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明史》
作者：张廷玉等
时代：清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刑法二

## 本章概览

明代刑法制度以三法司为核心，刑部受理天下刑案，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形成相互制衡的司法体系。太祖朱元璋亲自审讯大案，后逐步完善审录程序，创立朝审、热审、大审、寒审等恤刑制度。朝审始于天顺年间，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审重囚；热审始于永乐，夏月减刑发落；大审始于成化，五年一次，由太监与法司会审；寒审虽无定制，但历代遇严寒多有宽免。在死刑复核上，刑科三复奏制确保慎杀，临刑诉冤可击登闻鼓暂停。明代刑罚宽严交替，太祖用重典惩贪，仁宣宽仁恤刑，英宪以降朝审制度化，世宗猜忌多冤狱，神宗怠政刑弛，崇祯酷急难挽颓局。整部刑法史折射出皇权与法司、严苛与仁恕的复杂互动。

明代刑法制度概述及各朝刑政演变，包括三法司设置、审判程序、会审制度、恤刑、赦免等。

本章介绍明代三法司、审判程序、会审（朝审、大审、热审、寒审）、恤刑、越诉、登闻鼓、刑具、停刑、赦免等制度，并历述太祖至崇祯各朝刑政的得失与演变。

## 正文

三法司指的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理天下的刑事案件，都察院负责纠察，大理寺负责驳正。太祖曾经说：“凡是有重大案件，应当当面审讯，防止构陷捏造的弊病。”所以那时重大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讯，不委托法司。洪武十四年，命令刑部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议定后上奏。上奏之后，记录所下达的旨意，送交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复核无误，然后再次上奏执行。如果有疑难案件，则由四辅官封驳。过了一年，四辅官被废除，于是命令议定案件全部归三法司处理。十六年，命令刑部尚书开济等人，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的办法。十七年，在太平门外钟山的北面修建三法司，命名为贯城。颁发敕令说：“贯索七星像贯串的珠子，环绕成象名为天牢。中间空虚则表示刑罚公平，官员没有邪私，所以监狱中没有囚犯；贯索内空虚有星或数枚则表示刑罚繁多，刑官不称职；有星而明亮，表示贵人无罪而被囚禁。如今效法天道设置法司，你们各机构要各自谨慎行事，效法天道来执行，让贯索中间空虚，这样才不辜负朕创立此处的本意。”又告谕法司官员：“布政司、按察司所拟定的刑罚，其中人命重案，要详细上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细拟议。著为法令。”

刑部有十三个清吏司，分管各布政司的刑事案件，而陵卫、王府、公侯伯府、在京各曹以及两京州郡，也分别隶属。按察司名为提刑，是外地的法司，由副使、佥事辅助，分管各府县事务。京师自笞刑以上的罪，全部由刑部议定。洪武初年判决案件，笞刑五十由县判决，杖刑八十由州判决，一百由府判决，徒刑以上要备齐案卷送交行省，移送驳正繁琐而贿赂横行。于是命令中书省、御史台详细审谳，改月报为季报，将季报的数量汇总为年报。凡是府州县的轻重囚犯，依照法律决断。违法冤枉的，由御史、按察司纠举弹劾。到二十六年定下制度，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刑杖刑就地判决；徒刑、流刑、迁徙、充军、杂犯死罪解送刑部，审录后下达，将死囚所犯的罪名上报刑部详细议拟，如果符合法律，大理寺拟覆公平，监禁收押等候处决。那些决不待时的重囚，上报批准后，立即奏请派遣官员前往处决。如果案情供词不明或判决有出入的，大理寺驳回改正，再次审问，驳回三次后，如果改拟仍不恰当，将当该官吏奏请问罪，这叫做照驳。如果对疑难案件审谳判决，而囚犯有翻供的，则改调其他衙门再审。两次翻供不服，则详细上奏，会合九卿审讯，这叫做圆审。到三次四次审讯仍不服，然后请旨判决。

正统四年，稍微更改了直省判决遣送的制度，徒刑流刑就地判决遣送，死罪上报。成化五年，南京大理寺评事张钰进言：“南京法司多用严刑，逼迫囚犯诬服，那些被纠举的也仅仅改正而没有治罪，很不符合律意。”于是下诏重申大理寺参问刑部的制度。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进言：“刑部囚犯送交大理寺，只应当驳正，不应当用刑。”大理寺卿杨守随说：“刑具是永乐年间设置的，不可废除。”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会官审录的条例，确定于洪武三十年。最初的制度，有大案必须当面审讯。十四年，命令法司论定囚罪，拟定律条上奏，由翰林院、给事中以及春坊正字、司直郎会商评议公平，然后再次上奏论决。到这时设置政平、讼理两面幡旗，审讯告谕罪囚。告谕刑部说：“从今以后论定囚罪，只有武臣、死罪，朕亲自审讯，其余的都要将所犯的罪行奏报。然后押送到承天门外，命令行人手持讼理幡，传达旨意告谕他们；那些无罪应当释放的，手持政平幡，宣布恩德之意遣送他们。”接着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或连同驸马一同审讯，记录冤情上报，没有冤情的确实犯死罪以下的全部依照法律处置，各种杂犯准予赎罪。永乐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员带领法司囚犯到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达旨意，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员审录，如同洪武制度。十七年，命令在外地的死罪重囚，全部送到京师审录。仁宗特意命令内阁学士会审重囚，有可疑的再审问。宣德三年上奏重囚，皇帝命令多官重新审阅，说：“古时判决案件，一定要向三公九卿讯问，这是为了合乎至公，重视百姓生命。你们前去会同复审，不要导致冤枉致死。”英国公张辅等回奏，诉冤的有五十六人，重新命令法司勘实，因而严厉告诫。

天顺三年，命令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历朝于是遵照执行。成化十七年，命令司礼太监一名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在大理寺审录，称为大审。南京则命令内守备执行。从此定为惯例，每五年就大审一次。当初，成祖制定热审的条例，英宗特意举行朝审，到这时又有大审，所怜悯可疑而释放的，常常比热审时多一倍。内阁参与审录，从宪宗时停止，到隆庆元年，高拱又恢复。旧例，朝审由吏部尚书执笔，当时高拱正好兼任吏部尚书的缘故。到万历二十六年朝审，吏部尚书空缺，由户部尚书杨俊民主持。三十二年又空缺，由户部尚书赵世卿主持。崇祯十五年，命令首辅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积压案件，这是出于特旨。大审，从万历二十九年空缺不举行，四十四年才举行。

