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太平御览》
作者：李昉等
时代：北宋
类别：类书 · 白话译文
卷目：刑法部
章节：卷三

## 本章概览

法令的制定与执行，从来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帝王将相治国安邦的权衡。商鞅在秦国推行新法时，太子犯法，他坚持“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处罚了太子的师傅，秦人从此遵法。汉高祖入关，废除秦朝苛法，仅约法三章，但天下未定，萧何便收集秦律，制定汉律九章。随着时间推移，律令日益繁杂，到汉元帝时已有一百多万字，死刑千余条。元帝感叹百姓难以回避法令，下诏讨论减省。成帝也下令精简，但收效甚微。杜周任廷尉，善于揣摩皇帝心意，有人质疑他不守三尺法律，他却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是皇权至上的典型。光武帝时，祭遵担任军市令，斩杀犯法的皇帝舍人，光武帝不但不怪罪，反升其为刺奸将军。卓茂任密县令，有人告发亭长收受米肉，卓茂以礼义教化，而非严刑峻法。陈宠曾奏请删除超出《甫刑》的律条，使法令与礼相应。从商鞅到萧何，从杜周到卓茂，法令的宽严、繁简，始终服从于治乱的需要，也折射出古代政治中权力与规则的复杂关系。

本章汇集了《尚书》、《韩诗》、《论语》、《国语》、《家语》、《史记》、《汉书》、《后汉书》等典籍中关于法律、法令、刑罚和执法原则的记载与案例。

摘录了自《尚书》至《宋书》中关于法律、法令、刑罚的论述和事例，涉及立法、执法、刑罚原则等。

## 正文

《书》说：王说：“唉！凡是我有官职的君子，要敬重你们的职责，谨慎发布命令。命令一旦发出就必须执行，不能反复更改。”（有官位的君子，指大夫以上。感叹后告诫他们，要敬重自己所掌管的事务，谨慎发布命令。从政的根本是命令发出必须执行，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政令反复无常，是导致混乱的原因。）

《韩诗》说：古代君王必须有受命之民，百姓中能尊敬长辈、怜恤孤儿、取舍谦让的，由国君授予爵命，然后才能乘坐装饰华美的车和两匹马拉的车；未受命的人不得乘车，乘车就会受罚。因此百姓即使有多余的财物和奢侈品，如果没有礼义功德，就无法使用这些多余的财物。所以百姓都崇尚仁义，贫贱的不与尊贵者争利，强壮的不欺凌弱小的，人多的不欺负人少的。这就是唐虞时代之所以设立典刑法令，而百姓不敢犯法的原因。

《论语·子路》说：孔子说：“自身端正，不用发令百姓也会行动；自身不端正，即使发令百姓也不会听从。”（令，即教令。）

《国语》说：越王勾践下令：壮年男子不得娶年长妇女，老年男子不得娶年轻妇女。女子十七岁未嫁，男子二十岁未娶，他们的父母有罪。将要生育的人（勉乳，即生育）要报告官府，官府派医生守护（医，即产科医生）。生男孩赏两壶酒、一条狗；生女孩赏两壶酒、一头猪；生三胞胎的配给乳母；生双胞胎的配给粮食。（三个孩子力气小不能独自养育，所以配给乳母。）

《家语》说：孔子初任官职，做中都宰。制定了养生送死的礼节，年长和年幼的人饮食不同，强壮和弱小的人共同承担劳役，男女分路行走，路上不捡拾遗失的东西，器具不雕饰造假，市场没有虚价。实行一年，四方诸侯都效法。鲁定公对孔子说：“学习您的治理方法，用来治理鲁国，怎么样？”孔子回答说：“即使治理天下也可以，何况只是鲁国呢？”

《尔雅》说：柯、宪、刑、范、辟、律、矩、则，都是法的意思。（《诗经》说：伐柯伐柯，其则不远。《论语》说：不逾矩。）

《释言》说：坎、律，都是权衡的意思。（《易经》坎卦主管法。法律都是用来权衡轻重的。）

《释名》说：法，是逼迫的意思。人没有不想顺从自己意志的，通过逼迫纠正使其有所收敛。令，是统领治理使人不互相侵犯。律，是约束的意思，束缚人心使其不敢放肆。

《史记》说：商鞅制定法令，秦人起初认为法令不便的有上千人，这时太子触犯法令。卫鞅说：“法令不能推行，是由于上层的人触犯。”准备依法惩处太子。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加刑罚，于是处罚了他的师傅公子虔，在老师公孙贾脸上刺字。第二天，秦人都遵从法令。法令刚下达时，有说法令不便的，有说法令便利的。卫鞅说：“这些都是扰乱教化的人。”全部流放到边城。此后没有人敢议论法令。

