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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八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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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刑法渊源是唐代,把笞、杖、徒、流、死作为五种刑罚。从笞打十下到五十下,是五等笞刑。从杖打六十下到一百下,是五等杖刑。徒刑从杖打六十下、服刑一年开始,每等增加杖打十下,刑期增加半年,直到杖打一百下、服刑三年,是五等徒刑。流刑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而且都要加杖打一百下。死刑有两种:斩首和绞刑。这是正规的刑罚。那些律例中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刑罚,有的取自前代,有的由明代自己创立,总之都不是正规的刑罚。
清太祖、太宗统治辽东时,刑罚制度还很简略,重的就斩首,轻的就用鞭打或棍打而已。等到世祖进入山海关,沿袭明代的制度,初次颁布刑律,笞刑、杖刑按五折合十计算,并注明在各自刑罚的条款中。康熙朝现行的条例改为四折除零。雍正三年的律例,才依照条例在各个本刑中注明板数。徒刑、流刑加杖,也到发配地按照数目折合责打。大概是怕责打过多,导致伤害生命,这是法外开恩。文武官员犯笞刑、杖刑,则分别公私情形,用罚俸、降级、降职调离来代替,直到革职为止。
徒刑,就是奴役的意思,是对犯人的奴役和侮辱。明代发给盐场冶铁场煎盐炒铁,清代则发给本省的驿站递送。那些没有驿站的县,分派到各个衙门充当水火夫等各种杂役,期限满了就释放。
流放犯人,最初的制度是由各县解送到巡抚衙门,按照里程数目,酌情发放到各地荒芜以及沿海的州县。后来因为各省分派不均,难免有趋避选择的弊端。乾隆八年,刑部开始编纂《三流道里表》,将某省某府所属的流放犯人,应该流放二千里的发到何省何府安置,应该流放二千五百里的发到何省何府安置,应该流放三千里的发到何省何府安置,按照计算路程,限定地址,逐省逐府分别开列记载。后来在乾隆四十九年和嘉庆六年两次修订。但只是在州县的合并增加、道路里程的参差不齐上略有修改,大体没有改变。律文说:“犯人流放,妻妾要跟着去,父亲、祖父、子孙愿意跟随的听任其便。”乾隆二十四年,停止了强制妻妾同行的条例。那些军流遣犯自愿携带家属的,不得由官府资助遣送,这条律文就成了虚设。
斩首和绞刑,同样是死刑。但从汉代以来,有秋后处决犯人的制度。唐代律法除了犯恶逆以上以及奴婢、部曲杀死主人的,从立春到秋分不得上奏判决死刑。明代弘治十年上奏决定,真犯死罪决不待时的,凌迟十二条,斩首三十七条,绞刑十二条;真犯死罪秋后处决的,斩首一百条,绞刑八十六条。顺治初年制定律法,就在各条内分别注明,凡是律文不注明“监候”的,都是立即处决;凡是条例不说明“立决”的,都是监候。从此京城和外地的死罪大多在秋季判决,朝审于是成为一代的大典。杂犯斩绞准徒五年与杂犯三流总徒四年,大都是明代创立的。清律对于官吏受贿,枉法与不枉法,满贯的都改为实际绞刑,其余大多沿袭旧制。名实混淆,显得非常纷杂。
迁徙源于唐代的杀人移乡,但定罪却不同。律文沿用了几条,但都改为比照流刑减半、徒刑两年,并不迁徙到千里之外。只有条例对于土蛮、瑶、僮、苗人仇杀劫掳以及改土归流的土司犯罪,将家属实际迁徙。但各有固定的地方,也不限于千里。
明代的充军,主旨是充实边疆,不完全与流刑相附。清初裁撤了边卫,但仍然沿用充军的名称。后来就以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为五军,并且在满流以上,作为逐级加等的依据。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都是四千里。在京城由兵部确定地点,在外地由巡抚确定地点。雍正三年的律法,只在十五个布政司应发的省份大致编定。乾隆三十七年,兵部根据《邦政纪略》,编辑成《五军道里表》,凡是发配的,都按照表中所列。但名义上是充军,到了发配地并不进入军营操练,只在每月初一、十五检点一下,实际上与流犯没有区别。而满流加上附近、近边的路程,反而由远变近,审判官员常苦于其纷杂不一,而又有“发遣”的名目。