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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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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有疑问的案件,审判不能决断时,就下交给两制官员与大臣和台谏共同商议,根据事情的大小来决定,没有固定的法规,而主管官员提出建议和论辩驳回的,也时常有之。
端拱初年,广安军百姓安崇绪隶属禁军,上诉继母冯氏与父亲安知逸离婚,现在夺取资产给自己的儿子。大理寺判决崇绪控告母亲,罪当处死。太宗对此有疑问,判大理寺张佖坚持原来的判决,于是下交台省共同商议。徐铉议论说:"现在只要查明其母冯氏曾经离婚,就必须让她归宗,否则崇绪依法处死。现在详细审阅案卷内没有离异的证据,共有四点。况且不孝的刑罚,是教化中的大项,应该依照刑部、大理寺的判决。"右仆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议论说:"法寺的判定不合适。如果认为五母都相同,那么阿蒲虽然地位低贱,却是崇绪的亲母,崇绪只是因为田产被冯氏强占,亲母衣食不足,所以才提起诉讼。如果按照法寺判决处死,那么知逸有什么罪过而绝嗣,阿蒲在何处安身?我们商议:田产全部归崇绪,冯氏应当与蒲氏同居,供养终身。这样,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以守护,冯氏终身不至于缺乏供养。所犯的罪过都按照赦令赦免。"诏令听从李昉等人的建议,徐铉、张佖各罚俸一个月。
熙宁元年八月,诏令:"谋杀已经造成伤害,经过审问将要举发,自首的,依照谋杀罪减二等论处。起初,登州上奏有一妇人阿云,在母亲服丧期间许配给韦氏,厌恶韦氏丑陋,谋杀未死。审问将要举发,自首。审刑院、大理寺判决死刑,以违律为婚上奏裁决,敕令宽免其死罪。知登州许遵上奏,引用律文'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认为谋杀是所因之罪,应当适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判定如审刑院、大理寺。当时许遵正被召任判大理寺,御史台弹劾许遵,而许遵不服,请求下交两制官员商议。于是命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共同商议,两人意见不同,于是各自上奏。司马光赞同刑部意见,王安石赞同许遵意见,诏令听从王安石的议论。而御史中丞滕甫仍然请求另外选官定议,御史钱顗请求罢免许遵大理寺职务,诏令送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新议定。吕公著等意见如王安石,制书批复"可行"。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都上奏说吕公著等人的议论不恰当。又诏令王安石与法官集中商议,反复论辩诘难。
第二年二月庚子日,诏令:"今后谋杀人自首的,都上奏听候敕令裁决。"当月,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于是上奏认为:"律文的意思,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如果已经杀人,按故杀法处理,那么为首者必死,不必上奏裁决;为从者自有编敕奏裁的规定,不必再立新制。"与唐介等多次在皇帝面前争议,最终听从王安石的议论。又下诏:"自今以后都按照去年七月诏书办理。"判刑部刘述等又请求中书省、枢密院共同商议,中丞吕诲、御史刘琦、钱顗都请求如同刘述的上奏,下交两府。皇帝认为律文非常明确,不必共同商议。而曾公亮等人都认为广泛听取异同意见、满足言官要求无妨,于是将众人的意见交付枢密院。文彦博认为:"杀伤,是指想杀而伤害了,如果已经杀死则不可自首。"吕公弼认为:"杀伤按律不可自首。请求自今以后已杀伤按律处理,其中从犯加功自首的,就上奏裁决。"陈升之、韩绛的意见与王安石大致相同。适逢富弼入朝为相,皇帝令富弼议论,但富弼因病,很久没有议论,到此时才决定,而富弼告假,没有参与。
苏州百姓张朝的堂兄用枪刺死张朝的父亲,逃走,张朝抓住并杀了他。审刑院、大理寺判决张朝十恶中的不睦罪,死刑。案卷呈上后,参知政事王安石说:"张朝的父亲被堂兄所杀,而张朝报仇杀了他,罪只应处加役流刑,遇到赦令,应当原谅。"皇帝听从王安石的议论,特赦释放张朝不问罪。又命令吕公著等议定刑罚名称,议论不合王安石心意,于是自己上奏。起初,曾公亮认为中书省议论纠正刑名是不对的,王安石说:"主管官用刑不当,审刑院、大理寺应当议论纠正;审刑院、大理寺用刑不当,就派官定议;议论既然不当,中书省自然应该上奏议论,由君主裁决。这就是所谓的国体。哪有中书省不可议论纠正刑名的道理?"
