# 考课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册府元龟》
作者：王钦若等
时代：北宋
类别：类书 · 白话译文
卷目：铨选部
章节：考课二

## 本章概览

唐代考课制度是朝廷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手段，历经多次调整。唐德宗时期，卢杞奏请恢复监考使，贞元年间又规定六品以下官员考核需缴纳费用，后因剩余而停征。考功司屡次上奏完善流程，如核对功过、限制虚美言辞，并强调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宪宗元和年间，考功员外郎李渤大胆弹劾宰相萧俛、段文昌、崔植等，指责其不能推举贤能、贬斥庸碌，导致教化不行，请求给予中下考；同时表彰谏阻皇帝游骊山的御史大夫李绛等人，建议给予上下考并升官。此举虽振举官业，但因越职钓名遭贬。考课制度在文宗、宣宗时期继续细化，如规定刺史得替后需报送政绩，县令必须满三十六个月方可调动，并防止虚报户口税额。考功司奏请统一考核文书格式、限定字数，并严惩不实申报。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各朝亦沿袭唐制，不断补充罚则与赏例，如完税期限、垦田招户等作为考课依据，整套制度在奖惩分明的同时，也因人情与利益干扰而屡现争议。

本章汇集了从唐德宗建中二年到后周显德五年间关于官员考课制度的诏令、奏议和格式，包括考核标准、程序、奖惩等规定。

本章以编年形式记录了唐代中期至五代时期的考课制度演变，重点包括考核使的设置、考第评定、奖惩规则以及格式规范。

## 正文

唐德宗建中二年六月，门下侍郎平章事卢杞上奏说，根据《六典》，中书舍人和给事中担任监督内外官员考核的使者，这是重视这件事。现在有知考使，没有监考使，希望按照以前设置监督内外官员考核的使者。皇帝准奏。

贞元元年九月，任命刑部尚书关播、吏部侍郎班宏为校内外官考使。

十二月下诏：六品以下官员，本州申报中上考的人，缴纳一千文钱，用于购买笔墨朱胶等。原来设置五分利息生利，吏部上奏说现在使用的还有剩余，从今以后，外官考核的钱都请停止征收。皇帝准奏。

贞元二年九月，考功司上奏：校京官、外官考使，按照旧例差定后上奏报告。命令：校考使应当停止，考核课绩交给有关部门按照标准校定。

三年五月，命令：因为停减天下官员，那些被停官的，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考核年限，两考按照旧例算作资历，按照通常格式，两考以下到明年五月三十日处理。

四年正月一日下诏：户口增加、田地开辟多的，长吏加一阶，县令减少选任期限并优先处理。那些定额内的官员不要再注拟，现任者经过三考勒令停职。

五年正月，司勋员外郎判考功赵宗儒再次施行贬降考核的命令。自从至德以来，考核成绩失实，朝官、刺史都用中上考褒奖，善恶不分开。到这时，右司郎中独孤良器、殿中侍御史杜伦各自因为过失犯罪被免官，尚书右丞裴郁、御史中丞卢亻召考核为中上，赵宗儒抗令。又贬降良器和杜伦的考核为中中。又秘书少监郑云逵考核他的同官孙昌裔为上下，赵宗儒复核他的考核，降为中上，因为郑云逵褒进失当，考核为中中用来警示他。又刺史考核他们的课效，考核为中上的不超过五十人，其余贬入中中，褒贬稍微明确，人们知道警戒恐惧。皇帝赞赏他，升迁为考功郎中。

六年六月三日，考功司上奏：按照天宝七年六月敕令，内外官初次考核没有赴任日期，末次考核不具报，得到替代便注明注销，不在考核范围之内。

这个月，又上奏：各使下兼任宪官及检校郎官，以及各色官员充任职掌的，都仰仗本使每年具体开列在使任上的功课，同时开列考核等第，申报尚书省。

十一月下诏：守宰的职务，弊病在于频繁更换。从今以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

七年八月，考功司上奏：按照考课令，各司官员都根据每年功过行能确定他们的考核等第。又按照开元天宝以前的敕令，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也有中中考。自从三十年以来，各司都一律申报中上考。而且课绩的意义，不应该雷同。事情长久沿袭，恐怕废弃朝廷典制。从今以后，各司朝官都必须根据每年功过行能，仍然比照格式条文，确定他们的升降，来书写考核等第，不得一律申报中上考。凡是各司长官书写考核不当，三品以上详细用御牒上报中书门下，四品以下按照格令，各自根据所失轻重处理。

这个月，考功司上奏：按照各司官都根据功过确定考核等第。自从至德以后，一切都申报中上考。现在请求复核他们的能力，来确定升降。皇帝听从。从此谏议大夫、给事中、郎官有书中中考的。尚书左丞赵退翁说，先前推荐的果州刺史韦诞因贪赃被废弃，请求降低他的考核。校考使吏部尚书刘滋认为赵退翁能指出他的过错，上奏为中上考。

