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六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太平御览》
作者：李昉等
时代：北宋
类别：类书 · 白话译文
卷目：刑法部
章节：卷六

## 本章概览

《太平御览》卷六汇集了从先秦到唐代的众多司法案例，勾勒出一部古代司法简史。其中，张释之担任廷尉时，面对汉文帝因惊马欲重罚犯跸者，坚持“法律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的原则，仅判罚金，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于定国继承父亲于公的公正，执法宽平，使天下无冤民。相反，酷吏如薛季昶、来俊臣等则枉法构陷，制造冤狱。材料中还记录了诸多改革：汉高帝设立疑案上报制度，汉宣帝强调慎刑，谢庄建议改变复核程序，唐太宗要求死刑经公卿讨论，使贞观四年仅二十九人死刑。此外，董仲舒《决狱》以《春秋》义理断案，如甲误伤父案、夫死改嫁案，体现了情理法结合。从叔向判邢侯案到徐有功抗争武则天，这些案例反映了司法者面临皇权、人情与律法的冲突，而古代司法追求“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理想，也在历代良吏的实践中得以传承。

本章汇集了从先秦至唐代的诸多刑法案例与司法原则，强调慎刑、公平、依法断案。

通过历史司法案例展示慎刑、公平、依法断案的原则，包括张释之、于定国、郭躬、寒朗等人物事迹。

## 正文

《易经》上说：泽上有风，象征中孚卦，君子由此领悟到要审慎议罪、减缓死刑。(诚信发自内心，即使有过错也可以宽恕。)

《左传》记载：晋国的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的田产，很久没有结果。士景伯出使楚国，(士景伯，晋国的司法官。)叔鱼代理他的职务，(叔鱼代理士景伯。)韩宣子命令审理旧案，罪责在雍子。雍子把自己的女儿送给叔鱼，叔鱼便判邢侯有罪。(蔽，判决的意思。)邢侯发怒，在朝廷上杀了叔鱼和雍子。韩宣子向叔向询问如何治罪，叔向说："三人同样有罪，可以对活着的施刑，对死去的戮尸。(施，施加刑罚。)雍子明知自己有罪，却用贿赂换取胜诉，叔鱼出卖法律，邢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行是一样的。自己作恶却掠取美名是昏乱，(掠，夺取。昏，昏乱。)贪婪而败坏官职是污浊。(墨，不洁净的称呼。)杀人而不顾忌是残贼。《夏书》说：昏、墨、贼、杀，这是皋陶的刑法。请照此执行。"于是对邢侯施刑，并把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在市场上示众。

《汉书》记载：汉高帝下诏说："案件有疑问的，官吏有时不敢判决，有罪的人长期得不到审判，无罪的人长期被关押不能结案。从今以后，县道官对疑案各自上报所属的二千石官长，二千石官长根据罪名作出判决，(当，指处断。谳，平议。)不能判决的移交给廷尉，廷尉也作出判决。廷尉不能判决的，要谨慎地写成奏章，附上应当比照的律令上报。"

又记载：汉宣帝下诏说："案件，是重要的事情。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疑案要上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不能判决的，移交给廷尉。有规定说上报后如果判决不当，上报的人不算过失，(假使上报完毕，其道理不当，上报的人不因此犯罪。)目的是让审理案件的人务必先求宽大。"从此以后，狱刑更加详细，接近五听三宥的意思。

又记载：张释之担任廷尉。不久，皇帝出行，经过中渭桥，有一个人从桥下跑出来，皇帝的车马受惊，于是派骑兵逮捕了他，交给廷尉。张释之审问，那人说："我是县城的人，听到清道戒严，就躲在桥下。过了很久，以为车驾已经过去。出来后，看见车马，就立即跑开。"张释之奏报此人犯跸，应当处以罚金。皇帝发怒说："这个人亲自惊吓了我的马。幸亏马性情温和，如果是别的马，难道不会伤害我吗？而你却只判罚金！"张释之说："法律，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是这样规定，如果加重处罚，法律就不能取信于民。况且在当时，皇上如果立刻杀了他也就罢了。现在既然交给廷尉，廷尉是天下公平的象征。一旦有所偏颇，天下用法都会随之轻重，百姓将无所适从。请陛下明察。"皇帝沉默了很久说："廷尉是对的。"

