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奴婢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唐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八十六
章节：奴婢

## 本章概览

本章记载唐代奴婢制度的法律规定与演变。首先说明官奴婢的来源、年龄处置及免贱为良的等级；继而列举武德至大顺年间有关赐奴婢、放还、限制数量、禁止掠卖良口、处理寺奴婢等诏敕。内容涵盖对奴婢的释放、管理、限制蓄奴人数，以及禁止贩卖新罗良口和岭南等道人口，体现出唐代对奴婢问题的政策调整。

唐代关于官私奴婢的法规、赦免与禁卖良口等制度变迁。

## 正文

旧制度。凡是反逆罪连坐的，没收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的男女及奴婢没入官府，都称为官奴婢。男子年龄十四岁以下的配给司农寺。十五岁以上的，因为他们年龄较大，令其远离京城，配到岭南做城奴。一次赦免成为番户。二次赦免成为杂户。三次赦免成为良人。都是因为赦宥所涉及，才得以免除。凡是免除，都因恩典而言，得以降低一等二等，或直接成为良人。各种律令格式中说的官户，是番户的总称，并非说另有一种。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因打败辅公祏有功，被赐予奴婢一百人。大亮对他们说：你们大多是士大夫的子女，破家亡国到了这个地步，我怎么忍心把你们当做卑贱的奴仆呢？一一都放还。高祖听说后赞叹嘉赏，又赐奴婢三十人。
显庆二年十二月敕令。放还奴婢成为良人，以及部曲、客女的，听任其便。都由家长书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过本属申报文书，除去附籍。各官奴婢年龄六十岁以上及废疾的，都免除贱籍。

永昌元年九月。越王李贞败亡，其家僮仆能穿戴衣甲的有一千余人。于是规定王公以下奴婢有定数。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令。逆人之家的奴婢，以及连坐等类没入官府的，不须充任尚食、尚药的驱使。
万岁通天元年九月敕令。士庶人家的僮仆，有骁勇的，官府酬偿主人身价，并令其讨击契丹。当时契丹首领李尽忠攻陷营州。

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令。西北沿边州县，不得畜养突厥奴婢。
景龙三年。司农卿赵履温上奏，请求将隋代番户的子孙数千家，没为官奴婢，并充作赐口，以供给贵幸。监察御史裴子余，认为官户承受恩典，才成为番户，况且现在又是他们的子孙，不可压抑。上奏免除。

天宝八载六月十八日敕令。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前被派给在私家驱使的，限令到后五日内，全部送交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约文券分明的，各作期限约定，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超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超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超过十人，三品不得超过八人，四品不得超过六人，五品不得超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超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超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求各依本品，同职事官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另外承蒙恩赐的，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奴婢的，各依本荫职减，比现任官之半。其南口请求禁止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五月。诏书说：邕府每年进贡奴婢，使他们离开父母之乡，断绝骨肉之恋，不是仁政。应该停止。
同年八月。都官上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两本，一本送尚书省，一本留本司。并每年设置簿籍，点查身体、团貌，然后关报金部、仓部供给衣粮。又准格式，官户受勋及入老年的，都从良。近来因循，省司不立文案。恐怕时间久了，官户逃散。其受勋及入老年的没有定数。伏请令诸司准式造籍送省，并孳生及死亡的，每季申报。希望凭此勘验核对。敕旨：应该都准式处分。从今以后，有违背缺失的，委任所司上奏听闻，准法科罪。

元和四年闰三月敕令。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虽处偏远风俗，莫非吾民。多遭掠夺之虞，岂无亲爱之恋。因公私掠卖奴婢，应令所在长吏严加捉拿，并审细勘问责实，委实知道不是良人百姓，才允许交易。有违犯的，准法处分。

八年九月诏书。自岭南诸道，辄不得以良口馈赠贩卖交易，及将诸处博易。又有求利之徒，以良口换马。并敕所在长吏，严加捉拿。如长吏不任勾当，委任御史台访察上奏。
长庆元年三月。平卢军节度使薛苹上奏：应有海贼？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沿海诸道，卖为奴婢的。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贡不绝，与内地无殊。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贼掠卖，于理实难。先前有制敕禁断，因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以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伏乞特降明敕，起今以后，沿海诸道，应有上件贼？卖新罗国良人等，一切禁断。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拿。如有违犯，便准法断。敕旨：宜依。

三年正月。新罗国使金柱弼进状：先前蒙恩敕，禁卖良口，使任从所适。有老弱者栖栖无家，多寄傍海村乡，愿归无路。伏乞牒诸道傍海州县，每有船次，便赐任归，不令州县制约。敕旨：禁卖新罗，寻有正敕。所言如有漂寄，固合任归。宜委所在州县，切加勘会，责审是本国百姓情愿归者，方得放回。

宝历二年十一月敕令：朝官及节度使、观察使，从今以后，都不允许再设置私自驱使的白身奴仆。

太和二年十月敕令：岭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的百姓，禁止掠夺、买卖、赠送、收买良口。前后的制敕，处理规定重叠，不是不明白。卫中行、李元志等人，虽然说是买来的，但数量确实过多，应各自命令本道施行。依照元和四年闰三月五日及八年九月十八日的敕文，严加约束。仍然每管各派判官，奏报本司所管的各司所有官户奴婢等。根据要典和令文，有免除贱籍从良的条款。近年来虽然赦免敕令，各司都不为此办理，导致有人终身不能受到恩泽。现在请求各司各使，各自核查官户奴婢，有残疾或年龄接近七十的，请求依照各令处理。那些新罗奴婢，依照长庆元年三月十一日的敕令，有海盗抢掠新罗良口，带到沿海各道卖为奴婢的，一并禁止。虽然有明确的敕令，但还没有停止断绝。请求重申前敕，再下各道严加禁止。敕旨：应当依从。