热审开始于永乐二年，最初只判决遣送轻罪，命令出狱听候而已。不久并放宽到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续命令三法司记录上奏在押囚犯的罪状，共判决遣送二千八百多人。七年二月，亲自审阅法司所进的囚犯罪状，判决遣送一千多人，减轻等级交纳赎罪，春审从此开始。六月，又因炎热，命令除实犯死罪外，全部及早发落遣送，并且快速告谕中外刑狱全部照此办理。成化时，热审开始有重罪怜悯可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等条例。正德元年，掌管大理寺的工部尚书杨守随进言：“每年热审的事例，在北京施行而不在南京施行。五年一次审录的事例，在京城施行，而忽略外地。如今应当通行南京，凡是审囚，三法司都要会审，在外地的审录，也依照此例。”下诏同意。嘉靖十年，命令每年热审以及五年审录的时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的，都减一年。二十三年，刑科罗崇奎进言：“五、六月间，笞罪应当释放、徒罪应当减等的，也应当像成化时钦恤枷号之例，暂时予以免除，到六月终止。南京法司也如此办理。”批复同意。隆庆五年，命令赃银只有十两以上、监禁已久家产绝尽、或者本人已死的，热审免于追缴，释放其家属。万历三十九年，正值大暑省刑，而热审怜悯可疑的奏疏没有下达。刑部侍郎沈应文因狱囚长期滞留，请求暂时豁免怜悯可疑的人犯。没有批复。第二天，法司全部按囚籍将军徒杖罪未结案的五十三人，发往大兴、宛平二县监禁候审，于是上疏奏报。神宗也不加罪。旧例，每年热审从小满后十多天，司礼监传旨下达到刑部，刑部立即会同都察院、锦衣卫题请，通行南京法司，一体审拟上奏。京师从命令下达之日起到六月终止。南京从部文到达之日开始，也满两个月而止。四十四年没有举行。第二年，又过了两个月，命令没有下达，正逢暑雨，狱中多发生瘟疫。言官以热审延期、朝审不举行、诏狱管理刑罚无人三件事相继上章请求。又请求释放楚宗英嫶、蕴钫等五十多人，受牵连的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都没有批复。崇祯十五年四月大旱，下诏清理狱案。中允黄道周进言：“朝廷内外斋戒住宿为百姓请命，而五日之内关押两位尚书，没听说有上疏抗争的，这还能挽回天意吗？”两位尚书指的是李日宣、陈新甲。皇帝正对二人非常恼怒，没有听从。

历朝没有寒审的制度，崇祯十年，因代州知州郭正中的奏疏提及寒审，命令主管官员寻找旧例。尚书郑三俊于是引用几件事上奏，说：“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告谕刑部尚书杨靖，‘从今以后只有犯十恶以及杀人者处死，其余死罪都命令运粮到北方边境来自赎’。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进呈每月在押囚犯数目，共几百人，死刑只占十分之一。成祖告谕吕震说：‘这些人既然不是死罪，却长期关押不判决，天气寒冷，必然有因此冤死的。’凡杂犯死罪以下约二百人，全部准予赎罪发落遣送。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润等进言：‘从前因为天寒，审察释放轻囚。如今囚犯有的被关押一年以上，而且一个月内病死的就有九百三十多人，狱吏的恶毒不忍言说。’成祖召见法司严厉斥责，于是下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判决释放，重罪应当关押的要抚恤他们，不要让他们死于饥寒。’十二年十一月，又命令将疑难案件名单上报，亲自审阅。宣德四年十月，因皇太子千秋节，减免杂犯死罪以下，宽宥笞杖以及枷锁的。此后，世宗、神宗有时因灾异修改刑罚，有时因广施恩泽布施恩德。寒审虽然没有近例，但先朝的宽大，都应当效法。”奏疏呈上，皇帝采纳了他的话。然而永乐十一年十月，派遣副都御史李庆携带诏书，命令皇太子审录南京囚犯，赎免杂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因天气寒冷，敕令南北刑官全部记录在押囚犯上报，不分轻重。于是对夏原吉等说：“尧、舜之世，百姓不犯法，成王、康王之时，刑罚搁置不用，都是君臣同心同德所致。朕德行浅薄，你们要努力匡扶，才能无愧于古人。”这是寒审最显著的例子，郑三俊也来不及详述。

在外省恤刑会审的条例，在成化年间确定。起初，太祖担心刑狱被蒙蔽，分别派遣御史林愿、石恒等人审理各道的囚犯，并下诏告诫他们。宣宗夜读《周官·立政》中：“谨慎对待你的刑狱，以促进我王国的长治久安。”感慨叹息，认为立国的根本在于此。于是下诏三法司：“我体会上天爱护生灵的心意，只对刑罚表示怜悯。命令你们详细复核天下重大的案件，但罪犯远在千里之外，依次等待判决，怎能没有冤屈？”于是派遣官员审录。正统六年四月，因为灾异频繁出现，下诏派遣三法司官员详细审理天下疑难案件。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中林厚、大理寺正李从智等十三人一同奉命前往，又派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给事中郭瑾审理两京的刑狱，也赐予敕书。后来评事马豫进言：“我奉命审理刑罚，私下看到各处抓获的强盗，大多因为仇人诬陷攀扯，拷打逼供成案，不等详细上报，死伤的人很多。今后应不要听信妄加指控，如果确实有赃物证据，御史、按察司会审，才允许判决。如果没有经过审录就导致死伤的，不得按条例升赏。”这一年，释放了死囚以下的犯人无数。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进言：“囚犯案件应当会审，但御史和三司官员有时超过一年才会审一次，囚犯大多病死。过去常常派遣御史会同按察司详细审理，释放遣送了许多人。现在不如废除会审的条例，而实行详审的方法，下诏派遣一名按察司官员，专门审理各监狱。”刑部主张旧制不可废除。皇帝命令审例照旧，又按照详审例，选派一名按察司官员与巡按御史共同审理。失误释放的暂且不追究，涉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为灾异再次请求按照正统年间的条例。刑部商议认为各地事务繁多，没有实行。八年，于是分别派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同巡按御史和三司官员审录，郑重地颁发敕书派遣他们。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进言：“自从八年派遣官员后，到现在已经五年，请求再按条例实行。”皇帝同意了他的请求。到十七年，制定了在京五年一次的大审。就在这一年派遣刑部、大理寺官员分赴各地，会同巡按御史办事。于是恤刑官员到来，就多有释放遣送。嘉靖四十三年，规定贪赃不满一百两，家产断绝的免于监禁追缴。万历四年，下诏杂犯死罪准予判五年徒刑的，以及两次犯徒罪按律应总和四年徒刑的，各减一年，其他徒刑流放等罪都减等。都是由恤刑官员奏请决定的。被保全性命的人更多了。起初，正统十一年，派遣刑部郎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理南、北直隶的监狱囚犯，文职五品以下有罪的，允许审问。嘉靖年间规定，审录官在一个省的事务完成后，总计前后所上奏的，依据批准和驳斥的数量，进行全面考核。驳斥数量多的听任弹劾。所以恤刑的权力很重，而责任也不轻。这是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审录的大致情况。

