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十三选举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金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三十三选举二

## 本章概览

金代选举制度，文武官员皆由吏部铨选，正七品以上须报尚书省取旨。进士授文散官称文资，余授武散官为右职，按资晋升，不得越级。门荫之制，天眷初年无限制，贞元二年始定荫叙法，限定人数。大定年间屡有修订，如令皇家袒免以上亲依例考试，教坊出身者若任流内职可荫，司天、太医等四品以上方许荫子。明昌元年，六品以上乞增荫额，泰和二年定退休及病故者编入班序。进士铨选，贞元元年分南北选，初次任军判、丞、簿等，逐次升迁至县令。正隆元年按甲第定初授，大定八年五年县令即报省，二十三年定进士甲第资次，策试中选者升等。二十六年减县令一资，二十七年进士至中大夫报省。经义进士、女直进士各有条例，恩榜、特赐同进士亦详定阶次。律科、经童、武举、军功等均定资考年限。凡军功六种，依等授官。劳效如千户、谋克，按年资给散官。省令史选四门：文资、女真进士、右职、宰执子，各有出职条例。制度繁密，为金代官制重要内容。

本章记载金代选举制度，包括文武官铨选、门荫、进士授官及各类科举、军功、省令史等出职规定。

详细规定了各种出身官员的铨选、授官、升降、出职等制度，包括文资、右职、门荫、进士、武举、军功等途径。

## 正文

金代的制度，文武官员的选拔都由吏部统一管理。从九品到从七品的职事官，由吏部拟定人选。正七品以上的官职，需上报尚书省，由皇帝下旨授予。凡是进士，授予文散官，称为文资官。其余的都授予武散官，称为右职，也叫右选。文资官中进士为优，右职中军功为优，都按资历晋升，有升降的固定标准，不能越级。

凡是铨选注官，必须取用求仕官的解由文书，摘录其陈述的政绩和资历要点作为铨头，以判定其是否胜任。如果有犯公私罪或贪赃受贿的，称为犯选格，即使遇到恩赦也不能参与选官。旧制规定，犯追一官到追四官的，都解任满一年后，再重新任职。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就停职一年。凡是罢职后遇到赦令应当重新录用的人，以及降职停职后应当除授官职的人，都要详细列出罪行上报，然后才能任职。凡是增税升到六品的，任满回朝后降回原级。已经因廉洁升官，但再任时复查与之前不符的，任满回朝后也降级。除了进士、举人、劳绩、荫袭、恩例之外，入仕的途径还有很多，而且规定的时间也不一致。比如牌印、护卫、令史等出职，是皇统年间规定的；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是海陵庶人设置的；至于宗室将军、宫中各局承应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以及宰相之子、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等各条格，是在世宗时期制定的，以及章宗设置的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这些都是做官的门路。

凡官资以三十个月为一考，职事官每任以三十个月为满期，群牧使和管课官以三周年为满期，防御使以四十个月、三品以上官以五十个月、转运使以六十个月为满期。司天、太医、内侍等官都只到四品为止。凡是外任按资历升迁的官称为常调，选为朝官称为随朝，随朝每考升职事一等。如果因廉洁考察而升的，称为廉升；授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的，称为边升。凡是院务、监当等差使，都是从九品。凡是品官担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以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以及各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以及各局分承应有出身的人，都是流外职。凡是这些人员，有的由尚书省差遣，有的由本司自行补任，他们出职后，无论是正班还是杂班，无不有应当经历的职位名称。一旦做官，就必须遵循升降的固定格式，虽然前后略有增减的不同，但定制是不能改变的。

