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时代：元
类别：纪传体断代史 · 白话译文
卷目：志
章节：卷一百五十四刑法三

## 本章概览

宋代刑法制度在《宋史·刑法三》中有详尽记载。端拱初年，广安军百姓安崇绪因田产诉讼继母，大理寺判其死刑，太宗质疑后采纳李昉等意见，赦免崇绪，责罚徐铉、张佖。熙宁元年，登州阿云案成为焦点：阿云在母丧期间许配韦氏，因厌恶其丑陋而谋杀未死，自首后引发审刑院、大理寺与知登州许遵的对立。刑部判定死刑，许遵引用律文请求减等，王安石与司马光各执一词，反复论辩，最终王安石意见占上风，诏令谋杀自首者奏裁。此后配隶制度不断调整，如张仲宣案免去杖脊刺字，沙门岛配额增至三百人；恩赦频繁，三年一赦成为常制，但言者批评其纵恶。神宗时，司马光再改按问自首法，强盗自首不再减等。南宋后配隶条目激增，黥配泛滥，理宗时狱政拖延，囚犯多死。整章通过具体案例与制度变迁，展现了宋代刑罚从宽仁到严苛、从慎刑到滥刑的演变过程，折射出皇权、士大夫与司法体系的复杂互动。

本章记述宋代刑法中疑难案件审议、自首制度、配隶、赎刑、赦免等制度的沿革及相关案例与争议。

本章通过安崇绪案、阿云案等典型案例，展现宋代司法对自首、赎刑、配隶、赦免等制度的讨论与变革，反映了刑法从宽恤到严苛的演变。

## 正文

天下有疑问的案件，审判不能决断时，就下交给两制官员与大臣和台谏共同商议，根据事情的大小来决定，没有固定的法规，而主管官员提出建议和论辩驳回的，也时常有之。

端拱初年，广安军百姓安崇绪隶属禁军，上诉继母冯氏与父亲安知逸离婚，现在夺取资产给自己的儿子。大理寺判决崇绪控告母亲，罪当处死。太宗对此有疑问，判大理寺张佖坚持原来的判决，于是下交台省共同商议。徐铉议论说："现在只要查明其母冯氏曾经离婚，就必须让她归宗，否则崇绪依法处死。现在详细审阅案卷内没有离异的证据，共有四点。况且不孝的刑罚，是教化中的大项，应该依照刑部、大理寺的判决。"右仆射李昉等四十三人议论说："法寺的判定不合适。如果认为五母都相同，那么阿蒲虽然地位低贱，却是崇绪的亲母，崇绪只是因为田产被冯氏强占，亲母衣食不足，所以才提起诉讼。如果按照法寺判决处死，那么知逸有什么罪过而绝嗣，阿蒲在何处安身？我们商议：田产全部归崇绪，冯氏应当与蒲氏同居，供养终身。这样，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以守护，冯氏终身不至于缺乏供养。所犯的罪过都按照赦令赦免。"诏令听从李昉等人的建议，徐铉、张佖各罚俸一个月。

熙宁元年八月，诏令："谋杀已经造成伤害，经过审问将要举发，自首的，依照谋杀罪减二等论处。起初，登州上奏有一妇人阿云，在母亲服丧期间许配给韦氏，厌恶韦氏丑陋，谋杀未死。审问将要举发，自首。审刑院、大理寺判决死刑，以违律为婚上奏裁决，敕令宽免其死罪。知登州许遵上奏，引用律文'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认为谋杀是所因之罪，应当适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判定如审刑院、大理寺。当时许遵正被召任判大理寺，御史台弹劾许遵，而许遵不服，请求下交两制官员商议。于是命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共同商议，两人意见不同，于是各自上奏。司马光赞同刑部意见，王安石赞同许遵意见，诏令听从王安石的议论。而御史中丞滕甫仍然请求另外选官定议，御史钱顗请求罢免许遵大理寺职务，诏令送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新议定。吕公著等意见如王安石，制书批复"可行"。于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都上奏说吕公著等人的议论不恰当。又诏令王安石与法官集中商议，反复论辩诘难。

第二年二月庚子日，诏令："今后谋杀人自首的，都上奏听候敕令裁决。"当月，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于是上奏认为："律文的意思，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如果已经杀人，按故杀法处理，那么为首者必死，不必上奏裁决；为从者自有编敕奏裁的规定，不必再立新制。"与唐介等多次在皇帝面前争议，最终听从王安石的议论。又下诏："自今以后都按照去年七月诏书办理。"判刑部刘述等又请求中书省、枢密院共同商议，中丞吕诲、御史刘琦、钱顗都请求如同刘述的上奏，下交两府。皇帝认为律文非常明确，不必共同商议。而曾公亮等人都认为广泛听取异同意见、满足言官要求无妨，于是将众人的意见交付枢密院。文彦博认为："杀伤，是指想杀而伤害了，如果已经杀死则不可自首。"吕公弼认为："杀伤按律不可自首。请求自今以后已杀伤按律处理，其中从犯加功自首的，就上奏裁决。"陈升之、韩绛的意见与王安石大致相同。适逢富弼入朝为相，皇帝令富弼议论，但富弼因病，很久没有议论，到此时才决定，而富弼告假，没有参与。

苏州百姓张朝的堂兄用枪刺死张朝的父亲，逃走，张朝抓住并杀了他。审刑院、大理寺判决张朝十恶中的不睦罪，死刑。案卷呈上后，参知政事王安石说："张朝的父亲被堂兄所杀，而张朝报仇杀了他，罪只应处加役流刑，遇到赦令，应当原谅。"皇帝听从王安石的议论，特赦释放张朝不问罪。又命令吕公著等议定刑罚名称，议论不合王安石心意，于是自己上奏。起初，曾公亮认为中书省议论纠正刑名是不对的，王安石说："主管官用刑不当，审刑院、大理寺应当议论纠正；审刑院、大理寺用刑不当，就派官定议；议论既然不当，中书省自然应该上奏议论，由君主裁决。这就是所谓的国体。哪有中书省不可议论纠正刑名的道理？"

熙宁三年，中书省上奏刑名不妥的五件事：

第一，每年判决死刑近两千人，比前代特别多。如强盗劫盗都有死刑，其间情节轻重相差很远，如果都处死，实在也可哀怜。如果为从情节轻的人另外制定刑罚，如前代斩右趾之类，足以制止恶行并除害。禁军不是边防屯驻戍守而逃跑的，也可以放宽自首期限，以收其勇力之效。

