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十五选举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金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三十五选举四

## 本章概览

金朝官员选拔制在太宗天会年间仿古设官，天眷元年颁布新制，至天德四年开始让河南、河北候选官员同赴中京铨选，吏部分别设机构注拟，并制定通融规则。世宗大定年间多次调整：规定从八品以下官员任命不必上奏；要求求官者不得出入权贵之门；对清廉能干与贪污者分别升降；强调官员考核不应仅凭资历，需注重实际能力。针对县令等重要职位，建议加强考察并公开廉访。章宗时进一步细化，规定正七品以上须两任方能升迁，设立审官院审核注拟，并完善举报与考察制度。宣宗南迁后，因战乱官缺，曾诏令吏部分季铨选，淘汰不称职者，并令五品以上官员举荐人才。哀宗正大元年设立司农司巡察吏治。整个制度在举荐、考察、升降等环节不断调整，力图解决资历与才能的矛盾、地方官选任不当、冗员与滥举等问题，反映出金朝官僚体系在维持稳定与提升效率之间的持续挣扎。

本章记载金朝吏部铨选、考核、举荐官员的各种制度规定。

详述金朝从太宗至哀宗时期吏部选拔、考核、举荐官员的规则演变。

## 正文

吏部选拔授官的制度，从太宗天会十二年开始仿效古代设立官职，到天眷元年颁布新的官制。到天德四年，开始让河南、河北的候选官员一起前往中京，吏部分别设置机构进行铨选注拟。又命令吏部尚书萧赜制定河南、河北官员通融注拟的规则，让各司的横班大解、以及大将军应当注拟差遣的人员，按照年例统一进行铨选注拟，其余求取官职的人分四季拟定授予，于是成为定制。贞元二年，命令拟定注拟时，依照旧令，求取官职的人必须当面授官（指当面授官），不许在家乡任职，如果年老体衰多病的人，不要授予事务繁重的地方。

世宗大定元年，敕令从八品以下的官员任命，不必上奏朝廷。又规定，求取官职的人不得进入权贵之门，违者追夺一官降级任用，如果有所馈赠而收受的人，要上奏。二年，诏令每季的候选官员，如果没有过错或者有功劳酬劳的，按照规则铨选注拟。有清廉能干以及贪污滥用的，酌情升降，上报尚书省。七年，命令有关部门，从今以后每季求取官职的人到吏部，让本部考察询问，政绩出众的，以及贪赃污秽的，申报尚书省核实后报告朝廷，酌情提升或惩罚，年老的人不要授予县令。又对宰臣说：“随朝官员能否胜任，大概可以知道。如果外路转运司的幕官以至县令，只验证资历考成，其中即使有忠勤廉洁的人，也没有途径晋升，这样这些人终身不敢期望三品官了，这难道是进用贤能、斥退不贤的做法吗！从今以后通过三考考察他们的能力，来确定升降作为规则。”又说：“现在用人的方法很弊病，那些不追求名声显达的人，任职虽然很久，离不开小官，以至于三四十年不离七品官。而新进的人结交朝中权贵，得到显达，这难道是表示激励劝勉的方法吗。你们应当审慎用人，来革除这个弊病。”当时清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的规则法度，只按年资叙用，因此即使有才能，也被法规束缚而不能升迁，导致人才大多滞留在低位。另外刺史县令是亲近民众的官职，大多得不到合适的人，请求加以考察，然后公开进行廉访，或许能让他们有畏惧之心。而且现在酒税使还选拔能干的人，何况是承流宣化的官员，能不选择吗？从今以后应该把能担任酒税的能吏授予亲民之职。”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十年，皇上对宰臣说：“县令以下的小官，能不能胜任不能全部知道。近来听说百姓有时请求留任的，大多不被允许。凡是小官得到百姓欢心，上司大多厌恶他们，能侍奉上司的人，一定得不到百姓欢心。从今以后百姓愿意留任的，允许直接到吏部，报告呈报尚书省。派遣使者复核落实，他们的政绩如果确实好可以越级提升，比如丞簿升任县令之类，来表示激励劝勉。”二十六年，因为缺官，敕令：“现行规则法度应当降资历的范围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的不要降。省令史、译史应当得到县令资历的范围内，免去录事和下县令各一任。枢密院令史三考以上的，按照前面规定免去。御史台、六部、宗正府、统军司的令史、译史，应当经历县令任数的，免去下县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各科，应当经历县令的也免去一任。应当经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到录事的，以后两次除授一次差遣。”