又记载：于定国的父亲于公处理案件公正，触犯法律的人经于公判决都不怨恨，郡中为他建立了生祠。东海有个孝妇，年轻守寡没有儿子，侍奉婆婆非常恭谨。婆婆告诉邻居说："孝妇侍奉我很辛苦，我可怜她无子守寡。我老了，长久拖累年轻人，怎么办呢？"于是自杀而死。婆婆的女儿控告说："媳妇杀了我母亲。"官吏逮捕了孝妇。孝妇屈打成招。于公认为她没有杀人，争辩无效，就抱着案卷，在府上痛哭。太守最终还是杀了孝妇。郡中干旱了三年。后来新太守到任，占卜原因，于公说："过错在于杀了孝妇。"太守杀牛祭祀孝妇的坟墓，天便下了大雨。后来于公命令："把门闾修得高大，能容纳四匹马的高盖车。我处理案件多有阴德，子孙必定有兴旺的。"到于定国时，做了丞相。于定国担任廷尉，人们自己觉得不会冤枉。张释之担任廷尉，天下没有受冤的人。

又记载：班固说："如今审理案件的人，寻求的是如何处死犯人；古代审理案件的人，寻求的是如何让犯人活下来。与其杀害无辜，宁可放过有罪之人。如今的狱吏，上下互相驱使，以苛刻为明察。苛刻的人获得功名，公平的人多有后患。谚语说：'卖棺材的人希望每年有瘟疫，并非憎恨人，而是利益在于人的死亡。'如今审理案件的官吏想要陷害人，也与此相似。"

《续汉书》记载：郭躬字仲孙，颍川人。被征召到公府，因为通晓法律，特别参与朝廷议政。当时有兄弟二人共同用绳子绞死人，各持一端，罪责无法区分。中常侍孙章传达诏命，说兄长不教导弟弟，判处兄长重刑，弟弟减死。孙章误说成两人都判重刑，案件已经判决，尚书上奏说孙章假传诏令应当斩首。皇帝问郭躬，郭躬说："应当罚金。"皇帝说："假传诏令杀人，怎么能罚金？"郭躬说："法令有故意和过失之分。孙章并非故意指称，传达命令有误，就判了重刑，这是故意无所顾忌。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事先怀疑欺诈，王法大刑不可曲解意图。"皇帝说："好。"

《后魏书》记载：吴良担任议郎。永平年间，皇帝车驾近出，而信阳侯阴就冲撞禁卫，车府令徐匡拦住阴就的车，逮捕了御者送进监狱。(钩，拦留的意思。)下诏书遣责徐匡，徐匡便自己把自己绑起来。吴良上书说："信阳侯阴就，倚仗外戚身份，冒犯皇帝车驾，没有臣子之礼，犯了大不敬。徐匡执法守正，反而被交给法司，臣恐怕圣明教化从此废弛。"皇帝虽然赦免了徐匡，还是将吴良降职为即丘县长。

又记载：寒朗字伯奇，永平年间以谒者身份代理侍御史，与三府掾属共同审理楚王案中的颜忠、王平，供词牵连到隧乡侯耿建、曲成侯刘建。耿建等人说从未与颜忠、王平见过面。当时显宗非常愤怒，官吏们都惶恐不安，凡是牵连到的，一律全部罗织入罪，没有人敢根据实情宽恕。寒朗心中怜悯他们的冤屈，试探着只问颜忠、王平关于耿建等人的外貌特征，两人惊慌失措答不上来。寒朗知道他们是诬告，于是上书说耿建等人没有奸邪，只是被颜忠、王平诬陷，怀疑天下无辜的人大多像这样。皇帝说："既然如此，四侯没有罪，为什么不早奏报，一直关押到现在？"寒朗说："臣恐怕天下另有揭发他们奸邪的人，所以不敢及时上报。"皇帝发怒骂道："官吏持两端，赶快拉下去。"左右正要拉他走，寒朗说："希望说完一句话再死。小臣不敢欺骗，是想帮助国家。臣看到审讯囚犯的人都一起说妖恶大罪，是臣子应该共同憎恨的。现在放出不如关入，可以没有后患。所以审讯一人牵连十人，审讯十人牵连百人。又公卿朝会时，陛下询问得失，都说按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才只限于本人，天下很庆幸。等到他们回家，口里虽然不说，却仰屋窃叹。臣今天所说的，确实死而无悔。"皇帝怒意缓解，下诏让寒朗出去。过了两天，皇帝亲自到洛阳监狱审录囚徒，释放了一千多人。

