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百十九刑法三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史稿》
作者：赵尔巽等
时代：民国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一百十九刑法三

## 本章概览

清朝司法制度历经变革，太祖时设八旗总管、佐管及议政、理事大臣，审理案件先由理事十大臣审问，再报议政五大臣及诸贝勒，最终皇帝亲审。太宗裁撤议政、理事大臣，每旗设佐管审理诉讼，并另设调遣大臣。入关后沿用明制，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但刑部权重，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京城案件亦由刑部审理。刑部分司十八个，分理各省刑名。审理程序上，死罪经会小法、会大法，立决者监刑，监候者入朝审或秋审。秋审源于明奏决单，顺治元年党崇雅奏请恢复，后形成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类。各省按期上报，刑部司议、堂议后，送九卿、科道会审，乾隆以前随意定拟，三十二年定比对条款，四十九年增辑。秋审实缓由皇帝朱笔勾决，服制、官犯、常犯各有处理。热审始于顺治，后停复不定，仅京师施行。审级上，州县初审，不服可上诉至府、道、司、院，京控向都察院等呈诉，叩阍则迎驾申诉。官员犯罪题参革职，派员审理。清末变法，改刑部为法部，大理寺为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废除三法司会审。监狱分已决未决，新式监狱仿日本。赦典有恩赦、恩旨，历代多次颁行。清代司法制度周密，但权力集中于刑部，皇帝亲裁，变法后虽有改良，然收效甚微。

本章记述清朝从太祖到光绪年间刑法制度的演变，包括八旗审判、三法司、秋审朝审、审级、赦典等，以及清末司法改革。

清朝刑法制度以秋审、朝审为核心，审级严密，后期因时局变化进行司法改革，但收效有限。

## 正文

太祖最初创建八旗，每旗设立一名总管大臣，两位佐管大臣。又设置了五位理政听讼大臣，称为议政五大臣。十位紥尔固齐，称为理事十大臣。凡是审理案件的事务，先由十位紥尔固齐审问，然后报告给五位大臣，五位大臣再加审问，然后报告给诸贝勒。大家商议决定后，还担心有冤屈，皇帝亲自审问。天命元年，皇帝告谕贝勒大臣说：“国内民众有事情，应当到公所申诉，不得向各位大臣家中申诉。现在向全国宣告，从贝勒大臣以下如果有罪，应当静听公断，如果执拗不服，加重治罪。所有事情都每五天在公所审理一次，如果有人私自在家中申诉，不逮捕送交而私自判决的，治罪不宽恕。”十一年，太宗因为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并非都分别任命，有的就由总管、佐管兼任，于是召集诸贝勒决定裁撤。每旗由佐管大臣审理判决诉讼，不让他们出兵驻防。每旗另外设立两名调遣大臣，遇到有驻防调遣所属的诉讼，仍然命令他们审理。天聪七年，设立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职，审理诉讼开始有专职。