明昌三年，皇上说：“旧制，每季到吏部求取官职的人，识字的人考试书判，不识字的人询问三件疑难事情，考察言行是否相符。命令从今以后每季到部的人全都按照条例进行考试。”宰执上奏说：“既然考察知道与所举荐相同，又考试了中书判，如果不酌情升用，无法表示劝勉。”于是制定规则，如果随朝以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员拟定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应当降级的免降，从七品以下在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定注拟，以后考察相同就按照已升任使用，如果考察不同的按本等注拟，如果现任县令升中上县令的、以及掌管钱谷和丁忧离任的，等到解由到部。各局分人也等将来出职时按照上面规定拟定注拟。猛安谋克拟定按照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的条例，施行时曾令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令恢复如旧。泰和元年，皇上因为县令正缺官，近的十四个月，远的十六个月，又因为县令丞簿员额空缺不相匹配，敕令省臣：“右选官现行规则，散官到明威的注拟县令，宣武的注拟丞簿，即使曾经触犯选格以及亏永的也注拟，这是没有区别。”于是制定规则，曾经触犯选格及亏永的，广威注拟县令，明威注拟丞簿。卫绍王大安元年，因为县令空缺少，命令初次进入上中下县令的，与其守候空缺可令再注拟丞簿一任，等到员额空缺相匹配时则应当恢复旧制。

宣宗贞祐二年，因为流离迁徙，官职多有空缺，暂时命令河朔诸道宣抚司可以拟定七品以下官员，不久因为所注拟的吏部不知道，每季放出的空缺多到重复，于是上奏取消。当时李英说：“战争兴起以来，各种事务繁杂，政治在于用人，以前虽然有四善、十七最的方法，但提拔任用没有听说，几乎成为虚设。大定年间，让监察御史和审录官分别到各路，考核来拟定，号称得到人才，可以依照已经试验的效果，或许能使人自我激励。”诏令听从。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说：“各种迁官都与女直人一样，但有关部门不奉行，妄自分别，以至于上下互相猜疑。”诏令以违制禁止。当初，宣宗南迁时，诏令吏部在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设置选官，但赴调的人害怕北行，大多都南来，于是合并到南京设置。三月，命令淘汰不能胜任的官员，让五品以上官员公举，今季赴部的人内，先选择有才干的人酌情根据缓急替换。兴定元年，诏令有关部门商议减少冗员。又诏令，从今以后吏部每季铨选，差遣女直、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全部罢免以前犯罪降除截罢、以及承应未满解去而又被各处官司委派的人。又制定规则，暂时依照剧县例全部作为正七品，命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荐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龄未满六十、没有公私罪、能够胜任的，每年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的职务，来镇抚军人。凡是上司不得差占以及凌辱决罚。到任半年，委派巡按官考察访问具体申报登记。又半年复查，考满日分等升用。如果六事具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职的截罢。

凡是尚书省选拔的规则，从熙宗皇统八年因为上京偏僻遥远，开始命令前往燕京拟定注拟，每年成为常例。贞元迁都，才停止这个规则。其中常规调任制度，正七品两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从五品，从五品两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凡是内外官都以三十月为考，随朝官以三十月为任，升职一等。除非制授，尚书选拔外官，命令左司发文勾取。承安三年，开始命令设置簿册勾取。

大定十五年，规定凡二品官及宰执枢密使不计理任，每及三十月则书写于贴黄，不及则附于阙满簿。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为任。泰和三年，规定凡文资右职官应当升迁三品职事的，五品以上经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门荫杂流职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应至三品的，都经历六十月，才允许告请升迁。七年，从按察使副依旧三十月理考外，内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总计八十月升迁三品。泰和八年，诏令认为门荫官职事至四品的很少，从今以后至刺史而散官应至三品的，即允许告请升迁三品。这是尚书省选拔资历考成的制度。

