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一百三十一食货上六（役法下振恤）

## 本章概览

北宋神宗以降，役法成为朝堂论争的焦点。苏轼力主雇役，认为雇佣可免农民亲身服役之苦，但强调不可多收免役钱；司马光则坚持差役，担忧雇募制度导致浮浪之人充役、盗贼横行。二人分歧折射出新旧党争在财税领域的深刻影响。此后，朝廷在差法与雇法间反复摇摆：元祐年间一度恢复差役，却因州县执行混乱、上户免役而下户困苦而饱受批评；绍圣后重启雇法，蔡京等人借机打压异己，役法沦为政治工具。除役法外，本卷还系统记载了宋代赈恤制度：常平仓、义仓、广惠仓、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等机构陆续设立，旨在救荒济贫。然而，随着财政吃紧与吏治腐败，良法渐坏：常平钱粮被挪用为青苗本钱，广惠仓田被出卖，义仓不足则颁空名告敕。朱熹曾推广社仓，试图以民间互助弥补官赈不足，但日久仍生弊端。从苏轼与司马光的役法之争，到常平、社仓的兴废，本卷生动呈现了宋代国家在赋役征收与社会救济之间艰难平衡的历史图景。

本章主要论述役法的争议与更革，以及赈济抚恤的制度与实施。

本章详细记载了宋代役法从差役到雇役的反复争论，以及历代皇帝对赈济抚恤的重视和具体措施。

## 正文

役法

中书舍人苏轼在详定役法所，极力主张役法可以雇佣不可差派，只是不应该在雇役实际费用之外，多收百姓钱财，如果量入为出，不至于多收，自然足以有利于百姓。司马光不同意他的说法，司马光说："差役已经实行，接着听说有命令：雇募不足，才允许确定差派。屡次更改，号令不统一。又转运使想要把一路统一为一个法令，不让各州县根据实际情况各自处理，有的已经接受差派却放走役人，有的已经辞去雇役却重新拘捕他们入役，有的仍旧用钱招人雇佣，有的不用钱白白招募，纷乱不定，逐渐违背本来意图。"于是逐条列举最初上奏的文书，曾经允许州县、监司陈述是否可行。"从今以后外官如果看到利弊，县允许直接上报转运司，州允许直接上奏，使下面的情况不壅塞。详定所只应当审核监司、州县所陈述的，详细判定可否；不是他们职责范围内却务求提出奇谈怪论、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不要采用，也不可以凭一路、一州、一县的风土利弊一概施行于天下。"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

不久，下诏："各路坊郭五等以上，以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观第三等以上，原来缴纳免役钱的都减少五分，其余户等在此以下的全部免除缴纳，仍然从元祐二年开始。凡是支付酬劳衙前重难差役以及纲运公皂迓送餐钱，用坊场、河渡钱给付。不够，才得在这六色钱中补助使用；如果有剩余，封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臣僚上言："朝廷虽然设立了差法，但明确允许百姓户雇人代替，州县大多已经施行。近来命令弓手必须本人亲自服役，恐怕公私不方便。"下诏："不愿意亲身担任役事的，允许招募曾经担任弓手而有功绩的人，雇钱虽然多，不得超过原来招募的数目。"御史中丞刘挚说："弓手不可不用差法，因为乡人在役，就不只有家丁子弟的帮助，至于宗族姻亲乡党，没有不成为耳目的，有贼捕就能抓获；又因土生土长自重，没有逃亡的忧虑。自从实行雇募，盗寇充斥，是因为浮浪懒惰的人不能承担责任。比如五路弓手，熙宁未变法前，亲身服役，最为强劲，他们的材艺捕缉能力胜过其他路。近来恢复差派，没听说有不乐意而愿意出钱雇人的。只有川蜀、江、浙等路，先前升差上一等户，都习惯于骄贵脆弱，不肯承担侦察捕贼的责任。请求五路必须差派正身，其余路就采用新敕令，分为三等：原来有户等已经曾经接受差派的，曾经有战斗劳绩应该留下的，愿意雇人代替自己的。设立这三等，希望新旧兼顾，逐渐习惯防御捕捉。"侍御史王岩叟也说雇人代替恐怕不能胜任事情，大致与刘挚相同。

监察御史上官均说："役事中最重的，没有比得上衙前，其次是弓手。如今东南长名衙前招募已经足够，所差派不到上户，上户必然差派弓手，这是以上户承担中户的役事，实际上优幸。上户产业厚而役轻，下户产业薄而无役，然而所应当补恤的，正是中户。如今如果增加上户服役年限，使中户轮番休息稍久，那么补恤和免除就均衡了。"又说："近来允许应当差派弓手的户役可以差人代替，这个方法最便利。议论的人说'亲身担任其役，就会自爱而慎重犯法'，熙宁募法实行已久，何曾听说盗贼充斥？那些自爱的百姓，承接符帖追捕还可以，让他们与贼人拼命，怎么能做到呢？两浙各路按法案差派弓手，必须责成正身，甚至有哭泣辞免的。这难道可以依靠他们发挥作用吗？如今已经立法允许招募曾经担任弓手而有功绩的人，比起泛泛招募，应该有所不同。"

殿中侍御史吕陶请假回成都，于是让他与转运司商议制定役法。后来商议制定增减服役年限的法令说："户多的乡以十二年，户少的以九年，而应差之户通共轮一周。用一周的月数参酌户等，户税多的占役日数多，少的按比例减下，那么均匀适中无偏颇了。虽然按等第周差，都允许招募人代替，这样四等户往往少差，而五等差不到了。衙前全部命令招募，用坊场钱支付酬劳重难差役，这个法令公允。"

在这个时候，议论役法的人都下到详定所，很久不能决断。于是文彦博说："差役之法，设置机构众人议论，命令纷杂下达，导致很久不能决断。"于是下诏撤销详定局，役法专门隶属户部。

