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百五十三刑法二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一百五十三刑法二

## 本章概览

宋代刑法经历了一个从宽仁到严苛再到滥刑的演变过程。太祖开国，注重恤刑，对贪官污吏严惩不贷，对死罪多从宽免，曾感叹‘近代之刑何其峻’。太宗、真宗继之，强调刑罚‘必合乎义’，灾荒之年盗米者多免死。仁宗尤以忠厚为本，认为饥民为盗是官府不恤所致，常予减死；对误判人死的官吏严加惩处，甚至拒绝赐予任子恩例。神宗时，诏狱兴起，开始以极刑处置言语悖逆者，如李逢、赵世居案涉及凌迟、腰斩，开启以诏狱威慑士大夫的先例。徽宗朝，蔡京、王黼用事，御笔断罪成为常态，官吏趁机作奸，刑罚惨酷，民力耗尽。高宗南渡，用法宽厚，多次减免死罪，严惩贪赃，但对秦桧等权臣兴起的大狱如岳飞案，则听任其罗织罪名，诏狱沦为排除异己的工具。此后孝宗、光宗、宁宗虽有心宽刑，但地方酷刑如‘掉柴’、‘脑箍’等泛滥，狱政腐败，直至灭亡。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展现了宋代刑法在皇权、党争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曲折发展。

本章记载宋代从太祖至理宗时期刑法沿革，包括皇帝亲审、恤刑、惩贪、狱政等案例与制度。

详述宋代各朝刑法案例与制度变革，包括太祖惩贪、太宗恤刑、仁宗忠厚、神宗诏狱、徽宗党争、高宗宽仁、孝宗慎刑等。

## 正文

法律法令，是官府所遵守的准则。从太祖以来，皇帝自行裁决时，对刑罚的轻重取舍，常有法外之意。然而发展到后来，弊端丛生，专用私意扰乱祖宗成法的情况很多。

乾德年间征伐蜀地时，有个军中大校割开民妇的乳房并杀死她，太祖将他召到朝廷，历数其罪。近臣极力营救，皇帝说：“我兴师讨伐有罪之人，妇人有什么罪过，竟残忍到这种地步！”于是将他斩首。

当时州郡官吏沿袭五代的习气，贪赃枉法，残害百姓，所以尤其严惩贪污之罪。开宝四年，王元吉任英州知州，仅一个多月，就收受贿赂七十多万，皇帝因岭南刚刚平定，想惩戒聚敛的官吏，特下诏将其处死示众。陕州百姓范义超，在周显德年间，因私怨杀死同乡常古真一家十二口，常古真的小儿子常留留侥幸逃脱，到这时，擒获范义超向官府诉讼。陕州上奏引用赦令应当免罪，皇帝说：“哪有杀一家十二人可以按赦免论处的？”下令治他的罪。开宝八年，有关部门上奏：“从开宝三年至今，下诏赦免的死罪共有四千一百零八人。”皇帝重视刑罚，哀怜无辜之人，曾感叹说：“尧舜之时，四凶的罪过只是流放。先王用刑，大概是不得已，为何近代的刑法如此严密！”所以从开宝以来，犯死罪者，除非情理特别凶恶，大多得以免死。

太平兴国六年，从春天到夏天不下雨，太宗怀疑是狱讼冤滥所致。恰逢归德节度推官李承信因买葱鞭打园户，园户伤重而死。皇帝听说后，判李承信死刑示众。

当初，太祖曾判决在押囚犯，多从宽免罪。而开封有个妇人杀死丈夫前妻的儿子，按律应判徒刑二年，皇帝因其凶虐残忍，特令处死。到这时，有泾州安定妇人，因怨恨丈夫前妻的儿媳，掐断其喉咙杀死她。于是下诏说：“从今以后，继母杀伤丈夫前妻之子，以及婆婆杀死儿媳的，按凡人论处。”雍熙元年，开封寡妇刘氏派婢女到官府，告发丈夫前妻之子王元吉毒害自己将死。右军巡审理未得实情，移交给左军巡拷打审讯，王元吉被迫认罪。不久刘氏死去。等到府中审录囚犯，移交给司录司查问，才逐渐得知刘氏诬告的情形，数月未决。开封府上报皇帝，因毒害没有明显证据，下令免死，判处徒刑。王元吉之妻张氏击登闻鼓喊冤，皇帝召见张氏询问，完全得知了实情。立即派中使逮捕原审官员，由御史审问，原来是刘氏有奸情，羞愧恐惧而生病，害怕被儿子发现而诬告他。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被削职降级；医工谎称中毒，刘氏母亲之弟欺瞒隐藏王氏财物以及审讯官吏受贿的，一并流放海岛；其余人分别处罚。司录主吏赏赐缗钱和束帛。当初，王元吉被关押时，左军巡的狱卒捆绑拷打他，称为“鼠弹筝”，极其残酷。皇帝命用此法捆绑狱卒，狱卒辗转号叫求速死。等到解开绳索，两手很久不能动弹。皇帝对宰相说：“京城之内，竟有如此冤酷，何况四方呢？”