世宗大定元年，皇上对宰臣说：“朕过去历任外任，不能完全知道人的优劣，每任命一个官职必定以不称职为忧虑。举荐贤才是宰相的职责，你们各自应当尽心，不要被天下人笑话。”又说：“凡是拟定注拟的时候应当为官职选择人才，不要只任用亲戚故旧，希望没有旷废官职。”又说：“县令的职务应当选择有才能的人，近来听说靠近边境残破的地方多用年老及犯罪降职的人，这是更加危害边境百姓。如果资历高的人不应当担任边远职务，可以选取以下有才能的人升授，回来不再降级，也许可以恢复边境。”边境升迁的制度，大概开始于此。三年，诏令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仍任县令的，与尚书省除授。四年，敕令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官有缺的，尚书省不得拟定注拟，命令报告空缺及人员来上奏。六年，规定官至三品除授，朝廷酌情衡量劳绩岁月，特恩迁官。七年，规定内外三品官遇到拟定注拟，他们经历过的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或者经革拨，可以在除目内详细书写来上奏。又敕令，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以及五品应升除官，都报告空缺及人员来上奏。六品以下官，命令尚书省拟定后复奏。皇上又对宰臣说：“拟定注拟外官，往往不当。州县官好则政事兴举，否则政事败坏。你们应该辨别讨论人才，优劣参用，则互相勉励，希望成就治理。”又说：“从来顿舍人按例为节度副使，现在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予他沧州同知，这有什么功劳，但这个人足以任用，所以授予同签。而且比如从护卫、符宝、顿舍考满的给予六品五品的职务，而与原来辛苦特收顿舍的人按例除授，这是不伦不类。”十年，对宰臣说：“凡是在官的人，如果不担任随朝职任，便不能脱离常规调任。如果以你们所知任用恐怕有滞碍，比如验证入仕名目或廉洁等等级使用也可以。如果不称职，就外放除授。”十一年，皇上对宰臣说：“随朝官大多自己计算所经历，一考认为应当得到某职，两考又认为应当得到某职，所以只务因循而已。等到被差遣，又多拖延违误。近来除授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而奏谢说‘臣内历两考’，意思是应当得到五品却除授六品。朕因为此人干事，曾经除授监察御史，等到任大理司直，未曾讲情见一事，因此除授长官，想看他为政，所以授此职。从今以后外路与内除授的，考察他为政公勤则升用，如果只务苟且简略的，不必等任满就应当依本等出职。不明确赏罚，怎么表示劝勉呢。”十二年，皇上对宰臣说：“朕曾经取尚书省百官行止来看，应任刺史知军的很少，近来唯独深州同知辞不习可以，所以任用他。现在居五品的人都是再任应当按例降职的人，所以不可。护卫中有考满的，如果令出职，担心他们年幼不熟悉政事，加上宿卫中如今天的人才也难得。如果勒令留下承应，积累他们的资考，让他们到正五品可以吗？”都说：“好。”十六年，敕令宰臣：“选拔调任拟定注拟的时候，必须引见外路求仕人，引到尚书省堂量材授职。”二十一年，对宰臣说：“海陵时，给人本官太滥，现在又太窄，令散官小的上奏。”二十四年，因为旧资考太滞碍，命令各减一任，临时衡量人材、辛苦、资历、年龄，依次奏禀。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制定制度，从正七品以上官员都要经过两任才能升迁。明昌四年，因为之前的制度规定，已经带有三品官衔的官员不允许申请升迁，有关部门因此不进行推荐，导致他们无法升迁序列。皇上担心官员晋升停滞，于是制定新制度：已经带有三品散官的官员，在任满五十个月后，由有关部门查验核准，在旧规范围内可晋升一级官阶，旧规之后则重新计算任职时间。明昌五年，命令宰相在拟定官员注拟时，要召见候选人与之谈话，以观察其为人。明昌六年，命令随朝五品的重要职位以及外路三品官员，都要将人选和缺额情况进呈，听候皇帝制授。明昌七年，敕令随朝官员的授任必须满三十个月，如果有紧急缺额，则需将缺额和候选人情况上奏禀报。不久又下令，不必等到考满，只需通算其历任时间即可。承安四年，敕令宰相说：“凡是授任官职，恐怕未能完全妥当。如今没有门下省，虽有给事中却没有封驳司，如果设置这一机构，让它在拟奏未正式下达时详细审核妥当，然后再授任就可以了。”于是设立审官院，凡是送交详细审核的，在五天内上奏或申报尚书省。承安五年，因为六品、从五品官缺额较少，敕令历任三任正七品后才能升任六品。泰和元年，皇帝下旨告诉宰相：“凡是遇到紧急缺额，与其任用资历未到的人，不如重新起用正在守丧的旧官。”命令内外官员通算任职时间，符合升等条件但缺少十五个月任期的，依旧在原职补足，然后升职授任，或者将多余月日后累积计算。遇到缺额而没有相应人选时，则选用资历接近的人上奏禀报。泰和二年，命令任期少于五个月的在本任补足，六个月到十四个月的可本任或另行补任。这一制度实行之后，到泰和六年，因为担心一律按顺序升迁又太过泛滥，命令酌情考量才能后继续禀报。卫绍王大安元年，规定文官根据本职出身，其中有官至一品职事官应迁任一品散官的，实际任职满五十个月才允许申请升迁。二品、三品职事官应申请在本品内循序升迁的，也需任职满五十个月，不得超过本品之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要升迁三品，也需任职满五十个月，只允许申请升迁三品一级。六品以下职事官任职满六十个月可申请升迁，一旦升到三品就不再允许申请。违反选官规定的一律不许。如果已经做到三品以上职事官，任职满六十个月也可申请升迁。凡是升迁三品官阶以及退休和越级升迁三品的，则需将本人行为履历上报。四品官任职满六十个月可申请升迁，杂班官则不行。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进言：“战事兴起以来，恩命多次颁出，因功劳而进阶的人近年来特别多。低微职位和小官，散官有的已至极品，名位爵号的轻贱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从今以后，除非是亲王之子以及职品一品，其余人即使散官已至一品，也请求一律不许封公。如果已经封公的，虽然不追夺其仪仗护卫，也应当降格按照二品的制度。”皇上听从了。