又记载：虞诩担任司隶校尉，临死时对他儿子说："我担任朝歌长时，杀了数百名贼人，其中一定有冤屈的。从此二十多年，家门没有增添一口人，这是得罪了上天啊。"

又记载：法雄担任青州刺史，每次巡视辖区，审查囚徒，观察神色，大多能判断真假。不守法度的长吏，都解下印绶离去。

又记载：三府推举袁安能够处理棘手案件，任命为楚郡太守。当时楚王刘英谋反，供词牵连，被关押的有数千人。显宗非常愤怒，官吏查办急迫，受刑不过自诬服罪，死了很多人。袁安到郡后，不进官府，先去审理案件，查出没有明确证据的，分条奏报释放他们。府丞、掾吏都叩头争辩，认为"阿附反贼，依法同罪，不能这样做。"袁安说："如果有不合规定，太守自当承担责任，不连累你们。"于是分别上奏。皇帝感悟，立即批复同意，得以释放的有四百多人。

又记载：郭躬家世代为官。父亲郭弘，学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武帝时任廷尉、御史大夫，断案深刻，小儿子杜延年也通晓法律，宣帝时又任御史大夫。相对于父亲，所以称小。)太守寇恂任命郭弘为决曹掾，断案长达三十年，用法公平。被郭弘判决的人，事后没有怨恨之情，郡内把他比作东海的于公。九十五岁去世。

《晋书》记载：周处担任广平太守，有三十年未决的积案，他一到任，全部判决处理，没有不当之处。

又记载：晋安帝义熙年间，刘毅镇守姑熟。曾经外出，南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师，虽然没有伤人，依法判处弃市。何承天议罪说："断案贵在根据情理判决，有疑问则从轻。从前有人惊了汉文帝的车马，张释之判为犯跸，只罚金，为什么？因为明白他无心惊马。所以不因皇帝车驾的重要而加重处罚。如今陈满本意是射鸟，并非有心伤人。按律：过失伤人，判三年徒刑。何况没有伤人？"

《后魏书》记载：贞君年间，因为诉讼案件滞留，开始命令中书省用经义判断各种疑难案件。高允依据法律评断刑罚三十多年，内外都称赞公平。高允认为监狱是百姓性命所系，常常感叹说："皋陶，是最有德行的人。他的后代英、蓼先灭亡，刘项之际，英布受黥刑却封王。经历时代虽久，还有刑罚后的祸患，何况凡人能没有过错吗？"

《宋书》记载：谢庄担任都官尚书，上奏改定刑狱说："旧制官长审问囚犯完毕后，郡里派督邮复核验证，随即执行刑罚。督邮是低贱的官吏，不可能比官长高明。虽有复核之名，却无深入研究之实。我认为这种制度应该改革。从今以后，判重罪的囚犯，县里审问完毕，将案情报告郡里，并押送囚犯本人，委托二千石亲自复审辩论，一定要让囚犯把话说完，然后执行死刑。如果二千石不能判决，再移交廷尉。京城以外地区，移交给刺史，有疑问也归朝廷监狱审理，一定要让死者不怨恨，生者不遗憾。"

又记载：沛郡相县唐赐前往邻村彭家喝酒，回来后得病，吐出蛊虫二十多只。唐赐的妻子张氏听从唐赐临终遗言，死后亲自剖开肚子，看到五脏全部糜碎。因为张氏忍心剖尸，唐赐的儿子唐副又不加禁止，判处妻子伤害丈夫，徒刑五年；儿子不孝父母，弃市，这些都不是法律条文规定。三公郎刘勰议罪说："唐赐的妻子悲痛之下遵从遗言，儿子见识有限，考察事情本心并非存心忍害，我认为应该怜悯。"顾顗之议罪认为："妻子儿子施行残忍酷刑，不宜曲通小情。认为唐副不孝，张氏同属不道。"下诏照顾顗之的议罪执行。

