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志八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旧五代史》
作者：薛居正等
时代：北宋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其它
章节：志八

## 本章概览

《旧五代史·志八》详细记录了五代后唐、后晋、后周时期的盐法变革。后唐同光年间，朝廷制定严厉的盐法条例，对犯盐者按斤两施以不同刑罚，十斤以上即处死，并设置赏钱以鼓励告发，赏钱从二十千至五十千不等。后周广顺元年，对盐法进行修改，将原先犯盐五斤以上处死改为五斤处死，但对煎硷私盐则一斤以上即处死，刑罚更为严苛。显德年间，世宗进一步调整盐法，明确颗盐与末盐的地界划分，对越界贩卖者严惩不贷，同时修订赏钱标准，细化为不同斤两等级。这些盐法变迁折射出五代政权在经济管制上的强化与刑罚的残酷性，统治者通过严刑峻法确保盐利收入，以支撑战争与财政，而赏钱制度则有效利用了民间举报，形成严密监控网络。盐法的演变不仅是经济制度的调整，更反映了战乱时期国家控制力的起伏与民生的艰难。

本章记载后唐至后周时期田赋、盐法、钱法、酒曲等经济政令。

本章收录后唐、后晋、后周各朝关于赋税、钱币、盐务、酒曲的法令，其中盐法尤为详细。

## 正文

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缺失，卷中只有盐法记载比较详细，其中田赋、杂税各门，仅存大致内容，怀疑明初时这部书已有残缺。如今无法采补，姑且保留原貌。

梁太祖开国时，正值黄巢大乱之后。凭借夷门一镇，对外严密烽火瞭望，对内开垦荒芜土地，鼓励耕织，减轻租赋，士兵虽然苦战，百姓却乐意交税，二十年间，很快成就霸业。到了末帝与庄宗在黄河边对峙时，河南的百姓，虽然被运输物资所困，也没有流亡，其中没有其他原因，只因赋税轻而田园值得留恋。等到庄宗平定梁室，任用官吏孔谦为租庸使，严酷刑法剥削百姓，厚敛财物供奉皇上，百姓资产虽已耗尽，军粮仍然不足。加上战争，又逢饥荒，不到三四年，就导致灭亡，其中没有其他原因，只因赋役重而天下失望。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推究其文义，应当是《食货志序》，如今录入卷首。

后唐同光三年二月，敕令：“魏府的小绿豆税，每亩减免三升。城内的店铺园囿，向来没有税，近来因伪命，于是有配征。后来用所征的物资，添助军装衣赐，为使其通行便利，应表示怜悯减免。如今根据紧要或次要之处，在现纳的税丝上，每两分作三等，酌量纳钱，收买军装衣赐，其丝仍予免除。”同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搞折纳，一切以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只以正税加纳。”敕令说：“本朝征科，只配有两税，至于折纳，从不施行。应依李琪所论，各种应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应令租庸司指挥，一律准照原征本色输纳，不得更改，若有应当移改，须具事由奏闻。”

天成元年四月，敕令：“应纳夏秋税，先前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只纳正税数，不计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鄴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曲折征，各种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别立期限。”同月敕令：“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供手状，写明顷亩多少，五家为一保，委实无隐漏，连缀手状送于本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次派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人陈告，其田加倍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令：“委诸道观察使，所属县在每村定有力人户充任村长。与村人商议，有力人户出剩余田苗，补助贫下不足，愿意者即具状征收，有异议者即分段检括。自今年起定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拖欠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用赡给外，请按时价折纳绫罗绢帛。”依从。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令：“诸道节度使、刺史，不得擅自增加赋役及在县邑另立监征。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示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下到各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返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

后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告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必须使用八十陌钱。

后唐同光二年二月，诏令：“钱，就是古代的泉布，是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畅，多贮藏则士农困乏，所以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用以权衡富商而防大奸。应令所司散发到州府，常须检察，不得让富户额外收贮现钱，又工人销熔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装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令：“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然无畏，因此纲商挟带，舟船往来，换易好钱，藏贮于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应令京城、诸道，在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一并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现钱，以邀厚利。”于是下诏：“应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由官方铸造，在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到各处兴贩。”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令：“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任其兴贩，所在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下释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下释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沿袭唐制，饶州置永平监，每年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每年铸钱，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后唐同光二年二月，诏令：“会计之重，盐务居先，何况那两池，实有丰利。近来兵戈扰攘，民庶流离，场务既已毁残，致课额亏损。重新修葺，须靠规划，要建立事功以成功业，在于从长计议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理。”《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令：“魏府每年所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散卖的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减五十文；栾盐与减三十文。”天成元年四月，敕令：“诸州府百姓应散蚕盐，今后每年只二月内一次散卖，依夏税限纳钱。”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道盐钱转运使奏：“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原本未定，一概定夺，谨具如后：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凡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以上至十斤，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以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原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以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赏钱五十千。应食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向来内外禁法，未一概条流。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两以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以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以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以上处死。其诸色关连人等，并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原本不许界分参杂。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未有统一条流。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北

