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百一十二选举五（铨法下）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一百一十二选举五（铨法下）

## 本章概览

宋代对川峡、福建、广南等偏远地区的官员铨选，最初因路途险远、中原人不愿赴任，逐步形成“八路定差”制度，允许本地人在本路内就近注官，称为“指射”。这一制度虽便利了当地人，却也带来官员长期不流动、易结党营私等弊端。神宗时王安石认为新法两全其美，而何正臣等则指出一郡官员本地人占大半的弊病。元祐初御史上官均列举七条不均，后经反复，一度归吏部，绍圣时又恢复旧制。南宋建炎后，福建、二广归吏部，四川仍存旧制。同时，宋代荫补制度极其冗滥。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及诸妃、公主等均可奏请亲属授官，文臣武将按品级各有定例。太祖初年尚有限制，太宗以后恩典日广，真宗东封、汾阴等大礼更是滥赏。仁宗庆历年间曾裁减，但英宗、神宗、哲宗各朝虽有减抑，始终未能根治。蔡京当政时，任子人数百倍于前。南宋孝宗时减三分之一，宁宗时再立新格。整个宋代，选官制度在偏远地区铨选与荫补恩滥两大问题上反复调整，折射出中央集权与地方平衡、官僚集团利益与选才公正之间的深刻矛盾。

本章记载宋代远州铨选规则、补荫制度及流外补选等选举法规。

本章详细规定了川峡、福建、广南等远州官员的铨选办法、荫补亲属的等级标准以及吏员出职的考核制度。

## 正文

远州铨

川峡、福建、广南这些地方路途遥远艰险，中原地区的人大多不愿到那里做官。起初，吏部铨选法规稍加限制，规定凡是州县官和幕职官，每一任在近地，就接着一任在远地。川峡、广南以及沿边地区，不允许携带家眷的算作远地，其余的都算作近地。后来把川峡分为四路，广南分为东、西二路，福建一路，之后又增加荆湖南一路，开始确立八路定差的制度，允许中原地区以及本地人在候选者中随意就近注官，称为“指射”，这个办法一直施行没有废止。

太平兴国初年，候选官员孟峦被拟任为宾州录事参军，他到匦院诉冤，因此被流放海岛。从此以后，得到远地官职的人不敢推辞。不久皇帝下诏：“川峡、岭南、福建注授官职，在计算路程之外另给两个月期限，超期则本州不得放其上任，遣送京城，除去官籍永不录用。如果患病，就到所在官署陈述文书，由长官查验，发给公据；如果残疾未愈，就条列情况上报。”雍熙四年，又下诏：“候选官员年龄六十岁，不要注授远地；不是本地人而愿意去的听任。凡是担任广南、蜀地、福建州县官的，都供给沿途粮食。”起初，岭南缺官，往往差人代理。到这时，下诏州的长官考核可用的人选用；任期结束，奏送京城，授予出身。淳化年间，又下诏：“岭南的代理官，各路只许选二十人以充数，其余全部罢免回去。”

起初，下令岭南幕职官允许携带家属同行，任期结束后不得滞留。至道初年，重申诏令：“剑南的州县官，不得携带家属同行。敢有妄称妻子为女奴，带她上任的，削除名籍。”当初，荣州司理判官郑蛟，违犯禁令携带妻子上任。恰逢蜀贼李顺作乱，他的同党田子宣攻陷城邑，而郑蛟捕获了田子宣，被提拔为推官。到这时，知梓州张雍上奏这件事，皇帝命令处死郑蛟，并下了这道诏令。

咸平年间，因为新州、恩州、循州、梅州四地是瘴疠之地，选用荆湖、福建人注授。吏部铨选拟定官员，都标明他们的过犯，从此凡是注授恶地，令中不必书写。又下诏：“回避偏远之地，超期接任，审问责罚，改调远地。”

