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百一十八职官五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一百一十八职官五

## 本章概览

宋代官制承唐而变，元丰改制前，九寺五监多设判寺、同判等官，职掌旁落于三司、审刑院等临时差遣。神宗主导元丰改制，以《唐六典》为蓝本，恢复卿、少卿、丞、主簿的正式官阶，明确各寺监职能：大理寺分左断刑、右治狱，司农寺总常平、免役、保甲诸法，国子监立三舍考选，将作监颁《营造法式》，军器监督造兵器。这一变革不仅理顺了机构关系，更加强了中央对财政、司法、教育的直接管控。然而，改制并未彻底固化，随政治风向摇摆而反复。熙宁年间，司农寺因王安石变法而权限膨胀，成为推新法的核心机构；元祐更化时，旧党尽废新法相关职掌，台谏官屡议撤并；绍圣、崇宁间，新党复起，恢复并增设部分机构，如大理右治狱重设、国子监三舍法再行。蔡京当权后，更在太学之外另立辟雍，扩大贡士规模。南宋渡江后，机构大量省并，至绍兴、乾道时期才逐步重建，但职能已大不如前。整篇职官志以制度沿革为线索，实则暗藏两宋党争的刀光剑影，每一次官员任免、每一道诏旨批答，都是政治势力消长的印记。读者透过这些枯燥的机构设置与官吏差遣，可窥见宋代皇权与士大夫共治下的制度韧性，以及权力平衡不断被打破又重建的复杂图景。

本章记载宋代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司天监的官制沿革与职掌。

主要介绍了从宋初到南宋各监、寺的机构设置、官员配置、职能变化及重要改革，如元丰改制对各部门的影响。

## 正文

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 都水监 司天监

【大理寺】原先设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三年，任命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凡是诉讼案件，随主管官署判决弹劾，本寺不再审理，只掌管判决天下上奏的狱案，送审刑院详细审查，共同签署后上报朝廷。详断官八人，由京官充任。（建国初期，大理正、丞、评事都有固定员额，分别掌管断案。之后，选择其他通晓法令的官员，如果是常参官则兼任正，未常参则兼任丞，称为详断官。原先六人，后来增加到十一人，又去掉兼任正、丞的名称。咸平二年开始固定设置。）法直官二人，由幕府、州县官充任，改为京官则任检法官。

元丰年间官制改革，设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二人，主簿二人。卿掌管断案、详刑、审讯判决之事。职务分左右：天下上奏弹劾命官、将校以及判处死刑囚犯因疑难请求判决的，隶属左断刑，则由司直、评事详细判决，丞评议，正审理。如果在京各机构有事应当推究，或者特旨委派勘验以及涉及官府财物应当追查的，隶属右治狱，则由丞专门推究审讯。少卿分别负责其事，而卿总领。凡是刑狱应当审议的，上报刑部。受旨推究审讯以及案情严重者，卿同所属官员请求封奏裁决。如果狱空或案件审结，则由御史核实上报。分案十一，设置吏员六十九人。

此前旧制，大理寺判决天下上奏案件而不审理狱案。熙宁五年，增加详断官二人为十人。七年，设置详断习学官十四人，详覆习学官六人。九年，下诏说：“京城官署寺院，凡有案件都归属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犯逮捕众多，难以隔别审讯，又因暑天多病死，因此拖延，动辄涉及年月。参照旧例，应当归属理官，可重新设置大理狱。”开始任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自举荐丞及检法官。起初，神宗认为建国初期废除大理狱不对，以此询问孙洙，孙洙回答符合旨意，至此，命官建寺，十七天建成。元丰二年亲笔诏书：“大理寺近来恢复旧典，令其审理狱事，初创规模，都从义理出发，不稍宽容，必怀顾忌，拖延弊害，与从前无异。应依照推制院及御史台惯例，不向纠察司报告。”三年，下诏依旧报告。所有官属依照御史台惯例，谒见有禁令。又下诏纠察司察访本寺判决徒以上刑罚不当者，索取案卷检查。五年，下诏不得以大理寺官为考试官。六年，又下诏：“凡判决公案，先呈送正审阅是否恰当，辩论质疑改正，签印注明日期，然后经过议司复审；如果有批难，详细记录改正，长官副职再加审定，然后判成记录上奏。”又刑部说：“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官副职共同商议可否，然后注拟。仍选取经过考试得循资以上人员充任，正缺由丞补，丞缺由评事补。”下诏刑部、吏部共同制定为令。八年，下诏大理寺推断事务应上奏及上报尚书省的，不再先申报本曹。

元祐元年，因右治狱勘断公事很少，合并左右两推为一司。三年，三省请求撤销右治狱，依照三司旧例在户部设置推勘检法官，同意。又下诏大理寺同时设置长官副职。四年，依从刑部请求，修改本寺条例，任大理官失误断徒以上五人或死罪二人者，不得入选。（旧条例，失误断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绍圣元年，下诏断刑狱官依照元丰元年选试法。二年，重新设置右治狱，设置官属如同元丰制度。左右推事有翻供异说的互相移送，再有异议，朝廷委派官员审问，或送御史台审理。元符元年，凡大理寺、开封府接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又下诏应奏断公事，依照开封府专条，不许各处索取。

崇宁四年，下诏大理寺官各司辄自奏请辟举者，以违制论处。政和二年，下诏法官任满，选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用者奏举再任，仍允许就任关升，计算本等资序。五年，依照熙宁、元丰旧例，重新设置习学公事四员，长官副职设立课程，正、丞一同指教。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全部差遣考试中刑法人。又下诏大理寺、开封府接受公事依法判决，不得请求降特旨。中兴后合并裁省官署，只有大理寺不合并。

