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八十八选举八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史稿》
作者：赵尔巽等
时代：民国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八十八选举八

## 本章概览

清朝末年预备立宪，仿效各国代议制度，设立资政院与各省谘议局以选举议员。资政院议员分为钦选与互选两类：钦选包括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及纳税多额者，各依定额由皇帝简任；互选则由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产生，定额按省分配，以得票多寡为准。谘议局议员实行复选举法，先由合格选民初选产生初选当选人，再由初选当选人复选产生议员。选民资格有财产、学历、官职等限制，被选举权要求年满三十且无不良记录。选举监督由地方官担任，设投票、开票管理员，允许选举诉讼。各省谘议局于宣统元年陆续成立，随后举行资政院议员互选；二年资政院开院，三年二次召集。此外还有地方自治团体选举，作为立宪基础。整个选举制度体现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平衡，是清末政治改革的重要尝试。

本章记载清末预备立宪时期资政院和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制度的建立过程与具体章程。

先述预备立宪背景，下诏、设资政院、谘议局；次述资政院议员八类资格及钦选、互选办法；再述各省谘议局议员复选举法、定额、资格、选举区域等；最后记宣统年间选举实施概况。

## 正文

△新选举

新选举制度，不同于历代选拔官员的方法。清朝末年预备宪政，仿效各国代议制度，选举议员，广泛收集舆论。议员选举有两种：资政院议员选举和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自从辛丑回銮后，朝廷决心励精图治，派遣大臣到各国考察政治，设立考察政治馆。命令甄别选择各国政治法律，斟酌增减，等待皇帝旨意裁定。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下诏说：“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人回国上奏陈述，国家局势不振，是由于上下相互疏远，内外隔阂；而各国之所以富强，在于实行宪法，取决于公众意见。如今只有仿效实行宪政，大权集中于朝廷，各项政务公开于舆论，清除积弊，明确责任，以预备立宪的基础。等到规模初步具备，再妥善商议立宪实行的期限。各省将军、总督、巡抚向士绅百姓明白宣谕，各自明白忠君爱国的道理，合群进化的原则，尊崇秩序，维护和平，预备具备立宪国民的资格。”九月，庆亲王奕劻等人遵照旨意核议厘定官制，认为“立宪国家的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立，各有专属，相互辅助推行。立法应当属于议院，但如今还难以实行。请暂时设立资政院，作为预备”。下诏同意所议。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八月，下谕说：“立宪政体，取决于公众意见，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亟需设立资政院，以奠定议院的基础。派溥伦、孙家鼐担任资政院总裁，妥善拟定院章，请旨施行。”不久又谕：“各省应当有采纳舆论的机构，以便指陈全省利弊，筹划地方安定，并作为资政院储备人才的阶梯。各省总督、巡抚在省会迅速设立谘议局，慎重选择公正明达的官员士绅，创办此事。由各属合格的士绅百姓，公举贤能之人担任议员。绝不能让品行荒谬、营私舞弊、武断专横的人混杂其中。凡是地方应兴应革的事宜，议员共同集会商议，等候本省长官裁夺施行。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由该局公推递升。”

三十四年六月，资政院上奏说：“立宪国家有议院，是为了代表民情，议员多由人民公举。凡是立法及预算、决算，必须经过议院协助赞同，才能开启国人信服之心。《大学》说：‘民众所喜好的就喜好，民众所厌恶的就厌恶。’孟子说：‘民众所想要的，就为他们聚集；所厌恶的，就不要施加。’又说：‘以天下人的快乐为快乐，以天下人的忧愁为忧愁。’都是这个道理。从前古代圣王召集万民到外朝，询问国家危难和国家迁都，实际上开创了各国议院的先声。日本预备立宪，在明治四年设立左右院，七年召开地方会议，八年设立元老院，二十三年就颁布宪法并召开国会。所以筹划设立议院的基础非常详细完备。谨参考各国成规，结合中国情势，斟酌拟定院章目录，共十章。先拟就总纲、选举两章呈上御览。”批复同意。

