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太平御览》
作者：李昉等
时代：北宋
类别：类书 · 白话译文
卷目：刑法部
章节：卷十四

## 本章概览

肉刑作为古代五刑之一，其历史可追溯至夏禹时期，最初效法天象以惩戒过错。黥刑在额头刻字涂墨，劓刑割鼻，膑刑去膝盖骨，刖刑砍脚，宫刑破坏生殖功能。战国时商鞅变法，太子犯法，施黥刑于其师傅，秦国大治。汉文帝因缇萦上书，怜悯肉刑致人终身残废，遂废除肉刑，以髡、笞、城旦等替代，但引发后世争议。司马迁因替李陵辩护被施宫刑，成为历史悲剧。东汉末，孔融反对恢复肉刑，认为时代不同，滥施刑罚如同纣王暴政。曹魏时钟繇主张恢复，认为可减少死刑，王朗反对，认为肉刑惨酷已久，不宜复行。晋代刘颂提出肉刑可切断犯罪工具，如逃亡者断足、偷盗者断手，以绝恶源。争论持续数百年，最终未全面恢复。肉刑的存废折射出古代刑罚思想中“以刑去刑”与“慎刑”理念的冲突，体现皇权、法律与人道主义的博弈。材料通过典籍记载与历史案例，展示肉刑从确立到废除再到争议的复杂历程，凸显制度变迁与世情因革。

## 正文

黥刑

《尚书·吕刑》记载：墨刑的罪犯如果存在疑问可以赦免，罚金一百鍰。（孔安国解释说：在额头上刻字并涂黑叫做墨刑，有疑问就赦免改为罚金。六两为一鍰。鍰，是黄铁。）

《尚书刑德放》记载：涿鹿就是刺穿人的额头；黥刑，如同马笼头刺穿并向后舒展。（郑玄解释说：涿鹿就是黥刑，先用刀笠刺伤，再在伤口涂墨，所以后世称之为墨土民。）

《尚书大传》记载：不做正当的事，不以道义行事而诵读不祥言辞的人，处以墨刑。（注释说：不当作的事而去做，就是现在所说的不该做的事。）

《周礼·秋官·司刑职》记载：受墨刑的人让他守门。（郑玄解释说：墨就是黥刑。先在脸上刻字，再用墨填塞。）

《白虎通》记载：黥刑，是在额头上涂墨。取法于火克金，遇到火也会变成黑色。

《说文》记载：黥，是面部受刑。

《史记》记载：秦国的太子犯法，卫鞅说：“法令不能推行，是由于上层的人犯法。”将要处罚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加刑罚，于是处罚了他的师傅公子虔，在公孙贾脸上施了黥刑。第二天，秦国百姓都遵守法令。推行十年后，秦国百姓非常高兴，路不拾遗，山中没有盗贼。百姓勇于为国家作战，怯于私人争斗。

又记载：黥布，在秦朝时是平民，年轻时，有人给他看相，说他会在受刑之后称王。等到成年，因罪受黥刑。黥布高兴地笑着说：“有人给我看相说我会受刑后称王，大概就是这样吧？”

《汉书》记载：汉文帝废除肉刑，应当受黥刑的改为剃去头发并服城旦舂的劳役。（律令解释说：男女判刑后剃去头发戴上刑具送到边塞，白天防御敌寇，夜晚修筑长城。女子没有军事任务，只负责舂米供应刑徒。）