凡是刑部审问发落的罪囚，有关部门将审问的囚犯数量，不论罪名轻重，分为南方和北方人各若干，送交山东司，呈报堂官奏报皇帝，称为岁报。每月将现在监禁的罪囚奏报皇帝，称为月报。那些做工、运炭等项目，每五天开列送交工科，填写精微册，月底分由六科轮流报告。凡是法官审理囚犯，都有既定的法规，提审人犯勘问案件，必须携带精微批文。京城外官员五品以上有犯罪的必须奏报皇帝请示旨意，不得擅自提审问罪。属于八议范围的，用实封奏报。民间的诉讼，不经过通政司转达到刑部，刑部不得受理。诬告者反坐，越级诉讼者受笞刑，击登闻鼓不属实者受杖刑。揭发控告审问官员，必须核实后才逮捕审讯。至于罪囚的打断（刑罚）起发有固定日期，刑具有固定器械，停刑有固定月日，检验尸伤有固定方法，恤囚有固定规定，抄家也有固定物品，只有复仇者没有明文规定。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进言：“旧制提审人犯，当地官员必须验证精微批文，与符号相符，然后才发遣。这是祖先防微杜渐的深意。近来中央和地方提审人犯，只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无法辨别，奸人假传命令，如何拒绝？请恢复原来给予批文的做法。”皇帝说：“这是祖先的旧例，不可废除。”命令恢复实行。然而锦衣卫旗校提审人犯，大都携带驾帖。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人携带驾帖到六科，给事中刘济认为应当将御批原本送交六科，让他们知道事情。两人互相争执，各自上奏，皇帝命令检查成化、弘治年间的先例上报。刘济又进言，从天顺年间以来条例就是如此。皇帝采纳了白寿的话，要求刘济说明情况，但也没有治他的罪。天启年间，魏忠贤使用驾帖提审周顺昌等人，最终激起了苏州民变。两京处决囚犯，也必须验证精微批文。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颙等因行动匆忙失去与内号相验，等到到达时，与原给外号不符，被巡按御史弹劾，缴纳赎金后复职。

成化年间，六品以下官员有罪，巡按御史就命令府官提审。陕西巡抚项忠进言：“祖制，京城外五品以上官员有犯罪要奏报，不得擅自提审。现在巡按动不动就提审六品官，严重违背法律本意，应当奏报朝廷，命令御史、按察司提审才对。”于是下交刑部讨论，听从了。凡是罪行属于八议范围的，用实封奏报请旨，只有十恶不赦的不用此例。所属官员被上司无理凌虐，也允许实封直接上奏。军官犯罪，由都督府请旨。各部门事务涉及军官以及告发军官不法的，都秘密用实封上奏，不得擅自提审。嘉靖年间，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行文府县，凡是法司有所追取，不得随意发遣。尚书郑晓考察旧例，民间词讼不经过通政司转达的，不得受理。而各部门有应审问的罪人，必须送交刑部，各部门不互相侵越。郑晓于是进言：“刑部追取人犯，府县不应当拒绝。存仁违反制度，应当治罪。”存仁也坚持自下而上的法律，指责郑晓欺君罔上。于是命令在外地的案件归属有关部门，在京城的案件归属刑部。然而自从郑晓离职后，民间词讼，五城御史就擅自受理，不再遵守祖制了。

洪武年间，有人告发谋反的经勘问不实，刑部说应当抵罪。皇帝以此询问秦裕伯。回答说：“元朝时像这样的只判杖刑一百，大概是为了打开告发之路。”皇帝说：“奸恶之徒不抵罪，善良人被诬陷的多了。从今以后告发谋反不属实的，抵罪。”学正孙询揭发税使孙必贵是胡党，又揭发元朝参政黎铭常常自称老豪杰，诽谤朝廷。皇帝认为告发不是儒者该做的，放置不予追究。永乐年间规定，诬告三四人杖刑徒刑，五六人流放三千里，十人以上凌迟处死，家属迁徙到化外之地。

洪武末年，百姓多越级诉讼到京城，等查办事情，往往不实，于是严厉禁止越诉。命令老人管理一乡的诉讼，会同里胥判决，事情重大的才报告官府，但最终不能制止，越诉的人越来越多。于是使用重法，发配到边疆戍守。宣德年间，越诉查证属实的免罪，不实的仍然戍边。景泰年间，不论虚实，都发配到口外充军，后来不以此为定例。

登闻鼓，洪武元年设置在午门外，一名御史每天监督，不是大冤屈和机密重大事情不得击鼓，击鼓就引奏皇帝。后来移置到长安右门外，六科和锦衣卫轮流接收并奏报。圣旨下达后，校尉领取驾帖，送到有关部门审理，蒙蔽阻挠的治罪。龙江卫吏有过错，被罚书写，正值母亲丧事，请求守丧，吏部尚书詹徽不批准，于是击鼓诉冤。太祖严厉责备詹徽，让该吏完成守丧。永乐元年，县令因贪赃戍边，击鼓陈述情况。皇帝为此交给法司，那人说确实收受贿赂，但年老昏愦所致，希望皇帝哀悯。皇帝因为他诚实认罪，屈法宽宥了他。宣德年间，值登闻鼓给事林富进言：“重罪囚犯二十七人，因为奸盗应当处决，击鼓诉冤，烦扰轻慢不应宽宥。”皇帝说：“登闻鼓的设置，正是为了通达下情，怎么说烦恼？以后凡是击鼓诉冤的，阻挠的治罪。”