谏议大夫鲜于侁说："开封府多官户，祥符县甚至全乡只有一户应差，请求裁减其滥。凡是保甲授班行的，如同进纳人例，必须升到朝官，才免除色役。"旧法，户赋免役钱达到三百缗的，命令仍然输钱免役。侍御史王岩叟说："这个方法看不到好处。比如两户，一个输钱达到三百千，一个达到二百八九十千，相差多少，而应差的三年五年就能休息，应输助的钱终身缴纳，没有停止的时候，不到破产，终究不能免除。这样势必巧为免计，有兄弟就分居，不这样就会卖其产业，只要稍微降低三百千的数目，就可以免了。不出二三年，高强户都成了中户。"后来下诏：原来输免役钱户达到百千以上的，命令如同六色户输钱助役。大概想用这些钱广泛雇佣，使轮流休息优裕长久。凡是户少的乡，应差不到三番的，允许用六色钱招募州役；还不到两番，就申报户部，移用其他州的钱，来舒缓差期。乡户衙前受役，应当休息没有替代的，就按募法给雇食之钱；如果愿意投募的，仍然免除本户身役，不愿意的，赶快招募人代替。

元祐二年，翰林学士兼侍读苏轼说："差役之法，天下都说不便。从前雇役，中户每年出多少钱；如今差役，中户每年花费多少钱。再用几年一役比较，约略可见其数，那么利害明显。何况农民在官府服役，官吏百般蚕食，比起雇人，苦乐相差十倍。五路百姓质朴拙笨，偶然遇到差为胥吏，又转而雇佣惯习之人，尤其痛苦。"不久下诏郡县各自陈述差役法利害，分条分析上报。

四年，右正言刘安世说，御史中丞李常请求恢复雇募，心怀奸邪危害政事。在此之前，李常说："差法诏令下达，百姓知道不再输钱，曾经欢呼相庆。实行久了，才开始觉得不输钱有害。为什么呢？差法废弃已久，户籍不清，轻重无标准，乡宽户多的仅能得到轮流休息，乡狭户空的连年在役。上户极等以前有每年输钱百千到三百千的，如今只差为弓手，雇人代役，每年不过用钱三四十千。中下户以前输钱不过三二千，而如今所雇承符、散从之类，不下三十千。那么如今的法令徒能优惠方便上户，而三等、四等户困苦日益严重。希望下诏一两个干练臣僚，让他们与赋税官员取差雇二法便于百姓的执行。不要牵强新书，不要固执旧说，百姓认为好的，就是好的。"而刘安世则责备百姓出钱为非，请求固守差役最初建议，所以以李常为罪。

知杭州苏轼也说：

"改行差法，那么上户的害处都去除了。只有三等人户，当雇役时，户每年出钱最多不超过三四千，而如今一役二年，应当花费七十多千。休闲不过六年，那么八年之中，从前徐出三十多千，而如今并出七十多千，苦乐可知。

朝廷既已取六色钱，允许用雇役来代中户，颇除一害，以全二利。如今只有狭乡户少，服役者替换休闲不到三番，才得用六色钱招募人来代州役，这个方法不公允。为什么呢？百姓出钱本来是为了免役，如今却限制番次，不全部使用。留钱在官，名不正，又所雇的人少，不足以舒缓中户的劳苦。

又投名衙前不够原额，而乡差衙前又应当更代，就另行差派，更不支钱；如果愿意就长名，那么支酬重难全部给与他们，仍然计算日月免除其户役及免助役钱二十千；而州役只有吏人、衙前得全部雇募，此外全部用差法，如果休役不到三年，就用助役钱支募，这个方法尤为不通。从元丰以前，没听说天下有缺额衙前的，难道曾经抑勒，只是因为重难月给可以足用。当时奉使如李承之等人，所到之处就已减刻，元祐改法，又行减削，既然多不支月给，如何肯去招募？如今不遵循其根本，却想要重困乡差，全不支钱，而应募之人尽数支给，又放免役钱二千贯，想要以此诱胁全部令其应募，何如直接增加重难月给，使招募得以实行。请求催促招募缺额长名衙前限期须足，如果应当增加钱雇募，上报监司，议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为一番，向来还允许一户歇役不到三番，就令雇募，是想要百姓空闲六年。如今忽然减作二年。幸好六色钱足用有余，正可加添番数，而却减番添役，农民都纷纷妄说朝廷移这笔钱到别处。虽说量留一分备用，如果有剩余数，就量减下无丁户及女户所敷役钱，这是空言无实。丁口、产税开收增减，年年不同，如何预先知道来年应役而预先桩科？如果赶快减下，临期不足，又须增加收取，吏缘为奸，不可胜防。大抵六色钱以免役收取，应当用于雇役全部用尽，然后名正而人服。只有一件事不得不考虑：州县六色钱多少不同，如果各随多少以为之用，那么敷钱多的地方，役户优闲太久，六色人户反觉敷钱数多。请求今后六色钱常存一年备用之数，而会计岁所当用，以赢余而通一路，酌量人户贫富、色役多少预先品配，以一路六色钱能融分给，令州县全部雇人，以本地色役轻重为先后。如此则钱均而无弊，雇人稍广，中户渐渐复苏，那么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变了。"

这时，议论役法不便的人很多。五年，再下诏中书舍人王岩叟、枢密都承旨韩川、谏议大夫点检户曹文字刘安世一同审阅利害。户部请求："河北、河东、陕西乡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为标准，而减半给之。投名衙前只差耆长，其他投名都免。"

六年，三省援引三路投募衙前役例，一概推行其他路。下诏："凡投募人免其户二等以下色役，乡差人户全部用投名人代替，愿意长期投募的听任。"又下诏："诸州衙前已允许量支雇直、餐钱，担心费用广难支，转运、提刑司应随土俗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餐钱，用支酬额钱给之，不得超过旧法原数。"州役应乡差的，如果一乡人户终役都未及四年，允许用助役钱招募人为之。总计一州雇直，其助役钱不足用，就在户少役繁的乡分先与雇代一役，役完按籍复差如初。诸州岁计助役钱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对计，或缺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应差诸县手力，合一乡休役都不及三年的，也允许用助役钱雇募；既终一役，另外有闲及三年的，再行差法。诸州县设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户税产、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列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于逐户之下。每遇差役，就按籍自上而下，吏不得移窜先后。坊场、河渡钱以雇衙前而有宽剩，也令补助其余役人。

三省说：

"朝廷审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补除，极为详备；而州县不尽用助役钱募人，以补频役之地。今括具纲目，下之州县，使恪承之。"