第二，徒刑、流刑折合杖刑的方法，法网更加严密，善良百姓偶然触犯，导致身体受伤，成为终身的耻辱；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最终没有羞耻之心。如果让情节轻的人恢复古代居作之法，遇到赦令只减少年月，使善良的人知道改过自新，凶顽的人有所拘束。

第三，刺配的法条有二百多条，其中情节轻的，也可以恢复古代徒刑、流刑、移乡之法，等他们再犯，然后判决刺配充军。其配隶都减少在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依从旧法。编管的人，也轮流送往其他地方，酌量设立劳役时限，不得剃发戴枷。

第四，命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人所知的，给予凭证随身。偶然有犯法，情节轻可原谅的，特别议定赎罚；其不悔改的依法判决。

第五，上奏裁决的条目繁多，导致拖延刑狱，也应当删定。

诏令交付编敕所详细商议立法。

起初，韩绛曾请求使用肉刑，曾布又上奏议论说："先王制定刑罚，未尝不本于仁爱，然而有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戮，是不得已的。因为人有罪过，赎刑不足以惩罚，所以不得已而施加墨、劓、剕、宫、大辟，然而审慎适度轻重，则又有流放宽恕之法。至汉文帝废除肉刑而制定笞箠之令，后世因袭作为法律。大辟之下，处以流刑，代替墨、劓、剕、宫，不仅不符合先王流放宽恕之意，而且失去轻重的差别。古代乡田同井，人都安土重迁。流放到远方，没有生活供给，罪犯困苦受辱，以至于终身。近世的百姓，轻易离开家乡，转徙四方，本来不为患害，而居作一年，就准许附籍，比起古代也轻了。况且折杖之法，在古代是鞭扑之刑，刑罚轻不能制止恶行，所以犯法的人日益增多，最终必然至于杀戮，这是想轻反而重了。如今大辟的条目很多，取其中情节可以宽贷的，处以肉刑，那么得以存活的人必然很多。如军士逃亡应斩，贼盗赃满应绞，就砍掉他们的脚；侵犯良人依法应死而情节轻的，处以宫刑。至于劓、墨，则用刺配之法。降此之后才为流、徒、杖、笞之罪，那么刑罚有等差了。"议论呈上后，皇帝问执政可否，王安石、冯京互相论辩，最终没有施行。枢密使文彦博也上言："唐末、五代，用重法来挽救时弊，所以法律之外，徒刑、流刑有的加至死刑。国家承平百年，应当用中等的法典，然而仍然因循有比旧律重的，如伪造官文书，律只流二千里，如今判到绞刑。近来凡伪造印记，再犯不至于死的，也处以绞刑。持杖强盗，本来的法比造印重，如今造印再犯者死，而强盗再犯赃不满五匹的不死，则用刑与律文差异很大。请求检查刑名比旧律重的，以敕令和律参考，裁定其适当。"诏令送交编敕所。

又诏令审刑院、大理寺议论重赃并满轻赃法。审刑院说："所犯不同的赃物，不等罪等就累计合并，则于律义难通，应当如旧例。"而大理寺说："律称，因赃致罪，多次犯的累计科罪；如果罪犯等级不同，就以重赃并满轻赃各倍论；累计合并不加重只从重。因为律意认为多次犯赃的，不可用二罪以上的法律，所以令累计科罪；因为不是一次犯罪，所以令倍论。这是从宽之一。然而六赃轻重不等，如果犯二赃以上，不可累计轻的从重的，所以令并重满轻。这是从宽之二。如果以重并轻后加重，则只从一重，因为进则改从轻法，退也不至于容奸。而《疏议》假设的方法，恰好都是罪等，是一时行文而已。如果罪等的全部累计合并，不等只科一赃，则恐怕懂法的人足以作奸，不懂的人只靠临时幸与不幸，不是律的本意。"皇帝赞同大理寺的意见，实行了。熙宁八年，洪州百姓有犯徒刑而判杖刑的，其余罪遇到恩赦免，官吏失误出罪，应当劾问。中书堂后官刘衮驳议，认为"律因罪人而导致犯罪，罪人遇恩的，准照罪人原来的法律。洪州官吏应当原谅。"又请求自今以后官司出入人罪，都使用此令。而审刑院、大理寺认为："失入人罪，是官司误加罪于人，难用此令。其失出的，应当如刘衮的议论。"

元丰三年，周清说："审刑院、刑部上奏判决妻谋杀夫案问自首，变从故杀法，举轻明重，判入恶逆斩刑。详细推究律意，妻谋杀夫，已经杀死，应入恶逆，因按问自首，变从故杀法，应当用妻殴夫死法定罪。况且十恶条，谋与故斗杀夫，才入恶逆，如果谋而未杀，只当不睦。既然用举轻明重，应当从谋而未杀法，依敕令应当决重杖处死，恐怕不可入恶逆斩刑。"下交审刑院、刑部详细参酌，如周清的意见。

邵武军上奏审判，妇人通奸，谋杀其夫，后来丈夫醉归，奸夫自己杀了他。法寺判决妇人谋杀为从，而刑部郎中杜纮认为妇人罪应处死。又兴元府上奏审判，梁怀吉去看望前妻的病，因此寄存粟米，其子擅自取来吃了，梁怀吉将其子打死。法寺以盗粟论处，而判怀吉杂犯死罪，引用赦令原谅。而杜纮认为前妻接受寄存的粟米，而其子擅自使用，不适用捕法。议论呈上后，御史台论杜纮议论不当，诏令罚金，仍然延长考绩年限。而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没有表态，也罚金。

元丰八年，尚书省说："各捕获盗贼，有已经杀人，以及原来犯强奸、强盗贷命断配的人，再犯被捕，主管官例用知人欲告、或按问自首减免法。而且律文自首减等断遣的，因为其情不是大恶，有改过自新之心。至于奸、盗，与其他犯不同，难以例减。请求强盗已杀人，并强奸或原来犯强盗贷命，若持杖三人以上，知人欲告、按问欲举而自首，以及因人首告应减的，都不在减等之例。"起初，王安石与司马光争论按问自首法，最终听从王安石的意见。到此时，司马光为相，又重申前议加以改变。于是诏令："强盗按问欲举自首的，不用减等。"不久给事中范纯仁说："熙宁年间按问欲举条都得以原减，因为容奸太多，元丰八年，另立条制。详细推究已杀人、强奸，依法本来不应自首，不应再用按问减等。至于贷命及持杖强盗，也不减等，太严重。查《嘉祐编敕》：'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赃证未明，或徒党就擒，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若已经诘问，隐拒本罪，不在首减之例。'此敕合理，当时使用，天下号称刑罚公平。请求于法不首者，自然不得原减，其余取《嘉祐编敕》定断，则用法得当，上以推广好生之德，下则无一夫不获之冤。"听从了他。