绍兴初年，下诏正与丞一并由堂除。评事缺，则委托本寺长官副职选择合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报朝廷差遣填补。如无合格，即选熟悉刑法人员暂充。又设立比较法以惩戒差错。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说：“评事检断，亲自节录案卷，亲手书写断语，最为劳苦。”下诏增置，以八员为额。淳熙末年，严格寺官外出谒见禁令，以防止请托、泄密弊病。绍熙初年，除考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任官者，各兼评事衔。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如有不妥，则陈述见解与长官副职商量。庆元四年，规定每季仲月定日断绝案件的办法。嘉定八年，重申绍熙指挥，重视司直、主簿选拔，增加选试录取人数以鼓励法科。

左断刑分案三：磨勘案，掌管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务；宣黄案，掌管所有判决后命官指挥；分簿案，掌管分送各案文字。设司有四：表奏议司，掌管督促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报月奏；开拆司；知杂司；法司。又有详断案八房，专门审定判决各路申报上奏狱案等。又有敕库，掌管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隆兴年间共减七人。）右治狱分案有四：左右寺案，掌管判决后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驱磨案，掌管催督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检法案，掌管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知杂案。又有开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管审讯勘验各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隆兴年间共减五人。）

【鸿胪寺】原先设置判寺事一人，由朝官以上充任。元丰年间官制改革，设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卿掌管四夷朝贡、宴劳、赏赐、送迎之事，以及国家凶礼、中都祠庙、道释籍帐除附的禁令，少卿为副职，丞参领。凡四夷君长、使节朝见，辨别等级位次，以宾礼接待，授予馆舍并颁布其见辞、赐予、宴设的仪式，告诫有司提前备办；有贡物，则统计其数报告四方馆，引见进献。各蕃邦封册，即行其礼命。若崇义公承袭，则辨别嫡庶，列名上报尚书省。其周嵩、庆、懿陵庙，命官按时致祭，若凶礼仪式，宗室按服制，臣僚按品级，辨别其丧纪并下诏奠临赙赠制度。礼仪成服，则卿掌管赞导仪式，葬则预先告诫有司备办卤簿仪物。分案四，设置吏员九。其官属十二：往来国信所，掌管大辽使节交聘之事。都亭西驿及管干所，掌管河西蕃部贡奉之事。礼宾院，掌管回鹘、吐蕃、党项、女真等国朝贡馆设，及互市译语之事。怀远驿，掌管南蕃交州，西蕃龟兹、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国贡奉之事。中太一宫、建隆观等各设置提点所，掌管殿宇斋宫、器用仪物、陈设钱币之事。在京寺务司及提点所，掌管各寺修治之事。传法院，掌管译经润文。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帐籍及僧官补授之事。同文馆及管勾所，掌管高丽使命。以上都隶属鸿胪寺。中兴后，废除鸿胪寺不设置，并入礼部。

【司农寺】原先设置判寺事二人，由两制、朝官以上充任；主簿一人，由选人充任。掌管供应藉田九种，大中小祭祀供应猪及蔬果、明房油，以及平粜、利农之事。

元丰年间官制改革，开始明确职掌，设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卿掌管仓贮积储的政令，总管苑囿库务之事并谨慎其出纳，少卿为副职，丞参领。凡京都官吏俸禄，辨别精粗而分等级；各路每年运至京城，派官检阅其名色而分纳于仓库，藁秸则归场，每年具报封桩、每月具报现存数目奏闻；供应兵食则进呈粮样，因出纳而受贿刻取者，严格禁止；有亏欠者，计算其亏数上报仓部。凡各路奏报雨雪缺乏或过多者都登记。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荐飨进御、颁赐贮藏之物，告诫有司提前备办。造酒曲、储薪炭以待供给使用。天子亲耕藉田，祭祀先农，则卿奉耒耜，少卿率领属官及庶人完成千亩。分案六，设置吏员十八。

起初，熙宁二年，设置制置条例司，建立常平敛散法，派遣各路提举官推行。三年五月，下诏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财，将常平新法交付司农寺，增置丞、簿，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全部由司农寺讲求推行。起初任命太子中允吕惠卿判司农寺，改同判寺胡宗愈为兼判。四年，任命御史知杂邓绾判寺，曾布同判，下诏各路提举常平官考课成绩，由司农寺考核升降，管干官令提举司保明，计功赏赐。六年，因司农寺有时派属官出巡各路，力量不足，于是设置干当公事官，以叶康直等四人为之。七年，本寺上言：“所主管推行的农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施未尽完善，官吏推行多违法律本意，想张榜晓谕官私，使人陈述，有司违法，由寺按察。”九年，因干当公事官所到之处随意喜怒，罢免，听从熊本请求。元丰四年，减丞一人，主簿三人。官制改革，寺监不处理外事，司农寺旧有职务全部归属户部右曹。

元祐三年，下诏司农寺设置长官副职。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检法。八年，重新设置提辖修仓所；绍圣元年，下诏撤销官属，将其事归属将作监。四年，撤销主簿，添丞一员。