世祖入主中原后，沿用明朝旧制，凡是诉讼，在外省由州县层层上报到总督、巡抚，在京内统一由三法司处理。然而明朝的制度是三法司：刑部受理天下的刑事案件，都察院负责监察，大理寺负责驳回纠正。清朝则是外省的刑案，统一由刑部审核批复。不合法例的，都察院和大理寺无法过问，应该会审的，也由刑部主稿。在京城的诉讼案件，无论上奏还是咨文，都由刑部审理，因此刑部的权力特别重。刑部最初设立十四个司。雍正元年，增设现审左右两个司，审理八旗的命盗案件以及各衙门钦交的事件。后来又改并，定为十八个清吏司：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凡是各省的刑事咨文、揭帖到达刑部，各司起草文稿呈报堂官，以决定批准或驳回。吉林、黑龙江附属于奉天，甘肃、新疆附属于陕西，京城各衙署相关的文件，也分别隶属于十七个司。现审则轮流签分。顺治十年，设立督捕衙门，设置满、汉侍郎各一员，其下属有前司、后司。最初隶属于兵部，专门负责缉捕逃旗的事宜。康熙三十八年裁撤，将前后司改隶刑部。后来又合并为督捕一司，不掌管外省的刑名，也不分管现审。刑部收受的诉讼案件，已结未结，每月汇总奏报。设立督催所，按照规定的期限督促。审理终结的寻常徒刑、流刑、充军、发遣等罪，按季度汇总题奏。如果案件是奏交的，即使情节较轻，也专案奏结。死罪取得供词后，大理寺委派寺丞或评事，都察院委派御史，到该司会审，称为会小法。案件成文后呈报堂官，都察院的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大理寺的卿或少卿，带领属员到刑部会审，称为会大法。如果有翻供异词，发回该司复审，否则会稿分别题奏。如果罪该立决，旨意下达后，该司派员监刑。监候则进入朝审。各省的户籍、婚姻、田土以及笞、杖等轻罪，由州县直接审结，按例称为自理。诉讼每月设立循环簿，申报送总督、巡抚、按察使、道员查考。巡道巡历所到之处，提取簿册查核，如果有未完结的，限期催审。徒刑以上案件解送到府、道、按察司审转，徒刑罪由总督、巡抚汇总咨文结案。涉及人命以及流刑以上，专门咨文由刑部汇总题奏。死罪中属于谋反、大逆、恶逆、不道、劫狱、反狱、戕官，以及洋盗、会匪、强盗、拒杀官差，罪该凌迟、斩首、枭首的，专门奏摺具奏，交刑部从速议处。杀一家二命的案件，交刑部从速题奏。其余的斩、绞案件，都专门具本题奏，分送揭帖给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如果情节与罪名不符，或引用法律错误，有的驳回命令复审，有的直接改正，如果符合则核定。议上立决，命令下达后，钉封飞递各州县的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监候则进入秋审。朝审源于明朝天顺三年，命令每年霜降后，凡是应该处决的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也源于明朝的奏决单，在冬至前会审处决。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上奏说：“旧制凡是刑狱重犯，除了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其余都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的例子，每到霜降后才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也有三司秋审的例子，未曾一判死刑就立即斩首示众。希望按照旧例区别，以显示体恤。”这是清朝谈论秋、朝审的开始。此后逐渐举行，而法律更加严密。初制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但疑狱不常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分为五类。截止日期，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的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但遇到情节重大的案件，即使超过日期也有声明赶入秋审的。刑部各司，从年初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的案件，分类编册，发给司员审阅。初看用蓝笔句改，复审用紫色，轮流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用墨书写粘签，一一详细斟酌，然后呈报堂官核阅。朝审本来是刑部问拟的案件，刑部自己决定实缓。秋审则是直省各总督、巡抚在应当勘核时，将人犯提解到省城，率领在省的司道共同会勘，定拟具题。刑部等到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的后尾到齐，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的，另列一册。开始是司议，提调、坐办主持。接着是堂议，六堂主持，司议各员参与。议定后，刑部将原案以及法司、督抚各项勘语刊刷成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八月内定期在金水桥西会同详细审核。