十二月，校外官考使上奏：按照考课令，三品以上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都上奏取旨。注解说：亲王及大都督也相同。详细考察这条文，职位崇高尊重的，考核褒贬，有关部门都应该上奏。现在因为各州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兼任节度、观察使的，方镇既然崇高，名礼应当不同，每年考核也请上奏裁决。那些不是节度、观察使的州府长官，有兼任台省官的，请求不在此限。

八年七月，右仆射崔宁书写兵部侍郎刘乃为上下考。刑部侍郎兼京官校考使班宏正义地说：现在夷荒靖难，专在节度使，尺籍伍符，不经过省司。上面多有虚美之名，下面开启趋竞之路。上面实行阿容，下面必定朋党。于是削去它。刘乃谢罪说：我虽然不聪敏，岂敢掠取一个美名来招致两个罪过呢！

十月，任命刑部尚书刘滋为校外官考使，吏部侍郎杜黄裳为校京官考使，给事中李选宜监京官考，中书舍人郑珣瑜宜监外官考。

九年七月下诏：县令以四考为限，没有替代的应当到五考。

十年二月，刑部上奏：按照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令，各州府五品以上正员及定额内上佐，应当四考停职。那些左降官不在此限。五品左降官既然不许停发禄料，六品以下未恢复资历已经经过四考的，在未量移期间，他们的禄料希望也允许准予发给。敕令：禄料应当依据天宝六年七月十四日敕令处理，其余按照通常格式。

宪宗元和十四年十一月，考功司上奏：从今以后，凡是注写考核状，只直说某色行能、某色异政、某色树置、某色劳效、推断某色狱、纠举某色事，便书写善恶，不得再有虚美闲言。其中中以下的考核，也各自说明事情状况，并不得失于褒贬。如有违反，根据所失轻重，按照法令降书考官考。又上奏：从今以后，那些有政能卓异、清苦绝伦的人，不拘限于上下考的限额。皇帝准奏。又上奏：根据宝应二年敕令，御史台分察使及诸道观察使，访察官吏善恶功过，事情稍大应当上奏听闻的，每年九月三十日详细写出状纸报考功司。功过虽小，理当惩劝的，按成即报考功司。到校考时，参验事迹，作为殿最。因为近来功过都不牒报，今后各司不申报的，州府本判官便给予下考，在京各司追节级科处。本判官校课日，根据事情大小进行黜陟。敕旨：听从。

穆宗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十二月，尚书考功员外郎权判郎中事李渤，校定京官考，请求施行升降。上言说：宰相萧俛、段文昌、崔植等，在陛下君临之初，首先担任宰相，安危理乱，决在此时期。何况陛下思念天下和平，敬重大臣，礼待功臣，所以没有亲近左右、奢侈自满之心。而宰相的权柄，宰相的事务，陛下一并交付给他们，实在是宣化治理，千载一遇的时机。此时如果失去，恐怕不再有时机。而萧俛等对上不能推至公明诚，陈述先王道德来谐和君心；又不能正色果敢，振举旧法，恢复百司的根本，那么教化就不能建立。我听说政事的废兴在于赏罚。萧俛等作宰相以来，未听说奖励一个德义之人，举荐守官奉公者，使天下在官之人有所劝勉；又不能罢黜一个职事不理、持禄养交的人，使尸禄之徒有所恐惧。如此则刑法不立。邪正不能辨别，混然没有章程。教化不行，赏罚不设，天下之事还有什么希望！昨日陛下出游到骊山，宰相与翰林学士是陛下的股肱心腹，应该都知道。萧俛等不能在事前未形之时，忘身恳切劝谏，而使陛下有忽视谏言的名声，流传于史册，这是陷君于过错。孔子说：所谓大臣，以道事君，不可则止。如果萧俛等言不行、计不从，应当奉身迅速退去，不应尸位素餐于教化之源，进退有误。有什么理由逃避？那萧俛、段文昌、崔植三人，以及翰林学士杜元颖等，都请赐予考中下。御史大夫李绛、左散骑常侍张惟素、右散骑常侍李益等，劝谏游骊山；郑覃等劝谏游猎。这都是恐怕陛下行幸道路渐渐偏远，从此恣情无度。又担心马有衔橛不测之变，风寒生病之忧，急奏无所上报，国玺交给妇人中幸之手。李绛等能率领御史，接着以两省官大谏于朝，有恳切激厉事君的礼节，可以告诫无言者。那李绛、张惟素、李益三人，请赐予上下考，另外特别给予升官，以表彰陛下优忠赏谏的美德。那崔元略，位居供奉官之首，应当考上下，因为给于頔上下考，于頔以犯贪赃处死，按照法令必须降级，请赐予考中中。大理卿许季同，任用使于頔、韦道冲、韦正牧，都因犯贪赃或左降或处死，应当考中下。然而他先前陷于刘辟之乱，弃家归朝，忠节昭著，现在应以功补过，请赐予考中中。少府监裴通，职事修举，应当考中上，因为他请求追封所生母而舍弃嫡母，这是明里欺骗君王，暗里欺骗祖先，请赐予考中下。我认为从前宰夫进入寝宫擅自饮酒，师旷、李调都不阻止。如今愚臣守官，请求书写宰相、翰林学士下考，对上发扬圣运，对下振作颓败纲纪。所以我惧怕不说之罪，而不惧怕说之罪。如今三品官考，因为限于本月内进呈，先具报如前。那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具体条流奏闻。状纸送入宫中，留在禁中未下发。不久李渤因坠马伤脚，请求休假。中书门下发文给刑部郎中冯宿，权判考功。冯宿因为宰臣及三品以下官，按旧例由内校，于是另外封进。翰林学士职居内署，事情无法得知，请求依照尚书上考。谏官御史也请求依旧，并书写中上考。于是与李渤所奏不同。国朝考课令，凡校考以一年善恶为上下。郎中校京官四品以下，得随事升降；三品以上，通名清望官，每年进名内定，不在有司。李渤虽然想振举官业，但事情没有旧例，又通举其他年的事来确定褒贬，不了解的人认为这是朝廷盛事。皇帝虽然很恼怒，但宰相等引过解救，然后得以免罪。不久出任为处州刺史。