当月宪政编查馆会同资政院拟定各省谘议局章程，以及议员选举章程。上奏说：“立宪政体的要义，在于给予人民参与政事的权利，并作为行政官吏的监察。东西方立宪各国，虽然国体不同，法制各异，但没有不设立议院，让人民选举议员，代表舆论的。因此上下之情相通，隔阂之弊较少。中国向来没有议院之说，如今倡议设立，人们多视为创举。不知虞舜时期广开视听，大禹设立谏鼓和铎，洪范中谋及庶人，周官中向外朝咨询，古代盛世，无不广泛采纳舆论，作为行政的准则，只是没有议院的制度罢了。如今将要创设议院，若不严格制定规则，事事为之设制，处处加以防范，流弊不可胜言。中国地大民众，分省而治。各省政务，主于总督、巡抚，与各国地方治理直接隶属于都城的情况不同。而郡县制度，不同于封建，总督、巡抚事事受命于朝廷，也与各国联邦各自为政的情况不同。谘议局是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的枢纽，必须使其下足以汇集一省舆论，上仍不损害国家统一的大权。如今各省谘议局办法，必须与将来京师议院办法相辅相成而不相违背。谨体会圣训，广泛考求各国立法之意，同时采纳外省所拟章程，比较折衷，拟定各省谘议局章程，另制定选举章程一百一十五条，等候钦定颁布。”下诏命令各省总督、巡抚迅速举办，实力奉行，限一年内一律办齐。并下谕说：“朝廷体恤民生，使国民参与政事。先在各省设立谘议局，以资历练。凡我士绅百姓，应当共同体谅时局艰难，同抒忠爱之心。对地方应兴应革的利弊，切实指陈。对国民应尽的义务，应遵循的秩序，竭诚践行遵守。各总督、巡抚应当本着集思广益的胸怀，施行好恶同民的政令，虚心审察，惟善是从。至于选举议员，尤其应当督率官员，认真监督，精择慎选。宪政编查馆、资政院迅速将君主立宪大纲，以及议院选举各法，择要编辑。并将议院未开以前应筹备各项事务，分期拟议上奏。等皇帝亲自裁定后，就将开设议院年限，钦定宣布。”

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遵拟宪法议院选举法纲要，以及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从本年起，分九年筹备。其中关于选举议员的，第一年各省筹办谘议局，第二年举行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成立，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资政院选举。第三年召集资政院议员举行开院。第九年才宣布宪法，颁布议院法，以及上下议院议员选举法，举行上下议院议员选举。命令京城和地方各衙门依限举办。

在此之前，资政院奏拟院章目录，第二章为选举。宣统元年七月，资政院奏续拟院章，改订第二章目录为议员，专门详述议员资格、名额、分类、任期，而另定选举详细章程，以免混淆，听从之。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员资格，由下列各项人员年满三十岁以上者选充。一，宗室王公世爵；二，满汉世爵；三，外藩王公世爵；四，宗室、觉罗；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员，但审判、检察、巡警官不在此列；六，硕学通儒；七，纳税多额人；八，各省谘议局议员。定额：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十人，纳税多额者十人。各省谘议局议员一百人。类别为钦选、互选。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觉罗，各部院官，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钦选。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任期三年，任满一律改选。