先一日朝审，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刑部将监内应死人犯提到当堂，命令吏员朗诵罪状以及定拟的实、缓节略，事情完毕押回原监。次日秋审，凭招册审核，如果都没有异议，会同将原拟陆续具题；有异议，提前签商。如果各执己见不相上下，持异议的人上奏，通常由刑部回奏听候裁夺。如果攻击原审，则直接扣除再讯。二百多年来，刑部历年办理秋、朝审，查核讲求，极为周密，长官常以此考核司员的优劣。究竟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其所矜慎，尤其在于实、缓。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往往不统一。三十二年，才斟酌拟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发各司，并颁行各省，作为勘拟的准则。四十九年，又增辑。后来刑部侍郎阮葵生另辑秋谳志略，而后规矩大体完备，内外谈论秋勘的人依从它，并比附历年成案，所以秋、朝审会议，持异议特奏的人，往往不成功。秋审本上，列入缓决的，得旨后，刑部将戏杀、误杀、擅杀的犯人，奏请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次窃赃至五十两以上的犯人，奏请减为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仍旧监禁，等待秋审三次后查办。间或有初次入缓决，后来改为情实的，权力操自上意，不是常例。入可矜的，有的减为流刑，有的减为徒刑。留养承祀的，将该犯枷号两个月，责打四十板释放。案件是斗杀，追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情实则大致分为三类：服制、官犯、常犯。本下，内阁随即命令钦天监分期择日。勾到，刑部按期进呈黄册。到了那天，皇帝素服御殿，大学士三法司侍立，皇帝手握朱笔，或命令大学士按单予勾。服制册大多是杀伤期功尊长的案件，既然因为情节轻微而改监候，通常不勾决；情实二次，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缓。官犯则情节重的，刑部从严声叙，不容幸免；情节轻的一律免勾，十次改缓。常犯入情实，固然罪无可逃；但若有一线可原，刑部粘签声叙，大多邀恩不勾，十次也改缓。向来钩决重囚，刑科三次覆奏，自乾隆十四年减去两次覆奏，只在勾到前五日，覆奏一次。勾到时，将原本进呈覆阅，一俟批发，在京按规定由刑科给事中、刑部侍郎各一人赴西市监视。官犯无论勾否，都绑赴行刑场候决。在外则刑部各司将勾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文到之日行刑。如果恭逢庆典或国家有变故，则下旨停勾。顺治十三年，告谕刑部：“朝审秋决，是刑狱重典。朕必详细审阅招案始末，情形允协，令死者无冤。今暑期临近，朝审刚结束，招册繁多，尚未详细审阅，突然行刑，朕心不忍。今年暂时暂停秋决，以显示朕矜恤之意。”从此各朝对秋谳都勤慎校阅。康熙二十二年，圣祖御懋勤殿，召大学士、学士等入内，酌定在京秋审情实重犯。圣祖取罪案逐一亲阅，再三详审，其断无可恕的，才定为情实。于是告谕说：“人命事关重大，故召尔等共同商酌。情有可原，即开生路。”雍正十一年，世宗御洞明堂，阅秋审情实招册，告谕刑部说：“诸臣所进招册，都经细加斟酌，拟定情实。但此内有一线可生之机，尔等也当陈奏。在前日定拟情实，自是执法，在此刻勾到商酌，又当原情，断不可因前奏难改，遂尔隐默不言。”高宗尤其重视刑名，秋审册上，每有饬责。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官犯饶佺，因其回护自己的过失被勾决。待到阅看浙江省招册，知府高象震也因承审回护，原题仅拟军台效力。急忙告谕湖南巡抚将饶佺暂停处决，令刑部查明两案情节不同，始行明谕处分。其慎重谳典如此。仁宗也娴习法律。嘉庆七年，御史广兴会议秋审，奏请将斗杀拟缓的广东姚得辉改入情实，援引乾隆十八年“一命必有一抵”之旨。仁宗说：“一命一抵，原指械斗等案而言，至于寻常斗殴，各毙各命，自当酌情理之平，分别实缓。若拘泥‘一命必有一抵’之语，则是秋谳囚徒，凡杀伤毙命之案，将尽行问拟情实，可不必有缓决一项。有是理乎？”命仍照原拟入缓。其剖析法意，极为明允。此后宣宗、文宗遵循前轨，罕可纪述。穆宗、德宗两经垂帘，每逢勾到，命大学士一人捧单入内阁恭代，后遂沿为故事。而此前施行的秋审条款，因为光绪末年死刑递有减降，法律馆重新厘定，奏颁内外。热审之制，顺治初年继续举行。康熙十年，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非实犯死罪及军、流，都酌量减等。四十三年，告谕刑部停止。雍正初年恢复实行。乾隆以后，只准免笞、杖，则递行八折决放，枷号逐渐释放，其余不涉及。并且只在京师实行，外省笞、杖自理，无从考核，一纸空文而已。各朝无寒审，但有军、流、遣犯隆冬停遣之例。未起解的，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都停遣。若已至中途，到十一月初一日准停。倘若离配所不远，并发往东南省分，人犯有自愿前往的，一样起解。