最初只发往尚阳堡、宁古塔,或者乌喇地方安置,后来一并发往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喀尔喀、科布多,或者各省驻防为奴。乾隆年间,新疆开辟,条例又有发往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各回城分别当奴仆或种地的。咸丰、同治之际,新疆道路阻塞,又改为发往内地充军。这种制度屡经变化,但充军发遣只涉及本人。如果情节稍轻,还能得到赦免放回。比起明代永远的军戍,几代之后还要牵连本籍的子孙,有很大差别。至于文武官员犯徒刑以上,轻则到军台效力,重则到新疆当差。成案相沿,就成了定例。这又是充军发遣中的变通之处。
枷和杻,本来是用于拘禁狱中囚犯的。明代的问刑条例,在本身刑罚之外有时加上枷号,表示羞辱。清律“犯罪免发遣”条:“凡是旗人犯罪,笞刑、杖刑各按数目鞭打,军刑、流刑、徒刑免于发遣,分别枷号。徒刑一年,枷号二十天,每等递增五天。流刑二千里,枷号五十天,每等也递增五天。充军附近的,枷号七十天,近边、沿海、边外的八十天,极边、烟瘴的九十天。”原本立法的用意,也是因为旗人生前入册,壮年充当士兵,巩固根本,不便远离,有犯徒刑、流刑等罪,直接以枷号代替刑罚,这是强固本干的道理。但如果犯罪属于寡廉鲜耻,就开除旗籍,一律实际发配,不姑息。至于盗窃再犯加枷,初犯再犯按次数加枷,犯奸加枷,赌博加枷,逃军逃流加枷,以及一切行为不检、不顾名声的人酌情加枷,则没有旗人、平民的区别。康熙八年,刑部审议囚禁人犯只用细链,不用长枷,而枷号就专门成为行刑的用具。其期限最初不过一月、二月、三月,后来竟然有论年或永远枷号的。开始制度重的七十斤,轻的六十斤。乾隆五年,改定应枷号的人犯统统重二十五斤,但条例中还有用百斤重枷的。嘉庆以后,重枷肯定用三十五斤,而对于四川、陕西、湖北、河南、山东、安徽、广东等省的匪徒,又有系带铁杆石墩的条例,也是一时的创刑。
刺字,是古代肉刑之一,律文只严格用于贼盗。但后来条例越来越多,刺字用于缘坐、凶犯、逃军逃流、外遣、改遣、改发。有刺犯罪事由的,有刺地点的,还有分别刺满文、汉文的。最初刺右臂,其次刺左臂,再其次刺右面、左面。大体上律文多刺臂,条例多刺面。如果窃盗责令充当警迹,二三年没有过错,或者缉获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三名以上,条例又准许其除去刺字,恢复为良民。大概是厌恶恶行虽然严厉,但也不是不给予自新之路。
赎刑有三种:一是纳赎,无力缴纳的按律判决配刑,有力缴纳的按例纳赎。二是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以及妇人折杖,按律收赎。三是赎罪,官员正妻以及例难决定执行,和妇人有力者,按例赎罪。收赎名叫律赎,原本源于唐律的收赎。赎罪名叫例赎,是明代创行的。顺治年间修订律法,五刑不列赎银数目。雍正三年,才将明律赎图内应赎的银数斟酌修改,定为纳赎诸例图。但从康熙现行例定有承问官滥准纳赎交部议处的条款,而前明纳赎及赎罪诸旧例又经删改,所以律赎都照旧援用,而例赎则多成空文。
至于捐赎一项,顺治十八年,有官员犯流刑、徒刑、籍没认工赎罪例;康熙二十九年,有死罪在监人犯输米边口赎罪例;三十年,有军流人犯捐赎例;三十四年,有通仓运米捐赎例;三十九年,有永定河工捐赎例;六十年,有河工捐赎例。但都是事情结束后停止,历代沿用的,只有雍正十二年户部会同刑部奏准预筹运粮事例,不论旗人、平民,罪应斩首、绞刑,不是常赦所不原谅的,三品以上官员照西安驼捐例捐运粮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照营田例捐运粮银五千两,五、六品官照营田例捐银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民一千二百两,军流各减十分之四,徒刑以下各减十分之六,都准予免罪。西安驼捐,是雍正元年施行的,营田例则是雍正五年所定。乾隆十七年,西安布政使张若震奏请另定捐赎笞刑、杖刑的银数。经刑部审议,预筹运粮事例,杖刑、笞刑与徒刑不区分轻重,一律捐赎,终究不允当协调。除犯枷号、杖责者照徒刑捐赎外,酌量拟定分杖为一等,笞为一等。其数目,杖刑比照徒刑递减,笞刑比照杖刑递减。二十三年,下谕将斩首、绞刑缓决各犯纳赎的条例永远停止。遇到恩赦减等时,那些害怕远行的,再准予收赎。而赎金仍按照原拟罪名,不得照减等后的罪名计算。作为命令。此后官员赎罪的,都照运粮事例核定。刑部另外设置赎罪处,专门掌管此事。这又是律赎、例赎之外,另外自立的制度。