《汉书》说：高祖刚进入关中，约法三章说：“杀人者处死，伤人和抢劫的按罪处罚。”废除烦琐苛刻的法令，百姓非常高兴。此后四夷没有归附，战争没有平息，三章的法令不足以惩治奸邪，于是相国萧何收集秦朝法令，选取适合当时的，制定成律。

又说：惠帝四年，废除挟书律。（如淳说：秦始皇命令敢有私藏《诗》《书》或聚众议论的，都罚为城旦。）

又说：汉王下令：军士不幸战死的，官吏要准备衣被棺木装殓，转送回家。四方人心归附。

又说：元帝做太子时，壮年喜好经书，宽厚谨慎。起初住在桂宫，皇上曾紧急召见，太子出龙楼门（张晏说：门楼上有铜龙，像白鹤飞廉的样子），不敢穿越驰道（应劭说：驰道，是天子的道路，如同中央道路，古代对此非常重视）。向西到直城门（晋灼说：黄图记载西出南头第二个门），才能穿越，然后过去，再进入作室门。皇上嫌他来得迟，问他原因，他把情况如实回答。皇上非常高兴，于是下令，允许太子可以穿越驰道。

又说：元帝仁厚柔弱喜好儒学，见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约束臣下，大臣杨恽、盖宽饶等人因讽刺言论被杀。曾陪侍宴席，从容地说：“陛下用刑过深，应该任用儒生。”宣帝变了脸色说：“汉家自有制度。本来就是以王道霸道掺杂使用，怎么能单纯任用德教，采用周朝政术呢？（周朝的政术。）而且俗儒不通时宜，喜好颂古非今，让人在名实上迷惑（眩，即视觉混乱。音胡乱反切），不知所守，怎能委任？”于是叹息说：“扰乱我家的，是太子。”等到元帝即位，下诏说：“法令，是要让人难以触犯而容易回避。现在律令繁多，掌管文书的人都不能明白，这岂不是要加罪于百姓的过失，哪里符合常刑的本意呢？（中，即常。）应讨论律令中可以废除减轻的。”

又说：成帝河平年间下诏说：“《甫刑》说：五刑的条款有三千，死刑的条款有二百。现在死刑的罪行有一千多条，律令繁多，有一百多万字。奇请、它比，日益增加（奇请，指在常规条文之外另外有所请求，以定罪。它比，指引用其他类别来附会，逐渐增加律条。奇音居宜反）。应与中二千石、博士以及通晓律令的人商议减少死刑及可以废除的条款，使法令简明易懂。”

又说：杜周，南阳杜衍人。义纵任南阳太守，以杜周为爪牙，推荐给张汤，任廷尉史，派他巡视边境的损失，所判杀的人很多。奏事合意，被任用，与减宣交替担任中丞十多年。杜周寡言少语、反应迟钝，内心深刻到骨。减宣任左内史，杜周任廷尉，他的治理大致仿效张汤，而善于窥伺皇上想要排挤的人（音若齐切），就趁机陷害；皇上想要释放的，就长期关押等待审问而暗中显示其冤情。有客人对杜周说：“您为天下公正裁判，却不遵循三尺法律。”杜周说：“三尺法律从哪里来？前代君主认可的就着为律，后代君主认可的就疏为令。当时以为正确的就是法，何必效法古代呢？”

又说：主父偃认为诸侯中没有值得结交的，于是入关见卫将军。卫将军多次向皇上推荐，皇上不采纳，资用匮乏，停留久了，诸侯宾客大多讨厌他。于是上书朝廷。早晨奏上，傍晚就被召见。所说九件事，其中八件是关于律令的。

又说：朱博升任琅琊太守。文学儒吏时常有奏称说等等，朱博见到，对他们说：“如太守我身为汉吏，只是奉三尺律令办事罢了，无奈你们所说的圣人道有什么用呢？（意思是不能用。）而且带着这些道理回去给尧舜那样的君主，出去为他们陈说。”升任廷尉，主管判决疑难案件、平议天下狱讼。朱博担心被下属诬陷，到任后，召见正监典法掾史，对他们说：“廷尉本是武吏出身，不通法律，幸有各位贤才，还有什么担忧！但廷尉治理郡务断案以来将近二十年，三尺律令，人情世故都包含在其中（意思是可以用人情了解）。掾史试与正监共同撰写前世决断的官吏难以知晓的数十件事，拿来问廷尉，我能为你们复核其意。”（如淳说：只想用意思考复核。）正监认为朱博只是勉强说大话，未必真能做到，就共同罗列出来。朱博都召来掾史，一起坐着询问，为他们公平处理轻重，十中八九。官员都佩服朱博的粗略见识，才能超过常人。