第一条：应当服役的人户，三等以上允许休息四年，四等以下允许休息六年。如果人户稀少无人轮换，服役期满后休息时间不够上述年限，就用助役钱招募他人代替服役以补足年限。

第二条：在人口稀少（狭乡）的县，役人除衙前、州吏允许雇佣、壮丁直接差派不雇佣外，所有州县役人都允许招募，以应募的月日来抵补那些应服役但休息不够四年、六年的人，让他们达到规定年限。每县总计计算应当差派、应募的役人数目，规定两个定额：差派的人服役期满，由应差人接替；雇佣的人有缺额，另外招募人补充。两个定额都已确定，如果户等应升应降，须等到三年造簿时按籍另行确定；未到造簿时间，就以定额为准。如果本等人户少，不够州县应服役的总数，就用次等人户中物力达到本等七分的人来承担。

第三条：在人口充足（宽乡）的县，除已雇佣的衙前、州吏外，其余差役都按次序差派。

第四条：官府雇佣弓手，先雇曾经当过弓手的人，如果不够，用武勇且登记在雇佣名册的人充任。其他役人愿意应雇的，选任也按此例。

第五条：壮丁都按户籍名册实际轮流充役，半年一换。

第六条：一州一路中有狭乡役频的县，募钱不足，提刑司用一路助役宽剩钱通融移用；仍不够，用坊场、河渡的宽剩钱补足。同时汇总一年内应支付酬劳衙前等役的费用若干，按十分之率，每年在宽剩数额内再留存二分，以备支付酬劳衙前等，储存五年，累计达到全年宽剩总额，就停止储存；仍不够，户部用其他路的各项宽剩钱移用来补足。

第七条：助役钱每年储存一分，存到五分就停止，或临时支用，随即拨补给足，使常保持五分之数。

第八条：军人应差接送（迓送）的，本来是用来替代有雇钱的役人，接送军人有费用，提刑司计数归转运司。

第九条：重役人应替换但愿意继续应募的，允许给雇钱服役。

第十条：役人必须有纳税产业才能应募。有荫庇应当赎罪以及曾犯徒刑的，即使愿募也不雇佣。如果是工匠，须有两户有资财的人作保。雇钱虽多，都不能超过旧法已募的数额。

第十一条：陕西镇戎军、德顺军、熙州的衙前，都由官府给田以抵当募值，内地人户愿意按此法应田募的允许，仍用坊场、河渡补还转运司应输的租课。

凡是县，每年开列色役轻重、乡分宽狭、所有役雇钱有无余欠，各按实际情况分别上报州。州上报监司，监司集中商议，联名上报户部。并另外开列一路移用及宽剩县分的钱数，送到户部。

在此之前，收到官田时曾令：田已登记在官及现佃人逃亡的，全部拘收入官，留充雇募衙前。至此，便参酌实行田募之法。

元丰八年，下诏：“耆长、壮丁役期已满，不许连续担任。”这是因为知道他们利于受贿请托，不愿更换的缘故。百姓有因父母丧事而应服役的，三等以下户免除，三等以上户令酌量缴纳役钱，在户钱中十分只责输三分，服丧期满后恢复。

哲宗开始亲政，三省说役法尚未就绪，帝说：“只管推行元丰旧法，减去宽剩钱，百姓有何不便？”范纯仁说：“四方情况不同，须根据民意立法，才能长久。”于是令户部议论。右司谏朱绂说：“输钱免役，有多征数额的；用钱雇役，有定价太重的；役色之中，又有优便而愿自己服役募人，不必给雇钱的。请详细裁减。”中书说：“自推行差法十年，民间苦于差扰，前后议论者纷纭，变更不一，没有止境。”

于是下诏：“恢复免役法，所有条约都用元丰八年现行制度。乡差役人，有应募的可以替换，即行罢遣。允许借用坊场、河渡及封桩钱作为雇直，须有役钱日补足其数。所输免役钱，从今年七月开始。耆户长、壮丁招募雇佣，不得已用保正、保长、保丁充代，其他役色应雇的照此。所征收的宽剩钱，不得超过一分，以前曾超过数额、现在应减下的，先自下五等人户开始。各路设置提举官一员，视提刑司所在的州为治所。如果地方风俗利害不同，事有未尽未便而应更改增损旧法的，分条陈述，与转运、提刑司联名上奏。”

又下诏：用旧法取量添酒钱的赢余数，给予法司吏餐钱；不足，则抵当息钱也允许贴用。先前曾从七月开始征收，后又从未年开始。地方风俗差雇不一，姑且仍照旧制，等到开始征收时，到五月全部实行雇法，凡因差派在役的都罢遣。旧免役法施行时，壮丁间有差而不募的，其不征收役钱仍如旧。所有钱额所征，取三年雇直实际支出，酌定一年中数，立为年额，以平均征收。此外所取宽余，不得超过通额十分之一。免役钱刚恢复尚未征收，暂且用助役钱给雇直，不足，虽免役宽剩钱也允许使用。

七月，户部看详役法所说：“幕职监当官赴任、罢官，按元丰制度，全用雇役人接送而定额数，凡元祐溢额所添厢军都罢减。如有强迫乡差之人仍留原役，或改易名字就便应募，全部计算其在役月日应得更代的，依次蠲免遣送。各路旧立出等高强户，财力转高，征收难胜，应出免役钱百千以上，每累积到百千，全部给予减免三分。凡百姓隐匿寄留财产、假借户贯、冒名官户苟且逃避等第科配的，各以违制论；允许他人告发，以其半给予告发人。元丰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亲得免役。皇太妃也应如此。”下诏都如所请。

旧户等簿，如可略凭即用，若模糊等第，即使未到应造之年，也令改造。户部推行元丰条制，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二年，申令各路：“役人额数、雇直，都依元丰旧制，仍依已命，宽剩钱不得超过一分。常平免役，元丰时只用提举官专领，转运、提刑司从今不得干预其事务。”