熙宁三年,中书省上奏刑名不妥的五件事:
第一,每年判决死刑近两千人,比前代特别多。如强盗劫盗都有死刑,其间情节轻重相差很远,如果都处死,实在也可哀怜。如果为从情节轻的人另外制定刑罚,如前代斩右趾之类,足以制止恶行并除害。禁军不是边防屯驻戍守而逃跑的,也可以放宽自首期限,以收其勇力之效。
第二,徒刑、流刑折合杖刑的方法,法网更加严密,善良百姓偶然触犯,导致身体受伤,成为终身的耻辱;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最终没有羞耻之心。如果让情节轻的人恢复古代居作之法,遇到赦令只减少年月,使善良的人知道改过自新,凶顽的人有所拘束。
第三,刺配的法条有二百多条,其中情节轻的,也可以恢复古代徒刑、流刑、移乡之法,等他们再犯,然后判决刺配充军。其配隶都减少在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依从旧法。编管的人,也轮流送往其他地方,酌量设立劳役时限,不得剃发戴枷。
第四,命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人所知的,给予凭证随身。偶然有犯法,情节轻可原谅的,特别议定赎罚;其不悔改的依法判决。
第五,上奏裁决的条目繁多,导致拖延刑狱,也应当删定。
诏令交付编敕所详细商议立法。
起初,韩绛曾请求使用肉刑,曾布又上奏议论说:"先王制定刑罚,未尝不本于仁爱,然而有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戮,是不得已的。因为人有罪过,赎刑不足以惩罚,所以不得已而施加墨、劓、剕、宫、大辟,然而审慎适度轻重,则又有流放宽恕之法。至汉文帝废除肉刑而制定笞箠之令,后世因袭作为法律。大辟之下,处以流刑,代替墨、劓、剕、宫,不仅不符合先王流放宽恕之意,而且失去轻重的差别。古代乡田同井,人都安土重迁。流放到远方,没有生活供给,罪犯困苦受辱,以至于终身。近世的百姓,轻易离开家乡,转徙四方,本来不为患害,而居作一年,就准许附籍,比起古代也轻了。况且折杖之法,在古代是鞭扑之刑,刑罚轻不能制止恶行,所以犯法的人日益增多,最终必然至于杀戮,这是想轻反而重了。如今大辟的条目很多,取其中情节可以宽贷的,处以肉刑,那么得以存活的人必然很多。如军士逃亡应斩,贼盗赃满应绞,就砍掉他们的脚;侵犯良人依法应死而情节轻的,处以宫刑。至于劓、墨,则用刺配之法。降此之后才为流、徒、杖、笞之罪,那么刑罚有等差了。"议论呈上后,皇帝问执政可否,王安石、冯京互相论辩,最终没有施行。枢密使文彦博也上言:"唐末、五代,用重法来挽救时弊,所以法律之外,徒刑、流刑有的加至死刑。国家承平百年,应当用中等的法典,然而仍然因循有比旧律重的,如伪造官文书,律只流二千里,如今判到绞刑。近来凡伪造印记,再犯不至于死的,也处以绞刑。持杖强盗,本来的法比造印重,如今造印再犯者死,而强盗再犯赃不满五匹的不死,则用刑与律文差异很大。请求检查刑名比旧律重的,以敕令和律参考,裁定其适当。"诏令送交编敕所。
又诏令审刑院、大理寺议论重赃并满轻赃法。审刑院说:"所犯不同的赃物,不等罪等就累计合并,则于律义难通,应当如旧例。"而大理寺说:"律称,因赃致罪,多次犯的累计科罪;如果罪犯等级不同,就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累计合并不加重只从重。因为律意认为多次犯赃的,不可用二罪以上的法律,所以令累计科罪;因为不是一次犯罪,所以令倍论。这是从宽之一。然而六赃轻重不等,如果犯二赃以上,不可累计轻的从重的,所以令并重满轻。这是从宽之二。如果以重并轻后加重,则只从一重,因为进则改从轻法,退也不至于容奸。而《疏议》假设的方法,恰好都是罪等,是一时行文而已。如果罪等的全部累计合并,不等只科一赃,则恐怕懂法的人足以作奸,不懂的人只靠临时幸与不幸,不是律的本意。"皇帝赞同大理寺的意见,实行了。熙宁八年,洪州百姓有犯徒刑而判杖刑的,其余罪遇到恩赦免,官吏失误出罪,应当劾问。中书堂后官刘衮驳议,认为"律因罪人而导致犯罪,罪人遇恩的,准照罪人原来的法律。洪州官吏应当原谅。"又请求自今以后官司出入人罪,都使用此令。而审刑院、大理寺认为:"失入人罪,是官司误加罪于人,难用此令。其失出的,应当如刘衮的议论。"
元丰三年,周清说:"审刑院、刑部上奏判决妻谋杀夫案问自首,变从故杀法,举轻明重,判入恶逆斩刑。详细推究律意,妻谋杀夫,已经杀死,应入恶逆,因按问自首,变从故杀法,应当用妻殴夫死法定罪。况且十恶条,谋与故斗杀夫,才入恶逆,如果谋而未杀,只当不睦。既然用举轻明重,应当从谋而未杀法,依敕令应当决重杖处死,恐怕不可入恶逆斩刑。"下交审刑院、刑部详细参酌,如周清的意见。
邵武军上奏审判,妇人通奸,谋杀其夫,后来丈夫醉归,奸夫自己杀了他。法寺判决妇人谋杀为从,而刑部郎中杜纮认为妇人罪应处死。又兴元府上奏审判,梁怀吉去看望前妻的病,因此寄存粟米,其子擅自取来吃了,梁怀吉将其子打死。法寺以盗粟论处,而判怀吉杂犯死罪,引用赦令原谅。而杜纮认为前妻接受寄存的粟米,而其子擅自使用,不适用捕法。议论呈上后,御史台论杜纮议论不当,诏令罚金,仍然延长考绩年限。而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没有表态,也罚金。
