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降官及流人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唐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四十一
章节：左降官及流人

## 本章概览

本章汇集唐代历朝关于左降官及流人的敕令，涉及流放地点的选择、贬官的考核与量移、流人的管理、遇赦放还的条件等。内容涵盖贞观至大中时期的制度演变，如左降官服考满后可量移，流人满六年或十年可放归，并规定了犯罪轻重与处置的区分。这些敕令反映了唐代对贬谪和流放官员的监管与宽宥政策，以及中央对地方执行情况的关注。

本章记载唐代关于左降官及流人管理、量移、放还等法律制度的各项敕令。

## 正文

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规定流放罪三等，不限定里数，根据情况配发到边远重要的州。十五年四月，下令犯有反逆罪而免死配流的人，六年后仍不允许做官。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下令犯罪的人，授予文武远官，如果考核年限未满，方便解退的，应当令其依旧重任，继续以前的考核年限。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下令贬降官都在朝堂谢恩，仍然允许三五天整理行装，到任之日，不得代理其他州县官，也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下令左降人考核未满期间，又犯有罪，应当解免或放归田里的，都要申奏，再根据情况轻重贬谪。如果是五流及其他犯罪，依照常法处理。

十年六月十二日，下令从今以后，依照格和敕，应当决杖的人，如果有流移左贬之类的，决杖完毕后，允许一个月内休养，然后发遣。那些因恶逆指斥乘舆的，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下令应流放贬谪的人，都背负谴责之罪，听说在路上多逗留，郡县官员阿谀纵容，允许他们停滞。从今以后，左降官根据情况稍微严重的，每天驰行十驿以上赴任，流人押领，纲典画时，递相分付。如果仍然因循，所由官当另有处分。

十三载二月九日赦文，左降官从前遭逢丧事，都不能离任。孝行之道，未能弘扬，情礼之间，深可哀怜。如有此类情况，都应放还，仍申省计至服满日，依照法律处分。从今以后，编入常式。

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那些左降官，如果不是反逆缘坐，以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的，如果有亲人年纪八十以上，以及患病卧床，不能扶持，又无兄弟的，允许停官终养。那些流移人也依照此例。

建中三年正月敕，各流放贬谪的人以及左降官，身死后，允许亲属收葬，在本贯地殡葬。那些造蛊毒移乡的人，不在此限。

当年四月，御史台上奏，天下断案，一切请求等待复核上报，以正刑名，只有杀人当罪除外。自徒刑以上结案的，都迁移安置到边州。京兆尹严郢驳奏说：臣私下认为迁移到边州，是流刑的异名。流刑有三等，一律迁移配发，恐怕不妥。那些死罪除杀人之外，有十恶重罪、造伪刻印、主典伪用印、强盗光火等，如果一切免罪徙边，在法律上太轻，不足以惩戒。那些徒刑条目非常多，或斗殴争竞，小有损伤，或夫妻离异，不犯义绝，或养男别姓，或立嫡违式，或私行度关，或相冒合户，如此之类，不可尽数。现在一切徙边，与十恶造伪同等，即轻重悬殊。又依照刑部格，京城殷杂，愆犯百端，触网陷刑，徒罪偏广，如果都送复核，系滞实多。那些徒以下罪，非除免官当及敕杖的，应该依照外州县例，量事处分。现在如果天下徒罪，都申报所司，都等待复核，法司断结，依照式有程限。州县禁囚，动辄成百上千，计算每月徒配，必定不少于五六千人。这样百姓动摇，刑章紊乱。又边州及近边，犯死罪及徒流的，又怎么处理？请求下令删定使详覆，然后施行。皇帝听从了。

贞元三年七月诏，停省天下州府官员，那些左降官依旧。

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并量移授官。旧例，量移六品以下官，都是吏部旨授，到这时特制授之。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庐州奏，量移官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母亲在扬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现在请求奔丧的，依照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从今以后，流人左降官，称遭忧奔丧的，应令所司，先奏听进止。

