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戟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唐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三十二
章节：戟

## 本章概览

本章记载唐代门戟制度的各项规定与案例。内容包括皇后请立戟、开元及天宝年间对各级官员门戟数量的规定，如正一品十六戟，嗣王郡王等十四戟。还记载了吕𬤇、李愿、元义方等人立戟的轶事，以及元和年间对违规立戟官员的处罚。最后议曰部分批判了近代对戟神的祭祀，认为不合礼法。

唐代门戟制度的规定及其演变，包括立戟资格、数量、管理及争议。

## 正文

景龙三年七月，皇后上表请求：妇女不因丈夫或儿子而获得封邑称号的，请求与担任现任职事官的人一样，允许子孙享受恩荫，门前设置棨戟。皇帝下诏准许。

开元八年九月敕令：庙社宫门，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国柱国兼任职事二品以上，以及京兆尹、河南尹，大都督，大都护，开国及护军兼任职事三品，若下都督各州门，其门戟和幡旗如有损坏，五年更换一次。百官的门不在官家更换之限。去世者葬毕追回缴纳。如果子孙符合给戟条件，允许按数量留下，不足时再给。那些因正常离职，或改为四品官，不是被贬责的，都不应追收。玄宗朝，卫尉卿张介然任河陇行军司马，趁入朝奏事进言说：“臣今三品，应立棨戟。臣是河东人，若能在家乡立戟，百代荣耀。”皇上说：“卿暂且带戟回故乡，朕另外再给卿戟，列于京城宅第。”在家乡立戟，从张介然开始。（检年月未获）

天宝六载四月八日，敕令改定仪制令：庙社门、宫殿门，每门各二十戟；东宫每门各十八戟；一品门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国柱国兼任职事二品，散官光禄大夫以上，镇国大将军以上，各同职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护，门十四戟；上柱国柱国兼任职事三品，上护军兼任职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护，门十二戟；国公及上护军兼任职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门各十戟。并官家供给。

上元元年闰正月，宰相吕𬤇命人立戟。有司送戟到宅，有人说：“吉庆之事，不宜穿凶服接受。”吕𬤇于是暂时脱下丧服，穿上吉服，在当中拜受。有见识的人讥笑他失礼。

贞元四年七月诏：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李愿，为银青光禄大夫，兼太子宾客，仍赐上柱国。因为李晟功高，所以特别恩宠。赐勋，使他与父亲并列门戟。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中书门下奏：应请立戟的官员，准仪制令：正一品，开府仪同三司，嗣王郡王，并勋官上柱国柱国等兼任职事三品以上，都允许立戟。准天宝六载敕令。

六年四月八日敕文：散官光禄大夫，镇军大将军以上，各同职事品。近日散试官，使带高阶的很多，恐怕需要商量。伏请准旧制令本文，取带三品以上正员职事官为定。敕旨：依议。

元和六年十二月敕：立戟官阶勋，都到三品，然后申请，仍编入格令。

同年，敕令立戟官：京兆尹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元义方，朝议大夫户部侍郎护军赐紫金鱼袋卢坦，立戟虽令式所著，似乎有缺文，草率执行，很不审慎，应各罚一个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纳。左司郎中陆质，检查不精；礼部员外郎崔备、工部员外郎元祐等，居官而假借器物，过失尤深，各罚一季俸料。因兵兴以来，勋官超越，其所立戟，须有明文。应令所司准旧制，待官阶勋并至三品，然后申请，仍编入格令。近来立戟官，率有银青阶。而元义方独据令文，上柱国官三品者，十二戟，没有以阶叙戟之文，牒省申请，省司不能议。准式立戟后，转为四品官，自非贬受，兼判勋阶，其戟不夺。不久卢坦以前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兼护军，又请立戟，以列于门。议者认为卢坦居四品官，状亦无据。台司将劾而未举。吏部尚书郑余庆以为不可。台司因此移牒给礼部状，称令文内只言勋官，并不言阶。自贞元以来，立戟一十八人，并无银青色下阶者。遂以上闻，所以都受罚。而后申明，继续放免。陆质及崔备、元祐，都罚一季俸料。

十一年十月，礼部上奏说，宁武军节度使李愿上奏称，贞元三年时设立了十二竿戟，至今已过了三十多年，戟竿和上面的衣幡都已破损。按照仪制令的规定，官戟每五年更换一次。皇上下旨说，李愿家立戟年久，称要修换，有关部门详细检查后，在法令条文中没有相关记载。考虑到他家世代忠义有功勋，本人又有劳苦功绩，特别应当赐予更换，以示恩宠荣耀。随即为他重新更换了戟，并收回了旧的。