端拱年间，敌寇侵犯边境州郡，北面部署上奏：“文安、大城二县监军段重诲等人弃城逃跑，请求按军法论处。”皇帝派中使前去斩首。出发后，又说：“这莫非是所管州军召他们回去的？前往审讯后再决定。”使者到后，果然审问出是乾宁公文命令部署送百姓入城，并非擅自离开驻地，于是立即释放。

咸平年间，有个三司军将赵永昌，一向凶暴，督运江南时，多有奸贪赃污。饶州知州韩昌龄查得实情，于是移文转运使冯亮，依法判其杖刑并停职。赵永昌于是敲登闻鼓，控告韩昌龄与冯亮诽谤朝政，还伪造印信，制作冯亮等人请求解职的文书。真宗察觉其中有诈，在便殿亲自审讯，赵永昌服罪，于是将他斩首，释放冯亮不问，而韩昌龄因其他事被贬为郢州团练副使。曹州百姓苏庄私藏兵器，藏匿亡命之徒，强夺民产，累积赃物价值四十万。御史台请求没收其家产，皇帝说：“凶暴横行的百姓，国家有常法，没收家产，这是过分了。”按律法论处。其宽严轻重，必定合乎义理，大多如此。

凡是灾荒之年，强横的百姓相率持杖抢劫仓库粮食，依法应处死示众，但每遇此类案件上报，总是免其死罪。真宗时，蔡州三百一十八人有罪，都应当处死。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建议只对为首者施以杖脊，其余人一律判杖刑。皇帝下诏褒奖他们。派使者巡视各路，并告谕说：“平民缺粮，强取干粮以求活命而已，不可按盗贼法论处。”天圣初年，有关部门曾上奏盗贼抢劫米粮杀伤主人，仁宗说：“因饥饿抢米可哀，盗贼杀伤主人可恨。尽管如此，他们是无知迫于食物不足罢了。”下令免死。天圣五年，陕西大旱，于是下诏：“百姓抢劫粮仓，未伤主人的减死，刺配其他州，不是首谋的再减一等。”从此，各路遇灾伤即下敕令，饥民为盗，大多蒙受怜悯减刑，赖以存活的人很多。司马光当时任知谏院，上言说：“我听说敕令下到京东、京西灾伤州军，如贫户因饥饿偷盗粮食进而窃取财物的，减等判决释放，我私下认为不妥。《周礼》荒政有十二条，包括散发财物、减轻赋税、放宽刑罚、免除力役、废禁例、去关卡，大抵都是推广宽大之恩以利民，唯独对盗贼，更加严厉。因为饥荒之年，盗贼必多，残害良民，不可不除。往年曾见州县官吏，有不懂治体，务行小仁的。遇凶年，对抢劫粮食的盗贼，总是宽纵，于是盗贼公然横行，互相劫夺，乡村大受骚扰，不得不广泛收捕，加重刑罚，或死或流，然后才稍安定。现在若朝廷明降敕文，预先说减等判决释放，这是鼓励百姓为盗。百姓缺粮，应当轻徭薄赋、开仓赈贷以救其死，不应当让他们互相劫夺。今年府界、京东、京西水灾极多，用严刑峻法来除盗贼，还担心春冬之交饥民聚众闹事，无法禁止，何况又降敕鼓励他们？我担心国家始于宽仁，而终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杀人更多。”此事上报后，皇帝知道了。

仁宗曾驾临迩英阁经筵，讲《周礼》“大荒大札，薄征缓刑”。杨安国说：“缓刑，是针对过失犯错的百姓，当年岁歉收时赦免他们，是怜悯其穷困。现在众人持兵器抢劫粮仓，一律宽恕，恐怕不足以禁止奸恶。”仁宗说：“不对，天下都是我的子民。一遇饥荒，州县不能救济抚恤，饥荒所迫，于是沦为盗贼，又逮捕杀死他们，不也太过分了吗？”

仁宗判案，尤其以忠厚为主。陇安县百姓诬告五名平民为劫盗，县尉全部逮捕，一人被拷打致死，其余四人于是认罪。其家属向州里申诉，州里不受理，全部判死罪。不久，秦州捕获真正的盗贼，陇州官吏应当依法判罪但遇大赦，仁宗发怒，特贬知州孙济为雷州参军，其余人都除名流放岭南。赐钱粟给五家，免除其徭役三年。并下诏告诫州县。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判人死罪，有关部门认为陈仲约犯公罪应赎免。仁宗对审刑院张揆说：“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即使废黜，还可再得官职。”下令专门治罪，遇赦也不予录用。尚书比部员外郎师仲说请求退休，自称恩例可得任子，仁宗因师仲说曾错判人死罪，不批准。其重视人命如此。

