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七十八礼二十八（凶礼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七十八礼二十八（凶礼四）

## 本章概览

宋代丧礼制度在继承前代基础上多有变革。开宝年间禁止丧葬使用道教、佛教仪仗及街设祭盘，太平兴国年间李昉等重定士庶丧葬制度，允许锦绣装饰但严禁音乐与街头设祭。火葬之风盛行，绍兴年间范同请禁，荣薿则建议贫民暂从便，诏令依从。服制方面，高宗、孝宗坚持三年之丧，群臣服制分三等。庆历年间礼官议定公除后参与祭祀之制。子为嫁母服，郭稹案引发争议，最终许解官申心丧。子为生母服，聂震、李定案显示嫡母在时服制从轻。妻为公婆服，后唐定为三年，宋代沿袭。嫡孙承重问题多次讨论，杜杞、薛绅、石祖仁等案确立承重顺序。此外，百官丁忧、夺情起复、继嗣等均有规定。这些制度反映了宋代礼法与社会现实的互动。

本章记载宋朝士人百姓丧礼制度、服纪、丧服争议及继嗣规定，涉及多次诏令和礼官议论。

详述宋代丧礼从禁止佛道仪仗、制定葬制、禁火葬，到皇帝与臣子服制、丧服杂议、丁忧、夺情、公除祭祀、嫁母生母服、妻为舅姑服、嫡孙承重及继嗣等案例。

## 正文

士人和百姓的丧礼。开宝三年十月，下诏给开封府：禁止丧葬人家使用道士、佛教的仪仗以及装扮奇异的角色在前面引路。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命令翰林学士李昉等人重新制定士人和百姓的丧葬制度。李昉等人上奏说：“唐朝大历七年，下诏规定丧葬人家送葬的祭盘，只能在丧家和墓地设置祭祀，不得在街道上摆设。另外长庆三年，命令百姓丧葬祭祀不得用金银、锦绣作为装饰以及陈设音乐，丧葬物品稍有僭越的，都要勒令销毁。我们仔细考虑，子孙安葬父祖，卑幼安葬尊亲，如果完全崇尚朴素就会伤害孝道。所用的锦绣，请求不要禁止。至于使用音乐和在街上设祭，没有官职而用方相送葬的，希望严厉禁止。那些奉诏办丧事设祭的不在此限。又依据后唐长兴二年的诏书：五品、六品常参官，丧车抬用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件，共放八床；七品常参官抬用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件，放六床；六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抬用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五件，放五床，都允许设纱笼两个。百姓，抬用八人，明器十二件，放两床。全部用香舆、魂车。那些品官安葬祖父母、父母，品级低的允许按儿子的品级，安葬妻子和子女的依次降一等，四品以上按法令规定执行。希望命令御史台、街司颁布执行，限一百天内全部遵守新制度；期限过后有违反的，将违禁物品交给巡司作为奖赏。丧家擅自奏乐的，责罚伶人。其他不按规定办的，只处罚下层工作人员。”皇帝同意了。

九年，下诏说：“听说丧葬人家，有奏乐和说唱表演的。据说邻里之间，有丧事不舂米，在服丧期间，吃饭未曾饱过，这是圣王教化的道理，太平盛世不可改变的话。为什么有些坏人，亲身遭遇丧事，有的在祭奠时唱歌奏乐作为娱乐，在灵柩前说唱表演当作游戏，严重伤害风俗教化，确实扰乱人伦。今后有违反此令的，都以不孝论处，参与的人等定罪处罚。当地官吏，要经常检查，如果不尽心，也要连带治罪。”

景德二年，开封府报告：“文武官员去世，各寺庙击钟没有固定制度。希望从今以后，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命妇郡夫人以上，就根据情况上报奏请，允许在天清、开宝两寺击钟，击钟的次数等待决定，其余全部禁止。”皇帝同意了。