又下诏说："各州审讯强盗，如果情理上没有可以怜悯的地方，刑名上没有疑虑之处，却动辄上奏请示，允许刑部检举驳回，从重执行朝廷典法，不得援引成例破坏法条。"这是听从了司马光的请求。司马光又上奏说："杀人的人不处死，伤人的人不受刑，即使是尧、舜也不能实现天下大治。刑部呈报的奏钞中，兖州、怀州、耀州三州的百姓有斗殴杀人的，都应当判处死刑，却妄自编造情理可悯的理由上奏裁决，刑部立即援引旧例赦免他们。凡是律、令、敕、式有的没有完全记载，那么有关部门就援引成例来判决。现在斗殴杀人应当处死，自有明确法条，而刑部依照成例免死判决发配，这样斗杀条律就没有用处了。请求从今以后各州所奏报的死刑案件，如果情理上没有可以怜悯的，刑名上没有可以疑虑的，命令刑部退回，让他们依法处断。如果确实有可悯、疑虑的情形，就命令刑部在奏钞中详细写明实际情况，先拟定处理意见，由门下省审查复核。如果处理不当，以及用成例破坏法条，就驳斥上奏取旨追究。"

元祐元年，范纯仁又说："前年各地奏报审议的案件，死刑共有二百六十四起，处死的只有二十五人，活命的将近十分之九。自从去年改法，到现在不到一百天，所奏报的案件共一百五十四起，处死的却有五十七人，活命的才超过十分之六。我固然知道未改法前活命的人数多，其中必定有曲意宽贷的情形，但还不失'罪疑惟轻'的仁德；自从改法后，活命的人数少，其中必定有滥用刑罚的情形，这就深深违背了'宁失不经'的大义。请求从今以后各地奏报的死刑案件，一并命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审查复核，简要列举所犯罪行和原来奏报的缘由，让执政大臣取旨裁决，如果奏报不当，也原谅他们的罪过。这样就没有冤屈滥刑的案子了。"

又因为尚书省进言，远方奏报审议的案件，等待批复拖延关押，才命令川、广、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轻法重应当上奏裁决的，申报安抚司或钤辖司酌情判决后才上奏。门下侍郎韩维说："天下奏报的案件，必须由大理寺判决，由刑部详细评议，然后呈报中书省，由君主决断。近年来有关部门只根据州郡的请求，含糊其辞地采纳他们的意见，就呈报中书省，附上成例取旨，所以各地奏请审议的案件一天比一天多。想要刑罚清明、事务简省，太难了。从今以后大理寺受理天下奏报的案件，其中有刑名疑虑、情理可悯的，必须详细说明情法轻重和条律，或者指明所依据的法律，由刑部详细审查，依次呈报。"诏令刑部制定法令上报。

崇宁五年，下诏说："百姓因犯罪触犯法律，情节有轻有重，那么法律就有增减。所以情重法轻、情轻法重，原来有取旨的规定。现在有关部门只对情重法轻的请求加罪，而对法重情轻的不奏请减刑，这是乐于判人罪名，而难以施行宽恕，不是用来表示谨慎用刑和体恤百姓的方法。从今以后应当遵循旧法取旨，使情法轻重各自适中，否则以违制论处。"宣和六年，臣僚上言："元丰旧法，有情轻法重、情重法轻的情况，如果涉及死刑，刑名有疑虑，都允许上奏裁决。近来各路把死刑疑案上报朝廷的，大理寺往往以'不当'弹劾他们。那些情理极其恶劣、罪状明白的案件，上奏裁决以求侥幸宽免，固然应当警戒；但是有疑难而难以判决的案件，一概弹劾，那么官吏没有不玩弄文法律己自保的。我担心天下不会再有人把疑难案件上奏了。希望诏令大理寺全部依照元丰旧法。"皇帝听从了。

绍兴初年，州县盗贼兴起，道路不通，下诏应当上奏裁决的案件，暂时减等判决遣送上报。不久奏请审议的人大多得到从轻发落，官员没有判错案件的忧虑，而官吏有卖狱的私利，往往不应上奏的，全都上奏。

绍兴三年，于是下诏死刑应当上奏的，提刑司详细写明缘由加封上奏。宣州百姓叶全二盗窃檀偕的窖藏钱，檀偕命令佃户阮授、阮捷杀死叶全二等五人，将尸体丢弃水中，有关部门以"尸体没有经验"上奏。侍御史辛炳说檀偕是故意杀人，众人证据分明，按照最近颁布的法令，不应上奏。各监狱不应上奏而奏报的虽然不判罪，现在宣州观望，想要一并治罪。皇帝说："如果宣州加罪，那么确实有疑点的案子也不会上奏陈报了。"于是法寺、刑部只处以罚金。

绍兴五年，给事中陈与义上奏有关部门多妄自奏请增减人罪，皇帝为此申明严格立法，但始终没有改正。

绍兴二十六年，右正言凌哲又上疏说："汉高祖进入关中，全部废除秦朝法律，与百姓约法三章而已。所谓杀人者死，确实居于首位。司马光有言：'杀人者不处死，即使是尧、舜也不能实现天下大治。'这话可以说非常恰当。我私下看见各路州、军的死刑案件，即使是刑法相当的，也往往以可悯为由上奏裁决。自从去年郊祀后到现在，死刑上奏裁决的五十多人中，有实际犯故意杀人、斗殴杀人在常赦所不原谅的，法律既没有疑问，情理没有可悯之处，刑部、大理寺却都上奏裁决宽贷减刑。那些杀人的人可以算是幸运了，被杀的人含恨九泉，什么时候才能停止呢？我担心强暴的风气滋长，善良的人不能自保，这对刑罚政事，危害不小。应请今后死刑，情法相当、没有可悯之处的，有关部门动辄奏请裁减宽贷的，请求命令台臣弹劾。"皇帝看完奏章，说："只怕各路敷衍了事，确实有情理可悯的人，一律不上奏，有失体恤之意。"命令刑部根据条令发下执行。