元丰八年,尚书省说:"各捕获盗贼,有已经杀人,以及原来犯强奸、强盗贷命断配的人,再犯被捕,主管官例用知人欲告、或按问自首减免法。而且律文自首减等断遣的,因为其情不是大恶,有改过自新之心。至于奸、盗,与其他犯不同,难以例减。请求强盗已杀人,并强奸或原来犯强盗贷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欲告、按问欲举而自首,以及因人首告应减的,都不在减等之例。"起初,王安石与司马光争论按问自首法,最终听从王安石的意见。到此时,司马光为相,又重申前议加以改变。于是诏令:"强盗按问欲举自首的,不用减等。"不久给事中范纯仁说:"熙宁年间按问欲举条都得以原减,因为容奸太多,元丰八年,另立条制。详细推究已杀人、强奸,依法本来不应自首,不应再用按问减等。至于贷命及持杖强盗,也不减等,太严重。查《嘉祐编敕》:'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赃证未明,或徒党就擒,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若已经诘问,隐拒本罪,不在首减之例。'此敕合理,当时使用,天下号称刑罚公平。请求于法不首者,自然不得原减,其余取《嘉祐编敕》定断,则用法得当,上以推广好生之德,下则无一夫不获之冤。"听从了他。
又下诏说:"各州审讯强盗,如果情理上没有可以怜悯的地方,刑名上没有疑虑之处,却动辄上奏请示,允许刑部检举驳回,从重执行朝廷典法,不得援引成例破坏法条。"这是听从了司马光的请求。司马光又上奏说:"杀人的人不处死,伤人的人不受刑,即使是尧、舜也不能实现天下大治。刑部呈报的奏钞中,兖州、怀州、耀州三州的百姓有斗殴杀人的,都应当判处死刑,却妄自编造情理可悯的理由上奏裁决,刑部立即援引旧例赦免他们。凡是律、令、敕、式有的没有完全记载,那么有关部门就援引成例来判决。现在斗殴杀人应当处死,自有明确法条,而刑部依照成例免死判决发配,这样斗杀条律就没有用处了。请求从今以后各州所奏报的死刑案件,如果情理上没有可以怜悯的,刑名上没有可以疑虑的,命令刑部退回,让他们依法处断。如果确实有可悯、疑虑的情形,就命令刑部在奏钞中详细写明实际情况,先拟定处理意见,由门下省审查复核。如果处理不当,以及用成例破坏法条,就驳斥上奏取旨追究。"
元祐元年,范纯仁又说:"前年各地奏报审议的案件,死刑共有二百六十四起,处死的只有二十五人,活命的将近十分之九。自从去年改法,到现在不到一百天,所奏报的案件共一百五十四起,处死的却有五十七人,活命的才超过十分之六。我固然知道未改法前活命的人数多,其中必定有曲意宽贷的情形,但还不失'罪疑惟轻'的仁德;自从改法后,活命的人数少,其中必定有滥用刑罚的情形,这就深深违背了'宁失不经'的大义。请求从今以后各地奏报的死刑案件,一并命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审查复核,简要列举所犯罪行和原来奏报的缘由,让执政大臣取旨裁决,如果奏报不当,也原谅他们的罪过。这样就没有冤屈滥刑的案子了。"
又因为尚书省进言,远方奏报审议的案件,等待批复拖延关押,才命令川、广、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轻法重应当上奏裁决的,申报安抚司或钤辖司酌情判决后才上奏。门下侍郎韩维说:"天下奏报的案件,必须由大理寺判决,由刑部详细评议,然后呈报中书省,由君主决断。近年来有关部门只根据州郡的请求,含糊其辞地采纳他们的意见,就呈报中书省,附上成例取旨,所以各地奏请审议的案件一天比一天多。想要刑罚清明、事务简省,太难了。从今以后大理寺受理天下奏报的案件,其中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的,必须详细说明情法轻重和条律,或者指明所依据的法律,由刑部详细审查,依次呈报。"诏令刑部制定法令上报。
崇宁五年,下诏说:"百姓因犯罪触犯法律,情节有轻有重,那么法律就有增减。所以情重法轻、情轻法重,原来有取旨的规定。现在有关部门只对情重法轻的请求加罪,而对法重情轻的不奏请减刑,这是乐于判人罪名,而难以施行宽恕,不是用来表示谨慎用刑和体恤百姓的方法。从今以后应当遵循旧法取旨,使情法轻重各自适中,否则以违制论处。"宣和六年,臣僚上言:"元丰旧法,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的情况,如果涉及死刑,刑名有疑虑,都允许上奏裁决。近来各路把死刑疑案上报朝廷的,大理寺往往以'不当'弹劾他们。那些情理极其恶劣、罪状明白的案件,上奏裁决以求侥幸宽免,固然应当警戒;但是有疑难而难以判决的案件,一概弹劾,那么官吏没有不玩弄文法律己自保的。我担心天下不会再有人把疑难案件上奏了。希望诏令大理寺全部依照元丰旧法。"皇帝听从了。
绍兴初年,州县盗贼兴起,道路不通,下诏应当上奏裁决的案件,暂时减等判决遣送上报。不久奏请审议的人大多得到从轻发落,官员没有判错案件的忧虑,而官吏有卖狱的私利,往往不应上奏的,全都上奏。
绍兴三年,于是下诏死刑应当上奏的,提刑司详细写明缘由加封上奏。宣州百姓叶全二盗窃檀偕的窖藏钱,檀偕命令佃户阮授、阮捷杀死叶全二等五人,将尸体丢弃水中,有关部门以"尸体没有经验"上奏。侍御史辛炳说檀偕是故意杀人,众人证据分明,按照最近颁布的法令,不应上奏。各监狱不应上奏而奏报的虽然不判罪,现在宣州观望,想要一并治罪。皇帝说:"如果宣州加罪,那么确实有疑点的案子也不会上奏陈报了。"于是法寺、刑部只处以罚金。
绍兴五年,给事中陈与义上奏有关部门多妄自奏请增减人罪,皇帝为此申明严格立法,但始终没有改正。
