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百一十一选举四（铨法上）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一百一十一选举四（铨法上）

## 本章概览

宋代铨选制度历经太祖至元丰多次改革。太祖因袭五代，设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途入仕，吏部仅掌州县官，京朝官分属中书、审官、枢密、三班。元丰改制后，四选归吏部：尚书左选掌文臣朝议大夫以下，尚书右选掌武臣皇城使以下，侍郎左选掌州县幕职，侍郎右选掌借差监当。选人分七阶，自承直至迪功，须三任六考、荐举方可改官。考试分身言书判，后增铨试断案律义。神宗罢堂选、奏举，严考核；哲宗时复旧制，崇宁后冗员日增。高宗南渡，吏部设七司，以例破法渐成积弊。孝宗整饬铨法，宁宗重定武臣格，然员多阙少困扰终宋。

本章记述了宋代铨选制度从太祖到宁宗时期的演变，包括机构设置、选人阶官、改官条件、考核方法等内容。

本章详述宋铨法，包括选人阶官七等、改官资序、四季参选、试判、磨勘、堂选、铨试等制度变化。

## 正文

太祖设置官职，大多沿袭五代的制度，略微有所增减。入仕途径有五种：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吏部铨选只负责拟定州县官和幕职官员，两京各司六品以下官员都不参与选拔；文臣中少卿、监以上的由中书省主管，京朝官则由审官院主管；武臣中刺史、副率以上的内职由枢密院主管，使臣则由三班院主管。后来，主选官职分为四部分：文官选拔称为审官东院和流内铨，武官选拔称为审官西院和三班院。元丰年间制定官制后，铨选授官的方法全部归吏部掌管：将审官东院改为尚书左选，流内铨改为侍郎左选，审官西院改为尚书右选，三班院改为侍郎右选，于是吏部有了四选之法。文臣的寄禄官从朝议大夫、职事官从大理正以下，不由中书省敕授的，归尚书左选；武臣的升朝官从皇城使、职事官从金吾街仗司以下，不由枢密院宣授的，归尚书右选；从初次任职到州县幕职官，归侍郎左选；从借差、监当到供奉官、军使，归侍郎右选。凡是应当拟定官职、升迁调任、恢复原职、恩荫补官、封赠、酬赏，根据各自隶属的部门校勘合格后，编成甲册上报尚书省；如果是中散大夫、阁门使以上的官员，则列出选任升调的状文上报中书省、枢密院，获得批准后，发给告身。

凡是选人的阶官分为七等：第一等是三京府判官、留守判官、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即后来的承直郎。）第二等是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判官、团练判官；（即后来的儒林郎。）第三等是军事判官、京府推官、留守推官、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即后来的文林郎。）第四等是防御推官、团练推官、军事推官、军判官、监判官；（即后来的从事郎。）第五等是县令、录事参军；（即后来的从政郎。）第六等是试衔县令、知录事参军；（即后来的修职郎。）第七等是三京军巡判官、司理参军、户曹参军、司户参军、法曹参军、司法参军、主簿、县尉。（即后来的迪功郎。）七阶选人须经三任六次考核，通过奏荐和功赏，才能升改官职。

凡是改任官职：留守判官、两府判官、两使判官，进士出身者授太常丞，（过去也授正言、监察御史或太常博士，后来多不授。）其余人授太子中允；（过去也授殿中丞。）支使、掌书记、防御判官、团练判官，进士出身者授太子中允，（或秘书郎。）其余人授著作佐郎；两使推官、军事判官、县令、录事参军，进士出身者授著作佐郎，其余人授大理寺丞；初等职官知县、知录事参军、防御推官、团练推官、军事推官、军判官、监判官，进士出身者授大理寺丞，其余人授卫尉寺丞；只有判官、司官、主簿、县尉经七次考核，进士出身者授大理寺丞，其余人授卫尉寺丞。从节度判官、观察判官到主簿、县尉，考核不合格者依次降等。

凡不是科举登第或特旨授官者，年满二十五岁才能注授官职。凡三班院，二十岁以上准许差遣，初次任职都是监当官，第二次任官为监押、巡检、知县。凡是流外出身者，经三任七次考核，有六员举荐，可以调任县令、通判；有三员班行举荐，可以参加磨勘。凡是进纳财物入官者，经六次考核，有职官或县令四员举荐，可以调任注官；经四任十次考核，有五名改官者举荐，可以参加磨勘。

最初制定了四季参选的制度：凡是本属发选解，都在四孟月的十五日前送达尚书省，根据距离从千里到五千里以外，分为五等日期离开本处；如果违限或不符合格式，本判官罚五十直，录事参军、本曹官各殿一选；各州在四季将官员缺额上报吏部，逾期或遗漏错误，判官罚七十直，录事参军以下殿一选；在京各司发选解和报送缺额，违期也有处罚；各归司官奏报任期已满，等待敕令下达，依照规定领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则根据本人投状申奏，也依照四季取解参选；凡是州县官员年老病重不能胜任的，允许判官、录事参军纠察举报，判官、录事参军则由州长官纠察。藩镇郡守监牧，常常派遣朝臣代理镇守，往往专横放纵。太祖开始削弱地方权力，命令文臣前往任职；从此内外所授官职，大多不是本职，只以差遣作为资历。

建隆四年，下诏选拔朝士分别治理繁难的县邑，以重视此事。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清县，常参官担任县令从此时开始。旧制，京畿内的县为赤县，其次为次赤县，京畿外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中下县。有司请求根据各道所呈报的版图数量，升降天下县，以四千户以上为望县，三千户以上为紧县，二千户以上为上县，千户以上为中县，不满千户为中下县。从此，注拟官职以此作为资历顺序。又下诏："后周广顺年间应出选门的州县官，到南曹投状，依照敕令考核无妨碍，给予除官；其恢复官职者，由刑部检勘后送铨司。"