又记载：黥刑和劓刑的刑罚不施加给大夫，所以民间谚语说：“想投鼠却顾忌打坏器物。”器物，比喻君主，大夫接近君主。

《晋令》记载：奴婢逃亡，用铜青在两眼处施墨黥刑。再次逃亡，在两颊上施黥刑。三次逃亡，在眼睛下方横向施黥刑。都长一寸五分，宽五分。

《唐通典》记载：梁朝制度：抢劫犯，本人斩首，妻子儿女充军。遇赦免死降刑的，在脸上刺“劫”字。（黵音都咸反。）十四年，又废除了黵面之刑。

劓刑

《尚书·吕刑》记载：劓刑的罪犯如果存在疑问可以赦免，罚金加倍。（孔安国解释说：劓，是割掉鼻子。）

《尚书大传》记载：触犯君主命令、改变服饰制度、奸邪凶恶抢夺伤人的人，处以劓刑。（郑玄解释说：攘，是盗窃。）

《周礼·秋官·司刑职》记载：劓刑的罪行有五百条，（郑玄解释说：劓，是割鼻。如今东夷地区有的以墨刑和劓刑为习俗。大概是古代逃亡的刑徒之类。）受劓刑的人让他守关。

《礼统》记载：劓刑取法于木克土，割开人的皮肤。

《白虎通》记载：劓刑，是割掉鼻子，取法于木穿土。去掉鼻子也留下孔洞。

《汉书》记载：汉文帝废除肉刑，应当受劓刑的改为打三百板。

《楚汉春秋》记载：正疆首先提出某事恰当，皇上让他陪乘，解下玉剑赐给他。天下平定后，派他出去担任郡守。有人告发他，皇上说：“天下正危急时，你在哪里？”回答说：“逃亡了。”皇上说：“正疆风餐露宿，跟随我从军，你却逃亡，为什么要告发他呢？”交给廷尉处以劓刑。

膑刑

《尚书大传》记载：破坏关卡桥梁、翻越城墙、抢劫盗窃的人，处以膑刑。

《尚书刑德放》记载：膑刑，是去掉人的膝盖骨。膑刑的处罚有五百条，对应七精。（七宿在黄昏时居于中天，是变化节气的精微。）

《礼统》记载：膑刑取法于金克木，去掉树木的节疤。

《周礼·秋官上·司刑》记载：刖刑的罪名有五百条。郑玄注释说：周朝将膑刑改为刖刑。

《白虎通》记载：膑刑，是去掉膝盖骨。取法于金刻木。

《白虎通》记载：民间传说，腊月、正月、祖祭时吃到兔子膝盖骨的人，称之为“幸”。幸，是吉祥的征兆，令人吉利。有的说兔子膝盖骨让人向后舒展时露出膝盖骨，显得丑陋，现在得到它被认为是好事，不会带来疾病。谨慎按，《尚书》记载夏禹开始制定肉刑，效法天象而谨慎对待过错。所以翻墙盗窃的人处以膑刑，去掉其膝盖骨。到了暴秦，案件混乱，烹杀、车裂等酷刑横生，百姓因穷困愁苦，饮泣长叹。一般人吃到兔子膝盖骨认为是好兆头，因为物类感应，希望保全自己的膝盖骨。

刖刑

《尚书·吕刑》记载：刖刑的罪犯如果存在疑问可以赦免，罚金倍差。（孔安国解释说：砍掉脚叫做刖刑。）

《周礼·秋官·司刑职》记载：刖刑的处罚有五百条，（郑玄解释说：刖，是砍断脚。周朝将膑刑改为刖刑。）受刖刑的人让他守门。

《家语》记载：季羔担任卫国的司法官，曾砍掉一个人的脚。不久卫国发生动乱，季羔逃跑，那个被砍脚的人守门，说：“那里有缺口。”季羔说：“君子不翻墙。”说：“那里有洞。”季羔说：“君子不钻洞。”说：“这里有屋子。”季羔进去了。后来问其原因，被砍脚的人说：“砍掉脚本来是我的罪过。当将要行刑时，您神色忧伤，表现在脸上。这就是我为什么要让您逃脱的原因。”

《史记》记载：孙膑和庞涓一起学习兵法。庞涓在魏国任职后，成为魏惠王的将军，但他自认为才能不如孙膑，便暗中派人召来孙膑。孙膑到后，庞涓害怕他比自己贤能，便用刑法砍断他的两只脚并施以黥刑，想使他隐藏起来不见人。齐国使者来到梁国，孙膑以刑徒的身份暗中会见，说服齐国使者，认为他是奇才，偷偷用车载着他回到齐国。