凡是揭发控告原审问官员的，成化年间规定，核查追究属实后，才逮捕审讯。弘治年间，南京御史王良臣弹劾指挥周恺等人仗势贪财，周恺等人于是揭发王良臣。皇帝下诏南京法司逮捕关押会同审问。侍郎杨守随进言：“这与旧章程不合。请求从今以后，官吏军民上奏诉讼，牵连其他事情，摘拾原审问官的，立案不处理。所奏事情仍然命令审结，虚假欺诈的拟罪，原审问官枉法裁判的也治罪。”于是将他的建议下交三法司。法司回复奏报同意请求，皇帝听从。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命令主事厅会同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员，执行刑罚处决罪囚。二十九年，同时派遣锦衣卫官员。此后只有主事会同御史，将笞刑杖刑罪在打断厅执行完毕，附入案卷，奉旨的次日覆命。万历年间，刑部尚书孙丕扬进言：“断案不快，是由于公文往来牵制的原因。议断已经完成，刑部和大理寺各自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就送大理寺。大理寺审查批准，次日就归还刑部。有差错的追究处理，这样事情可以统一。至于处决和检验，命令御史在初三、初六、初九按规定会同，其余日子只会同大理寺官员以加快遣送。徒刑流放以上，刑部和大理寺详细审讯，笞刑杖刑小罪，听由堂部处分。”命令按照建议实行。

凡是狱囚已经审录，应当决断的限期三日，应当起发的限期十日，超过期限按日笞刑。囚犯拖延滞留致死的判徒刑，这是旧例。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瑯进言：“近来狱吏苛刻，犯罪不分轻重，一概加以幽禁，案件不论新旧，动辄拖延时间。在示意之间，论奏还未完成，囚犯的骨头已经腐烂。又何况偏远州县，督察不到，奸吏悍卒倚仗监狱牟利，有的扼制饮食来困住他们，有的转移到污秽处折磨他们，各种痛苦齐备，十中无一存活。我观察律令所载，凡是逮捕关押囚犯，年老有病的必须分散收押，轻重按类别分，枷锁、铐链、垫席必须按时整治，凉浆暖匣必须按时准备，无家的给予衣服，有病的给予医药，逾期监禁有科罚，疏决有诏令。这是祖先的良法美意，应命令臣下共同奉行。凡是逮捕关押的日期以及已结案、未结案、疾病、死亡的，各自记载在文册上，申报长官，比较其结案的快慢，病故的多少，作为功过而进行升降。”皇帝非常赞同他的话，并且命令中央地方有用刑严酷导致杀害人命的一律贬斥为民，即使才学操守可观，也不得推荐。

凡是中央地方审问刑案的官员，只有死罪和窃盗重犯，才使用拷讯，其余只用鞭扑等常规刑罚。酷吏动不动使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以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者灌鼻、钉指，使用直径一寸的懒杆、不去棱节的竹片，或者鞭打脊背、两踝造成以上伤害的，都奏报请旨，罪至充军。

停刑的月份，从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停刑的日期，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共十天。检验尸伤，照磨司领取刑部盖印的尸图一幅，委托五城兵马司依法检验，府则由通判、推官，州县由长官亲自检验，不得委托下属。

监狱囚犯贫穷不能自给的，洪武十五年规定，每人每天给米一升。二十四年废除。正统二年，因为侍郎何文渊的建议，下诏恢复旧制，并且命令将赃罚的破旧衣服分发给囚犯。成化十二年，命令有关部门购买药材送到刑部，又广泛设置惠民药局，治疗囚犯。到正德十四年，囚犯的煤炭、灯油、药料，都设立定额银两固定数量。嘉靖六年，因为运炭等有劳力的罪囚，折价买米，上交刑部仓库，每年大约五百石，于是停止征收。每年冬天发给棉衣裤各一件，提牢主事检验发放。

犯法被没收家产的人，洪武元年规定，除谋反叛逆外，其余罪犯只没收田产和牲畜。二十一年，下诏对谋反、奸党及制造伪钞的人，没收其资产和人口，但把农具和耕牛发还给他们。应当抄家登记的情形有：奸党、谋反大逆、奸党恶、制造伪钞、杀死一家三人、采生拆割的首犯。至于《大诰》中规定的十条，后来并没有使用过。关于复仇，只有在祖父被殴打这一条中出现，规定：“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而子孙擅自杀死行凶人的，杖六十。当时立即杀死的，不论罪。其他亲属被人杀害而擅自杀死凶手的，杖一百。”按法律，罪人应处死，如果已经被拘捕，而抓捕的人擅自将其杀死，处罚也止于此。所谓家属人等，自然包括兄弟在内，其条例可以类推。

凡是处决囚犯，每年朝审结束后，法司将死罪案件报告皇帝请示，刑科三次复奏，得到圣旨后才能行刑。在外地的案件在冬至前奏报处决名单，会审后处决。正统元年，下令重囚三次复奏完毕后，仍要请领驾帖，交付锦衣卫监刑官，带领校尉到法司，提取囚犯赴刑场。又规定，临刑前有诉冤的囚犯，直接击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子封进，同时批给校尉手令，快马奔赴刑场，暂停行刑。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人因囚犯廖鹏父子及王钦、陶杰等人颇有内援，担心皇帝心意不决，便上言：“往年三次复奏完毕后，等驾帖时已经中午，登闻鼓下仍然接受诉词，得到回报时已到未时申时，再请示后才行刑，时间已过酉时，大大违背了在街市行刑、与众人一起抛弃罪人的本意。请求从今以后处决囚犯，在未时前结束。”皇帝听从了。七年议定，重囚有冤情，家属在临刑前一天击鼓，第二天午前下达，过午行刑，不再复奏。南京处决囚犯，没有刑科复奏的先例。弘治十八年，南京刑部奏报应当立即处决的三名囚犯，大理寺已经审理核准，下发法司商议，认为：“在京城的重囚，间或有应当立即处决的，审理核准奏请后，到刑科三次复奏，有时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没有复奏的惯例，请求等到秋后审理完毕，分类奏报定夺。如有难以按常例处理的巨恶，再另行奏请处决，著为法令。”皇帝下诏同意。各省处决囚犯，永乐元年规定，死囚一百人以上的，派御史审理处决。弘治十三年，规定每年派往审理处决重囚的官员，都在霜降后到达，限期复命。

