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志十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旧五代史》
作者：薛居正等
时代：北宋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其它
章节：志十

## 本章概览

五代时期，科举与铨选制度在动荡中不断调整。梁朝始改知贡举官制，唐后期又因选人泛滥而暂停举选，但旋复旧制。明经、童子等科因滥竽充数而屡被提议停废，却因笼络人才之需而复设。铨选方面，郭崇韬曾严苛改革，导致选人锐减，后因权力斗争被推翻，制度反复无常。经学出身者的入仕条件亦经多次放宽，县令、录事参军等职的注拟年龄限制和考核标准不断更迭。周世宗时，更简化三铨为一处，严惩代笔舞弊。这些变革背后，既反映了朝廷对人才的迫切需求，也暴露了制度执行中的腐败与混乱，成为五代政治生态的缩影。

本章记载五代时期科举与选官制度的沿革，包括梁、唐、晋、汉、周五朝的各项敕令与奏议。

梁开平元年停拔解、允亲族应试；唐天成年间给路费、试进士；晋天福中崔棁奏落第申诉、张允请停明经等科；开运元年复明经童子；周广顺间赵上交改墨义；显德中窦仪严惩代笔；天成年间并三铨、长兴中黄甲盖印。

## 正文

按照《唐典》的规定，凡是选拔授官的制度，由天官卿掌管，用以平衡标准并选拔贤能之人；凡是贡举的政令，由春官卿掌管，用以考核文行并评定优秀人才。从梁朝以后，都遵循并执行这些制度，即使有些小改动，也没有超出其基本框架。现在采录这些事，详细记载在后面，以记录五代时期审查官员和选取士人的方法。

梁开平元年七月，敕令：“近年来的举人，在秋季推荐时，没有亲自参加考试的称为‘拔解’，今后应该停止这种做法。”四月，兵部尚书、权知贡举姚洎上奏：“近代设立文科、选拔贵族子弟，是为了维系名教，巩固国家根本。现在朝中公卿的亲属、将相的子孙，如果有文采品行可取的人，请允许所在州府推荐选送，以拓宽选拔人才的途径。”皇帝同意了。《文献通考》记载：唐朝时知贡举都用礼部侍郎，梁开平年间，开始任命兵部侍郎杨涉权知贡举。

唐同光二年十月，中书省上奏，请求暂停举选一年。敕令：“举人和选官这两类，是国家的重要事务，关键在于精确严谨，难以决定暂停，应按照通常规定处理。”

天成元年八月，敕令：“所有三京、各道，今年的贡举人，可以按照常年惯例领取解状，仍命令各地根据情况，提供路费送往京城。”五年二月九日，敕令：“近年来的文士，轻视规章制度，考试时在帖经上马虎，登第后又耻于去参加选官。应该断绝他们急于求成的道路，另外开辟奖励劝进的门路。那些进士科已经及第的人，等选官年限满后，允许他们到中书省陈述情况，在都堂前各自考试本专业的诗赋判文。其中文采技艺确实可取的人，就直接授予官职；如果学业并不十分精通的，允许他们按照规定增加选官年限。”

晋天福三年三月，翰林学士承旨、兵部侍郎、权知贡举崔棁上奏：“臣承蒙陛下厚爱，错误地掌管科举考试，实在担心自己平庸懦弱的能力，不能符合搜罗人才的旨意，怎敢不揣摩钻研，杜绝偏私，往上显扬陛下求贤的诚意，往下使平民百姓有进身的道路。只是今年参加考试的人，比往年多出一倍，科目之中，凶悍豪强的人很多。每次张榜公布后，经常有喧哗吵闹的人，不自我反省，只说是冤枉，互相结党煽动，各自出言指责，有的说主考官不公，有的说考官受贿，实在担心这些事情传到陛下耳中，微臣无法自我辩白。白天思虑，晚上思考，如同面临深渊，如履薄冰。现在臣想请求，让举人落第之后，如果有不甘心的，任凭他们自己投状陈述，请求重新考试所考的内容，并与疏义对照验证，同时让当天同科的人一起考核比较。如果只委托考官处理，恐怕不能平息议论。如果确实是受了冤枉压制，那么有关部门自然难以逃避法律制裁；如果是胡乱陈述议论，那么举人请求严加惩罚。希望这样能避免无端遭受诽谤议论，将来也可以长久施行。如果承蒙陛下允许，请求降下敕令处理。”皇帝同意了。