长庆元年正月下诏：从今以后，郡守恪守奉行诏条，清廉可记，四考后转任。

李渤为考功员外郎，穆宗初年，书写宰相等下考。长庆元年五月，贬李渤为处州刺史。李渤既请书写宰臣等下考，当时有人认为宰相旷官，不上疏陈列，而越职钓取奇名，不是尽事君之道。到这时，杜元颖等上奏说李渤卖直沽名，举动多狂躁，于是贬出。

文宗太和元年正月，命令：诸道节度、观察使，离任之日，应出具交割状，仍限定新任到任一个月内，分析上奏报告，并报中书门下，根据新旧状磨勘上奏，以凭殿最。

二年十月，吏部侍郎杨嗣复、李宗闵书写员外杨虞卿考为上下。到这时，左仆射平章事王播判案说：根据杨员外课绩，事由有关部门依照敕令正在推究，并未申奏，其间得失须等待圣裁。仓促这样直接书写，难道算是极其恭敬？所写考核等待进止。

六年七月，命令：今后各州五品长，为推知者，推知正授通计六考满停职。那些勒留官未满六考停给课料的，按此准给。

七年七月，中书门下上奏：所有应州刺史的授任和升迁，必须凭显著政绩。如果不是责实，无法劝勉人。近来受代归朝，都希望越级提拔，在郡治理的业绩，无从完全了解。或自己陈述制置事条，本来难以取信；或另外寻求本道推荐状，多是徇私情。要彰明典章，在于升降名实。请求从今以后，刺史得替后，待离郡一个月后，委托知州上佐及录事参军，各自下到各县，取得耆老百姓等状纸，如有兴利除害、惠及生民、廉洁奉公、肃清风教的，各具事实申报本道观察使，简勘得实，具体以事条录奏，不得再作文饰。那文状仍与观察判官联署。如无事迹可称的，不在推荐之限。仍希望委托度支、盐铁分巡院，周访察，各申报本使录事。如除授后访知所举不实，观察判官、分巡院及知州上佐等，一并停现任，一二年内不得叙用。如因在郡贪赃私事发生，另行议处。那观察使奉取进止。希望吏皆禀法，人获平安，迁擢之时，更无滥授。皇帝制令：听从。

八月下诏：考课之法，前王所重视，是因为综核吏治，励精图治。名实如果违背，将如何劝善惩恶？应按照旧例设置内外知考使，同时令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监考。

九月，任命吏部尚书令狐楚为校内官考使，中书舍人崔郸为监内官考使；任命兵部尚书王起为校外官考使，给事中高铢为监外官考使。实行旧典。

开成四年六月，河阳节度使李执方上奏：管区内县令，有才经一考已经替代的，失去考绩黜陟的意义。请求没有犯过的留任到三考。皇帝听从。

宣宗会昌六年五月下诏：刺史交替之时，如果不是因为灾荒，大郡走失七百户以上，小郡走失百户以上的，三年不得录用为使者，并且不得再任治民官。增加一千户以上的，给予越级升迁改任。仍令观察使仔细勘察属实上奏，如涉及虚妄，本判官重重惩处。

太中元年正月下诏说：守宰是亲近人民的官员，职务应当抚育。三年考绩，记载在格言中。贞元年间，屡有明确诏令，县令五考才能改任调动。近来因循，都不遵守。各州有时能到三考，京畿府少有到两年。这样治民，如何能成就政绩？道路郡吏有迎送的劳苦，乡里百姓没有休养生息的期望。从今以后必须满三十六个月，永远作为常式。