《后汉书》说：光武帝萧王当时在河北，祭遵任军市令。皇帝舍中儿犯法，祭遵格杀了他。皇帝发怒逮捕祭遵。主簿陈副劝谏说：“明公常想整顿军纪，现在祭遵奉法不避，这是法令得以推行的表现。”皇帝于是赏赐他，任命为刺奸将军。对诸将说：“应当避开祭遵！我舍中儿犯法，尚且被杀，他一定不会偏私你们。”

又说：桓谭上书说：“法令判决事情，轻重不齐。有时一件事有不同法律，同罪不同论，奸吏得以趁机交易，想让人活就出活议，想陷害就比照死罪，这是刑罚开了两个门。可命令通晓义理、熟悉法律的人，校定科条和比附（科指事条，比指事例），统一法度，颁布郡国，废除旧条。这样，天下知道规矩，而狱讼没有冤滥了。”

又说：马援在南方，逐条上奏越律与汉律相抵触的十余件事（驳，即违背），与越人申明旧制，用来约束他们。此后，南越上奏实行马将军旧例。

又说：王符论说明帝时公车在反支日不受理奏章（凡反支日以月朔为正。戌亥朔一日反支，申酉朔二日反支，午未朔三日反支，辰己朔四日反支，寅卯朔五日反支，子丑朔六日反支，见阴阳书），皇帝听说后责怪说：“百姓放弃农桑，远道来到朝廷，却又拘泥于禁忌，哪里是为政的意思呢？”于是废除这一制度。

又说：建初年间，有人侮辱他人父亲，其子杀了他。肃宗宽免其死刑而降罪宽恕，此后以此为比附。当时于是定议，作为轻侮法。张敏驳议说：“轻侮的法令，是先帝一时的恩惠，没有成为固定的科条律令。死生的判决，应从上到下，如同天有四时，有生有杀。如果开相容恕，定为固定法律，那就是故意设置奸邪的萌芽，增长犯罪的漏洞。而且轻侮的比附，逐渐增多，达到四五百科，互相观望，更加严重，难以流传万代。臣听闻老师的话：‘补救文饰不如质朴。’所以高帝废除烦苛之法，订立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变古制的地方，可下三公廷尉废除其弊端。”

又说：有兄弟共同杀人，明帝认为兄长不教导弟弟，所以判兄长重罪（报，即论决。重，死刑）。而减免弟弟死刑。中常侍孙章宣读诏书说两人都判重罪，尚书上奏孙章假传圣旨，罪当腰斩，皇帝问郭躬。郭躬说：“法令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孙章传达命令有误，在事理上属于过失。过失的条文较轻，应当罚金。”皇帝说：“孙章与囚犯同县，怀疑他是故意的。”郭躬说：“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小雅》。如砥，指贡赋平均；如矢，指赏罚中正）。君子不预先怀疑别人欺诈，君王效法上天行刑，不可以委曲私意。”皇帝认为他说得好，升郭躬为廷尉。郭躬家世代掌管法律，务求宽平。曾整理礼官，判决案件，多依从怜悯宽恕。于是逐条上奏各种重刑可以从轻的四十一件事，都得以施行，着于法令。

又说：陈宠校对律令，逐条列出超出《甫刑》的法令上奏请求废除（钩，即勘校。前书说：钩校得其奸贼，钩音工侯切。溢，即超出。孔安国注《尚书》说：吕侯后为甫侯，所以或称甫刑），说：“臣听说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所以《甫刑》死刑二百，五刑的条款三千。礼所去除的，就是刑所采取的（离开礼的人，用刑加以制裁，所以说取）。失礼就进入刑法，二者互为表里。现在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一千六百九十八（耐，是轻刑之名），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超出《甫刑》的有一千九百八十九，其中四百一十大辟，一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说：‘王者三百年一改法。’汉朝兴起以来，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渐增加，科条没有限度，而且律文有三家，说法各不相同。应当让三公、廷尉，平定律令，与经义相符的，可使死刑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共为三千，全部删除其余，使法令与礼相应。”