五年三月，诏令：“及第的举人与主考官选择风景好的地方设宴，以及中书舍人穿着拖鞋接见举人，还有兵部、礼部带领举人过堂的时候，在幕帐里备酒食招待宾客，这些事都应该废除。”四月，礼部侍郎张允上奏说：“贤明的君主侧席而坐，虽然急切地广泛求才；贡士前来观光，怎能随便滥进。我看前代，没有设置各种科目，开始用明经科，使优秀的人得以登第。自从有了《九经》、《五经》之后，以及《三礼》、《三传》以来，孝廉科因此沿袭而没有废除，士大夫们也沉默不语，以至于代代相传，未能改革。每年明经一科，少的五百多人，多的一千多人，举人如此众多，考官怎么能做到精确恰当？况且这些人大多不深究经义，只攻帖书，文理已经不大通顺，名第怎么能胡乱给予！而且每年登科的人不少，依次去参加选官的人很多，州县之间，必然没有空缺职位，京城之中，必然有人滞留，怨恨因此产生，诽谤由此而起。现在科举大举开放，各科并存，明经科的内容全部包含在《九经》、《五经》之中，没有超出《三礼》、《三传》的范围，如果要改革，恐怕不合适。明经这一科，请求予以停废。”又上奏：“国家设科取士，重在搜罗人才；求实择才，必须清除滥竽充数。童子每次参加考试，只在背书，背经虽然看似精详，但对着书卷却不能诵读。等到在贡院成名，返回故乡，只是限定日期求取官职，更无心学习，滥免徭役，虚占官名。童子这一科，也请停废。”敕令明经、童子、宏词、拔萃、明算、道举、百篇等科全部停废。

七年五月，敕令：“所有各种进献策论的人，都怀有才能，才来投献，应该加以明确考试，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谋略。从今以后，进献策条的人，中书省奏报答复，敕令下达后，进策的人委任门下省考试三道策题，并定为上、中、下三等。如果原先进献的策条中有被施行的，那么所考策论如果为上等或中等，委任门下省给予减选，或者给予出身优牒合格。参选时，策论考上等的，委任铨司越一级拟定官职；策论考中等的，委任铨司按资历拟定官职。如果所考策论为上等或中等，但原先进献的策条没有被施行；或者所考策论为下等，但原先进献的策条中有被施行的，其本人官职都要酌情给予恩赐遣送。如果所考策论为下等，所进献的策条也没有被施行，便应立即宣告遣送，不得再次投进。其余都按照前后敕文处理。”

开运元年八月，诏令说：“明经、童子这些科目，是前代设立的，本来是为了选拔士人，确实算是规范。但近年来，暂时停止了这些科目，利弊未见，笼络人才的用意完全缺失。为了弘扬文教，应该恢复旧制，以求达到至理，广泛搜求人才。明经、童子二科，今后恢复设置。”十一月，工部尚书、权知贡举窦贞固上奏：“进士考试杂文以及和诸科举人一同策论，历代以来，都以三支蜡烛燃尽为时限。长兴二年，改为白天考试。臣认为设科取士，是国家常规，沿袭变革的道理虽然不同，但公平公正的精神不能丧失。如果让考生在两廊之下考试，在短暂的日光下挥笔，看着日影而害怕时间拖延，铺陈词藻而难以追求华美，这样既看不到考试的光彩，又如同应付问答，既不是效法古制的规范，恐怕也失去了选拔人才的方法。现在想在考试时，按照旧例以三支蜡烛为时限。那些进士以及各种贡举人，有怀藏书籍进入考场的人，按旧例应扶出考场，不让他考试。近年来，虽然看到有人怀藏书籍，但大多被宽容纵容。现在想要整顿松弛紊乱的规则，辨明好坏，希望坚决执行，作为定式。”

汉乾祐二年，刑部侍郎边归谠上言：“臣私下看到每年贡举的人数很多，动不动就提到五举、六举，多到两千、三千，既然学业不精，那么人才何取？请求敕令三京、邺都、各道州府长官，凡是应该发送各种贡举人的文解，都必须精心考核，学业精研的，才能解送，不得随意举送，希望堵塞滥进的门路，开通举荐贤能的道路。”敕令同意。其中条奏没有详尽的地方，下达贡院记录天福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敕文，告示天下，按照原敕条件施行，如果有故意违反的，当地考试官员，应当按敕条处理。

周广顺二年二月，礼部侍郎赵上交上奏：“贡院各科，现在想不考泛义，其中的口义五十道，改为墨义十道。”皇帝同意了。三年正月，赵上交上奏：“进士原来考试诗赋各一首，帖经二十帖，对义五通，现在想取消帖经、对义，另外考试杂文二首、试策一道。”皇帝同意了。同年八月，刑部侍郎、权知贡举徐台符上奏：“请求除了另外考试杂文外，帖经、墨义，仍按照原格式。”皇帝同意了。