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说：“现在民间有所谓火葬的风俗，活着的时候奉养用具唯恐不周到，死后却焚烧丢弃，为什么唯独厚待活着而薄待死者呢？更严重的，焚烧后扔到水里，有见识的人看到都动心。本朝法令，贫穷没有葬地的人，允许用官府的荒地安葬。河东地区地少人多，即使至亲的丧事，也都焚烧丢弃。韩琦镇守并州时，用官钱买了几顷田，给百姓安葬，至今传为美谈。既然如此，那么继承流风传播教化，使百姓不违背礼法，正是地方官的职责。如今火葬的惨状，日益严重，事情关系到风俗教化，按理应该禁止。同时命令地方官处置荒闲土地，使贫民能够收葬，稍稍有益于风化的美善。”皇帝同意了。二十八年，户部侍郎荣薿说：“近来因为臣僚请求禁止火葬，命令州郡设置荒闲土地，使贫民能够收葬，确实是善政。我听说吴越的风俗，葬送费用很高，必须积累后才能办理。至于贫下人家，送终的用具，只求从简，所以一直以来都以火化为方便，相沿成风，形势难以迅速改变。况且州县休养生息已久，人口日益增多，所用的土地必须宽广。而靠近城郭方便的地方，官府因为难以取得，有未拨给的。既然葬埋没有地方，却实行火葬的禁令，恐怕不合人情。请求除了豪富士族严格禁止外，贫下百姓和客居远方的人，如果有死亡的，暂时听其方便，等将来州县拨给到荒闲土地，再另行请示。”诏书依从，并命令各州按照已发布的指挥，处置拨给。

服纪。宋朝天子和各位大臣的服制，以前史书都散记在各种礼仪中，没有特别记录，后来的史书则列表列出。高宗在外廷以日代月，在内廷则实行三年之礼，上朝时穿浅素、浅黄。孝宗又坚持三年之制。皇帝未成服时，戴素纱软脚幞头，穿白罗袍、黑银带、丝鞋。成服那天，戴布梁冠（朱熹说：应当用十二梁）、首绖、穿直领布大袖衫（朱熹说：不应用衤兰，因为下面已有裙）、布裙、裤、腰绖、拄竹杖、穿白绫衬衫，或者斜巾、帽子。办公那天，去掉杖、首绖。小祥那天，改穿布幞头、衤兰衫、腰绖、布裤。大祥完毕，穿素纱软脚幞头、白罗袍、素履、黑银带。禫祭完毕，戴素纱软脚幞头、穿浅色黄罗袍、黑银带。祔庙那天，穿履、黄袍、红带。到正殿办公，则戴皂幞头、穿淡黄袍、黑鞓犀带、素丝鞋。这是中兴后的制度。

孝宗守丧，再次确定三年之制。他的丧服：布冠、直领大袖衫、布裙、首绖、腰绖、竹杖。小祥不换衣服。大祥礼完毕，才去掉杖和绖。禫祭完毕，才穿素纱软脚幞头、白袍、黑银带。祔庙完毕，穿皂幞头、黑鞓犀带。每次经过宫庙谒见，就穿衰绖行礼，二十五个月后除服。三年之内，宫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办公时在内殿，穿白布幞头、白布袍、黑银带，殿内设置素色帷帐。每五天一次过宫，就穿衰绖并拄杖。虞祭时戴布折上巾、黑带、布袍。接受金国使者吊唁时穿衰绖，在德寿殿东廊的素色帷帐里。接受祝贺节日的使者时，在垂拱殿东楹的素色帷帐里。当时，宰执、近臣都不肯实行，只有皇帝自己决断，坚决不可改变，大臣才不敢说话。赞同他决定的，只有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臣子为君王服丧，宋朝制度有三等：中书门下、枢密使副、尚书、翰林学士、节度使、金吾上将军、文武二品以上，戴布梁冠、穿直领大袖衫、布裙、裤、腰绖、拄竹杖，或者戴布幞头、穿襕衫、布斜巾、绢衬服。文武五品以上以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内客省、宣政、昭宣、知阁门事、前殿都知、押班，戴布梁冠、穿直领大袖衫、裙、裤、腰绖，或者戴幞头、穿衤兰衫。其余文武百官，只戴布幞头、穿衤兰衫、腰绖。进入官署办公，并不换衣服。宰执奏事时去掉杖，小祥去掉冠，其他官员奏事也这样。大祥时，戴素纱软脚折上巾、穿黪公服、白鞓锡带。禫除完毕，去掉黪服，常服仍用黑带、黑鞍鞯。祔庙完毕，才穿纯吉服。宗室外出时穿常服，在家时穿衰麻直到服丧期满。

光宗为孝宗守丧时，赵汝愚当政，开始命令群臣穿白凉衫、黑带办公，直到服丧期满才停止。宁宗为光宗守丧时，又命令百官以日代月，禫除完毕后，穿紫衫、黑带办公，听从礼部侍郎陈宗召的请求。各路监司、州军县镇的长吏以下，穿布四脚、直领布衤兰衫、麻腰绖，早晚哭临，三天后除服。内外命妇应当进宫哭临的，穿布裙、初、帔、首绖、绢衬衫帕首。士人和百姓在自己家中穿素服，三天后除服。婚嫁，除服后不禁止。文武官员之家，到山陵祔庙完毕后，才允许嫁娶，仍不用花彩和音乐。

