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杂录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
章节：刑法杂录

## 本章概览

本章汇集五代后唐至后周时期关于刑狱制度的敕令。内容涉及死刑执行时间限制（秋冬行刑）、死刑覆奏程序、录问制度、病囚管理、赃物处理、散官当赎规定、禁止没收家产等。这些敕令反映了五代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如死刑覆奏的废弛、刑狱淹滞、虐囚现象等，以及朝廷通过立法加以纠正的努力。

后唐至后周历朝关于刑狱执行、死刑覆奏、病囚处理、赃物没收等法律制度的敕令汇编。

## 正文

后唐同光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大理寺上奏说：“按照各监狱的法律，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上奏判决死刑，违反的判徒刑一年。现在寺、司相继有案件文书，如果按照法律条文等到秋分后再上奏，必定担心刑狱案件拖延滞留。”下诏说：“用刑在秋冬，虽然关乎怜悯之心，但罪责多有连累，反而担心拖延。如果十人之中，只有一人抵罪，怎么可以因轻罪牵连重罪，禁锢超过时限。考虑到哀怜之心，又难以完全废止。各司的囚徒，不论罪轻罪重，都应当各自委托本司根据罪状详细审判。轻的立即处理，重的等到过了立春，到秋分然后执行刑法。如果涉及军机，必须执行严令，或者谋反作恶，或者心怀奸邪，或者抢劫杀人，难以留滞，不在此限。”同年闰十二月二十五日，大理少卿魏逅上奏：“此后请求指挥天下州府，所有被监禁的囚徒，不论州县厢边大小刑狱，委托观察使、刺史谨慎选择清廉强干的判官一员，在本厅每月二十六日两衙引问，明确设置狱状，详细叙述事端，大的则尽力推究，小的则限定日期决断遣送。其外县镇监禁的人，三日外详细写明事节申报本州府，仍然勘问指挥。”奉敕令：“应当依从。”

天成元年十一月六日敕令：“所有天下刑狱公事，听说近日多有冤屈滞留，从今以后每次捉到正贼，只要见到赃物证据，便进行正断，不再追查连累的证人及住宿饮食之处。”

二年六月十二日，大理少卿王爵上奏：“依据贞观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令：‘极刑虽然命令立即处决，仍然三覆奏，在京五覆奏，决前三次奏报，决日两次奏报。对于犯恶逆罪的只覆奏一次。著录于格令。’又依据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令：‘应当判决大辟罪，在京的应当命令执行判决的部门三覆奏，决前两次奏报，决日一次奏报。’谨按断狱，所有死罪囚犯不等待覆奏回报下达而处决的，流放二千里；即奏报应当处决的，听候三日然后行刑，如果期限未满而行刑的，判徒刑一年。伏以人命至为重要，死不能再生，近年以来，完全不覆奏，或有蒙受赦免宽宥，但已被诛杀，伏乞敕令下达到有关部门，所有在京有犯极刑的，命令决前、决日各一次覆奏，听候进止。有凶逆犯军令的，也允许临时一次覆奏。所有各州府请求另外降下敕命指挥。”奉敕令：“应当依从。”

三年七月十七日敕令节文：“今后指挥诸道州府，凡有审讯囚犯案件，案件成立后各处委托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引导被审问的囚犯，在面前记录问讯，如果有异同，即移送其他部门另行勘问。如果见到本情，其前审问官吏按罪责罚。如果没有异同，即在案卷后面另连一张状纸，说所录问囚犯无疑，案卷同样转上本处观察团练使、刺史。有案牍未经录问，不得便令详细判决。如防御、团练、刺史州有应申报节度使的公案，也仰本处录问过后，即得申报送达。”同年八月十五日，少府少监申著瑀上奏：“伏乞指挥诸道州府，此后或明显触犯法章的，等文案完毕，任依格法判决惩处。如果未明白事理，不得行责情杖。”依从之。同年闰八月敕令：“古时赏赐在春夏，刑罚在秋冬，将赏赐为此加膳，将刑罚为此不举乐。现在朕急于禁暴，乐于劝能。如果秋后有功，不可等待冰融而行赏；春时有罪，不可等待霜降而加刑。逐渐趋向太平，方行古道。何况赏赐不在僭越，那么立功的人转多；刑罚不滥用，那么犯法的人渐少。其在京或遇到行极法之日，应当不举乐，朕减少日常膳食。诸州使遇到行极法之日，也禁止声乐。”