神宗更改制度，下诏：“川峡、福建、广南的官员赴任或罢任，迎送劳苦，命令转运司设立规章就地注授，免除他们赴吏部候选。”于是七路从常选知州以下，转运司设置官员缺额簿籍，详细书写应接任的日期，下发到所属各郡公开告示。凡是现任官距接任半年以及已经任期结束的，允许用本资序指射。有关部门接受并审阅，确定符合规定应当差遣的人，上报审官东院、流内铨，审核复核符合法令，就奏闻降旨。如果籍贯在本路，或者游历注籍此州，都听其方便；只不许注籍在本贯州县及邻境，其参拟铨次全部依照铨格。没有人愿意注授的，就把缺额上报审官，而在选的人可以指射。武臣属于西院、三班院的，命令枢密院仿照此例制定规章。后来荆湖南也允许就地注授。有人说：“本地人任知州不方便。按法规应当远近交替任职，而川人允许连任本路，常常得到家便的便利，实在太过偏滥。”王安石说：“分远近，是为平均劳逸。中原士人不愿去远地，四路之人乐于就家便，用新法就能两全其美；何况可以节省吏卒迎送、官府浮费呢？”何正臣又说：“蜀人在仕籍的特别多，如今从郡守以下都可以就地差遣，一郡的官员，本地人占大半，同僚吏民都是他们的乡里亲信，难以秉公办事，容易结党。请将守令缺额收归朝廷，而其他官兼用本地人，酌量设定比例，或许能经久无弊。同时听说差注未必完全公正，希望允许提刑司索取案卷查究。”奏上后，法令没有改变，只是严申提刑司互相督察之法。

元祐初年，御史上官均说：“定差制度不均的弊端有七条：各路赴吏部考试合格才差遣，八路随意指射，这是第一条。各路吏部待试，等候补缺往往要七年，才能完成一任；八路就地注授，如果到七年，已经换过三任，这是第二条。八路的人即使因罪停职罢官，随即允许指射注授；而吏部待次的人，有的历任无过，还需考试，等满一年才有注拟，这是第三条。那些待次的人又允许暂时代理，俸禄没有空缺；而吏部候选没有过失，也大概四年才能再得俸禄，这是第四条。本地人得以指射奏名，免试就注家便，年高力衰，不再想晋升，往往营私废职，这是第五条。做官久了认识人多，本地人指射本路，难免有亲故请托，这是第六条。八路监司地远而专权，可以隐瞒功过名次，别人也不敢争辩；所以有势力的人多得优便，而孤寒的人被阻滞，这是第七条。请求将八路差遣全部归吏部办理为便。”随后吏部也请求用常规格式差除，于是全部归入铨选。

绍圣年间恢复旧制，并且允许八路人因恩荫出官，即通过转运司考试后注授空缺。重和年间，臣僚又指出其弊端：“转运司以军储、吏禄、供馈、支移为己任，而把差注看作末务，往往交给主案吏胥拟定，签厅只是照章判行而已。注阙的高低，看贿赂的多少。没有贿赂，则定差的文书，脱漏言词，隐落节目。等上到部里，必定被退回，重新汇总上报，又过半年了。因此缺额多而调任的人少。应当督促主管官员，年终取吏部退回的难易、多少，作为考核来赏罚，或许能使注拟公正而杜绝吏胥受贿。”于是下令制定《考课法》。

建炎初年，下诏福建、二广缺额全部归吏部，只有四川仍旧制。起初，历代因为广南地远，财政收入不足以供养正官，所以让举人两次被推荐选任的，在漕司考试刑法，以合格者注授代理两路官职，称为“待次”。代理官连任两任没有过失，就赐予正式任命。到这时，虽然归吏部，过了一年没有人愿意去，又归回漕司。自从神宗朝，宗室不许调任川峡官；到这时宗室多避难入蜀，于是允许在四路注拟。绍兴六年，下诏：“川峡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中注授。”定为常法。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说：“行都距离蜀地万里，而近年空缺归朝廷，偏远寒微之士，困顿压抑的很多。希望参酌前代制度，稍许恢复漕司铨选的旧例，立为固定格式，使与堂除不相侵扰。”于是下令小郡知州、监以下，仍旧交付漕司差注，那些选人改官到漕司公参，算作“到部”。人们认为方便。

补荫的制度。凡是奏请亲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本服期亲，授奉礼郎；大功，授守监簿；小功，授初等幕职官；（元丰前，试大理评事。）缌麻，授知令、录。（元丰前试校书郎。）异服亲也如此。有服女之夫，则本服大功以上女夫，授知令、录；小功，授判、司、主簿或尉；缌麻，试监簿。周功女之子，授知令、录；孙及大功女之子，授判、司、主簿或尉；曾孙及大功女之孙、小功女之子，并试监簿；如果不是亲生子或孙，各降一等；缌麻女之子，试监簿。