又有停止审理的案例，每年正月、六月、十月以及元旦佳节七天，元宵佳节三天，端午、中秋、重阳各一天，皇帝诞辰七天，各坛庙祭祀斋戒以及忌辰穿素服的日子，加上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都不审理刑事案件。然而中央和地方司法衙门，在正月、六月、十月及封印日期、每月初一等日子，并不完全按规定执行。那些农忙时期停止审理的规定，是从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日，所有涉及户籍、婚姻、田土等细琐小事，都不予受理，刑事案件不在此限。还有停止行刑的规定，每年正月、六月以及冬至前十天，夏至前五天，所有应处立即处决的囚犯以及秋审、朝审决定处决的重犯，都停止执行刑罚。

关于审级，各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到府、道、司、院，越级上诉的要处以笞刑。如果有冤屈向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的，称为京控。登闻鼓，顺治初年设立在都察院。顺治十三年，改设在长安门外。每天由一名科道官轮流值班。后来移入通政司，另外设置鼓厅。到鼓厅击鼓，或者遇到皇帝出郊外，迎驾申诉的，称为叩阍。从前有擅自闯入午门、长安门、堂子跪告，以及打长安门内、正阳门外石狮鸣冤的，被严厉禁止后才停止。就是迎车驾而冲撞仪仗的，也要判充军罪。京控和叩阍的案件，或者发回该省督抚，或者奏交刑部提审。如果情节严重，以及涉及各省大官，或者经言官、督抚弹劾的，常常钦命大臣前往审理。发回和驳审的案件，责成督抚率同司道亲自审讯，不准再发回原审官员，称为钦部事件。文武官员犯罪，题参革职。道府、副将以上，选派道员审理。同知、游击以下，选派知府审理。巡按御史，顺治初年还常设。四年，根据大理寺卿王永吉的奏请，派官员到各省恤刑，但都不久就停罢了。外省的刑事案件，于是汇总到按察使司，而督抚坐享其成。京师笞、杖刑以及不涉及罪名的词讼，内城由步军统领，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结案，徒刑以上送刑部，重罪则奏报交办。如果遇到大案要案，有时命王、大臣、大学士、九卿会审。从顺治到乾隆年间，有皇帝亲自在朝廷审问的。法律规定八议的人犯罪，要密封奏报请旨，不许擅自审问。在京大小官员也如此。

如果是宗室犯罪，由宗人府会同刑部审理。觉罗犯罪，由刑部会同宗人府审理。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刑，由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都照旗人折枷日期，期满释放。多次犯军、流罪，发往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处圈禁；死刑，宗人府进黄册。太监犯轻罪，由内务府慎刑司审讯判决，徒刑以上也送刑部。八旗土地的诉讼，属于户部现审处，刑事案件统归刑部。清初有都统会审的制度，有高墙拘禁的条款，到乾隆时都废除了。旗营驻防的省份，按规定设理事同知。旗人的狱讼，同知会同州县审理。热河都统衙门特设理刑司，刑部派员审理案件，三年一任。同治三年，因为吉林狱讼繁多，下诏依照热河设立刑司的例子，令刑部选派满、汉郎中、员外、主事各一员，分别掌管印信和主稿，统归将军管辖。后来吉林建省裁撤，而热河依旧。

蒙古的刑事案件，内外札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协理台吉等负责审理。康熙三十七年，曾派遣内地官员教导蒙古王公审理盗案，后来不常设。沿边与百姓交涉的案件，会同地方官审理，死罪由盟长复核报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奏报定夺。在京城犯斩、绞罪，刑部审理完毕，会同理藩院法司也是如此。盛京刑部掌管审理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的案件。秋审，会同四部侍郎、奉天府尹酌定实、缓汇总题奏，都是特别制度。

凡是检验，以宋代宋慈所撰写的《洗冤录》为准，刑部题定验尸图格，颁发各省。命案呈报到官，地方正印官带领刑书、仵作，立即亲自前往检验。仵作根据伤痕报告部位的大小、行凶的器物、伤痕的长短深浅，一一填入尸图。如果死者亲属控告伤痕不一致，允许再进行复检，不得违例进行三次检验。如自缢、溺水、事主被杀等案，死者家属请求免验的，可以允许。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命案，由刑部当月司员前往检验。街道及外城命案，无论旗人、民人，归五城兵马司指挥检验。检验不属实的有刑罚。