绍兴二十六年,右正言凌哲又上疏说:"汉高祖进入关中,全部废除秦朝法律,与百姓约法三章而已。所谓杀人者死,确实居于首位。司马光有言:'杀人者不处死,即使是尧、舜也不能实现天下大治。'这话可以说非常恰当。我私下看见各路州、军的死刑案件,即使是刑法相当的,也往往以可悯为由上奏裁决。自从去年郊祀后到现在,死刑上奏裁决的五十多人中,有实际犯故意杀人、斗殴杀人在常赦所不原谅的,法律既没有疑问,情理没有可悯之处,刑部、大理寺却都上奏裁决宽贷减刑。那些杀人的人可以算是幸运了,被杀的人含恨九泉,什么时候才能停止呢?我担心强暴的风气滋长,善良的人不能自保,这对刑罚政事,危害不小。应请今后死刑,情法相当、没有可悯之处的,有关部门动辄奏请裁减宽贷的,请求命令台臣弹劾。"皇帝看完奏章,说:"只怕各路敷衍了事,确实有情理可悯的人,一律不上奏,有失体恤之意。"命令刑部根据条令发下执行。
逐渐到了乾道年间,审议案件的弊端,日益严重。孝宗于是下诏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引用条令定罪判决,不再上奏裁决。后来刑部侍郎方滋说:"有关部门断罪,其中有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情理可悯、刑名疑虑、命官犯罪、议亲议故等情况,难以一律判决。今后应当在敕律条令中,明确说明应当上奏裁决的事项,请求全部依照建隆三年敕文执行。"皇帝听从了。
乾道六年,臣僚请求:"今后死刑,只把为首应判死罪的奏报,为从不应判死罪的,先判决遣送。至于流、徒罪,不许以情重取旨。不这样做,就以不应奏而奏之罪论处。"皇帝听从了。
到了理宗时,往往审议案件不及时回报,囚犯多病死在狱中。监察御史程元凤上奏说:"现在罪无论轻重,全部送进监狱,狱无论大小,全部拖延停留。有的因为追查索要未齐而不问,有的因为供词未完整而不呈报,有的因为文书拟定不当而不判决,狱官视之为平常,不顾及拖延,狱吏留下案件以谋利,只担心案件处理太快。奏案申牒已经下到刑部,拖延日月才送到大理寺。大理寺审查,也像这样。大理寺回报刑部,刑部回报中书省,动辄经历岁月。省房又不立即呈报拟定,也有呈报拟定而被疏驳的,疏驳又经过岁月,又像前面一样。辗转拖延,有一两年没有回报下来的。可疑可矜的案件,依法应当奏请审议,矜恤而保全他们,却反而拖延。有矜恤宽贷的回报下来,而那人已经死在狱中;有犯罪的人获得宽贷,而牵连的人病死的不止一个,难道不很值得怜悯吗?请求从今以后各路奏报审议案件,立即以发出的月日申报御史台,由台臣追究省、部、法寺的拖延。"皇帝听从了。但有关部门拖延,不久又像以前一样。
景定元年,于是下诏说:"近来下诏各提刑司,提取翻异驳勘的案子,从轻判决。而长吏监司多不负责,又引奏裁决,甚至有十多年不判决的案子。仰仗提刑司、守臣审查核实,如果以前审查不全面,确实有可疑之处,除命官、命妇、宗妇、宗女及应当用荫人奏裁外,其余判决完毕后上报。官吏特别免除收坐一次。"
凡是应当配役的编入军籍,用重刑的在脸上刺字。遇到赦免,有关部门上报其罪状,情节轻的释放,重的终身不释放。起初,徒刑除非有官当赎铜的,在京师的隶属于将作监服役,兼在宫中服役,或者送到左校、右校服役。开宝五年,御史台上言:"像这样,虽有名义,不再役使。遇到祭祀,供水火,则有本司供官。希望命令大理寺依照律格判决遣送。"于是全部送到作坊服役。
太宗因为建国初期各方割据,沿袭五代的制度,罪人一律发配隶属西北边境,很多人逃跑投奔塞外,引诱羌人作寇盗。于是下诏:"应当处徒刑的,不再隶属秦州、灵武、通远军及沿边各郡。"当时江、广已经平定,于是都流放南方。在此之前,犯死罪获得宽贷的,多被发配隶属登州沙门岛和通州海岛,都有屯兵使者带领监护。而通州岛中共两处官方煮盐,豪强难以管制的隶属崇明镇,懦弱的隶属东州市。太平兴国五年,开始命令分别隶属盐亭服役,而沙门岛如旧。端拱二年,下诏免除岭南流配者戴枷服役。起初,妇女有罪应流放的,也执针配役。至此,下诏罢免。开始命令杂犯至死宽贷一命的,不流放沙门岛,只隶属各州牢城。旧制,僮仆有犯法,可以私自在其脸上刺字。皇帝说:"僮仆受雇佣,本是良民。"下诏:"盗窃主人财物的,杖脊、黥面配牢城,不得私自刺字。十贯以上配五百里外,二十贯以上奏裁。"皇帝想放宽配隶的刑罚,祥符六年,下诏审刑院、大理寺、三司详细议定上报。不久取犯茶盐矾曲、私铸造军器、购买外蕃香药、挟带铜钱引诱汉人出界、主吏盗货官物、夜间聚众为妖,比照旧法都从轻减轻。
乾兴以前,州军长吏往往擅自发配罪人。仁宗即位,首先下诏禁止,并且命令情节不是非常恶劣的,必须上奏等待回报。又下诏各路按察官取乾兴大赦前配隶兵籍的人,列举所犯罪状上报。从此赦书下达,就涉及这件事。起初,京师裁造院招募女工,而军士的妻子有罪,都配隶南北作坊。天圣初年,特地下诏释放她们,听其自便。妇女应发配的,则配给窑务或军营致远务中没有家室的兵卒,著为法令。当时又下诏说:"听说配徒的人,他们的妻子儿女流离道路,很少能生还,我非常怜悯他们。从今以后应发配的,记录备案狱中刑名及所配地理,上报尚书刑部详细复核。"不久,又下诏应发配的,必须长吏以下官员在厅堂集会审问。后来因为奏牍烦冗,罢免记录备案狱中,只以单状上承进司。不久又罢免了审问。