每次祭祀南郊、诞圣节，太皇太后、皇太后并录用亲属四人，皇后二人。不是遇到推恩而特旨赐官，不用此法。凡是诸妃期亲授守监簿，其余授判、司、主簿或尉；异姓亲试监簿。婉容以上有服亲，才人以上小功亲，并试监簿。凡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夫之期亲，授判、司、主簿或尉，其余试监簿；子，补殿中丞；孙，光禄寺丞；婿，太常寺太祝；外孙，试衔、知县。凡亲王婿，大理评事；外孙，初等职官；女之子婿，试监簿。宗室缌麻以上女之夫，试衔、知县；袒免，判、司、主簿或尉。愿意补右职的，依照换官法办理。奉礼郎即右侍禁，幕职官即左班殿直，知令、录即右班殿直，判、司、主簿、尉即奉职，试监簿即借职。

凡是文臣：三公、宰相之子，为诸寺丞；期亲，校书郎；其余亲属，（本宗大功至缌麻服者。）按亲属远近补试衔。使相、参知政事、枢密院使、副使、宣徽使之子，为太祝、奉礼郎；期亲，校书、正字；其余亲属，补试衔。节度使、仆射、尚书、太子三少、御史大夫、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之子，校书郎、正字；期亲，寺、监主簿；其余亲属，试衔。三司使，翰林、资政殿侍讲、龙图阁学士，枢密直学士，太常、宗正卿，中丞，丞、郎，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之子，正字；期亲，寺、监主簿；其余亲属，试衔及斋郎。两省五品、龙图阁直学士、待制、三司副使、知杂御史之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其余亲属，斋郎。诸司大卿、监之子，寺监主簿；期亲，试衔。小卿、监兼职者之子，试衔；期亲，斋郎。

凡是武臣：宰相之子，为东头供奉官；使相、知枢密院之子，为西头供奉官；期亲，皆为左侍禁；其余亲属，从左班殿直以下按等级授官。枢密使、副使、宣徽节度使之子，西头供奉官；期亲，右侍禁；其余亲属，从右班殿直以下按等级授官。六统军诸卫上将军、节度观察留后、观察使、内客省使之子，右侍禁；期亲，右班殿直；其余亲属，三班奉职以下按等级授官。客省使、引进防御使、团练使、四方馆使、枢密都承旨、阁门使之子，右班殿直；期亲，三班奉职；其余亲属，为差使、殿侍。诸卫大将军、内诸司使、枢密院诸房副承旨之子，三班奉职；期亲，借职；其余亲属，为下班殿侍。诸卫将军、内诸司副使、枢密分房副承旨之子，为三班借职。

凡是兼职在馆阁校理、检讨，王府记室、翊善、侍讲，三司主判官，开封府判官、推官，江淮发运，各路转运，才允许奏请及于各种亲属。提点刑狱，只允许奏请儿子。那些曾经因贪赃抵罪，后来恢复原官的。文臣至郎中及员外郎任馆阁职，武臣至诸司副使、诸卫将军的，只许荫补子或孙一人，还在贬谪籍中的不得参与。

太祖初年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曾经历两任，然后才能请求。开始减少每年补千牛、斋郎的员额；斋郎须年貌合格，诵书精熟，才能奏请。

太宗即位，各州进奏的人授以试衔及三班职，初次推恩授散试官的，不得赴选。太平兴国二年，于是下诏授试衔等人特定七选集，遂为定令。凡是诞圣节及三年大祀，都允许奏一人。而淳化改元恩典，文班中书舍人、武班大将军以上，都允许荫补；如遇转品，允许再荫一子，由此奏荐之恩开始广泛。每逢诞圣节，朝臣多请求奏疏属，未获批准。至道二年，开始限定翰林学士、两省五品、尚书省四品以上，赐一子出身，这是圣节奏荐的定例。此前，任子得以摄太祝、奉礼，不久即补正员。皇帝说：“膏粱子弟，不十年就轻易得到官职。”这一年，全部授同学究出身赴选集。