旧设重修编敕所看详中外文字，因去年所差乡役未尽善，遂入议说：“都、副保正比耆长事责已轻，又有承帖人受理文书，即大保长苦无公事。元丰本制，一都之内，役者十人，副正之外，八保各差一大长。今若常轮二大长分催十保的税租、常平钱物，一税一替，则自不必更轮保丁充甲头。凡都保所雇承帖人，必选家于本保者，而雇直都由官给，一年一替，则自无流浪滞留等弊端。承帖雇直原有旧数，其今所雇保正之直视耆长，保长之直视户长；若应此三役不愿替代的，听其自便。壮丁原不征收雇直处，听其如旧。承帖雇钱允许用旧宽剩钱通融支募，如地方风俗有不愿就保正长雇役的，允许募本土有产税户，使为耆长、壮丁以代之。其所雇耆、户长，已立法不得强迫，若保正、长不愿就雇而辄差雇的，以徒二年坐罪。”下诏都听从。

三年，左正言孙谔说：“役法实施，在官的数额，元丰多，元祐少，虽少未尝废事，则多不如少；雇役的直，元丰重，元祐轻，虽轻未尝不应募，则重不如轻。今役法优恤下户使不输钱，而全部取于上户，用意虽好，但法未善。先帝创免役法，而熙宁、元丰有异议，元祐有变更，正因不能无弊。愿不要以元丰、元祐为间隔，只求达到均平便民即可。这样就好了。”翰林学士蔡京说：“孙谔的议论多省、轻重，明显有抑扬，说元丰不如元祐是明显的。孙谔在陛下追绍之日，敢说此言，臣私下惊骇。免役法复行将及一年，天下官吏习而民安之，而孙谔指以为弊，则所诋毁的是熙宁、元丰。且元丰是雇法，元祐是差法，雇与差不可并行。元祐固曾兼雇，已纷乱无纪了，而孙谔欲不分别熙、祐，是想伸张元祐之奸，迷惑天下视听。”下诏罢孙谔正言，贬知广德军。

后又下诏：“诸县不得以催税比磨追甲头、保长，不得以杂事追保正、副。在任官以承帖为名占用当直的，以赃论。所管催督租赋，州县官辄令陪备输物的，以违制论。”

这一年，将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各类著录其法，总为一书，名《常平免役敕令》，颁布天下。下诏翰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蔡京依旧详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说：“蔡京在元祐初知开封府，附司马光行差法，祥符一县，数日间差至一千一百人。请将役法专委户部。”下诏令其分析。蔡京上奏，又令董敦逸自辩，蔡京未被责罚。

元符二年，以萧世京、张行为郎官。二人在元祐中，都曾认为免役法正确，帝出示其疏提拔他们。不久下诏河北东西、淮南运司，府界提点司，如百姓已曾差充正夫，其免夫钱都停止催收。后又下诏：“虽因边事起差夫丁，须以应差雇实数上报朝廷，不得辄行差派。其河防并沟河每年合用一十六万八千余夫，听人户纳钱以免。”

建中靖国元年，户部奏：“京西北路乡书手、杂职、斗子、所由、库秤、拣、掏之类，当地人愿就募，不须给雇直，他路也须详度施行。”下诏听从。知延安府范纯粹说：“近年衙前公盗官钱，事发即逃。请允许轮差上等乡户使供衙役。”殿中侍御史彭汝霖劾奏范纯粹所言有害良法，应加贬责。下诏范纯粹所请不行。其后，知襄州俞｛卤木｝因襄州总受他州布纲而转致他州，是衙前重役并在一州，事理不均。臣僚说俞｛卤木｝辄毁绍圣成法，请重贬。俞｛卤木｝坐罪责授散官，安置太平州。

崇宁元年，尚书省说：“前令大保长催税而不给雇直，这是差役，非免役。”下诏提举司以元输雇钱如旧法平均给予。永兴军路州县官请求复行差役；湖南、江西提举司以物价贱请求减吏胥雇直，罢给役人雇钱，皆有害法意，应改从其旧。下诏户部并遵奉《绍圣常平免役敕令格式》及先降《绍圣签贴役法》，行于天下。

二年，臣僚说：“常平之息，岁取二分，则五年有一倍之数；免役剩钱，岁收一分，则十年有一年之备。故绍圣立法，常平息及一倍，免役宽剩及三料，取旨蠲免，以明朝廷取于民者，非以为利。而集贤殿修撰、知邓州吕仲甫前为户部侍郎，辄以状申都省，乞删去上条。”下诏贬吕仲甫，落职知海州。后又下诏：常平司候丰衍有余日，具此制奏请蠲免。

大观元年，下诏：“诸州县召募吏人，如有非四等以上户及在州县五犯杖罪，全部罢遣，不得再占各处名役，另募三等以上人充。”于是旧胥既尽罢，而弊根未革，老奸巨猾，隐身州县，舞法扰民，比前更甚。其后，又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所募皆浮浪无赖，无所顾忌，盗贼公行，为害四方。至此，复诏州县募役依元丰旧法。

政和元年，官员进言："元丰年间，巩州每年征收的免役钱只有四百贯，现在却累计征收到了近三万贯。另外元丰八年，命令留存宽剩钱不得超过二分，绍圣年间又加以裁定，只允许留存一分。当时仔细研究法令的本意，并不是收取宽剩钱，于是改名为准备钱，并严格立下禁令，如果擅自增加征收的年度数额以及桩留准备钱超过规定数量的，都按违制论处。现在请求命令提举常平官进行检察，并查明巩州获取赢利的原因上报。"皇帝同意了。

宣和元年，进言者说："关于免役钱一事，神宗首先防范官户减免太多，特别责令他们缴纳一半。现在家家户户都称为官户，州县招募差役之类既不能减少，雇请命令官户所减免的数额都摊派到普通户头上，普通户在正常赋税之外，又要代替官户缴纳减免的一半，岂不是更加困苦？"下诏："从今以后二等以上户，因为直接颁降指挥非正常途径补授官职的，缴纳赋税、差科、免役都不得依照官户法减免，已经减免的改回来。通过进纳获得官职的人各自依照原来的法令。"保长每月发给雇钱，督促催缴税赋。近年各县有的每税户一二十家，又差派一人充当甲头及催税人，每十天一次，到官府核对，求取责罚，有害良民，下诏禁止。七年，下诏："州县近来因为检查私铸钱币，命令五家为一保。城郭中也差派坊正、副坊正领受文书，由此追呼百姓陪贴费用，有的分家、逃移来逃避差役。所设置的坊正、副坊正可以罢免。"

