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志九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旧五代史》
作者：薛居正等
时代：北宋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其它
章节：志九

## 本章概览

五代乱世，刑法制度历经多次变革。梁太祖开平三年诏命删定律令，四年颁行《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后唐庄宗同光元年废伪朝苛法，恢复旧制；二年又编《同光刑律统类》。后周太祖广顺元年重写法书，改正错字，编成《大周续编敕》。世宗显德四年再删定新格，五年颁行《大周刑统》，统一刑名。各朝还注重狱政，屡颁敕令要求迅速决遣囚徒，禁止拖延滥刑，并设立病囚院、允许家属看护等。同时，官员犯罪以官当罪、赎罪的制度逐渐规范，散官、流外职与品官的处分区别明确。这些改革既反映统治者稳定秩序的努力，也体现刑罚从重刑向宽缓的演进趋势，为后世法制奠定基础。

本章记载五代后梁至后周期间刑法典的制定、修订及刑狱恤刑政策。

概述梁唐晋汉周各朝律令编纂及恤刑诏令。

## 正文

按：《刑法志序》，原本缺失。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下诏命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兗、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同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相薛贻矩上奏：“太常卿李燕等人重新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十卷，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五部十函，总计一百零三卷。敕令中书舍人李仁俭到阁门进呈，恳请命名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并颁布施行。”皇帝准奏。原注：这时，大理卿李保殷进呈所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上奏：“本司刑部、大理寺的本朝法典，自从朱温叛逆篡位，删改条款，有的重财货、轻人命，有的自行徇私枉法，滥施刑罚。现在三司收藏的刑书，都是伪朝删改过的，加上伪朝先前下令各道追取本朝法典焚毁，有的经过兵火遗散，都没有旧本的目录。只有定州敕库有本朝法典完整保存，请敕令定州节度使迅速抄写副本进献，以便刑法令式都符合本朝旧制。”皇帝准奏。不久，定州王都进献唐朝格式律令，共二百八十六卷。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上奏，编纂《同光刑律统类》共十三卷，进呈皇帝。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令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共同议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此前，汉隐帝末年，因兵乱法书丢失，至此大理寺奏请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共改正笔画及义理的错字二百一十四个，将晋、汉及本朝初年事关刑法的敕条，共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命名为《大周续编敕》，命尚书省、大理寺施行。《宋史》记载：卢亿，后周初年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丢失，至此大理寺奏请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于是下诏命卢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共同议定旧本，将京兆府改为同五府，开封、大名府改为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改为赤县，又确定东京各门如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写字不成形，共改正笔画及义理的错字二百一十四个。又将晋、汉及后周初年事关刑法的敕条，分为二卷，附于编敕，命名为《大周续编敕》。下诏施行。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省上奏：“依据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凡犯窃盗赃物及和奸罪的，都依照晋天福元年以前的条制施行。各处犯罪人，除反逆罪外，其余罪不没收家产、株连骨肉，一概依照格令处分。请再下明敕，颁布天下。”于是下诏说：“赦书节文，已有明确改革，担心边城远郡未能详细审知，应再申明，以免出现差错。关于盗贼，若是强盗，一律按历来格条断处；犯窃盗罪的，计赃绢满三匹以上的，都当众处决，绢以当地上等价格为定，不满三匹的，分等判决。凡有夫之妇被强奸的，男子处死，妇人不处罚；犯和奸罪的，一律按律判处，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犯罪，按格律处分。凡各类罪人，除谋反大逆外，其余都不得诛杀骨肉、没收家产。”此前，晋天福年间敕令，凡和奸者，男子妇人一并处死，至此开始改为依律文执行。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省上奏：“依据宣旨，法书施行已久，文辞古奥质朴，条目繁细，使人难以理解，加上前后敕格互相换易重叠，也难以详细审定。应令中书门下省重新删定，力求节要，以便天下人易于详究。我们认为，刑法是驾驭人的衔勒、救治弊病的斧斤，所以鞭扑不可一日在家中松弛，刑法不可一日在国中废弃，即使尧舜淳朴古远的时代，也不能舍弃刑法而达到治理。如今奉制旨删定律令，足见圣君体恤、明罚敕法之意。我们以为律令之书，是政理的根本，经过圣贤的增减，成为古今的章程，历代以来称为常典。现在朝廷施行的有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十卷、《大中统类》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以及皇朝制敕等。断狱定刑，不出于此。律令文辞古奥质朴，阅览者难以详细明白；格敕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上边远之地，贪猾之徒，借此为奸，逐渐酿成弊端。正值昌明之运，应申明统一规范，希望百姓不陷于刑罚，官吏知道遵守。我们商议，希望准圣旨施行，并派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十人，编纂新格，编成部帙。律令中有难解的，就文训释；格敕中有繁杂的，随事删除。只求合理省文，并且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不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互相矛盾、可于此而不可于彼的，都应改正，不要拘泥。等编纂完毕，委托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上奏听候裁决。”皇帝下诏准奏。从此张湜等人在都省集中讨论删定，并命大官供应膳食。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省上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纂刑书，全部有条理，兵部尚书张昭等十人，参详要旨，再加增减。臣范质、臣王溥据文评议，见其精审。所编纂的，以律为正；文辞难解的，用疏意解释；义理易懂的，省略疏文。式令中相近的依次排列，格敕中有废置的又依次排列。事有不便或说明不全的，另立新条于本条之下；有文理深奥、恐人疑惑的，用红字训释。至于朝廷禁令，州县常科，各按类分，全部编附。希望开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都在其中。所编纂的，勒成一部，另有目录，共二十一卷。刑名要旨，都统摄于此，命名为《大周刑统》，请求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已采择殆尽，不在法司行使范围；历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现今施行的，不在编集之列。凡在京百司公事，各司各有现行条件，希望命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上奏。”敕令准依，并颁行天下。于是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以奖赏删定《刑统》的功劳。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令：“凡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现在关押的囚徒，根据罪责轻重，限十天内必须判决遣送并上奏。同时委托四京、诸道州府，现在关押的囚徒，迅速疏理判决，不得拖延，并且恐内外形势官员因私事寄押，务必加以制止，使无冤滞。”三年五月己未，敕令：“三京、诸道州府，所关押的罪人，如无大过，迅速令其疏理判决，不得拖延。”六月甲寅，敕令：“行刑在秋冬，虽关恻隐，但罪多连累，反而担心拖延。若十人之中，只为一人抵死，岂可因轻附重，禁锢过时。念及哀怜，又难全废。各司囚徒，罪无轻重，都应委托各司，根据罪责详细断案上奏，轻的立即疏理，重的等过立春到秋分然后行法。若事关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令：“凡天下州使关押的囚犯，除死刑以上，委托所在长吏，迅速审问判决，不得旁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处死刑外，都予释放，并不许惩治。”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在押囚犯，请委托长吏每旬亲自提审，质证其罪状真虚，然后依法论处，以免冤枉滥刑。”皇帝准奏。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处极刑，应三覆奏，近年全不遵守。恳请今后于行刑前一日各一覆奏。”奉敕令准依。八月，西京上奏：“依据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行刑前一日各一覆奏，但因本府地处偏远，此后凡有极刑，不知是否按条例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针对在洛京犯极刑者覆奏，诸道已下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未明白近敕，兼虑诸道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在于无私；听讼之道，只求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于审理疑难案件及曾昭雪冤滥并有优异政绩者，应具名上奏，另加甄别奖赏。”