淳熙十四年十月，任命将作监韦璞充当金国告哀使，阁门舍人姜特立为副使。礼部、太常寺说：“告哀使、副使以及三节人，按照礼例，如果在大祥期内，应该戴布幞头、穿衤兰衫、布裤、腰绖，用布凉伞，黑鞍鞯；在禫服期内，应该戴素纱软脚幞头、穿黪色公服、黑鞓犀带，青伞，黑鞍鞯；等到禫除后，就穿吉服，仍系黑带，去掉鱼袋，凉伞、鞍鞯都按禫制，并去掉犭戎座。三节人穿紫衫、黑带，都不听音乐，不射弓弩，等过了边界，听由正副使斟酌，根据情况改换服装。”皇帝同意了。有时派遣留遗信物使，服装同上。

丧服杂议。庆历七年，侍御史吴鼎臣说：“武班和各职司人吏，曾因亲丧出入禁门，甚至有裹素纱幞头的，很失严肃上下尊卑的礼仪。请求武两班，除因官品起复允许裹素纱外，其余臣僚和各职司人吏，即使有亲丧服未满，都必须用光纱裹头，不得再裹素纱。”诏书送太常礼院。礼官说：“按照令文，凶服不得进入公门。那些遭丧被起用的人，在朝参的地方，常服各按品级穿着，只是颜色用浅色，没有金玉装饰；在家，按服制穿着。那些被起用的人，以及期丧以下处于式假的人，衣冠朝集，都不允许参加。现在吴鼎臣所奏，有碍令文。”诏书按所定执行，如果遇到筵宴，那些穿浅色素纱的人，更不令其侍应。

丁父母忧。淳化五年八月，下诏说：“孝是百行之本，丧有三年之制，记载在典礼中，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员的子弟，有的父兄去世，蒙朝廷录用，未到卒哭，已经听说上任，突然忘记哀戚，很玷污风教。从今以后，文武官员子弟，有因父亡兄死特别被录用，未经百日，不得赶赴公参。御史台专门加以纠察；如果有冒哀求仕、脱丧服穿吉服的，都将名字上报。”

咸平元年，下诏说担任三司、馆阁职事的人丁忧，都要守丧。又下诏：“川峡、广南、福建路的官员，丁忧不得离任，已经接替而丧制未完毕的，允许他们服满丧期。”不久命令川峡的官员，除州军长吏上奏裁决外，其余都允许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说：“京朝官丁父母忧的，大多因陈请，给予免守丧。并且忠教恩义，是士人执守的，一旦违背礼法，如何能立身？现在执事满朝，各务简易，况且没有战事，中外官员不缺，不可习以为常。希望今后都按典礼，三年服满，才能赴朝请。”

天禧四年，御史台说：“文武官员同时丁忧的，相沿服丧五十四个月，没有其他条例。”下交太常，礼官议论说：“按《礼·丧服小记》说：‘父母之丧同时，先葬的人不虞、祔，等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说：‘指同月或同日死。先葬的是母亲，其葬服斩衰，是因为丧的隆重哀痛应从重。假如父亲在前一个月死而同一月葬，仍服斩衰，不葬不变服。说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到练、祥也都这样。事情完毕，反过来穿重服。’《杂记》说：‘有父亲之丧，如果未终丧而母亲死，除父亲之丧时，穿除服，事情完毕，反过来穿丧服。’《注》说：‘没，就是终。除服指祥祭之服，事情完毕祭后，反过来穿丧服，穿后死者之服。’又杜预说：‘如果父母同日死，其葬先母后父，都穿斩衰，其虞、祔先父后母，各穿其服，事情完毕，反过来穿父亲之服。如果父亲已葬而母亲死，则穿母亲之服，虞祭完毕，反过来穿父亲之服。既除练，则穿母亲之服。丧可除，则穿父亲之服来除，完毕后穿母亲之服。’贺循说：‘父亲之丧未终，又遭母亲丧，当父亲服应终之月，都穿祥祭之服，如同除丧之礼。事情完毕，反过来穿母亲之服。’我们参考典故，则是随其先后而除服，没有通服五十四个月的文字。请依旧礼改正。”

庆历三年，太常礼院议论：《礼记》说：‘父母之丧，无贵贱，都一样。’又说：‘三年之丧，是人间最大的事。’请求不论文武品秩高低，都允许服完丧期。”当时因为武臣入流混杂，难以全部解官。下诏：“从今以后，三司副使以上，不是领边寄的，都允许服完丧制，仍继续月俸。武臣不在边境而愿意解官的，听便。”