九月，资政院会奏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上疏说：“资政院议员选任之法，大别为钦选、互选两种，各有其意义。而钦选议员名位有高低，人数有多寡，应当根据情况制定规则，便于推行。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及外藩王公世爵，级别既高，计数较少，应开列全部名单，恭候皇帝简命。宗室、觉罗，各部院官及纳税多额者，合格人数与议员定额比例，多少悬殊。考察外国上院制度，敕任议员多经过互选。拟略加效仿其意，在钦选之前，举行互选。各照定额，增列多名。好坏既取决于舆情，用舍仍归于皇帝裁决。至于硕学通儒，资格确定较难，人数调查不易，互选势难实行。拟略仿从前保荐鸿博之例，宽取严用，将搜访之责，寄予各官。抉择之权，授予学部。仍宽定开列名额，希望不失钦选之本旨。以上各项，略采各国上院办法，作为建设上议院之基础。而资政院兼有下院性质，不能没有民选议员，与钦选相对待。特以谘议局作为资政院半数议员之互选机关，谘议局议员本由各省合格士绅复选而来，则谘议局公推递升之资政院议员，即不啻人民间接所选举。公推递升之标准，不能不以得票多少为衡。但监督权属于总督、巡抚，非经覆定，不令遽膺是选。既与钦选大权示有区别，自与下院要义不相背驰。”下诏依议执行。

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规定，宗室王公世爵，列爵共十二等：一，和硕亲王；二，多罗郡王；三，多罗贝勒；四，固山贝子；五，奉恩镇国公；六，奉恩辅国公；七，不入八分镇国公；八，不入八分辅国公；九，镇国将军；十，辅国将军；十一，奉国将军；十二，奉恩将军。按院章定额分配，自和硕亲王至奉恩辅国公十人，自不入八分镇国公至奉恩将军六人。满汉世爵，以满洲、蒙古、汉军旗员及汉员三等男以上之爵级为限，按定额分配。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外藩王公世爵，凡下列蒙古、回部、西藏各爵：一，汗；二，亲王；三，郡王；四，贝勒；五，贝子；六，镇国公；七，辅国公。按定额分配。内蒙古六盟，每盟一人；外蒙古四盟，每盟一人；科布多及新疆所属蒙古各旗一人；青海所属蒙古各旗一人；回部一人；西藏一人。凡各项世爵年满三十岁以上，未奉特旨停止差俸，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请开去一切差使者，均得选充资政院议员。每届选举，资政院于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各该管衙门、理藩部，分别查明合格者，造具清册，于选举年份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由院分别开单，于三月以前，奏请按额钦选。其宗室王公、满汉世爵、现任军机大臣、参预政务大臣及资政院总裁、副总裁者，无需选充。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行知各该衙门，修正清册。按爵级或部落应选充者，奏请钦选补足之。

宗室和觉罗，凡是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没有以下情形的人，可以选为资政院议员：一，曾经被处以圈禁或发配的；二，失去财产信用被人告发证实尚未结清的；三，吸食鸦片的；四，患有精神疾病的；五，不识字不懂文义的。现任三品以上职务、审判官、检察官、巡警官，以及现任海军、陆军军人的人，无需参加选任。按照定额分配，宗室四人，觉罗二人，由各自合格的人先进行互选。在选举年份的二月初一日，在京城和奉天府进行。京城以宗人府堂官为监督，奉天以东三省总督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在前一年九月通知互选监督，依照章程举行。设立互选管理员，负责调查互选人，管理投票、开票、检票等事务。由互选管理员查明合格人员，编制互选人名册，提前呈交互选监督向公众公布。如果本人认为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在公布期内，向互选监督申请更正或补入。被驳回的，不得再申请。互选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都限于列名在互选人名册中的人。届时互选监督应当亲自到场投票所，或者派人监察。互选人应当亲自前往投票所自行投票，采用记名单记法。互选人因职务或疾病、事故不能亲自前往投票的，可以在互选人中委托一人代行投票，应由本人亲笔书写密封并签名画押，连同委托凭证，送交受托人。该受托人应将密封和委托凭证临时向互选监督呈验，才允许代投。以得票较多的人为当选。互选当选人名额，各以议员定额的十倍为准。互选结束后，互选监督当天将当选人名单在投票所张榜公布。不愿应选的人，可以在三天内向互选监督声明撤销，将得票次多的人递补。互选管理员编制当选人名册，连同选票，呈交互选监督咨送资政院，由院将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目，在选举年分三月以前，奏请按定额由皇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列名单奏请钦选补足。本届当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的三倍时，应举行临时互选，一切按寻常互选办理。