当时近臣有罪，多不交付官吏审问核实，不交给有关部门依法论处。谏官王贽说：“案情有轻重，道理分故意和过失，而一切出于圣上决断，前后不一致，有伤政体，那么刑法之官有何用？请从今以后一律交付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下诏同意。近臣间或有请托，常被言官指责。谏官陈升之曾说：“有关部门断案，有时事牵连权贵宠臣，多以宫中旨意释放。请如有因宫中旨意得以释放的，弹劾其请托之罪，以违制论处。”批准。仁宗对于赏罚没有私心，尤其不因贵宠近臣而废法。屡次告诫有关部门：“接到内降旨意的，要执奏，不得擅自执行。”未曾屈法以徇私。虢州知州周日宣谎报水灾，有关部门请求按上书不实之法论处。仁宗说：“州郡多报祥瑞，至于水旱灾害，有时压住不报。如今守臣自报官私房舍被淹，本意在于百姓，怎么可以加罪？”

英宗在位时间短，对政令未及有所更改。但因官吏习惯于太平，怠慢奉法，想稍微振作其怠惰之风。三班奉职和钦借贷所管辖的纲运钱款，至于绞刑，英宗命令免死免杖，刺配福建路牢城。知审刑院卢士宗请求稍宽其罪，英宗说：“故意犯罪而得宽免，那么死者更多，这不是‘刑期无刑’之道。若属过失，宽免无妨。”富国仓监官收受湿恶米粮，损坏十八万石，恰逢恩赦应当减刑，英宗特命夺官停职。

熙宁二年，内殿崇班郑从易的母亲、兄长都死在岭外，一年多后才知道，请求服丧。神宗说：“父母在远方，应当早晚挂念。长时间没有平安与否的问候，以至于过了一年还不知死活吗？”特将其除名勒停。熙宁四年，王存立说：“嘉祐年间，中同学究出身，任砀山县尉，曾纳官赎父亲配隶之罪，请求按举人法，得以免除了役。”神宗怜悯他，又赐出身，并授官。熙宁九年，桂州知州沈想起兵谋取交阯，夺取其慈恩州，交人于是攻破钦州，侵犯邕管。下诏说边境百姓横遭屠杀，导致敌寇的原因，罪责全在沈起，特削去官爵，编管到远恶州。

复仇，后世没有正式法律。仁宗时，单州百姓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打死，王德后来遇赦，刘玉私自杀死王德为父报仇。仁宗认为他义烈，判杖刑、编管。元丰元年，青州百姓王赟的父亲被人打死，王赟年幼，未能复仇。将近二十岁时，刺死仇人，砍断其手足首级祭奠父墓，然后自首。依法应当斩首。神宗以杀仇祭父，又自行归罪，其情可悯，下诏免死，刺配邻州。宣州百姓叶元有同住的兄长奸污其妻，叶元将兄勒死，又杀死兄长的儿子，强迫其父与嫂订立契约不再诉讼。邻里揭发其事，州里上报朝廷，神宗说：“罪人已死，奸乱之事仅出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况且下民虽无知，固然应当哀怜，但以对妻子的爱，既欺骗其父，又杀其兄，杀害其侄，逆理败伦，应按殴兄至死之律论处。”

绍圣以来，接连兴起党狱，忠良被排斥，国家因此空虚。徽宗即位，对外追求耳目之玩，对内穷尽声色之欲，征发无度，政令无常。于是蔡京、王黼之流，得以欺上营私，变乱法制。崇宁五年，下诏说：“出令制法，轻重予夺权在君主。近来降特旨处分，而三省引用敕令，认为有所妨碍，阻挠不执行，这是以官府之常规，阻挠人主之威福。所谓擅杀生者称王，能利害者称王，有什么格令可言？臣下专权的苗头，不可不警惕。从今以后应有特旨处分，间有不便之处，要明确论奏，皇帝虚心听取。如再以常法阻挠不执行，以大不恭论处。”第二年，下诏：“凡御笔断罪，不许到尚书省陈诉。如有违反，以违御笔论处。”又下令：“凡应承受御笔的官府，拖延一时辰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处。”从此官吏趁机作奸，用法深文巧诋，不再有祖宗忠厚之意。穷极奢侈，耗尽民力，自速祸机。靖康年间虽然知道悔悟，稍诛奸恶，但谋划国事不得其人，终究无可奈何。

高宗性情仁慈温和，对于用法，常从宽厚，罪过多有宽免，而未曾滥杀。常州知州周杞擅自杀害人，高宗说：“我每日亲自听讼断狱，难道不能任情诛戮？只是不合情理罢了。”立即命令削除周杞官籍。大理寺通常任用儒臣中用法平允的人担任。狱官入对时，常以惨酷为戒。台臣、士曹有平反冤狱的，就为其升官。每次临轩审录囚犯，从未有送下交付执行的，说：“我恐怕有关部门观望，罗织罪名以定轻重。”吏部员外郎刘大中出使江南回朝，升任左司谏，高宗不久任命他为秘书少监。对宰臣朱胜非说：“刘大中出使，颇多兴起狱讼，现在让他任谏官，恐怕四方会观望。”其用心忠厚如此。后来下诏，用刑惨酷被责降的人，不得任堂除及亲民官，只给与远小监当差遣。