在此之前，选官制度尚未完备。乾德二年，命令陶谷等人商议：

凡是拔萃、制举及进士、《九经》判中者，都进入初等职官，判下者依照常选。初次进入防御推官、团练推官、军事推官、军事判官者，都授将仕郎，试校书郎。满三年得资，即进入留守、两府、节度推官、军事判官，都授承奉郎，试大理评事。又满三年得资，即进入掌书记、防御判官、团练判官，都授宣德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满二年得资，即进入留守、两府、节度、观察判官，都授朝散大夫，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满一年，进入同类职事、诸府少尹。又满一年，送名中书门下，仍依照官阶，分为四等。已至两使判官以上、下次任入同类职事者，加检校官或转宪衔。凡是观察判官以上，穿绯色官服十五年才赐紫色。每任以满三年为限，闰月不计算在内，每周一年，考核成一考。其常规考核，依照令录的条例，书写"中"或"上"；公事有缺失遗漏、曾经受殿罚者，即降考一等；若考核成绩优异，则南曹具列功绩，请求给予酬奖；或考满未代职，再满一周年与成第四考，随有罢任者不赴集；其奏授职事，书写考核等第，都依照新格参选。

从此铨法逐渐有了条理。皇帝又担心铨曹只凭资历，而才能杰出者可能沉滞，于是下诏吏部取赴集选人历任课绩多而无缺失、其才能可胜任升擢者，送中书引对验证上报。当时做官的人越来越多，积压严重难以遣调。

开宝初年，命令选人符合条件者，到京即赴集，不必限于四时；到成甲次，又给期限：南曹八日，铨司十五日，门下省七日，从磨勘、注拟到点检谢词，总计不超过一月。如果另外考核课绩，或有过失须考验，依规定处理；以及资考未符合注拟条件者，不在此限。

三年，下诏说："官吏太多难以求治，俸禄微薄不能责备其廉洁，与其冗员耗费，不如减少官员增加俸禄。州县官应以户口为基准，酌量减少员额，原有俸禄每月增加五千钱。西川管内各州，凡二万户，依旧设置曹官三员；户不满二万，设置录事参军、司法参军各一员，司法兼司户；不满万户，只设置司法、司户，司户兼录事参军；户不满五千，只设置司户，兼司法及录事参军。县一千户以上，依旧设置县令、县尉、主簿共三员；户不满一千，设置县令、县尉，县令兼主簿事；户不满四百，只设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户不满二百，只设置主簿，兼县令、县尉。"各道减员也仿照此制。西川官考满得代，不再守选。

岭南刚平定，皇帝认为当地百姓长期受苛政之苦，想施恩惠养。命令吏部铨从襄州、荆州以南州县，选现任年未五十者，调任岭南各州通判，可以带家族赴任。将广南伪政权所署官送学士院试书判，稍优者授上佐、县令、录事、主簿、县尉。起初，州县有缺员，差前资官代理；皇帝认为这紊乱常制，命令所在即上报缺员，由有司除授。又说："各道摄官中有的有吏能，全部罢去，实在可惜。有司查其历任，三摄无旷废败事者上报其名。"

六年，听从流内铨的请求，恢复四季选官，而引对者每季一时引对。当时国家攻取荆、衡，攻克梁、益，降服交、广，开辟疆土既远，官吏多缺，因此每年常放选。选人到南曹投状，判成送铨司，依次注拟。后来选部缺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称为"放选"，习以为常，而取解季集的制度逐渐废弃。这年冬天，命令参知政事卢多逊等人，根据现行的《长定》《循资格》及泛降制书，纠正违异，削去重复，补其缺漏，参考评议，取长久可用者，编成书上报，颁布为永久式样，而铨综之职更加有序了。

在此之前，选人试判三道，其中二道全通而文笔书法俱优者为上，一道全通而文笔书法稍可者为中，三道俱不通者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者依资，判下者入同类，只有黄衣人降一资。至此，增为四等，三道全次、文笔书法无可取者为中下，用旧判下格；全不通而文笔书法又纰缪者为下，殿一选。

太平兴国六年，下诏京朝官除两省、御史台外，自少卿、监以下，奉命出使从政于外受代而归者，命令中书舍人郭贽、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户部郎中雷德骧共同考核劳绩，评量材器，以中书所下缺员拟定，引对后遣派，称为差遣院。大概前代常参官，自一品以下都称京官，其未常参者称未常参官；宋代常参者称朝官，秘书郎以下未常参者称京官。旧制，京朝官有员额，除授都说替某官，或说填见阙。京官都属吏部，每任满三十月，罢任，则每年考核其考第，取解赴集。太祖以来，凡权知诸州，若通判，若监临物务官，无定员。月限既满，有司停发俸料，而现任管事者牒有司复支，所管事务罢则停。但不常参，注授都出自中书，不再由吏部。至此，与朝官全部由差遣院主管。凡吏部黄衣选人，开始允许改为白衣选人。

太宗选用庶僚，都能引对，观察其陈述采纳可取者破格提拔。又顾虑因此矫饰，侥幸冒进，于是下诏："应临轩所选官吏，一并送中书门下，考核其履历，审慎取进止。"旧制，州县官由南曹判成，流内铨注拟，其职事官由中书除授。然而历任功过，必须经南曹考验，于是命令幕府官罢任，一并归铨曹，其特除拜者听朝旨。又下诏："狱官关系尤其重大，新及第人为司理参军，固然不精熟，令长吏察视，不胜任者，上奏，判、司、簿、尉对换其官。"

淳化四年，选人因南郊赦免免选，全部聚集京师。皇帝说："全部放选，则有罪者侥幸，无罪者何以劝勉？"于是命令经停殿者守常选。又下诏："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在任有犯，遇赦及书下考者，只与免选，不再超资。"工部郎中张知白上言："唐朝李峤曾说：'安民的方法，必须选择郡守。朝廷重视内官，轻视外任，希望在台阁中选择贤良分别掌管大州，共同治理政务。'凤阁侍郎韦嗣立因而请求出行，于是以本官出领郡。如今江、浙州郡，正急切选择人才，臣虽不肖，愿继承前贤。"皇帝说："知白请求重视亲民之官，实在可嘉。"但不批准他的请求。

