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百五十二刑法一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一百五十二刑法一

## 本章概览

宋代刑法制度在继承唐律基础上，随时代需求屡经变革。太祖立国之初，制定折杖法，将流刑、徒刑、杖刑、笞刑折合为脊杖或臀杖，减轻刑罚力度，并严令州府死刑须经刑部详覆，设审刑院防止冤滥。太宗亲自审录囚徒，派官分赴各地审理刑狱，建立十日一录囚制度，要求狱官亲审案件，杜绝胥吏专断。真宗时恢复提点刑狱官，严格选拔执法官吏，并停止十二月处决死刑，体现顺天时、恤人命之意。仁宗时期，死刑案件须经大理寺、刑部多重覆核，情理可悯者可上请减死，并编制《天圣编敕》等法典，限制敕令随意更改。神宗以敕、令、格、式重新分类法律，元丰年间编成《元丰敕令格式》，但用法后法冲前法，导致刑制紊乱。徽宗以降，御笔手诏乱法，靖康时欲修法典未成。南渡后，高宗哀矜庶狱，编修《绍兴敕令格式》，然秦桧专政多以都堂批状行事。孝宗时汇编《淳熙条法事类》，光宗、宁宗、理宗、度宗各朝续有修订，终宋之世，刑罚体系始终在宽仁与密网间摇摆，宋初折杖法等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

宋朝刑法沿袭唐制并增删编敕，历代以忠厚仁恕为本。

本章概述宋朝刑法沿革，包括编敕修定、刑罚制度如折杖法、死刑复核、盗法变化等。

## 正文

天有五种气来养育万物，木德主生，金德主杀，这看起来很不协调，但终始的次序，却是相辅相成的道理。先王用刑罚来约束百姓，必定用温慈惠和的方式来推行。因为用义来裁决，用仁来推广，那么震怒仇恨杀戮的威势，并不是要百姓死，而是为了让他们活。《尚书》说："士师用刑罚来制约百姓于中正，以教导他们敬畏德行。"这是说刑罚用来辅助教化，使他们畏惧威势而远离罪恶，引导他们向善。唐尧、虞舜的治理，本来也不能废除刑罚。只是用礼来防范，如果有做不到的，就用刑罚来辅助罢了。王道衰微，礼制毁坏，才开始专门用法律来网罗百姓。于是制定刑书，想要百姓不犯法，但狱讼却更加繁多，这是因为本末没有顺序，不能相互成就的缘故。

宋朝兴起，承继五代的乱世，太祖、太宗多用重典，来惩治奸邪，每年亲自审理案件、讯察囚犯，务求明察谨慎，而以忠厚为本。天下平定后，文教逐渐兴盛。士人初次试任官职，都要学习律令。君主一概以宽仁治理，所以立法的制度严格，而用法的情理宽恕。狱案有小的疑问，复审上奏就能得到减免宽宥。看那太平盛世接连不断的时候，天下的百姓都乐于生活，重视不犯法，而达到的治理盛况接近于三代的美好。元丰以来，刑书日益繁多，不久奸邪之人一同进用，刑政就混乱了。国家南迁后，威权下移，州郡的官吏也颇能专断行事，而刑罚的宽严取决于其人。然而历代还知道以爱民为心，虽然失之于慈弱，但祖宗的遗意大概没有泯灭。现在选取事实，作《刑法志》。

宋朝的法律制度沿袭唐朝的律令、格式，而随时增减，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另有《敕》。建隆初年，诏令判大理寺窦仪等进上《编敕》四卷，共一百零六条，诏令与新定的《刑统》三十卷一同颁布天下，参酌轻重很详细，世人称颂公平允当。太平兴国年间，增《敕》到十五卷，淳化年间加倍。咸平年间增至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五条，诏令给事中柴成务等删除其中繁杂混乱的，确定可作为《敕》的有二百八十六条，依照律分为十二门，总共十一卷。又作《仪制令》一卷。当时认为它简便容易。大中祥符年间，又增加三十卷，一千三百七十四条。又有《农田敕》五卷，与《敕》一同施行。

仁宗曾问辅臣说："有人说先朝的诏令不可轻易修改，确实是这样吗？"王曾说："这是奸邪之人迷惑皇上的话。咸平年间所删除的，太宗诏令只保存了十分之一二，去掉繁杂细密以便于百姓，为什么不可以？"于是诏令朝廷内外议论《敕》的得失，命令官员修定，取《咸平仪制令》及制度约束在《敕》中的五百多条，全部附在《令》后，称为《附令敕》。天圣七年《编敕》完成，合并《农田敕》为一书，比《祥符敕》减少一百多条。其中属于刑罚的，死刑有十七种，流刑有三十四种，徒刑有一百零六种，杖刑有二百五十八种，笞刑有七十六种。又发配为奴的刑罚有六十三种，死刑以下上奏听候裁决的有七十一种。所有这些，都在律令之外。颁布后，于是下诏说："敕令是治理世道的经典，而屡次动摇就会使众人视听迷惑，用什么来教导天下人呢？从今以后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请求删改。有不便的，中书、枢密院上奏告知。"然而到庆历年间，又再次删定，增加五百条，另作《总例》一卷。后来又修《一司敕》二千三百一十七条，《一路敕》一千八百二十七条，《一州》、《一县敕》一千四百五十一条。其中属于刑罚的，死刑总共三十一种，流刑总共二十一种，徒刑总共一百零五种，杖刑总共一百六十八种，笞刑总共十二种。又发配为奴的刑罚总共八十一种，死刑以下上奏听候裁决的总共六十四种。所有这些，又在《编敕》之外。