《列子》记载：鲁国施氏有两个儿子，一个喜好学问，一个喜好兵法。好学问的用学术求见齐侯，齐侯让他做公子们的老师。好兵法的用兵法求见楚王，楚王让他担任军政官。邻国孟氏也有两个儿子，所学的相同。他们向施氏请教方法，施氏告诉了他们。一个儿子用学术求见秦王，秦王说：“如今诸侯竞争，怎能用仁义？”于是处以宫刑并放逐。一个儿子用兵法求见卫侯，卫侯说：“我是弱国，怎能谈军事？”于是处以刖刑。二人责怪施氏，施氏说：“你们没有得到时机啊。”

《韩子》记载：楚国人卞和在楚山中得到一块璞玉，献给楚武王。武王让玉工鉴定，玉工说：“是石头。”武王认为卞和欺骗自己，砍掉他的左脚。等到文王即位，卞和又捧着璞玉献上，文王又让玉工鉴定，玉工又说：“是石头。”文王砍掉他的右脚。文王去世，成王即位，卞和便抱着璞玉在荆山下哭泣，三天三夜，眼泪流尽接着流血。成王问他原因说：“天下被砍脚的人很多，你为什么哭得这么悲伤？”卞和说：“我不是悲伤被砍脚，而是悲伤宝玉被说成石头，正直之士被说成骗子，这就是我悲伤的原因。”成王于是让玉工剖开璞玉，得到了宝玉，于是命名为和氏璧。

宫刑

《尚书·吕刑》记载：宫刑的罪犯如果存在疑问可以赦免，罚金六百鍰。（宫刑，是惩治淫乱的刑罚。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

《尚书大传》记载：男女不以礼义交合的，处以宫刑。

《尚书刑德放》记载：宫刑，女子淫乱，关押在宫中不得外出。割刑，男子淫乱，割掉其生殖器。

《周礼·秋官上·司刑职》记载：宫刑的罪名有五百条。（宫刑，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如同现在宫中服役的男女。）

又《掌戮》记载：受宫刑的人，让他们看守内宫。（因为他们断绝了人道。现在或许也是这样。）

《礼》记载：文王世子说：“公族没有宫刑。”

《汉书》记载：汉朝听说李陵投降匈奴，皇上非常愤怒，群臣都归罪李陵。皇上问太史令司马迁，司马迁极力陈述李陵侍奉父母孝顺，与士人交往诚信，曾奋不顾身，为国家急难而献身，他之所以不死，应该是想寻找适当的机会报答汉朝。当初，皇上派贰师将军李广利大军出征时，让李陵做辅助。皇上认为司马迁诬陷欺罔，想要诋毁贰师将军，为李陵游说，于是对司马迁实施了腐刑（即宫刑）。

创制肉刑

《尚书·吕刑》记载：周穆王在位百年，年老昏乱，度量时宜制定刑罚，以惩治四方。（度量时世所宜，制定赎刑，以治理天下四方百姓。）王说：古代有训诫，蚩尤开始作乱，祸及平民，无人不寇盗贼害，像猫头鹰一样奸邪作恶，抢夺欺诈。（施行猫头鹰一样的道义，进行奸邪抢夺。）苗民不服从教化，使用刑罚，制定了五种酷刑称之为法；杀戮无辜，于是开始滥用劓、刖、椓、黥等刑罚。（三苗之主凶顽恶毒，敢于施行酷刑杀戮无罪之人，于是开始大行割人耳鼻、破坏生殖器、墨面等刑罚，加于无辜，所以称为五虐。）