淳化年间以前，官员的资历和叙用没有统一标准，到这时才开始制定升迁官阶的制度：凡是制科、进士、《九经》出身的人，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都转任大理评事，大理评事转任本寺丞，担任太祝、奉礼郎的转任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任著作佐郎，或者特升为太子中允、秘书郎；由大理寺丞转任殿中丞，由著作佐郎转任秘书监丞，资历浅的或者任著作郎，优异升迁的任太常丞；由太子中允、秘书郎转任太常丞，三丞、著作都升为太常博士，转任屯田员外郎，优异的任礼部、工部、祠部、主客员外郎；由屯田员外郎转任都官员外郎，优异的任户部、刑部、度支、金部员外郎；由都官员外郎转任职方员外郎，优异的任吏部、兵部、司封、司勋员外郎；他们转任郎中也是这样。左右司员外郎，太平兴国年间设有，后来很少授任。左右司郎中，只有待制以上应当担任少卿的才担任。由前行郎中（指吏部、兵部等前行的郎中）转任太常少卿、秘书少监，由这两个官职转任右谏议大夫或秘书监、光禄卿；谏议大夫转任给事中，资历浅的或者由右转左；给事中转任工部、礼部侍郎，直到兵部、吏部侍郎转任左右丞，由左右丞转任尚书。自侍郎以上，有的依次经历各部，有的越级升迁，都取决于特旨。

诸科及没有出身的人，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都转任太祝、奉礼郎，太祝、奉礼郎转任大理评事，大理评事转任诸寺监丞，诸寺监丞转任大理寺丞，大理寺丞转任中舍人，优异的任左右赞善大夫，资历浅的任洗马。由幕职任著作佐郎的转任太子中允。由太子中允、赞善大夫、中舍人、洗马都转任殿中丞，殿中丞转任国子博士（以前任命通《五经》的人，到《春秋》博士就转任国子博士，后来很少任命），由国子博士转任虞部员外郎，优异的任膳部员外郎；由虞部员外郎转任比部员外郎，优异的任仓部员外郎；由比部员外郎转任驾部员外郎，优异的任考功员外郎；或者由水部员外郎转任司门员外郎，司门员外郎转任库部员外郎；担任郎中也是这样。直到前行郎中（指吏部、兵部郎中）转任少卿、少监，有的转一次，有的转两三次，就成为诸寺大卿、监，从大卿、监受特恩奖赏提拔，有的进入给事中、谏议大夫行列。

至于担任台省官，则正言、监察御史品级相当于太常博士，殿中侍御史、司谏相当于后行员外郎（指工部、礼部等后行），起居郎、侍御史相当于中行员外郎（指户部、刑部等中行）；起居郎转任兵部、吏部员外郎，侍御史转任职方员外郎，优异的任兵部、司封员外郎、知制诰；从正言以上到郎中，都按资序升迁两资，中行郎中（指户部、刑部郎中）为左右司郎中，如果不是按次序酬劳，有升迁三资或只升一资的；到左右司郎中任知制诰或翰林学士的，升迁中书舍人（以前也有从前行郎中授任的，后来兵部、吏部郎中只升迁谏议大夫），由中书舍人转任礼部以上侍郎，进入丞、郎（指尚书左右丞、各部侍郎）就超越一资以上（内职、学士、待制也是这样）。御史中丞由谏议大夫转任的升迁工部侍郎，由给事中转任的升迁礼部侍郎，由丞、郎改任的按照本来的资级。

那些学官，国子司业品级相当于少卿，国子祭酒相当于大卿。那些法官，大理寺正相当于太子中允、赞善大夫。凡是正言、监察御史以上，都是特恩或被人举荐才授任。那些担任馆阁、三司、王府职务的，开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使、各路转运使、提点刑狱，都能得到优升，或者因勤勉绩效特别奖励的也是这样。翰林学士、知制诰（两制）、龙图阁、三馆官员都不兼任御史台官，枢密直学士、三司副使都不兼任御史台官及中书、门下两省官，待制以上不兼任少卿、少监。

那些内职（指宫廷内侍官），从借职以上都按资历升迁，到东头供奉官转任阁门祗候，阁门祗候转任内殿崇班，内殿崇班转任承制，承制转任诸司副使，自副使以上，有的升一资，有的升五资、七资，有的直接升为正使，到正使也是这样。到皇城使转任昭宣使，昭宣使转任宣庆使，宣庆使转任景福殿使。那些阁门祗候，特恩转任通事舍人，通事舍人转任西上阁门副使，也有加诸司副使兼通事舍人的；西上阁门副使转任东上阁门副使，东上阁门副使转任引进副使，引进副使转任客省副使，客省副使转任西上阁门使；从这以上，也如同副使的升迁，只是到东上阁门使又转任四方馆使。客省使转任内客省使，内客省使转任宣徽使，或者出任观察使。从内客省使以上，非特恩不授。

武官班次从副率以上到上将军，其升迁经历军卫职务如同诸司使副一样。由地方长官（牧伯）和内职改授，则观察使以上为上将军，团练使、阁门使以上为大将军，刺史、诸司使到内殿崇班为将军，阁门祗候、供奉官为率（指率府率），殿直以上为副率。

内侍省、入内内侍省，从小黄门到内供奉官，都逐级升转，到内东头供奉官转任内殿崇班，有转任内侍、内常侍的，内常侍也按规定转任内殿崇班。

那些铨选制度：两府（中书、枢密院）的司录参军，次赤县的县令，留守、两府、节度使、观察使的判官，少尹，为一选；两府的判官、司录参军，两畿县的县令，掌书记，支使，防御使、团练使的判官，为二选；各府的司录参军，次畿县的县令，四赤县的主簿、县尉，军事判官，留守、两府、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的军事推官，军、监判官，进士、制科出身，为三选；各府的司理参军、判官、司录参军，望县的县令，《九经》出身，为四选；辅州、大都督府的司理参军、判官、司录参军，紧州、上州的录事参军，紧县、上县的县令，次赤县、两畿县的主簿、县尉，《五经》、《三礼》、《三传》、《三史》、《通礼》、明法出身，为五选；雄州、望州的司理参军、判官、司录参军，中州的录事参军，中县的县令，次畿县的主簿、县尉，为六选；紧州、上州的司理参军、判官、司录参军，下州、中下州的录事参军，中下县、下县的县令，紧县、望县的主簿、县尉，学究出身，为七选；中州、中下州的司理参军、判官、司录参军，上县的主簿、县尉，为八选；下州的司理参军、判官、司录参军，中县的主簿、县尉，为九选；中下县、下县的主簿、县尉，为十选。太庙斋郎、室长通算九年，郊社斋郎、掌坐通算十一年。