凡有大庆及灾荒都实行赦免，但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意犯罪的不赦。律文说：“赦免时临时确定罪名，特免或降级从轻的，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属于会赦时予以原宥的情况，这是不赦者也得以宽宥。如果是传旨大赦，没有另外规定罪名的，则仍然按照常赦不原的律条处理。自仁宗设立赦条三十五条，都是杨士奇代笔草拟，全部革除永乐年间的弊政，历代沿用。凡先朝不利于民的政策，都援引遗诏或登极诏革除。凡以赦前事告发他人罪行的，就按所告的罪名处罚告发者。弘治元年，百姓吕梁山等四人因犯盗窃杀人罪被处死，遇到赦免，都御史马文升请求免死发配戍边，皇帝特命依律斩首。世宗虽然多次停止行刑，尤其谨慎不肯赦免。廷臣多次援引赦令，想宽宥大礼之狱和建言诸臣，世宗更加坚持不允。到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辂残酷杀害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请应当发配口外，皇帝却特命按照诏书宽宥，而以违反诏书责罚王廷相等人。四十一年，三殿建成，群臣请求颁布赦令。皇帝说：“赦免是小人的幸运。”不允。穆宗登基广施恩泽，即使是徒刑流放人犯已到配所的，都允许放还，这是为迁谪诸臣考虑。

有明一代刑法的大致情况如此。太祖开国之初，鉴于元末官吏贪冒，严惩贪官污吏，将各衙门犯法者的姓名张贴在申明亭以示警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罪，宽宥后恢复职务，将过失写于榜文挂在门上，使其自省。若不悔改，依法论处。多次颁布犯谕、戒谕、榜谕，都附以刑象，告示天下。到十八年《大诰》编成，作序说：“各衙门敢有不急公而务私的，必定深究其根源而治罪。”三编《大诰》所列凌迟、枭示、灭族之刑的，不下千百人，弃市以下数以万计。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肯出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召不到，都被诛杀并没收家产。“寰中士夫不为君用”这一科条就是这样设立的。其《三编》稍为宽容，但所记进士监生罪名，从一犯到四犯的还有三百六十四人。侥幸不死恢复职务的，大都戴着斩罪的帽子办事。他推究中外贪污的根源，认为六部是罪魁，郭桓是首恶。郭桓是户部侍郎。皇帝怀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人与郭桓勾结为奸利，从六部左右侍郎以下都被处死，赃物七百万，供词牵连直省各官吏，被牵连处死的有数万人。追查赃物寄存借出的情况遍及天下，中等人家大抵破产。当时都归咎于御史余敏、丁廷举。有人进言，皇帝便亲笔诏书列举郭桓等人的罪行，而判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平息天下人心，说：“朕诏令有关部门除奸，却反而又生奸扰害百姓，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赦。”在此之前，十五年空印案发。每年布政司、府州县官吏到户部核对钱粮、军需等事，因道路遥远，预先携带空印文书，遇到部里驳回就修改，习以为常。到这时，皇帝怀疑有奸，大怒，判各长官死刑，佐贰官杖一百充军。宁海人郑士利上书为其申冤，又被杖责充军。这两案所诛杀已超过应有之数。而胡惟庸、蓝玉两案，株连处死的将近四万人。

然而有时也能顾全大体，有所宽宥释放。沅陵知县张杰应当输作服役，自己陈述母亲贺氏，在元末战乱中守节，现在年老无人赡养。皇帝认为可以激励风俗，特赦免他，提升张杰官秩，让他回家终养母亲。给事中彭与民被囚禁，他的父亲上表诉哀。皇帝立即释放他，并赦免同囚的十七人。有死囚的妻妾为丈夫诉冤，法司请求对她们施以黥刑。皇帝认为妇人替丈夫申诉，是其职责，不予治罪。都察院判应处死的二十四人，命群臣审讯，有冤情的，减数人死罪。真州百姓十八人图谋不轨，被处死，而释放了应当连坐的母亲和孩子。所任用的深文周纳的官吏如开济、詹徽、陈宁、陶凯等人，后来都因罪被诛杀。也多次宣布仁爱之言，不想专用刑罚。曾行至郊坛，皇太子跟随，指着道旁的荆棘说：“古人用这种木料做扑刑之具，因能祛风，虽寒冷也不伤人。”尚书开济建议法律要细密，皇帝告诉他说：“竭泽而渔，会伤害小鱼；焚林打猎，会祸及幼兽。法律过于巧妙细密，百姓如何自全？”开济惭愧谢罪。参政杨宪想加重刑罚，皇帝说：“想从重典中求生，如同在锅里找鱼，难以活命。”御史中丞陈宁说：“法重则人不轻易犯法，吏察则下无遁情。”太祖说：“不对。古人制刑是为了防恶卫善，所以唐虞时代画衣冠、异章服作为刑罚，而百姓不犯法。秦朝有凿颠、抽胁之刑，三族之诛，而监狱成市，天下怨叛。没听说用商鞅、韩非的方法，能实现尧舜之治的。”陈宁惭愧而退。又曾对尚书刘惟谦说：“仁义，是养民的膏粱；刑罚，是惩恶的药石。舍弃仁义而专用刑罚，是用药石养人，怎能说是善治呢？”大概太祖用重典以惩治一时，而酌量中制以垂范后世，所以猛烈的治理，宽仁的诏书，相辅相成，不曾偏废。建文帝继承守成，专想以仁义教化百姓。元年刑部报告囚犯，比太祖时减少十分之三。