知益州薛田说:"蜀人发配到其他路的,请求即使年老有病也不得释放。"皇帝说:"远方百姓无知犯法,终身不能回乡里,岂是我的本意?审查那些情节可矜的允许回乡。"后来下诏罪状凶恶的不允许。起初,命令配隶罪人都上奏等待回报,不久囚禁在狱中时间长久,奏请频繁。明道二年,于是下诏有关部门参酌轻重,著为法令。凡是命官犯重罪,应当发配的,则在其他州编管,或隶属牙校。那些犯死罪特别宽贷的,多杖、黥配远州牢城,经过恩赦酌情移近,才免去军籍。天圣初年,官吏同时因贪赃败露的有数人,全部流放岭南,下诏申明警戒在位官员。有平羌县尉郑宗谔,受赃枉法抵死,恰逢赦免应当夺官。皇帝问辅臣说:"县尉俸禄每月多少,难道是俸禄少不足以自养吗?"王钦若回答说:"俸禄虽少,廉洁之士本来也能自守。"特地将郑宗谔杖刑,配隶安州。后来多次惩戒贪吏,到了末年,官吏知道以廉洁自饰,犯法的人比过去稍有减少。
罪人宽贷一死的,旧例多配沙门岛,到达的人多死。景祐中,下诏应当配沙门岛的,只配广南地牢城,广南罪人则配岭北。但后来又有配沙门岛的。庆历三年,既清理天下在押囚犯,于是下诏各路配役的人都释放。庆历六年,又下诏说:"听说百姓触犯轻罪,而长吏擅自刺配他州,我非常怜悯他们。从今以后除非在法律之外行事的人,不得擅自刺配罪人。"皇祐中,遇到赦免,命令知制诰曾公亮、李绚查阅所配人罪状上报,于是多有宽纵。曾公亮请求著为成例,并且请求益、梓、利、夔四路就近委托转运、钤辖司查阅。从此以后每次赦免命官,率以为常。配隶重的发配沙门岛砦,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至邻州,其次羁管,其次迁乡。判决完毕,不论寒暑,立即上路。吴充建议:"流放的人冬天寒冷受伤,上路多冻死。请求从今以后除非情理极其恶劣,遇到冬月允许留在本处服役,到春月再遣送。"下诏同意。
熙宁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张仲宣曾发文命巡检调查金州的金矿,但没有多少收益。当地人害怕劳役,就用八两黄金请求张仲宣不要派遣官员。事情败露后,法官判处张仲宣枉法贪赃应处绞刑,援引前例免死,改为杖脊、刺字流放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进言说:“张仲宣所犯之罪,可以比照恐吓条款。而且古时候刑不上大夫,张仲宣是五品官,有罪可以乘车,现在却判为刑徒奴隶,这个人虽然不值得同情,但恐怕会玷污士大夫的体面。”于是免去杖脊和刺字,流放贺州。从此以后,朝廷命官不再适用杖脊刺字的刑罚。
熙宁六年,审刑院进言说:“登州沙门寨的配隶名额以二百人为限,超出的则移送到海外,这不符合禁止奸恶的意图。”诏令改为以三百人为限。广南转运司进言说:“春州是瘴气肆虐的地方,配隶到那里的人十个中死掉八九个,希望停止将罪犯配送到那里。”诏令说:“应当配往沙门岛的,允许配往春州,其余的不要配往。”随后,除了凶恶盗贼外,配隶中的少壮者都安置在河州,只有五百人。当初,神宗因为流放者离开家乡,病死在路上,而押送的禁军士卒往来劳费,便采纳张诚一的建议,根据所在地将流放者配到各军服重役。后来中丞黄履等人进言,废止了这种做法。凡是犯盗窃罪的,在耳后刺环形标记:徒刑、流放刺方形,杖刑刺圆形;三次犯杖刑的,改刺在面部。环形标记直径不超过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进言说:“凡是配隶沙门岛的罪犯,如果是强盗杀人放火、赃物满五万钱、强奸打伤两人致死、累计赃物达二十万钱、谋杀致死,以及十恶死罪、制造蛊毒已杀人者,不予移配。强盗团伙杀人但非同谋,赃物满二十五万,遇赦则移配广南,超额的配隶到偏远险恶之地。其余罪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各州,超额的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属于应移配和不允许放还,且年龄达到六十岁以上的,移配广南。在岛上十年者,按其余罪犯的规格移配。身患重病或年龄达到七十岁、在岛上三年以上的,移配到靠近家乡的州军。犯罪情节应移配但因年老有病者相同。那些永远不予放还的,各加二年再移配。”后来又制定法令:“沙门岛已超额,移配到琼州、万安军、昌化、朱崖军。”
绍圣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人进言说:“太祖皇帝初定天下时,主管官吏自盗,赃物满额的往往处死。仁宗之初,仍然没有废除。此后用法逐渐宽松,官吏犯自盗罪,按法应处极刑的,大多免死。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处以决杖刺配海岛,钱仙芝带馆职,李希甫历任转运使,也不能幸免。近来朝廷用法更加宽松,主管人吏军司犯法,照例各自免死,几乎没有差别。希望效法祖宗旧例,凡是自盗,计赃多的,间或由皇帝亲自裁决,以整肃朝廷内外。”诏令:“今后凡是枉法自盗,罪至死、赃物数量多的,都要上报听候旨意。”
有人担心加役流刑法太重,官员有监督驱赶的劳苦,而道路上有逃跑的忧虑。苏颂在元丰年间曾建议说:“请求依照古代设置圜土,将应当流放的罪犯治罪完毕后,剃去头发戴上脚镣,白天劳动,夜晚关在圜土中。满三年后释放,未满一年而遇赦的,不予赦免。释放后,仍送回本乡,监视其出入。再三年不犯法,才听任其自由。”当时没有实行。崇宁年间,才采纳蔡京的建议,命令各州筑造圜土来关押免死的强盗。白天劳动,夜晚拘禁,根据罪行的轻重,确定关押期限。允许出圜土后充军,没有过错的释放。实行了两年,此法不便,于是废止。大观元年,又恢复实行。大观四年,又废止。