真宗东封泰山，祭祀汾阴后土，进奉祥瑞的人中已经任官的晋升品阶，未任官的让翰林院考试艺业，授予试衔、斋郎、借职等官职。公主、郡县主以下的各种亲属，以及入宫的外命妇，也都有恩赏。而东封的恩典中，提点刑狱、朝臣、使臣，都可以奏请一人为官。奏请亲属做官，过去没有固定制度。有人请求补任阁门祗候，真宗认为宣赞的职位，不能用恩泽授予，于是下诏：“从今以后请求升迁的，只能升到殿直为止。”大中祥符二年，通过门荫授予京官、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上请求差遣的人，让他们在国子监学习，满两年后，由审官院与判监官考试其学业，再上报姓名。内诸司使、副使被任命到边境任职的，上殿辞行时允许奏请儿子。诏令枢密院制定制度，凡是冒名孙子及侄子作为儿子请求荫补的，要治罪。大中祥符七年，真宗驾临南京，下诏臣僚中曾侍奉太祖的，赐予一子恩泽，令翰林学士李维等人制定办法，从给事中、谏议大夫、观察使以上才能请求。起初，转运使辞行之日，允许奏请一人。天禧年间以后，只有川、广、福建路的转运使允许，其余路分须再任才能奏请。又下诏：“承天节恩例所荫补的子孙，不许用其他亲属以及已经领取俸禄的人。”特别允许西京分司官，在南郊祭祀时奏荫一子。从此分司西京的官员得以援引此例，南京则没有。

仁宗庆历年间，裁减奏补入仕的途径，凡是选人在郊祀时参加铨试，如果不参加考试也没有举荐的，永远不参与选官。停罢圣节奏荫的恩典，学士以下，遇到郊祀恩典可以奏请大功以上亲属，再遇郊祀可以奏请小功以下亲属。郎中、带职员外郎，第一次遇郊祀可荫补子或孙，第二次遇郊祀可荫补期亲，第四次遇郊祀可荫补大功以下亲属。初次可以奏请而年龄超过六十岁没有子孙的，可荫补期亲。皇亲大将军以上官员的妻子，第二次遇郊祀也允许荫补。武臣的荫补条例仿照此例。凡是荫补长子孙都不限年龄，其他子孙必须年龄超过十五岁；若是弟侄必须超过二十岁，而且必须是五服内亲属才允许。已经接受荫补而本人死亡的，如果没有子孙做官，允许再荫补一次。从此，任子的恩典减少了。

英宗即位，郡县进贡奉表的人，全都授予官职。知谏院司马光建言：“监司、太守派遣亲属进奉表章到京师，不论官职高低、亲属远近，都推恩至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者所派遣的人并非亲属，也授予斋郎及差使、殿侍，这大概是建国之初沿袭五代姑息藩镇的弊病，因循不改。爵位俸禄本来是用来等待贤才的，如今这些人得到官职，实在太滥。即使不能全部罢免这些人，如果是五服内亲属，可按照等级授予一个官职；那些没有服属关系的，根据情况赐予金帛，或许能稍稍补救滥官的过失。”然而诏令已经施行，没有采纳他的意见。当时正为官员冗滥而忧虑，进言的人都认为：“由于三年一次磨勘，升迁太迅速，容易达到高位，所以获得荫补的人很多。”于是命令待制以上官员，从升官后六年，没有过失就再升迁，有过失则延长年限，直到谏议大夫为止。京朝官四年一次磨勘，升到前行郎中为止，少卿、监限定七十员，有缺额时，用任职时间较久的前行郎中补充。少卿、监以上官员升迁，听候旨意。

仁宗虽然停罢了圣节恩典，但仍然在妃嫔、公主中实行。神宗裁减臣僚奏荫后，因为宫掖外戚的恩典太滥，所以稍微加以抑制。旧制，各位妃子每逢圣节可奏请亲属一人，隔一年允许奏请二人，郊祀礼允许奏请一人。嫔御每逢郊祀奏请一人，两次圣节允许奏请一次。后来规定，各位妃子每逢圣节和郊祀允许奏请有服亲属一人。淑仪、充仪、婕妤、贵人遇到郊祀，允许奏请小功以上亲属一人，位号不同而资品相同的，允许比类奏荐。旧制，公主每逢圣节、郊祀礼，奏请丈夫的亲属一人；公主生日，允许奏请一人。后来停罢生日恩典，所奏请的必须是服制内的亲属。皇亲的妻子两次遇郊祀，允许奏请期亲一人，后来也停罢。旧制，郡、县主遇到郊祀，允许奏请亲生的儿子为右班殿直，如果是庶子以及丈夫的亲属，两次遇郊祀允许奏请一人为借职。后来亲子只注拟幕职，孙子和庶子，两次遇郊祀才允许奏请一人，丈夫的亲属不许奏请。旧制，臣僚的妻子被封为国夫人的，可以得到遗表恩，后来废除。妃嫔、公主以下，不是有服亲属的女婿不许奏请。不久曾布等人又进言：“臣僚陈请恩泽，应该有固定制度。”于是允许现任二府每年乞请差遣一人。宰相、枢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罢免的，可陈乞转官一人，指名请求差遣二人。其余执政官，各一人。待制以上请求差遣升为学士的，再增加一人。三路、广桂安抚使、知成都府、知梓州可请求差遣一人，亲孙、亲子循一资。广南转运使、提点刑狱可奏请子孙或期亲中合入官一人。成都、梓、利、夔路可请求差遣一人，子孙循一资。中书检正官、枢密院检详官升至员外郎，在职满两年，遇到大礼允许补亲属。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官，即使未到员外郎，也允许奏补。邕州、宜州、钦州等极边烟瘴地的知州，允许奏请子孙一人。凡因战阵死亡和死于王事的，允许授官其子孙。另外功臣绘像之家，如果没有领取俸禄的人，允许特别奏请子孙一人入官。制定《铨试法》后，任子中选的人可以随铨拟注，其中成绩优秀的，往往特旨赐予进士出身。