凡是选拔监察御史，尚书省要列出有才能之人的名单进呈，听候皇帝制授。任期满后，御史台上奏其是否称职，并查看他们监察的公事，详细记录在解由文书中，送往尚书省。如果所监察的事都没有差错谬误，算是称职，则予以升迁。平庸的人临时听候圣旨决定，不称职的降职任用，任期未满的不许改任。大定二十七年前，曾下令让六十岁以上的人担任此职。后来，御史台官员以年老的人多荒废事务为由进言，于是敕令尚书省在六品、七品内选取六十岁以下廉洁干练的人准备选用。大定二十九年，命令御史台官员可以自行征召推荐。明昌三年，又命令尚书省拟定注拟，每个缺额列出三人或五人的名字，听候圣旨授任。承安三年，敕令监察御史给由文书必须先经吏部然后呈送尚书省。泰和四年，制度规定根据给由文书中所监察事务的大小多少来确定其优劣。泰和八年，制定制度，有事情失察的按怠慢罪处理。贞祐二年，制定制度，以监察到大事五件、小事十件为称职，数量不够且没有紧要事务的为平庸，数量中有两件事不实的为不称职。贞祐四年，命令御史台官员征召推荐，将名字申报尚书省，确定可否。

廉察制度，最早出现在海陵王时期，所以正隆二年六月有廉洁能干官员重新与差任授官的命令。大定三年，命令考察到的廉洁能干官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酌情量才注授。贪腐滥官第一等停职三年降二等，其次停职二年，再其次停职一年，都降一等。下诏考察猛安谋克，廉洁能干的第一等升两官，其次升一官。贪腐滥官的第一等杖刑一百，罢免，选择其兄弟代替。第二等杖刑八十，第三等杖刑七十，都令其复职。蒲辇受杖刑则罢免，永不补差。大定八年，尚书省官员上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考察的官员，皇上说：“职官大多贪污，以致获罪罢免，其余的也有因循守旧混日子的。如今所考察到的确实可以表彰奖励，如果立即予以升职授任，恐怕无法安慰百姓爱戴挽留的心意，暂且可以升迁加官，等任期届满时再升职授任。”大定十年正月，皇上对宰相说：“如今天下州县的职务大多缺员，我想不限资历用人，但如何能全面了解他们的才能。打算派遣使者去考察，又担心扰民而得不到真实情况。如果下令实行自行征召推荐的办法，又担心时间长了会产生弊端。不如选择人选暗中察访、公开考察，如果结果一致，然后升迁或贬黜，怎么样？”宰相说：“应当如圣上指示。”大定十一年，上奏所考察的善恶官员，皇上说：“罪重的派官员前去处理，所犯细微的，大概是不能管束妻子儿女罢了，告诫勉励后释放。凡是廉洁能干的官员，四品以下委托官员复核事实，相同则升职。三品以上上报，我自己处理。”当时有建议说：“每三年委派一名宰执大臣前去考察。”皇上认为大臣出去则郡县会动摇，谁还敢做事？如今暗中察访、公开询问的制度，大概算是得其中了。又对宰相说：“我想全面了解天下官吏的好坏，所以经常派人采访，被升迁或贬黜的人很多了，应当知道劝勉。如果常设访察官员，恐怕任用非人而产生弊端，因此暂且停止。”大臣都说：“这个官职不设置，如何知道官吏的好坏？”