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九十四职官六新官制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清史稿》
作者：赵尔巽等
时代：民国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九十四职官六新官制

## 本章概览

光绪末年至宣统年间，清廷为应对内外危机，推行了一系列官制改革。外务部班列各部之首，民政部由巡警部改设，度支部统管财政，学部主管教育，陆军部合并兵部与练兵处，海军部亦独立设部，法部掌司法行政，农工商部与邮传部分管实业与交通。地方上，提学使、提法使、交涉使等新职陆续设立。宣统三年，改军机处为责任内阁，设总理、协理大臣，并增弼德院以制衡内阁，资政院为议政机构。此次改革涉及中央与地方，新旧官职交错，虽模仿西方制度，却难脱旧制羁绊，官多职杂，权力斗争隐现其间。清末官制之变，实为王朝末路之最后一搏，制度之得失，亦为后世镜鉴。

记载清朝新官制的设置与沿革，包括内阁、各部、院、府、署的设立、改制及职责。

本章按内阁、外务部、民政部、度支部、学部、陆军部、海军部、法部等机构顺序，详述其设立时间、官制、职掌及沿革。

## 正文

清初厘定官制，官职礼仪大致具备。中间经过六七次变革，存废沿革，各个时代不同。到了德宗时期，外患接踵而至，翻译机构开始设立。随后改为专职部门，商部、警部、学部相继设立，并合并裁撤府、寺，于是分为十部。后来商议立宪，理藩院改为部，军谘处设立，又改巡警部为民政部，户部为度支部，商部为农工商部，兵部为陆军部，附设海军处，刑部为法部，另立大理院，又取工部所管辖的铁路、电报、邮政事务专设邮传部。以今日比照过去，确实称得上制度繁多。宣统年间继承前制，将枢机合并于内阁，增设海军部，裁撤吏部，改礼部为典礼院，盐政处为盐政院。仍担心内阁权力过重，设立弼德院以相互牵制，资政院作为监督机构。增补以往制度，借鉴各方做法，根据事务创立名称，官多职杂，官阶资历、官员品级，尚未区分明确。选拔、奏报、咨请补任的旧例，确实存在，辑录保存下来，详细记载于后篇，也是得失的汇集。

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一人。由皇帝特旨选拔。国务大臣十人。由各部大臣兼任。丞一人。承宣厅厅长、副厅长，各一人。制诰、叙官、统计、印铸四局，局长各一人。丞以下官员均请旨任命。其属官有：佥事，印铸艺师，均由奏补。艺士、录事，均由咨补。各官员。所辖法制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参议四人。均请旨任命。参事，由奏补。佥事、录事，视事务繁简酌情设置。

总理掌理参划机要，统筹国家大政。法律诏令，会同国务大臣在末尾署名。事务涉及一部或数部，会同主管大臣署名。会议时担任议长，协理协助。丞掌理内阁事务，统领各局，与各司长官并行。承宣掌理发布诏令，遵守法典，管理文书图籍。制诰掌理诏旨制敕、玺书册命，起草进呈画行，稽核颁发宝星勋章，掌管藩封勋级。叙官掌理考核功绩、确定考课，汇总审核履历。统计掌理统一统计表册，刊行年鉴。印铸掌理编辑官报。其余依照旧制。详见礼部。法制院掌理编纂法规，修订法令，拟定上呈等候裁决。

光绪三十二年，改组内阁，设立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宣统三年，改为责任内阁，以军机大臣为总理、协理大臣，并制定内阁属官制度。如前所列。

外务部外务大臣、副大臣，各一人。由皇帝特旨选拔。承政厅左、右丞，参议厅左、右参议，各一人。均请旨任命。参事四人。由奏补。其属官：司务厅司务二人。由咨补。和会、考工、榷算、庶务四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二人。均由奏补。以上各部相同。

大臣掌理主持外交，宣扬恩德信誉，保护侨民佣工，以慎重邦交。副大臣协助。丞掌理机密文书，统领各项事务。参议掌理审议法令，参事协助。各部相同。和会掌理使臣觐见，盟约赏赐，兼管领事更替，司员升迁。考工掌理铁路、矿产、电线、船政，凡制造军火，聘用外国专家，招工、游学等事，各司其职。榷算掌理外国货物、海舶征税贸易，总掌国债、邮政，勾稽本部及出使经费。庶务掌理江海防务，疆域界址，凡传教、游历、赏恤、禁令，裁判案件，均按条约办理。有丞、参上行走，额外司员，七品小京官。民政、邮传、法部小京官定额缺额。所辖：储材馆，提调、帮提调各一人。由本部司员内遴选派任。文案、支应、庶务，均派员分别办理其事。

雍正五年，签订恰克图条约，设置办理俄事大臣，见第五款。不是常设职务。咸丰元年，改归理藩院办理。十年，文宗北狩，特设专官办理抚局。当年冬天，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命恭亲王奕訢领导。司员统称章京，设置满、汉各八人。当时实行分署办事制度。户部司员审核关税，理藩部司员掌管文书，兵部司员管理台站驿递，内阁人员掌管机密，均隶属总办、帮办。三年，改为英、法、俄、美四股。九年，增设海防股。后改为俄、德、英、法、日本五股。宣统元年，合并俄、德为一股，增设秘书、机要二股。第二年，设置总办四人，称总办章京。同治元年，增设额外章京，满、汉各二人。二年各增六人。光绪九年各增四人。十年各减四人。二十三年各增二人。三年，设司务厅，设置司务二人。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和约签订后，更名为外务部，班列各部之上。设置总理亲王，会办尚书，兼会办左、右侍郎，各一人；改总办为左、右丞，左、右参议各一人。并设置郎中以次各官，不分满、汉。三十二年改订官制，意图融合满、汉，而翰林、都察两院仍依照旧制。当年增设翻译官十五人。七、八、九品各五人，分股办事。宣统三年，新内阁成立，裁撤总理、会办兼职，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裁撤侍郎一缺，各部相同。管部之制，至此废止。

头等出使大臣，正一品。由皇帝特旨选拔。参赞，正三品。通译官，正五品。均由奏补。无固定员额。有事时临时设置，事毕即裁撤。

二等出使大臣，正二品。由皇帝特旨选拔。参赞官，初制四品，后改从四品。由奏补。各一人。英、俄、德、日本、奥、义、和、比各一人。法、日、葡各一人。美、墨、秘、古各一人。分馆代理二等参赞官二人。日斯巴尼亚一人。葡萄牙一人。二等参赞兼总领事三人。墨西哥一人。秘鲁一人。古巴一人。三等参赞八人。初制五品，后改正五品。由奏补。英、法、德、俄各一人。美、日本各二人。二、三等通译官。二等从五品。三等从六品。由奏补。一、二等书记官。一等从五品。二等从六品。由奏补。商务委员，正五品。由奏补。武随员，各使馆俱一人。唯有奥、义、和、比不设三等通译官、武随员。分馆二等通译官、书记官俱一人。总领事从四品。由奏补。十三人。新嘉坡、澳洲、南斐洲、坎拿大各一人，隶属英使。海参葳一人，隶属俄使。墨西哥、古巴、金山、小吕宋、美利滨、巴拿马各一人，隶属美使。横滨、朝鲜各一人，隶属日本使。爪哇一人，隶属和使。领事正五品。由奏补。十四人。槟榔屿、纽丝纶、仰光、温哥埠各一人，隶属英使。檀香山、嘉里约各一人，隶属美使。萨摩岛一人，隶属德使。神户、长崎、仁川、釜山、新义州各一人，隶属日本使。泗水、巴东各一人，隶属和使。副领事从五品。由奏补。二人。元山、甑南浦各一人，隶属日本使。又有外国人兼代领事者。法，马赛；义，米朗、纳婆尔士；美，波士顿、费城诸处。使臣掌理国际交涉。参赞协助。领事掌理保护华侨。