政和六年，浙西各州各设置排岸一员，依从两浙运副应安道请求。所属官属共五十，仓二十五个，掌管九谷贮藏之事，以供给官吏、军兵禄食之用。凡纲运受纳及封桩支用，每月具数报告司农寺。草场十二个，掌管接收京畿刍秸，以供给牧监饲秣。排岸司四个，掌管水运纲船输纳雇直之事。园苑四个：玉津、瑞圣、宜春、琼林苑，掌管种植蔬菜花果以待供进，修整亭宇以备游幸宴设。下卸司，掌管接收纲运。都曲院，掌管造曲，以供内酒库酒醴之用，及出售以收回价值。水磨务，掌管水磨磨麦，以供尚食及内外之用。内柴炭库，掌管各种薪炭，以供给宫城及宿卫班直军士薪炭席荐之物。炭场，掌管储炭以供各司之用。

建炎三年，撤销司农寺，将其事务并入仓部。绍兴三年，重新设置两名丞。所有应当处理的事务，申报户部执行。四年，恢复设置司农寺，同时设置卿、少卿。十年，恢复设置主簿。隆兴元年，裁减一名主簿。第二年，下诏恢复原有制度。乾道三年，下诏规定粮食运输有拖欠的，由司农寺判决处理并监督缴纳，情节严重者，由大理寺审问追查。分为五个案，南北省仓、草料场、和籴场隶属其下。监仓官分上、中、下界，负责管理出入库。各个场都设置监官。另有监门官，交接称量时有检察斛面官，纲运下卸时有排岸司官，各自分管事务以辅助本寺。丰储仓所，设置两名监官，一名监门官。起初，绍兴年间用上供米的多余部分，另外储存，作为水旱灾害的补助，后来又扩大收购，淳熙年间，命令右司担任提领，后来归检正管辖，没有朝廷指挥不得支拨。另外设置专门的账簿，由提领官签字画押，不允许与司农寺收支的常规米数混同。凡是外州军运到的储存米，由司农寺派官员盘点，根据实际收入数量报告本所储存。监官、监门官在任职期满时，除所属部门批书外，还要在本所批书，根据有无短缺，确定其功过。在外地，则在镇江、建康设置粮仓。

【太府寺】旧制设置判寺事一人，由两制或带职朝官担任；同判寺一人，由京朝官担任。凡是粮仓储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俸禄供给，当时都隶属三司，本寺只掌管供应祭祀用的香币、帨巾、神席，以及校造斗升衡尺而已。

元丰年间官制改革，开始正式确定职掌，设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卿掌管国家财货的政令，以及库藏、出纳、商税、平准、贸易等事务，少卿为其副职，丞参与管理。凡是四方贡赋运到京师的，辨别其种类名称，查看数量多少，分别接收。储存在内藏的，以备非常之用；颁发给左藏的，用于日常经费。凡是官吏、军兵的俸禄赏赐，按照法式颁发，先给凭证，由有关部门检查，登记姓名数量，核对后才给予。供奉的物品，则秉承旨意进献，经审查上奏得到批复后，才允许支取。如果春秋季发放军衣，则提前进献样品，确定发放日期，京城内将校营兵支取，每月报告数量。凡是商贾的赋税，小商贩在门市征收，大商人则向税务交纳。卖不出去的货物，由官方平价收购后卖给平准署，根据时机赊贷，以帮助百姓使用；如果以物品抵押向官府借钱，则根据抵押品价值给予相应数量的钱。每年用香、茶、盐钞招募人向边境输送豆谷。如果京城缺乏所需物品，则预先报告度支。凡是课税收入，根据盈亏确定考核等级，施行赏罚。大型祭祀，早晨行裸礼时卿设置币，奠玉时则进献陈列玉帛，其余祭祀供应帨巾。分为九个案，设置吏员六十五人。

元祐初年，由仓部郎官印发文书凭证，三年后，重新归本寺。又下诏太府设置长官、副职。五年，命令长官和副职每月分别巡视所管辖的库务。元符元年，增设丞一人。三年，改市易案为平准案，市易务也相应改名。崇宁年间，设置七所药局，增加丞一员负责检查。宣和三年裁减撤销。靖康元年，下诏内外官府局所依照熙宁法，钱物全部交纳左藏库，共裁减一百零五个机构。又下诏户部、太府寺长官副职等官员及本库官吏的俸钱，等京城官吏俸钱全部发放后，才允许发放，这是采纳了户部尚书梅执礼的请求。

所属机构共二十五个：左藏东西库，掌管接收四方财赋收入，以备国家经费，供给官吏、军兵俸禄赏赐。旧时分南北两库，政和六年修建新库，以东西库命名。西京、南京、北京各设左藏库、内藏库，掌管接收每年剩余积蓄，以备国家非常之用。奉宸库，掌管供应内廷，凡是金玉、珠宝、优良财物都收藏在这里。祗候库，掌管接收钱帛、器皿、衣服，以备传达诏令颁赐及殿庭赏赐。元丰库，掌管接收各路积剩及常平钱物，凡是封桩的钱物都收入此库。（神宗曾愤恨契丹倔强，慷慨有收复幽燕之志，聚集金帛于内库，亲自作四言诗一章，说："五季失国，猃狁孔炽。艺祖造邦，思有惩艾。爰设内府，基以募士，曾孙保之，敢忘阙志。"每库用诗中的一个字命名，积蓄都装满。又另设一库，赋诗二十字，分别张贴在库上，说："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遗业，顾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徽宗朝，又有崇宁库、大观库。）布库，掌管接收各路输送的布，辨别其种类名称，以备供给使用。茶库，掌管接收江、浙、荆湖、建、剑的茶叶，以供应翰林各司及赏赐、出售。杂物库，掌管接收内外杂项输送的物品，以备支用。粮料院，掌管按法式颁发俸禄，凡是文武百官、各司、各军的俸料，凭凭证支付。审计司，掌管审核发放接收的数量，按法式核对。都商税务，掌管收取京城商旅的税款，以输送左藏库。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掌管舟船木筏的征税。都提举市易司，掌管提点贸易货物，其上下界及各州市易务、杂买务、杂卖场都隶属它。市易上界，掌管收购市场上卖不出去、滞销于民用的货物，根据时机进行贸易，以平抑各种货物的价格。市易下界，掌管飞钱发券，以方便边境籴粮。杂买务，掌管和买各种物品，凡是宫禁、官府所需，按时供应。杂卖场，掌管接收内外剩余的物品，估价等待出售，或折算支用。榷货务，掌管折博斛斗、金帛之类。交引库，掌管印发和出纳交引钱钞的事务。抵当所，掌管用官钱允许民众抵押借贷以济缓急。和剂局、惠民局，掌管配制良药，出售以救济民众疾病。店宅务，掌管管理官屋及邸店，计算出租及修缮建造事务。石炭场，掌管接收出售石炭。香药库，掌管出纳外国贡献及市舶香药、宝石的事务。