凡夺情的规定：文臣中谏议大夫、舍人以上，地方长官中刺史以上，都在卒哭（古礼，父母之丧，百日卒哭）之后，由皇帝下诏令其恢复原职。其中特别重要的官员，不等卒哭就起用。内廷官员遇到丧事，只给假期而已，愿意守完丧期的也听任。只有京朝官、幕职官、州县官都要解除官职服丧，也有特别被追出任职的。

凡是公除后参与祭祀。景祐二年，礼仪使说：天圣五年，太常礼院说：自古以来宗庙祭祀，都由宰相、参知政事主持，每次遇到有服丧的人，临时又改派他人，常常导致妨碍和缺漏。查阅《唐会要》，贞元六年诏令：百官中有因私丧而公除的，允许参加宗庙的祭祀。监祭御史认为《礼》有"緦麻以上丧不得祭庙"，于是行文吏部质问。吏部上奏：按照《礼》，"诸侯绝周、大夫绝緦"的规定，是为了削弱旁系亲属的服制，不敢废弃大宗祭祀之事；而緦麻丧不祭，是指同宫未葬的情况，是为了让人吉凶不相混杂。魏晋以来，变通而从权宜，緦麻以上丧服，假期满后就改穿吉服，称为公除。凡是已经安葬而公除，就没有什么不可以做的事，所以对祭祀没有妨碍。请求从现在起，凡是有丧服已葬公除，以及听到丧讯假期满的，允许穿着吉服参加祭祀。同宫未葬的，即使公除也依照先前禁令禁止。诏令听从。又有王泾《郊祀录》："緦麻以上丧，不行宗庙之祭，是为了表明吉凶不相干扰。贞元年间，吏部奏请，允许暂时改穿吉服，以参加宗庙之祭，这是一时之举，不是旧典。"现在本院仔细考究，律文说："如果有緦麻以上丧被派遣充任掌管祭祀事务的，笞五十。"这是唐初所定。吏部所请，都引据典故。奉诏：百官有私丧公除的，允许参加宗庙之祭。后来虽然王泾著《郊祀录》说是一时之事，不是旧典，又别无诏敕更改，所以历代只依贞元诏命施行。到大中祥符年间，详定官请求依照《郊祀录》，緦麻以上丧，不参与宗庙之祭。现在详考贞元所请，证据分明，王泾所说，别无典故。希望从今以后有私丧公除的，允许参加宗庙之祭，以免导致废缺。

庆历七年，礼官邵必说："古代的臣子，没有处在父母丧期而参与国家大祭的。现在只是不许进入宗庙，至于南郊坛、景灵宫，都允许参与行事。按唐吏部所请，有丧服已葬公除的，是指周以下丧服而言；前后相承，误以为三年之丧，可以穿吉服参与祭祀，错误太大了。又据律文：'诸庙享，有緦麻以上丧，不许执事；祭天地、社稷不禁。'这是唐朝制定律令的人不详细了解经典的本意。《王制》说：'丧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注》说：'不敢以卑废尊。'这是指君王不敢因为私亲之丧，废弃天地、社稷的祭祀，不是说臣下有父母之丧，而可以跟随天子祭祀天地、社稷。而且律文所以不禁，也只是针对緦麻以上、周以下丧服而言。南郊、太庙，都是吉祭，奉承之意，不容许有不同礼仪。现在居父母丧不得进入太庙，到南郊却更为重要。朝廷每因大礼，侍祠之官普遍得到赏赐，让居丧的人得以参与祭祀事务，这是不想让庆典的恩泽有未覆盖之处，但为何用小惠而伤害大礼？近年以来，两制以上官员，都允许终丧，只有武臣仍沿用旧制，这也是取古代墨缞从军、金革无避之义。但对于郊祀吉礼则不可。"下发礼院，议定说："郊祀大礼，是国家大事，百官联职，仅能凑齐。如果居丧被起用的官员全都不参与，则可能有妨碍缺漏。只要不让丧服粗陋的容貌出现在祭次，就可以施行。请依《太常新礼》，宗室及文武官员有遭丧被起用及卒哭后上朝参拜的，遇大朝会，允许不入；如果因郊庙大礼，只不入宗庙，其郊坛、景灵宫允许暂时穿吉服陪位，或差遣代理行事。"诏令可以。