康熙初年，俄国通使，未成为定制。同治六年，开始派遣使臣办理交涉，以道员志刚等人及美国使臣蒲安臣充任其选。光绪元年，制定出使制度，命侍郎郭嵩焘出使英国，翰林院侍讲何如璋出使日本，京卿陈兰彬出使美国、日国、秘国，均设置副使。另设秘、日分馆，设置金山、嘉里约、古巴各总领事。后为自主国，改派公使。二年，确定使馆参赞二人，翻译四人。十四年，又定翻译、随员二人或三人。分馆参赞兼领事一人，翻译、随员各一人，参赞依旧。三十二年，确定参赞以下各员额，如前所列。其后接连派出使臣，英使兼领义、比，俄使兼驻德，以奥、和隶属。四年，设置新嘉坡领事，后改总领事。日本各口岸理事官。后改领事。第二年，裁撤副使，设置檀香山领事。八年，设置纽约领事。十三年，设置小吕宋总领事，仰光领事，槟榔屿副领事。后改领事。十七年，设置南洋各岛领事。二十一年，选拔法国专使。二十三年，选拔德国专使，和国改隶之。并增置韩国使臣。三十三年撤回，改总领事。二十六年，设置韩国各口岸领事，及海参葳商务委员。后改总领事。二十八年，改驻法使臣兼使日国，驻美使臣兼使古巴，另设分馆，并选拔奥、义、比三国专使。第二年，设墨西哥分馆。三十年，设置南斐洲总领事。三十一年，选拔和国专使兼理保和会事，并以法日使臣兼领葡使，不久设葡分馆。三十四年，定使臣为二品专官，并参赞等官品秩。宣统元年，设置美利滨、坎拿大、巴拿马总领事。此后澳洲、温哥埠、萨摩岛、纽丝纶诸领事相继设置。三年，设置爪哇总领事，泗水、巴东领事。当年秋天设置朝鲜新义州领事。

三等出使大臣，正三品。由皇帝特旨选拔。参赞臣、通译官，无固定员额，不常设。

保和会专使大臣一人。正二品。由皇帝特旨选拔。陆军议员一人。由通晓西文的武官充任。光绪三十三年，裁撤和国使臣兼职后改设。

督办税务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担任。后来改为由大臣、副大臣担任。主管关税事务，监督管理关员。提调一人，帮提调一人，分股总办一人，帮办一人。由外务部、度支部的丞、参兼任。下属机构：总税务司一人，副总税务司一人。税务司四人，副税务司六人，各关税务司五十九人。其中潮海关五人，粤海、岳州、北海各三人，胶海、镇江、东海、闽海、津海、金陵、苏州、吉林各二人，江海、梧州、拱北、哈尔滨、山海、浙海、厦门、九龙、九江、亚东、长沙、大连、瓯海、福海、三水、龙州、杭州、安东、沙市、重庆、江门、南宁、琼海、宜昌、奉天、腾越、思茅、蒙自各一人。副税务司三十七人。江汉、粤海、江海、三水、津海、珲春各三人，大连、潮海、琼海、九龙各二人，苏州、南宁、龙州、重庆、奉天、杭州、厦门、闽海、哈尔滨、芜湖、大通厘局各一人。以上职位都由外国人担任。当初，海关设置监督，由各部资历深的司员担任。不久改为由总督、巡抚监督，只是名义上的。自道光以来，沿海疆域日益扩大，于是开始设置北洋、南洋通商大臣，海关道和海关监督隶属于他们。也有由将军兼任的。津海关归直隶津海道管理，山海关归奉天奉锦山海道管理，东海海关归山东登莱青道管理，都隶属于北洋。镇江关归江苏常镇通道管理，江海关归江苏苏松太道管理，芜湖关归安徽皖南道管理，浙海关归浙江宁绍台道管理，瓯海关归浙江温处道管理，江汉关归湖北汉黄德道管理，宜昌关归湖北荆宜施道管理，重庆关归四川川东道管理，都隶属于南洋。闽海关由福州将军管理。粤海、潮海、北海、琼海、九龙、拱北各设监督一人。嘉峪关归甘肃安肃道管理，龙州关归广西太平思顺道管理，蒙自关归云南临安开广道管理，隶属于本省总督、巡抚。咸丰以后，聘用英国人威妥玛、美国人斯密斯协助办理税务，李泰国接替他们。被派为总税务司；所有海关都设置税务司、副税务司，后来沿江各港口以及内地陆路新增开放的口岸，都归属海关。这是海关雇用外国人的开始。当时管辖权力属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光绪二十三年，开始设立税务处，总税务司及以下各官都受其节制。在此之前，户关、工关分别隶属于户部、工部，到这时才开始用“常关”的名称。后来外务部与税务处商定，常关分设税局，距离海关五十里以外的归海关监督管辖，五十里以内的归税务司管辖，这就是内常关、外常关名称的由来。

民政部民政大臣一人，副大臣一人，左丞一人，右丞一人，左参议一人，右参议一人。承政厅员外郎四人，主事四人，小京官四人。参议厅参事二人。民治、警政、疆里、营缮、卫生五个司，郎中八人，其中民治司、警政司、疆里司各二人，其余各一人。员外郎十六人，民治司、警政司、营缮司各四人，其余各二人。主事十八人，民治司、警政司各五人，营缮司四人，其余各二人。小京官各一人。习艺所员外郎一人，兼任消防队总理。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其中消防队三人、习艺所二人。六品警官九人，七品警官九人，其中消防队各六人、习艺所各三人。八品警官十二人，九品警官十二人，其中消防队各八人、习艺所各四人。以上都隶属于警政司。六品艺师一人，七品艺师一人，隶属于营缮司。六品医官一人，七品医官一人，隶属于卫生司。自警官以下都由奏补任命。八品录事二十人，九品录事三十二人，都由咨补任命。

大臣主管户籍，整顿风俗教化，安抚百姓，以奠定国家治理。副大臣辅佐他。民治司主管编查审核户口，兼管保息和乡政。警政司主管巡察禁令，分别稽查行政和司法。疆里司主管疆界图籍，审核官民土地。营缮司主管陵寝工程，修治道路，并保护古迹祠庙。卫生司主管检查医药防疫，设立医院。下属机构：豫审所，后来隶属大理院。路工局、教养局，都遴选官员分别管理。