《商君书》记载：砍断人的脚，在脸上刺字，不是为了伤害人，而是为了禁止奸邪、阻止过错。所以禁止奸邪、阻止过错，没有比严刑更有效的了。

废除肉刑

《汉书》记载：齐国的太仓令淳于公犯罪应当受刑，皇上下诏将他押送长安拘禁。淳于公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当他要被逮捕时，骂他的女儿们说：“生女儿不生儿子，紧急时没有用处。”他的小女儿缇萦，自己悲伤哭泣，便跟随父亲到长安，上书说：“我的父亲做官，齐地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如今犯法应当受刑，我悲伤的是死者不能复生，受刑者肢体不能再接上，即使想改过自新，也没有途径了。”天子怜悯她的心意，于是下令说：“下诏给御史：听说有虞氏时代，用画衣冠、区别服饰来象征刑罚，而百姓不犯法，为何能做到如此极致呢？如今法律中有三种肉刑，而奸邪不止，其过错在哪里？难道是我的德行浅薄而教化不明吗？刑罚竟至于砍断肢体、刻伤肌肤，终身不能恢复（息，生长），为什么刑罚如此痛苦而不道德？这难道是做百姓父母的本意吗？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代替。”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奏说：“肉刑是用来禁止奸邪的，由来已久。陛下颁发圣明诏令，怜悯万民中一旦有过失受刑者终身不能恢复，以及罪人想改过行善却无法可施，这盛大的德行，是臣等所不及的。臣等谨慎商议请求制定法令：凡是应当完刑的，完刑改为城旦舂；（文帝废除肉刑，都用其他刑罚代替，所以用完刑代替髡刑，用笞刑代替劓刑，用夹脚趾的刑具代替斩刑。这里说髡刑，其实是完刑。）应当受黥刑的，剃去头发戴上刑具改为城旦舂；应当受劓刑的，打三百板；应当斩左脚的，打五百板；应当斩右脚以及杀人后自首、以及官吏因受贿枉法、盗窃看守的官府财物，已经定罪又有笞刑罪的，都处以弃市。（命，就是名称，确定其罪名。趾，是脚。应当斩右脚，因其罪较重，所以从弃市。杀人后自首，指杀人而自首；官吏受贿枉法、盗窃看守的官府财物，这三种罪已经定罪又犯笞刑罪，就一并处以弃市。）罪人案件已经判决，完刑改为城旦舂，满三年改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年，改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年，免为平民。”（应劭说：给宗庙取柴火叫做鬼薪。白粲，是挑选精米使之洁白。）

讨论肉刑

《续汉书》记载：当时议论的人大多想恢复肉刑，孔融于是建议说：“古代民风敦厚，善恶分明，官吏正直刑罚清明，政治没有过失，百姓有罪，都是自取。末世政治衰败，风气败坏，政事扰乱风俗，法令危害百姓，所以说君主失去道义，百姓离散很久了。而想用古代的刑罚来约束他们，用残害肢体的刑罚施加于他们，这不是所谓顺应时代变化。纣王砍断早晨涉水者的脚胫，天下人都认为他无道。九州之地有千八百个君主，如果每个君主都惩罚一个人，那么天下就常有千八百个纣王，想要天下太平和谐，是不可能的。而且受刑的人，心里不念及生存，志在求死，大多趋向邪恶，不再回归正道。夙沙在齐国作乱，伊尹在宋国惹祸，赵高、英布，成为世间大患。不能正人，反而作恶。所以有德明的君主，深谋远虑，弃短取长，不随便改革政治。”朝廷认为他的意见很好，最终没有恢复肉刑。

《魏志》记载：钟繇上奏说：“大魏承受天命，继承虞舜、夏禹的功业，孝文帝改革法令，不符合古道。先帝圣明仁德，本是上天所赋予的，典籍的功业，一以贯之。因此继位后多次发布明诏，想恢复古代刑罚，作为一代法典。接连有战事，于是未能施行。陛下远追两位祖宗的遗愿，怜惜斩趾之刑可以禁止奸恶，痛恨有些人无罪而死，让通晓律令的人，与群臣共同商议。将本来应当判处右趾刑却改入死刑的人，恢复执行这种刑罚。《尚书》说：‘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於苗。’这是说尧在废除蚩尤、有苗的刑罚时，先审问下民中有诉讼的人。如果现在审判案件时，讯问三槐九棘、群吏万民，使他们像孝景帝的法令那样，对那些应判弃市而想改判斩右趾的允许，对那些应判黥、劓、左趾、宫刑的，像孝文帝那样改为髡刑、笞刑。能够作奸犯科的人，大约年龄在二十到四五十岁，即使斩去他们的脚，仍然能够生育。现在天下人口比孝文帝时期少，按最低估算，每年可保全三千人。张苍废除肉刑，每年杀了上万人。我想恢复肉刑，每年可以多活三千人。”奏章呈上后，诏书说：“太傅学识广博，才能高超，留心政事，又对刑律道理研究深远。这是大事，公卿群臣要好好共同评议。”