逐渐到了乾道年间，审议案件的弊端，日益严重。孝宗于是下诏有关部门根据情节引用条令定罪判决，不再上奏裁决。后来刑部侍郎方滋说："有关部门断罪，其中有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情理可悯、刑名疑虑、命官犯罪、议亲议故等情况，难以一律判决。今后应当在敕律条令中，明确说明应当上奏裁决的事项，请求全部依照建隆三年敕文执行。"皇帝听从了。

乾道六年，臣僚请求："今后死刑，只把为首应判死罪的奏报，为从不应判死罪的，先判决遣送。至于流、徒罪，不许以情重取旨。不这样做，就以不应奏而奏之罪论处。"皇帝听从了。

到了理宗时，往往审议案件不及时回报，囚犯多病死在狱中。监察御史程元凤上奏说："现在罪无论轻重，全部送进监狱，狱无论大小，全部拖延停留。有的因为追查索要未齐而不问，有的因为供词未完整而不呈报，有的因为文书拟定不当而不判决，狱官视之为平常，不顾及拖延，狱吏留下案件以谋利，只担心案件处理太快。奏案申牒已经下到刑部，拖延日月才送到大理寺。大理寺审查，也像这样。大理寺回报刑部，刑部回报中书省，动辄经历岁月。省房又不立即呈报拟定，也有呈报拟定而被疏驳的，疏驳又经过岁月，又像前面一样。辗转拖延，有一两年没有回报下来的。可疑可矜的案件，依法应当奏请审议，矜恤而保全他们，却反而拖延。有矜恤宽贷的回报下来，而那人已经死在狱中；有犯罪的人获得宽贷，而牵连的人病死的不止一个，难道不很值得怜悯吗？请求从今以后各路奏报审议案件，立即以发出的月日申报御史台，由台臣追究省、部、法寺的拖延。"皇帝听从了。但有关部门拖延，不久又像以前一样。

景定元年，于是下诏说："近来下诏各提刑司，提取翻异驳勘的案子，从轻判决。而长吏监司多不负责，又引奏裁决，甚至有十多年不判决的案子。仰仗提刑司、守臣审查核实，如果以前审查不全面，确实有可疑之处，除命官、命妇、宗妇、宗女及应当用荫人奏裁外，其余判决完毕后上报。官吏特别免除收坐一次。"

凡是应当配役的编入军籍，用重刑的在脸上刺字。遇到赦免，有关部门上报其罪状，情节轻的释放，重的终身不释放。起初，徒刑除非有官当赎铜的，在京师的隶属于将作监服役，兼在宫中服役，或者送到左校、右校服役。开宝五年，御史台上言："像这样，虽有名义，不再役使。遇到祭祀，供水火，则有本司供官。希望命令大理寺依照律格判决遣送。"于是全部送到作坊服役。

太宗因为建国初期各方割据，沿袭五代的制度，罪人一律发配隶属西北边境，很多人逃跑投奔塞外，引诱羌人作寇盗。于是下诏："应当处徒刑的，不再隶属秦州、灵武、通远军及沿边各郡。"当时江、广已经平定，于是都流放南方。在此之前，犯死罪获得宽贷的，多被发配隶属登州沙门岛和通州海岛，都有屯兵使者带领监护。而通州岛中共两处官方煮盐，豪强难以管制的隶属崇明镇，懦弱的隶属东州市。太平兴国五年，开始命令分别隶属盐亭服役，而沙门岛如旧。端拱二年，下诏免除岭南流配者戴枷服役。起初，妇女有罪应流放的，也执针配役。至此，下诏罢免。开始命令杂犯至死宽贷一命的，不流放沙门岛，只隶属各州牢城。旧制，僮仆有犯法，可以私自在其脸上刺字。皇帝说："僮仆受雇佣，本是良民。"下诏："盗窃主人财物的，杖脊、黥面配牢城，不得私自刺字。十贯以上配五百里外，二十贯以上奏裁。"皇帝想放宽配隶的刑罚，祥符六年，下诏审刑院、大理寺、三司详细议定上报。不久取犯茶盐矾曲、私铸造军器、购买外蕃香药、挟带铜钱引诱汉人出界、主吏盗货官物、夜间聚众为妖，比照旧法都从轻减轻。

乾兴以前，州军长吏往往擅自发配罪人。仁宗即位，首先下诏禁止，并且命令情节不是非常恶劣的，必须上奏等待回报。又下诏各路按察官取乾兴大赦前配隶兵籍的人，列举所犯罪状上报。从此赦书下达，就涉及这件事。起初，京师裁造院招募女工，而军士的妻子有罪，都配隶南北作坊。天圣初年，特地下诏释放她们，听其自便。妇女应发配的，则配给窑务或军营致远务中没有家室的兵卒，著为法令。当时又下诏说："听说配徒的人，他们的妻子儿女流离道路，很少能生还，我非常怜悯他们。从今以后应发配的，记录备案狱中刑名及所配地理，上报尚书刑部详细复核。"不久，又下诏应发配的，必须长吏以下官员在厅堂集会审问。后来因为奏牍烦冗，罢免记录备案狱中，只以单状上承进司。不久又罢免了审问。

知益州薛田说："蜀人发配到其他路的，请求即使年老有病也不得释放。"皇帝说："远方百姓无知犯法，终身不能回乡里，岂是我的本意？审查那些情节可矜的允许回乡。"后来下诏罪状凶恶的不允许。起初，命令配隶罪人都上奏等待回报，不久囚禁在狱中时间长久，奏请频繁。明道二年，于是下诏有关部门参酌轻重，著为法令。凡是命官犯重罪，应当发配的，则在其他州编管，或隶属牙校。那些犯死罪特别宽贷的，多杖、黥配远州牢城，经过恩赦酌情移近，才免去军籍。天圣初年，官吏同时因贪赃败露的有数人，全部流放岭南，下诏申明警戒在位官员。有平羌县尉郑宗谔，受赃枉法抵死，恰逢赦免应当夺官。皇帝问辅臣说："县尉俸禄每月多少，难道是俸禄少不足以自养吗？"王钦若回答说："俸禄虽少，廉洁之士本来也能自守。"特地将郑宗谔杖刑，配隶安州。后来多次惩戒贪吏，到了末年，官吏知道以廉洁自饰，犯法的人比过去稍有减少。