凡是入仕做官，进士出身的人到望州判司、次畿县主簿县尉任职，《九经》出身的人到紧州判司、望县主簿县尉任职，《五经》、《三礼》、《通礼》、《三传》、《三史》、明法出身的人到上州判司、紧县主簿县尉任职，学究有出身的人到中州判司、上县主簿县尉任职，太庙斋郎到中下州判司、中县主簿县尉任职，郊社斋郎、试衔无出身的人到下州判司、中下县主簿县尉任职，诸司入流（由吏员入仕）的人到下州判司、下县主簿县尉任职。

仁宗初年，吏员还比较简省，吏部上奏说天下幕职、州县官任期已满而无人替代的有八百多人，而川峡、广南尤其多未替代的。仁宗说："这难道是人们所乐意的事吗？应该赶快派人替代他们。"仁宗在后殿处理政事，有时到了日暮才吃饭。中书省请求按照天禧年间的旧制，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每天引见的官员不得超过两人，下诏不允许。从真宗朝以来，考以身、言、书、判的人按等级推恩，于是特地下诏说："国家详细考核吏治，考虑他们或许淹滞于常规选调，而用四件事衡量他们的能力。朕承继大统，遵循旧典，于是命令近臣，精心加以详细考察。命令翰林学士李谘与吏部流内铨按照成资缺额拟定差遣。"于是都得升迁官职，大抵成为常制。后来议论的人认为身、言、书、判没有益处，于是停止了。

凡是经过磨勘升迁为京官，起初由四考增加到六考，举主由四人增加到五人，曾经犯过罪的再加一考。举荐官吏各有等级数目，被举荐的人必须有本部的监司、长吏或按察官，才能进行磨勘；必须到任满一考，才允许举荐任用。凡是选人年龄二十五岁以上，遇到郊祀大礼，限半年内赴铨试，命令两制官三员在尚书省锁院考试，糊名誊录。学习文辞的考论、诗赋，词理可取、不违反程式为合格，学习经业的每人专攻一经，兼考律令，十题通五题为合格，允许参加预选。七选以上经过三次考试到选满，有京朝官三人保任的，补任远地的判官、司参军、主簿、县尉，没有举主的补任司士参军，或者不赴试、也没有举主的人，永远不得预选。京官年龄二十五岁以上，年初赴国子监考试，考试办法如同选人，合格者调任官职。两任没有私罪而有部使者、州守、通判举荐五人的，可以担任亲民官；举荐三人的，只能授予下等厘物务官（管理具体事务的官）。

起初，州郡多缺官，县令的选任尤其低劣，多为清流所鄙薄，常常不能调任。于是诏令吏部选任幕职官为知县，又设立举荐任官法以重视县令的选任，敕令各路考察治理不好的县。但是被举荐的人日益增多，有关部门没有空缺来等待他们，中书省上奏请求废除举荐县令法。不久，有人说亲民之任轻视了，就会有害于治理，法律不应该废除。又命令指定繁剧难治的县奏举，举荐者两人，其中一人必须是本部的使臣（如转运使等），已经任职，再有举荐者，才能升迁，否则按照常规选法，不得轻易升补。常参官已经授任外职的，不许奏举。但是铨选条格繁琐细密，府吏奸弊尤其多，而磨勘的人等待依次补任外州，有的经过两三年才能改官，往往凭借微小的功劳，请求截取甲次引见。有诏令从此不许。

神宗想要更改制度，建议的大臣认为唐朝的铨选与现在的选法差异很大，杂用唐制，就会有停滞阻碍、烦乱紊乱的弊端。开始删削旧条，务求简便，于是废除南曹并将其合并归入铨选机构。起初，审官西院与东院分别掌管文武官，不久改为由吏部掌管，而左右选分开。祖宗以来，中书省有堂选，各司、郡县有奏举，虽然大小不同，但都不隶属于有关部门。到元丰年间废除奏举缺额，归属铨曹，而堂选也不由中书省掌管，一时更改制度，一定要使天下公平并传之久远。于是免除免选之恩，重视出官的考试，制定赏罚的规则，斟酌资荫的适宜。凡是设立考试等待命士而纳入铨注的，除了荫补、铨试之外，有进士律义、武臣呈试及试刑法官等，而铨试所包含的尤其广泛。中书省说："选人守选，有到三年才遇到恩赦放选的，有的正好归入选调而突然遇到恩赦，已经不公平，而且荫补免试注官，因为不熟悉事务多失职，考试的人又只考诗，哪里足以甄别人才？已经接受任命而没有劳绩，举荐及免试恩法，须再试书判三道，但也是虚文。"

熙宁四年，于是确定铨试的制度：凡是守选的人，每年在二月、八月考试断案两则，或者律令大义五题，或者议三道，后来增加考试经义。派遣官员同铨曹撰写程式考试，分为三等，上等免选注官，优等升资如同判超格，没有出身的赐给出身。从此不再试判，同时去掉免选恩格，如果历任有举荐者五人，自然免试注官。任子（因父祖荫庇得官者）年龄到二十岁，允许赴铨试。那些考试不中或不能考试的人，选人满三岁允许注官，只是不能进入县令、司理参军、司法参军。任子年龄到三十岁才允许参注，如果年龄到三十岁授官，已经满三年，出官也不用考试。如果品级入京朝官，就延长任监当官三年，在任有二人举荐，免延长。选人应当改官，必须在便殿应对。旧制，五天引见一次，不超过两人。到这时，等待依次的人多，有超过两年才得以引见的。皇帝怜悯他们滞留，下诏每甲引见四人以便利。