司徒王朗评议认为：“钟繇想要减轻死刑的条款，增加刖刑的数量，这就像让倒下的站起来，让尸体变成活人。然而我的愚见，还是有不太同意的地方。五刑的条目，写在法律中，法律自有减死一等的条文。不死，就是减死。施行已久，不必等待远借斧凿来实行肉刑，然后才有罪刑的等级。前代的仁人，不忍心肉刑的惨酷，所以废除不用。废除以来，已有数百年。现在再施行，恐怕减死的条文还没在万民眼中彰显，而肉刑的消息已经传到寇仇耳中，这不是用来招徕远方之人的办法。”评议的一百多人，与王朗意见相同的人很多。皇帝因为吴国、蜀国尚未平定，暂且搁置了。

王隐《晋书》记载：曹彦评议说：“严刑来杀人，犯法的人就少；刑罚轻容易犯法，作恶的人就多。我认为如果人们习以为常、苟且免罪，犯法的人就会众多；黥刑、刖刑彰显刑罚，而百姓非常羞耻。而且创立黥刑、刖刑，看见的人知道禁令，彰显罪过表明恶行，也足以使人畏惧，所以《易经》说‘小惩大戒’，难道作恶的人会多吗？假使作恶多还不至于死，不影响生育，如果一定要施行死刑，作恶即使少却不停，将会导致无人，上天无法降福，君主无法尊贵，所以人们宁可多过失也不杀人。因此在上者宁宽容以得到民心。至于像张释之审理案件，以刑罚制止刑罚，可以不改变旧制，自此以往肉刑应该恢复。肉刑比死刑轻，比减死五百为重，重而不伤害生命，足以惩戒奸邪，轻则使人知道禁令，禁止百姓为非作歹，这就是所谓相辅相成的常行之法。评议的人说不可，或许是不了解啊。”

又说：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汉文帝本来应当是英雄，既然废除了肉刑，而五六百年没有能恢复的人。”祖纳回答说：“历代圣王制定肉刑，而汉文帝擅自废除以来，没有胜过汉文帝的人。”所以不能恢复。“不是圣人的人无法，凭什么称得上英雄？”于是梅陶不能回答，祖纳私下对征西大将军说：“政事未可确立，就考虑制度，保全养育百姓性命，富国强兵。叛贼强盗之类，砍断肢体而已，这是爱惜生命厌恶杀人，而叛贼强盗是背弃死亡、喜好杀人厌恶生命。砍断肢体如果说是残酷，砍头难道不更残忍？多么颠倒啊！刑罚不适当，百姓就手足无措。蛮夷扰乱华夏，皋陶就担任士官，这是想要治理好末节就先制定根本。自古以来人口众多尚且珍惜民命来抵御敌寇，何况现在一千人剩不下一人，更应该保全他们来讨伐大贼。现在如果能够改变，那么每年可活数万人，新生人口也像这样。如果这样十年，每年活数万人。砍断肢体之后，随着刑罚让他们服役，不失百姓，不缺乏用度，富国强兵。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又说：刘颂上书说：“古代用刑罚来制止刑罚，到现在反而相反。用刑罚产生刑罚，用徒刑产生徒刑。那些重犯逃亡的人，头发超过三寸，就重新处以髡刑，这是用刑罚产生刑罚。逃亡加做一年劳役，这是用徒刑产生徒刑。逃亡的人积累增多，囚犯大量聚集，评议的人因此说不可不赦免，于是又赦免他们，这是刑罚不能制裁罪行，法令不能胜过奸邪。百姓知道法令不能胜过，聚在一起图谋不轨。所以从近来以来，奸恶暴虐，到处都是，渐渐滋长蔓延，一天天积累不停，弊端将归于何处。评议的人不深思这个原因，却说肉刑对百姓来说不顺耳，不顺耳与盗贼不禁相比哪个更严重？圣明的君主制定肉刑，远有深意，这件事可以说清楚，不只是惩罚他们害怕割裂的痛苦而不作恶。乃是去除他们作恶的工具，使那些奸民没有用处，不再能放纵其心意，制止奸邪断绝根本，道理穷尽于此。逃亡的砍去其脚，无法再逃亡；偷盗的砍去其手，无法再偷盗；淫乱的割去其势，道理也是这样。铲除邪恶堵塞源头，没有比这更好的了，又不只是这样。这些人受刑之后，便各回各家，父母妻子共同抚养照料。伤口愈合后可以服役，上按古制，随宜安排劳作，虽然已经受刑伤残，不被虐待遗弃，生育繁殖的办法自然如常。现在应该取死刑中较轻的，以及三次犯逃亡、淫乱罪行的人，全部用肉刑代替。那些三年刑以下的，应该处以杖罚。并且应该规定处罚次数，使之有固定限度。以后刑罚不再产生刑罚，徒刑不再产生徒刑，而残害肢体作为惩戒，终身作为警戒。百姓看到那种痛苦，畏惧而不敢犯法，必定比现在多数倍。而且作恶的人，一旦事发就被施刑，去除他们作恶的工具，难道与保全他们作奸的手脚，而后逼迫他们处于必死的绝境相同吗？还说什么肉刑不可用，我私下认为这是非常不识时务的。”