光绪三十年，设立巡警部，设置尚书一人，左侍郎一人，右侍郎一人，左丞一人，右丞一人，参议一人。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个司，郎中五人，三十二年增加二人。员外郎、主事各十六人，三十二年增加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三十四年增加营缮司一人。小京官四人，三十二年增加五人。一等书记官、二等书记官、三等书记官各十人，模仿七品、八品、九品笔帖式的旧制。三十二年改为八品、九品录事。习艺所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三十二年，改名为民政部。设置承政厅、参议厅，设置参事二人。改设民治、疆里、营缮、卫生各司，警政司仍保留。宣统元年，确定习艺所和消防队的人员名额，如前所述。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内城巡警总厅厅丞一人，外城巡警总厅厅丞一人。最初为正四品。光绪三十三年升为从三品。由皇帝选拔任用。主管巡视辖区，并负责皇帝车驾所经道路的警卫。总务处总佥事各一人，从四品，由奏补任命。行政处、司法处、卫生处各佥事三人，正五品，都由奏补任命。五品警官各四人。六品警官十九人，内城十人，外城九人。七品警官二十人，内城十一人，外城九人。八品警官二十七人，内城十四人，外城十三人。九品警官二十八人，内城十五人，外城十三人。七品以上由奏补任命，八品以下由咨补任命。八品录事各四人，九品录事各四人，由委用任命。

光绪三十年，设立京师内城、外城巡警总厅，设置厅丞各一人。设置总务处、警务处、卫生处，设置参事各一人，正五品。三十三年改为佥事。内城设五个分厅，外城设四个分厅，知事九人，正五品。三十二年，增设司法处。改警务处为行政处。提升总务处佥事的品级为属官首领。设置五品以下各警官，没有固定名额。八品、九品录事各四人。合并内城五个分厅为中、左、右三个厅，外城四个分厅为左、右两个厅，裁减知事四人。设置内城二十六个区，外城二十个区，设置区官，由六品、七品警官充任，不久改称区长。区副由八品、九品警官充任，不久改称区员，各一人。三十四年，裁减内城外城区数一半。宣统元年，裁撤分厅，裁减知事。

度支部度支大臣一人，副大臣一人。左丞一人，右丞一人，左参议一人，右参议一人。承政厅、参议厅，各有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田赋、漕仓、税课、筦榷、通阜、库藏、廉俸、军饷、制用、会计十个司，郎中三十一人，其中制用司四人，其余各三人。员外郎四十四人，其中制用司六人，田赋司、库藏司各五人，其余各四人。主事三十五人，其中田赋司、筦榷司、通阜司、廉俸司、会计司各四人，其余各三人。金银库，郎中一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二人。收发稽察处，由督催所改设，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大臣主管财政计算，管理银行、造币厂和土药统税，以经营国家财政。副大臣辅佐他。田赋司主管土地财赋，审核八旗和内府庄田的土地亩数。漕仓司主管漕运核销，粮谷积存，各省兵米和粮谷数量，汇总账册上报。税课司主管商货统税，比较海关、常关的盈余和亏损。筦榷司主管盐法和各项杂税，凡是盘查运输、各库赈济征收、土药统税，都核实其实情。通阜司主管矿政和币制，稽查银行和造币厂的公文。库藏司主管国库储藏，掌管颜料库和缎匹库。廉俸司主管审核发放官俸，审计各部门的职钱和餐钱。军饷司主管审核发放军粮，稽核各省报解的协饷。制用司主管审核工程银两，筹划京师和各省协饷，兼管杂项支出和常规支出。会计司主管国家财政收支，审计公债和外债，编制收支表格。金银库主管金银布帛的定期收付。收发稽察处主管各司接收和交付的事务。下属机构：币制司，提调一人，帮提调二人，由本部丞、参兼任。庶务处，下设调查、筹办、稽核、编译各股，都派员分别管理事务。

光绪三十二年，改户部设立度支部，裁撤财政处并入，设置尚书一人，左侍郎一人，右侍郎一人，左丞一人，右丞一人，参议一人。合并十四个司为十个司，改设郎中以下各官，如前所述。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清理财政处，提调二人，帮提调二人，由本部丞、参兼任。总办一人，帮总办一人。总核坐办科员没有固定名额。各省清理财政正监理官二十人，授予三品或四品卿衔，奉天、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副监理官二十四人，由奏派任命，吉林、黑龙江、江宁、两淮各一人，其余与正监理官相同。宣统元年设置。

大清银行，正监督一人，正三品，由皇帝选拔任用。副监督一人。储蓄银行总办一人。分行总办二十人，天津、上海、汉口、济南、奉天、营口、库伦、重庆、广州、江西、山西、开封、浙江、福建、吉林、陕西、安徽、湖南、云南、江宁各一人。以上由大臣奏派。光绪三十三年，设立户部银行，设置总监督，品级相当于左右丞。不久改名为正监督。第二年改为大清银行。

造币总厂，正监督一人，正三品，由皇帝选拔任用。副监督二人。分厂总办，奉天、江宁、广州、四川、云南各一人，由清理财政正监理官兼任。帮办，江宁、武昌、广州、四川、云南各一人，由清理财政副监理官兼任。各五人。光绪三十三年设置。

学部学务大臣一人，副大臣一人。左丞一人，右丞一人，左参议一人，右参议一人。参事厅参事四人。司务厅司务二人。总务、专门、普通、实业、会计五个司，郎中各二人，员外郎十五人，其中总务司五人、普通司四人，其余各二人。主事十八人，其中总务司、普通司各六人，其余各二人。一等书记官正七品，由奏补任命，十一人；二等书记官正八品，十七人；三等书记官正九品，十五人。二等、三等都由咨补任命。

大臣主管劝学育才，审核颁布各学校的政令，以启迪民智。副大臣辅佐他。总务司主管机要文书，审核图书典籍。专门司主管大学和高等学校，政艺专业，都统管。普通司主管师范学校、中学、小学，各按规定稽查监督课业。实业司主管农工商学校，并审核各省实业，为民兴利。会计司主管收支账目，掌管器物，以及教育恩给。其兼管的机构有：八旗学务处总理、协理、督学，调查图书各局局长、局员，编订名词馆总纂，图书馆正副监督及以下各员，都选择人员任用，不设专职官员。

光绪二十二年，设置管理官书局大臣。之前京城设有强学书局，详细练习时务。到这时改为官办。二十七年，改命尚书张百熙担任管学大臣，管理大学堂事务。二十九年，改为学务大臣。三十二年，开始设立学部，设置尚书一人、侍郎一人、左丞一人、右丞一人、参议一人；五个司各设郎中一人、员外郎十二人、主事十五人，视学官没有固定名额。定为正五品。派司员暂时代理。第二年，命大学士张之洞统领部里事务，不是永久制度。宣统元年，将视学官改为差遣，增加郎中五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三年，将尚书改为大臣，侍郎改为副大臣。

国子监，丞一人。正四品。请旨简派。掌管文庙和辟雍的典礼。典簿正七品。奏请补授。四人，掌管祭祀典礼和庙户。典籍正八品。咨报补授。四人，掌管祭器和乐器。文庙设七品、八品、九品奉祀官各二人。咨报补授。正通赞官从六品。奏请补授。副通赞官从八品。咨报补授。各二人。二等、三等书记官各三人。光绪三十二年设置。

大学堂，总监督一人。正三品。请旨简派。经、法、文、工、商五科监督各一人。奏请派任。教务、庶务、斋务各提调，都延聘通晓学务的人担任。光绪二十五年，创设京师大学堂，命大学士孙家鼐统领。三十二年，确定总监督为专职官员。

