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五代寺院管理敕令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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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五代时期对寺院建造与管理的屡次敕令,规定不得新造、无额者停废,并限制僧尼活动。

阅读提示

注意各朝敕令的颁布时间与内容差异,特别是后周显德二年的详细条流,体现政策的系统化。

寺院敕额僧尼停废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敕令:“所有在今天以前修盖的寺院,不要毁坏废弃,从今以后不得擅自建造。如果有愿意出家的人,也应依照佛法的常规,在官府规定的戒坛受戒,不得私自剃度。”

三年六月七日敕令:“所有天下的大寺院以及敕赐名额的院宇,凡有功德堂殿楼阁,已经建成的,各自勒令住持管理;其余小小占射或施舍及置买的,眼下屋宇虽多,但没有佛像的,都必须根据情况估价,一时任由公私收买。其住持僧便委托功德使及随处长吏,均配到大寺院安顿。如果院在僻静之处,房屋不多,不堪人承买的,便令拆毁,其木材瓦片交付给本僧,田地任由人请射。仍限定敕令到达后十日内,必须通勘腾并了绝,如敢拖延及有故意违反的,所犯僧徒判两年,尼姑杖七十,并勒令还俗。若有形势借庇,应当迁移而不迁移,诳惑官府,再求院额,既然达于听闻,所知之人,不论官位高低,一并按朝廷法典处治。如要增修福利,则任在应留的寺院内兴功。”

晋天福四年十二月敕令:“今后诸道州府,城郭村坊,不得创造寺宇,所有以前盖的,即依旧住持。”

开运二年七月,左谏议大夫李元龟上奏:“天下寺宇房屋,近来多听说原来住僧转与相典贴,伏乞明确禁止。”听从了。

周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令:“条流僧尼,规画如下。

一、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凡有敕赐名额的,一切依旧;其无敕额者一并停废。所有功德神像及僧尼,与限一个月,腾并于逐处州军县镇应留的寺院内安置。所有殿堂屋宇,仰封锁收管。所有资财、衣钵、斛斗、孳畜、什物,一并交付本主。

一、天下诸县城郭内,如果没有敕额寺院,只于停废寺院内选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或院,僧尼各留一所。若无尼处,只留僧寺院一所。其在军镇及偏镇坊郭户及二百户以上者,亦依诸县例指挥。所违边远郡无敕额寺院处,于停废寺院内,僧尼各留两所。

第一,两京以及各道、州、府,除了现有保留的寺院之外,今后不论在城镇乡村、山林名胜或古迹之地,都不得新建寺院或兰若(佛教寺庙)。如果有僧尼或世俗之人胆敢违抗这一命令,其主事者及共同经办之人,一律判处徒刑三年,并加以劳役,僧尼则强制还俗。该州府的录事参军、本判官、本县令及县佐,一律除名并流放。地方上的厢镇职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一并严厉处置,由长吏上奏请示处理结果。

一、王公戚里、诸道节刺以上,今后不得奏请创造寺院及请开置戒坛。如违,仰御史台弹奏。”

四年九月,赐京城内新修四寺额,以天清、显静、显宁、圣寿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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