元祐元年下诏：“各军致仕及被停职放归的人，其遗表恩应该覆盖到儿子但超过五年才自己陈请的，考虑到有冒滥，不给予推恩。职事官卿、监以下应该任子的，必须官至朝奉郎，才允许奏请。”元祐三年，规定宰相、执政第一次遇郊祀，允许奏请本宗和异姓亲属各一人，第二次遇郊祀，奏请人数与第一次相同。如果愿意将自己的恩典给予已有官职的人，允许转官并循资，或者请求差遣，只是不得转入朝官、循入支掌。应奏补承务郎、殿直以上的，允许换升一任；不得升入通判。其余官员三次遇郊祀，允许奏请有官人。旧制，应该奏请两人为止的，第二次郊祀时，只允许奏请有官人。此后，遇郊祀应当补荫的，都以此作为间隔次序；已经致仕而遇大礼应该奏补的，再奏一次为止。宣仁太皇太后对辅臣说：“近来已经裁减入流的人数，本家的恩泽，应该再减四分之一。”吕公著等人说：“陛下临朝共同听政，本殿的恩泽，自不当限定数量。先前所定的，已经与皇太后同等，怎么可以再减？”宣仁说：“裁减恩泽，凡是自上而始，就均一了。”于是下诏：“官员冗滥的祸患，在当今极为严重，如果不裁减入流的人数，就无法清整取士的源头。我以渺小之身率先天下，今后每逢圣节、大礼、生辰，应该得到的亲属恩泽，一律减四分之一，皇太后、皇太妃也照此办理。”

哲宗亲政后，下诏恢复旧制。凡是请求致仕而不愿转官的，从中大夫到朝奉郎以及诸司使，允许奏补本宗有服亲属一人；从奉议郎、内殿承制以下，允许给予有服亲属一人恩例；只有中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的，荫补之外仍给予有服亲属恩例；如果致仕未收到敕令而身亡的，在外地以陈请到门下省之日为准，在京以得旨之日为准，也允许请求有服亲属恩例一人。起初，《任子法》以长幼为顺序，如果应奏者有残疾，或者曾犯私罪至徒刑，或者品行不好难以担任官职，允许越序奏请下一人。到这时，开始删去法令中“长幼为序”四字。

元祐五年，制定《亲王女郡主荫补法》，遇到大礼，允许奏请亲属一人，所生的儿子仍授予右班殿直；两次遇大礼，奏请儿子或孙子授予奉职；如果使用奏请子孙的恩典回授给外服亲属的丈夫，以及丈夫有服亲属的，有官人转一官，不得升朝，选人循一资，无官者授予借职，必须是期亲以下，才能奏请。吏部上言：“皇太妃遇到大礼，将应奏恩典给予其亲属，但服制不合法规。”下诏比照皇后缌麻服女儿的儿子，补授借职。旧法，母后之家，十年可奏请门客一人，而太妃没有规定。绍圣初年，下诏皇太妃在兴龙节时奏请亲属恩典，可回授门客。从此，太后每满八年、太妃每满十年，可奏请门客一名，授予假承务郎，允许参选。如果年限未到，所有恩典都不许回授。

元符以后，命妇生育皇子，允许依照大礼奏请有服亲属，三品以上三人。宗室缌麻亲，允许比照异姓荫补孙。凡荫补异姓，只有执政才能奏请，如签书枢密院事虽依照执政标准，但所荫之人不计入选官年限。后来因转官受阻于止法的人，允许回授给未仕的子孙，而贪图利益的人又请求回授异姓，有关部门常常阻止，然而也常有御笔允许特补。