在建炎、绍兴年间，天下盗贼蜂起，往往攻占城池、屠杀百姓，朝廷甚至出动军队征讨，但得到宽恕的也很多。同知枢密院事李回曾上奏强盗的人数，皇帝说：“都是我的子民，怎么能全部杀掉？只杀其中三两个首领就够了。”但对待贪官污吏则极为严厉：凡是接受赃款的，不允许通过堂除任职以及担任亲民官；犯有贪赃枉法、监守自盗的，将名字登记在中书省，罪行达到徒刑就不再录用，罪至死刑的，没收其家产。各位文臣的寄禄官都带有“左”、“右”字样，犯赃罪的人则去掉这些字样。这一年，重申严格执行对贪赃官吏的判决法令。命令三省搜集祖宗旧例，有人将按照旧法处决的案件上报，皇帝说：“何至于此？只判决遣送就够了。贪官害民，不得已才使用刑罚威吓，但怎能忍心把官员置于死地呢？”

徽宗时期，刑法已经严苛。虽然曾裁定笞、杖的刑制，但有关官员仍然从重处罚。到南渡之初，下诏采用政和年间的递减法，从此直到嘉定年间没有改变。自从蔡京掌权，凡是他请求用御笔败坏正法的行为，全部加以纠正。各种刑具，命令主管官员依照规格检验。枷用干木制成，轻重长短刻在枷上，笞、杖不得留有节疤，也不得钉饰以及添加筋胶之类，仍用官府颁发的火印。暑月，每五天清洗一次枷、杻，刑部、大理寺轮流派一名官员亲自监督。各监狱部门每十天上报囚禁情况，品官、命妇在押的，另外开具单状。应当上奏定案的，写明案情、招供情况上奏，法司用红笔写明所引用的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的姓名在后面。

各州每年开列收管、编配、羁管、奴婢的人数以及判决编配的数目，各自建立簿籍。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开列本路州军判决的死刑案件上报刑部，各州上报提刑司。那些应当登记在囚禁簿册而没有登记，应当申报所属部门而没有申报，上奏案卷不合规格，检举引用违令，回报不周全以致妨碍详核，以及提刑司详核死刑案件而拖延、遗漏复核导致定罪有出入的，各自抵罪。知州兼任统兵官的人，若非出兵临阵，不得使用重刑。州县每月开列在押囚犯存活、死亡的数目上报提刑司，年终比较，死囚最多的，主管官员降职责罚，最少的，给予褒赏。

过去用绢来计算赃物的，一千三百文为一匹，盗窃达到二贯的判处徒刑。到这时，又加以优待减轻，以二千文为一匹，盗窃达到三贯的判处徒刑一年。绍兴三年，又下诏以三千文为一匹，盗窃以及凡是用钱定罪的，递增五分。绍兴四年，又下诏：“特旨处死，而情理、法律不当的，允许大理寺上奏审核。”

绍兴五年，年终比较，宣州、衢州、福州没有病死的囚犯，主管官员各升一官。舒州病死囚犯达到十分之一，惠州达到十分之二点六，主管官员各降一官。绍兴六年，命令刑部核实公事，邵州、广州、高州审理命案官员拖延积压很久不报，下诏知州降一官，主管官员展期两年考核，经办吏员永不录用。德庆府审理封川县令案件，七个月不报，下诏知州、审理官员各抵罪。绍兴九年，大理寺官员朱伯文到广西督促审判刑狱，回来说：“雷州海贼两案，都是平民七人，其中五人已死。”皇帝恻然，下诏本路提刑以下官员重加处罚。绍兴十二年，御史台检查钱塘、仁和县刑具，钱塘的大杖，一支多五钱半；仁和的枷，一支多一斤，一支轻半斤，下诏县官各降一官。绍兴十三年，下诏：“在押囚犯没有供饭的，临安每天支给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绍兴十六年，下诏：“各审理案件追到的干证人，无罪释放回家的，每程给米一升半，钱十五文。”绍兴二十一年，下诏官府支给病囚药物钱。

旧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厅，有的负责详核，有的负责复审，同僚而不同事，有防范、考核的用意。南渡以来，务求简省，大理少卿只有一员，刑部郎中起初不分职，案件有不得实情的，法律有不当于理的，无法平反追改。绍兴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应辰进言此事。下诏刑部郎官依照元丰法，分左、右厅处理事务。绍兴二十七年，下诏四川用钱引判罪的人，比照铜钱。