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说："我看到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的服制，词意俚俗浅陋，如外祖比舅姨低，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谬误，难以迅速说明。臣从《开宝正礼》中录出五服年月，并现行丧服制度，编入《假宁令》，请下发两制、礼院详定。"翰林学士承旨刘筠等说："孙奭所上五服制度，都符合礼经。但它的意义简奥，世俗不能完全通晓，现在解释使之平易。如'两相为服，无所降杀'，旧时都说'服'，详细记载了为谁服丧的人；其说'周'的，本是避唐讳，应当恢复为'期'。又节取《假宁令》附在《五服敕》后，以便有司；仍雕版印刷颁行，于是丧服亲疏降杀的纪纲，才开始有定制了。"

儿子为嫁母服丧。景祐二年，礼官宋祁说："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稹幼年丧父，母亲边氏改嫁，有子。郭稹没有伯叔兄弟，独自承继郭氏的祭祀。现在边氏不幸去世，而郭稹解除官职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说：'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说：'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诏令讨论。侍御史刘夔说：

按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宝正礼》都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宋祁所言不异，但《假宁令》说：'诸丧，斩、齐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说：'皆为生己者。'《律疏》说：'心丧者，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再详考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心丧。'又说：'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现在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曾经为出嫁母解官行丧。如果让活着时为母子，死后成为路人，则必定亏损名教，上玷孝治。

而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自《开元礼》文，到天宝年间降敕，使之终三年，然而当时已经醒悟其失礼。晋代袁准说：'为人后者，仍为嫁母服丧。据外祖异族，尚且废祭行服，可知父后应服嫁母。'刘智解释：'虽为父后，仍为嫁母服齐衰。'谯周说：'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从前孔鲤之妻是子思之母，孔鲤死后嫁到卫国，所以《檀弓》说：'子思之母死，柳若对子思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四方在您身上观察礼仪，您何不慎重！'子思说：'我何慎之有！'丧礼如同儿子。说'子圣人之后'，就是父后。石苞问淳于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丧。嫁母与出母相同，有人认为嫁与出不异，不通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却以废祭被讥。君请详正。'淳于睿引子思之义回答，并且说：'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郭稹的行服，不算过错。"

诏令两制、御史台、礼院再议，说："按《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指不是生自己的人，所以父卒改嫁，降服不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为母尚允许服三年。现在母嫁既然在父亲去世之后，得以申本服。唐绍议说：'为父后者为嫁母杖周，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到天宝六载敕，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之恩。其嫁母亡，宜终三年。又唐八坐议吉凶加减礼说：'凡父卒，亲母嫁，齐衰杖期，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无绝道也。'按《通礼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祖在为祖母，虽周期除服，仍心丧三年。"

侍讲学士冯元说："《仪礼》、《礼记正义》，是古代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是本朝现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只有《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议》：'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大概天宝之制，说诸子为出母、嫁母，所以说'并终服三年'；刘智说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所以说'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本来没有疑问。况且《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那么天宝之制已不可行。又只说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但不提解官。若专用礼经，则是完全没有服式；若屈从诸子杖期，又与条制相违。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的，依《通礼义纂》、刘智《释议》，服齐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的话相差不远。如诸子不为父后的，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说'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说'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理一致。郭稹应得子为父后之条，因他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以后当依此施行。"

诏令从今以后都听任解官，以申心丧。

儿子为生母服丧。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说："编修《册府元龟》的官员太常博士、秘合校理聂震遭遇生母丧事，嫡母还在，希望特别免去持服。"礼官说："按周制，庶子在父亲家中，则为生母不服禫祭。晋代解遂问蔡谟说：'庶子丧生母，嫡母尚存，不知制服轻重。'回答说：'士的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相同。'钟陵胡澹生母丧，自有嫡兄承继宗统，而嫡母尚在，怀疑不得三年，问范宣，回答说：'为慈母尚且三年，何况亲生母亲呢？嫡母虽尊，但厌降之制，父亲所不及。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亲为比而屈降支子？'南齐褚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起用为中军将军。后嫡母吴郡公主薨，葬毕，令代理职务。那么聂震应当解官行服，心丧三年；若特别有夺情之命，希望不以追出为名。从今以后显官有类似情况的，也请不要称起复，只令其管理职事。"

熙宁三年，诏令御史台审决秀州军事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丧。御史台上言："按法律，庶子为父后，如嫡母尚存，为所生母服緦麻三月，仍解官申心丧；若不为父后，为所生母持齐衰三年，正服而禫祭。现在李定所生母仇氏去世之日，李定未曾请解官持心丧，只以父亲年老请求回家侍养。宜依礼制追服緦麻，而解官心丧三年。"当时王安石庇护李定，提拔他为太子中允，而进言的人都被罢免。