建炎年间下诏撤销太府寺，将其所掌事务拨归金部。绍兴元年，又任命章亿暂代太府寺丞，筹办印给茶盐钞引，后续添设丞二员。四年，重新设置卿、少各一员。十年，恢复设置主簿。十一年，下诏交引库由两名寺丞签署钞引。遇有推赏，各减磨勘二年。不久下诏三丞一体执行。隆兴元年，裁减一名主簿，第二年恢复旧制，设置七个案，按顺序分管。监交案，跟随丞、簿前往左藏库监督交接验收纲运钱物。中兴后，所辖机构只有粮料院、审计司、左藏东西库、交引库、祗候库、和剂局、惠民局，与先前制度所设相同。左藏南库，（系由桩管御前激赏库改设。）由侍从官提领，又设置提辖检察官一员，编估局、打套局，（二局负责挑选市舶香药杂物等次，估算其价值以待贸易。）寄桩库，掌管发卖香药、匹帛，收取货款归入左藏南库。设置监官提领二人。

【国子监】旧制设置判监事二人，由两制或带职朝官充任，总管所有监内事务。直讲八人，由京官、选人充任，掌管以经术教授学生，（旧时以讲书为名，没有固定员额。淳化五年，判监李至上奏改为直讲，由京朝官充任。其后，又有讲书、说书之名，都由幕职、州县官充任。那些精通讲说而任期届满的，稍迁为京官。皇祐年间，开始以八人为定额，每人专攻一经，并选择进士和《九经》及第之人，相互参酌荐举。）丞一人，由京朝官或选人充任，掌管钱谷出纳事务。主簿一人，由京官或选人充任，掌管文簿以考核出纳。（旧制，祭酒空缺时，才设置判监事。）监生没有固定名额。（包括有荫庇的人和京城附近的人，最初在国子监肄业，后来补为监生；或者随亲属游宦，因长期离开原籍，不能参加乡试，而文才可称者，也允许参加补试。广文馆教进士，太学教《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和学究，律学馆教明律，其余不常设置。）

元丰年间官制改革，开始设置祭酒、司业、丞、主簿各一人，太学博士十人，（原系国子监直讲，元丰三年，下诏改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正、录各五人，武学博士二人，律学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管国子、太学、武学、律学、小学的政令，司业为其副职，丞参与管理监事。凡是隶属于太学的学生，分为三舍。刚入学时，验证所属州县的公据，以考试补中者充任外舍。斋长、学谕每月将学生的品行和学业记录在册。品行指遵纪守法不违规矩，学业指研习经书和程文，每季度末由学谕考核，再由学录、学正、博士依次考核，最后由长官和副职考核。年终校定，详细记录在册以备复试，根据校定等级，参照核实后依次晋升。凡是私试，孟月考经义，仲月考论，季月考策。公试，第一场考经义，第二场考论、策。上舍考试如同省试法。凡是内舍生品行学业与考试成绩都优秀的，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待殿试；一优一否或都平为下，等待省试。只有国子生不参与考选。凡是课试、升黜、教导事务，长官和副职都总管。皇帝驾临太学，则率领官属学生列队迎接，若皇帝在行宫距学百步内也如此。凡是释奠于先圣、先师及武成王，则率领官属学生共同行荐献之礼。每年统计所辖三舍生升降多少之数，作为学官考核赏罚的依据。

博士，掌管分经讲授，考核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生。正、录，掌管执行学规，凡是违反规矩的学生，处以五等之罚，考核训导如同博士职责。职事学录五人，掌管与正、录共同执掌学规。学谕二十人，掌管以所授经传教导学生，直学四人，掌管学生名籍及检查出入。共八十斋，每斋设置长、谕各一人，掌管表率本斋学生，凡是违反规矩者，按斋规处以五等之罚，每月考核本斋学生品行学业，记录在册。武学博士、学谕各二人，掌管以兵书、弓马、武艺训导学生。律学博士二人，掌管传授法律及考试事务。小学，设置职事教谕二人，掌管训导及考核责罚。学长二人，掌管排列位次、纠察不合礼仪者。集正二人，掌管登记学生姓名，纠察课业不达标者。

熙宁初年，下诏用经术取士，扩大校舍。分为三学，增加生徒，总共二千八百人。入籍有名额，供给有等级，库书有官员，治病有医生。分为八个案，设置吏员十人。元丰三年，下诏从现在起举荐太学博士，先呈交所修学业。五年，下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空缺则差选人充任正官，确立行、守、试请奉法。八年，下诏废除太学保任连坐法。

