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丞簿尉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唐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六十九
章节：丞簿尉

## 本章概览

本章辑录唐朝关于地方官员的几则诏敕：武德七年设大中正管州内人物，贞观初废，同年改县正为县尉；开元十六年放宽仓督等吏员任期；宝应元年定州县官三考一替，后经争论至贞元年间定为四考限；贞元二年禁止差遣两府判司、畿赤官出界，但可改官；大中三年规定两判司及县丞簿尉非时奏请的限制。这些敕令反映了唐代地方官员考课、替代和职守调整的具体规定。

本章记载唐代关于州县官员设置、考课与任免的敕令。

## 正文

武德七年正月敕令：每州设置大中正一人，掌管了解州内人物，由本州有声望的人兼任，没有品级俸禄。到贞观初年废除。同年三月二十九日，改县正为县尉。

开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敕令：州府及县的仓督、府司佐史、县录事、里正等，如果有德行操守，熟悉公文案牍，任职满十年，不在解职的限期内。

宝应元年五月十九日制令：州县官从今以后，经过三次考核就替换一次。考核期满，都要等待接替的人。如果接替的人没到，应当考核四次后停职。到六月九日敕令：按照标准，经过四次考核，加年劳一阶。现在既然三次考核就替换，其阶官特许按结叙处理。

同年十一月敕令：吏部侍郎张孚上奏：今年五月十九日制令，州县官从今以后应当三次考核一次替换。现在几个州申报解释，怀疑三次考核后，是等待接替的人到了就勒令停职。现在希望让考核三次的官员，等待接替的人到来。如果接替的人没到，请求考核四次后停职。到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敕令：刺史、县令，以四次考核为限。赤县令既然是常参官，不在四次考核的限度内。次赤县令既然同京官，应当以三次考核为限。到九年七月十九日，各州县令既然以四次考核为限，如果没有接替的人，应当到五次考核后停职。

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令：州县繁重的政务，不可缺人。从今以后，各司各使，不得差遣两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去办理事务。如果有凭借他们的才能，上奏请求改任官职的，不在此限。

大中三年九月敕令：两判司、县丞、主簿、县尉，没有带敕额职事的，以及不知捕贼的，不得在非时节奏请。如果有意外事故，必须进行奖惩的，不在此限。

## 关键人物

- **张孚**：吏部侍郎；上奏解释三考一替的执行问题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武德七年正月敕每州置大中正一人，贞观初废；同年三月改县正为县尉。；大中正废，县正改为县尉。
- **本章前段**：开元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敕，规定州府及县仓督等任经十年不在解限。；仓督等可任满十年。
- **本章前段**：宝应元年五月十九日制，州县官三考一替，后敕加年劳一阶。；州县官三考即替，阶特许结叙。
- **本章中段**：宝应元年十一月，吏部侍郎张孚奏请待替到后再停，替人不到则校四考后停。；允许校四考后停。
- **本章后段**：贞元六年十二月二日敕，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赤令不在限，次赤令三考为限。；确定刺史县令四考限。
- **本章后段**：贞元九年七月十九日，诸州县令如无替者，宜至五考后停。；无替者可五考停。
- **本章后段**：贞元二年五月十九日敕，禁止差两府判司畿赤官出界勾当事，但可改官任使。；不得出界，但可改官。
- **本章后段**：大中三年九月敕，两判司县丞簿尉不带敕额职事及不知捕贼者不得非时奏请。；限制非时奏请。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唐代地方官考课、替代制度的变化：从三考一替到四考为限，以及相关官员职责的限定。

## 标签

- 大中正
- 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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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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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司
- 县丞
- 簿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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