六年七月，考功司上奏说：近年来各州府及中央各部门长官所写的下属考核评语，下属都不得而知，升降之间无法分辨是否得当。从今以后，写完考核评语后，请下令各司各州，将考核结果悬挂在本司本州门口三天；外县官员则当天送交县里。如果考核升降不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考核结果必须立即改正，然后申报尚书省。如果核查后没有错误，那么举报的人也必须受到惩罚。另外，根据考课令，所有官员申报的考状不得超过两页纸。刺史、县令征收赋税全部完成，判断案件不拖延，户口没有逃亡流失，田亩保持正常数额，差科平均，官署修缮，馆驿符合规定，道路畅通——像这些都属于正常职责，不计算在考课之内。从今以后，只须说“所处理日常公务没有失误”，即可按职责无过失处理。至于开垦田地、招徕户口、审理冤案、平反昭雪以及新制定实施的政事，可以记录这些事由上报，但必须简要，不得繁多。另外，近年来刺史都自己记录政绩申报尚书省，好炫耀的人就夸大其词，谦让的人就闭口不言。从今以后，所辖范围内的刺史，请全部委托本道观察使考核确定等级，然后记录上报本州，刺史不得自己记录政绩申报尚书省。另外，州府上报官员审理冤案获得“殊考”的，原来的主审官往往不受惩罚，有的说“记下考”，到时候又不执行。请从今以后，在给审理冤案的官员记“殊考”那天，就必须给原来的主审官记“下考”。如果原来的主审官认为冤枉，可以到廉使或御史台陈述。那些官员以前有过失，长官判定“到写考核时给下考”的，如果到时候不执行，本州判官应当记下考。所申报的“下考”，尚书省有关部门核查其过失，如果与法令相符，便核定上报奏请，等到敕令下达后，必须分别发给州府。另外，近日各州府申报的县令、录事参军的政绩，到两考、三考以后，必须重新详细列出以前的功绩申报尚书省，以求褒奖或降职。尚书省有关部门有时核查不精，就有侥幸之事发生。从今以后，不得再重复列出以前的功绩上报。另外，近日各州府申报的考核文书，都不指明好的方面，有的胡乱说考第等级，有的广泛列举门第出身。既不合法令，又实在繁琐弊病。从今以后，如果有这种情况，请按法令降低其考第。另外，根据考课令，在中中以上，每进一等增加一季俸禄；中中的保持本俸；中中以下，每退一等扣减一季俸禄。按法令以此进行惩罚和鼓励，事情必须执行。但近年来奖励和惩罚几乎废止，有时有申请的地方，就说没有本色的实物可以支付，白白挂着账簿，最终没有给予。现在查仓库令，支付俸禄粮米，都在当地正仓支付；没有仓库的地方，就申报尚书省，在附近有仓库的地方支付。如果还没有，允许用税收物品以及和籴、屯收等物充抵。法令明确，不应该废止。从今以后，每次尚书省有关部门考核完毕后，符牒到达各州后，必须立即将升降和赏罚的事由申请。如果违反法令不执行的，主管官员请罚一季俸禄。那些已经离任的官员，晋升或剥夺俸禄的事，请都按法令处理。另外，根据考课令，官员因为增加户口、鼓励农桑以及其他功劳而晋升考第的，以后事情如果不实，即使经过恩赦，其考第都要追回改正。追回改正的事，近年都不执行。从今以后，请都按法令处理。因此得到官职的，仍然请求追夺。另外，各道所申报的考核文书，以前十月二十五日到达尚书都省，都省开封，郎官签字后，到十一月底才到本司开封，时间拖了很久，情由可见。从今以后，请求按照南曹和礼部举选解状之例，直接送到有关司开封。另外，从前以来，应得考第的人都发给考牒作为凭证。近年考使随便，给牒不统一，有的一个人从好几处请领考牒，有的几年之后才来请领。从今以后，考核敕令下达后，那些得殊考和上考的人，尚书省有关部门就根据人数，一次性写好考牒，请比照吏部告身和礼部春官牒，每人各自出钱赎买。得殊考的人出一千文，上考的人出五百文。这些钱就充当写考牒的纸笔杂用。以上这些条款，有的出自法令，有的附有近来敕令，斟酌情理，不至于乖张。谨一并列举上报，请求交付中书门下再作详细讨论。如果有助于公正，请求采纳。并请三年一次，比照举选格例修订颁布。敕令说：考功司所奏报的考核官员事务，颇为详尽，只有一项难以立即同意。近来习俗崇尚自我夸耀，人们很少廉耻。如果张榜允许人们议论告发，那么从此必然增长纷争。当与不当，本来有公论。那一项应予删除，其余依奏。

懿宗咸通四年正月大赦节文说：州郡长官的任命，按照条例应当寻求共同治理。近来有的不终年限，非时随意议定调换。其政绩未成，道理上难以责备。从此委托中书省，待其任满三考，方可再次迁调。以免除吏民迎送的劳苦，表达才能高低升降之道。除烦就省，没有比这更好的了。