《隋书》记载：斐蕴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与斐矩、虞世基共同掌管机密。斐蕴善于窥伺君主的微意，如果君主想治罪，就曲解法律顺承其意，罗织成罪；君主想宽恕，就依附从轻条款，因而释放。从此以后，大大小小的案件都交给斐蕴，刑部大理寺没有人敢裁决，必须禀报他的意见，然后才判决。斐蕴也机敏善辩，论述法理，口若悬河，或重或轻，都由他说了算，分析清晰敏捷，当时人无法诘问。

又记载：斐政担任少司宪，用法宽平，没有冤滥。囚犯犯极刑的，允许其妻子入狱探视。到冬天，将要执行死刑时，囚犯都说："斐大夫判我死罪，死无遗憾。"他处理案件详审公平如此。

又记载：郎茂被任命为卫国县令。当时有在押囚犯二百人，郎茂亲自审问，几天内释放了一百多人。多年的诉讼，不再到州里申诉。魏州刺史元晖对郎茂说："长史说卫国民不敢申诉，是因为畏惧明府。"郎茂回答说："百姓好比水，法令是堤防。堤防不坚固，必然导致奔突，如果没有决溢，使君有什么可忧虑的呢？"元晖无话可答。

又记载：于仲文字次武，担任安固太守。始州刺史屈突尚，是宇文护的同党，先前因事下狱，没有人敢追究。于仲文到郡后，彻底追查，最终了结此案。蜀中为此流传话说："明断无双有于公，不避强御有次武。"不久，被征召为御正下大夫。

又记载：梁敬贞，大业年间担任大理司直。当时皇帝想定光禄大夫鱼俱罗的罪，命令梁敬贞审理此案，他便迎合旨意判了极刑。不久，梁敬贞生病，见到鱼俱罗的鬼魂作祟，几天后死去。

《唐书》记载：贞观初年，唐太宗对侍臣说："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必宽恕。古人说：'卖棺材的人希望每年有疾病，并非憎恨人，而是利于棺材的销售。'如今审复核一个案件，必定要求深刻，想成就考课，有什么办法能令公平允当？"侍中王珪说："全部任命公正善良的人做法官，如果断案允当，就增加俸禄赐给黄金，这样奸伪就会止息。"太宗说："古代断案，一定要询问三槐九棘之官，就是如今的三公九卿。今后死刑判决后，再取公卿讨论。"这样到了贞观四年，判处死刑的只有二十九人，天下几乎无人犯法。

又记载：吏部尚书长孙无忌曾经被召见，没有解下佩刀就进入东上閤门，于是等候治罪。仆射封德彝提议说："监门校尉没有发觉，罪当处死；长孙无忌误带刀入内，罚铜二十斤。"太宗听从了这个意见。大理卿戴胄坚持上奏说："校尉没有发觉与长孙无忌带刀入内同样是失误。臣子对君王不能称为失误。根据律法规定：'供奉皇帝汤药、饮食、舟船，因失误而不懂律法的，都处死。'陛下如果记念他的功劳，那不是司法部门能决定的；如果应当依法判罚铜，那并不合理。"太宗赞许他，免除了校尉的死罪。

又记载：李日知，天授年间升任司刑丞。当时执法严厉苛刻，只有李日知宽厚公平，没有冤案滥刑。他曾免除一名死囚的死刑，少卿胡元礼坚决请求处死这名囚犯，与李日知反复争论了多次。胡元礼愤怒地说："只要我胡元礼不离开刑曹，这名囚犯终究没有活路。"李日知回答说："只要我李日知不离开刑曹，这名囚犯终究不会被处死。"最终两人分别将各自的意见上呈，李日知的意见果然正确。

