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纪下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唐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三十八
章节：服纪下

## 本章概览

本章记载唐代宗室与官员的丧服制度，涉及皇后之丧、皇太子服丧的争议、公除后祭祀的许可、儿媳为公婆服丧期限、孙为祖母的服制以及皇太子丧事的公除日期、皇太后遗令的服制调整等。这些记载反映了唐代在礼制与权变之间的平衡，体现了以日易月和公除等变通制度，以及礼官、宰相、大臣等多方对丧服礼制的讨论。

本章记述唐代皇帝、皇后、皇太子及百官丧服礼制的具体规定与争论。

## 正文

贞元二年十一月，德宗王皇后驾崩。皇上和百官已经脱去丧服，只有皇太子和舒王李谊以下的人没有脱去丧服。准备实行三年的丧制。起初，礼官商议大行皇后的丧服礼节。代理太常博士柳冕等七人上奏，请求皇太子依照魏晋的旧例，为大行皇后服丧，埋葬后举行虞祭，虞祭后举行卒哭之祭，卒哭后脱去丧服，心中哀悼直到丧期结束。这样就能保留因地位尊贵而降低丧服规格的礼制。后来事情交付中书省，宰相召见礼官等人问道：“如今岂能令皇太子穿着丧服侍奉膳食，直到埋葬之后呢？”博士张荐等人，请求依照宋齐之间的旧例，皇后为父母服丧三十日即因公事脱去丧服的例子，作为皇太子丧服的礼节。等到因公事脱去丧服后，到正宫内，就穿黑色丧服；回到自己的住处，依旧穿麻布丧服。这样或许能符合变通的情理。宰相将此事详细上奏。左补阙穆质上疏说：“臣谨慎地查考礼经，兼考近古事例，皇太子处在母后的丧期，并没有降等减杀的礼节。只有西晋的杜元凯，有埋葬后脱去丧服的说法。那是穿凿附会的诡辩之词，用来取悦当时的君主，实在不足以作为后世帝王的法则。臣愚昧地认为，遵循三年的丧制，就太重了；遵从三十日的丧服，又太轻了。只有实行古人的道理，以周年为定，才是符合礼制的中道。”皇上下诏让宰相再与有关部门商议。宰相因穆质的上奏，召见礼官询问，但不提穆质的名字。礼官柳冕、张荐回答说：“按照礼制，三年的丧期，没有贵贱的区别，都是一样的。哪里有父母贵贱不同，而差别降低丧服节文的道理呢？况且礼制有在公门脱去齐衰的规定。《开元礼》说：‘皇后为父母服丧十三个月，如果禀承朝廷旨意，就十三日而除服。皇太子为外祖父母服丧五个月，如果随从朝廷旨意，就五日而除服。’之所以这样，是恐怕穿着丧服侍奉，会伤害到最尊贵的人的心意。所以根据权宜而改变制度，明确地记载在国家典章中。在公门脱去丧服，意义也在这里。难道都是因为战争吗？皇太子如今如果压抑悲哀因公事除服，穿黑色丧服朝见，回到住处依旧穿麻布丧服，斟酌变通，或许可以传继下去。”宰相认为他们的回答正确，于是命令太常卿郑叔则起草奏议上奏说：“按照礼制，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杖期，没有贵贱尊卑的降等差别。臣等认为圣上以大中之道树立教化，以至孝之心振兴治道，效法古道，谨慎整肃礼制条文。皇太子禀承睿智的训导，发自内心地孝顺恭敬，依据情理斟酌礼制，恢复古制为宜。按照礼制，埋葬后举行卒哭之祭，十一月小祥，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祭。至于早晚问安、侍奉饮食，不可以穿着麻布丧服，亲近皇上的居所。臣等请求每次到正宫内觐见时，暂穿黑色丧服；回到自己的住处，依旧穿麻布丧服。这样或许适合变通，符合情理礼制。”皇上命令宰相召见穆质商议。穆质回答说：“虽然不能实现皇太子三年的心愿，但远依古礼，还是胜过魏晋的条文。请求降下诏令，在外宣布施行，也不妨碍皇太子在内宫穿黑色丧服。”皇上下诏认可。当月，诏令百官和宗室各亲属，在两仪殿举行哀悼。临哭完毕后，百官穿素服处理政事。到大殓成服时，百官服丧三日，到甲辰日晚上，脱去丧服。这是采用晋文明皇后驾崩天下哀哭三日即止的意义。其中文武六品以上、不是常参官的官员，以及士人平民等，各自在本家穿素服临哭。外命妇各自在本家，穿素色缦服早晚临哭五日。