罪人宽贷一死的，旧例多配沙门岛，到达的人多死。景祐中，下诏应当配沙门岛的，只配广南地牢城，广南罪人则配岭北。但后来又有配沙门岛的。庆历三年，既清理天下在押囚犯，于是下诏各路配役的人都释放。庆历六年，又下诏说："听说百姓触犯轻罪，而长吏擅自刺配他州，我非常怜悯他们。从今以后除非在法律之外行事的人，不得擅自刺配罪人。"皇祐中，遇到赦免，命令知制诰曾公亮、李绚查阅所配人罪状上报，于是多有宽纵。曾公亮请求著为成例，并且请求益、梓、利、夔四路就近委托转运、钤辖司查阅。从此以后每次赦免命官，率以为常。配隶重的发配沙门岛砦，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至邻州，其次羁管，其次迁乡。判决完毕，不论寒暑，立即上路。吴充建议："流放的人冬天寒冷受伤，上路多冻死。请求从今以后除非情理极其恶劣，遇到冬月允许留在本处服役，到春月再遣送。"下诏同意。

熙宁二年，比部郎中、知房州张仲宣曾发文命巡检调查金州的金矿，但没有多少收益。当地人害怕劳役，就用八两黄金请求张仲宣不要派遣官员。事情败露后，法官判处张仲宣枉法贪赃应处绞刑，援引前例免死，改为杖脊、刺字流放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进言说：“张仲宣所犯之罪，可以比照恐吓条款。而且古时候刑不上大夫，张仲宣是五品官，有罪可以乘车，现在却判为刑徒奴隶，这个人虽然不值得同情，但恐怕会玷污士大夫的体面。”于是免去杖脊和刺字，流放贺州。从此以后，朝廷命官不再适用杖脊刺字的刑罚。

熙宁六年，审刑院进言说：“登州沙门寨的配隶名额以二百人为限，超出的则移送到海外，这不符合禁止奸恶的意图。”诏令改为以三百人为限。广南转运司进言说：“春州是瘴气肆虐的地方，配隶到那里的人十个中死掉八九个，希望停止将罪犯配送到那里。”诏令说：“应当配往沙门岛的，允许配往春州，其余的不要配往。”随后，除了凶恶盗贼外，配隶中的少壮者都安置在河州，只有五百人。当初，神宗因为流放者离开家乡，病死在路上，而押送的禁军士卒往来劳费，便采纳张诚一的建议，根据所在地将流放者配到各军服重役。后来中丞黄履等人进言，废止了这种做法。凡是犯盗窃罪的，在耳后刺环形标记：徒刑、流放刺方形，杖刑刺圆形；三次犯杖刑的，改刺在面部。环形标记直径不超过五分。

元祐六年，刑部进言说：“凡是配隶沙门岛的罪犯，如果是强盗杀人放火、赃物满五万钱、强奸打伤两人致死、累计赃物达二十万钱、谋杀致死，以及十恶死罪、制造蛊毒已杀人者，不予移配。强盗团伙杀人但非同谋，赃物满二十五万，遇赦则移配广南，超额的配隶到偏远险恶之地。其余罪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各州，超额的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属于应移配和不允许放还，且年龄达到六十岁以上的，移配广南。在岛上十年者，按其余罪犯的规格移配。身患重病或年龄达到七十岁、在岛上三年以上的，移配到靠近家乡的州军。犯罪情节应移配但因年老有病者相同。那些永远不予放还的，各加二年再移配。”后来又制定法令：“沙门岛已超额，移配到琼州、万安军、昌化、朱崖军。”

绍圣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人进言说：“太祖皇帝初定天下时，主管官吏自盗，赃物满额的往往处死。仁宗之初，仍然没有废除。此后用法逐渐宽松，官吏犯自盗罪，按法应处极刑的，大多免死。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处以决杖刺配海岛，钱仙芝带馆职，李希甫历任转运使，也不能幸免。近来朝廷用法更加宽松，主管人吏军司犯法，照例各自免死，几乎没有差别。希望效法祖宗旧例，凡是自盗，计赃多的，间或由皇帝亲自裁决，以整肃朝廷内外。”诏令：“今后凡是枉法自盗，罪至死、赃物数量多的，都要上报听候旨意。”

有人担心加役流刑法太重，官员有监督驱赶的劳苦，而道路上有逃跑的忧虑。苏颂在元丰年间曾建议说：“请求依照古代设置圜土，将应当流放的罪犯治罪完毕后，剃去头发戴上脚镣，白天劳动，夜晚关在圜土中。满三年后释放，未满一年而遇赦的，不予赦免。释放后，仍送回本乡，监视其出入。再三年不犯法，才听任其自由。”当时没有实行。崇宁年间，才采纳蔡京的建议，命令各州筑造圜土来关押免死的强盗。白天劳动，夜晚拘禁，根据罪行的轻重，确定关押期限。允许出圜土后充军，没有过错的释放。实行了两年，此法不便，于是废止。大观元年，又恢复实行。大观四年，又废止。

南渡之后，各种配隶的条目，《祥符编敕》只有四十六条，庆历年间增加到一百七十多条。到了淳熙年间，又增加到五百七十条，是庆历时的四倍。配法已经很多，犯罪的人日益增多，黥配之人到处都是。淳熙十一年，校书郎罗点指出此法太重，于是诏令刑部、大理寺集中讨论上报。到十四年，仍没有定论。后来臣僚议论，认为“如果只服劳役，不离开乡里，则几乎是在纵容奸恶，不足以惩戒恶人；如果完全使用配法，不顾惜黥刺，则面目一旦毁坏，谁还会顾惜自己？强横之人正好助长其威力，有过错也无法自新。检阅《元丰刑部格》，各种编配之人自有不移、不放以及移放条限；《政和编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如果仿照旧格，稍加参订，如属情重，则仿旧制刺面，使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则只刺额角，使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轻，则免去黥刺，使用不刺面、役满放还之格；其次最轻，则降为居役，另立年限释放之格。如果有连坐编管的，则安置在本城，缩短其放还期限。这样，对于现行条法并无抵触，而且使刺面之法，专门用于情罪凶恶奸诈之人，而其他偶然犯罪的人，都能保全脸面，知道顾惜，可以自新。减少黥徒，消除奸党，确实是天下的紧迫要务。”于是诏令有关部门裁定，但后来终究还是恢复了旧制。