各部、院官员，限于以下各官：一，内阁侍读学士以下、中书以上；二，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庶吉士以上；三，各部左右参议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四，掌印给事中、给事中和监察御史。各官年满三十岁以上，具备下列资格之一，可以选为资政院议员：一，现任实缺的；二，曾任实缺未退休或革职的；三，奉特旨署理或奏请署理的；四，奉特旨候补、补用、选用或学习行走的；五，其他候补满三年以上的。由合格的人先进行互选，在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城进行，以都察院堂官为监督。互选当选人名额，以议员定额的五倍为准。各部、院官员选为资政院议员的，在院内职权上，本衙门长官不得干涉。因升转降调而失去原定资格的，就同时失去资政院议员资格。所有举行互选、奏请钦选、补足缺额等办法，与宗室、觉罗的选举相同。

硕学通儒的资格共有四项：一，不通过考试、特旨赏授清闲职务的；二，著书对政治或学术有益的；三，有进入通儒院资格的；四，担任高等及专门学堂主要科目教习五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的。凡年满三十岁以上，具备前列资格之一，都可以选为资政院议员。每届选举，资政院在前一年九月通知学部，由部通告京堂以上官员、翰林、给事中、御史、各省总督、巡抚、提学使、出使各国大臣，各自采访一人或两人，开具事实，保送学部审查。择定合格且得到保举较多者三十人，作为硕学通儒议员的被选人。在选举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资政院。由院将被选人姓名和原保人姓名、官职开列名单，在三月以前，奏请按定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被选人照章奏请钦选补足。本届被选人数不足议员缺额的三倍时，应另行保送。

纳税多额的人，限于以下资格：一，男子按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选民权的；二，每年缴纳正税或地方公益捐，在所居省份占额较多的。凡具备此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可以选为资政院议员。由合格的人先进行互选，在选举年分二月初一日在各省城进行，以布政使或民政使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在前一年九月通知各省总督、巡抚，照章举行。互选监督会同商务总会总理、协理，遴选派任互选管理员。互选办法与普通互选相同。互选人名额，每省以二十人为限。投票采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超过互选人数三分之一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名额，以互选人名额十分之一为准。如果当选人不足定额，在得票较多的人中，让互选人再行投票，直到满额为止。得票及格但因名额已满被遗漏的，作为候补当选人。当选人不愿应选的，可以声明向互选监督撤销，由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互选管理员编制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选票，呈交互选监督申送本省总督、巡抚，各总督、巡抚将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目咨送资政院，由院开列名单，在三月以前，奏请按定额钦选。有缺额时，资政院随时将本届当选人开列名单奏请钦选补足。本届当选人不足议员缺额的三倍时，以候补当选人递补。候补当选人数不够时，举行临时互选。

各省谘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按定额分配：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黑龙江二人，顺直九人，江苏七人，安徽五人，江西六人，浙江七人，福建四人，湖北五人，湖南五人，山东六人，河南五人，山西五人，陕西四人，甘肃三人，新疆二人，四川六人，广东五人，广西三人，云南四人，贵州二人。互选在选举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谘议局进行，以总督、巡抚为监督。每届互选，资政院在前一年九月通知各互选监督，照章举行。届时互选监督亲自到场监察。投票、开票、检票等事务，由谘议局办事处管理。适用普通互选规则，互选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均限于该省谘议局议员。投票采用记名连记法，以得票超过互选人半数者为当选。互选当选人名额，以该省议员定额的二倍为准。如果当选人不足定额，在得票较多的人中，让互选人再行投票，直到满额为止。投票及格但因名额已满被遗漏的，作为候补当选人。谘议局办事处编制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名册，连同选票，呈送互选监督，复核选定，作为资政院议员。不愿应选的人，可以声明向互选监督辞退，依次将本届当选人和候补当选人复核选定补充。不够选充的，举行临时互选。选定后，由互选监督编制名册，连同当选人及候补当选人原册，咨送资政院。凡选为资政院议员的，不得兼任本省谘议局议员。有缺额时，由院通知该省总督、巡抚，复核选定补充，或举行临时互选。这就是资政院议员钦选、互选办法的概要。