凡是门荫的制度，天眷年间，一品到八品都不限制所荫的人。贞元二年，定荫叙法，一品到七品都限定人数，并废除了八品用荫的制度。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诏令：“皇家袒免以上亲属，按照条例参加考试，考中的不让他们担任儤使。”五年十月，规定：“亡宋官员应当荫子孙的，都与亡辽官员用荫相同。”又说：“教坊出身的人，如果担任流内官职的，与文武官员一样用荫。其余有功劳的，只赏赐而已。以前正隆年间曾让教坊中的人掌管地方治理百姓，我很不赞成。”又修改了冒荫和取荫官的罪赏条例。七年五月，命令司天台官四品以上改授文武资历的，都按照太医例允许荫子。其制度是：凡是正班，荫子也是正班；杂班，荫子也是杂班。明昌元年，因上书言事的人请求六品官增加荫子名额，吏部说：“天眷年间，八品用荫，不限制所荫的人。贞元年间，七品用荫，才限定人数。当时，文官从将仕郎开始，武官从进义校尉开始，以上到七品儒林郎、忠显校尉，各七阶，允许荫一人。到六品承直郎、昭信校尉，共九阶，允许荫二人。自从大定十四年，文武官从下各增二阶，七品比旧例为九阶，也荫一人，到五品共十七阶，才荫二人，五品到三品没有间隔，只有六品不用荫。请求按照旧例，五品以上增加荫一人，六品荫子孙兄弟二人，七品仍按旧例。”当时又因旧例虽有己子允许荫兄弟侄，这是为了推崇孝悌，而新例禁止，于是允许让荫。旧制：司天、太医、内侍、长行即使到四品，如果不是特恩换授文武官资的，不许用荫，因为本人现任承应之职，难以编入班序。泰和二年，定制：因年老六十岁以上退休、以及患病或去世的，即使只到止官，也拟令编入班序，除了保留原习本业的允许荫一人，只有一子的则不须学习即可荫补。

凡是各种出身文武官一品，荫子孙到曾孙及兄弟侄孙共六人，因门荫则五人。二品荫子孙到曾孙及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人。三品荫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门荫则二人。六品二人，七品荫子孙兄弟一人，因门荫则六品、七品各荫子孙兄弟一人。旧例：门荫只有七品一人，其余各加一人。明昌条例：从五品以上各增一人。凡是进纳官，旧例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正班武略将军荫子孙兄弟一人，杂班明威将军一人，怀远将军以上二人，镇国将军以上三人。司天、太医升到四品，诏令换授文武官的，荫一人。

凡是进士所经历的官阶，以及所循资注授的职务。贞元元年，制定南选制度：初次授予军判、丞、簿（从八品）；其次授予防判、录事（正八品）；第三次授予下令（从七品）；第四次授予中令、推官、节察判（正七品）；第五、第六次都授予上令（从六品）。北选：初次授予军判、簿、尉；第二次授予下令；第三次授予中令；第四次授予上令；此后都授予上令，并可通注节察判、推官。正隆元年条例：上甲的人初次授予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的人初次授予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的人初次授予下簿、军判、丞、簿、尉。第二任都授予中簿、军判、丞、簿、尉。第三、四、五、六、七任都授予县令，之后回朝上报尚书省。

大定二年，诏令文资官不得任命为县尉。八年条例：经历五年任县令即上报尚书省。十三年，规定第二任暂注下令。旧制：状元授承德郎，因十四年官制，文武官都从下增加两阶，命状元改授承务郎，原来旧例授儒林郎的改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旧例授从仕郎，改为将仕郎。十五年，敕令状元除授应奉，两考后依照条例授六品官。十八年，敕令状元行为不检点名声不好的，授予外官。十九年，命令本籍地考察其行为好坏。二十一年，又命令第三任注授县令。二十二年，敕令进士授予章服后，再考试时务策一道，这就是所谓的策试。其中才识可取的人记录其姓名，任职后考察其政绩，如果言行一致则提升任用。当年九月，又诏令今后及第的人，策试中选的初次任职就提升。二十三年条例：进士上甲，初次任录事、防判，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中甲，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上簿，第三次任下令。下甲，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中簿，第三次任下令。策试中选者：上甲，初次任录事、防判，第二次任中令，第三次任上令。中甲，初次任上簿，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下甲，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录事、防判，第三次任中令。又诏今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之处者授予外官。二十六年条例：按次序应当任县令者减少一资历。二十六年又规定：三次降、两次降者免一次降，文资、右职外官减最后任，上令一任累计五任回朝上报尚书省。于是定格：上甲，初次任录事、防判，第二次任中令，第三、四、五次任上令。中甲，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第四、五次任上令。策试进士，初次任录事、防判，第二、三、四、五次任上令。其次，初次任上簿，第二次任中令，第三、四、五次任上令。再次，初次任中簿，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第四、五次任上令。下甲，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下令，第三次任中令，第四、五次任上令。二十七年，规定进士官阶到中大夫时上报尚书省。