自从绍圣年间恢复雇役，而建炎初年又废除了。随后讨论这种法令不可废弃，参知政事李固对高宗说："常平法本源于汉代的耿寿昌，怎么能因为王安石而废除呢？"并且当时招募射士没有钱来支付雇钱，下诏官户的役钱不减免一半，民户的役钱一概增加二分。后来又减少了。兼并之家过去发给雇钱来招募户长，等到设立保甲，就储存雇钱来辅助经费。不久，废除保甲，恢复户长，而雇钱不再发给，于是成为总制科目的名目。

然而差役产生于物力，物力的高低不混乱，那么役法就公平。因此绍兴以来，研究推行推割、推排的制度：凡是百姓典卖田产，税赋与物力一并推割。至于推排，则根据其资产的进退来决定升降，三年一次推行。但当时的弊端，有的小民稍微有些米粟，仅存房屋，凡是耕田锄草刀斧之类的器具，鸡猪狗猪等牲畜，细微琐碎的东西都被登记入册。官吏看贿赂的多少，来决定物力的高低。上面的人为此担忧，于是又为之设立限制，除了质库房廊、停塌店铺、租牛、赁船等之外，不得以猪羊杂色估计，后来连耕牛租牛也免除了。至于长江东西，以亩头计税，也有不需要推排的。

保正、保长的设立，五家相比邻，五五为一保，十大保为一都保，有保长，有都保正、副都保正；其余超过三保也设置保长，五大保也设置都保正，那些不到三保、五大保的，有的作为附庸，有的加以均并，情况不一。户则以物力的高低来决定差役次序的远近。

至于品官的土地，则有数量限制，死亡后，子孙减半；恩荫结束，差役同编户。（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封赠官的子孙差役，也同编户。（指父母生前没有官职，因伯叔或兄弟封赠的。）凡是非法途径以及七色补官的人，不在限田免役之列；那些奏荐的弟侄子孙，原本从非法、七色途径来的，仍然同差役。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迁到升朝官的，即为官户；死亡后，子孙都同编户。太学生以及得到解送参加省试的人，虽然没有限田，允许招募他人充役。

单丁、女户以及孤幼户，都免除差役。凡是无夫无子的，就是女户。女子嫁人，用嫁妆钱购置产业，仍以丈夫为户主。那些应该差派保正、保长的，以家业钱数多少为限，以限外的钱数与官户、编户轮流差派。总首、部将免除保正、保长差役。文州义士已经免除的田地，不许典卖，年老疾病死亡，允许承袭。

凡是招募他人充役，都招募本地人，那些停职的士兵以及曾经担任公职的人，都不许招募。既然有招募的人，官府不得再追拿正身。招募的人凭借官势，奸害善良之人，除判罪外，还要追究招募者。高宗在河朔时，亲眼见到民间疾苦，曾经感叹知县不得其人，一旦充役一次，就立即破家，因此研究役法非常便利。

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首先提倡义役，大家出田谷，帮助役户轮流充役，从此各地推行。十一年，御史谢谔说："义役的推行，应当顺从民意，那些不愿意的，就实行差役。"皇帝同意了。朱熹认为义役有四个不完善之处。原来最初提倡义役的人，唯恐议论不详细，考虑不周全，而追随的人不能都是善人，于是其弊端日益显露，其流弊日益严重。有的凭借才智把握，而独占义役的利益；有的凭借势力欺压，而私掌差役的权力。因此虐待穷人骚扰富人，欺凌孤寡。义役的名号确立，而役户不能安于其业；雇役的办法实行，而役户不能安居，确实就是所谓不完善的弊端。淳熙五年，官员上奏请求命令提举官每年考核所属县份差役是否得当，以诉讼案件多少作为考核标准；命令役户轮流管理来主持差役，设置招募的人来奉行官府的文书往来，那么公私便利而义役就确立了。

庆元二年，吏部尚书许及之根据淳熙年间陈居仁的奏议，取祖宗免役旧法以及绍兴十七年以后陆续颁布的旨符，编修成一本书，名叫《役法撮要》。五年，书成，左丞相京镗进呈。这个法令可以长久，但有时不久就产生弊端，那是人为造成的。

赈济抚恤 水旱、蝗螟、饥疫等灾害，太平盛世也不能避免，但一定要有办法来应对，《周官》所说"用荒政十二条来聚集万民"就是如此。宋朝的治理，一概基于仁厚，凡是赈济贫困抚恤患难之意，比前代尤为恳切周到。各州遇到歉收，必定发放常平、惠民等仓的粮食，有的平价出售，有的借贷种子粮食，有的直接赈济发给，不分主户客户。不够，就派遣使者乘快车发放省仓粮食，或者从其他路转运漕粮；或者招募富裕百姓出钱粮，用官爵来酬谢，劝谕官吏，允许记录在考核簿上；如果发放借贷来救济贫困的人，秋收后，官府代为偿还。还不够，就拿出内藏库或奉宸库的金帛，出售祠部度僧牒；东南则留出发运司每年漕运的粮食，有时几十万石，有时百万石来救济。赋租没有征收、征收未足的，有的放任不取，有的少取，有的暂缓等待丰年。放宽拖欠，停止力役，赋税收入中有支移、折变的加以节省，应当供给的蚕盐以及和籴和催收不急、妨碍农事的都加以罢除。减轻关市的征税，卖牛的免除算税，运米的车船免除沿路力胜钱。有利可与百姓共享的不禁止，水乡则免除蒲、鱼、果、蓏的税收。选派官员分路巡抚，放宽囚禁，减轻刑罚。饥民抢劫粮仓的，从轻判罪；百姓流亡的，关卡渡口不要收渡钱；经过京城的，各城门用米来赈济，所到之处用官舍或寺观安置，煮粥给他们吃，有的每人每天给粮。可以回乡就业的，按天计算发给粮食遣送回去；没有地方可去的，有的分给闲田，有的听任隶属军籍，有的招募少壮兴修工程。年老疾病幼弱不能生存的，听任官府收养。水灾州县准备船只木筏拯救百姓，安置到水淹不到的地方，运送柴火粮食供给他们。因饥疫或厌溺死亡的，官府代为埋葬祭祀，厌溺死亡的加赐其家钱粮。京城苦寒，或物价高涨，设立场所拿出米及薪炭，减价卖给百姓。前后大都以此为常。蝗虫为害，又招募百姓扑捕，用钱粮交换，蝗子一升可换菽粟三升或五升。下诏州郡长吏优抚百姓，间或派遣内侍慰问，告诫监司要检察官吏中年老疾病、疲软懦弱不称职的。