南渡之后,各种配隶的条目,《祥符编敕》只有四十六条,庆历年间增加到一百七十多条。到了淳熙年间,又增加到五百七十条,是庆历时的四倍。配法已经很多,犯罪的人日益增多,黥配之人到处都是。淳熙十一年,校书郎罗点指出此法太重,于是诏令刑部、大理寺集中讨论上报。到十四年,仍没有定论。后来臣僚议论,认为“如果只服劳役,不离开乡里,则几乎是在纵容奸恶,不足以惩戒恶人;如果完全使用配法,不顾惜黥刺,则面目一旦毁坏,谁还会顾惜自己?强横之人正好助长其威力,有过错也无法自新。检阅《元丰刑部格》,各种编配之人自有不移、不放以及移放条限;《政和编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如果仿照旧格,稍加参订,如属情重,则仿旧制刺面,使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则只刺额角,使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轻,则免去黥刺,使用不刺面、役满放还之格;其次最轻,则降为居役,另立年限释放之格。如果有连坐编管的,则安置在本城,缩短其放还期限。这样,对于现行条法并无抵触,而且使刺面之法,专门用于情罪凶恶奸诈之人,而其他偶然犯罪的人,都能保全脸面,知道顾惜,可以自新。减少黥徒,消除奸党,确实是天下的紧迫要务。”于是诏令有关部门裁定,但后来终究还是恢复了旧制。
嘉泰四年,臣僚进言说:“配隶之人,大概有两等。那些乡民一时斗殴杀伤,以及胥吏犯贪赃免死流配等,假如他们逃跑,未必能造成大过,只应让他们服徒役,配到本州牢城做重役,限期满后发给凭证,恢复为良民。至于多次犯强盗,以及聚众贩卖私商,曾经杀伤被捕获之人,不是村民、胥吏可比,希望将他们全部配到屯驻军,设立年限,限满改刺转为正式军人。”朝廷听从了。他们所配的地方,自高宗以来,有的配到广南海外四州,有的配到淮、汉、四川,一直到度宗时期没有固定法令,都不值得记载了。
凡是内外上报的刑狱,由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共同掌管,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司进行审查复核。官制改革后,罢免了审刑院、纠察司,将其职责归入刑部。各地的监狱,则由提点刑狱统一管理。各机构的监狱: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各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在外地则有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各州军院、司理院,下至各县都有监狱。各监狱都设置窗户,配备茶水、铺席,准备沐浴用具,食物要使其温暖,寒冷时则供给柴炭、衣物,暑天则每五天清洗一次枷锁。郡县则由主管官员亲自检查,监狱破旧则修缮使之坚固。
神宗即位初年,下诏说:“监狱,是关系百姓性命的地方。近来听说有关部门每年考核天下的奏报,而很多人死在狱中。深究其原因,是狱吏互相勾结为奸,检查不明确,使我百姓横遭其害。《尚书》不是说:‘与其杀害无辜,宁可失于不按常规。’现制定法令:各州军巡司院所关押的罪人,一年内在狱中死亡达到二人,五县以上州每年死亡三人,开封府司、军巡每年死亡七人,推吏、狱卒都杖六十,每增加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典狱官如推狱,经两次犯即按违制论处。提点刑狱在年终汇总死亡人数上报中书省检查。死亡过多,官吏虽已受罚,应当进一步贬黜责罚。”
不久,又下诏说:“错判入死罪,已经执行三人,正官除名编管,副职除名,次副职免官勒令停职,吏卒配隶千里。两人以下,依此类推有差别。不因赦免降职、离任而免除。未执行判决的,则比照递降一等;赦免降职、离任,再减一等。命令审刑院、刑部断议官,年终列出曾经错判入徒罪五人以上者,京朝官延长磨勘年限,幕职、州县官延长考绩,有的不给予任满后指派差遣,有的罢免,并立即断绝支赐。”因为以前法令不完备,所以有此诏令。又曾下诏:“官员错判入人罪,而罪人应当赦免的,官员仍按法律论处,即错判出人罪。如果应判徒刑而判杖刑,罪人应当赦免的,官员才得以使用因罪人致罪的条款。”
神宗认为建国初期废除大理狱不妥,元丰元年下诏说:“大理设狱由来已久。如今京城官员有所弹劾审理,都寄押在开封各监狱,囚犯已经很多,难以隔离审讯,盛夏疫病流行,传递导致病死,或者主管者意见不同,多年不能判决,我对此很怜悯。现在恢复大理狱,设置卯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门负责审讯;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凡是三司、各寺监吏卒犯杖刑、笞刑不必等待追究的,允许立即判决,其余都送交大理狱。那些应当上奏的,都令刑部、审刑院详细判决。天下应上奏的案卷也上报。”元丰五年,分别命少卿负责左断刑、右治狱。断刑则由评事、检法详细判决,丞评议,正审核;治狱则由丞专门追究劾查,主簿掌管案劾,少卿分别管理其事,而卿总揽。元丰六年,刑部进言说:“以前详断官分理公案完毕后,主判官讨论改正,发详议官复议。有差错疑问,则写在案卷末尾,送断官改正,主判官审定,然后判定成立。自从详断官归入大理寺任评事、司直,议官任丞,所断案卷草稿,不经过长官副官,多出差错。”于是制定制度:“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是断案,正先审查其是否妥当,论定后签印注明日期,移议司复议,有辩难,则写出意见改正,长贰再行审定,然后判定成立记录上奏。”