政和年间，尚书省制定《回授格》，认为无官可转，或者可转而官高不愿转，或者事大而功效显著，作为一格，允许奏补内外未仕的有服亲属；官有止法不可转，功绩次等显著，作为一格，允许奏补本宗未仕的袒免亲；官不算很高、而功绩大，作为一格，允许奏补本宗未仕的有服亲属；官不算很高、功绩不算很大，作为一格，并且再分为三类：一给内外有官有服亲，一给有官有服本宗亲，一给有官有服者的子孙。共分为六等。

宣和二年，殿中侍御史张汝舟进言：“如今法令所规定的补奏，与先朝相同。从前官至大夫，任职不下三五十年，如今任职三五年，已有做到大夫的了；各翼将军至武翼郎，必须出官三十年，才允许奏补；如今文武官奏补，未曾限定年限，这太滥了。至于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请求致仕而未收到敕令，就断绝其恩典，于是有人身死而未受敕令的，其家有时甚至隐瞒丧事等待期限；然而不能亲自受敕而得不到恩典的人很多，这又太吝啬了。希望从今以后中大夫至带职朝奉郎以上，虽遇郊祀恩，但入官不满二十年，都不许荫补；即使已经奏荐，再遇郊祀恩而年限仍不满的，也搁置其奏请，以抑制泛滥。至于文武官及大夫以上曾请求退休，而在颁发敕令前身亡的，希望一并允许奏荫，以弥补其不及。”下诏文武官致仕，虽未及受敕，但如果没有曾受荫补的人，自有遗表恩。另外寺、监长贰至开封少尹，系因职事荫补，不合限年。其余依从所奏。

崇宁以来，大多为泛赏，如说“应奉有劳”、“献颂可采”、“职事修举”而特授特转的，都没有实际事迹可称，而直接给予。孟昌龄、朱勔父子、童贯、梁师成、李邦彦等人，凡是有所请求都有定价，所以不到三五年，选人有升至正郎或员外郎，带职小使臣升至正使、副使或入遥郡横行的。而蔡京提拔从官，不论途径，一言合意，当日便任翰林学士。又优待堂吏，往往升至中奉大夫，或换授防御使、观察使。由此任子之人数百倍于从前。钦宗即位，赦免恩泽普遍转官，只允许宗室；文武臣只令回授给有官有服亲属，并下诏：“凡非法应回授及特许者，不得录用。”

宋高宗重建宋朝后，重新制定了《补荫法》，朝廷内外官员的子孙、期亲、大功以下亲属以及异姓亲随，文武官员各有不同等级，具体记载在《职官志》中。建炎元年，下诏："宰相、执政子弟凭借恩泽担任待制以上官职的，全部罢免。"绍兴四年下诏："文武太中大夫以上官员以及现任两制职名的，依旧不限制年限。其中没有出身、自授官后已满十五年、年龄达到三十岁、不属于宫观责降之人，允许按照规定补荫。"绍兴七年，中书舍人赵思诚进言："孤寒出身的士人，名字在吏部候选，都要等待数年空缺，大概十年不能获得一任官职。如今亲近祭祀的年份，任子约四千人，十年之后，就会增加一万二千员，科举取士还不算在内。将会出现寒士三十年得不到调任的情况。祖宗时，官至卿、监的，都是凭实际年劳、功绩获得，年龄必须六十岁，自身不过得到恩泽五六人。后来私谒盛行，滥恩广布，有年龄不到三十而官至大夫的，人数比祖宗时不知多了几倍，而恩例从未减少。有一人任子多达十余人的，这种不革除，实在损害政事，希望商议革除弊端。"恰逢赵思诚离朝，建议就搁置了。旧法，只有赃罪不许任子，新令扩展到私罪判徒刑的，有关部门认为拘束妨碍太多，于是废除了新令。又下诏："宰相、执政、侍从退休时的遗表，只允许补緦麻以上亲属，不包括异姓。"绍兴二十二年，因为武臣多出自军中，爵位官秩高而家族人少，凡有推荐奏请，同姓都是期亲功亲，异姓都是中表亲，里巷之辈依附攀附得以进用。命令必须经过统辖长官结罪担保明确，弄虚作假的连坐。皇帝对后妃补荫，经常加以裁减抑制，下诏后族不得担任侍从官。

