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吏文可笑第三百二十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容斋随笔》
作者：洪迈
时代：南宋
类别：笔记 · 白话译文
卷目：卷十六
章节：吏文可笑第三百二十四

## 本章概览

宋代官府行文拘泥于固定格式，导致荒谬笑话频出。洪迈在《容斋随笔》中列举数例：官员即使担任宫观、岳庙等闲职，考核印纸上也要注明“不曾请假”；已中科举并任职清要者，仍需写上“不曾参加科举考试或试刑法”。他在中书省时，汉州申报显惠侯神由宣抚司加封为昭应公，请求换发正式制书，礼部与太常寺却以该神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陈请为由，打算发文让汉州告知神知晓，经洪迈向丞相说明才得以重新改命。更可笑的是，淳熙六年他因郊祀恩泽为周岁婴儿改奏官职，吏部行文竟要求保官状内说明婴儿是否曾犯笞刑、有无受过刺字、是否先补官后犯罪改奏，还须供述他与婴儿是何等亲属关系。父亲问子女亲属关系，襁褓稚子问是否犯过罪，这种脱离实际的文书制度，正是官僚主义僵化无能的写照。

本章指出官府文书格式拘泥可笑，举了考核印纸、神祇加封、婴儿奏荐等荒唐例子。

通过考核印纸、汉州神祇加封、婴儿奏荐等事例，讥讽文书程式脱离实际。

## 正文

官府文书往来，只使用固定格式，所以有些内容非常可笑。例如文官批注考核的印纸，即使担任宫观、岳庙等闲职，也必定要写上“不曾请假”；有的人已经考中科举，现任台省清要官职，却必定要写上“不曾参加科举考试或试刑法”。我在中书省任职时，汉州申报显惠侯神一事，先前由宣抚司临时加封为昭应公，请求换发正式制书。礼部和太常寺审查后，认为该神没有在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自行陈请，打算发文给汉州，让汉州告知该神知晓。我向丞相说明后，另行派人审查，才得以重新改命。淳熙六年，我因郊祀大礼的恩泽改奏一个周岁婴儿，吏部下文书到饶州，一定要在保官状内说明被奏人是否曾经犯过笞刑、有无受过刺字刑罚，以及是否曾经先补任官职后因犯罪被停职废黜、另行改奏；又要求供述我与该婴儿是何等亲属关系。父亲问子女是何等亲属关系，周岁婴儿要问是否曾经做官犯罪，岂不是十分可笑！

## 时间线

- **时间不明**：文官考核印纸上固定写'不曾请假'或'不曾参试'，即便本人已任清要官职。；文书格式脱离实际，十分可笑。
- **本章中段**：汉州申报显惠侯神加封，礼部太常寺要求神自行陈请，后经丞相说明才重新改命。；文书程序迂腐，得丞相干预方解决。
- **淳熙六年**：洪迈因郊祀恩泽改奏周岁婴儿，吏部要求保官状问婴儿是否犯过笞刑、刺字等，并要求说明父子亲属关系。；文书要求荒唐可笑。

## 地点

- **汉州**：申报显惠侯神加封事宜。
- **饶州**：吏部文书下达至饶州，涉及婴儿改奏。

## 标签

- 可笑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rongzhai-suibi-baihuawen-full/volume-16/chapter-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