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记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唐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四十一
章节：杂记

## 本章概览

本章杂记唐代自贞观至大中年间律令敕诏，涉及囚犯奏报、死刑奏决、禁止自残、匿名书禁、赃罪处罚、官员连坐、刑罚折抵等司法制度。如贞观年间规定死刑奏决时间，永徽年间重申匿名书禁，开元年间限制责罚数目，天宝后严惩赃罪，大中年间确立杖刑折算标准。这些敕令反映了唐代法律对官员渎职、盗贼、伪印等行为的规制，以及司法程序的逐步完善。

本章记载唐代各朝关于刑狱、赃罪、匿名书、刑罚折抵等法律制度的敕令诏制。

## 正文

贞观十一年正月敕令：京城在押囚犯，每月奏报。从立春到秋分，不得奏请处决死刑。

贞观十三年八月敕令：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应毁伤。近来争讼之人，自己割伤耳目。今后违犯者，先打四十杖，然后依法处理。

贞观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诏令：盗贼作乱，为害很深。州县官员，多求虚名，即使有盗贼发生，也不愿上报。村乡长正，知道这种情况，互相劝阻，十件不报一件。假若有被告发的，先审问物主，以及邻居，长期被关押。有这种情况，实在损害政教风化。从今以后，不要再这样。

永徽五年三月制度：州胥吏贪污一匹以上，先打一百杖，然后依法处置。

永徽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投匿名信，国家有常禁。所有官民，都应知晓。近来竟有人到朝堂旁边，把信扔在地上，隐藏姓名，诬告他人。我察看其所写内容，都是极其虚妄的。这种风气如果兴起，为害更大。从今以后，内外司法部门及特别敕令依据事实，都应按照法律条文，不要再另立酷法。那些匿名信，也应按法律处理。

永淳二年二月制度：官员犯法被判决后得到昭雪的，都要申报尚书省详细审定。之前被冤枉判决及有胡乱昭雪的，都要写成文书上奏。

延载元年敕令：偷盗公私佛像，列入大逆条。偷盗佛殿内物品，等同于盗窃御用物品。

神龙三年八月七日：反逆罪连坐之人，应被没收官籍的，年龄在十六岁以上，都发配到岭南边远恶劣州郡做城奴。

景云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敕令：新授官职以上的人，不得再申诉冤枉。

开元三年二月敕令：禁止另宅居住妇人。如有违反者，五品以上官员，贬谪到偏远恶劣的地方；妇人则配入后宫掖庭。

开元四年正月六日敕令：除长官以外，因公事责罚决断，鞭打不超过十下；那些使者及专门负责执行的人，不得超过二十下。

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九日敕令：犯罪逃跑的人，其赃物应先征收缴纳，后来捉获勘问，赃数减少的，不在退还之限。天宝五载十一月五日敕令：那些伪造印章的，应当依照伪造铸印刻印的案例处理，永远作为常式。

天宝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令：追究情状，专知官有（过错），减罪二十下为十下。从今以后，判司、县令一人犯罪，扣太守一季俸禄；丞、簿、尉一人犯罪，给县令中下考绩；三人以上犯罪，根据情况贬黜。至建中元年二月十五日敕令：追究情状，应当依照格式处分。至贞元六年十一月八日敕令：从今以后，太守、县令有犯赃罪的，应当加常式一等处理。

元年建丑月二十一日，京兆尹魏少游上奏：县令的职责在于亲近百姓，丞、簿、尉有犯罪，没有不全部知晓的。近来各自互相蒙蔽，都徇私情，百姓艰辛，原因就在这里。从今以后，丞、簿、尉有犯赃私罪的，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员二等，希望互相管辖，不得为非作歹。敕旨：依从。天下各州准照此办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州县佐官以下，笞杖不得超过十下；以上（更重的刑罚），必须由长官处分。

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敕节文：所有天下刑狱，由大理正断，刑部详覆，然后下达中书门下处分。

元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御史台上奏：处决囚犯，依照法令，以午后（未时）为限，不得超过申时。如果州府及诸司，已到未时以后的，允许到第二天。仍请敕令本司官员依照制度，与御史共同监督执行。依从。长庆二年九月敕令：凡犯赃罪的，今后不得用散试官来抵罪。

元和三年四月敕令：凡勋官及六品以下阶，应当依照散试官例，不得抵罪。大中五年四月敕令：凡诸道州府及京诸司所有推勘奏状，应当令其陈述小节目，状纸于大状前一同进呈。现在天下称为“小状”，从此开始。

大中七年四月六日敕令：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合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合笞杖五下。这样吏员就没有超越制度，法律遵守常规。

## 关键人物

- **魏少游**：京兆尹；上奏建议丞簿尉犯赃连坐县令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贞观十一年正月敕规定京城在押囚犯每月上奏，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京城囚犯按月奏报，死刑在特定季节不得奏决
- **本章前段**：贞观十三年八月敕禁止自残诉竞；犯者先决四十下再依法处理
- **本章前段**：贞观十六年十月诏令禁止州县隐瞒盗贼；要求州县如实上报盗贼，不得隐瞒
- **本章前段**：永徽五年三月制规定胥吏贪赃处罚；胥吏贪赃一匹以上先决一百下再依法
- **本章前段**：永徽六年十一月诏禁匿名书；要求依法处理匿名书，不得酷法
- **本章前段**：永淳二年二月制规定官人犯决经断后得雪者须申报尚书省；被枉断或妄雪者须具状上奏
- **本章前段**：延载元年敕将盗尊像入大逆条，盗佛殿物同乘御物；加重盗窃宗教物品的刑罚
- **本章中段**：神龙三年八月七日规定反逆缘坐人没官者配岭南为城奴；年十六以上配岭南远恶州为城奴
- **本章中段**：景云二年九月敕禁止新授官者再诉屈；新授官以上不得更诉屈
- **本章中段**：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掖庭
- **本章中段**：开元四年正月敕限制责罚数目；除长官外罚不过十下，专使不过二十下
- **本章中段**：开元二十二年十月敕规定犯罪逃走者赃物先征纳；赃数减少不在退还之限

## 地点

- **岭南**：配流远恶州府
- **掖庭**：妇人配入掖庭
- **朝堂**：投匿名书于朝堂之侧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汇集唐代律令敕诏，反映司法制度中对囚犯管理、死刑奏决、刑讯限制、赃罪处罚、连坐责任、刑罚折抵等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官员和百姓行为的规范，以及司法程序的逐步细化。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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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坐
-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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