孝宗用心于各种刑狱，每年亲临审录囚犯，先数日命令有关部门呈进案卷披阅，然后判决遣送。法司修改律令，必定亲自订正。丞相赵雄进呈《淳熙条法事类》，皇帝读到收骡马、舟船、契书税时，说：“恐怕后世会有算计到车船的讥讽。”《户令》：“户绝之家，允许给予其家三千贯，及二万贯的取旨。”皇帝说：“其家不幸而绝，到二万贯才取旨，这是有心贪图其财。”又《捕亡律》：“公人没有捕获盗贼的，罚金。”皇帝说：“罚金而不加罪，这是让他们受贿纵盗。”又：“监司、知州没有定额的上供而赏赐。”皇帝说：“上供既然没有定额，这是白取于民，可以用赏赐来引诱吗？”一并命令削去。他明察审慎如此。而且在用刑上，从未因私废法。镇江都统戚方因刻剥被定罪，宰臣陈俊卿说内臣有主使的，皇帝说：“我也听说了。”于是将内侍陈瑜、李宗回等人交付大理寺狱，追究其受贿情况，结案后，判决流配。乾道二年，下诏说：“刑狱，是大事。用法一有偏颇，则百姓无所措手足。近年来，治狱的官吏，巧持多端，随意轻重，我很忧虑。从今革除玩忽职守的弊病，明审公正，使奸邪不容私情，惩罚必当其罪，以合于刑罚的中正，努力啊，不要疏忽！”乾道三年，下诏说：“刑狱，是大事。稽延的有律条，相当的有成例，疑难的有谳议。近年来反而将狱情禀告执政，探取旨意，作为轻重，很是不对。从今以后，秉持本心，敬慎于刑，只求适当，不要沿袭前非。不按我的诏令，我将大加惩罚，决不宽赦。”乾道六年，下诏：“用绢计赃的，再增加一贯，以四千文为一匹。”议论的人又说：“犯盗，以敕令计钱定罪，以律文计绢。现在律文以绢定罪的递增一千，敕令内以钱定罪的，也应当依例增加一千。”听从了。

临安府左右司理、府院三狱，杖直狱子因为没有供给，甚至成为无籍人员。乾道七年，下诏：“每人每月给钱十贯，米六斗，每院只允许设置十二人。”当时州县狱禁拖延，乾道八年，下诏：“徒刑以上罪入狱三个月的，提刑司分类申报刑部，设置簿籍立定期限来督促。”其后，又下诏中书设置簿籍，奏取会籍，大臣检阅，以察知刑部、大理寺的稽迟违误，以及那些不应驳问而驳问，不应会审而会审的情况。

淳熙初年，浙西提刑郑兴裔进呈《检验格目》，下诏颁布给各路提刑司。凡检验必须给三本：一申报所属部门，一申报本司，一给被害人家。绍兴法，审理官员推勘不实，判决不当的，一案连坐。乾道法，又担心有调任事故的，导致拖延，于是命令先判决罪人不当，官吏案后收坐。到这时，有关部门请求改定死罪依绍兴法，其余依乾道法施行，听从了。其后，有关部门因为覆勘不同，则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与前勘相同。皇帝知道其弊，淳熙十四年，下诏特免一案推结一次。于是大小案件，多得其情。二广州军狱吏，畏惧宪司点检送勘之害，凡有重囚，多死在狱中。臣僚为此请求，于是下诏二广提刑司详核公事，若小节不完备，不须追逮狱吏，委托本州究实保明。遇有死亡，必须根究其致死原因。

三衙及江上诸军，各有推狱，称为“后司”。案件结案后，由主帅判决，不经过属官，所以军吏多受贿为奸。光宗时，于是下诏让通晓条制的属官兼管。广东路瘴疠，英德府最为严重，称为“人间生地狱”。各部门公事想尽快完成的，多送至此，除非死罪，一到就诬服，很快用刑责罚后放出。绍熙五年，臣僚进言此事，下诏本路各部门公事应送别州的，不要送英德府。

到宁宗时，刑狱更加泛滥。嘉泰初年，天下上报死刑案件，一整年一千八百一十一人，而处死的才一百八十一人，其余都宽免了。于是下诏各宪台，年终检举州军有狱空及囚犯少的，申报尚书省取旨。嘉定四年，下诏用绢计赃定罪的，江北铁钱依四川法，二当铜钱一。江西提刑徐似道说：“检验官指轻作重，以有为无，差错交互，因此吏奸出入人罪。请求将湖南正背人形随《格目》颁发下去，命令在伤损处，依样用朱红书画，唱喝伤痕，众人无异议后，再签署画押。”下诏听从，颁行天下。嘉定五年，下诏三衙及江上、四川诸军，以武举人主管后司公事。

理宗出身民间，详细知道刑狱的弊端。刚即位，就下诏天下恤刑，又亲自制作《审刑铭》来警诫在位者。每年大暑，必定亲临审录囚犯。除谋杀、故杀、斗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会子，放火，官员犯入己赃，将校军人犯枉法外，其余死罪，情节轻的降为流，流降为徒，徒降为杖，杖以下释放。大寒审录囚犯，以及祈晴、祈雪及灾祥，也如此。有一年多次疏决的。后来因为建康也是先朝驻跸之地，罪人也可享受临安减降之法。皇帝用刑可说是极宽厚了，但天下刑狱却非常残酷。每年冬夏，下诏提刑巡视郡中判决囚犯，提刑害怕出行，全部委托通判副职，副职不行，又委托幕僚。所委托的人，大都肆意作威作福，以索取馈赠。监司、郡守，擅自作威作福，心里想黥刑某人，就令其入罪当黥的理由，想杀某人，就令其证明其当死之罪，呼喝吏卒，严限时间，监督逼迫招认，催促结案。又擅自设置刑具，非法残害百姓，有的砍断木柴为杖，捶击手足，名叫“掉柴”；有的木索并用，夹住两颈，名叫“夹帮”；有的用绳缠头，加上木楔，名叫“脑箍”；有的反绑跪地，短竖坚木，交叉辫住两股，令狱卒跳跃其上，称为“超棍”，痛深骨髓，几乎丧命。富贵之家，稍有牵连，动辄没收其家产。又以赶办月桩及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一并判处罚款。大抵官府取十分，吏员搜刮百分。