宋孝宗即位，想革除冗官。起初下诏百官任子遇到郊祭恩典暂时停止奏荐，年龄七十岁，遇到郊祭不许奏荐儿子。不久又下诏，未奏荐的允许一名。隆兴元年，因为张宋卿进言荫补冗滥，立为固定法令。凡是员外郎转正郎，正郎转侍从，卿监至中大夫，每次初次遇到郊祭，允许任子一人；再次遇到，则不许再请求。遗表的恩典，各减其一。减年之类，也减去一半。至于府史之类、武功之等，也仿照此等差降。

乾道二年下诏："非正常补官，如宗室、后妃亲戚女婿捧香，异姓上书献颂，随奉使补官，阵亡者女婿，异姓供事减年之类，转至应该奏荐的官职，等到退休时与奏一名，曾经奏过的不再奏。"乾道四年下诏："宗室袒免亲诸卫将军、武功大夫至武翼郎以上，遇到大礼时奏补亲属，一律依照外官法，著为法令。"乾道九年下诏："文臣带职员外郎及武翼大夫以上，生前未曾奏荐的，给予退休恩泽一名；如果已经曾奏荐而受荫人已身亡，允许再请。凡朝奉郎、武翼郎以上补授满三十年的，也给予一名。"又下诏："武臣曾任执政官的，遇到郊祭允许补文资。"于是恩数视同执政的也能得到。大概后妃亲属、宗王以及攀附之臣，都争着以文资荫封其子，不能再纠正了。自从隆兴年间制定酬赏实历对用转官之法，升官稍缓。到这时，郊恩之奏视为减半，但还没有大减。淳熙九年，开始下诏："减少任子员数。从宰相、执政、侍从、卿监、正郎、员外郎，分为五等，每等递减，以两酌中定为上限数目，武臣也如此。宰相十人，执政八人，侍从六人，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四人，带职朝奉郎至朝议大夫三人，总共减少三分之一。"于是冗滥逐渐革除。

宋宁宗庆元年间，制定《补荫新格》，从使相以下各有等差，文臣中大夫、武臣防御使以下，不许遗表推恩。嘉泰初年，因为官冗恩滥，凡宗女丈夫授官的，依旧法终身只任子一人，两府使相不得以郊恩奏荐门客，著为法令。

凡流外补选，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监、金吾司、四方馆职掌，每年派遣近臣与判铨曹，到尚书省一同考试律三道，考中的补为正名，计算劳绩考成。三馆、秘阁楷书，都由本司考试书法，中书复试，补授。后来因为就试的多夹带传授，于是锁院、巡查搜检、糊名。凡考试各司吏人，问律及疏，考合格后，又令口诵所对，以防止弊端。那些自己陈述劳绩，臣僚为之陈请的，特免口诵，称为"优试"。得到优试的，大都中选。后来就考试各司人员，每年以二十人为额，不得侥幸求优试。担任职掌的，都限制年限，授外州司户、勒留，有至诸卫长吏、两省主事的。

学士院、审官院、审刑院，登闻检院、鼓院，纠察刑狱司，都选取各司吏人，或者按年限，或者按本司选任。但中书省制敕院及五院员缺，多立即派官特试书法，检验材质。制敕院须堂后官以下亲属，五院须父祖有官者，枢密院也如此，只在本院考试。宣徽院、三司、客省、阁门、三班院，都由本司召补，至其首者出职。

凡出职者，枢密院、三司，都补借职以上，其余或补州县。内廷各司主吏、三司大将，也有补三班借职的。中书主事以下，三司勾覆官以上，各带诸州上佐；枢密院主事以上，都带同正将军；其余多带远地司户、簿、尉。

在此之前，勒留、出官及选限，都没有固定制度。那些隶属近司的，有才三两年就提升外任官的。咸平末年，命翰林学士承旨宋白，与两制、御史中丞一同详细制定。宋白等请求令"中书沿堂五院行首、副行首，依旧制补三班；通引、堂门、直省、发敕验使臣，遇缺，依名次补正名；三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一年，授后，七年出官。宣徽院贴房至都勾押官，军将至知客、押衙各六等，都以次补；至勾押官、押衙，及五年以上出官，补三班或簿、尉。学士院孔目官，补正三年授勒留官，遇恩一年，授后，五年出官；驱使官，补正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八年出官。三馆孔目官，书直库表奏、守当官，四年授勒留官，遇恩二年，授后，守当官八年、书直库表奏官七年、孔目官六年出职；那些职迁补的，允许通计年考，有俸钱官的，再留三年。典书、楷书五选集，按照标准三馆入流，年岁已少，不得以各种优劳减选。阁门、客省、承受、驱使官转次第，都依本司旧例补正名，四年授勒留官，遇恩则二年，授后，七年出授簿、尉；其行首都如旧制。审刑院本无职掌名额，于各司选差正名，令不论有无勒留。审官院五年、审刑院三年，出官以前，各司请从今以后勒留，并比照七选集授官例，赴选日不以州县地望作为资叙。"听从了。后来又定客省承受、行首岁满补殿直、奉职；御书院、翰林待诏、书艺祗候，十年以上无犯错的允许出职。