嘉祐初年，因枢密使韩琦进言，内外官吏士兵的俸禄没有明确法令，于是命令分类编排为《禄令》。三司把驿料名数，编为《驿令》。韩琦又说："从庆历四年到嘉祐二年，敕令增加到四千多条，前后矛盾。请求下诏朝廷内外，让他们议论《敕》的得失，像天圣旧例。"嘉祐七年，书编成。总共一千八百三十四条，比《庆历敕》，死刑增加六十条，流刑增加五十条，徒刑增加六十一条，杖刑增加七十三条，笞刑增加三十八条。又发配为奴增加三十条，死刑以下上奏听候裁决增加四十六条。又另作《续附令敕》三卷。

神宗认为律不足以周全地应对事情，凡是律没有记载的一概用敕来决断，于是更改其名目为敕、令、格、式，而律常存于敕之外。熙宁初年，设置修敕局，诏令朝廷内外议论法律不便的集中商议更改确定，选择其中可以长期采用的给予奖赏。元丰年间，才编成书二十六卷，又下交二府参订，然后颁布施行。皇帝留意法令，每当有关部门进呈拟定，多加以校正。曾说："法出于道，人能体悟道，那么立法足以穷尽事情。"又说："禁止已经发生的称为敕，禁止未发生的称为令，设立于此以待彼的称为格，使彼效仿的称为式。修书的人应当认识这一点。"于是凡是属于笞、杖、徒、流、死的，从名例以下到断狱，共十二门，属于刑名轻重的，都是敕。从品官以下到断狱三十五门，属于约束禁止的，都是令。命官的等级有十七等，吏、庶人的赏等有七十七等，又有倍、全、分、厘的级别共五等，有等级高下的都是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共五卷，有体制模楷的都是式。

元祐初年，中丞刘挚进言："元丰年间编修敕令，原来记载为敕的多移入令，因为违敕法重，违令罪轻，这足以看出神宗仁厚的德行。但有关部门不能推广，增多条目，分割旧制，因一言一事，就立一法，意旨苛刻文字晦涩，不足以涵盖事物的情况。施行了多久，已经多次变更。应当取庆历、嘉祐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删改订正，以成一代的典制。"右谏议孙觉也说烦细难以检用。于是诏令刘挚等刊定。哲宗亲政后，不专用元祐近例，逐渐恢复熙宁、元丰的制度。从此用法以后法冲前法，更改纷乱，而刑制就紊乱了。

崇宁元年，臣僚进言："有关部门所遵守的是法，法所没有记载的，然后用例。现在引用例破坏法，不合道理。"于是命令各曹取前后所用的例，按类编修，与法相妨碍的去掉。不久下诏追复元丰法制，凡是元祐条例全部销毁。

徽宗每次降下御笔手诏，变乱旧章。靖康初年，群臣进言："祖宗有一定的法度，因事改动的，则随条贴说，有关部门易于奉行。蔡京当权，想快己私，请求降下御笔，出于法令之外，前后矛盾，应当命令全部记录交付编修敕令所，参用国初以来条法，删修成书。"诏令听从其请求，但书最终没有编成。

高宗流亡迁徙，断例散失，建炎以前，凡所施行，大多出自官吏省记。建炎三年四月，才命令取嘉祐条法与政和敕令对校修定而施用。嘉祐法与现行不同的，除官制、役法外，赏格从重，条约从轻。绍兴元年，书编成，号称《绍兴敕令格式》，而吏胥省记的也继续引用。监察御史刘一止进言："法令俱在，吏胥尚且能够作奸，现在全部用他们所省记的，欺蔽什么做不到？"绍兴元年十一月，于是诏令左右司、敕令所刊定省记之文颁布。当时在京通用敕内，有已经冲改不该引用的文字，因大理正张柄进言，也诏令删削。绍兴十年，右仆射秦桧进上。但自从秦桧专政，大都用都堂批状、指挥行事，杂入吏部续降条册之中，修书的人有所畏忌，不敢删削，以至与成法并立。吏部尚书周麟之进言："不是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于是诏令削去。

到乾道时，臣僚进言："绍兴以来，续降指挥不下数千，矛盾难以考据。"诏令大理寺官详细审难，确定其可否，分类申报刑部，以所隶属的事目分送六部长贰参详。乾道六年，刑部侍郎汪大猷等进上其书，号称《乾道敕令格式》，乾道八年颁布。当这个时候，法令虽然完备，但吏胥一概以例办事，法应当如此而没有例，则事情都阻滞不行，甚至隐藏例以破坏法，贿赂既行，就为其提供例。

淳熙初年，诏令除刑部许用乾道刑名断例，司勋许用获盗推赏例，以及乾道经置条例事指挥，其余都不得引例。不久臣僚进言："乾道新书，还有很多矛盾。"诏令户部尚书蔡洸详定，共删改九百多条，号称《淳熙敕令格式》。皇帝又因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员无暇全面阅览，吏胥因此得以容奸，命令敕令所分门别类编为一书，名为《淳熙条法事类》，这是此前法令所没有的。淳熙四年七月颁布。淳熙末年，议论者还认为新书尚多遗漏缺失，有关部门引用，间或有便于人情的。又命令刑部详定，直到光宗之世未成。庆元四年，右丞相京镗才进上其书，为一百二十卷，号称《庆元敕令格式》。