会昌五年四月，中书门下上奏：天下寺庙的奴婢，江淮地区人数很多。其中有的寺庙已经破废，完全没有僧众，奴婢既然没有衣食，都各自谋生。有人听说洪州、潭州管内，人数多的一千以下，五百以上之处，估计必定不少。臣等商量，暂且希望各委派本道观察使，差遣清廉强干的官员与本州刺史、县令一同点查检核，具体现有的口数，以及老弱婴孩，都必须一一分析上报。如果先前已经自己谋生，以及已经交纳税款的，也另外分析。深怕不良官吏及富豪商人百姓、寺院纲维，暗中合谋藏匿，事情必须稍微严峻法令。如有违犯者，便以奴婢折价估算，当价值二十千以上的，一律处以极刑。官员及士族，上奏听候处理。如果有人告发，便以奴婢充作赏赐。待勘问知道人数，后续再具体条陈。其京城委托功德使，也依照此条流办理，并具体数目奏报。敕旨：依奏。

同年八月，中书门下上奏：天下废寺，放出奴婢从良为百姓的，如今听说有幼童，恐怕刺史以下的官员，以及富豪士族、商人百姓，计划藏匿，以及酌情给钱物索取。敕令下达后，如果有这类情况，都仰仗自首交出，还给父母。如果有按照以前隐蔽的，有人告发，官员以下、远贩商人百姓，一律处以极法。告发的人，每一口赏钱一百千，便用官钱充给，后续征收犯人的财物补还。敕旨：应当依从。

六年二月敕令：山南、江淮之间的寺庙奴婢，以往已有敕令进行整顿。有的父母赎买儿女回家，时间已经久了，现在却加以搜检，这并非违背敕令，只是恐怕会扰民。如果有这种情况，查勘检核有凭证的，都应该不再收管。自会昌元年以后的，则不在此限之内。

大中五年二月敕令：边境各州镇送来的投诚吐蕃、回鹘奴婢等，今后由有关部门审问清楚后，应全部发配到岭外，不得隶属内地。

九年闰四月二十三日敕令：岭南各州买卖男女，奸邪之人趁此机会加倍谋取利益。今后无论公私、土著或客居，一律禁止。如果暗中写出契约文书，偷偷经过州县，在所在地搜获，以强盗罪论处。如果以男女雇佣给人，贵在分给口粮，任其当年立下年限作为契约，不得将其带出境外。　　大顺二年四月二十日敕令：各州府及在京各军，如有俘获百姓男女，应给予内库银绢，委托两军收赎，归还其父母。各州府的，委托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当赎金，不得压良为贱。

## 关键人物

- **李大亮**：安州刺史；因功赐奴婢百人，却将其放还，受到高祖嘉奖
- **赵履温**：司农卿；奏请将隋代番户子孙没为官奴婢
- **裴子余**：监察御史；反对赵履温之奏，使番户免于没官
- **薛苹**：平卢军节度使；奏请禁止海贼掠卖新罗良口
- **金柱弼**：新罗国使；进状请求帮助被掠新罗人归国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武德五年，李大亮赐奴婢百人后放还，高祖更赐三十人；李大亮放还奴婢，高祖嗟赏并加赐
- **本章前段**：显庆二年，敕放还奴婢为良；规定放奴婢为良的手续
- **本章中段**：万岁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仆骁勇者讨击契丹；官酬主直，令讨击契丹
- **本章中段**：天宝八载，敕限制私家给使人数；规定王公以下各品级给使上限
- **本章中段**：大历十四年，诏罢邕府岁贡奴婢；停止邕府每年进贡奴婢
- **本章中段**：元和四年，敕禁公私掠卖奴婢；要求长吏捉搦，违者准法处分
- **本章中段**：长庆元年，平卢军节度使薛苹奏请禁海贼掠卖新罗良口；敕旨依奏，禁断贩卖新罗良口
- **本章中段**：宝历二年，敕朝官及节度观察使不得置私白身；禁止设置私白身驱使
- **本章后段**：会昌五年，中书门下奏处理寺奴婢；敕旨依奏，点检寺奴婢并严惩隐藏
- **本章后段**：大中五年，敕吐蕃回鹘奴婢配岭外；不得隶内地
- **本章后段**：大顺二年，敕收赎被掳百姓男女；归还父母，不得压良为贱

## 地点

- **岭南**：配为城奴的地方
- **邕府**：每年进贡奴婢的地方
- **登莱州**：海贼掠卖新罗良口所到之地
- **岭南**：禁断掠卖良口的诸道之一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唐代奴婢制度的法律条文与政策变化，涉及官奴婢的来源、放免程序、限制蓄奴、禁止贩卖良口等，反映唐代社会等级秩序与国家治理。

## 标签

- 官奴婢
- 番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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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人
- 放还
- 新罗良口
- 寺奴婢
- 收赎
- 压良为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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