妻子为公婆服丧。乾德三年，判大理寺尹拙说："依据法律以及《仪礼丧服传》、《开元礼仪纂》、《五礼精义》、《三礼图》等书，记载妻子为公婆服丧一年；近代习俗多为服重丧，刘岳的《书仪》中有奏请的条文。《礼图》、《刑统》是国家的法典，怎么能守着《书仪》这类非正式的著作作为国家制度呢？"判少卿事薛允中等说："《户婚律》：'在父母及丈夫丧期嫁娶的人，徒刑三年，并各自离异。如果在周丧期嫁娶的人，杖打一百。'又《书仪》：'公婆的丧服是斩衰三年。'也依照敕令执行。但法律和敕令有差异，希望加以裁定。"

右仆射魏仁浦等二十一人上奏议论说："谨按《礼·内则》说：'妻子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那么公婆与父母是统一的。而古礼有一年丧的说法，到后唐才开始确定为三年丧，在情理上应当如此。何况五服制度，前代增加了很多。依据《唐会要》，嫂叔之间没有丧服，唐太宗下令服小功。曾祖父母旧服三月，增加为五月。嫡子媳妇大功，增加为一年。众子媳妇小功，增加为大功。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一年，唐高宗增加为三年。妻子为丈夫的姨舅无服，唐玄宗下令随丈夫服丧，又增加姨舅同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至今遵行。何况三年之内，灵位还在，怎么能丈夫处于居丧的草垫中，妻子穿着精美的丝织品装饰？夫妻一体，哀乐不同，从人情角度考量，确实伤害了根本。况且妻子为丈夫有三年丧服，对公婆只服一年丧，这是尊崇丈夫而轻视公婆。何况孝明皇后为昭宪太后服丧三年，足以成为万代法则。希望从现在起妻子为公婆服丧，都按后唐的制度，其三年齐衰、斩衰，一律随从丈夫。"

嫡孙承重。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说："祖母颍川郡君钟氏去世，没有服重丧的儿子和儿媳，其余孤孙七人，臣最为年长，现在已经服了斩衰，但不知道是否要解除官职？"礼院说："按《礼·丧服小记》说：'祖父去世后，然后作为祖母后嗣的服三年丧。'《正义》说：'这是论述嫡孙承重丧服。祖父去世，意思是孙没有父亲而成为祖父的后嗣。祖父已经去世，现在遭遇祖母丧事，所以说作为祖母后嗣。如果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三年丧。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已先亡，也为祖父服三年丧。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在世，自己虽然为祖父服一年丧，现在父亲去世，祖母去世时，自己也应为祖母服三年丧。'又依照令文：'作为祖后嗣的人，祖父去世为祖母，祖父去世后，嫡孙为祖母承重的，齐衰三年，并解除官职。'应该依照《礼》和令。"

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说："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去世，是已故父亲所生的母亲，丧服制度，不知如何适用，请求下达条令制度，以便遵守。"诏令送太常礼院详细审定。礼官说："《五服年月敕》：'齐衰三年，为祖后嗣的人，祖父去世则为祖母服丧。'又说：'齐衰不杖期，为祖父母。'《注》说：'父亲所生的庶母也相同，只有为祖后嗣的人不服。'又按《通礼义纂》：'为祖后嗣的人，父亲所生庶母去世，应服三年吗？'《记》说：'为祖母，作为后嗣服三年。不区分嫡庶。然而供奉宗庙，应当以贵贱为等级，庶祖母不配享于皇姑，已承受祖父的重任，应当做祭主，不能伸张私恩；如果从父亲那里承受重任并代养，可以作为后嗣。'又说：'庶祖母应服什么丧服？礼没有服庶祖母的条文，有为祖父庶母后嗣的丧服。晋王暠议论说：受命做后嗣，就服丧没有嫌疑。妇人没有儿子，托后于族人，尚且为她服丧，何况她的子孙呢？没有人敢轻视他的祖父。而且妾生子，父亲去世后为母亲可以服三年丧。孙子没有理由单独屈服，应当服丧。'仔细查看《五服年月敕》，不载有承重的条文，在《义纂》中则有依据。现在薛绅不是为祖后嗣，从父亲那里承受重任，应当申行三年的制度。"