长兴元年二月，制书说：“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道，实赖奖善。州县官员能昭雪冤狱、救活人命的，允许破格选任，并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穿绯服的与转兼官。”二年二月辛亥，敕令：“我以渺小之身，承继大业，念及疲困百姓，日夜操劳。或虑官员不得其人，因而造成紊乱；或虑刑罚不当其罪，以致怨叹。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若无训励，必有拖延。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争斗。官吏曲纵胥吏，巧求瑕疵。起初则扩张事端，设法拘囚；最终则诛剥货财，卖恩释放。外凭公道，内徇私情，无理者转而拖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以后，切要委托各处官吏、州牧、县宰等，深体我意，各尽其职。凡关审问，迅速裁决。如敢苟且纵容、拖延，造成冤滥，或经御史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原审官典都当责罚，其所在观察使、刺史，另议朝典。应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托本道严切指挥。”八月丁卯，敕令：“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然关押人犯，多不迅速判决，诸道应令所在各委长吏，专切推究，不得再有拖延。”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书说：“各道的狱中囚犯，恐怕不按照法律拷打审讯，有的因忍受不了痛苦而致死，反而上报说是生病，请求设置病囚院，同时提供医药。”中书省回复说：“有罪应当受刑，仰望上天没有遗憾；没有生病而致死，埋入地下含冤。让死灰复燃必须依靠至仁之心，照亮覆盆需要借助特别的明鉴。《尚书》记载‘钦哉’的旨意，《礼记》标明‘侀也’的文字，通过怜悯罪人来彰显善行，再推广恩惠到为受暑热的人扇风。所请求设置病囚院，希望批准，仍然各委派长吏，专心留意。如果有病囚，当时派遣医生诊视，治疗后，根据所犯罪行轻重判决。如果敢故意违反，致使病囚含冤而死，本处官吏，一并严厉处罚。同时每到夏至，每五天一次，派人洗刷枷锁刑具。”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下诏：“应三京、各道州府在押囚犯，根据罪行轻重，迅速判决遣送。近来停滞，必须上奏等待裁决，不便于区分处理，所以造成滞留。今后凡有刑狱，根据道理判决遣送。如果有敕令推究审问，按理应当上奏闻知，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下诏：“在京各监狱及天下州府在押的罪人，正当暑热毒气之时，难免被拘禁囚犯的痛苦，确实知道他们负罪，特别触动我的心怀。恐怕执法官吏滋生私情，拖延判决。诏书到达，所在长吏亲自审问，根据轻重迅速判决遣送，不得拖延。”