元祐元年，下诏太学每年公试，由司业、博士主持，如同春秋补试法。左司谏王岩叟说："太学生补中者，请求允许都应举，废除一年期限。"下诏国子监立法。又下诏给事中孙觉、秘书少监顾临、崇政殿说书程颐、国子监长官副职审查修订国子监条例。又下诏设置《春秋》博士一员，二年，增加司业一员。又下诏内外学官选拔年三十以上有任职经历者充任。三年，下诏国子监设置长官副职。四年，下诏太学正、录依照熙宁法，选上舍生充任，空缺则用内舍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说："国子监没有请教老师的益处，学官不把训导当作自己的责任，补试监督不严，有替考作弊的弊端。"下诏礼部研究后报告，礼部说："学生遇有请教，允许拜见长官副职。并下诏学生将所交斋课在讲堂上接受指导，同时委派博士每月巡视所管斋舍，询问考核学生所学。凡是私试不锁宿，想让他们不停止讲说。"朝廷同意了这些建议。

绍圣元年，监察御史刘拯进言："太学重新实行元丰年间的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试、免解试的制度。旧法要推行，必须先严格考察。请求从今以后，太学的长官、副长官、博士、正录，要选拔学问品行纯正完备、为众人所推重信服的人担任，如果有松懈怠慢不公正、考察不实的情况，就加重谴责。差派职掌长谕按照元丰旧制进行改正。"皇帝听从了。又下诏："内外学官中，不是制科、进士出身以及上舍生入仕的，全部罢免。"又下诏："太学正、录按照元丰旧制，各设置五人。"又下诏："太学三舍生全部按照元丰学制，重新进行考察，依照旧条规定给予恩惠。"左司谏翟思说："元丰《太学令》训导启迪、纠察禁止已经很完备了，如今重新恢复经义取士，请求命令有关部门仔细审阅，依旧颁布施行。"下诏送交国子监，又下诏："内外学官选拔进士出身以及经义通晓、品行端正的人。"又下诏学官都要参加考试，国子监长官副长官、台谏官、外监司都可以推荐举荐。三年，司业龚原说："公试按照元丰旧制，由长官副长官监考，轮流差派博士五员考试，请求朝廷再差派官员五员参与参考。"皇帝听从了。元符元年，下诏允许有官职的人进入太学充当监生，人数不超过四十人。三年，重新设置《春秋》博士。（崇宁元年裁撤合并。）

崇宁元年，宰相蔡京说："有诏令天下都兴办学校、贡举士人，将三舍考选法通行天下，允许每三年贡举进入太学。上舍考试仍然另外进行考核，分为三等，如果考试中上等，补充为太学上舍生，考试中中等、下等，补充为内舍生，其余为外舍生，并在国都南边建立外学，等待他们每年考察品行才艺，升入太学。外学的官属：司业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学正五人，学录五人；职事人员由学生充任；学录五人，学谕十人，直学二人，齐长、齐谕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等待将来贡举考试合格者，上舍以二百人、内舍以六百人为定额。上舍、内舍生安置在太学，外舍生安置在外学。外学设置齐舍一百间，讲堂四座，每齐三十人。太学的自讼齐移到外学。各路贡士全部进入外学，等待按照法令考核校试合格，升入太学成为上舍、内舍生。现任太学外舍生，依旧在太学，等待外学建成之日听候旨意。外学全部按照太学的敕令、格式执行。"皇帝听从了。二年，罢免《春秋》博士。三年，下诏辟雍设置司成、司业各一员。四年，下诏："辟雍用来接待四方贡士，位于国都郊外；太学负责教养上舍生，位于王城之内。内外既然不同，高下也不可比拟；辟雍有司成，地位在侍郎之下，国子监有祭酒、司业，位列于九卿、少卿，事情体制不顺，应当进行整顿改正。"将辟雍司成改为太学司成，总领国子监以及内外学事，凡是学政事务，都允许直接上报。并制定学官谒见禁令。

大观元年，设置国子博士四员，国子正、录各二员。太学、辟雍博士共设置二十员，国子、太学每经各一员，辟雍二员。这是听从薛昂的请求。三年，下诏各路赡学余钱全部起发充作在京学事支用。四年，下诏裁减国子、辟雍博士五员，太学命官学录一员，辟雍二员，国子监命官正、录以及命官直学、国子监书库官等官，全部裁减罢免，按照绍圣年间的规格，不用誊录。政和元年，下诏两学博士、正、录按照旧制选拔考试，由朝廷任命。七年，新提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说："崇宁初年，在郊外建立辟雍，用来安置贡士以及外舍生；在国都建立太学，用来安置上舍、内舍生。由州、郡贡举到辟雍，由辟雍升入太学。法令推行之初，上舍、内舍的选拔人数不多，所以外舍生中有校定成绩的留在太学，没有校定成绩的退出辟雍。近年来，上舍、内舍人数日益增加，而太学又有国子监随行亲属及小学生，人数已经很多，居住地方狭窄，请求将外舍生不论有无校定成绩，全部居住在辟雍，升补到上舍、内舍后才进入太学。"皇帝听从了。八年，下诏两学博士、正、录以及各州教授同时采用元丰考试法，仍然只考一经。吏部上报元丰法：进士第一甲，或者省试前十名内，或者府、监发解前五名内，或者太学公试、私试前三名内，或者季试两次为第一名，或者上舍、内舍生，或者曾经充任经论以上职掌，或者投递所业请求考试，允许参加考试，考中上等的注授博士，中下等的注授正、录，如果人多缺少，愿意注授各州教授的听便。