十四年，考功员外郎王徽认为旧例考簿上的“上中下”字用朱笔书写，吏员乘机作奸，多有涂改，请求改为墨笔书写，依从。

昭宗天祐元年四月，诏令规定：刺史、县令中鼓励农桑、招复户口一倍以上的，委托本道观察使列出条件奏报，应当加以升迁。如果贪婪懒惰不理政事，祸害百姓的，迅速给予停职替换。

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吏部侍郎卢文纪上言：请求内外文武官员，每年由有关部门明确考核，将相则请求皇帝御笔行升降。诏令下发中书门下商量，宰臣上奏请求施行，依从。当月，尚书考功司列出格式如下：

一、根据考课令：内外文武官九品以上，每年由本司长官考核其属官。应考核的人，都要详细记录一年来的功过、品行、能力，评议其优劣，确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以前校定；外官距京城一千五百里内的八月三十日以前校定，三千里内的七月三十日以前校定，五千里内的五月三十日以前校定，七千里内的三月三十日以前校定，万里内的正月三十日以前校定。本州定完后，京官十月一日送交考簿，外官由朝集使在十月二十五日以前送抵京城。考核之后的功过并入来年。没有长官的，由次官考核。县令以下及关、镇、戍官，岳、渎令，由州考核；津渡非隶属监司的，也由州考核。

一、根据考课令：每年考簿集中之日，考司检校，分别种类另行造簿，详细说明功过。京官三品以上及同中书门下三品、平章事，由皇帝裁决（亲王及五大都督府同）。四品以下及其他外官和使人，酌量定等奏闻。上考、下考奏报单数，并附简要情况；中考只列名单奏报。

一、根据考课令：每年尚书省各司得到州牧、刺史、县令有特殊功绩、异行及祥瑞、灾蝗、户口、赋役增减、当地丰歉、盗贼多少，都记录送交考司。

一、根据考课令：各官员的政绩、功过应附入考核的，都必须如实记录。其前任有犯私罪，断决在现任任内的，同现任处理。即改任应以前任日为考的，功过都附入。其状纸不得超过两页；州县长官需说明户口、田地的，不得超过三页。

注：考核的“最”和“善”：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一最以上，或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略治理，善和最不闻名为中下；爱憎任意，处理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弛为下中；居官谄诈及贪污有实据之类为下下。如果在善最之外另有值得嘉奖的，或者罪虽构成降等而情有可原的，或者虽不构成降等而情状可责的，省校之日，都听凭考官临时酌定。

一、根据考课令：各官员因增加户口、鼓励农桑及其他功劳而晋升考第的，以后事情若不实，即使经过恩赦，都从追改。

一、根据格式：校定京官考限在来年正月内，外官考限在二月内。有关部门至三月内申奏完毕。鉴于书写和校定内外官考课，逐年申报考簿各有程限。近年来各道州府及在京诸司所送考核文书多有拖延。从今以后，所申报考簿如违反规定期限二十天不到的，其本判官和录事参军请各罚一百直；本典勾官请委托本道科责。如果违反一个月以上不申报的，本判官请罚二百直，录事参军酌量殿一选，本典勾官请委托本道重加惩处。在京诸司如违反期限不报到的，其行人吏报御史台进行追查问责。

一、根据格式：应使阙县令计日成四考，其余官计日成三考。阙今后州县官等并允许终三十个月成三考。自上任后至年终，但满一百八十天便给予头考。次二年即须两考满足。如头考、第二考全足，即允许计日成尾考，方与三十个月事理合同。如超过月限无替人到，按上条处理。

鉴于每年书写校定官员考课，格限有明确旧条，但授官时间难有定制。仅以每月之内都有除移，现按格且以六月内上任为准。

一、应申报校定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考课，按格自上任后但满一百八十天便给予头考。年终非书写考核时，须至来年按格书写校定时并申两考。如六月以前直至正月到任者，自上任日至校考时头考日足，即为后功过并入来年。如至书写校定时头考欠日未成资考，亦至来年按格书写校定时并申两考。如六月以后至年终上任者，并至按格日收计一考，有剩余日期不在重复使用之限。