嘉泰四年，臣僚进言说：“配隶之人，大概有两等。那些乡民一时斗殴杀伤，以及胥吏犯贪赃免死流配等，假如他们逃跑，未必能造成大过，只应让他们服徒役，配到本州牢城做重役，限期满后发给凭证，恢复为良民。至于多次犯强盗，以及聚众贩卖私商，曾经杀伤被捕获之人，不是村民、胥吏可比，希望将他们全部配到屯驻军，设立年限，限满改刺转为正式军人。”朝廷听从了。他们所配的地方，自高宗以来，有的配到广南海外四州，有的配到淮、汉、四川，一直到度宗时期没有固定法令，都不值得记载了。

凡是内外上报的刑狱，由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共同掌管，又有纠察在京刑狱司进行审查复核。官制改革后，罢免了审刑院、纠察司，将其职责归入刑部。各地的监狱，则由提点刑狱统一管理。各机构的监狱：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各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在外地则有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各州军院、司理院，下至各县都有监狱。各监狱都设置窗户，配备茶水、铺席，准备沐浴用具，食物要使其温暖，寒冷时则供给柴炭、衣物，暑天则每五天清洗一次枷锁。郡县则由主管官员亲自检查，监狱破旧则修缮使之坚固。

神宗即位初年，下诏说：“监狱，是关系百姓性命的地方。近来听说有关部门每年考核天下的奏报，而很多人死在狱中。深究其原因，是狱吏互相勾结为奸，检查不明确，使我百姓横遭其害。《尚书》不是说：‘与其杀害无辜，宁可失于不按常规。’现制定法令：各州军巡司院所关押的罪人，一年内在狱中死亡达到二人，五县以上州每年死亡三人，开封府司、军巡每年死亡七人，推吏、狱卒都杖六十，每增加一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典狱官如推狱，经两次犯即按违制论处。提点刑狱在年终汇总死亡人数上报中书省检查。死亡过多，官吏虽已受罚，应当进一步贬黜责罚。”

不久，又下诏说：“错判入死罪，已经执行三人，正官除名编管，副职除名，次副职免官勒令停职，吏卒配隶千里。两人以下，依此类推有差别。不因赦免降职、离任而免除。未执行判决的，则比照递降一等；赦免降职、离任，再减一等。命令审刑院、刑部断议官，年终列出曾经错判入徒罪五人以上者，京朝官延长磨勘年限，幕职、州县官延长考绩，有的不给予任满后指派差遣，有的罢免，并立即断绝支赐。”因为以前法令不完备，所以有此诏令。又曾下诏：“官员错判入人罪，而罪人应当赦免的，官员仍按法律论处，即错判出人罪。如果应判徒刑而判杖刑，罪人应当赦免的，官员才得以使用因罪人致罪的条款。”

神宗认为建国初期废除大理狱不妥，元丰元年下诏说：“大理设狱由来已久。如今京城官员有所弹劾审理，都寄押在开封各监狱，囚犯已经很多，难以隔离审讯，盛夏疫病流行，传递导致病死，或者主管者意见不同，多年不能判决，我对此很怜悯。现在恢复大理狱，设置卯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专门负责审讯；检法官二人，主簿一人。凡是三司、各寺监吏卒犯杖刑、笞刑不必等待追究的，允许立即判决，其余都送交大理狱。那些应当上奏的，都令刑部、审刑院详细判决。天下应上奏的案卷也上报。”元丰五年，分别命少卿负责左断刑、右治狱。断刑则由评事、检法详细判决，丞评议，正审核；治狱则由丞专门追究劾查，主簿掌管案劾，少卿分别管理其事，而卿总揽。元丰六年，刑部进言说：“以前详断官分理公案完毕后，主判官讨论改正，发详议官复议。有差错疑问，则写在案卷末尾，送断官改正，主判官审定，然后判定成立。自从详断官归入大理寺任评事、司直，议官任丞，所断案卷草稿，不经过长官副官，多出差错。”于是制定制度：“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是断案，正先审查其是否妥当，论定后签印注明日期，移议司复议，有辩难，则写出意见改正，长贰再行审定，然后判定成立记录上奏。”

元祐初年，三省进言说：“以前设置纠察司，本想纠察其违慢，以审慎处理狱事，后来罢归刑部，不再有纠察制度。请求将纠察职事委托御史台刑察兼管，台狱则由尚书省右司纠察。”

元祐三年，罢免大理寺狱。当初，大理设置监狱，本是因为囚禁滞留，使狱事有所统管，但大理卿崔台符等人不能遵承德意，即使是士大夫和命妇，只要狱辞稍有牵连，就逮捕关押。凡是巡逻者所探报的，就下狱。罗织罪名锻炼成案，无不屈打成招。至此，崔台符等人都获罪，大理狱于是被废止。

元祐八年，中书省进言说：“上次诏令各地，年终汇报各监狱囚犯死亡人数。而各路所上报，竟然以关押二十人而死亡一人者不报，这样每年关押二百人，允许十人死在狱中，恐怕州县会松懈狱事，这很不符合钦恤之意。”诏令刑部从今以后不许随意分列关押人数。绍圣二年，户部按照三司旧例，设置推勘检法官，凡是在京各司涉及钱粮应当追究的，从杖刑以下立即判决。

绍圣三年，重新设置大理寺右治狱，官属按照元丰年间编制，并增设司直一员。大理卿路昌衡请求：“将大理寺丞分为左、右推，如有翻供，从左移右。再变，则命官审问，或由御史台推究。不许开封府互相推诿及地分探报，以革除互相移送挟仇的弊端。徒刑以上罪移送御史台。命官追捕拘押的，全部依条例。如果探报失实、利用人情请托的，一并追究上报。”

起初，法寺判决案件，大辟错判入罪有罚，错判出罪不处罚。至此，以错判出死罪五人比照错判入罪一人，错判出徒、流罪三名，也照此处理。著为法令。元符三年，刑部进言说：“祖宗重视错判入罪之罪，是为了慎刑。错判出罪，是臣下的小过；好生，是圣人的大德。请求罢免错判出罪的责罚，使审案议罪之间，务必尽心忠恕。”诏令许可。政和三年，臣僚进言说：“远方官吏，法律条文既已疏略，刑罚失当，不能没有冤案。希望委任耳目之官，每季度分次记录所辖囚禁情况，遇有冤屈，先释放然后上报。年终比较释放人数的多少，评定优劣。那些贪功故意释放有罪之人的，按法律论处。”诏令刑部制定法令：“凡是判入他人徒刑、流罪已结案，而录问官吏能驳正，或因为其他事而能推求改正的，累积七人，比照大辟一名给予奖赏。”