凌迟,用于十恶中不道以上的各重罪,号称极刑。枭首,则强盗居多。戮尸,用来对待恶逆以及强盗应枭首各犯在监病故的。凡是这些刑罚,大体都承用明律,略有变通,实行了二百多年。至于过失杀人赔给死者家属、窃盗割脚筋、重罪减等贯耳鼻、强盗贪官及窝藏逃犯没收家产,有的沿自盛京定例,有的是顺治朝偶然施行的严酷法令,不久就革除了,不是这里要论述的。
自从光绪变法,二十八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请各省普遍设立罪犯习艺所。经刑部审议批准,徒刑犯无需发配,按照年限,在本地收入习艺所学习手艺。军流为常赦所不原谅的,照定例发配,到配所一律收所习艺。流刑二千里限定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八年,三十里十年。遣军照满流年限计算,期限满了释放,听其自谋生计,并准许在配所入籍为民。如果为常赦所能原谅的,无论军流,都无需发配,就在本省收所习艺。工作年限,也照前计算。从此五种徒刑都不发配,就是军流发配的,数目也锐减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删除充军名目,将附近、近边、边远并入三流,极边及烟瘴改为安置,仍与当差并行。从此五军只留其二,而刑名也改变了。三十年,刘坤一、张之洞会奏变法第二折内,有体恤刑狱九条。其中省刑责条内,经法律馆审议批准,笞刑、杖刑等罪,仿照外国罚金的办法,改为罚银。凡是律例内笞刑五等,以五钱为一等,到笞五十罚银二两五钱,杖六十的改为罚五两。每一等加二两五钱,依次递加,到杖一百改为罚十五两为止。如果无力完纳,折为做工。应罚一两,折做工四天,依次递加,到十五两折做工六十天为止。但窃盗不便罚金,商议将犯窃应拟笞刑的,改判工作一月;杖六十的,改判工作两月;杖七十到一百,每等递加两月。又附片请求将军流徒刑加杖一概宽免,无需决责。从此笞刑、杖刑两种刑罚被废除了。
三十一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上奏请求删除几项严苛的刑法,大致说:“现行法律条例条目非常繁多,而最重的刑罚,急切需要先讨论删除的,大约有三件事:一是凌迟、枭首、戮尸。凌迟这种刑罚,唐朝以前没有这个名称。《辽史·刑法志》才开始把它列入正式刑罚。宋朝从熙宁以后,逐渐也沿用了。元、明到现在,相沿没有改变。枭首在秦、汉时只用于灭族的诛杀,六朝梁、陈、齐、周各朝的法律,才开始在斩刑之外另立枭首的名目。从隋朝到元朝,又废弃不用。现在的斩枭,仍然是明朝的制度。戮尸这件事,只有秦朝成蟜的军队反叛,他的军吏都被斩首戮尸,见于《秦始皇本纪》。此外历代刑制,都没有这种法律。明朝自万历十六年,制定了戮尸的条例,专门指谋杀祖父母、父母而言。本朝沿袭了它,后来更推广到强盗。所有这些残酷重刑,固然是用来惩戒凶恶的。但是刑罚到了斩首,身首分离,已经极为悲惨。如果生命在顷刻之间,还要让他受尽剁成肉酱的痛苦,气息早已消亡,刀锯之刑仍然难免,揣摩仁人的心意,一定会感到凄惨不乐。如果说将用来惩罚本犯,那么被处刑的人魂魄哪里知道;如果说用来警戒众人,那么看惯听惯了,反而会感召他们的残忍本性,实在不是圣世所应该遵循的。请求将凌迟、枭首、戮尸三项,一概删除,死罪只到斩决为止。凡是法律条例内凌迟、斩枭各条,都改为斩决。斩决以下,依次递减。一是缘坐。缘坐的制度,起源于秦朝的参夷及收司连坐法。汉高后废除三族令,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当时认为这是盛德之事。可惜灭族的诛杀,还间或使用。晋代以下仍然有家属随从坐罪的法律,唐律只有反叛、恶逆、不道,法律有缘坐,其他没有。现在法律则奸党、交结近侍各项都有缘坐了,反狱、邪教各项也有缘坐了。一个案件株连,动不动就几十人。因为一个人的缘故而波及全家,把无罪的人处以重罪,汉文帝认为这是不正之法反而害了百姓,北魏崔挺曾说‘一人有罪,牵连整个家族,那么司马牛就要受桓魋的惩罚,柳下惠就要受盗跖的诛杀,不也可悲吗’,这些话都是确当的言论。现在世界各国,都主张刑罚只及于本人一身的原则,与‘罪人不孥’的古训实在相符合。请求将法律内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全部予以宽免。其余条款有连及家属的也照此办理。一是刺字。