起初，建隆三年，户部郎中沈义伦出使吴越回来，说："扬州、泗州饥民多饿死，郡中军储还有万余斛，应该借给百姓。"有关部门阻止说："如果年成不好，谁承担这个责任？"沈义伦说："国家用仓粮救济百姓，自然应当招来和气，导致丰年，哪里担心水旱呢？"太祖高兴地听从了。四年，下诏州县恢复义仓，每年征收二税，每石另收一斗，储存以备凶年歉收。平定广南、江南后，就下诏赈济那里的饥民，其勤勉抚恤远方之人，德意深厚。

太宗恭俭仁爱，谆谆劝勉百姓务农重谷，不要随便浪费。这时惠民仓所积贮的，不是没有准备，又设置常平仓，根据时机增价收购，唯恐其不足。真宗继位，更加致力于施行养民之政，于是推广淳化年间的制度，而常平、惠民仓几乎遍及天下了。

仁宗、英宗一遇到灾变，就避朝换服，减少膳食撤去音乐。恐惧反省，表现在脸色上；恻隐哀怜，体现在诏令中。庆历初年，下诏天下恢复设立义仓。嘉祐二年，又下诏天下设置广惠仓，使老幼病贫的人都有所供养。历朝相承，他们考虑民众既已周详，他们施与民众的也更加丰厚。而且一时的地方长官，也大多得人，如张咏治理蜀地，每年粜米六万石，记载在皇祐甲令中。富弼移任青州，选择公私房屋十余万间，分散安置流民并供给粮食，共救活五十多万人，招募为兵的又一万多人，天下传为法则。知郓州刘夔发放仓库赈济饥民，百姓依赖保全活命的很多，盗贼减少停止，赐诏褒奖赞美。知越州赵抃在通衢大道张贴榜文，命令百姓有米的加价出售，于是米商聚集，越州的米价顿时下降，百姓没有饿死的。像这样的政绩，不能全部记载，所以对先王救荒之法大体具备。

神宗即位以来，河北各路水旱灾害接连发生，同时发放籴便司、广惠仓的粮食来赈济百姓。熙宁二年，赐判北京韩琦诏书说："河北连年歉收，水灾地震。正当春耕时节，百姓扶老携幼，抛弃田地房屋，每天在路上流亡。半夜起来，惨痛不安。那些治理的方法，听任你根据情况自行处理，有可以帮助百姓的，应替朕抚慰集聚并赈济保全他们，不要错过时机，加重百姓的困苦。"而王安石执政，改贷粮法为借助法，移常平、广惠仓的钱粮作为青苗法，都让百姓出息，说不便的人就获罪，于是百姓无法生活。又下诏出卖天下的广惠仓田。从此先朝的良好法令美好意图，所存无几。哲宗虽然下诏恢复广惠仓，不久章惇掌权，又废除了，出卖其田如同熙宁法。常平仓酌量留钱粮，不足以供给赈济，义仓不足，又命令通融一路兑拨。于是在绍圣、大观年间，直接发给空名告敕、补牒赐给各路，政事日益败坏，百姓日益困苦，而宋朝的基业就衰落了。

在此之前，仁宗在位，哀怜病人缺乏方药，为此颁布《庆历善救方》。知云安军王端请求官府出钱配药给百姓，于是推行天下。曾经因为京城大疫，命令太医配药，内库拿出两段犀角，剖开查看。其中一个是通天犀，内侍李舜举请求留下供皇帝服用。皇帝说："我难道看重异物而轻视百姓吗？"最终打碎了它。又免除公私租房钱十天。命令太医选择善于诊脉的人，到县官那里授药，仔细诊断病情然后给药，不要让贫民被庸医耽误，夭折生命。天禧年间，在京城近郊佛寺买地，来埋葬无主的死者。埋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减半；后来不再给钱，死者暴露在道路上。嘉祐末年，又下诏给钱。

京城原先设有东、西福田院，用来供养年老、患病、孤苦、贫穷和乞丐，后来能得到钱粮的只有二十四人。英宗下令增设南、北福田院，连同东、西两院一起扩大官舍，每天供养三百人。每年从内藏库拨出五百万钱作为经费，后来改用泗州的施利钱，增加到八百万钱。又下诏："州县长官遇到大雨大雪，免除租房钱三天，每年不超过九天，定为法令。"熙宁二年，京城下雪寒冷，下诏："年老、幼小、贫困、患病、无依靠的乞丐，允许在四福田院额外给钱收养，到春天稍微暖和就停止。"熙宁九年，太原知府韩绛上奏说："按照法令，各种年老患病的人从十一月一日起由州里供给米豆，到次年三月结束。河东地区天气寒冷，请求从十月一日起开始发放，到次年二月结束；如果有剩余，就发到三月结束。"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凡是鳏夫、寡妇、孤儿、独老、年老残疾、生病残废、贫困不能自存应当收养的人，用无人继承的房屋给他们居住；如果没有，就用官屋安置，用无人继承的财产支付费用，不限月份。按照乞丐法供给米豆；不够的话，就用常平仓的利息钱补足。崇宁初年，蔡京当权，设置居养院、安济坊。供给常平仓米，数量比原先多出数倍。派官差士兵充当使令，设置火头，准备饮食，供给衲衣和絮被。州县执行得过分，有的还提供帷帐，雇佣乳母、女使，浪费没有节制，不免向百姓摊派，穷人高兴而富人受到骚扰。

