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官奏事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唐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二十五
章节：百官奏事

## 本章概览

本章记载唐朝自贞观至会昌年间关于百官奏事制度的各项规定与变化。内容包括奏事时的自称格式，对仗奏事与仗下密奏的区分，五品以上官员的奏事规则，以及因个别事件引发的制度调整。如贞观四年因任瑰之死禁止对仗便奏，开元年间规定非秘密之事必须对仗公言，贞元年间因高宏本之事一度废止正衙奏事但随后恢复，长庆、会昌年间对奏事程序与证据要求作出新规定。

唐朝历代关于百官奏事制度的规定与调整。

## 正文

旧制度规定。六品以下的官员奏事，都自称官号臣姓名。然后陈述事情。通事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则不称官号。

贞观四年五月五日。皇上对房玄龄等人说。君主对于臣子，情义也没有差别。先前如晦去世，朕为了他几天不处理政事，感到悲痛。现在任瑰去世，难道有内外区别。有关机构不进呈文书，却在仪仗面前上奏。这怎么能理解朕的心意。如果朕的子弟不幸死亡，你们能这样上奏吗。从今以后不得这样做。

永徽二年十二月下诏。五品以上官员密封上奏，如果不能进呈，允许在仪仗下面当面奏报。

景龙二年二月七日敕令。仪仗下奏事的人，应当对中书门下奏报。如果有秘密事情，不应该公开，以及太史官，不在此限。到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敕令。各部门想要奏报大事，并在前三天，将所奏的状文一份，先呈进。让长官亲自签字。判官在仪仗面前当面奏报。其中御史弹劾事情，也要先进呈状文。到开元五年九月十二日下诏。近来各部门及诏使奏报陈述，都等到仪仗下面，很不符合公正之道。必须有所革除更正。从今以后，除非非常秘密，不应该公开的，都令在仪仗面前奏报。如果文书浩大，内容繁杂，仍然先进呈状文。其中太史官，自依照旧例。到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下诏说。各部门及奏事，都应当对仗公言。近来以来，多在仪仗下面独自奏报。应当申明旧制，告知使知道。如因所属部门琐细事务，及有秘密不可对仗上奏的，允许在仪仗下奏报。

开元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敕令。五品以上重要官员，如果涉及兵马要事，须要当面陈述奏报听候。其余常务，并令进呈状文。

兴元元年九月。皇上对宰相说。近来朝官进谏之言，都不陈奏。时政的利弊，凭什么知道呢。从今以后每逢正衙及延英坐朝之日，常令朝官三两人，当面奏报时政得失。希望能有大的益处。

贞元十四年二月。太常卿齐抗奏报。元日朝贺奏事，户部尚书司天监上奏。开元礼，并令在横班，同群官行拜礼完毕后，然后依次奏事。此后未拜以前，先就台阶上站立奏事。事毕，随例便退。既无礼度，则有缺失礼仪。现在请求依开元礼。户部尚书以上，在南班再拜完毕后，便跟随上公升上台阶，就东向位站立，依据仪注奏事。以补旧仪。皇帝同意。

十八年七月。嘉王府咨议高宏本。正衙奏事。自己处理拖欠债务。因此下敕说。近来百官，每每在正衙奏事。至于拖延时间。为弊也大。从今以后，不须要在正衙奏事。如果要陈奏的，并在延英进呈状文请求应对。正衙奏事，是不可改变的制度。贞观年间，孜孜求治，讲论陈述政事。其后正衙奏报皇上。凡是列位之人，无不上达。现在宏本自己处理事务。治他的罪可以。因人而废弃其事，不可。

长庆二年七月。御史台上奏。文武常参官阁内奏事，近年没有先例。昨日。威卫将军高扶，援引德音，越出班位。因为不是弹奏本条，不敢举发勘问。从今以后，其文武常参官，应有谏论，应当遵守进状常例。有违背的，就请求上奏弹劾。皇帝听从。会昌元年六月敕令。今后应有朝官及上封事人进呈章表，论人罪恶，都必须证据确凿明白。状中仍说请交付御史台。不得更说请留中不出。如果军国要机，事情关系密切，不在此例。

## 关键人物

- **房玄龄**：贞观年间宰相；太宗对其谈及君臣关系，告诫奏事规则
- **任瑰**：官员；其亡故引发太宗对奏事方式的批评
- **齐抗**：太常卿；奏请恢复开元礼奏事仪制
- **高宏本**：嘉王府咨议；正衙奏事自理逋债，引发废止正衙奏事的敕令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太宗就任瑰之死批评奏事方式；下令今后不得对仗便奏
- **本章中段**：开元五年诏令非秘密之事对仗奏报；规定非秘密之事并令对仗
- **本章后段**：高宏本正衙奏事自理逋债；下敕废止正衙奏事，但后因议论不妥，实为因人废事

## 地点

- **正衙**：百官奏事的固定场所
- **延英**：进状请对的场所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唐代奏事制度从宰相到百司的演变，以及皇帝对信息传达方式的控制。

## 标签

- 奏事
- 对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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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状
- 御史台
- 正衙
- 延英
- 五品以上
- 六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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