元祐初年,三省进言说:“以前设置纠察司,本想纠察其违慢,以审慎处理狱事,后来罢归刑部,不再有纠察制度。请求将纠察职事委托御史台刑察兼管,台狱则由尚书省右司纠察。”
元祐三年,罢免大理寺狱。当初,大理设置监狱,本是因为囚禁滞留,使狱事有所统管,但大理卿崔台符等人不能遵承德意,即使是士大夫和命妇,只要狱辞稍有牵连,就逮捕关押。凡是巡逻者所探报的,就下狱。罗织罪名锻炼成案,无不屈打成招。至此,崔台符等人都获罪,大理狱于是被废止。
元祐八年,中书省进言说:“上次诏令各地,年终汇报各监狱囚犯死亡人数。而各路所上报,竟然以关押二十人而死亡一人者不报,这样每年关押二百人,允许十人死在狱中,恐怕州县会松懈狱事,这很不符合钦恤之意。”诏令刑部从今以后不许随意分列关押人数。绍圣二年,户部按照三司旧例,设置推勘检法官,凡是在京各司涉及钱粮应当追究的,从杖刑以下立即判决。
绍圣三年,重新设置大理寺右治狱,官属按照元丰年间编制,并增设司直一员。大理卿路昌衡请求:“将大理寺丞分为左、右推,如有翻供,从左移右。再变,则命官审问,或由御史台推究。不许开封府互相推诿及地分探报,以革除互相移送挟仇的弊端。徒刑以上罪移送御史台。命官追捕拘押的,全部依条例。如果探报失实、利用人情请托的,一并追究上报。”
起初,法寺判决案件,大辟错判入罪有罚,错判出罪不处罚。至此,以错判出死罪五人比照错判入罪一人,错判出徒、流罪三名,也照此处理。著为法令。元符三年,刑部进言说:“祖宗重视错判入罪之罪,是为了慎刑。错判出罪,是臣下的小过;好生,是圣人的大德。请求罢免错判出罪的责罚,使审案议罪之间,务必尽心忠恕。”诏令许可。政和三年,臣僚进言说:“远方官吏,法律条文既已疏略,刑罚失当,不能没有冤案。希望委任耳目之官,每季度分次记录所辖囚禁情况,遇有冤屈,先释放然后上报。年终比较释放人数的多少,评定优劣。那些贪功故意释放有罪之人的,按法律论处。”诏令刑部制定法令:“凡是判入他人徒刑、流罪已结案,而录问官吏能驳正,或因为其他事而能推求改正的,累积七人,比照大辟一名给予奖赏。”
绍兴六年,命令凡是审讯案件中有对案情供述不同而病死的,由提刑司研究,如果有冤情,上报朝廷听取旨意。十二年,命令凡是追究翻供的案件,不得派遣初次任官、恩荫子弟以及新科进士,要选择曾经担任过官职的人。二十七年,命令监察御史每年冬夏两季检查监狱,如果有审讯失实的,通知刑部郎官,直接移送。二十九年,命令杀人没有证据、尸体没有检验的案件,整理案卷上奏裁决,委托提刑审问。如果有可疑及翻供,由本司派官重新审讯,结案后上报本路,移交其他监司审定,整理案卷上奏。否则监司再派官审讯,如果还不服,再上奏取旨。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建议:"外地案件经过三次翻供,在千里以内的移送大理寺。"三十一年,刑部认为这不是祖宗法度,于是纠正了。乾道年间,各州翻供的囚犯,已经经过本州,其次发文书到邻路,或者再次翻供,就移送到隔路,甚至有越过两路的。官吏往来于道路,被逮捕的人困于追查对质。四年,于是命令:"审讯本路多次派官仍然称冤的,只发文书到邻路,如果还翻供,就上奏裁决。"淳熙三年,命令县尉代理县事,不得自己审讯案件,就让丞、簿参与。如果全部空缺,就在州官或邻县选官代理。
金作赎刑,大概是因为鞭扑的罪过,情法和法律有可以商议的地方,就宽恕他。周穆王赎刑扩展到五刑,就不合法了。宋朝增减旧制,凡是利用官荫得以减刑赎罪,是为了尊重爵禄、培养廉耻。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继申上言:"《刑统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员,亲属犯罪,各有等级减刑赎罪。恐怕年代已久,不肖子孙自恃先辈恩荫,不畏刑罚。现在犯罪的人本身没有官职,必须祖父、父亲曾任本朝官员,根据品级得以减刑赎罪。如果在前代做官,必须有功惠及百姓、为当时推崇、历任官三品以上,才能请求。"听从了。后来又规定:"流内品官担任流外职务,按照律文,徒刑以上依照当赎法。各司授勒留官及归司人犯徒刑流放等罪,公罪允许赎罪,私罪按决罚论处。"淳化四年,下诏各州百姓犯罪,有的缴纳金钱赎罪,长官得以任意轻重,从今以后不得以赎论处。妇人犯杖刑以下,不是故意的,酌情轻重笞罚或赎铜释放。
仁宗深切怜悯百姓的无知,想建立赎法来处理轻刑,于是下诏有关部门说:"先王用法简约,使人知道禁令而容易遵从。后代设置茶、酒、监税的禁令,夺取百姓厚利,刑罚因此增多。现在的《编敕》,都出自律文之外,又多次更改,官吏尚且不能知晓,百姓怎么能听说?一旦陷入法网,情虽可哀,法律不能赎免。难道是礼乐的教化没有施行,而专用刑罚的弊端吗?汉文帝让天下人向边境输送粮食,以接受爵位免除罪行,几乎达到刑罚不用。应当商议科条不在律文中的,或者贪利犯禁、奢侈违令,或者过失错误可悯,另外制定赎法。乡民以谷麦,市人以钱帛,使百姓重视谷麦,避免刑罚,那么农桑自然劝勉,富足长寿可期了。"诏书下达,议论的人认为富人得以赎罪而穷人不能免除,不是朝廷用法的本意。当时命令辅臣分总职事,以参知政事范仲淹主管刑法,还没来得及有所建明而范仲淹被罢免,事情就停止了。至和初年,又下诏:"前代帝王的后代,曾经在本朝做官,官不到七品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儿女罪流以下的,允许赎罪。虽然没有做官但曾经被赐予的,有罪,不是大奸大恶,也如此。"随州司理参军李父抃打死人,抃上交所授的官来赎父亲的罪,皇帝哀怜而答应。君子认为这是失刑,但从此没有这样做过。而整个宋朝,赎法只涉及轻刑罢了。