绍兴六年，命令凡是审讯案件中有对案情供述不同而病死的，由提刑司研究，如果有冤情，上报朝廷听取旨意。十二年，命令凡是追究翻供的案件，不得派遣初次任官、恩荫子弟以及新科进士，要选择曾经担任过官职的人。二十七年，命令监察御史每年冬夏两季检查监狱，如果有审讯失实的，通知刑部郎官，直接移送。二十九年，命令杀人没有证据、尸体没有检验的案件，整理案卷上奏裁决，委托提刑审问。如果有可疑及翻供，由本司派官重新审讯，结案后上报本路，移交其他监司审定，整理案卷上奏。否则监司再派官审讯，如果还不服，再上奏取旨。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建议："外地案件经过三次翻供，在千里以内的移送大理寺。"三十一年，刑部认为这不是祖宗法度，于是纠正了。乾道年间，各州翻供的囚犯，已经经过本州，其次发文书到邻路，或者再次翻供，就移送到隔路，甚至有越过两路的。官吏往来于道路，被逮捕的人困于追查对质。四年，于是命令："审讯本路多次派官仍然称冤的，只发文书到邻路，如果还翻供，就上奏裁决。"淳熙三年，命令县尉代理县事，不得自己审讯案件，就让丞、簿参与。如果全部空缺，就在州官或邻县选官代理。

金作赎刑，大概是因为鞭扑的罪过，情法和法律有可以商议的地方，就宽恕他。周穆王赎刑扩展到五刑，就不合法了。宋朝增减旧制，凡是利用官荫得以减刑赎罪，是为了尊重爵禄、培养廉耻。乾德四年，大理正高继申上言："《刑统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员，亲属犯罪，各有等级减刑赎罪。恐怕年代已久，不肖子孙自恃先辈恩荫，不畏刑罚。现在犯罪的人本身没有官职，必须祖父、父亲曾任本朝官员，根据品级得以减刑赎罪。如果在前代做官，必须有功惠及百姓、为当时推崇、历任官三品以上，才能请求。"听从了。后来又规定："流内品官担任流外职务，按照律文，徒刑以上依照当赎法。各司授勒留官及归司人犯徒刑流放等罪，公罪允许赎罪，私罪按决罚论处。"淳化四年，下诏各州百姓犯罪，有的缴纳金钱赎罪，长官得以任意轻重，从今以后不得以赎论处。妇人犯杖刑以下，不是故意的，酌情轻重笞罚或赎铜释放。

仁宗深切怜悯百姓的无知，想建立赎法来处理轻刑，于是下诏有关部门说："先王用法简约，使人知道禁令而容易遵从。后代设置茶、酒、监税的禁令，夺取百姓厚利，刑罚因此增多。现在的《编敕》，都出自律文之外，又多次更改，官吏尚且不能知晓，百姓怎么能听说？一旦陷入法网，情虽可哀，法律不能赎免。难道是礼乐的教化没有施行，而专用刑罚的弊端吗？汉文帝让天下人向边境输送粮食，以接受爵位免除罪行，几乎达到刑罚不用。应当商议科条不在律文中的，或者贪利犯禁、奢侈违令，或者过失错误可悯，另外制定赎法。乡民以谷麦，市人以钱帛，使百姓重视谷麦，避免刑罚，那么农桑自然劝勉，富足长寿可期了。"诏书下达，议论的人认为富人得以赎罪而穷人不能免除，不是朝廷用法的本意。当时命令辅臣分总职事，以参知政事范仲淹主管刑法，还没来得及有所建明而范仲淹被罢免，事情就停止了。至和初年，又下诏："前代帝王的后代，曾经在本朝做官，官不到七品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儿女罪流以下的，允许赎罪。虽然没有做官但曾经被赐予的，有罪，不是大奸大恶，也如此。"随州司理参军李父抃打死人，抃上交所授的官来赎父亲的罪，皇帝哀怜而答应。君子认为这是失刑，但从此没有这样做过。而整个宋朝，赎法只涉及轻刑罢了。

恩宥的制度，凡是大赦遍及天下，释放杂犯死罪以下，甚至平常赦免所不原宥的罪，都免除。凡是曲赦只限于一路或一州，或者别京，或者畿内。凡是德音，则死刑及流刑降等，其余罪释放，间或也释放流刑。所覆盖的范围广狭没有常规。又，天子每年亲自记录京师在押囚犯，畿内则派遣使者，往往杂犯死罪以下依次降等，杖刑、笞刑释放，或者徒刑也得以释放。如果同时涉及各路，则命令监司记录。

起初，太宗曾因郊祀礼仪讨论赦免，有个叫秦再恩的人，上书希望不要赦免，引用诸葛亮辅佐刘备数十年不赦的事。皇帝很怀疑。当时赵普回答说："凡是郊祀赦免，是圣朝常规，其仁德如天，像刘备那样区区一方，臣不以为然。"皇上认为对，于是决定赦免。

起初，太祖将祭祀南郊，下诏："两京、诸道，自十月以后犯强盗、窃盗，不得参与郊祀的赦免。所在长官告知百姓，不要违犯法律。"此后将要祭祀，必先申明此诏。天圣五年，马亮说："朝廷虽然有这个诏书，但法官断案却说终究会遇赦，多所宽贷，施惠奸人，失去诏旨。"于是下诏："已经下达约束而犯劫盗，以及官员受贿，不要再上奏，全部依法论处。"七年春，京师下雨，整月不止。仁宗对辅臣说："难道是政事不符合天心吗？"于是说："以前死刑覆奏，州县至于三次，京师至于五次，如此重视人命。要告诫有关部门，判决案件议定罪行，不要冤枉滥施。"又说："赦免不想频繁，但除了这个无法招致和气。"于是命令赦免天下。

皇帝在位很久，明察人之真假，尤其厌恶揭露别人隐私之事，所以一时士大夫习惯为敦厚。时间长了，小人乘机秘密上书，陈述别人过失，好事者稍微相互唱和，又追究别人赦前的事。翰林学士张方平、御史吕诲以此进言，于是下诏说："听说古代治世，君臣同心，上下协和，而没有激烈攻讦的风气，德行多么盛大！朕私下仰慕。希望与公卿大夫共同达到这个境界，但教化未至，浅薄日益滋长。近来内外群臣，多上章说人过失，暴露难以验证的罪过，或者外托公言，内怀私忿，诋毁欺骗暧昧，苟且陷害善良。又赦令，是用来与天下更新，而有关部门多检举赦前之事，恐怕不是信守命令、重视刑罚、使人洗心自新的意思。现在有上言告人罪，说赦前事的，要审讯。至于言官，应务大体，不是关系朝政，其余小过细故，不必检举。"

