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录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唐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八十
章节：杂录

## 本章概览

本章汇录唐代谥法制度的相关奏议与诏令。先记贞元十一年司徒马燧赐谥，因避太宗谥号改庄武。元和三年镇州王士贞薨，其子不顺，太常博士冯宿建议加美谥以怀柔。同年正月，中书门下奏请为张柬之等五王定谥，诏令褒奖其功，最终赐予文贞等谥号。五年二月，考功奏请行状须由佐史撰写，以符合格式。十四年，都省奏请设立请谥期限，规定未葬前申请，特殊情况可延至一年，并允许地方长官为无官位者奏请，同时委考功访查善恶尤著者。这些内容反映了唐代谥法制度的规范与调整。

本章记载唐代谥法制度及相关敕令奏议。

## 正文

贞元十一年。司徒马燧安葬。有关部门上谥号称景武。皇上说：景，是太宗皇帝的谥号。改称庄武就可以了。

元和三年。镇州王士贞去世。他的儿子王承宗不顺从，不加谥号。太常博士冯宿认为，怀柔的义理，不能遗忘他的忠诚和劳苦，请求加以美谥。皇上听从了。

那年正月。中书门下上言：故中书令汉阳郡王张柬之、故侍中平阳郡王敬晖、故中书令扶阳郡王桓彦范、故中书令博陵郡王崔元𬀩、故中书令南阳郡王袁恕己等五人，得到史馆报告，都没有谥号。诏令：张柬之等人都功勋载于国史，配享庙庭。赐予谥号改易名号，义光百代。应当命令有关部门，立即给他们定谥号上奏。当时张柬之的曾孙张曛，因为谥号的事到中书省陈诉。宰相上报皇上，于是命令有关部门授予张曛官职。四月，有关部门上奏：呈上功臣五王的谥号建议。请求赐张柬之谥号文贞，桓彦范谥号忠烈，敬晖谥号贞烈，崔元𬀩谥号文忠，袁恕己谥号贞烈。皇上听从了。

五年二月。考功上奏：本司三品以上官员，按照格式应当请求谥号的官员。按照贞元七年格式条文，奉宝应二年正月十八日敕令节文：佐史记录行状，陈请考功详细复核完毕后，下交太常定谥号。近日以来，撰写记录行状，多不是佐史。既违背事实，又违反格式条文。请求从今以后，行状请求谥号，按照敕文必须由佐史撰写。敕旨：应当命令门下省佐史撰写录行状，以此作为复核依据。

十四年。都省上奏：请求谥号者的子弟及门生故吏，请求设立期限。在未安葬以前陈状。其家在偏远地方，及有其他事故的，允许到一年内陈状。到考功一个月内检查勘验，下交太常礼院。接受牒文后，一个月内确定谥号牒报考功。养育德行于丘园，节操行为特别优异，无官及地位卑微者，允许所在地方长官上奏请求。仍然允许不拘年限。在未立期限以前，应当请求谥号而未请求的，家在城内的，允许六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家在外地的，也允许到一年内申请。立期限以后，如超过期限很久，完全不请求谥号。其中如有善恶特别显著，可留存劝诫作用的，请求委托考功访查行实，便请下发牒文给太常礼院定谥号。希望使善人必被称扬，恶人无处幸免。都省上奏：按照太常博士李虞仲上奏，凡官品符合应当请求谥号者，必须在葬期前向考功请求，牒送太常寺礼院，与后一个月内定谥号者，奉三月二十五日敕令，应当命令尚书都省与考功及太常礼院再详细条列，明确设立期限上奏。现在与考功郎中萧祐、太常博士李虞仲等商议，详细条列期限如前。敕旨：依奏。

## 关键人物

- **马燧**：司徒；葬时赐谥，因避太宗谥号改谥庄武
- **王士贞**：镇州王；薨后其子不顺，冯宿请加美谥
- **冯宿**：太常博士；建议加美谥以怀柔
- **张柬之**：故中书令汉阳郡王；五人之一，请谥文贞
- **敬晖**：故侍中平阳郡王；五人之一，请谥贞烈
- **桓彦范**：故中书令扶阳郡王；五人之一，请谥忠烈
- **崔元𬀩**：故中书令博陵郡王；五人之一，请谥文忠
- **袁恕己**：故中书令南阳郡王；五人之一，请谥贞烈
- **张曛**：张柬之曾孙；以谥事陈诉，被授官
- **萧祐**：考功郎中；参与商议请谥期限条流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马燧葬，有司谥曰景武，上改庄武；改谥庄武
- **本章叙述**：王士贞薨，其子不顺，冯宿请加美谥；从之
- **本章叙述**：中书门下奏张柬之等五人未有谥，诏定谥；诏令有司定谥，四月奏上谥议
- **本章叙述**：考功奏请行状须佐史撰写；敕旨令门下佐史撰录行状
- **本章叙述**：都省奏请立请谥期限；敕旨依奏

## 地点

- **镇州**：王士贞为镇州王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唐代谥法制度的运作，包括赐谥的避讳、怀柔、追赠及程序规范，反映了朝廷对官员评价与礼制的重视。

## 标签

- 行状
- 佐史
- 考功
- 太常
- 怀柔
- 忠劳
- 美谥
- 定谥
- 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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