各种重刑，都申报提刑司详核，或者具案上奏裁决，根本没有州县专杀的道理，但往往杀了人再待罪。法律没有拘锁的条文，只是州县一时弹压盗贼奸暴，罪不至配的人，所以拘锁，使其反省改过。或一月、两月，或一季、半年，虽永久锁禁的也有期限，有口粮。这时，州县残忍，拘锁竟无限期，不支口粮，拖延囚禁，直到死亡才罢休。又因私愤摧折手足，拘锁在尉司寨中。也有豪强贿赂吏员，罗织平民而囚禁杀害的。甚至户籍、婚姻、词讼，也都收禁。有饮食不足，饥饿而死的；有无力请求，吏卒凌虐而死的；有为两方贿赂遗赠，痛苦不堪而死的。害怕被发觉，先以病申报，名为“监医”，实则已死；名为“病死”，实则被杀。到度宗时，虽多次下诏切责而禁止，最终未能改变，而国家灭亡了。

诏狱，本用来纠察大奸大恶，所以其事不常见。起初，群臣犯法，情节重大的多交付御史台狱，小的则开封府、大理寺审理。神宗以来，凡一时承诏设置推官的，称为“制勘院”，事出中书，则称“推勘院”，案件结束就罢免。

熙宁二年，任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在秀州审讯前任杭州知州祖无择，由内侍乘驿马急速追捕。御史张戩等人进言："祖无择是三朝近侍之臣，却突然被关进监狱，这不是朝廷用廉耻来激励臣下的本意，请求免除他入狱，只进行审问。"没有接受。又任命崇文院校书张载在越州审讯前任明州知州、光禄卿苗振。案件审结，祖无择因挪用公款和借用公使酒被定罪，贬为忠正军节度副使；苗振因故意入人罪裴士尧以及行为不法，贬为复州团练副使。案件半年才判决，供词牵连到的官吏，被定罪勒令停职、降职、编管的又有十多人，都是御史王子韶引发的事端。从此诏令审理的案件屡次兴起，那些违背法理以及关系国家根本的记录下来，其余不值得记载。

八年，沂州百姓朱唐告发前任余姚主簿李逢谋反。提点刑狱王庭筠说没有迹象，只有诽谤言论，言语涉及指斥朝廷以及胡乱说吉凶，请求判编管。皇帝怀疑此事，派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审讯惩处。中书认为王庭筠所奏不当，一并弹劾他。王庭筠害怕，上吊自杀。李逢供词牵连宗室秀州团练使赵世居、医官刘育等人、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下诏逮捕关进御史台监狱，命令中丞邓绾、同知谏院范百禄与御史徐禧共同审理。案件结案，赐赵世居死刑，李逢、刘育和徐革都凌迟处死，将作监主簿张靖、武进士郝士宣都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杖打脊背，都流放湖南编管。其余牵连逮捕的追夺官职。赵世居的子孙免死除名，削除宗籍。原先审理的官吏一并弹劾治罪。

李士宁此人，凭技艺出入权贵之门，曾见到赵世居的母亲康氏，把仁宗御制诗进献给她。范百禄说李士宁迷惑赵世居导致谋反，并且怀疑他知道逆谋，审问不服。徐禧于是上奏："李士宁赠诗，实是仁宗御制，如今狱官认为是谋反的根据，臣不敢苟同。"范百禄因李士宁曾与王安石交好，想罗织罪名附会妖言处以死罪，最终判李士宁徒刑，而上奏说"徐禧故意开脱他，以谄媚大臣"。下诏详细弹劾理屈的人上报。范百禄因对皇帝报告不实被定罪，削去官职。至于凌迟、腰斩之刑，熙宁以前未曾用于元凶巨恶，但从这时起因言语狂妄悖逆而获罪的人，就处以极刑了。大概诏狱的兴起，开始于掌权大臣借此来威慑士大夫，发泄私愤，朋党之祸于是兴起，流毒不止。