又说：卓茂担任密县县令时，有人曾说他管辖的亭长接受了他赠送的米肉。卓茂屏退左右问那人说："是亭长向你索要的？还是你有事托付他而给他的？或者是他平时出于情谊送给你的？"那人说："是我主动去送他的。"卓茂说："你送给他，他接受了，为什么还要告发呢？"那人说："我私下听说贤明的君主让百姓不害怕官吏，官吏不索取百姓财物。如今我害怕官吏，所以才送他东西。既然他最终接受了，所以我才来告发。"卓茂说："你真是个鄙陋的人啊。人之所以比禽兽高贵，是因为有仁爱之心，懂得互相尊敬。现在邻里长辈之间尚且互相赠送礼物，这是人与人之间相亲相爱的道理，何况官吏和百姓呢？官吏只是不应当凭借威势强行索要罢了。人生在世，群居杂处，所以有礼仪法度来交往，你偏偏不想遵循这些，难道能高飞远走，不在人间生活吗？亭长一向是个好官吏，逢年过节送他东西，是合乎礼节的。"那人说："如果这样，法律为什么禁止呢？"卓茂笑着说："法律设立的是大原则，礼则顺应人情。现在我用礼来教导你，你一定不会有什么不满；如果用法律来惩治你，你手脚都不知道往哪里放了呢？一家之中，小事可以争论，大事可以处死。你且回去想想吧。"于是那人接受了训导，吏员们也感念他的恩德。

又说：汉献帝初年，应劭又删减制定法令，撰写了《律肪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以及《春秋断狱》共二百五十篇。又汇集了《议驳》三千篇，按类别编排，共八十二件事。于是旧事被编纂整理。

又说：郑弘在汉章帝建初年间任尚书令。旧制规定，尚书郎任职期满后补任县长，令史补任承尉。郑弘上奏认为"尚书台的职务虽然尊贵，但酬劳赏赐很微薄，请求让尚书郎补任千石官员，令史补任县长"。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郑弘前后所陈述的有益于国家政事的意见，都记载在南宫，作为旧例。

《东观汉记》说：陈宠的曾祖父陈咸，在汉成帝、哀帝年间因通晓律令担任侍御史。王莽篡位后，父子一起回到乡里，闭门不出。于是把家中的律令文书藏在墙壁里，等待圣明的君主。陈咸常常告诫子孙：替人议论法律应当从轻处理，即使有百金之利，也不要给人加重罪名。所以世人说陈氏执法宽厚。

《魏书》说：司马景王辅政时，当时犯大逆罪的人，法律要诛杀到已出嫁的女儿。毌丘俭被诛杀时，他的儿子毌丘甸、妻子荀氏应当连坐处死，荀氏的族兄荀顗上表魏帝乞求保全她的性命，皇帝下诏准许离婚。荀氏所生的女儿毌丘芝是颍川太守刘子元的妻子，也应连坐处死，因怀有身孕被关押在狱。荀氏到司隶校尉何曾处乞求恩典，请求把自己没为官婢来赎女儿的命。何曾同情她，派主簿程盛上奏议论说："臣认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没有自作主张的道理。出嫁到他族，降低为父母服丧的等级，这是为了表明外嫁的礼节。但父母有罪就要追刑，夫家被诛杀又要随戮。一个人身上，内外都要受刑。女子如果生育，就成为他族的母亲，无辜被杀戮，会伤害孝子的心。况且男子不会因他族而获罪，而女子却要独自在两个家族遭受杀戮。臣认为在家的女子应随父亲受诛，已出嫁的应随丈夫受罚。"于是下诏修改律令。

《魏志》说：曹公进军时，下令说："我兴起义兵，为天下铲除暴乱。故乡的民众流散死亡，几乎绝尽。在国都中整日行走，见不到认识的人，使我凄凉悲伤。从兴起义兵以来，将士中没有后代的，寻求他们的亲属作为后代，授予上等田地，官府供给耕牛，设置学师教导他们，为他们建立祠庙，让他们祭祀祖先。如果灵魂有知，我百年之后还有什么遗憾呢？"

《吴志》说：孙权下令给众将说："生存时不忘记灭亡，安定时必须考虑危难，这是古代的良好教诲。从前隽不疑是汉代的名臣，在太平时代尚且刀剑不离身。这是因为君子对于武备，不可松懈。如今身处边境，与狄虏交往，如果轻忽而不预先考虑变故，那就危险了！近来听说各位将领出入时还各自崇尚谨慎，大多不带随从，这很不是防备敌人爱惜自身的做法。保全自身留下美名，来安定君主父母，与遭受危难耻辱相比，哪个更好？应当深加警戒，符合我的心意。"