皇帝因议论郡守，对宰相大臣说："朕每想到祖宗百战得到天下，如今州郡交给平庸的人，常常痛心。你们认为怎样才能得到选任的要领？"文彦博请求选择监司（转运使、提点刑狱等）并加以考察。陈升之说："选取难治的繁剧郡县，选择审官院近臣而责令他们选拔人才，应该可以得到。"

开始设置审官西院，考核武臣，都按照审官院的规则，原来的审官院称为东院。御史中丞吕公著上奏说："英宗时期，文臣考核，照例延长一年，到少卿、监为止。武臣横行以上及使臣，仍然沿用旧制，本来就没有像文臣那样有所节制。另外仁宗时期，曾经颁布法令，正任防御使、团练使以上，没有边功不得升迁。现在任职十年曾经担任地方官职的，就允许转官，也不像少卿、监那样有限制。"皇帝下诏让两制官员详细讨论。王珪等人上奏说："文武两选考核，已经都采用四年期限。请求从现在起正任刺史以上，转官不满十年，如果有显著功绩的允许特别转官，那些非正常的恩典只允许改换州镇，以示表彰宠信。有过失，就比照文臣延长年限。"皇帝同意了。知审官西院李寿朋上奏说："皇城使中有户籍的有三十多人，多数兼任遥郡，还能参与考核，升任刺史、团练防御使。每升一级，增加俸钱五万，禄米和各种供给也按此增加，实在没有名目。请求在皇城使之上另外设置两个使名，参照前行郎中，酌量发给俸禄。那些遥郡刺史、团练防御使，都听从朝廷赏功提拔任用，不再按序升迁。"皇帝下诏："遥郡刺史、团练防御使，都按十年考核，到观察留后为止。应当停职而有功劳或特恩升迁的，不按此规定。"

各司使副，每次考核都采用常规制度，即使有军功也没有区别，而阁门内侍等人，升迁都是七资。皇帝说："左右亲近侍从，没有功劳却得到越级提拔，至于曾经立功的人却没有优先升迁，不合制度。"使副曾经有军功应当升迁的，允许特别越七资，阁门通事舍人、带御器械、两省都知押班、管干御药院使臣七资超转法，都废除了。后来客省、引进、四方馆各设置使二人，东、西上阁门共设置使六人，客省、引进、阁门副使共八人。副使考核按各司使法。使有缺额，改官满五年的，枢密院检举。历任阁门职务有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升迁时改任其他官职；阁门、四方馆使七年没有私过，没有缺额可升迁的，加遥郡；特旨给予正任的，引进四年转团练使，客省四年转防御使：都写成定制。

在此之前，御史请求取消堂选，曾公亮坚持不同意。王安石说："中书省总理各种政务，现在通判也属于堂选，白白滞留，不能精心选择，应该归给有关部门。"皇帝说："唐代陆贽说：'宰相应当选择百官之长，而百官之长选择百官。'现在的审官，如果选到合适的人，怎么会不能精心选择百官呢？"元丰四年，堂选、堂占全部取消。

起初，有关部门属官职位低的不在吏部铨选范围内，通常由长官举荐上奏。都水监主簿李士良上奏说："沿河干集使臣，共一百六十多人，都由水监奏请举荐，往往不熟悉水利事务，是请托得到的。"于是下诏让东、西审官及三班院选差。于是全部取消内外长吏举官法。第二年，命令吏部开始制定选拔标准，其办法是：各自根据所任职事，以入仕功劳状况，按照标准等待拟定注官。如选拔巡检、捕盗官，则必须是通过武举、武学，或因举荐，或因献策出身的人。其他都仿照此例。

自从官制实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按照旧例，两制不转卿、监官，每次到前行郎中，就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在阶官中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在阶官中为太中大夫。皇帝说："考核，是古代考察政绩的方法，与百官共同实行，而禁中近臣独自超转，不合法规。"于是下诏待制以下，都三年一迁，仍然转朝议、中散、中大夫三官。从此升迁等级公平。凡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没有考核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都应考核。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到太中大夫为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到朝请大夫为止。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限额，有缺额，依次递补。选人考核用吏部法，升京朝官则依新定制度。授予职事官，都以寄禄官品高下为法：凡高一品以上的为行，低一品以下的为守，二品以下的为试，品级相同的不用行、守、试。

哲宗时期，御史上官均上奏说："现在官籍，文武官员共二万八千多人，吏部预先使用两任的缺额，而任职者七年才能完成一任。应当清理源头，加以裁减抑制。"朝廷将他的奏章下发讨论，司谏苏辙发表意见说："祖宗旧法，凡是任子，年龄到二十五岁才允许出官，进士、诸科，初次任命及已经任职而应当守选的，除非遇到恩典不得放选。先朝忧虑官吏不熟悉律令，想诱导他们读法，于是减少任子出官年龄，废除守选标准，一概令其试法，通过者随即得以注官。从此天下争相诵读律令，对事情不是没有补益。但人人熟悉法律，则考试没有不中的，所以荫补者照例减五年，而选人不再有选限。吏部现在已用了后四年夏秋的缺额，官员冗滥到这种程度已经极点了。应当恢复祖宗守选旧法，而在选满之日，同时实行试法科目，这也是今日的便利。"事情上报后知晓。

三省上奏说："原先经堂除的选人，只有曾历任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以外的，都交给吏部铨注，凡符合标准的，递升一等以优待。边境州军，其城寨巡检、都监、监押、寨主、防巡、各路捕盗官，以及三万缗以上课息场务，凡是原先应举官，有缺额的，允许仍然奏举。"当时通议大夫以上，有因特恩、考核转官，而比照旧标准，有的实际转两官至三四官。右正言王觌说这不是爱惜名器，请求官至太中大夫以上，不用考核迁转。皇帝下诏："待制、太中大夫应考核的，止于通议大夫，其余官员止于中散大夫。中散以上因劳绩酬奖，应当进官的，只允许转授子孙。特命特迁，不拘此制。"