陆军部陆军大臣，正都统。特旨简派。副大臣，副都统。特旨简派。各一人。参事四人。检察官八人。部副官四人。各省调查员没有固定名额。都由正参领以下的军官充任。副参领以上请旨简派，协参领以下奏请补授，额外军官、军佐咨报补授。录事二人。由额外军官及中士、下士充任。以下同。承政、军制、军衡、军需、军医、军法六司，各司长一人，由副协都统、正参领充任。处长相同。副官一人。由正、副军校及相当文官充任。科长十六人，承政科四科：秘书、典章、庶务、收支。军制科七科：蒐简、步兵、马兵、炮兵、工兵、辎重、台垒。军衡科四科：考绩、任官、赏赉、旗务。军需科三科：统计、粮服、建筑。军医科二科：卫生、医务。军实科二科：制造、保储。每科各一人。由正、副参领充任。一、二、三等科员一百六十二人。承政科二十八人。军制科四十一人。军衡科四十七人。军需科三十人。军医科十四人。一等由副协参领充任。二等由协参领、正军校充任。三等由正、副军校充任。译员四人，司电员三人，递事官十七人。隶属于承政司。绘图员、艺师、艺士各一人。隶属于军制司。以上由陆军军官、军佐或学生充任。法规总编纂员二人，编纂员三人。隶属于军需司。由文武相当人员充任。监长，由协参领、正军校充任。监副，由正、副军校充任。各一人。司法官十四人，看守官三人。隶属于军法司。由学律军官充任。审计处处长、副官各一人。科长二人，综察科、核销科各一人。科员二十八人。每科十四人。各司处录事一百三十六人。其暂时设置的：军实司司长、副官各一人。科长二人，制造科、保储科各一人。科员十人。制造科四人，保储科六人。军牧司司长、副官各一人。科长二人，均调科、蕃殖科各一人。科员十二人。每科六人。军学处处长、副官各一人。科长六人，教育科、步队科、马队科、炮兵科、工程科、辎重队科各一人。科员三十四人。教育科十二人，步队科八人，马队科、炮兵科、工程队科各四人，辎重队科二人。普通编辑员三人。兵事编辑员六人。绘图员一人。隶属于辎重队。

大臣掌管陆军事务，稽查颁布营制饷章，以巩固陆防。副大臣辅佐。参事掌管法律章程制度。检察官掌管视察军队、学校、局厂。部副官掌管传达宣布命令。承政掌管文书收发、考核员司功过。军制掌管编制征调，所有军械制造、交通建筑，并审查检验法式。军衡掌管班次等级、阶品，大将军、将军为正一品，由正都统有积劳者充任。正都统从一品，副都统正二品，协都统从二品，正参领正三品，副参领从三品，协参领正四品，正军校正五品，副军校正六品，协军校正七品，司务长、技士长正八品，上士从八品，中士正九品，下士从九品。共十四阶。等级，共三等九级：上等一级正都统职，任总统官，品级视同提督。二级副都统职，任统制官，品级视同总兵。三级协都统职，任统领官，品级视同副将。中等一级正参领职，任统制官、正参谋官、工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官、总执法官，品级视同参将。二级副参领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品级视同游击。三级协参领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军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需官、副军医官、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品级视同都司。次等一级正军校职，任督队官、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同正军校职，任军需长、军医长、稽查官、军乐队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品级视同守备。二级副军校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品级视同千总；同协军校职，任司号长、医生、司书生，品级视同把总。封赠、袭荫，所有军官、军佐都掌管其名籍。军需掌管粮饷廪禄，兼管军需人员教育。军医掌管防疫、治疗，兼管军医升迁教育。军法掌管审判、监狱，稽查军事条约。军实所掌管事务，视同旧武库司。军牧所掌管事务，视同旧太仆寺。军学掌管学校教育、队伍操演。审计掌管预算、决算，审核支出核销。所辖：宪政筹备处、银库、捷报处、马馆，都派员分别管理其事。

光绪三十二年改兵部设置，合并练兵处纳入。旧制设置总理亲王一人，会办、襄办、提调各一人。军政、军令、军学三司正使、副使各一人。自亲王以下都请旨简派。考功、蒐讨、粮饷、医务、法律、器械隶属于军政司，运筹、乡导、测绘、储材隶属于军令司，翻译、训练、教育、水师隶属于军学司。十四科监督各一人，都由总理遴选委派。设置尚书一人，左侍郎、右侍郎各一人。设承政、参议两厅，设置左丞、右丞、参议各一人。一、二、三等谘议官、检察官，选拔文武官员中贤能者充任。正、副从事官，由副协参领充任。无固定员额。设军衡、军乘、军计、军实、军制、军需、军学、军医、军法、军牧十司，每职设司长一人，科长三十三人，一、二、三等科员二百零五人，承发官十二人，承政司二人，其余各一人。军法司未设置。译员五人，绘图员、艺师、艺士各二人，录事一百十六人。官制设郎中十六人，员外郎十八人，主事二十二人，笔帖式一百十人。以上统为部内员额，不按司分配。正参领八人，同正参领四人。副参领十二人，同副参领六人。协参领十八人，同协参领八人。员额视同郎中、员外郎、主事。正军校十八人，同正军校八人。副军校二十四人，同副军校十二人。协军校三十二人，同协军校十六人。员额视同七、八、九品笔帖式。以官员分任各职。三十三年，命庆亲王奕劻统领部务，不是固定制度。宣统元年，修正陆军官制，军官自正参领以下，军佐自副都统以下，都按照所学科目，冠以各队如马队、步队、炮队、工队、辎重队、警察队等，设正、副协参领，正、副协军校，司务长，以及上士、中士、下士之类。专门科目如军需、军医、制械设副协都统，正、副协都统，正、副协军校，马医、测绘设正、副协参领，正、副协军校，军乐设协军校，测绘、军乐设司务长，上、中、下各士，会计、调护设上、中、下各士。名称去掉“同”字。二年，将尚书改为大臣，侍郎改为副大臣。裁撤左丞、右丞、参议、谘议、承发各官。合并两厅十司为八司。增设承政一司，裁撤军乘、军计、军学三司。设军学、审计二处。第二年，确定陆军官佐补充制度，设置部副官调查员，将军实司并入军制司，将军牧司、军学处改为暂时设置，希望奠定军马总监、军学院的基础。三年，重新确定陆军官佐充任制度，如前所列。仍与旧司员交错互用。

海军部海军大臣，正都统。副大臣，副都统。各一人。一等参谋官二人，二等参谋官四人。由海军学生充任。参事官二人。秘书官六人。由资格相当的军官、文官充任。司电员、艺师、艺士，酌情任用海军官佐或文官学生。录事，酌情任用文官学生及额外军官、军佐。无固定员额。军制、军政、军学、军枢、军储、军法、军医七司，各司长一人。由协都统、正参领充任。科长二十一人，军制科五科：制度、考核、铨衡、驾驶、轮机。军政科三科：制造、建筑、器械。军学科五科：教育、训练、谋略、侦测、编译。军枢科三科：奏咨、典章、承发。军储科三科：收支、储备、庶务。军医科二科：医务、卫生。每科各一人。由正、副参领充任。以下同。一、二、三等科员六十人。军制、军学各十四人。军枢、军储各十人。军政八人。军医四人。充任方式视同陆军部。一等司法官二人，二、三等司法官、学习司法官八人。由学律军官充任。主计处计长一人。由正参领充任。科长二人。会计科、统计科各一人。各司处录事四十八人。