理宗宝庆初年，敕令所进言："从庆元新书施行，至今二十九年，前指挥几乎不止一事，有的旧法该括未尽，文意未明，须用后续降旨参酌的；有的旧法原本没有，而后因事立为成法的；有的已有旧法，而后续降旨不必引用的；有的是一时权宜，而不可作为常法的。条目滋长繁多，无所遵守，请求考定。"淳祐二年四月，敕令所进上其书，名为《淳祐敕令格式》。淳祐十一年，又取庆元法与淳祐新书删润。其中修改的有一百四十条，新创的有四百条，增入的有五十条，删去的有十七条，共四百三十卷。度宗以后，遵从而行，没有更改了。其余一司、一路、一州、一县的《敕》，前后时有增减，不可胜记。

五代衰乱，法网烦密。宋朝兴起，削除苛刻严峻，历代有所更改制定。法吏逐渐任用儒臣，务求存仁恕，凡用法不悖逆而适宜于当时的就记载下来。太祖受禅，开始制定折杖的制度。流刑四种：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都配役一年。徒刑五种：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种：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种：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度，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超过二寸，厚及小头直径不得超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刑决后不劳役。

此前，藩镇跋扈，专杀立威，朝廷姑息，一概置而不问，刑部按覆的职责废弛了。建隆三年，命令各州上奏死刑案件，须经刑部详覆。不久按照旧制：大理寺详断，然后覆审于刑部。凡各州狱案，则由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从此，内外审理案件定罪，都有官员相互覆察。又担心刑部、大理寺用法有失，另设审刑院来审断。官吏一旦判刑严苛，有的终身不得升进，因此都务求持平。

唐建中年间的法令规定：偷盗赃物满三匹的处死。唐武宗时，偷盗赃物满一千钱的处死。唐宣宗即位后，废除了这一规定。后汉乾祐年间以来，刑法更加严苛，百姓偷盗一枚钱就要被处以极刑。后周初期，深刻吸取了这一失误的教训，重新遵循建中年间的法令。太祖还是认为处罚太重，曾将数额增加到三千钱，并以八十文为一陌。不久下诏说："禁止百姓作恶，才设立法令，治理百姓要以简约为主，务必体现怜悯之心。偷盗行为的产生，本来就不是大的祸害。近代朝廷制定的法令，比律文还要严苛，这不是爱护百姓的本意。从今以后，偷盗赃物满五贯足陌的处死。"旧的法令规定，抢劫犯手持器械，即使没有伤人，都要处以弃市之刑。又下诏说，只要没有伤人，只按赃物数额论罪。命令各州抓获盗贼，如果没有确凿证据，不得拷打审讯。应当审讯的，要先报告长官，得到批准后才能审讯。凡是官吏擅自拷打囚犯的，按私罪论处。当时天下刚刚平定，刑法典章废弛，官吏不熟悉律令，州郡长官又大多是武人，任意用法。金州防御使仇超等人因故意判人死罪，被除名流放海岛，从此人们才知道要遵守法令了。

开宝二年五月，太祖因为暑气正盛，深切挂念囚犯的痛苦，于是亲下手诏："两京及各州，命令长官督促狱官，每五天检查一次，打扫监狱，清洗刑具。贫困无法自养的囚犯供给饮食，生病的供给医药，轻罪囚犯立即判决释放，不得拖延滞留。"从此以后，每年仲夏都要重申告诫官吏，成为惯例。太祖经常亲自审录囚徒，特别注重谨慎用刑。凡是御史、大理寺的官员，尤其严格挑选。曾对侍御史知杂事冯炳说："我每次读《汉书》，看到张释之、于定国审理案件，天下没有受冤的百姓，这是我对你的期望。"赐给他金紫官服以资勉励。开宝八年，广州上言："先前诏令偷盗赃物达到死刑的要上奏裁决，岭南遥远，反复上奏拖延时日，请求不必等待批复。"太祖看了奏章，恻然说："海边习俗，贪婪粗野偷盗，本是常事。"于是下诏："岭南百姓犯偷盗罪，赃物满五贯到十贯的，处以杖刑、脸上刺字、发配服役，十贯以上的才处死。"

太宗在位时，经常亲自审断案件，京城有疑难案件，多亲自裁决，往往能洞察隐微。太平兴国六年，下诏说："各州重大案件，长官不亲自审理，胥吏趁机作奸，逮捕证人，拖延一年多而案件不能结案。从今以后长官每五天审察一次囚犯，案情已得的立即判决。"又制定了审理案件的期限：大案四十天，中案二十天，小案十天，不需要另外逮捕容易判决的，不得超过三天。后来又规定："判决案件违反期限的，按官文书延误律论处，超过四十天的上奏裁决。案件需要证人逮捕导致拖延的，所在地方将情况上报。"然而州县拘禁囚犯，往往还是以追查为名，骚扰百姓以至家破人亡。根据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的建议，命令外县罪人每五天将拘禁和释放人数报告州府。州狱另设簿册，长官检查，每三五天提审清理，每月上报奏闻。刑部审阅其中拘禁人数多的，派官立即前去判决遣送，有冤案拖延的就降职罢免州府官吏。恰逢两浙转运司也上言："辖区内各州监狱囚犯满狱，长官往往隐瞒，假称监狱空虚，是害怕朝廷追究他们拖延。"于是下诏："假奏监狱空虚及隐瞒囚犯人数的，一定严厉谴责，鼓励告发者并给予奖赏。"

在此之前，各州流放罪人都要押送京城，有的因细小之事牵连，路上非正常死亡的常有十分之六七。张齐贤又请求："凡是罪人到京城，选择清廉强干官员审问。如果明显有冤屈，就罢免相关官吏。并且命令只押送正身和家属等待处理，其他牵连的人免予押送。"于是下诏："凡是犯徒刑、流放罪的，都配发所在地牢城，不再转送京城。"

