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禁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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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不容私下议论,民众就不会相互谋取私利。刑罚处决不赦免,民众就不会对行善敷衍塞责。爵位俸禄不随意授予,臣下就不会犯上作乱。这三项掌握在官府手中就是法律,施行到全国就形成习俗,其余事情不用强制就能治理好了。
君主统一确立准则,百官就能遵守法令。君主明确公布制度,臣下就都会遵守法度。如果君主确立准则不统一,那么臣下违背法令、自立私理的情况必然很多。于是人们各自运用私心,废弃君主的制度,而宣扬自己听到的歪理,因此臣下与官府分庭抗礼,而臣下又与君主分享权威。国家的危亡,一定从这里开始。从前圣王治理民众不是这样,废弃君主法制的人,必定让他蒙受耻辱。用丰厚的财物广施恩惠,私自亲近民众的人,也被正法而自行改正。扰乱国家之道,改变国家常法,赏赐随心所欲的人,是圣王所禁止的。圣王去世以后,继承者衰弱,作为君主却不能懂得确立君主之道作为国家根本,那么大臣中依靠下面民众猎取人心的人必然很多,君主不能审慎地确立法律作为臣下的规范,那么百姓中自立私理而追求利益的人必然很多。
从前圣王用人,不看重他博学,而要他与君主同心同德听从命令。《泰誓》说:"纣王有臣民亿万,也有亿万条心;武王有臣民三千,却只有一条心。所以纣王因亿万条心而亡,武王因一条心而存。"所以拥有国家的君主,如果不能统一人心、凝聚国威、整肃士人义气、贯通君主治理作为臣下法度,那么即使有广阔土地和众多民众,也不能因此安定。君主如果失去治国之道,大臣就会勾结权重之人,在国中互相推举,小臣必然追逐私利而互相趋附。所以全国的士人结成朋党,打着公道的旗号谋取私利。进则互相在君主面前推举,退则互相在民众中赞誉,各自便利自身,而忘记国家。以此扩大自己的地盘,聚集党羽形成势力。对上蒙蔽君主,对下勒索民众。这些都是削弱君主、祸乱国家的做法,所以国家就危险了。
扰乱国家之道,改变国家常法,赏赐随心所欲的人,是圣王所禁止的。擅自把持国家大权而向民众横征暴敛的人,是圣王所禁止的。自身不为君主效力的人,是圣王所禁止的。
进朝向君主领取俸禄,退朝将俸禄藏在家中,不从事本职政务,只致力于私人关系,私自任用王官,私自处理君事,驱逐不称职的人而让私人行事,是圣王所禁止的。
修养品行却不以亲人为本,处理政务却不以官职为主,推举无能之人、提拔无功之人,是圣王所禁止的。
结交别人却视为自己的恩赐,推荐别人却视为自己的功劳,任用别人却要分享其俸禄,是圣王所禁止的。
结交权贵而从贫穷中获利,从民众那里轻取、向君主那里重献,损害君上来依附臣下,枉法以求取民众,是圣王所禁止的。
享用与身份不相称,家财超过官位等级,俸禄很少而资财很多,是圣王所禁止的。
违背世俗作为行为,非议君主以博取名声,经常违反君主法制而在国内结党成群,是圣王所禁止的。
伪装贫穷,而实际靠勤劳发家,在贫贱中投机,自身没有职事,家中没有固定产业,处于上下之间,议论言论装作为民请命,是圣王所禁止的。
隐藏士子作为逃亡的资本,修治田产作为逃亡的根本,活着供养私人而不死,然后失去制约而深深与君主做交易,是圣王所禁止的。
审慎装饰小节以在民众中显示,时常用大事言论来震动君主,远交以超越同僚,假借爵位来在朝廷上凌驾他人,是圣王所禁止的。
屈身处于杂处之中,隐藏行迹回避依靠,侧身进入、迎奉远方,逃避君主也逃避民众,是圣王所禁止的。
诡辩习俗、异于礼法,大言炎炎号称法行,对自己的行为故作为难,而自视甚高,是圣王所禁止的。
守财闲居,广施财物以招揽众人,勤身奔走,用财货取悦人,用救济人来买取声誉,自身很安静,却让人来求他,是圣王所禁止的。
行为邪僻而坚持,言论诡诈而善辩,学术不正而广博,顺从邪恶而文饰,是圣王所禁止的。
以结党为友,以包庇恶行为仁,以多次变卦为智,以重敛为忠,以发泄愤怒为勇,是圣王所禁止的。
巩固国家根本,自身却致力于向上,深深依附于诸侯,是圣王所禁止的。
圣王自身,在治理世道时,德行必有是非标准,道义必有明确准则;所以士人不敢诡辩习俗、异于礼法,在国内自我表现,不敢擅自施恩、放宽行事、修饰上下关系,以和亲于民众。所以没有人敢超越等级、僭越官职、谋取渔利、贪图功劳,以取悦君主。圣王治理民众,让他们进身无由得到利益,退隐无由避开祸害,一定要使他们回归到安于职位、乐于群体、从事本职、珍爱名分,然后才停止。所以超越官职、脱离群体的人,必定使他受害;不能胜任事务、失职的人,必定使他蒙耻;因此圣王教育民众,以仁来安置他们,以耻来驱使他们,培养他们的才能,达到他们的成就而后止。所以说:"决断而确定,安静而治理,安定而尊贵,举措而不改变,这就是圣王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