大臣掌管海军事务，稽查核审水师及司令部，以巩固海疆。副大臣辅佐。参谋掌管参议修订改革。参事掌管法律章程制度。秘书掌管机密文书。军制掌管规制铨选、考核水师人员，功过、封荫、赏恤一并掌管。军政掌管建造修理船舰、检验器械，兼管军港工程。军学掌管学校教育、舰队训练。军枢掌管文牍典章、汇总记录员司集课文簿。军储掌管经营费用、稽查核算粮库服装及其物品用具。军法、军医、主计的职责视同陆军部。

光绪十一年，下诏设立海军衙门，依照军机处和总署的成例，命令醇亲王奕譞总负责，大学士李鸿章专门负责筹办。十三年，北洋海军建成，设置提督、总兵等官职。甲午战争中北洋海军覆灭。到三十三年，才开始商议恢复，设立海军处，暂时隶属陆军部。设置正使，相当于协都统；副使，相当于正参领。各一人。承发官二人，录事四人。设立机要、船政、运筹三司，设置司长、副官各一人。科长七人，其中机要科分四科：制度、筹械、驾驭、轮机。运筹科分三科：谋略、教务、测海。每科各一人。船政科不分科。承发官三人，每司各一人。一、二、三等科员共十八人，其中机要科十二人，运筹科六人。考工官五人，设置在船政司。艺师三人，船政司一人，运筹司二人。艺士四人，船政司和运筹司各二人。股长、股员，根据事务繁忙程度酌情设置。录事十八人。第二年，改设海政、船政、筹备、储蓄、医务、法务六司。不久设立主计处，设置计长、副长各一人。宣统元年，命令肃亲王善耆等人筹备海军，设立参赞厅，分设秘书、庶务两司，设置一、二、三等参谋官，并设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共四司，设置司长以下各职。同年夏天，又命令贝勒载涛等人担任筹办海军大臣，增设医务司。二年，制定海军暂行官制，改第一司为军制司，第二司为军政司，第三司为军学司，第四司为军防司，医务司为军医司，秘书司为军枢司，庶务司为军储司；另设军法一司，共八司。裁撤参赞厅各职。不久改处为部，裁撤军防司，设置大臣、副大臣各一人。

法部司法大臣一人，副大臣一人。左丞、右丞、参议各一人。参事四人。审录、制勘、编置、宥恤、举叙、典狱、会计、都事八司，郎中二十五人，审录司四人，其中宗室缺额一个。其余各司各三人。员外郎三十四人，制勘司、编置司各五人，其中宗室缺额各一个。其余各司各四人。主事三十三人，宥恤司五人，其中宗室缺额一个。其余各司各四人。收发所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七品小京官二十六人，其中宗室缺额两个。八品录事五十三人，九品录事三十人，其中宗室缺额各两个。

大臣掌管司法职权，监督大理院及京师、外省审判厅、检察厅，以维护法治。副大臣协助。审录司掌管朝审录囚，复核大理院、审判厅的刑事案件。同时兼管稽查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的案件状卷。制勘司掌管秋审记录实缓，确定刑罚和禁令。同时兼管稽查四川、河南、陕西、甘肃、新疆、乌里雅苏台、科布多的案件状卷。编置司掌管盗犯减刑等，确定地点编发。同时兼管稽查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山西、察哈尔右翼、绥远城、归化城的案件状卷。宥恤司掌管恩诏赦典，清理各类案件。同时兼管稽查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的案件状卷。举叙司掌管升迁调补，登记功过事迹，考察征用法官、律师、书记。典狱司掌管修缮监狱，严密牢固锁钥，习艺所的俘虏奴役登记簿册也由其典掌。会计司掌管财务收支，查核罚金和赎金。都事司掌管翻译奏章文书，收发罪犯公文。所属机构：司狱总管守长、正管守长各二人，副管守长六人，监医正一人（正八品），监医副一人（正九品）。

光绪三十二年改刑部设立，设置尚书、侍郎、左丞、右丞、参议等以下各官。合并十七司为八司。设立收发所，设置员外郎、主事等官。第二年，增置宗室郎中、主事各一人；员外郎、小京官、八品录事、九品录事各二人。裁撤司务并入都事司，司库并入会计司。司狱一职，改令典狱司小京官兼任，称为正管守长；八品、九品录事兼任，称为副管守长。原先设立的提牢厅，由典狱司员外郎、主事兼任，称为总管守长。三十四年，依照提牢厅司狱旧制，仍定为兼职。不久设置监医正、监医副各一人。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修订法律馆大臣，没有固定员额。由皇帝特命兼任。提调二人。总纂四人，纂修、协修各六人。庶务处总办一人。翻译人员、委员没有固定数额。都任用通晓法律的人员充任。光绪三十三年设立。

大理院，正卿一人（正二品），少卿一人（正三品）。都由皇帝特命。刑科推丞、民科推丞各一人（正四品），由皇帝请简。推事二十八人（正五品），刑科、民科第一庭各四人，第二庭、第三庭各五人。典簿厅都典簿一人（从五品），典簿四人（从六品），主簿六人（正七品）。以上都由奏补。八品、九品录事三十人（由咨补）。

正卿掌管申冤理案，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以统一法权。少卿辅佐。推丞分掌民事、刑事案件，参与议论疑难案件。刑科掌管奉旨审讯宗室官员犯罪，批阅刑事京控上诉的法律文状。民科掌管宗室诉讼，批阅民事京控上诉的法律文状。都典簿掌管簿籍罪囚。典簿掌管公文收发。大理院对重罪为终审。凡是法庭审判，由推事五人会审，这是合议制。附设总检察厅，掌管总司大理院民事、刑事案件内的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官吏。厅丞一人（从三品，由请简）。检察官六人（正五品，由奏补）。主簿二人，八品、九品录事四人。看守所所长一人（从五品，由奏补）。所官四人（正八品，由奏补）。九品录事二人。

光绪三十二年，改大理寺设立，设置正卿、少卿各一人，推丞二人。刑事四庭，推事十九人。民事二庭，推事九人。并设置典簿厅以下各官。还有总检察厅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主簿一人，录事四人。设立看守所，设置所长等官。宣统元年，改刑科四庭为民科三庭，设置推事各十四人。三年，增置总检察厅典簿一人，改录事为八品、九品各二人。

京师高等审判厅，厅丞一人（正四品，由请简）。掌管厅务，监督下级审判厅。刑科推事、民科推事共十二人（从五品），刑科、民科第一、二庭各三人。典簿厅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四人（从七品）。以上都由奏补。九品录事六人。对重罪为二审，轻罪为终审。审判会审参照大理院。检察厅检察长一人（正四品，由请简）。掌管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检察官四人（从五品，由奏补）。典簿、主簿各一人，九品录事二人。看守所所长一人（正六品，由奏补），所官一人（从八品，由咨补），录事六人。

光绪三十三年设立。宣统三年，增置检察厅典簿、主簿各一人，并设置所长等官。

京师地方审判厅，厅丞一人（从四品，由请简）。刑科推事、民科推事共三十人（从五品），民、刑第一、二庭各六人，第三庭各三人。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以上都由奏补。录事十四人。对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推事三人会审，也是合议制。检察厅检察长一人（正五品，由奏补）。检察官五人（正六品，由奏补）。典簿一人（从七品），主簿一人（从八品），录事各二人。看守所所长一人（从六品，由奏补），所官二人。