崇宁三年，又设置漏泽园。起初，神宗下诏："开封府界内僧寺寄放棺椁，贫穷不能安葬的，命令京城各县各自规划官家的不毛之地三五顷，听任人们安葬，由僧人管理。安葬达到三千人以上的，度一名僧人，三年赐给紫衣；已经有紫衣的，赐给师号，再让他管理三年，愿意继续管理的听便。"到这时候，蔡京推广为漏泽园，设立簿籍，埋葬尸体都要深三尺，不让暴露，监司巡视检察。安济坊也招募僧人管理，三年内医好一千人，赐给紫衣和祠部度牒各一道。医生每人发给手历，记录所治疗和埋葬的人数，年底考核其成绩优劣。各城、寨、镇、市户口达到一千以上并有知监的，依照各县增设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道路上遇到因寒冷冻僵倒地的人以及没有衣服的乞丐，允许送到就近的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苦贫困的小儿可以教导的，让他们进入小学听读，他们的衣帽从常平头子钱中拨给制造，并免除入学的费用。被遗弃的小儿，雇人乳养，并允许宫观、寺院收养为童行。宣和二年，下诏："居养、安济、漏泽可以参考元丰年间的旧法，制定适中的标准。应当居养的人每天供给粳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十一月到正月加柴炭钱五文省，小儿减半。安济坊的钱米依照居养法，医药按照旧制。漏泽园除埋葬依照现行条法外，所有资助、斋醮等事全部停止。"

高宗南渡，跟随的百姓像赶集一样。既为他们提供衣食以救济饥寒，又为他们提供医药以救治疾病；那些死于兵戈、毙于道路的，就给度牒埋葬。（如果乞丐，在居养院养育；他们生病，在安济坊治疗；他们死亡，在漏泽园埋葬，每年以此为常例。）绍兴以来，每年发生水旱灾害，就打开常平仓、义仓，或者救济，或者平粜，或者借贷，唯恐来不及。然而在艰难之际，军粮正紧急，储蓄有限，而救济无穷，又用爵位赏赐引诱富人互相补助，也是权宜不得已的策略。

绍兴元年，下诏出粮救济平粜的按等级赏赐。（平粜达到三千石以上的，授予守阙进义校尉；一万五千石以上的，授予进义校尉；二万石以上的，取旨优厚赏赐；已有官荫不愿补授的，比照施行。）绍兴六年，湖、广、江西干旱，下诏拨上供米救济。婺州百姓有因禁止出售粮食而招致盗贼的，下诏对闭粜的人予以处断。殿中侍御史周秘进言："发放粮仓劝人分粮，是古代的办法，允许处断，恐怕贪官怀有私心，善良百姓受害。希望告诫守令多方劝谕，务必让他们乐意听从，如果有扰乱侵害，提举司弹劾奏报。"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这一年，潼川守臣景兴宗、广安军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骘、汉州守臣王梅救活饥民很多，前吏部郎中冯楫也拿出米来帮助救济，景兴宗升一级官职，李瞻、王骘、王梅、冯楫各转一官。绍兴十年，通判婺州陈正同救济有方，穷谷深山的百姓，无不受到恩惠，把他的方法下达到各路。

绍兴二十八年夏天，浙东、浙西的田地遭受风水灾害。按照法令，水旱达到七分以上的才救济，下诏从今以后达到五分的也进行救济。绍兴二十九年，下诏各处守臣拨常平义仓米二分进行平粜救济，临安府拨桩积的米。绍兴三十一年正月，雪天寒冷，百姓多缺粮。下诏临安府以及属县用常平米减价一半，平粜十天；临安府城内外贫困的人家，每人给钱二百、米一斗以及柴炭钱，从内藏库拨给；（凡是遇到寒冷、暑热、下雨、火灾、赦免以及祈祷、即位、生日、上尊号、生皇太子、驾崩、大祥等事，临安百姓以及三衙各军经常受到赈济抚恤，以及减免商税、公私房租。）辅郡的百姓，命令各州用常平钱依照临安府的办法进行救济。

孝宗隆兴二年秋天，久雨损害庄稼，拿出内帑银四十万两，变买粮食来救济百姓。乾道六年夏天，救济浙西遭水灾的贫民。乾道七年八月，湖南、江西干旱，设立赏格来鼓励积粮的人家。（没有官职的人：一千五百石补进义校尉，愿意补不理选将仕郎的听便；二千石补进武校尉，进士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补承信郎，进士补上州文学；五千石补承节郎，进士补迪功郎。文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官；二千石减三年磨勘，选人循一资，各给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各给占射差遣一次。武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资；二千石减三年磨勘，选人循一资，各给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各给占射差遣一次。五千石以上，文武臣都取旨优厚推恩。）九月，臣僚进言："各路旱灾损伤，请求把检查放免、展期搁置的责任交给转运司，平粜、供给、借贷的责任交给常平司，觉察妄滥的责任交给提刑司，体量措置的责任交给安抚司。"皇上告谕宰执说："转运司只负责检查放免，恐怕以后救济不肯承担责任。"虞允文上奏说："转运司主管一路财赋，称为省计。凡是州郡有余、不足，通融互相补充，正是它的职责。"淳熙八年，下诏："去年江、浙、湖北、淮西旱灾损伤的地方已经实行赈粜，那些鳏寡孤独贫穷不能自存、无钱买粮的人，用义米救济。"宁宗庆元元年，因为两浙转运副使沈诜说米价暴涨，凡是商贩之家全部命令卖出粮食，于是设立了告发藏粮的法令。嘉定十六年，下诏从楚州所储米中拨出二万石救济山东、西路。