凡是审讯囚犯用杖，每天不得超过三十下。热审时可以用掌嘴、跪链等刑，强盗和命案酌情用夹棍，妇人用<指>，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其余一切非刑都禁止。定罪必须取得犯人服罪的供词，法律虽然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的规定，但除非共同犯罪有逃亡者，并且罪在军、流以下，不轻易使用。

关于审限，各省寻常命案限期六个月，盗劫及情节严重的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掘坟一切杂案都限期四个月。限期六个月的是：州县三个月解到府州，府州一个月解到司，司一个月解到督抚，督抚一个月咨题。限期四个月的是：州县两个月解到府州，府州二十天解到司，司二十天解到督抚，督抚二十天咨题。如果案内正犯及重要证人未抓获，或在监患病，准许展限或扣限。如果隔属提人及行查的，从人文到达之日起算限期。限期满不结案，督抚咨报刑部，即从限满之日起算，再限二、三、四月，各级分限如前。如果仍然迟延逾期，照例参奏处分。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个月完结。州县自理事件，限二十天审结。上司批发事件，限一个月审报。刑部现审，笞杖限十天，遣、军、流、徒二十天，命盗等案应会三法司的三十天。每月奏报，声明是否逾期。如有患病及查传等情况，也可以依例扣展。速议速题，均限五天回报。死罪会核，从科钞到部之日起，立决限七十天，监候限八十天。会同题覆，院寺各分限八天。由咨改题的案件，展限十天。属于清文加译汉的十天或二十天，逾限附参。盗贼逾月不抓获，捕役汛兵处以笞刑，官员罚俸。吏兵两部处分则例，还有疏防及初、二、三、四参之分。命案凶犯在逃，承缉、接缉也按限开参。然而法律虽然严格，但巧妙规避的人，仍然自行其是。

解送犯人分三种：一、定案时的解审。徒犯解到府州转报，军、流、遣及死罪，从府州递解到省，逐级讯问没有异议，督抚然后咨题。二、秋审时的解勘。死罪非立决，发回本州县监禁，到秋审时，直接解到司审勘。官犯从定案起就拘禁在司监等待处决。常犯缓决的，第二次秋审，就不再解送。那些各省边远地区距离督抚驻地遥远的地方，有由该管巡道审勘加结转报的，不是通例。三、发遣时的解配。徒犯发配到隔县，军、流起解到省分，预先咨明应发省分督抚，查照道里表，酌情州县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少，先期指定地点，通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遣犯解到规定地方安插。犯籍州县佥派差役，称为长解。沿途州县，派拨兵役护送，称为短解。罪囚根据罪名轻重，规定用铁锁、杻、镣的道数。如果中途不觉失囚，讯明有无贿纵，分别治罪。隔属关提和发交各地方官管束的，视此差别。京师现审，徒犯发顺天府充徒。流囚由刑部指定地点，札行顺天府起送。五军咨由兵部指定地点提发，外遣也咨兵部差役起解。总计诉讼所经历，从开始审理到终结，其程序各有规定，不得逾越。

等到光绪变法，三十二年，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厅，专门掌管审判。于是法部不掌管现审，各省刑事案件，划归大理院覆判，并不再会同都察院，而三法司的制度废弃。题本改为摺奏，内阁无所事事。秋、朝审专属法部，那些例应缓决的随案声明，不再加勘，而九卿、科道会审的制度废弃。京师和各省设高等审检厅，都城省会和商埠各设地方及初级审检厅，改按察使为提法司。三十二年，法部奏定各级厅试办章程。宣统二年，法律馆奏颁法院编制法，由初级起诉的案件不服，可控到地方再到高等，由地方起诉的案件不服，可控到高等再到大理院，称为四级三审。从前审级、审限、解审、解勘的制度，州县实行而不在法院实行。审判分民事、刑事。民律难以编成书，所依据的只是旧律户役、田宅、钱债、婚姻各条，而法律不完备。司法事务有年度，判断有评议，刑事有检察官莅审，人命由检察官检验，法院实行而不能在州县实行。刑事诉讼制度，大概混杂了。