雍熙元年，命令各州每十天呈报一次囚犯名册及所犯罪名、拘禁天数，让刑部专门负责纠察。太宗阅览各州上奏的狱状，有的州关押三百人。于是命令门留、寄禁、取保在外以及客店养病的，都按拘禁人数，逐条上报。那些审理案件超过期限、以及可以判决而不判决、事情小而拘禁的，由有关部门驳斥上奏。开封女子李氏曾敲登闻鼓，自称没有儿子，身体又有病，一旦去世，家业无人托付。下诏本府按她的意愿处置。李氏没有其他亲属，只有父亲，有关部门于是把她的父亲拘禁起来。李氏又到登闻鼓院，诉说父亲被拘禁。太宗惊骇说："这种事情怎么应当拘禁，京城之下尚且如此。天下如此广大，怎能没有冤屈呢？我恨不能亲自判决四方的案件，本来就不辞辛劳！"当天派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别前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理判决刑狱。官吏懈怠的，弹劾其罪行上报；那些办事明敏、刑狱没有拖延的，也将其姓名上报。开始命令各州每十天审察一次囚犯。太宗曾对宰相说："御史台，在阁门之前，是四方法度的标准之地。听说台中审理案件，御史多不亲自办理，垂帘从容，自高自大。审理的职责，委托给胥吏，想要没有冤屈，怎么可能呢？"于是下诏御史判决案件必须亲自办理，不得专门依赖胥吏。又曾告谕宰相说："每次阅读大理寺上奏的案卷，节目稍有不完备，行文核查，往往涉及数千里之外，拘禁时间长久，非常可怜。你们详细斟酌，如果不是人命关天，就按罪轻重区分，不必再审。"开始命令各州笞、杖罪不需要证人的，长官立即判决，不再交给有关部门。群臣受命审理案件，案件结案后，用驿马上报，有关部门判决后，又用驿马下达州府。凡是上报疑难案件，经过详细复核而没有可疑情况的，官吏一同按违制论处。那些应当上奏的疑案，也用驿马上报。

雍熙二年，命令偷盗满十贯的，上奏裁决；七贯的，处以杖刑、刺面、发配牢城；五贯的，配役三年；三贯的，配役二年；一贯的，配役一年。其他按旧制。八月，又分派使臣巡查各道。太宗说："我对监狱之事，日夜焦劳，担心有冤案拖延。"十月，亲自审录京城囚犯，直到天黑。近臣有人劝谏过于劳苦，太宗说："如果恩惠能施及无告之人，使狱讼公平，不致冤屈，我心里觉得很舒服，有什么劳苦？"于是对宰相说："朝廷内外臣僚，如果都能留心政务，天下哪有不安定的。古人治理一县一郡，能使飞蝗避境，猛虎渡河。何况能惠养百姓，伸理冤案，怎能不感召和气呢？我经常自勉不懈怠，这个志向一定不会改变。有人说这是有关官员的细事，帝王不应当亲自裁决，我的想法则不同。如果以尊贵自居，那么下情就不能上达了。"从此严冬酷暑或雨雪稍有异常，就亲自审录囚犯，多所原谅减免。各道则派官按察判决，成为惯例，后世遵行不废，详见各帝本纪。

在此之前，太祝刁衎上疏说："古代把坏人流放到四方边远之地，如今远方囚犯，全都送到京城，配给各衙门服役？神京是天子所在之地，怎能让流囚在此聚集服役。《礼记》说：'在闹市处刑，与众人一起抛弃他。'可见皇宫之中，不是行刑用法的场所。希望从今以后外地罪人，不许解送上京，也不留他们在各衙门充役。皇帝面前不施行决罚之刑，殿前引见司的钳、黥刑具以及敕杖，都交给御史台、廷尉、京府。有时派出中使，有时委派法官，按照礼仪监督科刑，以体现慎重刑罚、严明法纪的意思。"太宗看了奏疏很高兴，下诏褒奖答复，但未能采纳。

雍熙三年，开始任用儒士为司理判官，命令各州审讯囚犯，不必众官共同监督，申报长官得到批准后才审讯囚犯。刑部张佖上言："官吏枉法判处死罪的，请稍微加重条文，以要求他们明察谨慎。"开始规定：凡判决案件误判死刑的，不得以官品减赎，检法官、判官都削去一任官职，检法官还要赎铜十斤，长官则停职。不久设置刑部详覆官六员，专门审阅天下上报的案牍，不再派审讯官吏。设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都用京朝官担任。凡是各州有重大案件，就乘驿车前去审讯。辞别皇帝那天，太宗一定亲自派遣并告谕说："不要扩大，不要拖延。"都赐给路费。回京后，一定召见询问所推究的案件情况，写成定令。从此，大理寺杖罪以下必须经刑部详覆。又被驳回的天下案牍未完备的，也命令详覆后才上奏。判刑部李昌龄上言："旧制，大理寺定刑后送刑部，详覆官拟定法状，主判官下断语，然后具奏。到开宝六年，缺少法直官，导致两司共同断定覆词。现在应命令大理寺所断案牍，寺官盖章署名后送详覆。如果得当，就送大理寺共同上奏，否则就分条驳斥上报。"