周广顺元年九月，下诏修改盐法，凡是犯法涉及五斤以上的人处死，煎硷盐犯法一斤以上的人处死。在此之前，后汉的法律不论斤两多少，一律处以极刑，到这时才开始改革。三年三月，下诏说：“青白池务，一向有固定规定，只是从近年来看，很违背遵守的惯例。近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后来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听说更改以来，对商贩不方便，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应该给予优待，希望让他们能够生存。今后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文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此外不得再另外苛求。听说边上的镇铺，在蕃汉户交易买卖时，私下抽税，今后一切禁止。”《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令：“条列禁止私盐曲的法令如下：一、各种犯盐曲的，所犯一斤以下到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刑三年，配役；五斤以上，一律处以重杖一顿，处死。一、凡是所犯盐曲，在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果有透漏，一并审问判决。一、刮硷煎炼私盐，所犯一斤以下，徒刑三年，配役；一斤以上，一律处以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如果捉到碱水，只煎成盐，称量盘查定罪，各处凡是硷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由，经常必须巡检，村坊邻保，互相觉察，如果有犯法之处暴露，一并审问判决。一、所犯私盐，捉事人、告事人各支付赏钱，用系省钱充给。涉及死刑的赏钱五十千，不及死刑的三十千。一、颗盐和末盐各有界限，如果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按照各种犯盐例判决。一、乡村人户，所领取的蚕盐，只准拿回家供食用，不得另外用来交换货物出卖，或托付给人。如果违反，一并按照各种犯盐例判决。如果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渡必须经过州府县镇，委托三司明确指挥。一、凡是买盐曲，都必须在官场务内购买，如果私下托付贩卖，买卖人一并按照各种犯盐曲例判决。一、各官场官务，如果有盈余多出的盐曲，都准许全部上报官府。如果私下出卖的，买卖人一并按照各种犯盐曲例判决。如果盐铺酒店户及各类人与场院私下出卖的，一并按照同罪判决。一、所犯私盐曲，有共同故意犯法的，如果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只处罚家长主首。如果家长主首不知情，只处罚主谋者，其余减等判决。如果是他人同犯，一并按照同罪判决。如果与他人同犯，根据每人所犯斤两，按轻重判决遣送。一、州城县镇城下的人户，属于屋税应当请盐的，如果是州府，在城内请给；如果是外县镇城下的人户，也准许将盐带回家供食用。仰本县预先取每户应请盐数目，整理成文账，率领人户请领，勒令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共同点检入城。如果县镇城下的人户，城外另有庄田，也仰本县预先分别开列，不准一处分配供使用。”三年十二月，敕令：“各州府并外县镇城内，那些居民屋税盐，今后不发放，其盐钱也不征收。所有乡村人户应请蚕盐，所在州城县镇严格检查，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十二月，皇上对侍臣说：“朕阅读食用末盐的州郡，犯私盐的多于颗盐地界，大概是因为低洼潮湿的地方，容易刮硷煎造，岂止是违犯我的专卖法，又玷污了我的好盐。况且末盐煎炼，运输费用比颗盐多一倍。现在应该分割十几个州，让它们食用颗盐，不仅运输省力，而且少有人犯禁。”从此曹州、宋州以西十几个州，都全部食用颗盐。《五代会要》：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头节文：“改立盐法如下：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凡是现有堆积储存盐货的地方，以及煎盐场灶和所有硷地，都必须四面修建墙沟。如果地方遥远，难以修建墙沟，就做壕沟篱笆作为界限。如果有人进入壕沟篱笆内偷盗，夹带官盐，或者在壕沟篱笆外煎造盐货，便立即收捕捉拿，并准许各类人告发。所犯不论多少斤两，一律处以重杖一顿，处死。其经过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一并酌情判罪。所有捉事人、告事人赏钱，一两以上到一斤，赏钱二十千；一斤以上到十斤，赏钱三十千；十斤以上，赏钱五十千。一、所有不属于官中煎盐处的硷地，都必须标识，委托本州府派公干职员与巡检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共同巡检。如果各类人偷刮卤地，便立即收捕捉拿，并准许人告发。如果审问属实，捉事人每抓获一人，赏绢十匹；抓获两人，赏绢二十匹；抓获三人以上，不论人数，赏绢五十匹。刮硷煎盐的人及知情人，所犯不论多少斤两，一律处以重杖一顿，处死。其刮硷处地分，以及刮硷人住处的巡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徒刑两年半，示众一个月，依旧负责。刮硷处地主，不认真检查，徒刑两年，示众一个月。一、颗盐地分界内，有人刮硷煎炼盐货，所犯按照前法处理。一、现在因为改价卖盐，担心有其他界分盐货互相侵犯，以及各种盐入城，各类犯盐人，令下三司，按照以下条款判决；犯盐人随行物品，发还本家，盐没收纳入官府。所经过地分节级人员，一并审问判决。一两到一斤，判处臀杖十五，示众半个月，捉事人、告事人赏钱五千；一斤以上到十斤，徒刑一年半，示众一个月，捉事人、告事人赏钱七千；十斤以上，不论多少，徒刑两年，发送运输务服役一年，捉事人、告事人赏钱十千。一、各州府人户所请蚕盐，不得在乡村私下出卖，以及听信团头、脚户、县司、请盐节级、所由等克扣折价出卖，如果有犯者，按照各类犯盐例判决。一、如果有人从河东界将盐过来，以及自家界内有人前往那里贩卖盐货，犯者一并处斩。犯盐人随行的驴畜资财，一并给予捉事人充赏。” “庆州青白榷税院，原有透税条款，所有随行驴畜物品，一半支付给捉事人充赏，其余一半连同盐，全部纳入官府。打算并且依旧一斗以上到三斗杖七十，三斗以上到五斗徒刑一年，五斗以上处死。安邑、解县两池榷盐院，河中节度兼判时申报的划一事件条款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苦于没有文榜，如果擅自拿一斤一两，按照原敕令条款，一律处以极法。犯盐人所有钱物，一并给予捉事人充赏。切认为两池禁约严峻阻隔，不通人行，四面各设置场门弓射，分划盐池地分居住，都在棘围里面，不再另有差遣，只命令巡护盐池。如果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斤一两出池，犯盐人按照原敕令条款处分，所有随行钱物全部纳入官府，捉事人按照以下条款规定给予优厚支付。如果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己不专一巡察，导致透漏到棘围外，被别人抓获，以及有纠举告发，或者同行反告，官府不追究罪责，告发人也按照捉事人支付赏钱。所有知情偷盗官盐的人，也依照犯盐人一样判决。那些不知情牵连的人，临时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的弓射及池场门子，如果是透漏出盐二十斤以下，徒刑一年半。十斤以上到二十斤，支付赏钱十千；二十斤以上到五十斤，支付赏钱二十千；五十斤以上到一百斤，支付赏钱三十千；一百斤以上，支付赏钱五十千。前项所制定的盐法条款，那些属于州府抓获的犯人，便委托本州府检查条款判决完毕上报，另外报告省司。那些属于省院抓获的犯盐人，涉及死刑的，就勘问情罪上报，等候省司指挥。不涉及死刑的，便委托务司按照条款判决放行后再申报。”

