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杂录

汉敕定南平王高从诲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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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后汉乾祐二年十二月敕令为已故荆南节度使、南平王高从诲定谥,并记录此为敕令定谥的新例。

阅读提示

阅读时注意敕令与旧例之间的对比,理解‘新例’的含义。

太常定谥新例

后汉乾祐二年十二月敕令:“已故荆南节度使、南平王高从诲,应当命令太常寺确定谥号。”按惯例:臣下请求谥号,由旧日属吏陈述行状,上报考功司,复核上奏后下达,然后才商议谥号。如今降敕令,是新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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