起初，武臣因战功得赏，凡一资，则从所居官递升一级。于是皇城使突然升上遥郡刺史，或进入横行；而且阁门使以上，等级相比而轻重悬殊。因枢密院上言，于是下诏"阁门、左藏库副使得两资，客省、皇城使得三资，只允许一转，减年的允许转授亲属。"又小使臣考核转崇班者，每年不超过八十人。内臣昭宣使以上没有考核法，只有押班以上则取决定，其余按五年考核。

绍圣初年，改定《铨试格》，凡摄官初次归选，散官、权官归司，若新赐第，都免试。每次考试百人，只取一人入优等，由中书奏请裁决，二人为上等，五人为中等。崇宁以后，又恢复元丰制度，而荫补者必须隶属国学一年无过罚，才参加铨试，若在学考试曾两次入等，即免试；其公试、私试曾得第一，可比照铨试推恩。政和年间著为法令。不久臣僚上奏说："进士中铨格者，每二百人，得优恩不过五七人，又有时缺上等不取。而朝廷采用隶国子试格，用于铨注，到现在五年，而得上等优恩者二百四十人，免试者还在其外。这是荫补隶学者，优于多次考试得第之人。"于是下诏在学曾考得第一的，允许如旧恩，其余只令免试注官。吏部侍郎彭汝砺请求稍加责令吏部甄别才能与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有可记录的，尚书及郎官铨择上报。三省分三年考察，高者引对，次即试用，下者返回本选；若资历、举荐应入高而才能品行不相符，允许上奏而降其等级。大体上都允许略出规定而加以升黜，每年各不超过三人。

起初，选人改官，每年以百人为限额。元祐变法，三人为一甲，每月三次引见，积累到绍圣初年，等待依次补缺的有二百八十多人。下诏依元丰制度五日引一甲，每甲三人，每年不超过一百四十人，等待次补缺不足百人时，再上奏确定。又命令历任总计三考，而资序已入幕职、令录，才允许举荐改官。吏部上奏说："元丰选格，经元祐多有更改，于是选集的先后，路途的远近，资历功过，全无区别，超越等级和资次，随心所欲。诏旨已恢复元丰旧制，而辟举一路还存在，请求全部恢复旧法，以杜绝侥幸。"于是取消辟举。

崇宁元年，下诏吏部讲求元丰原本制度，斟酌时宜，删减成固定标准，使才能、功绩两方面都符合实际。吏部上奏说："堂选名目及举官员缺，内外共约三千多项。元祐法，选人得升资以上赏，及参选射阙，不许派人代注，现在都取消依从元丰法。应当增减的，那些靠近边境蛮夷的州如威、茂、黎、琼等，及开封府曹掾，平准务，各路属官，在京重课场务，京城内外厢官，户部干官，曲院，榷货务，将作监管干公事，黄河都大，内外榷茶官，凡涉及刑狱及管库繁剧，都不可取消举荐。如御史台主簿、检法官、协律郎，岂可泛泛按标准授予？诸如此类，仍旧辟举。"皇帝同意了。只有各路不得直接发文差待阙得替官代理。

起初，未改官制，大致以职为阶官。如以吏部尚书为阶官，而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则是其职事。至于选人，则以幕职、令录之类为阶官，而以差遣为职事，名实混淆很严重。元丰未能改正。崇宁二年，刑部尚书邓洵武极力陈说，于是确定选人七阶：承直郎、儒林郎、文林郎、从事郎、通仕郎、登仕郎、将仕郎。政和年间，改通仕为从政，登仕为修职，将仕为迪功，而专用通仕、登仕、将仕三阶奏补未出官人，承直至修职须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职司居其一，才得考核。有罪过，则随轻重增加考数及举官有差别。

当时权奸当国，侥幸一并升进，官员更加冗滥，铨法阻碍。臣僚上奏说："吏员增多，是因为入仕途径日益众多。熙宁郊礼，文武奏补总共六百一十一员；元丰六年，选人考核改京朝官总共一百三十五员。考察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多，选人改官约三百七十多。想节制其泛滥，只有严守考核旧法。而现在的考核，有局务减考第，有川远减举官，有用酬赏比类，有因大人特举，有托事到阙不用满任，有约法违碍许先次而改。凡此都是弃法用例，法不能约束而例日益繁多，如果不加裁制，将又加倍而不可计算。请求下诏三省及吏部，旧有止法，自当如故，其余都不得用例。"于是下诏："只有川、广水土恶劣之地，允许减举如制，其余都用元丰法。"不久又说："元丰进纳官法，多有裁抑。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只与监当，该考核的换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远。近来用兵东南，百姓纳钱谷都可补文武官，按官户理选，与士大夫混淆并流，复其户不受科输。这是得数千缗于一日，而失数万斛于无穷。况且大户得复，则移其科于下户，下户更加贫穷，州县有急，责办何人？这又是大弊。"皇帝不听。

起初，宗室没有参选法，祖宗时，偶尔选注一二，不作为常制。徽宗想优待宗室，多得外出做官，一旦参选，就在应选名次之上。而富贵子弟的习气，往往贪婪恣肆，出任州县，贪财虐民，议论者多陈其害。钦宗即位，臣僚再次进言，才下令不注郡守、县令，仍然与在部人通理名次。

高宗建炎初年，行都设置吏部。当时四个铨选部门散失流亡，名册档案无从稽查。开始下令各道、州、府、军、监，逐条开列所属官吏及寄居官员的籍贯、年龄、出身、历任功过、举主、到任离任年月，编成册籍。但自从战乱以来，典籍散失，官吏趁机营私，申报说明繁琐苛刻，使用起来错乱矛盾，作保的人越来越多，审核会合没有期限，参选的人深受其苦。于是下令凡是文字有不符现行规定，但案牍参照明白的，由郎官审核复查，正副长官裁决，小有不完备的允许执行，如有徇私挟私情的，则命令御史纠察。又下诏京畿、京东、河北、京西、河东的士人在吏部注拟授官，即使铨选未中但年龄已到的，都允许注官。二年，命令前往行在的京官，由吏部审查衡量，不是政和以后进献书颂以及直接参加殿试的人，才允许参选。在吏部的知州、通判、佥判以及京朝官知县、监当等以三年为任期的人，暂时改为二年。这是因为前往调任的人聚集东南，选官法规滞留的缘故。又下诏州县长期没有正官的地方，允许在选人中申报吏部，审核后出榜缺额差注。

