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兵令下第二十四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尉缭子》
作者：尉缭（传）
时代：战国
类别：兵书 · 白话译文
卷目：正文
章节：兵令下第二十四

## 本章概览

《尉缭子·兵令下》聚焦军队管理与赏罚制度，核心是防止逃兵、强化连坐、明确将吏责任以提升战力。文中规定：戍边士兵逃归，父母妻子知情同罪；将吏弃兵独逃或丢失主将，一律斩首；战斗中有伍人逃跑或战死未夺尸，同伍夺功；若大将战死，属吏五百人以上不拼死则斩，近卫亦斩，余卒有功劳减一等。同时提出“名实”问题：士兵名义在册却在家中，导致官府无兵、家庭无财，需以法律制止逃归。作者认为，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士卒过半以立威，强调“百万之众不听从命令，不如一万人的战斗”，因此赏罚须如日月、四季般明信，命令如斧钺般威严，则士卒无不从命。整体看，此篇反映战国时期严峻的军事管理思想，以严刑峻法确保军队战斗力，但也隐含对过度诛杀的反思，如杀半、杀三、杀一之分类，实为控制手段与威慑策略的权衡。

本章论述军队法令，包括前方防御、戍守奖惩、作战纪律及军队名实问题，提出军队的三大胜利。

本章详细规定了军队中的各种法令，如前方防御部署、士兵戍守期限、逃跑惩处、作战中弃将或弃卒的处罚、大将战死时的处置、军队名实问题等，并引出三大胜利。

## 正文

离开大军作为前方防御准备的部队，在边境县城设置侦察哨所，彼此相距三五里。听说大军要作前方防御准备，作战时都禁止通行，这是为了安定内部。

内地的士兵外出戍守，命令将吏发给旗鼓戈甲。出发之日，如果士兵比将吏晚到并且走出县界，按后戍法论处。士兵戍守边疆一年，如果逃跑而不等待接替者，依法比照逃兵处理。父母妻子知道情况的，与同罪；不知道的，赦免。士兵比将吏晚到一天到达大将所在地，父母妻子全都同罪。士兵逃回家中一天，父母妻子不抓捕和不报告的，也同罪。

作战中丢失了将吏的，以及将吏抛弃士兵独自逃跑的，一律斩首。前面的将吏抛弃士兵逃跑，后面的将吏能斩了他并收编他的士兵的，受赏。军中无功的，罚戍边三年。

三军大战，如果大将战死，而属吏中五百人以上不能与敌人拼死的，斩首；大将左右近卫士兵在阵中的都斩首；其余士兵中有军功的夺一级，无军功的罚戍边三年。战斗中有伍人逃跑，以及伍人战死未能夺回尸体的，同伍的人全部剥夺军功；夺回尸体的，罪过都赦免。

军队的利害，在于国家的名实。如今名义上在官府，实际上在家，官府得不到实际兵力，家庭得不到名义。招集士兵组成军队，有空名而无实际，对外不足以抵御敌人，对内不足以守卫国家，这就是军队不能充足、将领失去威势的原因。

我认为士兵逃跑回家的，同舍的伍人和吏罚交粮食作为饶利，名义上是军需，这等于有一个军队的名额，却有两份实际负担。国内空虚，自耗民力，怎么能避免失败的祸患呢？如今用法律制止逃归、禁止亡军，这是军队的第一个胜利。什伍互相联结，到战斗时，士兵和将吏互相救援，这是军队的第二个胜利。将帅能树立威严，士卒能服从节制，号令明确可信，攻守都得当，这是军队的第三个胜利。

我听说古代善于用兵的人，能杀死士卒的一半，次一等的杀死十分之三，下等的杀死十分之一。能杀死一半的，威震天下；杀死十分之三的，武力加于诸侯；杀死十分之一的，号令能行于士卒。所以说：百万之众不听从命令，不如一万人的战斗；一万人的战斗不听从命令，不如一百人的奋击。赏赐如日月般光明，信用如四季般可靠，命令如斧钺般威严，兵器如干将般锋利，士卒不听从命令的，从来没有过。

## 标签

- 前方防御
- 戍守
- 作战纪律
- 三大胜利
- 后戍法
- 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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