光绪三十三年设立。此前京城内外设有豫审厅，掌管诉讼，隶属民政部。至此裁撤并入，设置厅丞一人。设立民、刑各二庭，设置推事二十四人。典簿、主簿各二人，录事十人。检察厅检察长一人，检察官四人，典簿、主簿各一人。宣统元年，因诉讼繁多，增设民、刑各一庭，设置推事各三人，录事四人。检察厅检察官一人。三年，增置检察厅典簿、主簿各一人。

京师初级审判厅，分为五处。刑科推事、民科推事各一人（从六品，由奏补）。录事二人。对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审理判决，这是单独制。检察厅检察官二人（从六品，由奏补），录事一人。初级审判厅都不设置长官，由法部挑选资深者一人作为监督。

农工商部农工商大臣一人、副大臣一人。左丞、右丞、左参议、右参议各一人。农务司、工务司、商务司、庶务司四司，郎中十二人（每司三人）。员外郎十六人（每司四人）。主事十八人（庶务司六人，其余各司四人）。一等、二等艺师（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由奏补），一等、二等艺士（一等正八品，二等正九品，由咨补），各二人。

大臣掌管农工商政令，专门负责推广实业，以厚民生。副大臣协助。农务司掌管农桑、屯垦、种植、畜牧等事，并通令各省水利，汇总核算收支。工务司掌管总揽事务培训工匠，制造器物效法自然，并考察各省矿产，设法引导开发。商务司掌管口岸市镇治理教化，鼓励民众互通货物，修订专利、保险条约规章，稽查颁布保护诉讼禁令。庶务司掌管奏章文书，计算本部收支，登记官员升迁调补。艺师、艺士掌管专门职业技术。所属机构：农事试验场、工艺局、劝工陈列所、化分矿质所、度量权衡局、商标局、商律馆，都遴选专业人员分别管理其事。

光绪二十四年，设立矿务铁路总局，不久又设立农工商总局，命令大臣总负责。不久裁撤。二十九年，设立商部，裁撤铁路矿务总局并入商部。设置尚书、左侍郎、右侍郎、左丞、右丞、参议各一人，司务所司务二人。三十二年，更名为农工商部，改平均司为农务司，将户部农桑等事归其管辖。改通艺司为工务司，将铁路等事划归邮传部。改保惠司为商务司。增置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二人。合并司务厅和会计司为庶务司，裁撤司务二人，增置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宣统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邮传部邮传大臣一人、副大臣一人。左丞、右丞、左参议、右参议各一人。承政厅、参议厅佥事（正五品，由奏补），员外郎、主事、小京官各二人。船政司、路政司、电政司、邮政司四司，郎中各二人，员外郎十人（船政司、邮政司各二人，路政司、电政司各三人），主事二十人（船政司、邮政司各四人，路政司、电政司各六人），小京官各二人。八品、九品录事没有固定员额。

大臣主管交通政令，汽车、轮船、火车，电报传达文字语言，无所不总揽，以便利民众使用。副大臣辅助他。船政掌管议定船律，兼管经营建造船厂、船坞，测量航道。路政掌管议定路律，兼管审定轨道制度，规划路线。电政掌管议定电律，兼管官办商办局所的规定条例，海陆线规程。邮政掌管议定邮律，兼管邮局汇兑，邮政联盟条约。所管辖的：邮政总局局长，由副大臣兼任。总办，由法国人担任。各一人。铁路总局提调二人。京汉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南局、京局会办各一人。京奉路局总办二人，提调各一人。京张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沪宁路局总办一人。吉长路局、广九路局，总办、提调各一人。张绥铁路总办、会办各一人。萍株铁路、正太路局、汴洛路局、道清路局，总办各一人。电政总局局长一人，提调二人。分局总办、帮办、提调各一人。各省分局总办各一人。电话局总办、会办各一人。天津、广州、太原、烟台总办各一人。交通银行总理、帮理各一人。北京总银行，上海、汉口、广州分银行，总办各一人。天津、营口管理各一人。差官三十四人。提塘官十三人。旧属兵部。都挑选人员分别管理其事。

光绪三十三年设立。在此之前，船政招商局隶属北洋大臣，内地商船隶属工部，邮政隶属总税务司，路政、电政另派大臣主管其事，到这时都并入。设置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议，各一人，以及承政、参议两厅佥事等官。设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庶务五司，设置郎中十人，员外郎十二人，主事二十四人，小京官十四人。宣统元年，裁减庶务司郎中、员外郎、小京官各二人，主事四人。增加承政、参议两厅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三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

军谘府军谘大臣二人，由皇帝特简。掌管秉承诏命，辅佐军谋。总务厅军谘使二人，由副都统、正参领充任。掌管总领各种事务。副官二人。由协参领、正副军校充任。以下同。递事长一人，递事员五人。由陆军军官佐充任。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各厅长，由副都统、正参领充任。副官，各一人。各分为四科，科长各一人。由正副参领充任。一等科员，由副协参领、同副协领充任。二三等科员，由协参领、正副军校及同协参领、同正副军校充任。根据事务繁简酌情设置。所管辖：测地局，局长一人，由第四厅长兼任。司务三人。三角、地形、制图三股，各股长一人。由第四厅各科长兼任。班长，班员，印刷所科员，艺士，司务，没有固定员额。军事官报局，正副局长各一人。庶务，文牍，收支，编纂，译述，校对，没有固定员额。都隶属第四厅。只有第五厅另外设置编纂官三人，译述一人。录事六十三人。由额外军官及中士、下士充任。军事参议官十五人。直隶、江宁、江苏、江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山东、山西、福建、广东、浙江、陕西各一人。由副都统、正副协参领充任。

光绪三十三年，设立军谘处，设置副都统一人充任正使，正参领一人充任副使，副参领六人，同副参领一人，协参领十人，同协参领二人，正军校十人，同正军校二人，副军校十二人，同副军校三人，协军校十六人，同协军校五人，分别充任各司长、科长，一二三等科员。第一第二两司，由协、副参领充任。测地司，由同正副参领充任。十八科科长各一人，一二司由副参领充任。测地司，由同副、协参领充任。第一司科员十六人，第二司四人，由正副协军校充任。测地司六人，由同正副协军校充任。其承发官司各一人，译员五人，隶属第一司。艺师四人，艺士六人，隶属测地司。都以陆军军官佐或学生充任。隶属陆军部。宣统元年，根据立宪大纲皇帝统率海陆军，另外建军谘处，命令贝勒载涛等主管。设总务厅，设置军谘使二人。分设四厅，各设置厅长一人，科长十六人，科员没有固定员额。并制定文官补充制度。如前所列。不久削去“同”字。详见上文陆军部。第二年，设军事会议处。三年，改称府，命令陆军大臣主管其事。

弼德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皇帝特简兼任。顾问大臣三十二人。由皇帝特简兼任。掌管参与机密，朝夕议论思考，并审议重大疑难政事。参议十人，由皇帝请简。掌管编纂拟定章程制度。秘书厅秘书长一人，由皇帝请简。秘书官一等、二等各三人，三等六人，都由奏补。分别掌管各项事务。宣统三年设立。