绍兴元年，起居郎胡寅说："如今典章制度文物，废弃缺失所剩无几，各部门中不可或缺的，没有比吏部更重要的。暂且设置侍郎一员、郎官二员、胥吏三十人，那么所谓的磨勘、封叙、奏荐等常规事务，就可以按章办理了。"

下诏说："六官之长，辅佐君王治理国家的，大概只有铨选部门吧。战乱流离以来，士大夫流亡迁徙，有赤脚奔赴行在的。注拟授官、出榜缺额，奸诈弊端日益滋生，贫寒士人困苦，十分可怜。应当命令三省商议去除这些弊端，严格设立赏罚禁令，仍选拔能干的官吏主持此事，御史台经常加以纠察。"于是三省设立八件事项：注拟时隐藏空缺、申请侥幸、遗失质问刁难、刷除缺额草率、关照延误、审查时疑似难定、给付时索求贿赂、保明时推诿刁难。命令正副长官加以控制。又下诏馆职选人到任满一年，通算四考，都允许自行陈述，改为京官。

二年，吕颐浩说："近世堂除，多侵占部注，士人失职。应当仿效祖宗旧例，外自监司、郡守以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馆职、书局编修官之外，其余空缺以及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都归吏部注拟。"朝廷听从了。又恢复文臣铨试，以经义、诗赋、时议、断案、律义为五场，愿意只试一场的听便，榜首循一资升迁。武臣呈试合格的都允许参选。

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进呈《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从渡江以后，文籍散失，恰逢广东转运司将所录的元丰、元祐吏部法进呈上来，于是以省记旧法及陆续颁布的指挥，详定而成此书。在此之前，侍御史沈与求说："如今矫枉过正，贤者愚者同样滞留。"皇帝说："果真有豪杰之士，即使从平民提拔为宰相也可以；如果未能考察其实，不如姑且遵守资格。"于是命令吏部注拟知县，只用合格的人。

五年，下诏："凡是注拟，都要选择非年老有病以及未曾犯赃、不是因民事犯罪的人。"当时建议的人说："亲近民众没有比知县更贴切的，如今大都以资格为限，即使贪婪懦弱的人，一旦符合资格，就能自行选择大官大邑。请求下诏监司、郡守，逐条上报繁重县份，遴选清廉公正、明察的人担任。"不久又下诏："知县依照旧法，只许用两任关升通判资序的人。"第二年，侍御史周祕说："如今有人没有举员考第，因近臣推荐召对，就改官升擢，实在助长奔竞之风。希望下诏大臣，从今以后只有贤德才能之人，其余都依格注拟。"朝臣中有人请求将以前宰执所举推荐改官的人，改用司马光十科之目，每年推荐五员，中书认为困难。下诏"前宰执所举的京官荐削，不计入职司"而已。

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说："国家设立铨选来管理群吏的政务，其掌管在七司，记载在令甲，所遵守的是法律。如今升降在胥吏之手，有所谓的'例'。长官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的人不能再知道过去，去的人不能完全告知。索求旧例而得不到，即使有强明健敏之才，也无法再提出议论；引用旧例而不当，即使有至公尽理之事，也无法再得以伸张。贿赂公行，奸弊日益严重。曾见汉朝公府有辞讼比，尚书有决事比，'比'的说法，如同今天的'例'。如今吏部七司应当设置例册，凡是换给的期限、战功的定处、去失的保任、书填的审实、奏荐的限隔、酬赏的用否，凡是经过申请、或堂白、或取旨的，每件事处理完毕，命令郎官依次拟定，而长官签署于册，永远作为例，每半年上报尚书省，并关送御史台。这样，那么巧吏就无所施其伎，而铨选评定就公平允当了。"

有人提议减少任子，孝宗认为祖宗法令难以突然更改，命令吏部严格选试之法。从此，初任官不得因恩例免试，即使宰执也不允许自行陈述回授。旧制，任子降等补文学及恩科人都免试，至此全部考试。凡是未经铨试及呈试的，不得在堂除；即使墨敕，也允许执奏。旧制，宗室文资与外官文臣参注窠阙，武资则不得与武臣参注，只注添差。至此，才开始允许注厘务阙。乾道七年，开始命令铨试不中、年四十，呈试不中、年三十的人，令写家状，读律注官。陈师正说："请求命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时适当进行铨试，如同士大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额而优待其制。"于是下诏："从今以后宗室曾经应举得解的，允许参选，其余都进行铨试，三人取二人。其中三试终场不中的人，允许不拘年限调官。"

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说："用人之道，在朝廷则应当衡量人才，在铨部则应当遵守成法。法本无弊，例实败坏之。法者，是为公于天下而制定的；例者，是因人而立而败坏天下之公的。过去的祸患在于用例破坏法，如今的祸患在于因例而立法。谚语称吏部为'例部'。如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以来，不无疏略，但遵守它也可以没有弊端。而徇情废法，互相效仿成风，大概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吝啬，例常宽纵，如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滥，大概由此而来。希望命令收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申明，重新考定，非大有抵触者不去，凡涉及宽纵者全部刊正。这样或许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贿赂之奸绝，冒滥之门塞矣。"于是重修。不久吏部尚书蔡洸将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名为《吏部条法总类》。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书。

淳熙三年，中书舍人程大昌说："旧制，选人改秩后两任关升通判，通判两任关升知州，知州两任即理提刑资序。授除之际，则又有别以知县资序隔两等而作州者，谓之'权发遣'，以通判资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谓之'权知'，上而提刑、转运亦然。隔等而授，是选择才能；结衔有差，是参用资格。如今得才能、资格俱应选者为上，其次，则择第二任知县以上有课绩者许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许作监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许作职司，这样或许人法并用。"朝廷听从了。