长兴二年四月二日敕令：“诸道州府各设置病囚院，仍委托随处长吏，专切留心。如果有病囚，当时差人诊候，治疗完毕后根据所犯罪轻重决断。如敢故意违反，致使本囚负屈身死，本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年从夏初至八月末以来，每五日一次，差人洗刷枷杻。”同年闰五月敕令：“应律令、格式、六典，按旧制，令各有关部门各自在中间录出本局公事，详细一一抄写，不得漏落纤毫，集成卷轴，兼粉壁书写在公厅。如果没有廨署的，其文书委托官主掌，仍然每有新授官到，令自己写录一本披寻。或因顾问之时，须知次第，仍令御史台告谕。限两月内抄录及粉壁书写须完毕，其间或有不可便行及曾经厘革事件，委托逐司随即申中书。”

四年六月，大理正张仁瑑上奏：“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然有骨肉，当时不容许收葬，都给丧葬行人，载于城内，或残害尸发，多致邀求。按官狱令：‘诸大辟罪，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告犯状日末后行刑。’注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又条：‘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木，于官地埋瘗，放置砖铭在墓穴内，立碑在坟上，书写其姓名。’请依令指挥。”依从之。同年七月，前潞州屯留县主簿李光鼎献时务：“凡诸道推勘刑狱，请令在本判官厅前当面责勘。根据通判疑状，判官与本司官典同封练，等勘问审理完毕之日，都将印缝分付本典结案。”依从之。

应顺元年三月十三日敕令：“今后应三京及诸道州府，凡有敕狱，并须根据罪状断遣。除准初勘鞫及合奏覆外，其余不得便将拟案闻奏。”

晋天福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敕令下达到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在押囚犯染病的，并令各处医工看候，在公廨钱内酌情支付药价。或案情轻微的，仍允许家人看候。所有罪犯应处杖责的，仍等痊愈后日期处罚。”

四年九月，相州上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说是邺都旧例，格律未见明文。”敕令：“今后凡有贼人，按格定罪，不得没收家产。天下诸州依此。”

五年三月十日敕令：“割耳称冤的人，按大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敕令，如有触犯的，决杖流配，诉虽有理，不再申明。今后所陈述的，与为勘断，割耳之罪，按律别科。”

六年五月十五日，尚书省刑部员外郎李象上奏说：“请求今后凡是散官，不论官阶高低，如果犯罪不得用官职抵罪或交纳赎金，也不得向上请示减免。”详定院复奏说：“所有内外文武官员，有品级的官员自然依照品官的法令处理；没有品级但有散试官身份的，所有内外带职的朝廷大臣、宾客随从、有功的将校等，请求都按九品官的标准处理。至于京城军巡使以及各道、州、府的衙前职员、内外离任的镇将等，请求都依照律文，不得向上请示减免或当赎。那些巡司马步司判官，即使曾经担任过品官，也请求按流外职处理。依照律文，杖刑以下的按决罚条例执行，徒刑以上的仍然依照当赎法处理。”〈后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制定的刑统规定：今后定罪时，各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按从五品官的标准处理；各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按从六品官的标准处理；节度掌书记、防团判官、两藩营田等判官，按从七品官的标准处理；各道推巡及军事判官，按从八品官的标准处理；各军将校、内诸司使司副、供奉官、殿直，则临时上奏听候圣旨。〉