六年正月，诏令百官中有私丧因公事除服的人，允许参加宗庙的祭祀。起初，御史监察官根据《开元礼》，凡是有缌麻以上丧服的人，不得参拜宗庙，便移文吏部，告知差拟上奏的祭官中有私丧的人。于是吏部上奏说：“按照礼制，诸侯断绝旁系亲属的丧服，大夫只服缌麻，这是为了削减旁亲的丧服，不敢废弃大宗（嫡系）的祭祀。士人则有缌麻之丧就不祭祀，这是说同宫的人尚未埋葬，想让吉凶之事不相混杂。魏晋以来，变通礼制从权处理，缌麻以上的丧服，在内穿丧服，称之为丧服；假满后换上吉服，称之为公除。凡是已经埋葬因公事除服，就没有什么不能做的事。所以江左的殷仲堪都说：‘已经埋葬而公除的人，废弃祭祀是不对的。’所以那时公除的人，就举行公家的祭祀，这是因为大夫不敢以自家的事务推辞君王的事务，这是《春秋》的大义。如今国家施行公除的命令，既然已经换上吉服，对于祭祀没有妨碍。私家的祭祀，就没有废弃的；公家的祭祀，却还禁止。这是有关部门的条文规定，进退两难。如果因丧服而禁止，就恐怕亏损祭祀礼仪；如果按惯例奏差，就恐怕违反法令条文。先王设立礼仪，是用来引导人们向善的；设立法令，是用来禁止人们作恶的。那些公除的人，人人各自思念君主和父母，没有人不想祭祀。让儿子能祭祀他的父亲，孝道没有比这更大的了；让臣子能祭祀他的君主，道义没有比这更重的了。如果祭祀而不允许，这是禁止人们向善；如果私家祭祀不禁止，那么公家祭祀就没有妨碍。这样，与其留下空文，不如实行变通之礼。如今请求申明旧有的法令，使其施行时可以遵守。凡是有丧服已经埋葬而公除，以及听到丧讯假满的人，允许穿吉服参加宗庙的祭祀。那些同宫尚未埋葬，虽然公除的人，请依照以前的规定禁止。这样或许轻重有秩序，统一王者的法令。”皇上听从了。八年九月，任命前太子宾客李愿为太子宾客，前卫尉少卿李怤为韶王傅。李愿、李怤都是太尉李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大祥之后即授官。李晟因为两个儿子尚未举行禫祭，向诸位宰相咨询。赵璟、陆贽说：“旧例有大祥后授官的，都是等到禫祭结束后才上朝请安。”李晟于是上奏施行了此事。

贞元十一年，河中府仓曹参军萧据上状称：堂兄的侄女嫁给李氏，其夫正在居丧。如今世俗妇女为公婆服丧三年，恐怕不合礼制，请求礼院详细审定后颁下。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李岩议论说：谨按《大唐开元礼》中的五服制度，妇女为公婆，以及女子出嫁后为父母，都是齐衰不杖期。考察其中的礼意，或许有其缘由。这是因为妇人之道在于专一，不能自行表达，必须依附于人，所以女子出嫁后，为丈夫服斩衰，而降低为父母的丧服。《丧服传》说：女子出嫁后，为父母为何服期？因为妇人不服二次斩衰。妇人从人，没有专属于自己的道，所以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先圣的格言，历代不可更改。以此论之，父母的丧事尚且只服一年，公婆的丧服不应服三年。况且丧服是回报之意，虽有加服或降服，差别不应太大。所以公婆为儿媳服大功九月，是因卑者而降；儿媳为公婆服齐衰一年，是因尊者而加。父母公婆的除服变礼仪节：十二个月小祥，除去腰绖；十三月大祥，除去衰裳，去掉首绖；十五月而禫，过一个月后恢复吉服。永贞九年九月，礼仪使上奏：孙为祖母，应当服齐衰五月。汉魏以来，当时的君主都实行易月之制。皇帝为曾太皇太后沈氏，应五日而除服。内外百官，都令随从服丧，以五日为限。那些在兴庆宫曾侍奉太上皇的人，十三日而除服。皇帝听从了。