宁宗庆元年间，重新制定《武臣关升格》。在此之前，初改官人必作县令，谓之"须入"。至此，又命令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都作县邑；后来又命令大理评事已改官而未历县的人，都令其亲民一次，著为令。

绍定元年，臣僚上言："铨曹的祸患，员多阙少，注拟甚难。自乾道、嘉定以来，曾命令选部职官窠阙，各在原出阙年限之上，与展半年用阙。经历年久，入仕者多，即今吏部参注之籍，文臣选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二万七千余员，大致三四人共注一阙，宜其胶滞壅积而不可行。请求命令吏部录参、司理、司法、令、丞、监当酒官，在原展限之上再展半年。"朝廷听从了。

淳祐七年，监察御史陈垓建言，请求申戒整饬铨法十弊：一曰添差数多，破坏法制耗费钱财；（指倅贰、幕职、参议、机宜、总戎、钤辖、监押之类。）二曰抽差员众，州县废职；（指监司、帅守幕属多差现任州县其他官员权摄。）三曰摄局违法，蠹政害民；（指监司、帅守徇私差权幕属等职。）四曰"须入"不行，侥幸挠法；（指初改官人必作知县，如今多规免，苟图京局，越级求倅贰，遂使不曾历县之人冒当郡寄。）五曰奏辟不应，奔竞日甚；（指在法未经任人不许奏辟，如今或以初任或以阙次远而改辟现任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乱官常；（指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换易。如今既授是官，复谋他职，辞卑居尊，弃彼就此。）七曰荐举不公，多归请托；八曰借补繁多，官资泛滥；九曰瘝旷职守，役心外求；十曰匿过居官，玩视国法。（指曾经犯罪，必待赦宥。如今则既遭弹劾，初未经赦者，经营差遣。）

旧制，军功补授之人，自应跟从军队，除非年老有病应当淘汰，没有参部和就辟之法。近年各路奏功不实，夤缘窜名，允许令其到部，以及各司纷纷奏辟，实碍铨法。建炎年间用兵，杂流补授者众多，有所谓上书献策、勤王、守御、捕盗、奉使，其名不一，都是统帅假借便宜承制之权擅自除授擢升。有进士径直接补京官者，有平人冒名即为郎、大夫者。于是下诏："从军应赏者，只补右选，以清流品。"又有民间愿意习射者，登记其姓名。守令每月一试，取技艺优秀者，如三路保甲法区别使用。

绍兴初年，曾因战争经费不足，有司请求招募民众纳资补官，皇帝感到为难。参知政事张守说："祖宗时，授以斋郎，如今的将仕郎就是。"知枢密院李回说："这比向百姓科率还好。"于是允许补承节郎、承信郎、诸州文学至进义副尉六等，后又给通直郎、修武郎、秉义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都依照奏补出身法，不得注县令、录事参军及亲民官。和议之后，立格购求遗书，也命以官。凡死于王事，没有遗表致仕格法的人，允许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承信郎；其余亲属，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这是用来褒奖抚恤忠义的。又因两淮、荆襄，其土地广阔，招募民众力田。凡平民劝民垦田及七十五顷者与副尉，五百顷补承信郎。

孝宗即位，命令帅臣、监司、郡守、曾任两府及朝官等派遣亲属进贡，等第补授登仕郎、将仕郎，推恩理为选限。淳熙三年，下诏停止鬻爵，除歉收年份百姓愿意纳粟赈饥、对众人有利者，听补官，其余都停止。从此，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许出官，只限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

## 关键人物

- **太祖**：宋朝皇帝；设置官职，奠定铨法基础
- **太宗**：宋朝皇帝；设差遣院，推行引对
- **仁宗**：宋朝皇帝；关注吏部改官积压
- **神宗**：宋朝皇帝；更改制度，废除南曹，推行铨试
- **王安石**：宰相；主张取消堂选
- **陶谷**：朝臣；提议铨法条制
- **卢多逊**：参知政事；编修铨法永久式样
- **邓洵武**：刑部尚书；定选人七阶
- **凌景夏**：吏部侍郎；论吏部之弊在例，建议设例册
- **龚茂良**：参知政事；论用例之害，请重修条例

## 时间线

- **太祖时期**：太祖设置官职，沿袭五代，略有增减。；奠定铨选基础，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途。
- **建隆四年**：诏选朝士分治繁难县邑，常参官为县令从此开始。；重亲民之选，以京朝官任县令。
- **乾德二年**：陶谷等议铨法，定选人阶官及改官资序。；铨法逐渐有条理。
- **开宝三年**：诏减州县官，增俸，以户口为基准。；减冗员，提高俸禄。
- **太平兴国六年**：设差遣院，考核京朝官。；京朝官注拟由差遣院主管，不再由吏部。
- **时间不明**：开始制定升迁官阶的制度。；资历叙用有统一标准。
- **熙宁四年**：定铨试制度，试断案、律令大义等。；从此不再试判，去免选恩格。
- **元丰四年**：取消堂选、堂占。；堂选、堂占全部取消，归有关部门。
- **绍圣初年**：改定《铨试格》，恢复元丰制度。；铨法趋于稳定。
- **崇宁二年**：邓洵武定选人七阶。；选人阶官明确。
- **建炎初年**：行都置吏部，命诸道开列官吏籍贯、功过等。；重建铨选制度。
- **时间不明**：龚茂良论用例之害，重修敕令格式。；吏部重修条例，编成《吏部条法总类》。

## 地点

- **西川**：西川管内各州按户口减省官员
- **岭南**：岭南初平，选现任官调任通判
- **江浙**：张知白请选贤良掌管江浙州郡
- **两淮**：募民垦田，授官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系统记载了宋代铨选制度的沿革，反映了宋代官员选拔、考核、升迁的法规演变，对于理解宋代官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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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外
- 差遣院
- 审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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