又记载：润州刺史窦孝谌的妻子庞氏被家奴诬告，说她在夜里解衣祈福。武则天命令给事中薛季昶审理此案。薛季昶罗织罪名构成她的罪行，庞氏被判处斩刑。侍御史徐有功坚持争论说："庞氏的罪不至于处死。"薛季昶又弹劾徐有功包庇叛逆。法司判定徐有功的刑罚，应当处以弃市之刑。徐有功正在办公，属吏哭着告诉他这个消息。徐有功说："难道只有我会死，这些人就能永远不死吗？"于是缓缓起身回家。武则天看了法司的弹劾奏章，召见徐有功责问他说："你审理案件，错误地释放犯人为什么这么多？"徐有功回答说："错误地释放犯人，是臣下的小过失；爱惜生命，是圣人的大德。希望陛下舍弃小过失，弘扬大德，那么天下就非常幸运了。"武则天沉默不语。庞氏最终被减免死罪，流放到岭南。

又记载：杜景佺担任司刑丞，天授年间，与徐有功、来俊臣、侯思正专门审理皇帝下令的案子。当时的人都说："遇到徐有功、杜景佺一定能活，遇到来俊臣、侯思正一定会死。"

又记载：李勉担任膳部员外郎，当时关东进献俘虏一百人，皇帝下诏全部处斩。其中一名囚犯仰天叹息，李勉偶然经过，问他原因，囚犯回答说："我是被胁迫担任守官的，并不是叛逆之人。"李勉怜悯他，向皇帝上奏说："首恶尚未消灭，被玷污的人遍及天下，他们都想洗心革面归顺朝廷。如果全部杀死他们，这是驱使天下人帮助凶恶的叛逆。"肃宗立即派人骑马传达命令赦免释放了这些人，从此归顺朝廷的人每天都有。

又记载：颜真卿担任监察御史。五原有一件冤案，长期没有判决，颜真卿到那里审理清楚了。当时正值天旱，冤狱判决后，就下了雨。那里的人称之为"御史雨"。

又记载：宝历年间，京城有一个婆婆因为小过用鞭子打媳妇致死，官府将案件上报。刑部郎中窦参判处应当偿命。刑部尚书柳公绰议论说："尊长殴打卑幼不是斗殴，而且她的儿子还在，因为妻子而杀死母亲，这不是教化之道。"最终按照柳公绰的意见，得以减免死罪。

又记载：窦参担任奉先县尉，县里有个叫曹芬的人隶属于北军，一向凶暴，与弟弟殴打他们的妹妹，曹芬的父亲去救却没能阻止，于是投井而死。窦参逮捕审理曹芬兄弟，应当判处死刑。众官都请求等到丧期结束后再执行。窦参说："儿子因父亲而生，父亲因儿子而死。如果因为丧期而延缓刑罚，这是杀父不治罪。"于是都按照罪名处死了他们。全县人都心服。

又记载：德宗在朝堂另外设置三司，以裁决各种案件，有争议的就敲登闻鼓。裴谞上疏说："设立谏鼓和谤木，是用来了解冤屈、招纳直言。现在轻浮狡猾之徒，拿起鼓槌敲鼓，开始惊动天听，最终都是因为细微小事。如果这样，哪里还用得着官吏治理呢？"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将案件全部交给有关部门。

《风俗通》记载：南郡审理女子何侍是许远的妻子，何侍的父亲何阳一向酗酒，向许远借钱借物，不如意时就多次辱骂。许远对何侍说："你父亲再骂人，我一定打他。"何侍说："我们做夫妻，为什么要互相侮辱？谁敢打我父亲我就打他母亲。"后来何阳又骂人，许远就动手打了他。何侍于是上堂多次打婆婆的耳光。案件下交到司徒鲍宣，判决说："夫妻，是用来奉养婆婆的。现在女婿自己侮辱他的父亲，并非婆婆指使。君子对于凡庸之人，尚且不迁怒，何况对于所尊重的人呢？应当减死论处。"

又记载：赵国相汝南人李统，被冀州牧阮况上奏说李统耳不聪目不明，不适任职位。不久，冀州有疑难案件，章帝问李统，李统的判决非常符合皇帝心意。皇帝说："你非常聪明，是刺史不亲近你罢了。"当天就免去阮况的官职，任命李统为侍中。

