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杂录
五代僧尼管理敕令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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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本书记载后唐、后晋、后周各朝规范僧尼剃度、受戒、活动及限制的敕令。
阅读提示
注意各朝敕令的时间顺序和内容变化,关注对僧尼行为的限制。
后唐天成元年十月十一日敕令:“上国两街僧道,此前赐予师号的,不过数人而已,至于赐紫,都是特恩。近日各道州府,因应圣节,上表举荐僧道很多,应当命令中书门下,此后凡有各处不系应圣节及横荐僧道,不得随意递发章表,请求赐予命服师号。”
二年六月七日敕令:
关于条流三京诸道州府县镇寺院僧尼之事:
一、访闻近日僧尼等,有的因攀援请托,以便参寻,既然往来以为常,导致奸诈之人有机可乘。此后如有官中斋会行香,明显有告援,及大段斋供,请命即行,依时赴会。除此外不论斋前斋后,僧尼不得擅自相互过往。如敢故意违犯,仰各处坊界所由及巡司节级,当时擒捉,并准奸非例处断。所犯人衣物资财,便充作捉事人优赏。如有人告发属实,准此酬赏。
一、此后如有修补寺宇功德,要开讲求化,须至断屠之月,即得在大寺院开启,仍许每寺只开一坐。并且不得僧在尼寺内开讲,尼也不得将功德事请僧在诸寺开讲。如敢故意违犯,法师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并逐出城。其坊界及诸营士女,不因三场斋月开讲,也不得过僧舍。如公然通同,许捉获所犯人,并加极法。今后僧不因道场及斋会,不得公然在俗舍安下住止。如违,准上科断。
一、访闻僧尼寺院,多有故意违犯条法,私自剃度人,此后有志愿出家,准旧例,经官陈状,比试所念经文,则容剃削,仍不因官坛,不得私受戒法。如违,所犯僧及本师等各徒二年,配于重处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只勒还俗。若有童子出家,也须显有分据。
一、访闻近日有矫伪之徒,依凭佛教,诳诱人情,或伤割形体,或负担钳索,或书经于都肆,或卖药于街衢,都是乖讹,须行断绝。此后如有此色之人,并委所在街坊巡司纠察,准上决配。
一、此后应是僧尼,不计高低,在街衢逢见呵殿官寮,并须回避。如有故意违犯者,便可收送法司。若在身有章服师号者,便委长吏举奏,当行剥夺;如无章服者,仰所在摈逐出城。若有房院,便许别人请射。
一、州城之内,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称圣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于法会,潜纵恣于淫风。若不祛除,实为弊恶。此后委所在州府县镇及地界所由巡司节级,严加惩刺。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寻,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
右宜遍降敕三京诸道州府长吏,分明晓示逐处管界,各令遵守。
清泰二年三月,两街功德使奏:“每年诞圣节,诸道州府奏荐僧尼紫衣师号。今欲量立条式,试讲论科、讲经、表白各三科,文章应制十三科,持念一科,禅科,声赞科,并于本技能中条贯。”从之。
后晋天福二年十二月二日敕令节文:"祠部奏请:'请求不设置官方戒坛进行剃度,只在皇帝降生之日,允许本人在其居住的州府提出申请,便当场考试所学的佛经学业,审查其行为事迹若不虚假,则允许剃度,并须取得本乡里五人以上年长有德者的担保文书,明确陈述其以前确实是良善之人,同时须连带承担责任,如果出家之后做了坏事,甘愿连坐受罚。如果是外来百姓,不得随意容许。等到剃度完毕,仍须将其乡贯、姓氏、法号申报祠部,请求发给度牒。'本部门打算依照前敕,再次申明条例:今后若遇到皇帝降生之日,即在各州府投递申请剃度,仍须验证所习经典学业不虚,即申报出家因由、原籍乡里、俗姓、法名、年龄,呈报尚书省请求发给度牒,才能永久作为公家凭证。如果有不遵守条例、私自剃度的,便委派各州府本判官追捕审问,若事实不虚,对新剃度之人,并请从重判决处置,遣送回原籍收管服役。其原来的引荐师父及担保人等,先进行审问,若违反条例的罪过,也请痛加判决处置。关于常住居所,仍须申报所属寺院缘由给尚书省。如果州府不遵守敕令,私自剃度,不向祠部申请度牒,其原经办的官吏,请按照朝廷法典处置。""奉敕:"应当依照执行。"