后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令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各道州府：“今后如果有在押囚犯染病的，一并命令当地军医看视，在公廨钱内酌情支付药费，如果罪行轻的，还允许家人看护。”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上奏：“辖区内抓获的贼人，从来都没收家产，说是鄴都旧例，法律条文未见明文规定。”敕令：“今后凡有贼人，按照法律定罪，不得没收家产。天下各州，按照此处理。”当月庚午，详定院上奏：“前任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献策略说：‘刑狱最为重要，朝廷所难处理，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称之为会府，而且各道判决案件，如果涉及人命，那么刑部不应该不知道。希望请求州府凡判决死刑犯完毕，每季度有无论是否有申报刑部，仍然全部记录案卷情由细节，以及本判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姓名申报，所贵在如有案内情节曲折不完整，刑部可以进行复核。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对待刑书，不仅免于含冤，也鼓励他们理政。’臣等参酌详议，认为人命最为重要，国法必须精审，虽然已有旧章，更应条理清晰，确实妥当，希望赐予施行。”皇帝听从。十月，下诏说：“刑狱的难处，古今所重视，只要涉及人命，实在触动天心，如果有冤魂，就会损伤和气。各道州府，凡有囚徒，根据审讯得到的案卷，一一切实审理，仔细检查律令格敕。其中如有疑问的，按照法律又上报审议，询问大理寺也存疑的，申奏尚书省，省寺明确有指示，州府然后判决遣送。”