资政院总裁，在王、公、大臣内特简。副总裁，在三品以上大臣内简充。各一人。掌管取决于公众舆论。凡是岁入岁出，法典朝章，公债税率，以及奉旨咨询议论的事项，经议员议决，会同国务大臣上奏取决。秘书厅秘书长一人，由皇帝请简。一二三等秘书官各四人，由奏补。掌管会计文书。议员，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满汉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觉罗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硕学通儒纳税多额者各十人，都由钦选。各省谘议局六人。由民选。

光绪三十三年设立，设置总裁二人。不久增加协理四人。第二年，又设置帮办、参议各三人。宣统元年，制定秘书厅官制。二年，制定总裁、副总裁各一人。

盐政院盐政大臣，在国务大臣内特简兼任。一人。丞一人。总务厅厅长，参议，南盐厅厅长，北盐厅厅长，各一人。以上都由皇帝请简。参事二人，一二三四等佥事，都由奏补。一二三等录事，由咨补。根据事务繁简酌情设置。

大臣掌管盐政。丞掌管辅助管理盐务。总务掌管总揽各项事务，掌管保守机密。参议掌管拟定法制，佥事辅助他。南盐厅掌管淮、浙、闽、粤盐务，北盐厅掌管奉天、直隶、潞、东盐务。起初沿袭明朝制度，派御史巡视盐课。后来改为盐政。由特旨兼任。由都察院奏差的人，也以盐政称呼。由内务司官充任的人，仍带御史衔。各省由总督、巡抚总揽的人，也因地制宜，定为永久制度。宣统元年，设立督办盐政处，命令镇国公载泽充任督办大臣，产盐行盐各省总督、巡抚都充任会办。三年，因整理国税，改处为院，特设盐政专职官员。

典礼院掌院学士，副掌院学士，各一人。由皇帝特简。学士，直学士，各八人。由皇帝请简。总务厅厅长一人。簿正、典簿、司库，都由奏补。没有固定员额。礼制、祠祭、奉常、精膳四署署长各一人。一二三等佥事，鸣赞，都由奏补。序班，录事，由咨补。根据事务繁简酌情设置。读祝官、赞礼郎、陵寝各官照旧。

掌院学士掌管修明礼乐，主管朝会，虔诚恭敬地祭祀。副掌院学士辅助他。学士、直学士掌管讨论参订。总务掌管总揽各项事务。簿正掌管库房收发，及其陈设，并管理祭祀、牢狱事务。典簿掌管典守库房册籍，兼考核出纳。司库掌管各库，并督导库使，点验库兵。礼制掌管朝会庆典。祠祭掌管坛庙陵寝。奉常掌管赞礼引导。精膳掌管筵宴祭品。宣统三年改礼部设立。凡是涉及行政的，都划归各部。

外省官制，变更较少，只有省会、司道另外改用新名，巡警、劝业两道详见前文。员额愈益增多。改学政为提学使。按察使为提法使，各级审判、检察厅隶属。旧例，凡是遇到地方重要政事，布政使、按察使两司能够与总督或巡抚商议，议定后禀报施行，遇到官员升迁调补，也会同详细奏报。到这时，改称为三司。

提学使司提学使一人，正三品。掌管教育行政，考核学校规程，征集考试艺文师范。署内设六科：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科长、科员分别治理。挑选懂学务的人充任。另外设置学务公所，有议长、议绅来讨论其事。由奏充。光绪三十一年改置。增加吉林、黑龙江、江宁、江苏、旧设江南学政。新疆各一人，其余仍按学政员额。

提法使司提法使一人，正三品。掌管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厅，调度检察事务。署内设三科：总务、民刑、典狱。科长各一人，正五品。一等科员各一人，正六品。二等科员正七品。没有固定员额。只有奉天设置佥事科员。另有正司书，正八品；副司书，正九品。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各置提法使一人。宣统二年，改各省按察使为提法使，停止管辖驿传。

高等审判厅，厅丞一人。从四品。商埠分厅，由推事长代理。刑科、民科推事六人。正六品。典簿一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录事无定员。从九品。检察厅检察长一人，从四品。检察官一人，正六品。录事二人。

地方审判厅，推事长一人。从五品。刑科、民科推事六人。从六品。典簿，从七品。主簿，从八品。事务繁重或二人，事务简单不设置。各一人，录事无定员。检察厅检察长一人，从五品。检察官一人，从六品。录事二人。看守所所官一人，正九品。录事无定员。

初级审判厅，推事二人。正七品。事务繁重或三四人。录事无定员。检察厅检察官一人，正七品。录事二人。看守所所官一人。

管狱官一人，从五品。副管狱官一人。从六品。课长三人。正八品。文牍、守卫、庶务各一人。所长二人。正九品。教诲、医务各一人。府管狱官一人。从七品。州、县副管狱官一人。从八品。光绪三十四年，奉天设立模范监狱，设置正管狱官，省府司狱、县典史。宣统二年，增设副管狱官。后来各府、厅、州、县有仿照实行的。当时天津、保定、湖北监狱建成，未设置专职官员。

东三省地处边疆要地，自从改建行省，变通常规章程，增设司道。提学、提法，各省通设，无需赘述。现在总括新设各司详列于下。初建行省时，总督署设承宣、谘议二厅，设置左右参赞各一人，从二品。佥事一人，一二三等科员辅助。不久裁省。

民政使司民政使一人，从二品。掌管民籍。佥事，从四品。科员，一等从五品，二等正六品，三等正七品。各司相同。各有固定职责。一二等医官无定员。一等正六品，二等正七品。光绪三十三年设置，品级正三品。宣统元年，依照布政使例，升从二品，主管属吏升迁调补。

交涉使司设交涉使一人，正三品。掌管邦交事务。下设佥事、科员、一等译官和二等译官作为辅佐。一等译官为正六品，二等译官为正七品。光绪三十三年，奉天、吉林各设置一人。宣统二年，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云南，都援引奉天的例子陆续设置。

度支使司设度支使一人，正三品。掌管财政赋税。下设佥事、科员、一等库官和二等库官作为辅佐。一等库官为正六品，二等库官为正七品。光绪三十三年，三省各设置一人。宣统元年，裁撤黑龙江一人，改隶民政司兼管。又光绪三十三年，奉天设置旗务使司一人，佥事、科员与其他各司相同。宣统元年裁撤。

甲午战争失败后，当政者鉴于军政不够完善，效法强国，对内从禁卫军开始，对外从督练公所开始，都遵照新制定的章程制度，逐步进行改革。然而三军、两协刚刚建成，巨大的变故就发生了。于是将可查考的内容记载于篇章中。