明昌二年，废除勘会状元行为的规定。七年条例：县令空缺各按旧例注授。泰和条例：各进士及第后应当授予的资任必须经历遍后才上报尚书省。即使未全部经历，但官已到中大夫也上报尚书省。又各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试中选，应当授予的资任经历遍后上报尚书省，并且每任在本等之首铨选。贞祐三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授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在燕京拟定注授。六年，与词赋第一人都拟任县令，第二人应当除授察判，因无空缺于是拟任军判。第二、第三甲各人按居住地拟任军判、丞、簿。旧制：《五经》及第未到十年者授予关内差使，已满十年者授予关外差使，四十年后除授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到三十年则除授县令。大定二十八年才重新设置此科，每科专门考一经。

女直进士。大定十三年，都除授教授。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次除授上簿，中甲除授中簿，下甲除授下簿。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第一名升四阶，其余各升两阶。第二、第三甲授予各路教授，三十个月为一任，第二任注授九品官，第三、第四任注授录事、军防判，第五任注授下令。不久又命令第四任注授县令。二十六年，减少一资历注授县令。二十八年，增加考试论。后来都依照汉人条例。

宏词科：上等升两官，次等升一官，临时取旨授予。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令今后凡是五次参加御试的进士，可以考一次而不淘汰，只按文章高低定等次，称为恩榜。女直人升将仕郎，汉人升登仕郎，初次任教授，三十个月任满，按本格从九品注授。明昌元年，敕令四次参加终场考试的，也同五次的恩例，直接参加御试。明昌五年，敕令神童三次终场，同进士恩榜升迁。两次终场，完全免去差使。第六任与县令，按本格升官。如果一次终场，初入仕则一次除授一次差使。其余都按本门户，并使其应考两科，然后入仕。每科录取四十人。凡是恩例补荫同进士的，指的是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以及与国王和宗室女成婚的。正隆二年条例：初次任下簿，第二次任中簿，第三次任上簿，第四次任下令，第五次任中令，第六、七次任上令，回朝上报尚书省。

凡是特赐同进士的，指的是进献粮食、出使回朝、死于王事之类，都同杂班，补荫也按杂班。正隆元年条例：初次授下簿，第二次授中簿，第三次授县丞，第四次授军判，第五、六次授防判，第七、八次授下令，第九次授中令，第十次授上令。不久又更改：首先注授下等军判、丞、簿、尉，其次注授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注授上等军判、丞、簿、尉，第四注授下令，第五注授中令，第六注授上令。

律科、经童。正隆元年规定，初次授予将仕郎，都担任司候，十年以上者都是一次授官一次差遣，十年之外则初次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任主簿，第四任主簿，第五任警判，第六任市丞，第七任诸县丞，第八任次赤丞，第九任赤县丞，第十任下县令。第十一任中县令，五任上县令，上报尚书省。三年规定，律科及第满七年者给予关内差使，七年之外者给关外差使。诸经及第人未满十年者给关内差，已满十年给关外差。律科满四十年才任命为下县令。经童及第人比其他人在此基础上再延长十年，然后计算任职月日。大定十四年，因为从下新增官阶，于是制定规定，律科及第者授予将仕佐郎。十六年特旨，认为四十年才任命下县令太遥远，改为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予下县令。十七年，敕令各科人仕至下县令者免除差遣。二十年，尚书省拟定，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行者减为二十九年注拟下县令，经童也与此相同。二十六年，尚书省拟定，相继应当担任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敕令各科人累任之余的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予一次授官一次差遣。又敕令，旧规定六任县令上报尚书省，于是减为五任。二十八年，减赤县丞一任。明昌五年，规定仕宦二十六年以上者，如果应当廉升则注拟县令。六年，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部规定，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次授官一次差遣。如果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拟下县令，则免差遣须遍历各任然后上报尚书省。所经历的规定：第一、二任下簿，第三、四任中簿，第五、六、七任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第八、九任则注拟下县令，第十任中县令，第十一、十二任上县令。