显德二年三月，礼部侍郎窦仪上奏：“请求各科举人，如果应当解送却没有解送、不应当解送却被解送的，监试官为首罪，勒令停职，举送的长官，奏报朝廷裁决。监试官如果受贿，以及今后进士如果有请人代笔写作文字应举的，允许他人告发，送到本处服劳役，永不录用。”

唐同光四年三月，中书门下上奏议论：“左拾遗王松、吏部员外郎李慎仪上疏，认为各道州县，都是代理官员，剥削百姓，逐渐无法生存。以前郭崇韬在中书省时，不了解本朝旧例，胡乱被闲人提出质疑，检查选曹，曲意生出异议，有的因告赤缺少，一事缺失，保内一人不来，五保就要全部作废；文书一纸有误，几任都不予详查。那一年选人及行事官共一千二百五十多人，得到官职的才几十人，都以滥竽充数为名，全部被焚毁驱逐，有的死在旅店，有的在道路上号哭。以至于两年以来，选人不敢前来集中，铨曹无人可注拟，中书省无人可任命。去年空缺近两千，授官不到六十。请求特降敕文，宣布到远近各地，明确往年的制度并非出自陛下本意，今日的忧劳，特颁恩泽。希望将中书省的条件及王松等人所议论的事项，委任铨司检查，务必适中，作为定制。”皇帝同意了。当时议论的人认为铨注的弊端，并非一朝一夕，士大夫之家，自己也不加甄别，有的将伯叔的告赤卖给同姓人家，随着贿赂更改，导致辈分混乱，甚至出现季父伯舅反而拜见侄甥的情况。郭崇韬疾恶太深，上奏请求改革，豆卢革、韦说勉强赞成。有的亲朋询问事情缘由，韦说说：“这是郭汉子的意思。”等到郭崇韬被杀，韦说就教门人王松上疏奏论，所以有了这个上奏。有识之士非议这种做法。

天成四年冬十月丙申，诏令说：“本朝统一的时候，除了岭南、黔州离京城遥远，三年一次派选补使，称为南选之外，其余各道以及京城各司各类选人，每年动辄达到数千，分为三选，尚且繁重。近代选人，每年不过数百，何必把一司的公事，分成三个官署处理。况且有格条，各依资历考核，又有明确敕命，务必杜绝偏私，应该更新公共的规则，使官制规范。各道选人，应命令三铨官员，都在省署仔细磨勘，没有违碍后，就根据格条共同商量拟定官职，联名上奏，仍不得像以前在私宅注拟官职。这样官吏容易整顿，公事也不会拖延。”

长兴元年三月，敕令：“凡是选人，都有资历考核，每次赴调，必须验看文书，有时不齐全，常称遗失。为了明确本末，需要规定规程。那些判成的各类选人，黄甲下发后，将历任文书告赤粘连在一起，应命令南曹逐缝盖印，都在后面粘纸，前后历任文书，总计多少纸数，并写明年月日，判成授某官。”这是为了防止有人将文书分借给别人。同年十月，中书省上奏：“吏部流内铨各类选人，先前条流考试判两节，并委托本官评定优劣等第上奏。文优者应超一资注拟，其次应依资，更次的以同类官注拟，这是为了鼓励写作，也不掩盖历任的功劳。那些对为政之道完全不通的人，在人户少的州县同类官中比拟，仍按照原敕，业文者任其征引古今，不业文者只根据公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关部门。同时各类选人，如有原先通呈家状，不实写乡里名号，将来赴选的人，一律命令改正，一一写明本贯所属乡县，以及无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应都不加选限。”皇帝同意了。

应顺元年闰正月丁卯日，中书门下上奏说：“依据天成二年十二月敕令，长期规定的格式是：经学出身的人，担任一任官职经过三次考核，允许担任下县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也可以担任中下州录事参军；担任两任官职经过四次考核，允许担任中下县县令、中州录事参军；担任两任官职经过六次考核，允许担任上县县令和紧州录事参军。凡是谋求升迁，都有其依据，有的年纪轻轻就得到了好官职，有的年老仍不离低位。何况那些孤苦贫寒的读书人，有人到四十岁才考中经科，经过八年才能参加铨选，才得到一个官职，在任期间大多不能完成三次考核，第二次铨选就已经拖延，有人一生到死也未能做到县令或录事参军。如果没有改革，怎么能激励人才？从今以后经学出身的人，请求允许他们担任一任官职经过两次考核，就可以担任中下县县令、下州录事参军。”皇帝下诏说：“参加铨选的人，艰辛各不相同，起步迟缓，到老职位卑微，应当优待尚未显达的人，显示革新的恩泽。那些经学出身的人，一任经过两次考核，原本敕令规定可担任下县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从今以后更允许他们担任中下县县令、下州录事参军；一任经过三次考核的，在人口多的州县拟注官职，如果在最近敕令的条款内，资历没有相对应的，就按照标准循资考核入官；那些两任经过四次考核的，按照两任五次考核的惯例入官，其余按标准条款处理。”