绍圣年间，章惇、蔡卞当权，已经再次追贬吕公著、司马光，以及流放吕大防等人到岭外，仍不满意，又采用黄履的奏疏和高士京的状子追贬王珪，都诬陷以"图谋危害皇帝"，其言论逐渐波及宣仁太后，皇帝颇为疑惑。最后，兴起同文馆狱，打算全部诛杀元祐旧臣。当时太府寺主簿蔡渭上奏："臣的叔父蔡硕，曾在邢恕处见到文及甫在元祐年间寄给邢恕的信，详细陈述奸臣大逆不道的阴谋。文及甫，是文彦博的儿子，必定知道奸情。"下诏翰林承旨蔡京、吏部侍郎安惇共同审理。起初，文及甫给邢恕的信，自称："服丧期满后当请求外任，入朝的计划不一定可行，听说已经预先设置陷阱，来堵塞我的道路。"又说："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又说："加上粉昆，朋党交错林立，想以我这个小人物作为快心满意之地。"文及甫曾对蔡硕说，司马昭指刘挚，粉昆指韩忠彦，小人物是文及甫自称。因为俗称驸马都尉为"粉侯"，人们因王师约的缘故，称呼他父亲王克臣为"粉父"，韩忠彦是韩嘉彦的兄长。文及甫任都司时，被刘挚论列。又刘挚曾论说文彦博不可任三省长官，所以只任平章重事。到文彦博退休，文及甫从权侍郎以修撰身份出任郡守，母亲丧期满后，给邢恕写信请求补外任，于是写了急躁忿恨诋毁之辞。等到对质时，则以司马昭比刘挚如旧，小人物是指皇帝，而粉昆则指王岩叟面如傅粉，所以说"粉"，梁焘字况之，以"况"为兄，所以说"昆"，指控刘挚图谋废立，不利于皇帝。蔡京、安惇说："事情涉及不顺，文及甫只听他父亲说，没有其他证据，希望另外派官审问。"于是下诏中书舍人蹇序辰审问，仍派内侍一人同去。蔡京、安惇等人共同审理，打算大肆诛杀，但始终不得要领。适逢星象变化，皇帝怒气稍解，但蔡京、安惇极力罗织不止。不久梁焘死在化州，刘挚死在新州，众人都怀疑二人不得善终。次年五月，下诏："刘挚、梁焘根据文及甫等人所供言语，偶然这些人都已死亡，来不及验证，明正典刑。刘挚、梁焘诸子都勒令停职，永不录用。"先前，三省进呈，皇帝说："刘挚等人已贬远方，朕遵循祖宗遗志，未曾杀戮大臣，释放他们不再追究。"

起初，元祐年间变更朝政，曾设置诉理所，申理冤假错案。元符元年，中丞安惇上言："神宗励精图治，明察审理各类案件，而陛下未亲政时，奸臣设置诉理所，凡是熙宁、元丰年间获罪的人，都为他们洗雪，归怨先朝，收恩于自己。请求取来公案，仔细查看当初加罪的原因，依照原判决执行。"当时章惇犹豫未答，蔡卞就用"相公二心"的话逼迫他。章惇害怕，当天设置机构，命令蹇序辰同安惇仔细查看案内文书陈述，以及诉理所对先朝言语不顺的，列出名单上报。从此，因申雪而重新改正重获罪的有八百三十家。

到徽宗即位，改正元祐年间诉理获罪的人。右正言陈瓘进言："因诉理获罪的人，除言语不顺之外，改正的有七百多人。无罪的人既已蒙受昭雪，那么负责审理的官员如蹇序辰、安惇，怎么可以不加罪呢？蹇序辰与安惇受大臣暗示，迎合绍述之意，因而说诉理之事，形迹涉及先朝，于是使纷争不已。考察公议，应该加以刑罚。"适逢中书省也请求治安惇、蹇序辰的罪，下诏蹇序辰、安惇都除名，放归田里。

靖康初年，已处死梁方平，太傅王黼被责授崇信军节度副使、永州安置。言官论列王黼欺君罔上，专权恃宠，蠹财害民，坏法败国，北方边衅，是王黼主谋。派官吏追到雍丘杀了他，取其首级进献，并抄没其家。又下诏赐拱卫大夫、安德军承宣使李彦死。李彦搜刮民田，夺取百姓常产，重收租税，百姓失业，愁怨满路，官吏稍不顺意，就罗织罪名送狱，多有愤死，所以特予诛杀。揭露少保梁师成与王黼结党之罪，责授彰化军节度副使，上路一天，追捕杀之。台谏极力论奏朱勔横行奸恶，兴起花石纲，竭尽百姓膏血，耗尽州县库藏，子侄任承宣、观察使的有数人，仆役任横行，妾媵有封号，园林府第器物用度全模仿宫廷。三月，流放朱勔到广南，不久赐死。赵良嗣，本是燕人马植。政和初年，童贯出使辽国，马植在路上拦截他，游说颠覆辽国的策略，童贯带他回来，最终采用其计策，从而奠定南北战祸的根基。至此，被处死。七月，揭露童贯十条罪状，派人到其所到之处斩首。九月，言官论奏蔡攸发动燕山之役，祸及天下，骄奢淫逸，史书上没有先例。下诏诛杀蔡攸及其弟蔡翛。