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的规定，议员的选任采用复选举法。复选举区别于单选举，单选举直接由选举人投票选出议员，复选举则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人，再让选举议员人投票选出议员。谘议局议员定额，因各省户口尚无确实统计，参考各省取进学额和漕粮多少来确定标准。奉天五十名，吉林三十名，黑龙江三十名，顺直一百四十名，江宁五十五名，江苏六十六名，安徽八十三名，江西九十七名，浙江一百一十四名，福建七十二名，湖北八十名，湖南八十二名，山东一百名，河南九十六名，山西八十六名，陕西六十三名，甘肃四十三名，新疆三十名，四川一百零五名，广东九十一名，广西五十七名，云南六十八名，贵州三十九名。京旗和各省驻防，以所住地方为本籍。但在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可以在顺直议员定额外，暂时设专额十名；各省驻防可以在该省议员定额外，每省暂时设专额一名至三名。选举权的规定，采用限制选举法。凡属本省籍贯的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的权利：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和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的；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学堂毕业的；三，有举人、贡生、生员以上出身的；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劾革职的；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的。凡非本籍的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有万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的，也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规定及其限制：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十年以上的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可以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的；二，曾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的；三，营业不正当的；四，失去财产信用被人告发证实尚未结清的；五，吸食鸦片的；六，患有精神疾病的；七，身家不清白的；八，不识字不懂文义的。其因所处地位不适宜于选举议员和被选举为议员的：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军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教师；五，学堂肄业生：均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任小学教员的，停止其被选举权。谘议局设议长一人，副议长两人，采用单记投票法，分次互选。设常驻议员，以议员名额的十分之二为额，采用连记投票法，一次互选。凡议员三年一改选，议长、副议长任期相同。常驻议员任期限一年。议长因事出缺，由副议长递补。副议长出缺，由议员互选补充。议员出缺，以复选候补当选人依次递补。议员改选，再次被选者可以连任，以一次为限。议员除非因下列事由，不得辞职：一，确有疾病不能担任职务的；二，确有职业不能常驻本省境内的；三，其他事由经谘议局允许的。

选举区域的划分：初选以厅、州、县作为选举区，复选以府、直隶厅、州作为选举区。直隶厅、州以及府直接管辖的地方，都作为初选区。没有属县的直隶厅，以邻近的府作为复选区。初选区，厅由同知、通判，州、县由知州、知县担任初选监督。复选区，府由知府，直隶厅、州由同知、通判、知州担任复选监督。府、直隶厅、州作为初选区的，可以选派教佐官员担任初选监督。初选和复选都设立投票、开票、管理员、监察员若干名。管理员不限官员或绅士，监察员只限于本地绅士担任。初选区的选民名册以及当选人的姓名和得票数，由初选监督申报给复选监督；复选当选人的姓名和得票数，由复选监督申报给总督、巡抚，分别咨报资政院和民政部备案。

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以正月十五为初选日期，三月十五为复选日期。初选时，初选监督根据地方大小、人口多少，将所管辖区域划分成若干投票区，分别设立选举调查员，按照选举资格详细调查，将合格选民编制成名册，在选举日期六个月以前，呈报给复选监督并申报总督、巡抚，同时向公众公布。如果选民本人认为名册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在公布期内向初选监督申请更正。初选当选人的名额，按照议员定额增加十倍。各初选区应选出的当选人名额，由复选监督进行分配。投票采用无名单记法，凡是不按格式书写、夹杂书写其他内容、字迹模糊、未使用颁发的选票、选出的人不符合被选资格的，都作为废票。用本区应选出的当选人名额除以选民总数，所得结果的一半作为当选票数。得票数未达到当选票数以上的，不能成为初选当选人。复选由初选当选人集中到复选监督所在地进行。复选当选人即为谘议局议员。各复选区应得的议员名额，由总督、巡抚根据全省议员定额进行分配，投票选举，一切程序与初选相同。