开成三年十月，中书门下上奏：皇太子在本月十六日去世。从十六日开始举行哀悼仪式，二十八日因公务而除丧。我们参考惠昭太子的旧例，是因为在除丧期内。现在从举行哀悼的日子数到二十八日，共十三天期满，应当除丧，不应再等到停止上朝的日子期满。我们商量后，希望命令百官在二十九日一概恢复上班，便前往延英殿表示慰问。皇帝下诏说：应当依照办理。

会昌五年正月。兵部尚书归融上奏说。看到义安殿皇太后的遗令。皇帝三天不上朝听政。十三天举行小祥祭礼。二十五天举行大祥祭礼。二十七天脱去丧服。皇帝遵照遗旨。准备施行。我们这些臣子商议。事情贵在适中。礼制要顺应变化。考虑到宣懿皇太后。曾奉太皇太后的命令。追赠尊崇的徽号。祔祭配享于太庙。如今讨论礼制。应当有等级差别。请求皇帝降等服丧期。实行以日代月的制度。十三天脱去丧服。内外臣僚。也请按照这个时间除去丧服。至于经营修奉陵墓寝庙。制度法规和随葬器物。就请按照旧例。不再降低规格。皇帝下诏听从了这个建议。

大中六年十月。诏令有关部门。宰臣的周亲遭遇丧事。想要举行宣吊之礼。应当命令参考酌定。太常礼院上奏说。查考宰臣的周亲。如果是伯叔以及亲兄弟。或者曾经担任重要职位。或者在朝中做官品级在七品以上。就请求举行宣吊之礼。如果年龄幼小。官位卑微。以及其他周亲。这些情况都请求不用派遣使者。这样轻重适宜有节制。降等杀减的道理得到适中。如果宣吊之礼按例要用一年。恐怕会烦扰圣上听闻。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 关键人物

- **柳冕**：摄太常博士；奏请皇太子依魏晋故事为大行皇后服丧
- **张荐**：博士；请依宋齐间例为皇太子定丧服之节
- **穆质**：左补阙；上疏反对杜元凯之说，主张周年为定
- **郑叔则**：太常卿；草议奏请皇太子墨襂朝觐，归院缞麻
- **李岩**：详定判官前太常博士；议定妇为舅姑服制为周年
- **归融**：兵部尚书；奏请皇帝降服期，以日易月

## 时间线

- **贞元二年十一月**：德宗王皇后崩，皇太子及舒王以下不释服，欲行三年之制；诏百官举哀两仪殿，百官服三日释之
- **六年正月**：诏百官有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从之，允许公除后吉服赴祭
- **八年九月**：李愿、李怤居母丧大祥后除官，因未禫而访于宰相；晟奏行之，终禫而后朝请
- **贞元十一年**：萧据状称时俗妇为舅姑服三年恐非礼，请详定；李岩议定为齐衰周年
- **永贞九年九月**：礼仪使奏孙为祖母合服齐衰五月，皇帝为曾太皇太后五日而除；从之
- **开成三年十月**：皇太子薨，中书门下奏公除日期；敕旨宜依，百寮二十九日参假
- **会昌五年正月**：归融奏请皇帝降服期，以日易月，十三日释服；制从之
- **大中六年十月**：诏有司宰臣周亲惨故欲行宣吊之礼，令参酌；太常礼院奏定轻重之宜，从之

## 地点

- **两仪殿**：德宗王皇后崩后，百官及宗室诸亲在此举哀
- **兴庆宫**：曾侍奉太上皇者在此服丧十三日而除
- **义安殿**：义安殿皇太后遗令规定皇帝服丧日期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唐代丧服礼制的具体实践与争论，包括皇太子服丧之制、公除后祭祀的许可、服制等级的确定等，反映了礼制与权变之间的平衡。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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