左丞相良弼说：“从今以后我们尽心亲自考察。”皇上说：“应当更加详细，不要使名实混淆。”大定十二年，因为同知城阳军山和尚等人清廉强干，皇上说：“这些人，暗中察访、公开考察都有政声。赏罚必须守信，那么好人得到鼓励、坏人感到害怕，这个做法长期实行大概可以得到人才了。要评定他们的政绩予以表彰赏赐。”三月，下诏赃官既然已经被考察出来，如果依旧在职必定再次害民，要派驿使遍巡各路，当日罢免。大定二十八年，制度规定，阁门祗候、笔砚承奏、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府郎君、省郎君，开始通过选拔考试才能任用，不需要体察。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入殿小底、以及知把书画，也不体察。

明昌三年，因为所考察到的官员有清廉的名声，但政绩平常，敕令不降格注授。以石仲渊等四人，虽然清廉被百姓喜爱，但又有行事迎合顺遂人情的说法，与公正廉洁能干的人不同，敕令降格注授。凡是政绩平常的，扣发原举荐官员一个月的俸禄。明昌四年，皇上说：“凡是被人举荐的，有的与先前被选时不同，后来被人再次举荐而考察结果相同；有的与先前考察结果相同，而后来的考察结果不同，应当如何处理？要议论出一个可以长久通行没有窒碍的办法上报。”尚书省官员上奏说：“举保和体察不一致的，可以授予不互相统属的提刑司境内职务，再令体察，如果结果相同则按规则任用，不同则恢复原本资历。”当时有人议论“凡是应当举荐官员的人，每年限定数量，减少资历注授”。这一天，尚书省一并上奏，认为这样恐怕时间长了滋长请托求取侥幸的弊端。于是拟定：“被举荐官如果体察结果相同，按常规升用，不如所举荐的，原举荐官酌情降职。如果是自己嘱托求举，或者因权势及替人请托而举荐的，各自追夺一官，受贿的以枉法论，体察官也与此相同。每年举荐不限数量，不举荐不治罪，但不如所举荐则有降职处罚，这样则必然不敢滥举，而真正的人才可以得到。”皇上说：“这可以暂且作为条理，施行一两年，应当另外考虑办法。”承安四年，因为按察司不兼采访之责，于是停止了平倒别路除授的制度。泰和元年，制定制度，除第一等缺额外，第二等缺额期满，应注授县令的升任上令，少一任的授中令，少两任的授下令，少三任以上的授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授县令。少五任以上的注授丞簿。第三等任满，应注授县令的升任中令，少一任的授下令，少两任以上的授录事防判，也减一资，注授县令。少四任以上的全部注授丞簿。已经进入县令的，任期届满时授上令，仍依各等资考内通减两任呈报尚书省。已任七品、六品的减一资注授，经过保举充任县令，明问考察相同，依资考不等期满升除，现任随朝的考满升注，升除后将来覆察公正廉洁能干的，不降职。宣宗南迁后，曾用御史巡察。兴定元年，因为县官有的不称职，监察御史一次经过不能完全了解，于是下令每年两次派遣监察御史巡察，并另外选官巡访，以实行升降之政。哀宗正大元年，设立司农司，从卿以下轮流外出巡察吏治好坏，据以升降官员。