然而当时之所以急于改革，也是说效法东西列强，借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考察领事裁判，实行于上海会审公堂，其起源始于咸丰朝，与英、法等国缔结通商条约，条约中载明中外商民交涉词讼，各赴被告所属之国官员处控告，各按本国律例审断。后来遇到其他国家缔约，都援引利益均沾的说法，群相仿效。同治八年，制定了洋泾浜设官章程，遴选委派同知一员，会同各国领事审理华洋诉讼。那些外国人应否判刑，审判官员按例不过问。华人仅局限于钱债、斗殴、窃盗等罪，在枷杖以下，准许判决责打。后来各领事扩张权限，公堂有直接判决监禁数年的。外国人不接受中国的刑法，而华人反而受外国裁判。清末士大夫熟悉国际法的，常常责怪当时议约诸臣不明外情，致使法权丧失。光绪庚子年以后，各国重新订立和约，我国极力争取令其撤销，而各国公使借口中国法制不完善，拒不答应。等到争取得很急切时，才声明将来如果审判改良，允许放弃领事裁判权。载在约章，保存为凭据。所以二十八年设立法律馆，有“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的旨意。也是想修明法律，使外国就范。外交要看国势的强弱，权利已经丧失，岂是口舌所能争回来。所以整天说变法，等到国本已经损伤，而收效很少，难道是法制的过错吗？但其中有变得稍微好一些而未能完成其功的，是监狱。有政体有关而未能改变的，是赦典。

监狱与刑罚制度相互关联，从前关押罪犯，并没有已决犯和未决犯的区分。被囚禁在监狱中的，大多是未决犯。定罪之后，笞刑和杖刑折抵责罚后释放，徒刑、流刑、充军、发遣当天就发配，长期关押的只有斩监候和绞监候而已。州县监狱，以吏目、典史为管狱官，知州、知县为有狱官，按察使司的监狱则设按司狱。各监狱有内监关押死囚，有外监关押徒刑、流刑以下的罪犯，妇人另设一间牢房，称为女监。徒刑以上的罪犯戴锁收监，杖刑以下的罪犯松散关押。囚犯每天供给仓米一升，冬天供给棉衣一件。锁链经常清洗，席垫经常铺设，夏天准备凉浆，冬天设置暖床，生病给予医药。然而外省监狱大多低矮狭小，所以旧例有轻罪人犯以及牵连的证人，准予取保候审的条文。无奈州县官吏害怕延误，常有班馆、差带等各种名目，衙役借机虐待敲诈，弊端丛生。虽然多次经内外官员参奏，不能革除。刑部有南北两监，定额设置司狱八员、提牢二员，掌管狱卒，稽查罪犯，轮流值班。每月派御史查监，有死在狱中的也报御史验尸。年终由刑部汇总上奏一次，防范相当周全。自从光绪三十二年审判权力划归大理院，大理院设看守所，用来关押犯罪的待审讯者，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也是如此，于是法部的监狱空虚。另外在外城设置已决犯监狱，用来容纳徒刑、流刑的劳役者，并命令各省设置新式监狱，其制度大都采用日本的。监房有固定样式，工厂有固定规程。法律馆特派员赴日本调查，又开办监狱学堂，以备京城和外省新式监狱使用。然而这时新法刚施行，措施未完备，外省又限于财力，未能普遍设置。

赦典有恩赦和恩旨的区别。历朝皇帝登基、升祔太庙、册立皇后、皇上五十岁以上万寿、皇太后六十岁以上万寿以及军事胜利之类，照例有恩赦。其诏书内写明：一、官吏军民人等有犯罪，除谋反、大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意杀人真正人命、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军务获罪、隐匿逃人及侵吞贪污归己也不赦外，其余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案未结案的，都赦免。若是寻常万寿及喜庆等事，则传旨行赦。恩赦对死罪以下都免罪，恩旨则对死罪以下依次减轻。诏书颁布后，刑部检查成案，分别准予免罪和不准免罪，开列清单奏报定夺，名为恩赦条款。恩旨则分别准予减轻和不准减轻，名为减等条款。刑部设减等处，专门负责审核驳回。皇帝巡幸所经之处，赦及一方，以及水旱兵灾、清理普通案件时，则根据诏旨办理。明代制度，徒刑、流刑已到配所，不再援引赦免。清朝自康熙九年准予在配的徒刑犯遇赦释放。乾隆二年恩诏，充军、流刑在配三年，安分悔过，情愿回原籍，查明后准予释放。到嘉庆二十五年，开始将到配未满三年的人犯同样查办，更是旷世恩典。古人说：“赦免是小人的幸运，君子的不幸。”意思是说赦恩不可滥用。至于非常庆典，特颁诏书，使人荡涤污秽，焕然自新，未尝不是仁政的一个方面。清朝一代，赦典多次颁布，然而条款相当严格，不必担心滥用。而且施行庆贺恩惠，是君王驾驭天下的重要权术，并非随意。所以光绪三十四年宣统皇帝登基，仍依例大赦。