成祖发起靖难之师，全部指忠臣为奸党，严重的加以族诛、掘墓，妻女发配浣衣局、教坊司，亲党被贬谪充军的到隆庆、万历年间还有勾补不绝的。抗拒的都已被杀尽，又怕人们私下议论，特别痛恨诽谤。山阳百姓丁钰告发其乡人诽谤，致使数十人获罪。法司迎合皇上心意，说丁钰有才能可用，立即任命为刑科给事中。永乐十七年，再次重申禁令。而陈瑛、吕震、纪纲等人先后当权，专以刻薄严酷巩固宠信。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多无罪而死。然而皇帝内心知道苛法不对，间或显示宽大。千户某人在桐油皮鞭中灌入桐油来打人，刑部判以杖刑，皇帝命令一并罢免其官职。法司奏报冒领官粮的，皇帝命令立即处死，刑部为其复奏。皇帝说：“这是朕一时之怒，过当了，那依照法律吧。从今以后犯罪都要五复奏。”

到仁宗性情非常仁恕，刚即位，对金纯、刘观说：“你们都是国家大臣，如朕处理法律失当，必须另外坚持奏报，朕不难听从善言。”于是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到御榻前，告谕说：“近年法司的滥刑，朕岂能不知。他们所拟的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罗织，先帝多次严切告诫。所以死刑必四五次复奏，而法司毫不留意，甘为酷吏而不惭愧。从今审理重囚，你们三人必须一同前往参加审判，有冤枉压抑的，即使是细小之事也必须上奏。”洪熙改元，二月告谕都御史刘观、大理卿虞谦说：“过去法司以诬陷为功劳，有人因片言涉及国事，就论为诽谤，身家破灭，不能再辨明理直。现在几个月间，这种风气又萌发。治道所急的是求言，所患的是以言为讳，为何要禁止诽谤呢？”因而看着杨士奇等人说：“此事必须以诏书实行。”于是杨士奇承旨，将皇帝的话记载于己丑诏书中说：“若朕一时过于嫉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的，法司要再三执奏，三奏不允则到五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一定应允才停止，永为定制。文武各部门也不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断绝人后代。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大逆外，其余罪犯只坐本身，不得一切用连坐法。告发诽谤者不予治罪。”在位不到一年，仁爱恩泽已经广布了。

宣宗继承之后，更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驳回纠正猗氏县民妻王骨都杀夫的冤案，皇帝严责刑官，尚书金纯等谢罪，才作罢。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贼，应当斩首，家人击登闻鼓诉冤。重新审查确实不是盗贼。命令释放群儿等人，而严责都御史刘观。此后每次上奏囚犯，神色惨淡，因此御膳都废了。有时亲手撤去案牍，对左右说：“告诉刑官稍微缓一缓。”一天，在文华殿与群臣讨论古代肉刑，侍臣回答说：“汉朝废除肉刑，人们就轻易犯法。”皇帝说：“这完全取决于教化，岂关肉刑的有无。舜法有流放、宽宥、赎刑，而四凶之罪只限于流放处死。可见当时受肉刑的，必定都是重罪，不滥施。何况汉承秦弊，挟书有律，如果一概用肉刑，受伤的人必定多了。”第二年，撰写《帝训》五十五篇，其中一篇是恤刑。武进伯朱冕说：“近来派舍人林宽等押送囚犯一百一十七人戍边，到达的只有五十人，其余都死在路上。”皇帝发怒，命法司彻底查办。皇帝宽仁的诏令每年颁布，审阅囚犯多次判决释放，有时达到三千人。告谕刑官说：“我担心他们瘦死，所以宽贷他们，不是常制。”这时，官吏纳米一百石或五十石，可以赎免杂犯死罪，军民减十分之二。各边卫十二石，辽东二十石，于规定太轻，但唯独严惩贪官之罚。命文职犯贪赃者都依律科断。因此用法轻，而贪污之风也不很猖獗，然而明制重视惩治朋党。都御史夏迪在常州催粮，御史何楚英诬告他受贿。各司惧怕获罪，明知其冤，不敢申辩，夏迪最终充任驿夫愤恨而死。以宣宗的宽仁，而大臣有冤死的，这是立法的弊端。

英宗以后，仁宗、宣宗时期的清明政治开始衰落。正统初年，杨士奇、杨荣、杨溥主持朝政，仍然严格遵守祖宗法规，禁止朝廷内外各衙门滥用刑罚。刑部尚书魏源因发生旱灾，上报疑难案件，请求命令各地巡抚审讯复核，得到批准。没有巡抚的地方，就命巡按负责。清军御史、行在都察院也把疑难案件上报，进行全面审讯复核。御史陈祚上奏说：“法司审理案件，大多违背律令，专门追求苛刻严峻。比如户部侍郎吴玺举荐有淫乱行为的主事吴軏，应该按‘贡举非其人’定罪，却用‘奏事有规避’的律条判了斩刑。等到吴軏上吊自杀，狱官和狱卒的罪责，明明有递减的律条，却援引‘不应为事理重者’的条文，一概处以杖刑。根据情理制定法律，祖宗的防范非常周密，但法司却这样从轻罪改为重罪，这不是推广圣朝仁厚之道的做法。今后如果有人胡乱援引重律，请按‘变乱成法’治罪。”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并因此申明警戒。到正统六年，王振开始扰乱朝政，多次侮辱朝廷大臣，刑法制度大为混乱。侍讲刘球逐条上奏十件事，其中说：“上天降下灾祸警告，大多是因为刑罚不当。应当完全信任法司，看他们是否有徇私不当之处，并加以治罪。即使有触犯皇帝的情况，比如汉朝的‘犯跸’‘盗环’之类的事，也应当听从张释之坚持上奏并从其议。”皇帝没有采纳。而刘球就因为这份奏疏触怒了王振，最终死在狱中。然而那些残酷暴虐的事情，大多是王振干的，皇帝的内心还很宽厚平和。正统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上报一百多名因斗殴杀人等罪的人犯，请求宽恕，全都免死改判充军戍边。景泰年间，阳谷主簿马彦斌应当被斩首，他的儿子马震请求代父受死。朝廷特别宽恕了马彦斌，把马震编入边卫充军。大理少卿薛瑄说：“法司拟定罪囚，常常额外加上评语上奏，扰乱律法本意。”皇帝下诏，法官审理案件一律依照法律，不许胡乱增加评语。景泰六年，因灾害异常，审讯复核朝廷内外的刑案，保全救活的人非常多。天顺年间，诏狱大量兴起，三法司、锦衣卫狱中关押了很多囚犯未能判决，官吏常常泄露案情作奸犯科。都御史萧维桢依附徐有贞，冤枉杀害了王文、于谦等人。而刑部侍郎刘广衡随即因伪造制文，判了徐有贞斩刑。此后锦衣卫校尉四处出动，天下不得安宁。然而霜降后审讯复核重刑囚犯，实际上是从天顺年间开始的。到成化初年，刑部尚书陆瑜等人提请，下令执行此制。案件上报后，根据情节可以怜悯和可疑的，免死发配充军。历代都遵行这一做法，人们得以沾沐到法外施恩。