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播奏，天德军五城及各边城配流人，臣等私下见各处配流人，每逢恩赦，都得以放还，只有前件流人，都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于是令其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近年边城犯流的人，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请求从今以后，流人及先流人等，依照格例，满六年后，都允许放还，希望抵法的人足以悛惩，满岁的人断绝愁怨。皇帝听从了。

十二年四月敕，应左降官流人，不得补职及留连宴会，如果擅离州县，具名闻奏。

当年七月敕，从今以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都从到任后，经过五考满，允许量移。今日以前左降官等，及量移未复资官，也宜依照此处分。考满后，委任本任处州府具元贬事例，及到州县月日，申刑部勘责，使吏部量资望位量移官，仍每季具名闻奏，并申中书门下。那些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五品以上及常参官，刑部检勘其所犯事由闻奏，中书门下商量处分。当月敕，左降官等考满量移，先前有敕令，因循日久，都未举行，于是使幽远之中，恩泽不及。从今以后，左降官及量移未复资官，也宜依照此处分。如果是本犯十恶五逆、反指斥乘舆、妖言不顺、假托休咎、反逆缘累，及赃贿数多、情状稍重的，应具事由闻奏。那些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五品以上常参官，刑部检勘，具元犯事由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商量处分。未满五考以前，遇恩赦的，依照当时节文处分。其复资度数，依照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

当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道左降官等，经五考满日，允许量移的，那些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辞，也是责授，都请求到五考满，然后允许本任处申阙。其余左降官，因任处州府多是遥远，到考满日，那些有申牒稽迟，导致留滞的，其刺史、本判官、录事参军等，请求给予下考。如果考满后，虽已申牒，未经量移间，其禄料依照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那些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仍请求依旧。皇帝听从了。当月敕，从今以后，流人不得因事差使离开本处。

十四年十一月，吏部奏，现在请求应责授官，前制已改转的，各敕令依照今任考数，停替日便放，东西合选时，任自参选，不要更有检辖，希望使人无凝滞，事有指归。敕旨，依奏。

长庆元年正月三日，皇帝下制书说：那些官职被免、爵位被削夺，以及被放还的流放之人，如果先前有田庄，没有被官府没收，却被他人侵占冒认，那么如果原主及其子孙已经归来，都委托州府归还田产，务必让他们安居乐业。长庆四年四月，刑部上奏说：依据今年三月三日以来的规定，请求按照制书执行，因为流放和贬官的酌情迁转，轻重相差很大。贬官只是降低官阶而已，流放则是被抛弃至死的刑罚。刑部和大理寺讨论其道理，分条奏报。现在谨慎地详细考查赦文，流放是免除死罪，贬官则是降低官资。酌情迁转者，却要限制年限；流放者，便商议归还。依照今年三月赦文，放还的人中有犯贪赃应处死，以及各种免死而发配流放的人，如果距离京城五千里以外，酌情迁转到较近的地方；如果距离京城五千里以下，那么大约在一千里之内，与他们酌情迁转到附近。如果已经经过一次、两次迁转，六年期限未满的人，再酌情迁转，也以一千里的范围作为限制。如果已经经过三次或两次酌量迁转，如果本来的罪行不是减免死罪的，请求按照制书放还。至于降职官员未能恢复资历，遇到恩赦，任期已满五次考核的，请求按照元和十二年九月敕令，给予酌情迁转。又依照今年正月德音，各种流放之人，减免一年刑期，除贪赃的期限限制外，满五年就放还并录用。那些在德音颁布之后发配流放的，不在减免的期限内。另外，天德、五城等地的流放之人，依照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书，以十年为期限。又依照三月十二日敕令，即使遭受恩赦，也不在放还的期限内。现在请求等十年期满，就放他们回去，仍然允许从发配流放之日计算年数，不在援引德音减免年限之内。皇帝下诏同意。

开成元年二月敕，贬责降资授正员官员，及曾经误累停免，未经引用者，都与进改。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称者，中书门下量才处分。