高宗继承大乱之后，惩治王时雍等人卖国之罪，洪刍、余大均、陈冲、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都下御史台监狱。案件审结，刑部大理寺论洪刍收纳景王宠姬，余大均收纳乔贵妃侍儿，王及之苦辱宁德皇后之妹，应当流放；陈冲搜括金银自盗，与宫人饮酒，应当绞刑；周懿文、张卿才、李彝与宫人饮酒，张卿才、李彝应当徒刑，周懿文应当杖刑；胡思文在推举张邦昌的状子内添加谄媚奉承之词，罚铜十斤：都该赦免。皇帝看了奏状大怒，李纲等人共同劝解，皇帝也因初登基，慎重于杀士大夫，于是下诏洪刍、余大均、陈冲各特免死，流放沙门岛，永不放还；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都以别驾安置边郡。宋齐愈下御史台狱，法寺认为犯在五月一日赦前，上奏裁决。下诏宋齐愈谋立异姓，以危害宗庙社稷，不是受伪命臣僚可比，特不赦免，腰斩于都市。下诏东京及行在官员擅离职守的，一并就地查办。淮宁守臣赵子崧，靖康末年，传檄四方，言语颇为不逊。二年，下诏御史在京城设狱审讯。案情查实，皇帝不想暴露其罪，以弃守镇江的罪名贬往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人痛恨宦官恣横，并听说王渊任枢密使，更加不平，于是与王世修密谋叛逆。下诏御史逮捕王世修审讯，斩于市。七月，韩世忠抓得苗傅等人，在建康处以磔刑。统制王德擅杀军将陈彦章，御史台审讯应当处死，皇帝因其有战功，特免死。庆远军节度使范琼领兵入见，对答不逊。知枢密院张浚上奏范琼大逆不道，交付大理寺审讯，案件审结，赐死。越州守臣郭仲荀，敌寇到来弃城逃跑，经过行在不朝见。交付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理，贬广州。神武军统制鲁珏因杀害无辜、掠夺良家子女被定罪，皇帝因其有战功，免死，贬瑞州。

绍兴元年，监察御史娄寅亮陈述宗庙社稷大计，秦桧厌恶他。十一月，让言官论奏他父亲死隐匿不报丧，下大理寺审讯弹劾，终究没有所得，下诏免去所任官职。十一年，枢密使张俊派人诬陷张宪，说他接收岳飞文书图谋作乱。秦桧想乘此诛杀岳飞，命万俟卨罗织罪名定罪。岳飞被赐死，其子岳云及张宪被斩于市。汾州进士智浃上书为岳飞申冤，被杖脊、编管袁州。广西帅臣胡舜陟与转运使吕源有矛盾，吕源上奏胡舜陟贪赃枉法、僭越礼仪，又写信给秦桧，说胡舜陟讥笑朝政。秦桧一向厌恶胡舜陟，派大理官前往审理。十三年六月，胡舜陟不服，死在狱中。岳飞与胡舜陟死后，秦桧权势更加炽盛，屡次兴起大狱来中伤异己，名义上叫诏狱，实际并非诏旨。此后所谓诏狱，纷纷如此，所以不详细记载。

## 关键人物

- **太祖**：宋太祖；严惩贪暴，法外施恩
- **太宗**：宋太宗；恤刑慎杀
- **真宗**：宋真宗；明察奸佞
- **仁宗**：宋仁宗；忠厚宽仁，重视人命
- **神宗**：宋神宗；严惩不孝与轻罪宽免
- **徽宗**：宋徽宗；乱法专制，御笔断罪
- **高宗**：宋高宗；仁慈宽厚，严惩贪吏
- **孝宗**：宋孝宗；用心刑狱，明察审慎
- **宁宗**：宋宁宗；刑狱泛滥
- **理宗**：宋理宗；出身民间，恤刑戒酷

## 时间线

- **乾德年间**：太祖斩军中大校；大校因残害民妇被斩首
- **开宝四年**：英州知州王元吉受贿被处死；王元吉被特诏处死示众
- **太平兴国六年**：太宗因旱疑冤狱，斩李承信；李承信被斩示众
- **雍熙元年**：开封寡妇刘氏诬告王元吉案；王元吉免死，原审官员被罚，狱卒受酷刑
- **端拱年间**：段重诲弃城案；使者审明实情后释放段重诲
- **咸平年间**：赵永昌诬告案；赵永昌被斩首，韩昌龄被贬
- **天圣五年**：陕西大旱诏令减刑；饥民盗粮未伤主者减死，刺配他州
- **仁宗时**：陇安县民诬告案，仁宗怒惩官吏；知州被贬，五家获赐
- **熙宁二年**：郑从易除名案；郑从易被除名勒停
- **绍圣以来**：接连兴起党狱，忠良被排斥；国家空虚
- **崇宁五年**：徽宗下诏特旨处分，不许三省阻挠；御笔断罪盛行，官吏用法深文
-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王世修谋逆被斩；王世修被斩于市；苗傅后被磔刑

## 地点

- **英州**：王元吉任知州受贿
- **陕州**：范义超杀一家十二口
- **开封**：妇人杀夫前妻子案及王元吉案
- **蔡州**：三百一十八人当死被宽免
- **陕西**：天旱饥民盗粮减刑
- **陇安县**：诬告劫盗案
- **钱塘**：大杖过重
- **仁和**：枷轻重不一
- **临安**：囚犯供钱及左右司理狱吏供给
- **建康**：先朝驻跸之地，罪人减降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体现了宋代刑法宽严相济的特点，以及皇帝个人对司法的重要影响，揭示了刑制演变与政治兴衰的关系。

## 标签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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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诏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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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狱
- 宽仁
- 深文
- 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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