恩宥的制度,凡是大赦遍及天下,释放杂犯死罪以下,甚至平常赦免所不原宥的罪,都免除。凡是曲赦只限于一路或一州,或者别京,或者畿内。凡是德音,则死刑及流刑降等,其余罪释放,间或也释放流刑。所覆盖的范围广狭没有常规。又,天子每年亲自记录京师在押囚犯,畿内则派遣使者,往往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降等,杖刑、笞刑释放,或者徒刑也得以释放。如果同时涉及各路,则命令监司记录。
起初,太宗曾因郊祀礼仪讨论赦免,有个叫秦再恩的人,上书希望不要赦免,引用诸葛亮辅佐刘备数十年不赦的事。皇帝很怀疑。当时赵普回答说:"凡是郊祀赦免,是圣朝常规,其仁德如天,像刘备那样区区一方,臣不以为然。"皇上认为对,于是决定赦免。
起初,太祖将祭祀南郊,下诏:"两京、诸道,自十月以后犯强盗、窃盗,不得参与郊祀的赦免。所在长官告知百姓,不要违犯法律。"此后将要祭祀,必先申明此诏。天圣五年,马亮说:"朝廷虽然有这个诏书,但法官断案却说终究会遇赦,多所宽贷,施惠奸人,失去诏旨。"于是下诏:"已经下达约束而犯劫盗,以及官员受贿,不要再上奏,全部依法论处。"七年春,京师下雨,整月不止。仁宗对辅臣说:"难道是政事不符合天心吗?"于是说:"以前死刑覆奏,州县至于三次,京师至于五次,如此重视人命。要告诫有关部门,判决案件议定罪行,不要冤枉滥施。"又说:"赦免不想频繁,但除了这个无法招致和气。"于是命令赦免天下。
皇帝在位很久,明察人之真假,尤其厌恶揭露别人隐私之事,所以一时士大夫习惯为敦厚。时间长了,小人乘机秘密上书,陈述别人过失,好事者稍微相互唱和,又追究别人赦前的事。翰林学士张方平、御史吕诲以此进言,于是下诏说:"听说古代治世,君臣同心,上下协和,而没有激烈攻讦的风气,德行多么盛大!朕私下仰慕。希望与公卿大夫共同达到这个境界,但教化未至,浅薄日益滋长。近来内外群臣,多上章说人过失,暴露难以验证的罪过,或者外托公言,内怀私忿,诋毁欺骗暧昧,苟且陷害善良。又赦令,是用来与天下更新,而有关部门多检举赦前之事,恐怕不是信守命令、重视刑罚、使人洗心自新的意思。现在有上言告人罪,说赦前事的,要审讯。至于言官,应务大体,不是关系朝政,其余小过细故,不必检举。"
神宗即位,又下诏说:"赦令,是国家的大恩,用来荡涤瑕疵污秽,纳入自新之地,所以圣王重视。内外臣僚多拿赦前事搜集吏民,兴起狱讼,如果有过失,都不自安,很不是持心近厚之义,使我的号令不被天下信任。内外言事、按察官,不得依照以前举劾,整理案卷取旨,否则科以违制之罪。御史台觉察弹奏,法寺有这种奏案,允许举驳上报。"知谏院司马光说:"按察之官,以赦前事兴起狱讼,禁止它确实很好。至于言事之官,事体稍有不同。为什么?御史的职责,本来就是绳按百官,纠察揭发隐伏。奸邪的情状,本来不是一天所为。国家一向崇尚宽仁,多次下赦令,或一年之内至于再三,如果赦前之事都不能说,那么可说的就没有多少了。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误加进用,御史想说就违反今日之诏,如果不说,那么陛下从何知道?臣担心因此言者得以借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惧。这是人臣的最大幸运,不是国家的长远利益。请求追改前诏,删去'言事'两字。"司马光论说再三,皇帝告诉他"言者好以赦前事诬陷人",司马光回答说:"如果说的属实,确实想听,如果不实,应当治言者的罪。"皇帝命司马光送诏书于中书省。
熙宁七年三月,皇帝因为干旱,想降赦。当时已经两次赦免,王安石说:"商汤遇旱,以六件事自责说:'政事不节制吗?'如果一年三次赦免,这是政事不节制了,不是用来消除灾害的办法。"于是停止。八年,编定《废免人叙格》,常赦则郡县按格叙用,凡三年一叙,如果期限未满而遇到非次赦免的,也如此。
元祐元年,门下省说:"当官因为职事荒废,虽然去官不免,还可以说。至于赦降大恩,与万物更新,虽然劫盗杀人也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现在刑部所修的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的条款,请求重新删改。"
徽宗在位二十五年,而大赦二十六次,曲赦十四次,德音三十七次。而南渡之后,绍熙年间一年达到四次赦免,大概刑政紊乱而恩赏更加泛滥了。
宋朝自祖宗以来,三年遇到郊祀就赦免,这是常制。世人说三年一赦,在古代没有。景祐年间,言者认为:"三王每年祭祀圜丘,未曾轻易赦免。自从唐朝兴兵以后,事天之礼不常行,于是有大赦,以荡涤乱狱。而且有罪的人宽恕他未必自新,被害的人压抑他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次赦免而使民悔善长恶,是政教的大患。希望罢免三年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有人说不可尽废,就请命令有关部门,在郊祀前三天审理罪人,有过失错误的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奏疏上奏,朝廷重视此事,只下诏:"罪人情重的人,不得以一次赦免。"但也不曾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