一、应经考核后合收次年，以一周岁为限。如未满一年停替者，但及二百四十天便给成，如欠一日不在收计限。

一、应收尾考，但经考核后至去任时得及二百天便给成，如欠日不在收计限。如超过月限无替人到，并准上条处理。

一、应申报校定内外赴选官员考课：头考须具到任年月日，自上任以来功过；第二考须具经考以后课绩，不得重复计功；末考须具得替年月日，比类申报升降。

一、应申报校定内外六品以下官员考第，以离京城距离远近逐年书写校定，申报考解各有程期。今后应内外赴选官员考第，既按格依限逐年比校，即不应再把州府及本司考牒作为依据。其有已前罢任官员，不计年限，考第未经省校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词、考牒齐全的，欲据在任年月日检核，由省司给予牒知。如在任时州府及本司向来未曾校给牒，只在牒由历子内批出考数的，欲与检核解由历子内没有注明过犯，称在任日并无公事遗漏，证据分明，亦据在官年月日给予牒知。如检核无凭的，不在给牒之限。其今年各按格赴集选人，便应请领省校考牒，直至南曹受纳告身亦给。已并允许到有关部门投状检核出给。其考牒又按格须奏下当年内出给，如隔年者不在行使之限。如或实有事故，年内请给困难，请自今以后当年奏下敕考，允许至来年内请给。如更违反格限，请一年殿一选；如至三年外不请给的，有关部门不在出给之限。其已前校奏下内外赴选官员考课，其中有未曾请给考牒的，都应投状请给，以备选曹磨勘。如将来选人今任考第，依前故意违反格条，不经省司检校给牒，以及已曾奏校下敕考不曾给考牒的，南曹不在检核判成之限。

一、应申报校定内外官员考课文解，须依格限到省。如申报后其间或有非时事故停任，省司无从得知，请委托本判官和录事参军专切提举，具事由申报省司，以凭点检记录奏报。

一、按旧例，校考旧条：内外官员并校之时，各道差朝集使应考，内即差中书舍人、给事中监考。自从校勘不行，往例全废。今后省校之时，请中书门下选差清望官两员监校内外官员考课，便同点检申奏。其应经过中书门下两省，按例各供宣黄，请遵守旧规作为永制。

一、应由校内外官寮考课，如有过犯便降书下考；如在任之日于常课之外别有异绩可称，比照上下考。如诸道州府及在京诸司故意违反格条，不记录在任事迹功过，依限比校申报到省的，其本判官、录事参军以及在京诸司本行，并请照前惩罚。

一、应诸司诸色流外职掌人等，按令本司酌量其行能功过，立四等考第而勉励之。今状请按新定格内条件逐年依限投状，各具在职功过，书写校定考第，检核记录奏报。

一、应诸司令史及勒留官丁忧，不计有官无官，并一百日后举追。如愿终丧不在追限。除丁忧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许选数赴集。其丁忧人仍牒考功及南曹。终丧者计三年忧。诸色选人使用上考减选，其下考并合殿选，并注令录。铨曹勘验只凭考功报简，多有差错。今请每年考功申校上考及下考敕下后，请具单名牒门下省及申三铨关报南曹，以凭勘会。并须九月以前报毕。

敕旨：依从。

三年四月，祠部郎中王承弁请求明确记录两班官员的考课情况，以显示奖惩。当时两班官员的考绩徒有虚名，都用“恪尽职守、勤勉不懈、清廉谨慎、名声显著”等词语来评价，很久没有实际内容。王承弁虽然上奏，但最终没有改变和确定。

长兴四年五月，中书省上奏，批准天成元年五月二十七日的敕令：各使府的两税征收、审理刑狱、考核官吏，应由观察判官专门负责。一州各县的征收官员、纠察提举，应由录事参军本职负责。今后，观察判官和录事参军要比较所属州县官吏，根据每年征收的期限、刑狱的断决、户口的增减，依据州县申报的材料仔细核实，然后在本官牒内记录事件。如果官吏的考课全部属实，判官和录事参军在考满之日，给予奖励并加任其他职务；如果考课不实，也要进行处罚。如果有水旱灾害的地方，允许上奏听候敕令。皇帝同意。

末帝清泰二年四月，宰相张延朗上奏州县官征收赋税的赏罚条例：县令、录事参军等正官，一年内依限完成征收的，加阶；两年内完成，给予试衔；三年内全部完成，赐予服色。如果是代理县令，一年内完成，仍代理两年，三年内全部完成，给予正式任命。主簿一年或两年，按县令条例；三年内全部完成，另派职务。本判官一年内完成，加阶；两年内完成，改为试衔；三年内完成，转任官职。本曹官在省限内完成，给予试衔和转官。各级官员三年内全部完成，赏钱三十千。赏罚依照天成四年五月五日的敕令执行。皇帝同意。

九月，尚书考功上奏说：今年五月，翰林学士程逊在密封奏章中提出，从宰相、百官到外镇节度使、刺史等所有负责公事的官员，应逐年进行考核，比较优劣。关于这些考课内容，查考台阁的记录已很长时间。如果讨论实行，应依据旧制，由中书门下、宰臣负责。设官分职，各有职责，本司应自行将条例和旧例详细参考，再查寻远的敕令上奏，制定为长久制度。因为本司公事，于是查寻《唐书》、六典、会要、考课令等，记录考第。皇帝同意。