关于选举的变更：如果选民名册存在舞弊、伪造的情况，或者办理不遵守规定章程，经控告查证属实，初选和复选均无效。当选议员有辞职、因病不能应选、去世、或被选资格不符合、当选票数不实，经控告查证属实，其当选无效，各由候补当选人递补。如果选举人确认办理人员不遵守章程，有舞弊、伪造证据，或者当选人的被选资格不符合、当选票数不实，以及落选人确信自己得票可当选却未被选上、候补当选人名次错误或遗漏，均可向该管衙门呈控。自选举日起三十天内，选举诉讼，初选向府、直隶厅、州衙门，复选向按察使衙门呈控。各省已设立审判厅的，分别向地方高等审判厅呈控。对判决不服的，初选可向按察使衙门，复选可向大理院上诉。上诉期限自判决日起三个月。已设立审判厅的，按审判厅上诉章程办理。选举人及办理选举人、选举关系人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监禁、罚金不等；二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得成为选举人或被选举人。

专额议员的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仅限于京旗和驻防人员，选举及被选举资格与谘议局普通议员资格相同。各省驻防专额议员的人数，根据该省驻防考取学额总数，十名以内的设议员一名，二十名以内的设两名，二十名以外的设三名。初选当选人名额，以议员定额的十倍为准。复选当选人名额，以议员定额为准。调查选民名册，由总督、巡抚会同将军、都统，在京旗和驻防人员内各酌派选举调查员。当选、改选、补选及诉讼、罚则等事项，均按谘议局选举章程办理。这就是各省谘议局议员初选、复选办法的概况。

各省谘议局选举，宣统元年各省总督、巡抚依次奏报举行。于九月初一日召集开会，举行互选资政院和谘议局议员。二年四月，资政院奏请钦选各项议员，奉旨选定。以八月二十日为召集日，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典礼。监国摄政王代行莅临选举，颁布谕旨嘉勉议员。三年九月，按章程第二次召集开会。

资政院、谘议局议员选举之外，还有地方自治团体的选举。地方自治是立宪的基础，被列入筹备事宜清单。光绪三十四年、宣统元年，宪政编查馆先后核议，民政部奏报了城、镇、乡、府、厅、州、县及京师地方自治暨选举各章程，各省依次筹办。其选举办法与谘议局议员选举略有不同。因内容繁琐，不再详细记载。

## 关键人物

- **载泽**：考察政治大臣；回国上奏陈述，主张实行宪政
- **奕劻**：庆亲王；遵旨核议厘定官制，请暂设立资政院
- **溥伦**：资政院总裁；担任资政院总裁，负责拟订院章
- **孙家鼐**：资政院总裁；担任资政院总裁，拟订院章
- **监国摄政王**：监国摄政王；代行莅临资政院开院典礼

## 时间线

- **光绪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专门机构负责宪政编查
- **时间不明**：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逐年筹备事宜，分九年筹备；依限举办
- **宣统元年七月**：资政院奏续拟院章，改订第二章内容；另定选举详细章程
- **宣统元年**：各省举行谘议局选举，九月初一日召集开会；各省谘议局成立并开始运作
- **宣统二年四月**：资政院奏请钦选各项议员，奉旨选定。八月二十日召集，九月初一日开院；资政院正式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开院典礼

## 地点

- **京城**：宗室、觉罗互选地点；各部院官互选地点
- **各省城**：纳税多额人互选地点
- **顺直**：谘议局议员定额分配地区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录了清末议会制度（资政院、谘议局）的选举规则，是研究中国近代宪政史、选举制度史的关键资料。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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