十五年三月，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马进潭、梁守谦，左右监门卫将军魏简、陈宏庆、刘承偕、韦元素、仇士良、李藏用、李朝盛等人上奏说：我们依据律令制度，应当享有棨戟的荣耀。此事交由礼部处理，而员外郎贾●认为，马进潭等三人应当设立棨戟，而陈宏庆以下六人，因为官职是员外郎设置，与规定条文不符，上奏请求取消他们的资格。

长庆二年十月，以礼部尚书韦绶，为山南西道节度使。辞日，请门戟十二，自持赴镇，从之。

咸通二年，杨汝士与诸子，位皆至正卿。所居静恭里，兄弟并列门戟，时人荣之。

天祐四年，太常礼院奏：两浙节度使钱镠，受册讫，旧立门戟一十二枝，合准礼例，更添四枝，仍五年一易，从之。

讨论说：按照礼制中的祭法，上古时的祭祀名称中，没有听说过有戟神和节神。近代接受符节后，将它放置在一个房间里，每月初一和十五必定祭祀它、跪拜它，这是不对的。大凡戟的数目，天子用二十四支，诸侯用十支。如今的藩镇，就是古代的诸侯。在他们管辖的地方，就把戟陈设在公府门前。爵位高显的人，也允许陈列在私宅中。但如果祭祀它、跪拜它，就太不合常理了。

## 关键人物

- **张介然**：卫尉卿、河陇行军司马；请求在故乡立戟，获得皇帝准许，成为本乡立戟之始。
- **吕𬤇**：宰相；令立戟，因穿丧服受戟被讥失礼。
- **李愿**：宁武军节度使（后）、试大理评事兼监察御史等；因父李晟功高赐勋得与父并列门戟，后奏请修换戟杆。
- **元义方**：京兆尹上柱国赐紫金鱼袋；因立戟不合规定被罚俸料。
- **卢坦**：朝议大夫户部侍郎护军赐紫金鱼袋；因立戟理由不充分被罚俸禄。
- **郑余庆**：吏部尚书；认为卢坦立戟不可，台司因此移牒礼部。
- **李晟**：李愿之父；因功高使子李愿获赐勋并列门戟。
- **杨汝士**：正卿；与诸子列门戟，时人以为荣耀。
- **钱镠**：两浙节度使；受册后增立门戟四枝。

## 时间线

- **本章叙述**：皇后上表请允许妇人因夫子而加邑号者用荫立戟，获准。；皇后表请，制从之。
- **本章叙述**：敕定门戟更换及追收规定。；门戟五年一易，百官门不在此限，薨者葬讫追纳等。
- **本章叙述**：张介然请立戟本乡，获准。；上曰卿且将戟归故乡，朕更别给卿戟，本乡立戟介然始。
- **本章叙述**：改仪制令，规定各级门戟数量。；各级门戟数量明确规定。
- **本章叙述**：宰相吕𬤇立戟，因服丧受戟失礼。；识者讥其失礼。
- **本章叙述**：李愿赐勋，与父并列门戟。；赐勋，俾与父并列门戟。
- **本章叙述**：中书门下奏请列戟官准仪制令及天宝六载敕。；奏请依令式执行。
- **本章叙述**：敕令散官光禄大夫等与职事品同，但后续议定以正员职事官为定。；取带三品已上正员职事官为定。
- **本章叙述**：敕令立戟官阶勋皆至三品才能申请，编入格令。；立戟官阶勋悉至三品，然后申请，仍编于格令。
- **本章叙述**：元义方、卢坦等因违规立戟被罚，陆质等被罚。；各罚一月或一季俸料，并收纳其戟。
- **本章叙述**：李愿奏请修换立戟，经特许赐换。；特赐与重换其戟，收纳旧者。
- **本章叙述**：马进潭等奏请立戟，部分人因官品不符被罢。；陈宏庆等六人奏罢。

## 地点

- **河东**：张介然的故乡，他请求在此立戟。
- **静恭里**：杨汝士所居之地，兄弟并列门戟。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详细记载唐代门戟制度的等级规定与执行案例，反映了唐代礼制与官员等级制度的结合，以及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争议与调整。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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