三年五月，右街使兼判尚书考功郝琼上奏说：去年五月诏令，中外官员从宰臣、节度使以下，都逐年记录考课。计算官员一千多人，本司的吏员四人，两人赴任官员。又因公用经费不足，请求依照三铨的例子，本司的归司官每月交替赐给纸笔粮钱。诏令考功的吏员两人依照三铨例给予，并给春冬衣两分，其他各司不得以此为例。

晋高祖天福二年正月，敕令：外官和内官效力，实际上关系到共同治理。有的外出任职，有的在内任职，依赖人才难以拘泥常规。近来看到朝臣偶然被任命为外任，三年替换完毕后，再回来拟任官职时，不计算新职务的功劳，只依照旧官职的资历，反而成为滞留。应另立规矩，以激励他们。今后应朝臣中有因才能特别被任命为外任的，任职期满后没有缺漏，将来拟官时，在外一任等同朝内一任晋升。那些自行请求外职以及不是特别选拔任命的，不在此限。

六年五月，诏书说：君王实行考绩的条文，重视为政的根本。如果有功劳，自然有表彰赏赐。有的持节镇守一方，展现安民的方法；有的分符治理郡县，显示体恤万物的仁德。凡是政绩显著，都让朝廷听闻。近来几州百姓举荐挽留本部长官，于是沿途赶赴京城，都陈述善于治理，并述说公正清廉。有的奉命前来，有的因感动自发而至，劳烦行旅，妨碍农耕。念及他们的辛苦，倍加同情怜悯。今后，地方长官的善政，委托副职官员条件上奏，一定分别勤勉，审详考核最优者。如果名实相符，自然给予A092于深厚的恩泽。

少帝开运元年八月，诏书说：以前朝廷无事，经费还多；现在军队正兴起，开支尤其广泛。必须依靠国家财力来支援军需。近来因为四海灾害，连年饥荒，赋税减少，仓库空虚，公私都困难。今年三时没有灾害，百谷丰收，各地流民逐渐回归本业，商旅之人稍多，山泽的利益都通畅，郡邑征税自然容易，务场的课额必定有增加，比较之间，断然可知了。地方长官的任命，选拔不轻，至于使风俗淳厚、人民安康、财富丰厚、国家富强，这是本职，本应用心。如果能够一一亲自处理，孜孜不倦地治理，必定杜绝滞留之事，同时清除侥幸之门，辅助我的忧勤，显示你的政绩。要求考核最优，必须设立科条。何况藩侯、郡守等都是良臣，各自承担重要委任，竭尽忠诚以奉国家。正当倚重之时，应该显示劝惩之道。应天下各州，各以系省钱粮、秋夏征收为账籍，一季一奏。一年赋税及限，再委任在任一年。次年又不拖欠，允许三周年为满。三年都办妥，就另议升迁。如果刚到任所，课绩不前，也立即罢免替换。其间受灾之地，必须明确陈述，审其虚实，另有处置。呜呼！我继承大业，到现在三年，虔诚奉持基业，不敢失坠，兢兢业业，如履春冰。小信未能取信，灾咎于是降临，旱蝗相继，连年为灾，兵革未宁，四方多事。下愧百姓，上愧苍天。所依赖的将相公卿、元戎郡守，或是先朝旧臣，或是当代英贤，送往迎来，始终如一，分忧共治，忠诚节操更加坚定。依赖既深，贡献也至，必定能为国尽忠，临事公勤，不更假于指挥，自然知道其效力。凡在位的百官，应体察我的心怀。

汉隐帝乾佑二年，太子中允侯仁宝上奏说：各州府长官劝课农桑，根据每户人力，能够栽种桑枣。小户每年十棵到二十棵，中户三十到四十棵，大户五十到一百棵。如果能广泛栽种，不限棵数。种植完毕后，本县令佐亲自检查计数，在替换时交给接任者，并在历子内批注，省司以此作为考课依据。

三年七月，敕令：亲民的官员，任务是安定人民；治理国家的规矩，必须依赖征收赋税。至于招徕增加户口，增长税租，减少选调、加阶，优厚处分，激励能干者行赏，明降敕文。近来讨论课绩的人很多，但比较虚实却不恰当。外州批上的历子，南曹磨勘解繇，空收招到的编民，不见新添税额。原来有分居耕种，各立户名，或者是为了避税而逃移，并未归业。所以虚添农户，无益官租。考课涉及名目，未尽完善。应令吏部南曹，从今以后及以前，所有令佐招添点简出的户口，根据数目，必须本处户应征收的税赋物数目，在解繇历子内一一开列批注，方得准照天福八年三月十日的敕条施行。如不合前后敕例，不在施行之限。

周太祖广顺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敕节文：如果有省校考牒，在奏下后满三年不请求给予的，应令考功依照先前降下的敕文，不在出给之限。

三年三月十四日敕：从今以后，各州府再有供申考簿违反格限申到的，本判官和录事参军各罚五十直，录事参军仍殿一选。本勾押官典委托本州一并科断。如果违程限一个月以上不申到的，仍令尚书考功催促，等供申到考帐后依例施行。所有科罚依照前处分。如果校考过时，就与次年依格奏校。