晋天福三年正月，下诏说：“参加科举和铨选的人，辛苦经历各种磨难，有的长期埋头读书，有的多年从事政务，很少违反格式条令，通常是不知道具体样式。如今正在寻求治国人才，应当施加皇恩，所有选人，应命令主管部门，除了原先驳回和剔除的事由外，如果没有违反阻碍，都予以办理施行。同时命令主管部门普遍通知各道，从今以后文书解送出现差错，过错在发解的州府官吏。”

汉乾祐二年八月，右拾遗高守琼上言说：“做官年龄不到三十岁的，请不授任县令。”于是下诏说：“从今以后各类选人，年龄七十岁的应注拟优闲散官；年轻未经历资历考核的，不得注拟授任县令、录事参军。”同年十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说：“所有出自选门的官员以及历任内曾上朝及担任两使判官，如今却授任县令、录事参军的，都依照现任官的选数赴集。”皇帝同意了。

周广顺元年二月，下诏说：“以前朝廷任命官员，铨司选拔授官，当任用缺额时，都遵循旧规。近来听说得到官职的人，有的因其他事阻留，有的因病滞留，开始赴任的人已经超过期限，后面赴任的人于是延误日程，以至于相互沿袭，逐渐成为非正常的次序。导致新官参拜谢恩想要上任，旧官考核任期未满，等待任满交接，动辄超过时限，一处凋敝之地，新旧两任官员，在迎送上劳心费力，必然导致公私事务混乱失序。从今以后各道州府录事参军、判司、县令、主簿等，应命令本州府，将到任年月日，迅速申报上奏并报告吏部，此后中书省和铨司，以到任月日作为缺额使用，永远成为定制。”同年十月，下诏说：“吏部铨选公事，向来设置三铨，所有员缺和选人，分在三处，每到注拟的时候，资历难以相当。何况今年选人不多，应命令三铨公事，合并为一处，委托本司长官通判，共同商量可否施行。如今正当开泰时期，应当体恤孤寒平民，从今以后合格的选人，历任无违反阻碍的，都由吏部南曹判成，如果文书解送有差错，不符合格式，罪责在发解的官吏。”

## 关键人物

- **张允**：礼部侍郎；上奏请停废明经、童子等科。
- **窦贞固**：工部尚书、权知贡举；上奏请求恢复三烛考试时限。
- **赵上交**：礼部侍郎；两次上奏改革考试科目，取消帖经、对义，改口义为墨义。
- **徐台符**：刑部侍郎、权知贡举；上奏请求保留帖经、墨义。
- **王松**：左拾遗；上疏议论选官弊病，引发铨注改革讨论。
- **高守琼**：右拾遗；上言建议限制年龄授官。

## 时间线

- **时间不明**：诏令停止拔解做法。；今后停止拔解。
- **时间不明**：敕令各地贡举人可领取解状并获路费。；按照常年惯例领取解状，提供路费。
- **时间不明**：知贡举崔棁上奏请求允许落第举人申诉并重新考试。；皇帝同意。
- **时间不明**：礼部侍郎赵上交上奏将口义改为墨义。；皇帝同意。
- **时间不明**：礼部侍郎窦仪上奏严惩代笔和受贿。；请求将代笔者送本处服劳役，永不录用。
- **时间不明**：诏令各道选人由三铨官员在省署共同磨勘注拟。；三铨官员联名上奏，不得在私宅注拟。
- **时间不明**：敕令选人黄甲下发后须粘连历任文书并盖印。；防止文书分借。

## 地点

- **三京**：贡举人需要领取解状，各地提供路费。
- **邺都**：边归谠请求敕令三京、邺都、各道州府长官精心考核。
- **岭南**：本朝统一时，岭南选人遥远，派选补使。
- **黔州**：同上。
- **南选**：岭南、黔州三年一次派选补使称为南选。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录了五代时期科举与选官制度的变迁，反映了各朝在选拔人才上的政策调整，是研究五代政治制度的重要史料。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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