史馆检讨、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说："《五服年月敕》与新定的令文及《通礼》正文内的五服制度，都是本朝的典章法规，这三处都没有为父亲所生庶母服三年丧的条文。只有《义纂》是唐代萧嵩、王仲丘等人撰集，不是创修的书籍，不可依据来决断事情。而且所引用的两条，都是近世诸儒的说法，不出于《六经》，臣已另写奏章驳斥。现在薛绅是薛映的孙子，薛耀卿是别子始祖，薛绅继承别子之后为大宗，所守持的非常重要，不是像次庶子等继承其重任的人。不能随意服父亲所生庶母三年丧，而废弃始祖的祭祀。臣谨按《礼经》所说的'重'，都是继承后嗣的表述。依据《义纂》称'重于父'，也有两种说法：一是嫡长子自身作为正体，承受重任可知；二是如果嫡长子死亡，取嫡子或庶子次位继承父重，也称为受重。如果继承别子之后，自身为大宗，所承负的非常重要，不能更远系庶祖母为她服三年丧，只有父亲因为生己之故，为她服三年丧是可以的。详细《义纂》所说的'受重于父'，是指嫡长子死亡、次子继承父重的情况，只是文字不同。"

诏令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细审定上报。众官参考评议："薛耀卿，是王氏的儿子；薛绅，是王氏的孙子，尤其亲近于慈母、庶母、祖母、庶祖母，薛耀卿已死，薛绅承受重任代养，应当服丧。又薛绅先前因籍田恩泽，请求将叙封母亲的恩泽，转授给已故父亲所生的母亲王氏，薛绅的官爵本不符合叙封祖母，大概是朝廷认为薛耀卿已死，薛绅是长孙，敦促以教导之道，特许封邑，怎能王氏在世时则邀取国恩，死后则不受重丧？何况薛绅受王氏养育之恩，身份尊崇道义重要，应令解除官职持齐衰三年丧。"诏令听从。

皇祐元年，大理评事石祖仁上奏："叔父从简为祖父中立服丧后四十天去世，请求下礼院确定承祖父重丧的礼制。"礼官宋敏求议论说："自从《开元礼》以前，嫡孙去世则由次孙承重，何况从简是次子已死，而祖仁是嫡孙呢？古人重视嫡系，正是尊贵于传承，作为后嗣的人都服丧三年，以主持虞、练、祥、禫等祭祀。而且三年丧，必须因时间长久而丧服有变化。现在中立未到卒哭，从简已死，这是时间未久且丧服未经变化。有人说已服期丧，不应改服斩衰，而改为重制。按《仪礼》：'女儿出嫁，返回父亲家中，为父亲服三年。'郑氏注：'指遭遇丧事而被休弃的人，开始服齐衰期年，被休弃后虞祭则以三年丧。'这是丧服可以再制作明白。现在祖仁应解除官职，趁其葬时而制作斩衰三年。以后有类似情况而已葬的人，用再丧制服。"于是写成定式。

熙宁八年，礼院请求为祖承重的人依照《封爵令》立嫡孙，依次立嫡子的同母弟，无同母弟则立庶子，无庶子则立嫡孙的同母弟；如果又没有，就立庶长孙，行斩衰丧服。于是礼房详细审定："古代封建国邑而立宗子，所以周礼中嫡子死，虽有其他儿子，仍然令嫡孙传重，这是为了统一根本、明确尊尊的意思。至于商礼，则嫡子死立众子，然后立孙。现在既然不立宗子，又未曾封建国邑，那么嫡孙为祖丧，不宜完全用周礼。如果嫡子死没有众子，然后嫡孙承重，即嫡孙传袭封爵的人，虽有众子仍然承重。"当时知庐州孙觉以嫡孙身份解除官职持祖母丧服，孙觉的叔父在世，有关部门因新令，于是改知润州。

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祖母去世，有嫡曾孙，刘次庄是嫡孙的同母弟，在法律上没有庶孙承重的条文。诏令下礼官立法："从现在起承重的人，嫡子死没有其他儿子，即嫡孙承重；没有嫡孙，嫡孙的同母弟承重；没有同母弟，庶孙中年长者承重；曾孙以下照此。其传袭封爵，自然依照礼和令。"

杂议。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德彝聘王显的孙女，即将出嫁而德彝去世，怀疑其礼制。礼官说："按《礼》：'曾子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怎么办？孔子说：婿齐衰服去吊丧，葬后除去。夫死也这样。'《注》说：'指没有期年三年之恩，女服斩衰。'又《刑统》说：'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就婚等三种情况，妻都同夫法，其中有定吉日及定婚夫等，只不得违约改嫁，其余互相侵犯，都同凡人。'现在详细女应在室服斩衰，葬后除去；或未葬，只出殡后就除去。"

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说："臣先前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参加解送之后，本军说黄价先前赴举时，有叔父为僧，丧服未满，臣照例应当驳落放还。私下思考出家人制服，礼和律都没有明文规定，何况僧犯大罪，并无连坐；犯事还俗，依据敕令不得均分父母田园。又释门仪式，见父母不拜，居父母丧不戴麻绖，死后则法门弟子为之制服，对其本族并无丧服。希望下礼官详细评议，允许他赴试。"太常礼院说："检查敕文，期周尊长丧服，不得参加科考。又礼为叔父齐衰期年，外出继承的人降服大功九月。黄价为叔父为僧，应比照外出继承，降服大功。"