《晋书》说：贾充所制定的新律颁布天下后，百姓感到安定。下诏说："汉朝以来，法令严峻。所以从元帝、成帝时代，到建平、嘉平年间，都想辨明旧典，删改刑书。但撰述工作规模庞大，多年没有完成。先帝怜悯百姓的生命陷入严密法网，亲自发出德音，厘正名实。车骑将军贾充秉承圣意，咨询善道，太傅郑冲又与司空荀顗、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以及廷尉杜友、河南尹杜预、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等主持修订此事，朕每次看到他们用心用力，常感叹嘉许。如今法律已经完成，开始颁布天下，刑罚宽缓禁条简明，足以符合先帝的旨意。从前萧何因制定律令而被封赏；叔孙通因制定礼仪而任奉常，赐金五百斤，子弟都任郎官。立功立事，自古就受重视。从太傅、车骑将军以下，都增加禄赏，详细依照古制。"

又说：杜预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制定律令，完成后，杜预为之作注解，于是上奏说："法律，是如同绳墨的断案准则，不是穷尽道理性情的书。所以文字简约而条例直接，听断省便而禁令简明。条例直接就容易理解，禁令简明就难以触犯。容易理解则百姓知道如何避让，难以触犯则差不多可以不用刑罚。古代的刑书，刻在钟鼎上，铸在金石上，用来堵塞异端、杜绝歪理。然后百姓知道恒常的禁令，官吏的奸巧也就无从施展。如今所注解的都是网罗法律意旨，用名分来规范，使运用法律的人能依据名例来审察取舍，伸张绳墨般的正直，去掉像劈柴那样随意的主观判断。"

《晋朝杂事》说：泰始四年，岁在戊子，正月二十日，晋律完成。

《宋书》说：刘秀之任尚书右仆射时，请求改定法令。对于"部下人杀害长官"的疑案，讨论案件的官员认为如果遇到赦免应改为流放。刘秀之认为："律文虽然没有明确说部下人杀害长官的意旨，但如果遇到赦免只判流放，那就会使这种罪与普通杀人犯没有什么不同。百姓敬重官长如同父母，杀害者即使遇到赦免，也应当交付尚方署，处死至终，家属令其补充兵役。"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 关键人物

- **卫鞅（商鞅）**：秦国变法者；制定法令，处罚太子师傅，使秦人遵从
- **祭遵**：军市令；格杀皇帝舍中儿，被赞为法令推行
- **卓茂**：密县县令；教化百姓，处理赠送米肉案，主张礼法并用
- **杜预**：晋朝律令制定者；与贾充等制定律令并作注解，主张文字简约
- **郭躬**：廷尉；判决孙章传诏失误案，主张过失从轻
- **陈宠**：校对律令者；逐条列出超出《甫刑》的律令请求废除
- **刘秀之**：尚书右仆射；请求改定法令，提出对部下杀长官的判决意见
- **高祖（刘邦）**：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废除秦苛法
- **宣帝**：汉宣帝；与元帝论汉家制度，主张王霸道杂用

## 时间线

- **古代**：《韩诗》记载：古代君王受命之民须有礼义功德才能乘车。；百姓崇尚仁义，不敢犯法。
- **春秋**：孔子论为政者自身端正则令行。；强调以身作则。
- **战国秦国**：商鞅制定法令，太子犯法，处罚其师傅公子虔、公孙贾。；秦人遵从，无人敢议令。
- **西汉初**：高祖入关约法三章，后萧何收秦法制律。；百姓高兴，后三章不足，萧何制律。
- **西汉惠帝四年**：惠帝四年废除挟书律。；法令放宽。
- **西汉元帝为太子时**：元帝为太子时不敢穿越驰道，宣帝高兴，下令允许太子穿越。；宣帝下令允许太子穿越驰道。
- **西汉**：杜周任廷尉，善于窥伺皇上意图，认为当时以为正确的即为法。；不效法古代。

## 地点

- **中都**：孔子初任官职，做中都宰。
- **关中**：高祖刚进入关中，约法三章。
- **越**：越王勾践下令。
- **琅琊**：朱博升任琅琊太守。
- **南阳**：杜周，南阳杜衍人。义纵任南阳太守。
- **密县**：卓茂担任密县县令。
- **桂宫**：元帝起初住在桂宫。
- **龙楼门**：太子出龙楼门。
- **直城门**：向西到直城门，才能穿越驰道。
- **南宫**：郑弘前后所陈有益政事，记载在南宫。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汇集了从周代到宋代的众多法律文献和案例，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立法实践和执法原则的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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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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