宋太祖曾亲自检阅各司流外人，勒令归农的有四百人。开宝年间，下诏："流外选人经十考入令、录的，引对，才能注拟。驱使散从官、伎术人，资考虽多，也不注拟。"堂后官多为奸赃，想改用士人在令、录、簿、尉选中的充任；有的不屑就任，而所选不够数，于是如旧制。雍熙时，以堂后官充任职事官，入谢外不赴朝参，见宰相礼节同胥吏。端拱初年，以河南府法曹参军梁正辞、楚丘县主簿乔蔚等五人为将作监丞，充中书堂后官，选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从此开始。

## 关键人物

- **孟峦**：候选官员；因诉冤被流放海岛
- **郑蛟**：荣州司理判官；违禁携妻赴任，后因捕获田子宣被处死
- **张雍**：知梓州；上奏郑蛟事
- **王安石**：为四川就地注授辩护
- **何正臣**：上言蜀人仕籍多，请将守令缺额归朝廷
- **上官均**：御史；陈述定差制度不均七条
- **勾龙如渊**：直学士院；上疏论行都距蜀地万里，请恢复漕司铨选
- **张汝舟**：殿中侍御史；进言论补奏之滥
- **赵思诚**：中书舍人；进言任子之滥
- **宋白**：翰林学士承旨；奉命详定流外出官制度

## 时间线

- **太平兴国初年**：候选官员孟峦被拟任宾州录事参军，诉冤被流放；从此以后，得到远地官职的人不敢推辞
- **雍熙四年**：下诏候选官员年龄六十岁，不要注授远地；远地注授有年龄限制
- **至道初年**：重申剑南州县官不得携家，郑蛟案发生；郑蛟被处死，重申禁令
- **咸平年间**：新州、恩州、循州、梅州四地选用荆湖、福建人注授；四地瘴疠，特殊选人
- **神宗更改制度**：七路从常选知州以下，转运司设立规章就地注授；七路免赴吏部候选
- **元祐初年**：御史上官均陈定差制度不均七条；八路差遣全部归吏部办理
- **绍圣年间**：恢复旧制，允许八路人因恩荫出官；八路定差制度恢复
- **建炎初年**：下诏福建、二广缺额全部归吏部，只有四川仍旧制；部分归吏部，四川例外
- **绍兴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请恢复漕司铨选；小郡知州、监以下仍旧交付漕司差注
- **太祖初年**：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诸司五品登朝曾经历两任方能请求；减少每年补千牛、斋郎员额
- **仁宗庆历年间**：裁减奏补入仕途径，限定郊祀恩荫亲属范围；任子恩例减少
- **孝宗淳熙九年**：下诏减少任子员数，分五等递减；冗滥逐渐革除

## 地点

- **川峡**：川峡、福建、广南这些地方路途遥远艰险
- **福建**：川峡、福建、广南这些地方路途遥远艰险
- **广南**：川峡、福建、广南这些地方路途遥远艰险
- **荆湖南**：之后又增加荆湖南一路
- **新州**：新州、恩州、循州、梅州四地是瘴疠之地
- **恩州**：新州、恩州、循州、梅州四地是瘴疠之地
- **循州**：新州、恩州、循州、梅州四地是瘴疠之地
- **梅州**：新州、恩州、循州、梅州四地是瘴疠之地
- **剑南**：剑南的州县官，不得携带家属同行
- **荣州**：荣州司理判官郑蛟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反映了宋代中后期官员冗滥问题及朝廷的应对措施，是理解宋代选举制度演变的关键。

## 标签

- 远州铨
- 补荫
- 流外补选
- 指射
- 八路定差
- 任子法
- 郊祀
- 圣节奏荐
- 铨试法
- 遗表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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