举荐。大定二年，下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员，各自举荐一名廉洁能干的官员。大定三年，制定制度，如果考察发现所举荐的人与实际情况相符，立即商议表彰授任。如果名声行迹污秽滥行，所举荐的官员酌情降职惩罚。大定九年，皇上说：“我想得到忠诚廉洁的臣子，与他们一起治理天下，所以曾命五品以上官员各自举荐所知的人才，到现在已经几年了！以天下之大，难道没有人才？是因为在上位的人知道却不肯举荐。”参知政事魏子平上奏说：“可以下令应当举荐官员的人，每任必须举荐一人，根据其是否恰当给予表彰赏赐。”皇上说：“一任举荐一人，那么人才或许难得，恐怕会流于滥举。而且稍有犯错则罪及举荐人，所以人们更加害怕而不敢举荐。宋国被举荐的官员有犯罪的，所举荐的官员即使是宰执也不免降职贬黜，如果有能名，则被升迁赏赐。而且人情起初羡慕进取，所以大多廉洁谨慎，等到得到任用，有的就失去了操守。宰执自己掌握升降之权，怎么可以因为被举荐的人而治罪呢？”左丞相纥石列良弼说：“已经申明之前的命令，命他们举荐了。”大定十年，皇上说：“举荐人才的方法，如果规定三品官应当举荐几人，这会使小官都去谄媚上司。只有等到官员任满时询问考察前任政绩，才能真正得到人才。”大定十一年，皇上对宰相说：“昨天看贴黄，五品以下官员多缺额，而难以得到合适人选。凡是三品以上，我自己了解，五品以下，不能完全认识，你们没有一个人进言举荐。国家的事务，我岂能独自完成！我曾经思考，想要谋划长久安定的策略，兴办百姓的利益，但没有好的辅佐人才，即使有所推行，都不过是寻常事罢了。”大定十九年，当时朝廷已经选取百姓所赞誉期望的官员予以升迁，后来，皇上认为各路百姓到京城举荐请求的，往往没有廉洁能干的实质，大多是被指使而来沽名钓誉的人，不必举行。

第四条说：“历来宰相不能与求职的官员相见，这样如何能了解天下人才的优劣？允许他们相见，以便访求人才。”尚书刑部认为：“按制度，求职的官员不得在私人宅第拜见显贵官员，违者追夺一官，降级奏请除名。如果有请托馈赠，则上报朝廷，并委托御史纠察。”皇上于是下令废除这一制度。

第五条说：“过去，臣下虽然知道亲友中有可用之才，都因为避嫌而不引荐。古代举荐贤能不避亲仇，如祁奚举荐仇人，狄仁杰举荐儿子，崔祐甫任命的八百官吏都是亲戚故旧。应下令五品以上官员，各举荐所知道的几人，违者以蔽贤之罪处置。”吏部商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年保举廉能官员一人。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意举荐的听任。如果被举荐者不如所举荐，各酌量降罚。现在拟订：贤能而不举荐的，也应当酌量降罚。

第六条说：“前代官员到任之后，就举荐可以代替自己的人。应下令从今以后五品以上官员，举荐代替自己的人以备交接。”吏部根据《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之外，节度、观察、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以及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后三天内，在四方馆上表，推让一人代替自己，外官则通过驿站奏报。表文交给中书门下，每有官缺，就根据所举荐人数多少酌量授予。现在拟订：内外五品以上官员到任后，必须举荐所知的才行官一员代替自己。太傅、丞相、平章说：“自古以来人才难得，如果下令举荐代替自己，恐怕泛滥而得不到真才。”参政说：“代替自己并不是说立即让他代替此人，只是分类列出姓名，取所举荐较多的酌量授予罢了。这是舜官相让、《周官》推举贤能的遗意。”皇上认为参政的话与吏部相同，听从了。