淳化初年，开始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司，凡管辖内州府，每十天报告一次囚犯名册。有疑难案件未判决的，立即乘驿车前往查看。州县拖延不决、审理不实的，长官则弹劾上奏，佐史、小吏允许酌情按劾处置。太宗又担心大理寺、刑部官吏舞文弄法，在宫中设置审刑院，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掌管院事，兼设详议官六员。凡是案件上奏，先送达审刑院，盖印后，交付大理寺、刑部判决复核后上报。然后下审刑院详细评议审核，裁决完毕后，交付中书省。如果得当，就下发执行；如有不当，宰相复核后上报，才下令论罪判决。这是极为慎重。凡大理寺判决天下案牍，大案限期二十五天，中案二十天，小案十天。审刑院详覆，大案十五天，中案十天，小案五天。淳化三年，下诏御史台审理徒刑以上罪，案件结案后，命令尚书省丞郎、两省给舍以上一人亲自前往审问。不久又下诏："案件无论大小，从中丞以下，都要亲自审问，不得专门责成有关部门。"自从端拱年间以来，各州司理参军，都由太宗亲自选择，百姓有到朝廷喊冤的，也派御史乘驿车前往审讯，数年之间，刑罚清简。不久各路提点刑狱司未曾有平反案件，下诏全部撤销，将其事务归转运司。

至道二年，太宗听说各州判决的死刑，有案情可疑的，官吏担心被有关部门驳回，不敢上报案件。于是下诏死刑有可疑的，将案件申报转运司，选择辖区内精通律令的人判决，必须上奏的才上奏。

真宗性情宽厚仁慈，尤其谨慎刑罚。曾对宰相说："执法的官吏，不可轻易授予。有不称职的，应当追究举荐者，以惩戒滥举。"审刑院推举详议官，到刑部考试断案三十二道，选取引用详明的人。审刑院每次上奏案件，命令先写清案情，亲自阅览，第二天才等待批复，裁处轻重，一定与罪行相当。咸平四年，采纳黄州知州王禹偁的请求，各路设置病囚院，徒刑、流放以上有病的囚犯安置在那里，其余的取保在外。

景德元年，下诏："各道州军判决案件，其中有诏敕没有规定具体刑罚，只说应当立即处死的，所在地方就处以死刑，很不公平。从今以后凡是说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的，不得立即判决，将案件上报。"

四年，重新设置各路提点刑狱官。在此之前，皇帝亲手写了六件事，其中一件说：“体恤百姓疾苦，谨慎选拔官吏，我没有一天不在考虑。所担忧的是各地刑狱官员，未必都能称职，一人受冤，就会招致灾祸。现在军民事务，虽然有转运使，但地域遥远无法全面了解。先帝曾挑选朝臣担任各路提点刑狱，现在可以恢复设置，并派使臣作为副职，命令中书省、枢密院选择官员。”又说：“河北、陕西，地处边境要地，尤其必须选好官员，需要性格平和、有操守的人。”亲自挑选了太常博士陈纲、李及，其余的人拟定名单上报，都在长春殿引见后派遣。宫内拿出御前印纸作为记录，写下他们的政绩，任职期满回朝后，考核功绩给予赏赐。如果刑狱有冤屈或泛滥而不能检举，官吏旷废职守而不能弹劾，一味畏惧回避的，处以重罪。知审刑院朱巽上奏说：“官员因公事收受财物，证据确凿，希望按枉法论处，其罪应处死的，改为加役流。”皇帝批准了。御史台曾经审讯杀人犯，案件审结，知杂王随请求凌迟处死，皇帝说：“五刑自有常规，为什么用这样残酷的刑罚。”入内供奉官杨守珍出使陕西，监督追捕盗贼，因此请求“抓获强盗应处死的，希望交给臣凌迟处死，用来惩戒凶恶之徒”。下诏说：“逮捕盗贼送交所属部门，依法判决，不准用凌迟。”凌迟，是先砍断肢体，再割断喉咙，是当时的极刑。因为宋真宗仁慈宽恕，而残忍的刑罚，祖宗也未曾使用。

起初，殿中侍御史赵湘曾建议：“圣王执行法令，必须顺应天道。汉朝规定死刑，都在冬季最后一个月才判决。这是古代的好制度，应当施行。而且十二月是承天节，是四方祝贺的时候，而死刑判决仍照常进行。何况十一月阳气开始出现，其气还很微弱，审理案件缓用刑罚，是为了帮助阳气抑制阴气。希望十一月、十二月内，全国尚未结案的死刑案件，再令详细复核；已经结案的，不要立即处决。各地要加以抚恤，打扫监狱，提供饮食、柴炭等物品，防护避免发生其他事故。情节可悯的，上奏听候敕令裁决。应当依法处死的，到冬季最后一个月才判决。在京城的死刑犯，正当春季第一个月，也是施恩行惠的时候。希望陛下在处理政事的闲暇，亲自审阅，情节可悯的，特别给予减刑，这也是广布圣恩于无穷。何况愚民犯罪尚未判决，两个月也不算拖延。如果用刑顺应阴阳，那么四时之气调和，气调和就会五谷丰登，水旱灾害不会发生。”皇帝看了奏章，说：“这确实是好事。但古今制度不同，沿革不一样，实行起来担心拖延，或者因此产生奸弊。”

天禧四年，下诏：“全国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的人，每逢十二月，暂时停止处决，过了天庆节再处决。其他犯死罪的，十二月及春夏不得处决，关押上奏裁决。”

仁宗时，四方太平，人口增长，而皇帝能够自我克制敬畏，对于用刑尤其谨慎。即位之初，下诏内外官府，审理案件判决刑罚，必须亲自查阅核实，不得冤枉滥刑或拖延。刑部曾推荐详覆官，皇帝记住那人的姓名，说：“这是曾经错判人罪而不得升官的人，怎么能担任执法官吏？”推荐的人都被罚金。