四年五月敕，各州府有责授六品以下正员官，从现在以后，应委吏部允许终四考满，与替，仍先具事由，申中书门下取指检，不得同寻常员阙使用。

当年十月五日敕节文，今后流人，应准名例律及狱官令，有身名者，六年以后听赦；无官爵者，六年满日放归。

会昌六年五月赦书节文：对于应在天德、振武的徒刑和流放犯人，官府酌情借给粮种，让他们耕田，以此作为生计。大中三年六月敕令：先前被流放或贬谪的罪人，死在贬所，如果其罪行不是恶逆，允许其家属向刑部提出申请，准许归葬；对于极其边远的地方，仍可酌情给予棺材。四年正月敕令：徒刑和流放犯人在天德的，以十年为期限。既然遇到大赦，按例减三年。只要让罪犯轮换补充，边境就不会缺人，依次放归，人们就没有怨恨。秦原、威武各州及各关，先前按照格令，对徒刑和流放犯人也酌情规定期限，只限七年。如果愿意留下居住的也听任其便。同年十一月敕令：收复成、维、扶等三州，建制已经确定，法令制度应完全一致。那些已经配发到这些地方的流放犯人，应按照秦原、威武等州流放犯人的例子，满七年放还。同年五月，御史台上奏：根据敕书节文，流放犯人遇到恩赦，按例必须审查文书。虽说放还，但仍受拘束。这些人经过三次酌情移居的，在赦书之后，委托当地长官仔细核查，没有可疑之处的，便任凭他们去留，事后将名单上报。臣等现在提出条例：这些流放犯人每当酌情移居时，请委托刑部说明原先流放何处，并沿袭文书，按照赦文，当日放行去留，然后上报名单。对于尚未处理的流放犯人，请委托刑部按照此例审查，发文通告本道，并将事由报告御史台，希望避免滞留。五年十一月，中书门下上奏：今后有判处长期流放，以及本罪应当处死，遇到恩赦得以减刑的，都勒令携带妻子一同前往；有儿女愿意跟随的，也听任其便。如果流放犯人死在当地，其妻子等人允许去留，州县不得扣留；愿意留下的也听任其便。

干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应残疾笃废，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征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侍郎李景庄上奏说，分配给州府的流放犯人，流刑分为三等，从流放二千里到流放三千里，每五百里为一等。依照律法，各种犯流放罪应当发配的人，二等流刑都服役一年，称为加役；流放三千里，服役三年。服役期满以及遇到赦免免除劳役的人，就在发配的地方，按照当地民户的条例处理。今后希望请求各种流放犯人应当发配的，按照所发配的里数，在没有重要城镇的地方，仍然按照罪行发配，准许就近安置。皇帝下旨，同意了这个建议。

## 关键人物

- **严郢**：京兆尹；驳奏御史台关于断狱徙置边州的提议
- **王播**：刑部侍郎；奏请流人满六年放还
- **李景庄**：刑部侍郎；奏请流人依所配里数配发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贞观十四年制定流罪三等，不限里数，配边要之州；流罪三等配边要之州
- **本章前段**：垂拱四年规定犯罪授远官者考满续任；依旧重任，续前考满
- **本章前段**：长寿三年规定贬降官于朝堂谢，至任日不得摄他官；贬降官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
- **本章前段**：开元七年规定左降人考未满重犯者申奏量轻重；更据状轻重量贬
- **本章前段**：天宝五载规定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赴任；日驰十驿以上赴任
- **本章前段**：天宝十三载赦文规定左降官遭忧放还，编入常式；放还，编入常式
- **本章前段**：乾元元年规定左降官亲老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许停官终养
- **本章前段**：建中三年规定流贬人及左降官身死许亲属收葬；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
- **本章中段**：元和十二年七月敕规定左降官考满量移；从到任后经五考满许量移
- **本章后段**：会昌六年及大中时期规定徒流人限年放归；七年或十年放还

## 地点

- **天德军**：配流人的地点
- **五城**：配流人的地点
- **边州**：徙置罪犯的地点
- **上都**：量移里程的参考点
- **天德**：流人配所
- **振武**：流人配所
- **秦原威武诸州**：徒流人配防之地
- **成维扶等三州**：收复后安置流人的地方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了唐代对贬谪和流放官员的管理制度，包括考满量移、放还条件、路途监管等，反映了中央对地方执行司法行政的规范，以及恩赦与刑罚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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