宣和三年，下诏废除天下三舍法，太学用三舍考选，开封府及各路用科举取士。州学未实行三舍法以前，应设置学官及养士的地方，按照元丰旧制。太学生全部拨填补足旧有定额，辟雍正额进入太学的，拨入额外，依旧制等待填缺。各内舍上等校定人愿意进入太学的，免除补试。辟雍官属全部罢免。又下诏国子博士、正、录改充太学正、录。七年，臣僚说："熙宁、元丰年间，博士未曾有替代之人，近年来，博士座位还没坐暖，替代的人已经到来，应当从正、录依次晋升。新任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请求改任正、录，等待将来升为博士。"皇帝听从了。

靖康元年，谏议大夫冯澥说："朝廷解除元祐学术的禁令，不专主王氏之学，《六经》的旨意，其说法正确的就采纳。如今学校有的主张一偏之说，固守一偏之见，希望下诏有关部门考核，敢于私自凭好恶取舍的，重重地予以贬斥责罚。"又下诏太学博士替代成资缺。

建炎三年，下诏国子监合并归礼部。不久，下诏恢复培养生徒，设置博士。绍兴十二年，设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十三年，太学建成，增置博士、正、录。参考采用元祐、绍圣年间的监学法令，修订制定监学新法。下诏国子博士、正、录通管各齐。学官有缺，从本监选举。此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任代理并设不一。到隆兴以后，正、录不兼代职权，祭酒、司业同时设置，恢复书库官；又规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制度才确定。淳熙四年，设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由不厘务使臣充任，此后相沿不改。

【武学】庆历三年，下诏在武成王庙设置武学，由阮逸担任教授。八月，废除武学，因为议论者说"古代名将如诸葛亮、羊祜、杜预等人，哪里是专门学习孙、吴兵法"的缘故。熙宁五年，枢密院说："古代出兵打仗接受战策于学校，文武松弛或紧张，其道理是一样的，请求重新设置武学。"下诏在武成王庙设置武学。元丰年间实行官制改革，改教授为博士。绍兴十六年，下诏修建武学，武学博士、武学学谕用兵书、弓马、武艺诱导教诲学习者。绍兴二十六年，下诏武学博士、学谕各设置一员，其中博士从文臣有出身或武举出身曾参加过高级选拔的人中选拔，学谕差派武学人，后来又任命文臣中有出身的人。

【宗学】元丰六年，宗室赵令铄请求建立宗学，下诏同意，不久中止。建中靖国元年重新设置。崇宁初年，建立月书、季考法。南渡初年，建立宗学。嘉定年间更新设置四齐，后来又增加三齐。宗学博士，原是诸王宫大小学教授。至道元年，太宗将要为皇侄等人设置师傅，执政认为环卫官与亲王不同，应当有所降低，于是以教授为名。咸平初年，于是命令诸王府官分别兼任南宅、北宅教授。南宫，是太祖、太宗诸王的子孙居住的地方，即所谓睦亲宅。崇宁五年，又改称某王宫宗子博士，地位在国子博士之上。靖康之乱，宗学于是废弃。绍兴四年，才开始重新设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年间裁减一员。嘉定九年十二月，才重新设置宗学，改教授为博士，又设置宗学谕一员，都隶属宗正寺，地位在太常博士之下，宗学谕在国子正之上，俸给、赏赐按照国子博士及国子正的条例，于是宗室中关系疏远的人都能就学。不久有旨重新保留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

【书库官】淳化五年，判国子监李志说："国子监原有印书钱物所，名称近于俗陋，请求改为国子监书库官。"开始设置书库监官，由京朝官充任。掌管印刷经史群书，以备朝廷宣索赏赐之用，以及出售而将收入上交官府。元丰三年裁撤。中兴后，将国子监并入礼部。绍兴十三年，重新设置一员；三十一年，罢免。隆兴初年，下诏主簿兼管书库。乾道七年，重新设置一员。

【少府监】旧制，判监事一人，由朝官充任。凡进献皇上的器玩、后妃服饰、雕文错彩等精巧工艺之事，分别隶属文思院、后苑造作所，本监只掌管制造门戟、神衣、旌节，郊庙各坛的祭玉、法物，铸造牌印诸记，百官拜表用的案、褥等事。凡祭祀，则供应祭器、爵、瓒、照烛。

元丰年间实行官制改革，开始设置监、少监、丞、主簿各一人。监掌管百工技艺的政令，少监为副职，丞参与统领。凡皇帝车驾服饰、宝册、符印、旌节、度量权衡的制度，以及祭祀、朝会陈设礼器物品，都率领其下属供应。管理工匠，督察其工程进度、劳作休息以及寒暑早晚的节律，比照将作监的法规，物品上刻工匠姓名，按法式检查其精劣。凡金玉、犀象、羽毛、齿革、胶漆、材竹，辨别其名称物色而考究其制度，事情当增减时，则审查其可否，议定后上奏。少府监掌管的事务，原有名称，其工作之事，则由监亲自管理。

熙宁年间，已经划归有关部门，官制改革后，都恢复旧制。元丰元年，工部说："文思院上下界各作的工料条格，说明不尽，工限比例各宽有余，请求委派官员检查对照前后料例工限，编成定式。"皇帝听从了。又下诏："文思院监官除内侍外，命令工部、少府监共同商议选差。"崇宁三年，下诏："文思院两界监官，规定文臣一员、武臣二员。都由朝廷选差，其内侍干当官全部罢免。"