案件有疑问就上报，这个制度由来已久。汉朝曾下诏“上报后如果不应当上报的不算过失”，是为了广泛听取意见、防止错误。当时上奏复审的制度废止了。起初，真宗曾查看囚犯名册，见全国判处死罪八百人，神色忧虑，对宰相说：“杂犯死罪条目很多，官吏如果不尽心，怎能没有冤枉？旧例，死罪案件审结，三次上奏复核，这是非常慎重的，哪个朝代废除了？”于是命令检讨沿革，但有关部门最终担心拖延关押，没有实行。至此，刑部侍郎燕肃上奏说：“唐代死罪，命令尚书、九卿复审。凡是处决死刑，京城五次上奏复核，各州三次上奏复核。贞观四年，判处死罪三十九人，开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人。现在全国人口没有比唐代增加，而天圣三年，判处死罪二千四百三十六人，比唐代几乎达到百倍。京城死罪虽然一次复核，但州郡有疑问的案件上报，大理寺多加以驳斥，往往得到不应当上奏的罪名，常常增饰案情，扭曲法律，失去朝廷怜恤之意。希望依照唐代旧例，全国死罪都要复核。议论的人必定会说等待批复拖延。汉朝法律都在季秋处决囚犯，唐代从立春到秋分不处决死刑，没有听说拖延而损害汉、唐的治理。”将他的奏章下发中书省，王曾说：“全国都一次复核，那么必死的人，只会充满监狱而长期不得处决。那些案件有疑问、情节可悯的，允许上请。”

天圣四年，于是下诏说：“朕想到人口众多，触犯法律的人很多。法律有轻重，情节有轻重，而有关部门巧避细微条文，一概处以重刑，怎能符合朕好生之德？命令全国死罪中情理可悯及刑名有疑问的，整理案卷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驳斥。”此后，即使依法不应上奏、官吏应当坐罪的，审刑院贴奏，一律按恩赦释放为例，称为“贴放”。官吏开始没有牵制，请求复审的很多人得以减死。

在此之前，全国每十天上报案件情况，即使杖刑、笞刑都要申报复核，而徒刑、流刑罪不关押的，就不上报。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求停止复核杖刑、笞刑，而徒刑以上即使不关押，都要附带上报。下诏采纳他的建议。自从制定折杖法，杖的长短宽窄，都有尺寸，但轻重没有标准，官吏可以随意。至此，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下诏杖不得超过十五两。

起初，真宗时，因为京城刑狱多有拖延冤枉，设置纠察司，而御史台监狱也移送报告。八年，御史认为不合体制，于是下诏不必报告。祖宗时，重视盗砍桑柘的禁令，枯死的按尺计算，累计四十二尺为一功，三功以上处死。殿中丞于大成请求可以减死论处，下法官商议，认为应当依旧。皇帝想宽大，下诏死刑者上请。

刑部分为四案，死刑居其一，每月复核死刑不下二百件，而详覆官只有一人。明道二年，下令四案分别复核死刑，有能驳正死罪五人以上的，任期届满改官。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别详审全国每十天上报的案件，案件有重死刑，狱官不得参加游乐迎送。凡是上报的案件，大理寺详断，大案期限三十天，小案依次减少十天。审刑院详议又各减半。那些不满期限就判决的，称为“急按”。凡是集中判决急按，法官与参与商议的人都要写上姓名，议刑有失误，则都要承担责任。到景祐二年，判大理寺司徒昌运说：“断案有期限，而炎热之时，囚犯关押日久，请求从四月到六月减少期限一半，两川、广南、福建、湖南按急按上奏。”此后仍然因为断案拖延，又下诏每月上报断案数量，列出大、中、小案的期限，互相参考。

这一年，修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刑二年；得财为钱一万及伤人者，死刑。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刑；伤人者，斩首。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如果持杖而罪不至死的，仍刺配二千里外牢城。能告发群盗劫杀人的按等级赏赐，达到十人的给钱十万。不久有关部门说：“窃盗不用暴力，得财为钱五千，就刺配为兵，反而重于强盗，请求减轻。”于是下诏到十千才刺配为兵，而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也刺配为兵。从此盗法只有京城加重，其余比以前更加宽松了。

庆历五年，下诏罪应斩首的人，如果祖父母、父母年龄八十及病重没有近亲的，列出所犯罪状上报。

太平日久，天下人口越来越多，犯法的人很多，每年判处死刑很多，而有关部门从未上报数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说：“一年之中，死刑不下二千多。风俗淡薄，没有比骨肉相残更严重的；衣食穷困，没有比盗贼更急迫的。现在犯法的人多，难道是刑罚不足以制止奸邪，而教化未能引导人们为善吗？希望下诏刑部汇总全国所判死刑，每年上报朝廷，以助观察反省。”皇帝同意了。

凡是在京班直诸军领粮，斗斛不足，出戍的军户尤其严重。仓吏自以为在官没有俸禄，肆意侵吞。神宗认为这不是爱护养育将士的意思，于是下诏三司开始制定《诸仓丐取法》。而中书省请求主典役人，每年增加俸禄到一万八千九百多贯。凡是贪污不满一百钱，徒刑一年，每百钱加一等；一千钱流二千里，每千钱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行贿及介绍贿赂的人，减首罪二等。徒刑的都配五百里，赏钱一百千；流刑的都配千里，赏钱二百千；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钱三百千，自首则免除其罪。共修改制定十条实行。此后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照此法。内外每年增加吏禄到一百多万贯，都取自坊场、河渡、市利、免行、役剩息钱。很久以后，议臣想稍微放宽仓法，编敕所修订《告捕获仓法给赏条》，从一百千分等至三百千，而按问者减半给赏，中书省请求依照所定，下诏依旧给全赏，即使按问，也给全赏。吕嘉问曾请求行贿者只以不应为论罪，刑部才减轻其罪。到哲宗初年，曾废除重禄法，而绍圣年间又恢复旧制。