宪宗即位时，敕令三法司：“朝廷内外文武群臣，除贪赃罪外，凡在官府登记在册的罪名，全部予以洗刷清除。”此后每年都这样做。成化十年，应当处决囚犯时，因冬至节临近，特命过完节再行刑。随后给事中进言，冬至后行刑不合时令，于是下诏等到次年冬月再执行。山西巡抚何乔新弹劾拖延审理案件的金事尚敬、刘源，并说：“凡是二司不判决诉讼案件的，超过半年以上，都应当奏请追究审问。”皇帝说：“刑狱是重要的事情，《周书》上说：‘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这是针对没有查清案情的情况说的。如果已经查清了案情，就应该立即判决。无罪的人被关押，往往死在狱中，这是司法官员杀害了他们。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了拖延关押囚犯的条款，马上把何乔新的奏议，通行天下。”又制定规章，凡是盗贼赃物证据不确凿、人命死伤未经勘验，就施加酷刑致死在狱中的，审查勘验是否明确有故意或过失，不分军民官员，都按酷刑案例处理，贬为平民。侍郎杨宣的妻子凶狠善妒，杀了十多个婢女，刑部拟按命妇犯罪的特例判处，皇帝特命杖打五十。当时皇帝有很多错误的施政，但在刑狱方面特别谨慎，失误只有一两件事。曾经想杀一个囚犯，不允许复核上奏。御史方佑再次请求，皇帝发怒，将方佑杖责后贬官。吉安知府许总有罪，宦官黄高唆使法司判他斩刑。给事中白昂以未经审讯复核为由请求缓行，皇帝不听从，竟然连夜将许总斩首。

孝宗刚即位，免除了应处决的死罪四十八人。弘治元年，知州刘概因妖言罪被判斩刑，因王恕力争，得以长期关押。弘治末年，刑部尚书闵珪审理重大案件，违背了皇帝的旨意，判罚很久没有下达。皇帝和刘大夏谈到这件事，刘大夏回答说：“臣子执法效忠，闵珪的做法没有什么可奇怪的。”皇帝说：“暂且说说自古以来君臣之间有过这种事吗？”刘大夏回答说：“臣幼年读《孟子》，见到瞽瞍杀人，皋陶拘捕他的说法。闵珪所坚持的，不足以深加责备。”皇帝点头同意。第二天奏疏批下，就按照闵珪的拟判执行。前后担任刑部尚书的何乔新、彭韶、白昂、闵珪，都是执法公平的人，天下一致称颂仁德。

正德五年会审重刑囚犯，减免了二人死刑。当时冤案泛滥，监狱人满，李东阳等人借风沙天象进言，皇帝特许宽大处理。但司法官员害怕触怒刘瑾，所上报的只有这些。后来在街市上凌迟处死流贼赵鐩等人，剥了六个头目的皮。法司上奏说祖训有禁令，皇帝不听。不久用这些皮制作了马鞍和脚镫，皇帝经常骑马使用。而廷杖直言的大臣，也是武宗朝最为严重。

世宗即位七个月，因日精门发生火灾，清理审理冤案，命令重新审讯缓期处死的三十八人，廖鹏、王瓛、齐佐等人也在其中。给事中李复礼等人进言：“廖鹏等人都是江彬、钱宁的党羽，是国法必诛之人。”于是命令仍按原样关押。后来都陆续被处死。自从杖打那些争论大礼的大臣后，就开始痛加折辱朝廷大臣。嘉靖六年，命令张璁、桂萼、方献夫代理三法司，篡改李福达的案子，想要按奸党罪判处马录。杨一清极力抗争，于是将马录充军，而获罪的有四十多人。张璁等人把这当作自己的功劳，于是请求皇帝编纂《钦明大狱录》颁布天下。这个案子所判处的，大多是张璁三人以前有嫌隙的人。用祖宗的法律，来供权臣排斥陷害，而皇帝却不觉悟。嘉靖八年，京城百姓张福杀了母亲，诬告是张柱所杀，刑部郎中魏应召复审后查得实情。但皇帝因为张柱是武宗皇后的家仆，有意要曲法处死他，命令侍郎许讚完全推翻审讯记录，并把都御史熊浃和魏应召关进监狱。此后，皇帝猜忌日益严重，冤案很多，虽然偶尔下令宽大处理，但内心主张苛刻。曾告谕辅臣：“近年来连年因灾异免刑，现在又到了刑科三覆请旨的时候。朕考虑死刑是重要的事，想要将盗掘陵墓殿宇等物以及殴打辱骂父母严重违背伦理的罪犯处决，其余的命法司重新审理，与卿等共同讨论，要慎重再慎重。”当时认为这样抓住了大体。过了几年，大理寺奉诏审理上奏应该减死的囚犯。皇帝说这些囚犯罪行都不可赦免，却假借恩例纵容奸人破坏法律，于是将大理寺丞以下官员分别降职或罢免。从嘉靖九年举行秋季谢醮免于处决囚犯以后，有时因祥瑞，有时因郊祀大报，停刑的典礼每年都举行。但皇帝屡次谴责执法官员，认为他们不按时请旨，甚至到冬至临近，废弃大义而讨好市恩。于是削去刑部尚书吴山的官职，降调刑科给事中刘三畏等人。嘉靖中期更加肆意诛杀，连宰相夏言也未能幸免。到嘉靖三十七年，才亲笔下谕旨说：“管理百姓的官员没有完全得到合适的人选，任意作威作福。湖广幼民吴一魁两命被冤枉处死，母亲又被逮捕，情势紧迫无处控诉，不远万里到皇宫叩门告状。由此推断，含冤受屈的不知有多少。你们应该迅速体会朕的心意，格外加以怜悯体恤。仍然通行天下，让所有人都明白。”这份诏书，充溢着哀痛忧国的心思。嘉靖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怒皇帝，刑部判处他死刑。皇帝把他的奏章扣住不发，海瑞得以长期关押。穆宗即位，徐阶根据皇帝的意思起草遗诏，全部召还被贬逐的大臣，优厚抚恤死者，释放关押的囚犯。读诏书的人无不感叹。

