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梁统

梁统上疏论刑法轻重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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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梁统上疏陈述刑法轻重之弊,主张恢复重刑以治乱世。

阅读提示

注意梁统上疏的论据和引用的历史事例,以及他提出的刑法主张。

梁统伯益安定乌氏殊死刑五帝

梁统

梁氏与秦同祖,出自伯益,另封于梁。统的高祖父子都从河东迁居北地。子都的儿子桥,桥的儿子溥,溥的儿子延,因精通军事谋略,特任西域司马。延生统(案:范晔《后汉书》传记载,统字仲宁,安定乌氏人,封陵乡侯)。统上疏称:元帝初元五年,减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减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中四十二事是手杀人者减死一等。五帝有流放、诛杀、放逐、流窜之刑,三王有死刑、刻肌肤之刑,因此五帝三王用刑罚来除残去乱,鞭扑不可在家中废弃,刑罚不可在国家废除,征伐不可在天下止息,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案:范晔《后汉书》传记载,统因法令过于轻,奸邪不胜,宜加重刑罚以遵循旧典,于是上此疏。议者认为不可施行,统又上言,愿得召见,若对尚书近臣口陈其要)。统对尚书状说:元寿二年,三辅盗贼成群并起,甚至焚烧茂陵都邑,烟火可见于未央宫前,这是前代所未曾有过的。其后陇西、新兴、北地、任横、任崖、西河、漕况等,越州度郡,万里交结,有的从远方四面会合,于是攻取库兵,劫掠官吏百姓。国家开设封侯之科,以军法追捕,仅能击破驱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