刺字是古代的墨刑,汉代的黥刑。文帝废除肉刑而黥刑也废除了,魏、晋、六朝虽然有逃奴劫盗的刺字,但实行不久就废除了。隋、唐都没有这种法律。到后晋天福年间,才开始创立刺配的制度,相沿至今。起初不过是窃盗逃人,后来日渐增加烦琐严密。在立法的本意,原是想使坏人知道羞耻,也许能悔过而向善。哪里知道惯于为非作歹的人,正好给了他标记,助长他的凶横。而偶然触犯法网的人,则黥刺一受,终身受辱。肉刑早已废除,而这种方法独自存在,汉文帝所说的刻肌肤、痛苦而不道德,未能收到辅助教化的益处,而只留下这个不道德的名声,哪里是仁政所应该做出来的。拟请将刺字条款,一概删除。凡是窃盗都命令收入场所学习技艺,按罪名轻重,定下年限,使他们一技熟练,能够糊口,自然减少再犯、三犯的人。一切递解人犯,严格命令地方官签差押解,如果能够实力奉行,逃亡的人自然就少了。”奏章呈上,谕令凌迟、枭首、戮尸三项永远删除。所有现行法律条例内凌迟、斩枭各条,都改为斩决;其中斩决各条,都改为绞决;绞决各条,都改为绞监候,列入秋审情实;斩监候各条,都改为绞监候,与绞候人犯仍列入秋审,分别实缓。至于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其余全部宽免。刺字等项,也一概革除。旨意下达,朝廷内外都称颂。
三十二年,法律馆奏准将戏杀、误杀、擅杀虚拟死罪各案,分别减为徒刑、流放。从此死刑也多有减轻了。又是这一年法律馆因为妇女收赎,银数太少,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议准妇女犯笞刑、杖刑,按照新章罚金。徒刑、流放、充军、发遣,除不孝及奸、盗、诈伪旧例应实际发配的,改留在本地习艺所工作,以十年为限,其余都准其赎罪。徒刑一年折银二十两,每五两为一等,五个徒刑等级照此递加。由徒刑进入流刑,每一等加十两,三个流刑等级照此递加。发遣、充军按照满流判罚。如果无力完缴,将应罚的数目,照新章按银数折算时日,改学工艺。其犯有枷号的,不论日数多少,都酌加五两,以示区别。从此收赎银数也稍有变化了。
所以宣统二年颁布的现行刑律,只是将近几年奏定的章程采录修订进去,于是刑制就有了很大变更。其中五刑的条目,首先罚刑十等,代替旧律的笞刑、杖刑。一等罚,罚银五钱,到十等罚,为银十五两,这是根据法律馆议覆恤刑狱的奏章。其次徒刑五等,年限仍旧律。其次流刑三等,道里仍旧律,但都不加杖,因为法律馆已经附片奏请删除。其次发遣刑二等:一是极边足四千里及烟瘴地方安置,一是新疆当差。把闰刑加入正刑,因为沿用的人多,不得不另外自成制度。其次死刑二等:一是绞,一是斩。当时虽然有死刑唯一的议论,但因为旧制明显分出等级,而且凌迟、枭首等项刚刚议减,不敢直接废除斩刑。徒刑、流放虽然仍旧律,但制度不同。按照习艺章程,五个徒刑等级依期限收入本地习艺所习艺;流放、发遣无论发配与否,都应工作。所以在徒刑五等下面注明按限工作,流刑二千里注明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注明工作八年,三千里注明工作十年,发遣刑都注明工作十二年。收赎则根据妇女赎罪新章酌减银数,改为通例。罚刑照应罚的数目折半收赎,徒刑一年赎银十两,每等加银二两五钱,到徒刑三年收赎银二十两。流刑每等加银五两,到三千里赎银三十五两。发遣刑与满流相同。绞、斩则收赎银四十两。也分别注在各刑条下面。但不是例应收赎的,不得滥用。捐赎,根据光绪二十九年刑部奏准照运粮事例,减半银数,另外辑为条例。笞刑、杖刑虽然不列入正刑,仍然保留竹板,以备刑讯之用。此外各种刑具,全部废除,枷号也一概削除,刑制较为直截省简了。
只有就地正法一项,开始于咸丰三年。当时各省兴兵,地方大吏,遇到土匪暗中发动,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报朝廷。后来军务平定,疆吏贪图对自己方便,相沿不改。光绪七八年间,御史胡隆洵、陈启泰等多次进言。刑部发文件请求下令各省,体察情形,仍照旧例解送勘审,分别题奏。后来各督抚都回覆说地方不平静,难以恢复旧制。刑部不得已,才酌情加以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才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自从这个章程推行,直到国变,而就地正法的制度,终究未能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