分案四，设置吏员八。所属官属有五：文思院，掌管制造金银、犀玉精巧之物，金采、绘素装钿的装饰，以供车辇、册宝、法物凡器服之用。绫锦院，掌管织纴锦绣，以供皇帝所有服饰之用。染院，掌管染丝枲币帛。裁造院，掌管裁制服饰。文绣院，掌管纂绣，以供皇帝服饰及宾客祭祀之用。（崇宁三年设置，招绣工三百人。）

旧制设置南郊祭器库监官二人，太庙祭器法物库监官二人，掌管祭祀器物服饰的名称物色，各有专职。旌节官二人，铸印篆文官二人。各州铸钱监监官各一人。以上都隶属少府监。

【将作监】旧制，判监事一人，由朝官以上充任。凡土木工匠的政务、京都修缮隶属三司修造案，本监只掌管祭祀时供应省牲牌、镇石、炷香、盥手、焚烧版币之事。

元丰年间官制改革，开始明确各机构职能。设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监掌管宫室、城郭、桥梁、舟车营建修缮的事务，少监作为副职，丞参与管理，凡是土木工匠和建筑营造的政令都由他们总管。辨别所需工匠和材料器物，按时储备积累以便供给使用，安排工匠并教授他们技术规范；根据寒暑早晚，均衡他们的劳动和休息的节奏。凡是营造有预算账目，就委派官员复核查看，确定名称数量，检验核实后发放。每年二月治理沟渠，疏通堵塞。皇帝出行，则预先告诫有关部门清洁扫除，均匀铺设黄道。凡是收支账册，每年接收汇总，上报给工部。熙宁初年，以嘉庆院作为将作监，其官属和职事参照旧典，不久全部恢复原有制度。元祐七年，下诏颁布将作监修订成的《营造法式》。八年，又下诏将作监在营造检查完毕后，长官和副手根据事务给予期限，丞和主簿进行复核。无符元年，三省进言："将作监主簿有两员，请求将先到任的一名改为干当公事，等资历满后替换罢免。"皇帝同意了。崇宁五年，下诏将作监，凡是承受前后特旨应副外，各路以及府、监修造差拨人工物料，必须遵守元丰条格，不得随意应副。宣和五年，下诏撤销营缮所，将其事务归入将作监。

将作监分设五个案，设置官吏二十七人。所属官署有十：修内司，掌管宫城、太庙的修缮事务。东西八作司，掌管京城内外的修缮事务。竹木务，掌管各路水运木材以及抽算各河商贩竹木，以供给内外营造使用。事材场，掌管计算材料物资，预先砍削加工，以供给内外营造使用。麦〈麦肙〉场，掌管接收京畿各县夏季租税中的麦〈麦肙〉和麦〈麦戈〉，以供给涂抹粉刷使用。窑务，掌管烧制砖瓦，以供给修缮营建以及瓶罐等器物。丹粉所，掌管烧炼丹粉，以供绘画装饰。作坊物料库第三界，掌管储存积累材料物资，以备供给使用。退材场，掌管接收京城内外废弃的材料木材，拣选它们的长短有所不同，曲直合度的供给营造，其余的用作燃料。帘箔场，掌管抽算竹木、蒲苇，以供帘箔内外使用。

建炎三年，下诏将作监并入工部。绍兴三年，重新设置丞，仍然兼管少府的事务。十年，设置主簿一员。十一年，下诏依照司农寺、太府寺的规格，设置长官和副手各一员。隆兴初年，宫室没有营建修缮，职务简省，百工器物归属文思院，隶属于工部；本监只设置丞一员，其余官员空缺而不任命。乾道以后，人才很多，监、少监、丞、主簿没有空缺，凡是台省任职时间长的和郡邑有声望的，全都挂职于此，从此号称储才之地，而营建修缮的事务，多让府尹、京畿漕臣分任其责。

【军器监】国初，兵器制造归三司胃案管理，没有专职官员。熙宁六年，废除胃案，于是按唐令设置监，由从官总领，元丰年间正式定名，开始设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监掌管监督修造兵器什物，以供给军国之用，少监作为副职，丞参与管理。凡利器按技术规范教授工匠，其弓矢、干戈、甲胄、剑戟战守之具，根据他们的能力分别任用，按用量供给材料，每十天汇总数量考核进度，然后输送至武库，委派官员到所属部门检查。凡用胶漆、筋革、材料必须及时，考核百工造作，劳逸必须均衡，年终检查其好坏多少的数量，以决定赏罚。兵器制成后进呈便殿，等检阅测试后颁发样式给各道。在重要州府建都作院分造器械，由本监比较并升降其官吏。元祐三年，省去一名丞，绍圣年间重新设置。政和三年，凡御前军器监所颁发的军器样式，非长官、副手当职官员不得阅览，以及传写漏泄，按违制论处。

分设五个案，设置官吏十三人，所属官署有四：东西作坊，掌管制造兵器、旗帜、戎帐、什物，辨别其名称种类，谨慎修缮制作，以输送至收藏的府库，兵校和工匠，其工役有期限，根据精细粗劣锐利钝拙决定赏罚。作坊物料库，掌管收贮铁锡、羽箭、油漆之类。皮角场，掌管收贮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使用。南渡后设置御前军器所，建炎三年，下诏军器监并入工部，东西作坊、都作院并入军器所。绍兴三年，重新设置丞一员，令工部审度应管职事归之。十一年，下诏重新设置长官、副手各一员。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赵子厚守军器监，宗室担任寺监长官、副手从此开始。