第七条说：“随朝、外路长官，在一任之内足以了解僚属的才能高低，每任可令举荐几人。”吏部拟订：现在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官，必须在僚属内举荐才能官一人，超出此数的举荐听任。

第八条说：“人才各种类别都有，管理各种物料以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才，应当荐举任用。”吏部拟订：管理各种物料的人员中，由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官员，举荐廉能者，直言其长处，发文书转申尚书省，派官察访得实，按才能任用。草泽隐逸之士，应当普遍下达司县，由提刑司察访呈报尚书省。各种人才，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举。

第九条说：“亲军出职的人中，有特别擅长武艺、勇敢过人的，应令内外官举荐、提刑司察访，如资历考绩较高者，可参与注拟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订：如果按照本格资历，恐怕妨碍才能，若举荐察访属实，按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订：按照圣旨升品拟注。

第十条说：“内外官所荐举的人才，立即按照所举荐的考核，委托提刑司采访虚实，如果果然能称职，再升迁提拔；如果平庸，就送入正常调选。古代进贤者受上赏，进不肖者有罚。应订立赏罚条格，希望使人不敢徇私。”省臣商议：各款都想举人，则一人之内所举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难，人才也难得，限定人数多就因躲避责罚而苟且简略，不符合圣主求贤之意。拟按前项各款，各类能举一人，就充当年举荐之数。这样就不会泛滥，而真才可得。每年贡举人数，尚书省覆察相同，则登记在簿籍，如有官缺则按才能奏拟。

明昌元年，敕令平民中有德行才能者，由司县举荐，特赐同四举五举人以下待遇。明昌元年，规定如果所举荐者平庸无所建树，原举荐官按例治罪。

宣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荐正七品以下职事官中年未满六十、不犯赃罪、堪任使者一人。三年，制定征召举荐县令的制度。称职，则原举荐官减一资历。中平，酌量升除。不称，罚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以及因私罪解任、杖罪、赃污者，酌量降除。赃污至徒刑以上及除名者，一任内不计资历。三品以上举荐县令，称职者酌量升除，不称夺俸一月。若被举荐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赃污至徒刑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案件成立而遇赦免原罪的，也免罚。五年，规定征召举荐县令考核中等者，原举荐者不得再举荐，他人举荐的听任。又旧制，保举县令任满后，按六事评定升降，三事以下减一资历，四事减两资历，六事全备则升职一等。不久御史张升卿说：“进士中下甲及第人，以及监官至明威当入县丞、主簿，而三事以下减一资历注拟下县令，四事减注拟中县令，县令都是七品，若再降则成八品了。轻重矛盾，应重新规定。”于是定制：从今以后四事以下按前条，六事完满者，进士中下甲及第、监官当入县丞、主簿人，减三资历，注拟上县令。其余出身者也同此。任职二十月以上，虽未任满，若因理去官，六事之绩已经覆察，按任满例论升。五年，因举荐官有的偏私其亲，有的徇于请托，有的谬于鉴识而妄举，数年之间因滥举而去职者九十余人，于是废除征召举荐县令之制。至哀宗正大元年，才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发文使其举荐所知，仍以六事考核优劣，而升降举主。所以举主既尽心，被举者也尽力。当时虽迫近危亡，但县令号称得人，是由于立法有可取之处。

功酬亏永之制。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满一年为一任，只取无亏空的月日计算。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未尽的数额，在后任中充折。二十一年，因旧制监当官都责罚决断，而不顾廉耻之人，认为已决断即可赴调，不把刑罚当回事。拟自今以后，若亏永及一酬以上，按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也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废除年迁之法，重新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减也如此，各以两官为限。又废除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的规定，以及废除余前升降未尽之数在后任充折之制。泰和元年，规定犯选及亏永者，右职汉人至宣武将军从五品、女直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方可注拟县令。又吏格：曾犯选及亏永者，女直至武义从六，汉人及诸色人至武略从六，皆注拟诸司，也两除一差，至明威方注拟丞簿。贞祐三年，规定曾亏永、犯选者，迁至宣武，注拟诸司，至怀远从四下，方注拟丞簿，至安远从四上，注拟下县令。