皇祐四年，吉州司理参军祝绅幼年丧父，被兄嫂抚养。已曾为嫂持丧，兄去世，又请求解除官职持丧。有关部门以此上言。仁宗说："近世有隐瞒亲丧而求进的人。祝绅虽然所服丧服不合礼制，但不忘记抚养之恩，也可勉励。等服丧期满后给予幕职、知县。"

断绝继嗣。熙宁二年，同修起居注、直史馆蔡延庆父亲蔡褒，是已故太尉蔡齐的弟弟。蔡齐起初没有儿子，以蔡延庆为子。后来蔡齐有了儿子，而蔡褒绝后，请求恢复本宗。礼官上报，允许。绍圣元年，尚书省说："元祐南郊赦文，户绝之家，近亲不为他立继嗣的，官府代为施行。现在户绝家允许近亲尊长命继嗣，已有著令，就不应当官府代为施行。"四年，右武卫大将军克务，请求以已故登州防御使东牟侯克端的儿子叔博为后嗣，请求参加期朝参起居，而不为克端服丧。大宗正司上报。下礼官议论，应终丧三年。于是诏令宗室居父母丧的人，不得请求为继嗣。

大观四年，诏令说："孔子说复兴灭亡断绝的宗族，天下人民归服心向。王安石的之子王雱没有后嗣，有族子王棣，已曾用安石孙恩例授官，可以以王棣为王雱后嗣，以符合朕亲善善人的意思。"先前，元丰国子博士孟开，请求以侄孙孟宗颜为孙子，依据晋侍中荀顗没有儿子，以兄长的孙子为孙；其后王彦林请求以弟弟王彦通为叔母宋的断绝继孙，诏令都如所请。淳熙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户部说："知蜀州吴扩申明：请求从现在起收养同宗昭穆相当的儿子，丈夫死后，不许其妻无理遣还。如果所养子破荡家产，不能侍养，确实有明显过错，则听由所养母告官，近亲尊长验证属实，依条遣还，仍共同继嗣。"

## 关键人物

- **李昉**：翰林学士；奉命重新制定士人百姓丧葬制度
- **范同**：监登闻鼓院；请求禁止火葬
- **韩琦**：镇守并州的官员；用官钱买田给百姓安葬
- **赵汝愚**：当政大臣；命令群臣穿白凉衫、黑带办公
- **沈清臣**：敕局下僚；赞同孝宗坚持三年之制
- **吴鼎臣**：侍御史；奏请禁丧服入禁门
- **孙奭**：侍讲学士；上五服制度请求编入《假宁令》
- **宋祁**：礼官；论儿子为嫁母服丧
- **王钦若**：枢密使；为聂震生母丧请求免服
- **王安石**：宰相；庇护李定追服生母丧

## 时间线

- **开宝三年十月**：下诏禁止丧葬使用道士、佛教仪仗及装扮奇异角色引路；禁行
- **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命李昉等重定士人百姓丧葬制度，李昉等上奏具体规定；皇帝同意，限一百天内遵守新制度
- **时间不明**：下诏禁止丧葬奏乐说唱，违者以不孝论处；诏令施行
- **绍兴二十七年**：范同请禁火葬，并令地方官置荒闲地收葬；皇帝同意
- **绍兴二十八年**：荣薿论火葬，请求暂时允许贫下人家火葬；诏书依从
- **高宗时期**：高宗外廷以日代月，内廷行三年之礼，制定具体服制；形成中兴后制度
- **孝宗时期**：孝宗坚持三年之制，制定详细丧服，仅沈清臣赞同；皇帝自决，大臣不敢言
- **时间不明**：吴鼎臣奏武班及职司人吏亲丧不得裹素纱入禁门；诏下礼院，按令文执行
- **时间不明**：礼官宋祁论郭稹为嫁母服丧，引发争议；诏从今皆听解官申心丧

## 地点

- **开封府**：下诏禁止丧葬仪仗
- **河东**：地少人多，流行火葬
- **并州**：韩琦镇守并州时买田给百姓安葬
- **秀州**：李定曾任秀州军事判官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系统展示了宋代礼制中丧礼的具体规定与演变，反映了朝廷通过礼法教化民众、维护伦理秩序的努力，也体现了礼制在实际执行中的灵活与争议。

## 标签

- 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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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夺情
- 公除
- 嫁母服
- 生母服
- 嫡孙承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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