禁卫军训练大臣三人，由亲王、大臣兼任。掌管全军的政令。军谘官六人，执事员十人，掌管奏章公文，兼管四科。协、标、营、队的执事辅佐他们。书记员五人，一等一人，二等、三等各二人。绘图员二人，印刷、收支、庶务、递事各一人。军械、军法、军需、军医四科监督各一人，科员十五人，其中军械科四人，军需科五人，其余各科各二人。都是选拔人员分别管理事务。协司令处统领官一人，由协都统充任。掌管统帅全协。参军官由协参领充任，掌管谋划机宜；副官由正军校充任，掌管综合管理各项事务，各一人。司号长一人，由协军校充任。司书生二人，同上。标本署统带官一人，由正参领充任，掌管统辖全标。教练官由副参领充任；副官、掌旗官都由副军校充任；副军械官、副军需官、副军医官都由协参领充任；副马医官由正军校充任；司号长各一人；司书生二人。步兵、骑兵、工程、辎重、交通、陆路炮、机关炮、警察各队管带官，由协参领充任。副官、军需长、军医长都由正军校充任，各一人。队官由正军校充任，各四人。排长各三人，副军校一人，协军校二人。原先设置步兵队、机关炮队各十二人，骑兵队八人，陆路炮队九人，工程、辎重、交通、警察队各六人。宣统三年改定为现在的编制。司务长七十九人。骑兵、步兵、机关炮队各四人，陆路炮队三人，工程、辎重、交通队各二人。最初由协军校充任，宣统元年改为札补。军械长四人，由正军校充任，工程、交通、陆路炮、机关炮队各一人。查马长由正军校充任，马医长由副军校充任，各三人。司书生三十五人，骑兵、步兵、机关炮队六人，陆路炮队五人，工程、辎重、交通队各四人。艺师三人，隶属于交通队。军乐队官、排长各一人。

光绪三十四年，设立禁卫军，监国摄政王亲自统领，由贝勒载涛等人负责训练。宣统元年，确定训练大臣三人，以及军谘官以下各官职的员额。在此之前各协、标、营设置执事、督队等官，到这时都改为副官，裁撤协、标的二等书记官以及全协书记长。

督练公所设督办一人，由总督、巡抚、将军、都统兼任。掌管整顿全省新旧军队。军事参议官一人，由协都统、正参领充任，掌管统辖各科、局。一等副官一人，由协参领充任；二等副官二人，由正军校充任，分别掌管文书及各项事务。一、二、三等书记官五人，由五、六、七品文官充任。司书生十六人，由八、九品文官充任。筹备、粮饷二科，科长各一人，分别掌管编练新军、裁汰旧营、会计出纳、服装物品。军械局局长一人，掌管新旧军的枪炮弹药。以上各职都由副军校充任。一等科员五人，筹备、粮饷科各二人，军械科一人，由协参领充任。二等科员十一人，筹备科四人，粮饷科五人，军械科二人，由正军校充任。三等科员十二人，筹备科五人，粮饷科四人，军械科三人，由协军校充任。测地分局，员额空缺。

光绪三十年，各省设立督练公所，分设兵备、参谋、教练三处，设置总办、帮办、提调等官职。宣统三年，改设科、局，仿照陆军新制度，任命官员授予职务。如前所列。

军制设总统官一人，由正都统充任，掌管全军政令。总参谋官由协都统充任；一等参谋官由正参领充任；二等参谋官由协参领充任，掌管协助号令、参与谋划机宜。一、二等参谋官各员辅佐他们。工程队参领官，掌管辅佐本队事务。护军官掌管管理庶务，统辖兵弁。炮队协领官职掌与工程队相同。总军械官、总执法官、总军需官、总军医官，详见禁卫军。从工程队以下，都由正参领充任。总马医官由副参领充任。各一人。司书生十五人，由副协军校充任。起初，军、镇、协、标都设置司事，后来裁撤。

镇制设统制官一人，由副都统充任，掌管统率全镇。正参谋官由正参领充任；二等、三等参谋官，职责与军制相同。执事官都由正军校充任；中军官由副协参领充任，掌管管理庶务。正军械官、正执法官、正军需官、正军医官都由副协参领充任；正马医官由协参领充任；司号长由副军校充任。各一人。司书生十五人。其协、标、营的编制与禁卫军相同。

光绪三十年，改练新军，划分为三十六镇，确定镇、协、标、营的官制。宣统元年，各省先后编成混成等协，暂时设置执法官、司事生各一人，不久裁撤。宣统三年，报告建成镇的共有二十六镇，设置总统官一人。总参谋以下官员空缺。其余有的建成两个协，有的建成一个协一个标，镇的数量没有齐全。

陆军镇监，设监长，由协参领、正军校充任；监副由正、副军校充任。各一人。司书生二人。光绪三十四年，确定监狱人员编制。

巡防队分路统领官，事务简省时暂缓设置。帮统官、书记官、会计官、执事官各一人。骑兵、步兵队管带官一人。哨官、哨长各三人。书记长一人。以上各员，都由绿营将弁兼任。光绪三十三年，因为防练旧营杂项队伍章程制度不统一，仿照新军成法，设置统领以下各职。

海军舰制，巡洋长江舰队设统制一人，由副都统加正都统衔。统领二人，由协都统充任。海圻巡洋舰管带、总管轮，由正参领充任。一等参谋官，以及海筹、海琛、海容巡洋舰，南琛、镜清、通济练船，江元、江利、楚同、楚泰、楚有、江员炮船，保民运船等各舰管带，由副参领充任。飞鹰鱼雷猎船，建威、建安鱼雷炮船，江亨、楚谦、楚豫、联鲸、楚观、舞凤炮船等各舰管带，由协参领充任。驻英国威克斯阿摩士庄各船厂监造员，由正参领充任。各一人。其余都未补授官职。

同治十三年，朝廷商议海防，购置兵船总共二十艘。光绪十年，法国军队挑衅，全部被歼灭。过了三年，编定海军常制，分为四军，设置提督一人为左翼，总兵二人为右翼，并设置副将五人、参将四人、游击九人、都司二十七人、守备六十人、千总六十五人、把总九十九人，至此又成军。甲午一战又被歼灭。宣统元年，设立筹备处，又设置海军提督，仿照陆军等级，制定海军官制。宣统三年部制完成，先后授职如上所述。

## 关键人物

- **奕訢**：恭亲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领导
- **张百熙**：尚书；管学大臣，管理大学堂事务
- **张之洞**：大学士；统领学部事务
- **李鸿章**：大学士；专门负责筹办海军衙门
- **奕劻**：庆亲王；统领陆军部事务
- **载涛**：贝勒；筹办海军大臣、训练禁卫军
- **载泽**：镇国公；督办盐政大臣
- **善耆**：肃亲王；筹备海军

## 时间线

- **清初**：厘定官制；官职礼仪大致具备
- **德宗时期**：翻译机构开始设立
- **光绪二十七年**：更名为外务部，班列各部之上
- **光绪三十年**：设立巡警部
- **光绪三十二年**：改户部为度支部，改兵部为陆军部，改刑部为法部，设学部
- **光绪三十三年**：设立海军处（暂隶陆军部）
- **宣统元年**：设督办盐政处，改巡警部为民政部
- **时间不明**：设弼德院、资政院
- **宣统三年**：改为责任内阁，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一人
- **时间不明**：设海军部，裁吏部，改礼部为典礼院，盐政处为盐政院

## 地点

- **京师**：设立内城、外城巡警总厅等机构所在地
- **东三省**：改设行省，增设司道，地处边疆要地
- **奉天**：东三省之一，设有民政使、交涉使、度支使等
- **吉林**：东三省之一，设有交涉使等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辑录新官制，详细记载各部设置沿革，是理解清末官制变革的关键资料，也是得失的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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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阁
- 外务部
- 民政部
- 度支部
- 学部
- 陆军部
- 海军部
- 法部
- 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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