## 关键人物

- **太祖**：清朝开国皇帝；创立八旗审判制度，亲自审问案件
- **太宗**：清朝第二位皇帝；裁撤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设立刑部官职
- **世祖**：清朝入关后第一位皇帝；入主中原后沿用明朝旧制，确立三法司制度
- **圣祖**：清朝第四位皇帝（康熙）；亲自酌定秋审情实重犯，注重人命
- **世宗**：清朝第五位皇帝（雍正）；御洞明堂阅秋审，告谕刑部原情
- **高宗**：清朝第六位皇帝（乾隆）；重视刑名，处理湖南官犯饶佺案
- **仁宗**：清朝第七位皇帝（嘉庆）；剖析法意，批评一命一抵的机械适用
- **党崇雅**：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上奏建议恢复秋审制度
- **阮葵生**：乾隆时期刑部侍郎；辑秋谳志略，完善秋审条款

## 时间线

- **太祖时期**：太祖创建八旗，设总管大臣、佐管大臣、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审理案件先由十紥尔固齐审问，再报告五大臣、诸贝勒，皇帝亲自审问。；形成初步审判程序
- **天命元年**：太祖告谕贝勒大臣，国内民众应到公所申诉，不得私下向大臣家中申诉，每五天在公所审理一次。；规范申诉渠道
- **十一年（天聪年间）**：太宗因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非皆分授，决定裁撤，每旗由佐管大臣审理诉讼。；调整审判机构
- **天聪七年**：设立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职，审理诉讼开始有专职。；刑部成为专职审判机构
- **顺治元年**：世祖入主中原后沿用明朝旧制，刑部左侍郎党崇雅上奏建议恢复秋审制度。；秋审制度开始恢复
- **顺治十年**：设立督捕衙门，置满、汉侍郎，专管缉捕逃旗事宜，后改隶刑部。；督捕衙门成立
- **康熙十年**：定热审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非实犯死罪及军、流酌量减等。；热审制度确立
- **雍正十一年**：世宗御洞明堂阅秋审情实招册，告谕刑部有一线可生之机当陈奏。；强调秋审须原情
- **乾隆三十一年**：湖南官犯饶佺因回护被勾决，后觉浙江案相似，暂停饶佺处决，查明两案情节不同后明谕处分。；乾隆帝慎重谳典
- **嘉庆七年**：御史广兴请将斗杀拟缓的广东姚得辉改入情实，仁宗批评一命一抵不适用于寻常斗殴，命仍照原拟入缓。；仁宗辨析法意
- **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为法部，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厅，专门掌管审判，三法司制度废弃。；司法体制改革
- **宣统二年**：法律馆奏颁法院编制法，实行四级三审制，审判分民事、刑事。；新司法制度确立

## 地点

- **盛京**：盛京刑部掌管审理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的案件；宗室觉罗犯军流发往盛京圈禁。
- **吉林**：吉林附属奉天；同治三年以吉林狱讼繁多，依热河例设刑司；宗室发往圈禁。
- **黑龙江**：附属奉天；宗室发往圈禁。
- **热河**：热河都统衙门特设理刑司，刑部派员审理案件，三年一任。
- **蒙古**：蒙古的刑事案件由内外札萨克王公等审理；死罪由盟长复核报理藩院。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系统展示了清朝刑法制度从草创到完备、再到近代转型的完整脉络，反映了中国司法传统与变革的复杂性。

## 标签

- 八旗
- 秋审
- 朝审
- 热审
- 刑部
- 大理寺
- 都察院
- 京控
- 叩阍
- 赦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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