五年三月丙子，下诏说：“自从大中六年以来，割耳称冤的，判决杖刑流放配所，申诉虽然有理，但不在申明之列。今后根据其所陈述，给予审理判决，割耳的罪行，按照法律另外科处。”六年秋七月庚辰，下诏说：“政教所迫切，狱讼为先，推究必须察明事情，判决遣送必须遵循条法，用来弘扬怜悯体恤，以达到和平。应三京、鄴都及各道州府，在押的各种人等，应命令各处长吏，经常提携督促，迅速判决遣送，每事务必公正妥当，不要使再有滞留。”八年四月壬申，敕令：“朕自统治天下，思考达到和平，以四海为家，忧虑有一物失所。每念监狱之内，或许多有受冤枉的人，正值此炎夏蒸热，更应倍加怜悯，希望杜绝滞留的叹息，用来资助怜悯体恤之人。应三京、鄴都及各道州府在押罪人等，应命令各处长吏，严格指挥本推司及委派本所判官，迅速结案判决遣送，不得拖延，及导致冤枉滥施，仍交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密封奏章说：“臣以为天地养育万物，广施博大深厚的恩德；帝王治理百姓，施行宽大的命令。因此知道怜悯刑罚宽缓狱事，是理政之先；布施德行惠爱，实在是爱民的根本。如今盛夏之月，农事正忙，是雷风生长养育之时，是动植物繁茂之际。应该顺应时令，以弘扬至仁。私下认为各道州府都郡县在押罪人，有的久在监狱，稍有滞留区分，胥吏舞文弄墨，牵扯枝叶众多。鞭打之下，有的陷于无辜；牢狱之中，不能自己申理。如果一人被拘禁，则数人经营财物，财货用品已尽，工业也停止。像此类情况，实在有很多，深恐官吏因循守旧，逐渐形成这种弊端。恳请降下诏旨，令据在刑狱，委派长吏亲自录问，根据罪行迅速判决遣送，务必杜绝冤滥，不得滞留，希望避免虚禁平民，妨碍夺农力，希望召来和气，以庆祝明时。”敕令说：“监狱之中，牢狱之苦，奸吏苟且穷究枝叶，平民耗费货财，由此滞留，兼致屈塞。桑简能体察这种怜悯，专门陈述，请求长吏亲自办理，避免狱官逼迫，深为允当，应再颂行。应该依照。”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密封奏章说：“臣听说从谏如流，是君主的典范；直言无隐，是臣子的常规。大概要表明大国任用人，致使万邦无事，前文备载，可以施行。臣以为皇帝陛下，德行合于上天，命运承接下武，天未明就穿衣，傍晚才进食而忧虑，好生恶杀以推行仁爱，几乎不用刑法，本来没有冤枉。然而照临之内，州郡尤其多，如果不再具体申明，恐怕逐渐形成奸弊。臣私下见各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关押罪人，每五天一次录问。但因年月稍远，逐渐因循。有的长吏事烦，不暇亲自检点；有的胥吏开启侥幸，妄要追领证明。担心有涉及滥用刑法，恐怕损伤和气。恳请特降诏敕。自今后各道并委派长吏每五天一次，当面共同录问，希望使执法者无侥幸，含冤者获得申冤。使四海九州，都歌颂圣德；五风十雨，永远导致昌盛时期。”敕令说：“人的生命不能复活，国家的刑法不可滥施。虽然一成不变的典章，务在公平；而三复审问其言辞，所宜详细审慎。凡是执法官吏，应当追究狱情。边玕最近升任朝官，不久陈述正直言论，更彰明怜悯体恤，应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说：“臣看名例律疏说：死刑，古代先哲圣王，效法天象，本意想使之生存，意义在于禁止杀戮，绞刑斩首的处罚，都是刑罚的极致。又根据天成三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敕令，执行极刑的日子，应不举乐，减少常膳；又刑部式，判决重杖一顿处死，代替极法，这些都是君主哀怜不忍舍弃之道。臣以为蚩尤设立五虐之科，尚用鞭扑；汉高祖约法三章，只有死刑。绞刑是筋骨相连，斩刑是头颈分离，死刑的名目，不出两种，滥用刑罚所兴起，近来听说有几等。大概因为外地，不遵守通规，肆意任性，有的用长钉贯穿手脚，有的用短刀割人肌肤，甚至累朝半生半死，使冤声上达，导致和气损伤。想要弘扬守位之仁，在于严峻执行命令，希望特下明敕，严加禁止。”敕令说：“文物方兴，刑罚应当恰当，有罪应从正法，去邪渐合古风。窦俨所进奏章，确实有益理政之道，应依照所奏，按照律令施行。”

后汉乾祐二年正月，敕令：“政事贵在宽简，刑罚崇尚哀怜，担心滋蔓生奸，实在伤痛而挂念。如今正值三元改换时令，四序开端，将要希望和平，没有比狱讼更重要的。应三京、鄴都、各道州府在押罪人，委派各处长吏亲自审问，其判决，务在公平，都见到实情，即定案，不要令牵连，导致停滞，不要纵容舞文弄墨，有伤和气。”四月甲午，敕令说：“月份正值正阳，时令当小暑，是释放重罪减轻轻罪之日，是怜悯刑罚审议案件之时，有罪者迅速审问穷尽，轻罚者即时疏理判决，以符合时令，不要放纵滞留。三京、鄴都、各道州府在狱在押罪人，应命令所司迅速判决遣送，不要导致滞留冤枉滥施。”五月辛未，敕令：“政教所先，狱讼密切，不仅冤枉，兼虑滞留。正当长养之时，正属炎热之候，屡次颁布条令，使迅速施行，无不叮咛，未曾奏报，再次颂告告诫，不要因循。应三京、鄴都、各道州府，诏书到达，应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不要导致逗留。”

后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令：“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于是思念牢狱之人，是动哀怜之念，担心其非所，案审拖延，或冤枉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以罪当刑者，是其自召，法不可改变；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怎能无虑。怜悯体恤之道，日夜不得安宁。应各道州府在押罪人，应命令官吏迅速推鞫，根据轻重判决遣送，不得滞留。仍令狱吏，洒扫牢狱，当令空歇；洗涤枷锁刑具，不生蚤虱；供给水浆，不令饥渴。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护，囚人无主的，官差医工诊视，勿致病亡。遵循典法成规，顺应长养时令，使无滞留，以致治平。”又，赐各州诏书说：“朕以施政之勤，惟刑是重，既然未能化民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何况时当长养，事贵清适，念监狱之封闭，又桎梏之拘束，处于炎蒸，何异焚烧。在州及所属刑狱在押罪人，卿可亲自录问，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的，令待务开系；有理须伸的，迅速疏理判决。使皆公平，无至滞留。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应加检察，勿纵侵欺。常令净扫狱房，洗刷枷锁刑具，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护，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令非理致死，以致和气损伤。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顾委任于此，夜寐不已。其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后周世宗对侍臣说：“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拖延，有达百余日而未决的。其中有徒党反告的，劫主陈诉的及妄遭牵引的，担心狱吏作幸迟留，致生民休废家业，朕每念此，更加深切疚怀。此后应条贯所在藩郡，令选明干僚吏，当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冤枉，明具闻奏，酌情给予甄奖。”