熙宁四年，制定《盗贼重法》。凡是劫盗罪当死的，没收其家财赏给告发人，妻子儿女编管千里；遇赦或灾伤减等的，发配远恶之地。罪当徒刑、流刑的，发配岭表；流罪遇赦降等的，发配三千里，没收其家财一半为赏，妻子儿女依次减等。应当编配的，即使遇赦，不移不释。凡是窝藏之家，劫盗死罪，情节重的斩首，其余都发配远恶之地，没收其家财一半为赏。盗罪当徒刑、流刑的，发配五百里，没收其家财三分之一为赏。窃盗三次，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然不是重法之地，但窝藏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处。知县、捕盗官都用举荐者，或武臣担任县尉。盗发十人以上，期限内捕获不到一半，劾罪取旨。如果又杀官吏，及累计杀三人，烧毁房屋百间，或成群在州县内行动，劫掠江海船只竹筏中，不是重地，也以重法论处。

凡是重法之地，嘉祐年间开始于开封府各县，后来逐渐涉及各州。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也立重法，著为法令。到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都用重法，郡县逐渐更加广泛。元丰敕令，重法地区，劫盗五人以上，凶恶的，才以重法论处。绍圣后，有犯就定罪，不计人数。又制定《妻孥编管法》。到元符三年，因刑部请求，下诏改为依旧敕。

此前，曾布建议说："盗窃的情状有轻有重，赃物有多少之分。如今以赃物数量论罪，那么抢劫穷人家虽然情节严重，却因赃物少而减免；抢劫富人家虽然情节轻，却因赃物多而被判死罪。这样盗贼的生与死，就取决于事主家的贫富了。至于伤人，情状也各不相同。用手脚打人，偶然伤及皮肉，与用兵器、沸水、烈火伤人，本来就有区别，但都同样称为'伤'。朝廷虽然允许上奏裁决，但州郡有的上奏有的不上奏，生死的区别，只是侥幸与不侥幸罢了。不如彻底改变旧法，凡是以赃物定罪以及伤人情状不至于严重危害的，都按'罪止'之法处理。那些使用兵器、沸水、烈火，情状残酷恶毒，以及污辱良家妇女，或者进入州县、镇寨抢劫，以及劫掠官吏、巡逻防守人员的，不论是否伤人。凡是情状不可宽恕的，都处以死刑，这样轻重就不会失当了。"等到曾布担任宰相，才采纳他的建议，下诏让有关部门修改法律。不久，侍御史陈次升进言："祖宗施行仁政，施加于天下的很广。刑法中重的，改为从轻的非常多。只有强盗的法律特别加重，是因为要禁止奸邪而惠及良民。近来朝廷修改法律，下诏说强盗按赃物计算应当判处绞刑的，一律增加一倍；赃物满额但没有伤人，以及虽然伤人但情节较轻的，上奏裁决。法律施行之后，百姓受到它的弊害，被害家庭因为盗贼没有必死的道理，不敢告官，而邻里也不替他们抓捕，担心仇人报复。所以盗贼更加猖獗，实行重法的地区尤其严重。恐怕会养成大盗，给国家留下祸患，请求恢复旧法。"曾布被罢免宰相后，翰林学士徐勣又进言说新法不便，于是下诏恢复旧法，此前诏令不再施行。

此前，各路经略、钤辖，不得自行判决斩杀或发配百姓。赵抃曾担任成都知府，于是说应当只允许成都四路有此权力。王安石坚持认为不可，但中书省和枢密院共同立法允许了。后来，谢景初上奏："成都擅自利用便宜之权诛杀释放，多有不恰当。"于是中书省又删改修订敕文，只有军士犯罪以及边防紧急事务，才允许特别判决。等到赵抃调任成都，又请求立法，御史刘孝孙也为此请求依旧允许便宜行事，王安石搁置了他的奏章。

武臣犯贪污罪，经过赦免恢复官职后，还要重新计算年资考核升迁。皇帝说："像这样，怎么能警戒贪官？"于是命令修改法律。熙宁六年，枢密都承旨曾孝宽等人拟定方案上奏，大致仿照文臣的叙复之法略有增减而已。熙宁七年，下诏："品官犯罪，按察官员都要上奏弹劾听候旨意。不得擅自逮捕关押、罢免他们的职务和俸禄。"

元丰二年，成都府、利州路钤辖上言："以往川峡地区一匹绢价值二千六百文钱，以此估算赃物，两枚铁钱相当于一枚铜钱。近来一匹绢不超过一千三百文钱，估算赃物时两匹绢才相当于以前一匹绢的罪责，很多案件达不到重法标准。"命令法寺确定以一枚半铁钱相当于一枚铜钱。

元祐二年，刑部、大理寺制定规则："凡是审理上奏的案件，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大事限十二天，中事九天，小事四天。如果在京城、八路，大事十天，中事五天，小事三天。御史台和刑部举发弹劾的约法案状都是十天，三省、枢密院再次送交的各自减半。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天。凡是公案的期限，大事以三十五天为限，中事二十五天，小事十天。在京城、八路，大事以三十天为限，中事减半，小事三分之一。御史台和刑部都是三十天。每十天，判决用七天，评议用三天。"