《博物志》说：肉刑，是明君的制度，荀卿常常论述。汉朝兴起，文帝被太仓公女儿的话感动而废除肉刑，班固著论说应该恢复。到了汉末魏初，陈纪又论说应该申明古制，孔融认为不可恢复。魏武帝辅佐汉室，想要申明它，钟繇、王朗意见不同，于是搁置。夏侯玄、李胜、曹羲达、丁谧私下议论，各有不同意见，多认为当时不可恢复，所以最终搁置。

崔实《政论》说：高祖不沿用九章律，高后加重三族之罪，文帝废除肉刑，减轻增加笞刑。由此说来，时代有所更改，为什么偏偏拘泥于前代？

## 关键人物

- **卫鞅**：秦国变法者；处罚太子傅，推行法令
- **黥布**：秦朝平民，后为汉将；受黥刑
- **汉文帝**：汉朝皇帝；废除肉刑
- **缇萦**：淳于公之女；上书请求废肉刑
- **孔融**：汉末名士；反对恢复肉刑
- **钟繇**：魏太傅；主张恢复肉刑
- **王朗**：魏司徒；反对恢复肉刑
- **刘颂**：晋代官员；上书主张肉刑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秦太子犯法，卫鞅刑其傅公子虔，黥公孙贾；秦国百姓遵守法令
- **本章前段**：黥布因罪受黥刑；黥布自称将称王
- **本章中段**：正疆被廷尉处以劓刑；未明示
- **本章中段**：季羔为卫司法官，释放被刖者；被刖者帮助季羔逃脱
- **本章中段**：孙膑被庞涓砍去双脚并黥刑；孙膑后助齐军
- **本章中段**：卞和献玉被楚王砍去双脚；死后宝玉被识
- **本章中段**：司马迁受腐刑；未明示
- **本章后段**：孔融建议勿复肉刑；朝廷采纳，未恢复
- **本章后段**：钟繇奏请恢复肉刑；皇帝因吴蜀未平暂搁置
- **本章后段**：王朗评议反对肉刑；与王朗意见相同者多
- **本章后段**：刘颂上书主张肉刑；未明示结局

## 地点

- **秦国**：秦太子犯法之地
- **魏国**：庞涓为将军之国
- **楚国**：卞和献玉之国
- **齐国**：齐太仓令淳于公所在地
- **卫国**：季羔为司法官之国
- **鲁国**：施氏、孟氏所在国
- **荆山**：卞和得玉之地
- **长安**：押送淳于公的京城
- **齐地**：淳于公为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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