朝廷内外官员以官当罪和赎罪的法律，后梁、后唐都没有固定的制度，大多表示宽容，有时根据情况区分轻重。后晋天福六年五月，尚书省刑部员外郎李象上奏请求：“从今以后，凡是散官，不论品级高低，如果犯罪不得以官当罪或赎罪，也不得上报请求详定院复审奏请。凡是朝廷内外文武官员，有正式品级的按照品官的法律处理；没有品级但有散试官身份的，以及朝廷内外带职的廷臣、宾客随从、有功将校等，都请求按照九品官的先例处理。那些京都的运巡使以及各道州府的衙前职员、朝廷内外各种杂任的镇将等，都请求依照法律，不得上报请求以官当罪或赎罪。那些巡司马步司的判官，即使曾经担任过品官，也请求按照流外职对待。依照法律。杖刑以下的罪行，按照决罚的规定执行；徒刑以上的罪行，仍然依照以官当罪和赎罪的法律处理。”到了后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制定的《刑统》规定：“今后定罪，各道的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按照从五品官的先例；各道的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按照从六品官的先例；节度掌书记、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的判官，按照从七品官的先例；各道的推巡及军事判官，按照从八品官的先例；各军将校中的诸司使、副使、供奉、殿直，临时上奏听候皇帝的敕旨。”从此，朝廷内外有品级官员以官当罪和赎罪的法律，才开始有了固定的制度。

## 关键人物

- **李燕**：太常卿；主持删定律令格式
- **薛贻矩**：宰相；上奏进呈《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 **王都**：定州节度使；进献唐朝格式律令
- **卢亿**：侍御史；主持重写法书，编纂《大周续编敕》
- **张湜**：侍御史知杂事；主持编纂《大周刑统》
- **范质**：中书门下；参详评议《大周刑统》
- **桑维翰**：相州节度使；上奏不得没收贼人家产
- **桑简能**：殿中丞；上密封奏章请长吏录囚
- **窦俨**：左拾遗；上疏禁止酷刑
- **李象**：刑部员外郎；上奏请定官当赎罪制度

## 时间线

-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下诏命太常卿李燕等人共同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进呈《大梁新定格式律令》并颁行
- **时间不明**：御史台上奏请令定州进献唐朝格式律令；定州王都进献唐朝格式律令共二百八十六卷
- **时间不明**：敕令侍御史卢亿等人重写法书；编成《大周续编敕》并施行
- **时间不明**：中书门下奏请依晋天福元年以前条制；下诏改定盗贼奸罪刑条，和奸者不再处死
- **时间不明**：中书门下奏请删定律令；命张湜等十人编纂新格
- **时间不明**：中书门下进呈所编纂刑书；命名为《大周刑统》颁行天下
- **时间不明**：敕令御史台等限十天判决囚徒；令各监狱迅速疏理判决
- **时间不明**：敕令审判不得旁追证对；除死刑外，迅速审问判决，不得旁追证对
- **时间不明**：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书请设病囚院；中书省准奏，设置病囚院并提供医药
- **时间不明**：相州节度使桑维翰上奏不得没收贼人家产；敕令今后不得没收家产
- **时间不明**：殿中丞桑简能上密封奏章请长吏亲自录囚；敕令依奏，令长吏亲自录问
- **时间不明**：新定《刑统》规定官当赎罪制度；朝廷内外有品级官员以官当罪和赎罪有了固定制度

## 地点

- **定州**：王都进献唐朝格式律令之处
- **西京**：西京上奏询问极刑覆奏事宜
- **洛京**：覆奏敕令针对洛京
- **鄴都**：桑维翰提及鄴都旧例

## 为什么值得读

反映了五代时期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变革，是研究古代刑法史的重要资料。

## 标签

- 大梁新定格式律令
- 同光刑律统类
- 大周续编敕
- 大周刑统
- 病囚院
- 三覆奏
- 和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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