淳熙八年，浙东提举朱熹进言："乾道四年百姓缺粮，朱熹向府里请求，得到常平米六百石进行赈贷，夏天从仓里领粟，冬天则加息计米偿还。以后随年收放，歉收就免除一半利息；大饥荒就全部免除。总共十四年，得到利息米建造了三间仓库，并把原数六百石还给府里。现在储存米三千一百石，作为社仓，不再收利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因此一乡四五十里之间，即使遇到凶年，百姓也不缺粮。请求把这个方法推行到仓司。"当时陆九渊在敕令局，见到后感叹说："社仓已经多年了，有关部门不再举行，所以远方的人不知道。"于是编入《振恤》。（凡是借贷的人，十家为一甲，甲中推举一人为首；五十家则选择一位通晓事务的人为社首。每年正月，通告社首，下令各都结甲。那些有逃兵以及品行不端的人，和有税钱、衣食不缺的人，都不得入甲。应当入甲的人，又问他们愿意不愿意。愿意的人，开列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减半，五岁以下不参与请求。甲首加借一倍。社首审订虚实，取每人亲手书写的文书带到本仓，再审没有弊端，然后排定。甲首附带都簿记载某人借若干石，依照正簿分两次给：第一次在下田时，第二次在耘耨时。秋天收获后还谷不超过八月三十日足数，潮湿不实的要处罚。）嘉定末年，真德秀任长沙帅时推行这个办法，凶年饥岁，人们多依靠它。然而时间久了生出弊端，有的挪用而无可供给，有的催逼如同正赋，良法美意，全都因此丧失。

宝庆三年，监察御史汪刚中进言："丰收的地方，谷贱伤农；歉收的地方，救济平粜无计可施。只有用他们多余的来救济不足的，那么饥民不至于高价买粮，而农民也可以得到利益。请求严厉申禁遏籴的禁令，凡是两浙、江东、江西、湖南、湖北州县有米的地方，都听任贩卖流通；违犯的，允许被害者越级上诉，官府按劾，吏人决配，这样或许令出必行，不致成为空文。"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端平元年六月，臣僚上奏："建阳、邵武群盗聚集作乱，起因于上户闭籴。如果单靠兵力来图谋消灭，固然没有不可；但是救济的政策一概不讲，饥馑所迫，恐怕人们心怀等死之心。依附的人日益众多。希望朝廷厉兵选士，荡定已经发难的盗贼；发放粮食赈济饥民，怀柔未从贼的人心，这样人们知道避害，贼势自然孤立，可以一举消灭了。这是成周荒政散利除害的说法。"八月，因为河南州军新收复，命令江淮制置大使司拨降米麦一百万石进行救济。淳熙十一年，福建各郡干旱，赐给米二十五万石用于赈粜，一万石救济贫乏小民。

景定元年，临安府平籴仓原先储存米数十万石，卖出买入循环，后来使用而不补充，所存无几。有旨意命令临安府收购米四十万石，用平籴仓钱三百零四万七千八百五十九贯，封桩库十七界会子一千零九十五万二千一百余贯，总共凑成十七界一千四百万贯，作为籴本钱。景定二年，因为都城完全依靠浙西的米，引诱人进京贩卖，赏格比乾道七年更加优厚。

咸淳元年，有旨意丰储仓拨公田米五十万石交付平籴仓，遇到米贵时平价卖出。咸淳二年，监察御史赵顺孙进言："现在的急务，没有比平籴更重要的。乾道年间，郡里有米价一斗五六百钱的，孝宗听说后，就罢免了那个郡守，改任贤能的郡守，这是今天应当效法的。现在粮价飞涨，不知原因，市井之间只见纸币不见米。推究其原因，实在是富家大姓到处闭仓，所以籴价越高而纸币暗中贬值。陛下念及小民缺粮的艰难，为他们发放常平义仓，但是数量有限，怎能人人得到救济？希望陛下考核官吏，让他们承担牧养百姓的责任；劝勉富民，让他们不要有秦越肥瘠的漠视。籴价一平，那么纸币不会因此贬值，物价不会因此上涨了。"咸淳七年，将咸淳三年以前各路义米一百一十二万九千余石减价出售，收成不好的郡县听任百姓不拘关子、会子、现钱收买。

## 关键人物

- **苏轼**：中书舍人；主张雇役，反对差役，多次上言役法利弊
- **司马光**：宰相/反对苏轼主张；主张差役，反对雇役
- **刘挚**：御史中丞；主张弓手不可用雇募，应用差法
- **王岩叟**：侍御史/中书舍人；多次议论役法，反对雇人代役
- **吕陶**：殿中侍御史；制定增减服役年限法令
- **蔡京**：翰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主张复雇法，贬斥孙谔
- **孙谔**：左正言；主张役法应均平便民，贬官
- **朱熹**：浙东提举；推行社仓法，并言义役四不完善
- **真德秀**：长沙帅；推行社仓法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苏轼主张雇役，司马光反对，朝廷下诏减六色钱；下诏各路坊郭五等以上等减五分役钱
- **本章前段**：刘挚、王岩叟等论弓手应差不应雇；下诏允许雇人代役，但刘挚等反对
- **本章前段**：吕陶制定增减服役年限法令；户多的乡以十二年，户少的以九年轮差
- **本章前段**：文彦博言差法设置太久不能决断，下诏撤销详定局；役法专门隶属户部
- **本章中段**：哲宗亲政，三省说役法未就绪，帝令推行元丰旧法；下诏恢复免役法，用元丰八年现行制度
- **本章中段**：孙谔议役法应均平便民，蔡京劾其诋毁元丰；孙谔罢正言，贬知广德军
- **本章中段**：蔡京详定役法，董敦逸请委户部；蔡京未被责罚
- **本章后段**：高宗时李固言常平法不可废，下诏官户役钱不减半；参知政事李固对高宗说常平法本于耿寿昌，不可废
- **本章后段**：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义役；各地推行义役
- **本章后段**：朱熹言社仓法，请推行；社仓法编入《振恤》
- **本章后段**：汪刚中请申禁遏籴令；朝廷听从
- **本章后段**：赵顺孙言平籴急务；咸淳七年减价出售义米

## 地点

- **开封府**：多官户，祥符县甚至全乡只有一户应差
- **河北**：河北路乡差衙前以投募人雇直为标准
- **陕西**：陕西镇戎军、德顺军、熙州的衙前，由官府给田以抵当募值
- **两浙**：两浙各路按法案差派弓手
- **湖广**：绍兴六年湖、广、江西干旱，下诏拨上供米救济
- **江西**：乾道七年八月湖南、江西干旱，立赏格
- **福建**：淳熙十一年福建各郡干旱，赐米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录了宋代役法的多次变革和赈济制度的完善，反映了宋代仁政思想的具体实践。

## 标签

- 役法
- 差役
- 雇役
- 免役
- 振恤
- 义仓
- 常平仓
- 社仓
- 赈济
- 平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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