同月，尚书考功上奏：本司所收纳的各道考课文帐，依照格条，每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考帐到京。如果违反格限，本处官吏各执行殿罚。凤翔府自广顺元年十月节度移文，因为考帐完全不了解格条，于是申中书门下请求勘问。现在凤翔府称违反格限二十余日，已决罚官典，申到考帐。本司依照格条，违反期限不收。敕令：凤翔考帐违限，本府各以科徵，其考帐省司特予考校。从今以后，各州府再有违限者，本判官、录事参军各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殿中选，典押本处科断，仍令省司依时催促。如果校考过时，就与次年校奏。其余依前后格敕指挥。又敕：州县官，或有特敕除授，或非时有故停任、员缺除官到任者，因为赴任不拘期限，申发考帐之时，只要满一周年，就依例书校一考，申省。如书校时少欠日月，就与次年附帐申校，不得漏落考第姓名。如有违反，罪责本道书考官吏。

显德五年闰七月，尚书考功上奏：奉新敕，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授官，都以三周年为月限，闰月不在其内。本司所书校的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的考第，今后以一周年校成一考，如欠日不在计限。满三周年校成三考。如考满后没有替人，在任更一周年，予成第四考，如欠日不在计限。同时，逐年须具到任年月日，自从已上的课绩功过。第二考须具经考后的课绩，不得重叠计功。其未考须具得替年月日，比类升降。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官到任者，欲准格例三十个月书校三考；今年正月一日以后授官到任者，准新敕三周年为月限，每一周年书校一考，闰月不在其内。所有诸道州府校考申发考帐及本司校奏，各依前后格敕施行。应诸司诸色流内出身人等，准格并须待附申考。近年来不经奏考便至参选，颇启侥幸之门。应在司见役人等，自今后逐年起六月初一日后，正身於所司投状，请申校劳考。省司据状却牒本司勘会，补奏年月日、敕甲头姓名、见掌案分公事，牒报省司，将元状检勘同，即与准例申校。仍自此後，须逐年九月已前校奏了毕，不在更与隔年并书之限。其考牒本无绫纸书写敕例，今后每年奏下逐人给省牒一纸，使大张纸书，不在使绫纸及并年都给限。据省校敕之日，有公事在外差出不虚，即本司杂事须具在职功过及出外事繇，牒报考功，不得有妨逐年书校。如不与申牒，其杂事令史量情科决，仍殿一选。如无故自不经省投状请奏校，不在论诉之限者。本司缘新敕促期限，虑恐校考迟违，今後应合校考人，请起自五月一日正身投状，限十日毕，至七月三十日已前校奏了毕。余依元格施行。皇帝同意。

## 关键人物

- **卢杞**：门下侍郎平章事；上奏建议设置监考使
- **赵宗儒**：司勋员外郎判考功；施行贬降考核，纠正考绩失实
- **李渤**：尚书考功员外郎权判郎中事；上书请求升降宰相及京官考第
- **冯宿**：刑部郎中权判考功；替代李渤校考，另封进
- **王播**：左仆射平章事；判案驳回杨虞卿考第
- **班宏**：刑部侍郎兼京官校考使；削去兵部侍郎刘乃的上下考
- **刘滋**：吏部尚书、校外官考使；认为赵退翁能指出过错，上奏为中上考
- **卢文纪**：吏部侍郎；上言请求每年考核内外文武官员
- **侯仁宝**：太子中允；上奏劝课农桑的考课依据
- **郝琼**：右街使兼判尚书考功；上奏请求增加吏员和公用经费

## 时间线

- **时间不明**：卢杞上奏建议设置监考使，皇帝准奏；设置监考使
- **时间不明**：任命刑部尚书关播、吏部侍郎班宏为校内外官考使；任命校考使
- **时间不明**：下诏停收外官考核钱；停止征收外官考核钱
- **时间不明**：考功司上奏停校考使，考核交给有关部门；校考使停止，课绩交给有关部门校定
- **时间不明**：命令停减官员的考核年限处理；被停官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考核年限
- **时间不明**：下诏鼓励户口增加、田地开辟，加阶减选；长吏加一阶，县令减选优先处理
- **时间不明**：赵宗儒施行贬降考核，纠正考绩失实；褒贬稍微明确，人们知道警戒恐惧
- **时间不明**：考功司上奏关于初次考核和末次考核的规定；再次确认规定
- **时间不明**：下诏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确立四考为限
- **时间不明**：考功司上奏要求各司朝官不得一律申报中上考；从今以后各司朝官必须根据功过确定考核等第
- **时间不明**：校外官考使上奏请节度观察使等每年考核上奏裁决；方镇每年考核也请上奏裁决
- **时间不明**：考功司上奏规范考状写法及功过申报；皇帝准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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