神宗即位，又下诏说："赦令，是国家的大恩，用来荡涤瑕疵污秽，纳入自新之地，所以圣王重视。内外臣僚多拿赦前事搜集吏民，兴起狱讼，如果有过失，都不自安，很不是持心近厚之义，使我的号令不被天下信任。内外言事、按察官，不得依照以前举劾，整理案卷取旨，否则科以违制之罪。御史台觉察弹奏，法寺有这种奏案，允许举驳上报。"知谏院司马光说："按察之官，以赦前事兴起狱讼，禁止它确实很好。至于言事之官，事体稍有不同。为什么？御史的职责，本来就是绳按百官，纠察揭发隐伏。奸邪的情状，本来不是一天所为。国家一向崇尚宽仁，多次下赦令，或一年之内至于再三，如果赦前之事都不能说，那么可说的就没有多少了。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误加进用，御史想说就违反今日之诏，如果不说，那么陛下从何知道？臣担心因此言者得以借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惧。这是人臣的最大幸运，不是国家的长远利益。请求追改前诏，删去'言事'两字。"司马光论说再三，皇帝告诉他"言者好以赦前事诬陷人"，司马光回答说："如果说的属实，确实想听，如果不实，应当治言者的罪。"皇帝命司马光送诏书于中书省。

熙宁七年三月，皇帝因为干旱，想降赦。当时已经两次赦免，王安石说："商汤遇旱，以六件事自责说：'政事不节制吗？'如果一年三次赦免，这是政事不节制了，不是用来消除灾害的办法。"于是停止。八年，编定《废免人叙格》，常赦则郡县按格叙用，凡三年一叙，如果期限未满而遇到非次赦免的，也如此。

元祐元年，门下省说："当官因为职事荒废，虽然去官不免，还可以说。至于赦降大恩，与万物更新，虽然劫盗杀人也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现在刑部所修的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的条款，请求重新删改。"

徽宗在位二十五年，而大赦二十六次，曲赦十四次，德音三十七次。而南渡之后，绍熙年间一年达到四次赦免，大概刑政紊乱而恩赏更加泛滥了。

宋朝自祖宗以来，三年遇到郊祀就赦免，这是常制。世人说三年一赦，在古代没有。景祐年间，言者认为："三王每年祭祀圜丘，未曾轻易赦免。自从唐朝兴兵以后，事天之礼不常行，于是有大赦，以荡涤乱狱。而且有罪的人宽恕他未必自新，被害的人压抑他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次赦免而使民悔善长恶，是政教的大患。希望罢免三年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有人说不可尽废，就请命令有关部门，在郊祀前三天审理罪人，有过失错误的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奏疏上奏，朝廷重视此事，只下诏："罪人情重的人，不得以一次赦免。"但也不曾实行。

## 关键人物

- **徐铉**：参与安崇绪案议论的官员；主张维持大理寺原判
- **李昉**：右仆射；率领四十三人反对大理寺判决，提出宽免建议
- **王安石**：参知政事，参与阿云案及诸多刑名讨论；主张按问自首减等，反对肉刑等
- **司马光**：翰林学士，后为相；反对王安石按问自首法，主张恢复旧制
- **许遵**：知登州，后判大理寺；提出阿云案应引用按问欲举条减等
- **张佖**：判大理寺；坚持安崇绪案原判，后受罚
- **富弼**：入朝为相；被令议论阿云案，因病因假未参与
- **文彦博**：枢密使；对阿云案及肉刑等发表意见
- **苏颂**：知审刑院；为张仲宣案进言免除杖脊刺字
- **杜纮**：刑部郎中；对妇人通奸谋杀夫案等主张处死

## 时间线

- **端拱初年**：广安军百姓安崇绪上诉继母冯氏夺取资产，大理寺判死刑，太宗下交台省商议；采纳李昉等建议，田产归崇绪，冯氏与蒲氏同居供养终身；徐铉、张佖罚俸
- **熙宁元年八月**：诏令谋杀已伤害按问自首减二等；登州阿云案引发争议；王安石赞同许遵，司马光反对；诏令从王安石议；后复议，最终按王安石意见
- **熙宁二年二月庚子**：诏令今后谋杀人自首皆上奏敕裁；王安石担任参知政事，与唐介等争议，最终从王安石议；诏令自今以后按去年七月诏书办理
- **熙宁年间**：苏州张朝杀堂兄为父报仇，王安石认为应减刑，特赦释放；特赦释放张朝不问罪
- **熙宁三年**：中书省上奏刑名不妥五件事，包括死罪过多、徒刑折杖之弊等；诏令交付编敕所详细商议立法
- **熙宁年间**：曾布上奏议论肉刑，王安石、冯京相论辩，最终未施行；最终没有施行
- **熙宁年间**：文彦博上言请求检查刑名比旧律重者；诏令送交编敕所
- **熙宁年间**：审刑院、大理寺议论重赃并满轻赃法，大理寺意见被皇帝采纳；皇帝赞同大理寺的意见，实行了
- **熙宁八年**：洪州官吏失误出罪，刘衮驳议，审刑院、大理寺论失入失出；审刑院、大理寺认为失入不用此令，失出如刘衮议
- **元丰三年**：周清论妻谋杀夫案问自首，不应入恶逆斩刑；审刑院、刑部如周清意见
- **元丰八年**：尚书省请强盗已杀人等按问自首不减等；司马光为相后改变，诏令强盗按问自首不减等；诏令从司马光议
- **元祐元年**：范纯仁论奏报死刑活命比例下降，请求恢复旧制；诏令刑部、大理寺再审查复核

## 地点

- **广安军**：安崇绪案发生地
- **登州**：阿云案发生地
- **苏州**：张朝杀人案发生地
- **洪州**：官吏失误出罪案
- **邵武军**：妇人通奸谋杀夫案
- **兴元府**：梁怀吉打死子案
- **沙门岛**：配隶重犯地点
- **春州**：配隶地点，瘴气之地
- **贺州**：张仲宣流放地
- **琼州**：沙门岛超额移配地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录了宋代刑法制度的重要变革与典型案例，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情法权衡、君臣争议及制度演变，对理解宋代法律史具有关键意义。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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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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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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