万历初年，冬季，已经三次下诏停刑。万历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再次传达圣旨：“奉圣母谕旨，大婚日期临近，命令阁臣在三覆奏的本子上，拟旨免刑。”张居正说：“祖宗旧制，凡是犯死罪经审讯查明的，依律在街市处死。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斋醮，才下令暂时免于处决的命令，有时也根据御笔勾决，酌量执行。这只是近年姑息的弊病，不是旧制。臣等详细审阅各囚犯的罪状，都是灭绝天理、败坏伦常的，圣母只看到犯罪的人被处死值得怜悯，却不知道他们所杀害的人都含冤蓄愤在幽冥之中，如果不稍微为他们洗雪冤痛，怨恨之气，上冲天地和气，所伤害的必定很多。现在不行刑，年复一年，监狱人满，既耗费关防，又违背国典，对于政体更是大错。”给事中严用和等人也这样上言。下诏同意了。万历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求释放建文朝忠臣的亲属。命令除齐泰、黄子澄两家外，方孝孺等人遭连坐的都被查实开释。皇帝性格仁慈柔弱，唯独厌恶提意见的人。从万历十二年到三十四年，朝廷内外官员被杖责、充军、贬为平民的达到一百四十多人。后来不再上朝，刑罚很少使用，死囚多次停止处决或免死。天启年间，酷刑很多，另见记载，这里不详细论述。

庄烈帝即位后，诛杀了魏忠贤。崇祯二年，钦定逆案共分六等，天下拍手称快。但此时承接神宗朝政治废弛、熹宗朝昏乱之后，皇帝锐意整顿，用刑比较急促，很多大臣被关进监狱。崇祯六年冬讨论处决囚犯，皇帝身穿素服到建极殿，召阁臣商讨，但温体仁没有做任何平反。陕西华亭知县徐兆麒到任才七天，县城失陷，被判死刑。皇帝心里怜悯他，温体仁却不加救援。崇祯十一年，南通政徐石琪上疏营救郑三俊，并说：“皇上登基以来，各位大臣被记载入刑书的有将近千人，监狱都关满了。假使情理与法律都相合，尚且值得怜悯，何况在威严之下恐惧不安的人呢。只有顺从而没有挽回，只有揣摩而没有补救，株连蔓延，九死一生，这难道是圣人用刑以体恤为要的本意吗！”皇帝没有采纳。当年冬天，因彗星出现，停刑。那些事关边疆、钱粮、剿寇的案子，下诏刑部五天内结案上报。崇祯十二年，御史魏景琦在西市监刑，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即将被斩首，忽然宦官本清奉命飞马赶到免除死刑，于是释放了十一人。第二天，魏景琦回奏，被责罚关进锦衣卫狱。大概是因为囚犯中有喊冤的，皇帝下令停刑请旨，而魏景琦仓促间未能分辨，所以获罪。崇祯十四年，大学士范复粹上疏请求清理监狱，说：“狱中文武被牵连的官员达到一百四十多人，十分令人痛心。”没有答复。这时国事日益紧迫，只用重法来约束群臣，补救过失都来不及，最终也无法挽救国家的动乱和灭亡。

## 关键人物

- **太祖**：明朝开国皇帝；创立三法司、贯城，制定会审条例，强调恤刑
- **成祖**：明朝第三位皇帝；制定热审条例，重申会审制度
- **仁宗**：明朝第四位皇帝；性情仁恕，令内阁学士会审重囚，颁布恤刑诏书
- **宣宗**：明朝第五位皇帝；多次恤刑，撰写《帝训》恤刑篇，宽仁诏令每年颁布
- **英宗**：明朝第六位皇帝；天顺年间定朝审制度
- **宪宗**：明朝第九位皇帝；成化年间定大审制度
- **孝宗**：明朝第十位皇帝；执法公平，信任刑部官员
- **世宗**：明朝第十二位皇帝；猜忌苛刻，频繁停刑又严责法司
- **神宗**：明朝第十四位皇帝；性格仁慈柔弱，厌恶提意见，后期刑罚少用
- **张居正**：万历初年首辅；反对停刑，坚持祖制

## 时间线

- **洪武年间**：设置三法司并建贯城；三法司制度确立
- **洪武三十年**：定会官审录条例；大案必须当面审讯
- **永乐二年**：始行热审；判决遣送轻罪
- **永乐七年**：复会审制度；承天门会审
- **仁宗时期**：命内阁学士会审重囚；重囚有可疑者再审问
- **宣德二年**：行春审；判决遣送一千多人
- **天顺三年**：定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重囚
- **成化十七年**：定大审制度；每五年一次，司礼太监与三法司堂上官审录
- **弘治元年**：何乔新请复提审用精微批文；恢复旧制
- **嘉靖十年**：热审减等的规定；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减一年
- **时间不明**：张居正反对停刑；继续行刑
- **崇祯时期**：用刑急切，大臣多被下狱；监狱人满，国事日非

## 地点

- **贯城**：三法司所在地，建于太平门外钟山北
- **承天门**：会审和行刑场所
- **午门**：登闻鼓设置处
- **长安右门**：登闻鼓移置处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是《明史·刑法志》的核心部分，系统总结了明代刑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演变脉络，是理解明代的司法运作和统治特点的关键。

## 标签

- 三法司
- 贯城
- 朝审
- 大审
- 热审
- 寒审
- 登闻鼓
- 恤刑
- 赦免
- 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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