元祐五年，下诏说：命官犯罪，事情涉及边防军政的，文臣申报尚书省，武臣申报枢密院。中丞苏辙进言："旧制，文臣、吏民断罪的公案归中书省，武臣、军士归枢密院，但断案条例的轻重，彼此都不知晓。元丰年间更改官制，断狱公案一律由大理寺、刑部申报尚书省，然后上呈中书省取旨。从此断狱轻重的比例，才得以统一，天下人都称赞清明。现今又分别隶属枢密院，必然会有罪行相同而判决不同，丧失元丰的本意，请求一并归三省。那些涉及边防军政的，让枢密院一同进呈取旨，这样事体统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职。"元祐六年，于是下诏："文武官有犯罪且涉及边防军政的，由刑部定断，仍由三省、枢密院一同取旨。"

刑部讨论说："佃客侵犯主人，比普通人加一等治罪。主人侵犯佃客，杖刑以下不论，徒刑以上比普通人减一等。谋杀、盗窃、诈骗，以及有所图谋、逃避而犯罪的，不减等。因殴打致死的，不刺面，发配邻州，情节严重的上奏裁决。凡是命官在任上去世或离职，其押送的徒犯在途中逃亡，那么管辖的将校、节级以及领头率领众人者，处徒刑一年，情节较轻的杖一百，即使自首也不免除。"

政和年间，下诏说："品官犯罪，经三次审问不承认，就上奏请求追捕；如果情理严重且抗拒隐瞒，才允许上枷审讯。近来有关部门废弃法律，不考量轻重，上枷审讯与普通人没有区别，将使人有轻视我爵禄之意。可申明条令，以符合钦恤之意。"又下诏说："宗室子弟犯罪，在庭堂训诫以示羞辱。近来有脱去衣服受杖刑，伤及皮肤毁坏身体，朕心怜悯。令大宗正司严格遵守条制，违反者按违抗御笔论处。"又说："那些情理严重危害的，另作处理。如果罪至徒刑、流刑，才允许立案审理，其余只以众人证据为定，还要取得服罪文状，不得随意加以拷打。那些应当接受庭训的，一律送大宗正司，以符合朕敦睦九族之意。"中书省进言："《律》规定：'在任时犯罪，离任后不再追究。'这是为命官制定的条文。后来沿袭此例，掌典离任，也适用离任免罪，有犯罪就解职归农，侥幸免除重罪。"下诏修改《政和敕》，掌典解职适用离任免罪之法。

旁门左道扰乱法制，妖言惑众，是先王所不赦免的，到宋代尤其重视禁止。凡是传播学习妖教，夜间聚集白天散伙，以及杀人祭祀之类，都明文规定在法律中，稽查非常严格。所以奸邪不法之徒，无法动摇愚昧的民众。偶尔有做这种事的，随即就被破获，这些事情不值得记载。

## 关键人物

- **太祖**：宋朝开国皇帝；制定折杖法，减轻刑罚，亲自录囚，务以忠厚为本
- **太宗**：宋朝第二位皇帝；亲自审断案件，设置审刑院，重视慎刑
- **真宗**：宋朝第三位皇帝；宽仁慈惠，谨慎刑罚，恢复提点刑狱
- **仁宗**：宋朝第四位皇帝；承平之际，慎刑恤狱，下令疑狱上请
- **神宗**：宋朝第六位皇帝；改律为敕令格式，留意法令，制《盗贼重法》
- **韩琦**：枢密使；建言编修禄令，提出敕令前后抵牾
- **王安石**：宰相；反对成都四路便宜判决，坚持立法统一

## 时间线

- **建隆初年**：诏判大理寺窦仪等进上《编敕》四卷，与新定《刑统》三十卷一同颁行；参酌轻重甚详，世称平允
- **太平兴国年间**：增《敕》至十五卷，淳化年间倍之；敕令增多
- **咸平年间**：柴成务等删定《敕》为二百八十六条，依律为十二门，共十一卷，又作《仪制令》；当时便其简易
- **天圣七年**：《编敕》成，合《农田敕》为一书，较《祥符敕》减百余条；颁行，并下诏不得擅自删改
- **庆历年间**：又复删定，增五百条，别作《总例》一卷；刑名条目增多
- **时间不明**：书成，总千八百三十四条，比《庆历敕》增刑名若干；编敕规模扩大
- **元丰年间**：神宗改律为敕令格式，编成书二十六卷；立法制度明确
- **元祐初年**：刘挚、孙觉等建言刊定敕令，诏从之；开始修订
- **建隆三年**：令诸州奏死罪，须经刑部详覆；规范死刑复核
- **淳化初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并设审刑院；强化刑狱监督
- **熙宁四年**：立《盗贼重法》；重法之地逐渐扩大

## 地点

- **开封府**：京城，曾发生女子李氏敲登闻鼓案件，以及重法之地起始
- **江南**：太宗遣使分往判决刑狱
- **河北**：沿边重地，真宗亲自选官提点刑狱
- **陕西**：沿边重地
- **成都府**：赵抃曾为成都知府，请便宜从事

## 为什么值得读

宋朝刑法以忠厚仁恕为本，历代修敕，慎刑恤狱，对后世法制有重要影响。

## 标签

- 刑法
- 编敕
- 折杖法
- 盗法
- 重法
- 律令格式
- 忠厚
- 仁恕
- 提点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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