依从了。

三年十月，敕令：“漳河以北州府管界，原本是官场卖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旧执行禁法，乡村都准许盐货通商。各处有硷卤之地，任凭人户煎炼，贩卖但不得越过漳河，进入不通商的地界。”《文献通考》：五年，已经取得江北各州，唐主上表入贡，因而禀告皇帝说江南没有盐碱地，希望得到海陵盐监南属以供养军队。皇帝说：“海陵在江北难以交换归属，应当另有处理。”于是下诏每年支拨盐二十万斛供给江南，士兵逐渐归附。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对侍臣说：“转运的物资，向来都给斗耗，自从晋、汉以来，不再支付。仓库所收纳的新物，尚且扣除省耗，何况水路所运输的，怎能没有损耗？今后每石应该给损耗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下诏说：“所有三京、鄴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从今年七月后，在秋田苗上，每亩缴纳曲钱五文足陌，任凭百姓自己制造私曲，酿酒供家用，这笔钱随夏秋征收。京都及各道州府县镇坊界内，所有逐年购买官曲的酒户，便准许自己造曲，酿酒出卖。仍然选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总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缴纳二分，作为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按数征收。榷酒户外，其余各类人也准许私造酒曲供家用，但不得私下卖酒，如有故意违反，便立即纠察，勒令按照中等酒户缴纳榷税。那些坊村任凭出卖，不在缴纳榷税的限度。”当时孔循因为曲法杀了一家在洛阳，有人献上这个建议，认为爱护百姓，便利国家，所以施行了。