正大元年，规定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安远注拟丞簿，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拟下县令。群牧官三年为一任，所牧养的牲畜以十分为率，驼增二头，马增二匹，牛也一样，羊增四口，而大马百匹死十五匹者，以及能征收前官所亏欠，以三分率为率，能全部征收及征收二分半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驼增一头，马牛增二，羊增三，大马百匹死二十五匹，征收前官所亏欠二分以上，为中等，酌量升除。驼不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匹死三十匹，征收亏欠一分以上，为下等，按本等除授。其余牲畜都按原数，而大马百匹死四十匹，征收亏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等。这是明昌四年制度。五年，规定马牛羊亏原数十分之一，骒马百匹死四十匹，征收亏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等，决杖四十。若驼马牛羊亏原数一分、马百匹死四十匹，征收亏欠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 关键人物

- **世宗**：皇帝；多次与宰臣讨论用人、铨选等制度，发布敕令。
- **章宗**：皇帝；发布敕令，制定铨选、举荐等制度。
- **萧赜**：吏部尚书；受命制定河南河北官员通融注拟的规则。
- **常德辉**：清州防御使；上言批评吏部只按年资叙用，请求考察后廉访。
- **李英**：上言者；上言建议恢复大定年间监察御史考核之法。
- **奥屯阿虎**：户部郎中；上言诸迁官应与女直人一样，不得妄自分别。
- **徒单顽僧**：上言者；进言因战事恩命多，请求限制封公。
- **移剌道**：御史中丞；考察官员善恶，上奏结果。
- **魏子平**：参知政事；上奏建议每任举人。
- **纥石列良弼**：左丞相；与皇上讨论举荐人才之事。

## 时间线

- **太宗天会十二年**：开始仿效古代设立官职。；为吏部选官奠定基础。
- **天眷元年**：颁布新的官制。；官制更新。
- **天德四年**：开始让河南、河北候选官员一起前往中京，吏部分别设置机构进行铨选注拟。；成为制度。
- **贞元二年**：命令拟定注拟时，求取官职的人必须当面授官，不许在家乡任职。；成为规则。
- **世宗大定元年**：敕令从八品以下官员任命不必上奏朝廷。；简化任命程序。
- **时间不明**：对宰臣说随朝官员能否胜任，通过三考考察能力来确定升降。；形成考课升降规则。
- **时间不明**：允许百姓愿意留任的官员直接到吏部报告，遣使复核后越级提升。；激励官员。
- **时间不明**：皇上命令每季到部的人全部按照条例进行考试书判或询问三事。；制定升用规则。
- **泰和元年**：因县令正缺官，敕令省臣制定右选官规则，区分犯选格者注拟县令或丞簿。；规定不同散官注拟不同职务。
- **宣宗贞祐二年**：因流离迁徙，暂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可拟定七品以下官员，后因重复上奏取消。；恢复吏部铨选。
- **兴定元年**：诏令有关部门商议减少冗员，并制定举荐规则。；定举荐县令等制度。
- **哀宗正大元年**：设立司农司，从卿以下轮流外出巡察吏治好坏，据以升降官员。；恢复廉察制度。

## 地点

- **河南**：候选官员地区之一，与河北一起前往中京铨选。
- **河北**：候选官员地区之一，与河南一起前往中京铨选。
- **中京**：河南河北候选官员前往铨选的地点。
- **南京**：宣宗南迁后，吏部于秋冬在此设置选官。
- **中都**：宣宗南迁前，吏部于春夏在此设置选官。
- **燕京**：皇统八年因上京偏僻遥远，开始命令前往燕京拟定注拟。
- **上京**：因偏僻遥远，皇统八年改往燕京拟定注拟。
- **河朔**：贞祐二年暂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可以拟定七品以下官员。
- **沧州**：授予银术同知沧州。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载了金朝官员选拔考核制度的演变，对理解金朝政治制度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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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考
- 功酬亏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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