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寺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二
章节：寺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后唐、后晋、后周关于寺院管理的敕令。天成元年敕令禁止新建寺院，但允许旧寺存在；天成三年进一步规定无佛像的院宇要估价出卖或拆毁，僧尼迁入大寺，违者受罚。后晋天福四年重申不得新建，开运二年禁止寺宇典贴。后周显德二年颁布详细条流，无敕额寺院停废，僧尼集中，限制新建，并禁止王公奏请。显德四年赐新修四寺额。这些敕令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佛教寺院控制，限制其数量扩张，并通过行政手段整合寺院资源。

五代时期对寺院建造与管理的屡次敕令，规定不得新造、无额者停废，并限制僧尼活动。

## 正文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敕令：“所有在今天以前修盖的寺院，不要毁坏废弃，从今以后不得擅自建造。如果有愿意出家的人，也应依照佛法的常规，在官府规定的戒坛受戒，不得私自剃度。”

三年六月七日敕令：“所有天下的大寺院以及敕赐名额的院宇，凡有功德堂殿楼阁，已经建成的，各自勒令住持管理；其余小小占射或施舍及置买的，眼下屋宇虽多，但没有佛像的，都必须根据情况估价，一时任由公私收买。其住持僧便委托功德使及随处长吏，均配到大寺院安顿。如果院在僻静之处，房屋不多，不堪人承买的，便令拆毁，其木材瓦片交付给本僧，田地任由人请射。仍限定敕令到达后十日内，必须通勘腾并了绝，如敢拖延及有故意违反的，所犯僧徒判两年，尼姑杖七十，并勒令还俗。若有形势借庇，应当迁移而不迁移，诳惑官府，再求院额，既然达于听闻，所知之人，不论官位高低，一并按朝廷法典处治。如要增修福利，则任在应留的寺院内兴功。”

晋天福四年十二月敕令：“今后诸道州府，城郭村坊，不得创造寺宇，所有以前盖的，即依旧住持。”

开运二年七月，左谏议大夫李元龟上奏：“天下寺宇房屋，近来多听说原来住僧转与相典贴，伏乞明确禁止。”听从了。

周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令：“条流僧尼，规画如下。

一、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凡有敕赐名额的，一切依旧；其无敕额者一并停废。所有功德神像及僧尼，与限一个月，腾并于逐处州军县镇应留的寺院内安置。所有殿堂屋宇，仰封锁收管。所有资财、衣钵、斛斗、孳畜、什物，一并交付本主。

一、天下诸县城郭内，如果没有敕额寺院，只于停废寺院内选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或院，僧尼各留一所。若无尼处，只留僧寺院一所。其在军镇及偏镇坊郭户及二百户以上者，亦依诸县例指挥。所违边远郡无敕额寺院处，于停废寺院内，僧尼各留两所。

第一，两京以及各道、州、府，除了现有保留的寺院之外，今后不论在城镇乡村、山林名胜或古迹之地，都不得新建寺院或兰若（佛教寺庙）。如果有僧尼或世俗之人胆敢违抗这一命令，其主事者及共同经办之人，一律判处徒刑三年，并加以劳役，僧尼则强制还俗。该州府的录事参军、本判官、本县令及县佐，一律除名并流放。地方上的厢镇职员及相关人员，应当一并严厉处置，由长吏上奏请示处理结果。

一、王公戚里、诸道节刺以上，今后不得奏请创造寺院及请开置戒坛。如违，仰御史台弹奏。”

四年九月，赐京城内新修四寺额，以天清、显静、显宁、圣寿为名。

## 关键人物

- **李元龟**：左谏议大夫；上奏请求禁止寺宇典贴

## 时间线

- **后唐天成元年十一月**：敕令禁止新建寺院，但已建者不毁；以前盖得寺院无令毁废，此后不得辄有建造
- **后唐天成三年六月七日**：敕令处理无佛像的院宇，估价出卖或拆毁，僧尼集中；无佛像者量事估价，住持僧配于大寺，违者科罪
- **后晋天福四年十二月**：敕令不得创造寺宇，旧有者依旧住持；今后不得创造寺宇，所有自前盖者即依旧住持
- **后晋开运二年七月**：李元龟奏请禁止寺宇典贴；从之
- **后周显德二年五月六日**：颁布条流僧尼敕令，停废无额寺院，限制新建；无敕额者停废，僧尼腾并，违者徒配
- **后周显德四年九月**：赐京城新修四寺额；以天清、显静、显宁、圣寿为名

## 地点

- **京城**：后周显德四年赐新修四寺额之处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五代时期中央政权对佛教寺院进行严格管理，通过敕令限制新建、清查无额寺院、集中僧尼，以及禁止权贵奏请，体现政权对宗教资源的控制。

## 标签

- 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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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并
- 戒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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