隆兴初年，下诏设置制造军器，已有军器所隶属工部，本监只设置丞一员。乾道五年，重新设置少监及主簿，六年，以少监韩玉前往建康点检物资马匹，以奉使军器少监为名。同年，重新设置监一员。淳熙初年，下诏戎器非进内不得擅自出所，从此呈验逐渐减少。二年，钱良臣以少监总领淮东财赋；八年，沈拨又以监担任长官。诸监长官副手从此开始允许总饷外带，但二人实际上最初兼任户部职事。嘉定十四年，岳珂独以军器监总饷淮东。此后，戎所、作坊已备官于下，枢密院、工部并提纲于上，监居其间，事务稀少简省，特为储才之所。

【都水监】旧属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开始专门设监统领。判监事一人，以员外郎以上充任，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任；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任。轮流派遣丞一人出外治理河埽之事，或一年两年而罢，其有熟悉水政的，或至三年。设置机构于澶州，号称外监。

元丰年间正式定名，设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管中外川泽、河渠、津梁、堤堰疏凿浚治之事，丞参与管理。凡治水之法，以堤防防止水，以沟渠荡水，以浍写水，以陂池蓄水。凡江、河、淮、海所经郡邑，皆颁布其禁令。观察汴、洛水势涨落增减而调节之。凡河防谨慎其法禁，每年计算茭草木桩的数量，前期储备积聚，按时发放使用，各自随其治理之地而承担责任。兴役以二月至十月止，民功则随其先后不要超过一个月，若导水溉田及疏治壅积为民利者，制定赏罚。凡修堤岸、种植榆柳，则根据勤劳懒惰数量多少以为考核依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举官八人，监埽官一百三十五人，皆分职履职；若有紧要事务，非外丞所能治理，则使者巡视河渠事。

元丰八年，下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属本监。在此之前，导洛入汴，专设堤岸司。至此也归于有关部门。元祐四年，重新设置外都水使者。五年，下诏南、北外都水丞以三年为任期。七年，刚议回河东流，于是下诏河北、京西漕臣及开封府界提点，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绍圣元年罢除。元符三年，下诏罢除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托漕臣；三年，重新设置。重和元年，工部尚书王诏上言，请求选差曾任水官谙练者为南、北两外丞，皇帝同意。宣和三年，下诏罢除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丰法，通用差遣文武官一员。

分设七个案，设置官吏三十七人。所属有：街道司，掌管管辖治理道路人兵，若车驾出行，则前期修治，有积水则疏导。

建炎三年，下诏都水监设置使者一员。绍兴九年，重新设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员，南丞在应天府，北丞在东京置司。十年，下诏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再设置官员。

【司天监】监、少监、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灵台郎、保章正、挈壶正各一人。掌管观测天文祥异，钟鼓漏刻，撰写历书，供给各坛祭祀祭告神名版位画日。监及少监空缺，则设置判监事二人（以五官正充任）。礼生四人，历生四人，掌管测验浑仪，同知算造三式。元丰年间官制改革，罢除司天监，设立太史局，隶属秘书省。

## 关键人物

- **窦仪**：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
- **吕惠卿**：太子中允；判司农寺
- **蔡京**：宰相；建议兴学贡士
- **神宗**：皇帝；决策恢复大理狱
- **崔台符**：知卿事；大理寺长官
- **蹇周辅**：少卿；大理寺少卿
- **杨汲**：少卿；大理寺少卿
- **孙洙**：官员；答神宗问
- **章亿**：太府寺丞；暂代太府寺丞
- **梅执礼**：户部尚书；请求限制俸禄发放

## 时间线

- **建隆三年**：任命窦仪判大理寺事；大理寺职能调整
- **元丰年间**：实行官制改革，各寺监明确职掌；大理寺、鸿胪寺等机构重设官职
- **熙宁五年**：增加大理寺详断官；详断官增至十人
- **时间不明**：下诏重新设置大理狱；大理寺开始审理狱案
- **元丰二年**：神宗亲笔诏书确定大理寺审理狱事规则；大理寺不向纠察司报告
- **元祐元年**：合并大理寺左右两推为一司；右治狱事务减少
- **绍圣元年**：恢复大理寺右治狱；按元丰制设置官属
- **熙宁二年**：设置制置条例司，推行常平新法；司农寺增置丞、簿，讲求农田水利等法
- **崇宁元年**：蔡京建议天下兴学贡士，推行三舍法；建立辟雍，外舍生三千人
- **建炎三年**：下诏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等并入工部；机构合并裁省
- **绍兴三年**：重新设置司农寺丞、将作监丞等；逐步恢复机构
- **嘉定九年**：重新设置宗学，改教授为博士；宗学制度确立

## 地点

- **大理寺**：掌管断案、详刑、审讯判决之事
- **鸿胪寺**：掌管四夷朝贡、宴劳、赏赐、送迎之事
- **司农寺**：掌管仓贮积储的政令，总管苑囿库务
- **太府寺**：掌管国家财货的政令，以及库藏、出纳等
- **国子监**：掌管国子、太学、武学、律学、小学的政令
- **少府监**：掌管百工技艺的政令
- **将作监**：掌管宫室、城郭、桥梁、舟车营建修缮
- **军器监**：掌管监督修造兵器什物
- **都水监**：掌管中外川泽、河渠、津梁、堤堰疏凿浚治
- **司天监**：掌管观测天文祥异，钟鼓漏刻，撰写历书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载了宋代中央主要监、寺的官制沿革，反映了宋初至南宋机构设置的演变及元丰改制的深刻影响。

## 标签

- 大理寺
- 鸿胪寺
- 司农寺
- 太府寺
- 国子监
- 少府监
- 将作监
- 军器监
- 都水监
- 司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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