董仲舒《决狱》记载：甲的父亲乙与丙争吵打斗，丙用佩刀刺乙，甲立即用木棍击打丙，误伤乙。甲应当如何论处？有人说："殴打父亲，应当枭首。"判决说："臣认为父子是最亲近的，听到他们打斗，没有不有惊恐悲伤之心的。上前搀扶救助，并不是想要侮辱父亲。《春秋》的义理，许止的父亲生病，许止进药给父亲而父亲去世。君子推究其本心，赦免而不杀。甲不是律法所说的殴打父亲。不应当判罪。"

又记载：甲的丈夫乙驾船，遇到海上大风，船沉没，乙被淹死无法安葬。四月，甲的母亲丙将甲改嫁。甲应当如何论处？有人说："甲丈夫死了尚未安葬，按律法不许改嫁。以私意成为他人妻子，应当处以弃市。"判决说："臣认为《春秋》的义理，说夫人回到齐国，是说丈夫死了没有儿子，就有改嫁的道理。妇人没有专断擅行的行为，听从父母是顺从。嫁人是回归。甲又是尊长所嫁，这是顺从其本心，并非私意成为他人妻子。明确此案判决，都没有罪名。不应当判罪。"

## 关键人物

- **张释之**：廷尉；依法断案，坚持法律公正
- **于公**：郡中法曹（于定国父亲）；公正处理案件，为孝妇鸣冤
- **郭躬**：被征召到公府，通晓法律；辨析故意与过失，主张罚金
- **寒朗**：永平年间以谒者身份代理侍御史；为冤案辩护，建议释放无辜
- **袁安**：楚郡太守；释放无证据的囚犯
- **徐有功**：侍御史；坚持宽恕，为庞氏争辩
- **叔向**：晋国大夫；判定三人同罪，引用《夏书》
- **于定国**：廷尉，后为丞相；人们觉得不会冤枉
- **戴胄**：大理卿；坚持依法论罪，免除校尉死罪
- **李日知**：司刑丞；宽厚公平，坚持不杀囚犯

## 时间线

- **时间不明**：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叔鱼受贿判邢侯有罪，邢侯杀叔鱼和雍子；叔向判三人同罪，对邢侯施刑，戮尸雍子和叔鱼
- **汉高帝时**：汉高帝下诏对疑案逐级上报，要求谨慎判决；明确疑案上报程序
- **汉宣帝时**：汉宣帝下诏强调案件重要，要求宽大处理；狱刑更加详细，接近五听三宥
- **汉文帝时**：有人惊汉文帝车驾，张释之判罚金，文帝最终同意；坚持法律公平
- **东海郡（时间不明）**：孝妇被冤杀，郡中干旱三年，于公争辩无效；新太守祭孝妇墓，天降大雨
- **汉明帝永平年间**：楚王刘英谋反案，牵连数千人，袁安释放无证据者；皇帝感悟，释放四百多人
- **汉明帝永平年间**：耿建等被颜忠、王平诬告，寒朗上书辩冤；皇帝释放一千多人
- **唐太宗贞观初年**：唐太宗与侍臣讨论用法宽恕，王珪建议任用公正法官；贞观四年死刑仅二十九人
- **唐太宗时**：长孙无忌带刀入宫，监门校尉失察，戴胄坚持依法免死；校尉免死
- **武则天时**：庞氏被诬告，薛季昶判死，徐有功争辩，庞氏免死流放；庞氏减死流放
- **时间不明**：董仲舒《决狱》案例：甲误伤父，判决无罪；甲不应当判罪
- **时间不明**：董仲舒《决狱》案例：夫死未葬，母改嫁女，判决无罪；甲没有罪名

## 地点

- **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
- **东海**：孝妇故事发生地
- **颍川**：郭躬的籍贯
- **广平**：周处任太守之处
- **姑熟**：刘毅镇守之地
- **沛郡相县**：唐赐家乡
- **五原**：颜真卿审理冤案之处
- **奉先县**：窦参审理曹芬兄弟之地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通过历代司法案例，展示了中国法律传统中慎刑、公平、依法断案的核心原则，对理解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有重要价值。

## 标签

- 刑法
- 慎刑
- 张释之
- 于公
- 郭躬
- 寒朗
- 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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