凡武举，泰和三年规定，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迁忠翊校尉。中等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论有无荫庇，比照旧规定减一百月出职。下等迁敦武校尉，也收充亲军，减五十月出职。承安元年规定，第一名所经历的职务：初任都巡、副将，第二任下县令，第三任中县令，第四、五任上县令。第二、第三名：初任巡尉、部将，第二任上簿，第三任下县令，第四任中县令，第五、六任上县令。其余人：初任副巡、军辖，第二任中簿，第三任下县令，第四任中县令，第五、六任上县令。

凡军功有六种：一曰在川野对阵，最突出当先，杀退敌军。二曰攻打抗拒的州县山寨，夺得敌楼。三曰争夺船桥，越险先登。四曰远探捕获敌人喉舌（重要间谍）。五曰在险难之间，从远处报告事情成功。六曰谋划事情得济，越众立功。皇统八年规定，凡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次授主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第二次授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第三次授下县令（从七品），第四次授中县令（正七品），第五次授上县令，或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品）及正将。那些官位不到昭信校尉及无官者，从初任到第三任通注丞、簿，第四任下县令，第五任中县令，第六任上县令及知城寨（从七品）。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迁至镇国将军者取旨升除后。吏部规定所定，女真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任下簿，第二任下县令，第三任中县令，第四、五任上县令。女真人一命迁至昭信校尉、其他人至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任下簿，第二任中簿，第三任下县令，第四任中县令，第五、六任上县令。凡至宣武将军以上者，初任下县令，第二任中县令，第三任中县令，第三、四任上县令。

凡劳效（指年老千户、谋克）。大定五年，规定河南、陕西统军司，千户十年以上拟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给正班、给差使，十年以上赏银绢，都以所历任的千户、谋克、蒲辇单月日通算。二十年，规定以前曾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六十五岁放罢者，视其强健者给差除、令系班，否则酌情加迁赏。后来更定吏部规定，若一命迁宣武将军以上，应当授从七品职事者，初任下县令，第二任中县令，第三、四任上县令。官不至宣武将军，初授八品者授录事，第二任赤剧丞，第三任下县令，第四任中县令，第五、六任上县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任下簿，第二任中簿，第三任上簿，第四任下县令，第五任中县令，第六、七任上县令。大定九年规定，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者给从八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给从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给正班，以下赏银绢。大定十四年，规定随路军官出职，按照新制从下创添两重，旧迁忠武校尉者现在迁忠勇校尉。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迁敦武校尉者现在迁进义校尉。武卫军，大定十七年制定规定，其猛安称都将，谋克称中尉，蒲辇称队正。都将三十月迁一官，至昭信校尉注九品职事。以队正升中尉。中尉升都将。

省令史选之门有四类：曰文资，曰女真进士，曰右职，曰宰执子，其出仕的制度各不相同。

文资者，旧时只听从左司官举用，至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说：“如果只遵循旧例举勾，时间久了则善恶不分而多侥幸。”于是上奏制定规定，从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从上依次勾年至五十岁以上、官资从承直郎（从六品）至奉德大夫（从五品），无公私过失者，一阙勾二人试验，可则收补，若皆可则登记姓名令还职待补。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得授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职事，两考者授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奉直大夫（从六品）以上，一考者授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两考者授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度运判等同。

正隆元年，废止此制，只于枢密院、御史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内选充。大定元年，世宗认为胥吏既贪墨，委派到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然多扰动，至二年，罢吏人而复行皇统选进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授运判、节察判、军刺同知。两考者从六品，授京运判、总府判、防御同知。奉直大夫以上，一考者从六品，授同前。两考从五品，授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七年，以散阶官至五品亦勾充，不愿者听。十一年，以进士官至承直郎者众多，遂不论官资只以榜次勾补。二十七年，以外路多缺官，论者认为被资考所拘，难以升进，于是命令不论官资，凡一考者给六品，次任降授正七品，第三任给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两考者给从五品，次任降授六品，第三、四任都给从五品，五任升正五品。承安二年，以习学知除、刑房知案、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月授随朝阙。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十五月以上，选充正知除。一考后理算资考。大安三年，以从榜次则各人所经历月日不齐，于是以吏部等差其所历岁月多少为次序，收补知除，考满则授随朝职。