周广顺二年四月敕:“永寿节每年诸道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奏荐僧尼道士紫衣师号,今后见任带使相共奏二人,见任防御团练、刺史只许奏一人,在朝文武臣寮及前任官,今后更不得奏荐。”
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
条流僧尼,画一如后:
第一,今后僧尼不得私自剃度。如果有人志愿出家,必须得到父母或祖父母的同意;如果是孤儿,则需得到同住的伯叔或兄长的同意,等他们许可后方可出家。师主必须获得本人家长同意出家的书面证明,才能接纳弟子。男性年满十五岁以上,能念诵经文一百页或读通经文五百页;女性年满十三岁以上,能念诵经文七十页或读通经文三百页,才能向本州官府呈报申请剃度。委托录事参军和本判官测试经文,符合敕令条款的,只须上奏朝廷。在未剃度前,要留着发髻。如果有私自剃度的,勒令还俗。其师主处以三年徒刑,勒令还俗,并服劳役三年。该寺院的寺主、上座、维那等管事僧尼,杖打八十,并勒令还俗。
一、僧尼今后不得私受戒,只于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戒坛。候受戒时,两京委祠部差官引试前项所习经业,其大名府等三处戒坛,只委本判官、录事参军引试,合敕条者分析闻奏。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本师主、临坛三纲知事僧尼,并同私剃头例科罪。如引试经业不精,辄与剃头受戒者,本试官当行朝典。
一、应合剃头受戒人等,仰逐处于天清节一月前,具姓名、乡贯、寺院、年几,及所习经业申奏,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方得剃头受戒,不得非时施行。起今后应有僧尼剃头受戒,无祠部凭由者,并勒还俗。
一、应男子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息侍养,不听出家。如违,其本师主重行科断。
第一,凡是曾经犯罪受到官府刑罚的人,以及抛弃背弃祖父母、父母而逃亡的人,像奴婢、奸邪之人、间谍、犯下恶逆罪行的党徒、山林中的亡命之徒、未被捕获的盗贼、身负重罪潜逃流窜的人等,一律不得出家剃度。如果有寺院擅自容留收受这些人的,那么本人以及他的师父、寺院的三纲管事僧尼、同住邻房的僧人,都要被捉拿收押审讯,并上报朝廷裁决。当地负责巡察的官吏,如果不能察觉这些情况的,也要一并上报朝廷。
一、自前多有逃避军人投寺院出家,在所僧徒不畏官方,便与剃削。起今后,有向曾在军门,面带瑕痕,逐处寺院辄敢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邻房同住僧等,仰密切收捉禁勘申奏。地方官所由,不能觉察,重行科断。
一、应有僧尼衷私创置院舍,私与人剃头受戒,及容贼盗、恶逆、徒党、奸细、背军之人,辄披剃者,其僧俗中有能告官,及地方分所由节级自收捉到者,以本犯僧尼衣钵资财,充给优赏。
一、应有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炼指、钉截手足、带铃燃灯、诸般毁坏肢体、戏弄道具符篆、左道妖惑之类,今后一切止绝。如有此色人,仰所在严断,褫配边远,仍勒归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处分。所有居停寺院知事僧尼、地方镇厢职员所由,公然容纵者,重行科断。
第一条:凡是有才能、有本领的人,无论擅长武艺还是文才,却寄身于佛门,未能施展志向,其中如有愿意出来做官的,希望各地方长官遣送他们到京城;年轻力壮、骁勇善战的人,愿意投身军中的,也请上报奏明,必定会根据才能录用。如果僧尼中有自愿还俗的,完全听任其便,当地不得进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