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敕令：“应当命令四京及诸道州府，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立夏、雨雪未晴，以上日子都不得执行极刑。如有已判决的文案，可取次日及雨雪定后施行。”

开运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详定院上奏：“今后在京及诸道州府，如有按敕令判决笞杖的，差一员公干清强官监视。”依从之。

周广顺元年正月五日赦节文：“今后所有各种犯罪，除反逆罪外，并不得没收家产，诛连骨肉，一依格令处置。”

三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起今后所有天下诸道州府判决死罪的，等判决完毕后录原案闻奏，仍分明记录推司官典及详断检法官姓名。其检用法条用朱笔书写，不得漏落。”

显德元年十月敕令：“所有各司贼盗，应委托本府州节度防御团练等使、刺史专门负责清除。其部内凡有贼盗及逃走军健、各种亡命之人，并须觉察，设计差人收拿，不计远近，以抓获为限。所有婚姻争斗、贼盗公事，仰逐处长吏亲自审问，仍令本判官不断提举，迅速区分，以光敕命。凡有大辟罪判决完毕，其公案申报上奏，今后仰抄录要当事节，并在前面用朱笔书写罪人入狱至判决完毕的日数闻奏。”

二年四月五日敕令：“所有诸道在押罪人，无家人供备吃食的，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狱子节级克扣罪人口粮。仍令不断供给水浆，打扫监狱，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疾病的，白天差人看承医疗。”

五年七月七日敕令：“州县自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根据情状轻重使用，不得超过臀十五杖。因责情杖致死的，具事由闻奏。”又敕令：“各种盗贼经判决后仍施行盗窃，前后三次犯，并曾经官府推问伏罪，不论赦前赦后、赃物多少，并判决处死。”

## 关键人物

- **魏逅**：大理少卿；上奏请求地方州府设置专人引问囚犯，加强对刑狱的监督。
- **王爵**：大理少卿；上奏请求恢复死刑覆奏制度。
- **申著瑀**：少府少监；上奏请求对不明事理的案件不得行责情杖。
- **张仁瑑**：大理正；上奏请求允许亲故收葬死刑犯，并按令指挥。
- **李光鼎**：前潞州屯留县主簿；献时务，建议在判官厅前当面责勘囚犯。
- **李象**：尚书刑部员外郎；上奏请求散官犯罪不得当赎。

## 时间线

- **本章叙述**：大理寺奏请依律秋冬行刑，但有诏令规定轻重不同及特殊情况。；诏令规定重罪候秋分行刑，军机等特殊情况除外。
- **本章叙述**：大理少卿魏逅奏请州府设判官引问囚徒。；奉敕依从。
- **本章叙述**：敕令捉到正贼见赃验即行正断，不再追连。；敕令发布。
- **本章叙述**：大理少卿王爵奏请恢复死刑覆奏制度。；奉敕依从。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推鞫囚狱案成后须录问。；敕令发布。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行极法日不举乐、减常膳。；敕令发布。
- **本章叙述**：敕令各州府置病囚院，诊候病囚。；敕令发布。
- **本章叙述**：大理正张仁瑑奏请依令收葬死刑犯。；依从。
- **本章叙述**：相州奏请不得籍没贼人家产，敕令禁止。；敕令发布。
- **本章叙述**：赦节文规定除反逆罪外不得没籍家赀。；赦节文发布。
- **本章叙述**：敕令规定州县官行责情杖不得超过十五杖。；敕令发布。

## 地点

- **邺都**：相州奏称没收贼人财产是邺都旧例。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展现了五代时期对刑狱制度的不断调整，从死刑执行时间、覆奏程序、录问制度到对囚犯的医疗、收葬等方面，反映了当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统治者的应对，体现了律令与敕令在司法中的张力。

## 标签

- 死刑
- 覆奏
- 录问
- 病囚
- 当赎
- 没籍
- 责情杖
- 决杖
- 狱状
- 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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