贞祐五年，进士未历任者，也可充补，一考者授上县令，再任上县令升正七品，如已历一任任丞簿者，旧制授六品，于是改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历两任丞簿者，一考旧制授六品，于是改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再免正七品一任，即升六品。曾历县令一任者，依旧制六品，再任降授七品，还升从五品。兴定二年，敕令初任未满及历任者，考满升等为从七品。初任未满者尔后两任、未历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两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随朝升除，等待榜次所及日听任再就补。兴定五年，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相同规定，考满未应得从七者给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所勾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职者授从七品，回降授八品。若一任应得从七品者授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应得正七品者免降。

女真进士令史，二十七年规定，一考注正七品，两考注正六品。二十八年，敕令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并用进士。明昌元年，敕令至三考者与汉人两考者同授。明昌三年，罢契丹令史，其阙内增女真令史五人。五年，以与进士令史辛苦既同，资考难以区别，于是规定与汉进士一考给从六品，两考给从五品。

宰执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规定凡承荫者，呈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并内奉班收，仍于国史院署书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尚书省准备差使，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如承应一考以上，许试补省令译史，则以百二十月出职，其已历月日皆不折合，如系终场举人，即听尚书省试补。十七年，制定规定，以三品职事官之子，试补枢密院令史。于是命吏部制定规定，宰执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愿就试令译史，每年一就试，令译史考试院试补外，缌麻袒免宗室郎君枢密院收补。大定二十八年，规定以宗室第二从亲并宰相之子，出职给六品外，宗室第三从亲并执政之子，出职给正七品。其出职都以百五十月，若见已转省之余人，则至两考止给正七品。二十九年，四从亲也允许试补。

## 关键人物

- **海陵庶人**：金朝皇帝；设置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等入仕途径
- **世宗**：金朝皇帝；制定宗室将军、宫中各局承应人等条格
- **章宗**：金朝皇帝；设置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等
- **熙宗**：金朝皇帝；皇统年间制定牌印、护卫、令史等出职规定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金代制度规定文武官员选拔由吏部统一管理，九品至从七品由吏部拟定，正七品以上报尚书省由皇帝下旨授予。；确立铨选基本框架
- **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就停职一年。；犯选格者停职期限细化
- **天眷年间**：门荫制度规定一品到八品都不限制所荫的人。；门荫不限人数
- **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诏令皇家袒免以上亲属按照条例参加考试，考中的不让他们担任儤使。；规定亲属考试待遇
- **贞元元年**：制定南选制度：初次授予军判、丞、簿（从八品）；其次授予防判、录事（正八品）；第三次授予下令（从七品）等。；进士南选授官序列确立
- **正隆元年**：条例规定进士授官：上甲初次授上簿等，中甲中簿，下甲下簿。；进士分甲授官细化
- **大定二十三年**：条例规定进士上甲、中甲、下甲及策试中选者的授官顺序。；进士授官序列进一步调整
- **明昌二年**：废除勘会状元行为的规定。；简化状元考核
- **皇统八年**：在燕京拟定经义进士注授。；经义进士注授第一次规定
- **大定十三年**：女直进士都除授教授。；女直进士初次授官规定
- **泰和三年**：规定武举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中等迁修武校尉，下等迁敦武校尉。；武举授官制度确立
- **大定十二年**：规定宰执子弟省令史出职制度：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宰执子弟入仕途径细化

## 地点

- **燕京**：皇统八年曾在燕京拟定经义进士注授。
- **河南**：大定五年规定河南统军司千户、谋克劳效出职。
- **陕西**：大定五年规定陕西统军司千户、谋克劳效出职。
- **中都**：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有规定。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载金代选举制度，是研究金朝官制、科举、门荫等重要史料。

## 标签

- 吏部
- 文资
- 右职
- 进士
- 门荫
- 铨选
- 军功
- 省令史
- 武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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