长兴元年二月，赦书节文：“诸道州府人户，每秋苗一亩上，原征收曲钱五文，今后特准免除二文，只征收三文。”二年，下诏说：“酒醴所重视，曲蘖是必需的，因为卖价太高，禁令很严，士庶因此触犯，刑名由此明显。于是施行改革之文，希望减少烦苛的政令，各随苗亩，酌量确定税钱。听说几年以来，虽然犯法的人很少，但伤害百姓却很严重。大概是因为乱离日久，贫下户多，才遇升平，便勤于耕种，各自务农，谁能枕曲藉糟？既然随例均摊，于是怀抱虚额而输纳，逐渐凋敝，深可悯伤。况且想致丰财，必须除去时弊，有利的事情，才切实施行，无名的需求，尤其应该废除，只要得到日新的道理，何须避讳夕改的嫌疑。所有在京诸道苗亩上所征曲钱等，便从今年夏季一起免除。曲由官府自己制造，委托各州减旧价一半，在城中承包出卖。除城中居民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如要供家用，任凭私造。”敕令下达之日，百姓很喜悦。

周显德四年七月，下诏说：“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律按照旧例，官府实行专卖法卖曲，各处先前设置的都务，等敕令到达之日，一并停止。根据现有曲数，准备出卖，同时根据年计合用的曲数按时制造，等百姓拿钱来，按数给曲，不得赊卖或强行配给给人。”

## 关键人物

- **梁太祖**：开国君主；开国时减轻租赋，奠定霸业
- **末帝**：梁朝末代皇帝；与庄宗对峙，河南百姓因赋轻无流亡
- **庄宗**：后唐庄宗；平定梁室后任用孔谦，赋重导致灭亡
- **孔谦**：后唐租庸使；厚敛导致天下失望
- **李琪**：吏部尚书；上言请赋税不折纳
- **晏骈安**：知唐州；奏报市肆铅锡钱
- **李继麟**：河中节度使、冀王；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
- **周世宗**：后周世宗；改革盐法、钱法、酒曲，定税起征
- **周太祖**：后周太祖；修改盐法、铜法
- **孔循**：后唐官员；曲法杀一家后，建言改曲税

## 时间线

- **时间不明**：敕减魏府小绿豆税，免店铺园囿配征，改纳丝钱；每亩减免三升，店铺园囿税改为现纳丝上酌量纳钱
- **时间不明**：李琪上言请赋税不折纳；敕令准依李琪所论，准照原征本色输纳
- **时间不明**：敕免省耗；今后只纳正税数，不计量省耗
- **时间不明**：敕立村长，令有力人户补助贫下；定每村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商议补助
- **时间不明**：定夏秋税起征日期；夏税六月一日起征，秋税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
- **时间不明**：赐诸道《均田图》；后命艾颖等检民租
- **时间不明**：诏禁富户聚钱、销钱铸器、钱出境；令检察，不得私贮、销熔、装载出境
- **时间不明**：改铜法，不禁铜兴贩，但禁泻破为器；犯者不计斤两处死，告事赏钱百贯
- **时间不明**：修改盐法，减轻刑罚；犯盐五斤以上处死，煎硷盐一斤以上处死
- **时间不明**：宣头改立盐法，细分刑赏；犯盐斤两分级处罚，赏钱递增
- **时间不明**：改曲法，每亩征曲钱五文，许百姓自造曲；征收秋苗曲钱，酒户买曲自造，不得私卖
- **时间不明**：诏诸道州府曲务依旧官卖；停止都务，现曲出卖，百姓拿钱给曲

## 地点

- **魏府**：减免小绿豆税
- **夷门**：梁太祖凭借镇守
- **洛京**：盐法条流参照
- **河中**：河中节度使兼榷盐使
- **安邑、解县**：两池榷盐
- **唐州**：晏骈安奏钱帛中有锡镴小钱
- **海陵**：南唐希望得海陵盐监
- **庆州**：青白榷税院
- **江南**：沿袭唐制置监铸钱
- **漳河**：盐法界限

## 标签

- 田赋
- 盐法
- 酒曲
- 后唐
- 租庸
- 节度使
- 敕令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jiuwudaishi-baihuawen-full/volume-6/chapter-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