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录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二
章节：杂录

## 本章概览

本章辑录了后唐天成元年至后周显德二年关于僧尼管理的多道敕令。内容涉及限制僧尼往来、开讲条件、禁止私度、规范受戒、约束行为、禁止逃避军人和罪犯出家等。各朝不断重申和细化规定，反映了五代时期对佛教事务的严格管控。

本书记载后唐、后晋、后周各朝规范僧尼剃度、受戒、活动及限制的敕令。

## 正文

后唐天成元年十月十一日敕令：“上国两街僧道，此前赐予师号的，不过数人而已，至于赐紫，都是特恩。近日各道州府，因应圣节，上表举荐僧道很多，应当命令中书门下，此后凡有各处不系应圣节及横荐僧道，不得随意递发章表，请求赐予命服师号。”

二年六月七日敕令：

关于条流三京诸道州府县镇寺院僧尼之事：

一、访闻近日僧尼等，有的因攀援请托，以便参寻，既然往来以为常，导致奸诈之人有机可乘。此后如有官中斋会行香，明显有告援，及大段斋供，请命即行，依时赴会。除此外不论斋前斋后，僧尼不得擅自相互过往。如敢故意违犯，仰各处坊界所由及巡司节级，当时擒捉，并准奸非例处断。所犯人衣物资财，便充作捉事人优赏。如有人告发属实，准此酬赏。

一、此后如有修补寺宇功德，要开讲求化，须至断屠之月，即得在大寺院开启，仍许每寺只开一坐。并且不得僧在尼寺内开讲，尼也不得将功德事请僧在诸寺开讲。如敢故意违犯，法师兼功德主僧徒三年，尼并逐出城。其坊界及诸营士女，不因三场斋月开讲，也不得过僧舍。如公然通同，许捉获所犯人，并加极法。今后僧不因道场及斋会，不得公然在俗舍安下住止。如违，准上科断。

一、访闻僧尼寺院，多有故意违犯条法，私自剃度人，此后有志愿出家，准旧例，经官陈状，比试所念经文，则容剃削，仍不因官坛，不得私受戒法。如违，所犯僧及本师等各徒二年，配于重处色役；如是尼女及年老，放杖，只勒还俗。若有童子出家，也须显有分据。

一、访闻近日有矫伪之徒，依凭佛教，诳诱人情，或伤割形体，或负担钳索，或书经于都肆，或卖药于街衢，都是乖讹，须行断绝。此后如有此色之人，并委所在街坊巡司纠察，准上决配。

一、此后应是僧尼，不计高低，在街衢逢见呵殿官寮，并须回避。如有故意违犯者，便可收送法司。若在身有章服师号者，便委长吏举奏，当行剥夺；如无章服者，仰所在摈逐出城。若有房院，便许别人请射。

一、州城之内，村落之中，或有多慕邪宗，妄称圣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于法会，潜纵恣于淫风。若不祛除，实为弊恶。此后委所在州府县镇及地界所由巡司节级，严加惩刺。有此色人，便仰收捉勘寻，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

右宜遍降敕三京诸道州府长吏，分明晓示逐处管界，各令遵守。

清泰二年三月，两街功德使奏：“每年诞圣节，诸道州府奏荐僧尼紫衣师号。今欲量立条式，试讲论科、讲经、表白各三科，文章应制十三科，持念一科，禅科，声赞科，并于本技能中条贯。”从之。

后晋天福二年十二月二日敕令节文："祠部奏请：'请求不设置官方戒坛进行剃度，只在皇帝降生之日，允许本人在其居住的州府提出申请，便当场考试所学的佛经学业，审查其行为事迹若不虚假，则允许剃度，并须取得本乡里五人以上年长有德者的担保文书，明确陈述其以前确实是良善之人，同时须连带承担责任，如果出家之后做了坏事，甘愿连坐受罚。如果是外来百姓，不得随意容许。等到剃度完毕，仍须将其乡贯、姓氏、法号申报祠部，请求发给度牒。'本部门打算依照前敕，再次申明条例：今后若遇到皇帝降生之日，即在各州府投递申请剃度，仍须验证所习经典学业不虚，即申报出家因由、原籍乡里、俗姓、法名、年龄，呈报尚书省请求发给度牒，才能永久作为公家凭证。如果有不遵守条例、私自剃度的，便委派各州府本判官追捕审问，若事实不虚，对新剃度之人，并请从重判决处置，遣送回原籍收管服役。其原来的引荐师父及担保人等，先进行审问，若违反条例的罪过，也请痛加判决处置。关于常住居所，仍须申报所属寺院缘由给尚书省。如果州府不遵守敕令，私自剃度，不向祠部申请度牒，其原经办的官吏，请按照朝廷法典处置。""奉敕："应当依照执行。"

周广顺二年四月敕：“永寿节每年诸道节度防御团练使、刺史奏荐僧尼道士紫衣师号，今后见任带使相共奏二人，见任防御团练、刺史只许奏一人，在朝文武臣寮及前任官，今后更不得奏荐。”

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

条流僧尼，画一如后：

第一，今后僧尼不得私自剃度。如果有人志愿出家，必须得到父母或祖父母的同意；如果是孤儿，则需得到同住的伯叔或兄长的同意，等他们许可后方可出家。师主必须获得本人家长同意出家的书面证明，才能接纳弟子。男性年满十五岁以上，能念诵经文一百页或读通经文五百页；女性年满十三岁以上，能念诵经文七十页或读通经文三百页，才能向本州官府呈报申请剃度。委托录事参军和本判官测试经文，符合敕令条款的，只须上奏朝廷。在未剃度前，要留着发髻。如果有私自剃度的，勒令还俗。其师主处以三年徒刑，勒令还俗，并服劳役三年。该寺院的寺主、上座、维那等管事僧尼，杖打八十，并勒令还俗。

一、僧尼今后不得私受戒，只于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戒坛。候受戒时，两京委祠部差官引试前项所习经业，其大名府等三处戒坛，只委本判官、录事参军引试，合敕条者分析闻奏。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本师主、临坛三纲知事僧尼，并同私剃头例科罪。如引试经业不精，辄与剃头受戒者，本试官当行朝典。

一、应合剃头受戒人等，仰逐处于天清节一月前，具姓名、乡贯、寺院、年几，及所习经业申奏，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方得剃头受戒，不得非时施行。起今后应有僧尼剃头受戒，无祠部凭由者，并勒还俗。

一、应男子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息侍养，不听出家。如违，其本师主重行科断。

第一，凡是曾经犯罪受到官府刑罚的人，以及抛弃背弃祖父母、父母而逃亡的人，像奴婢、奸邪之人、间谍、犯下恶逆罪行的党徒、山林中的亡命之徒、未被捕获的盗贼、身负重罪潜逃流窜的人等，一律不得出家剃度。如果有寺院擅自容留收受这些人的，那么本人以及他的师父、寺院的三纲管事僧尼、同住邻房的僧人，都要被捉拿收押审讯，并上报朝廷裁决。当地负责巡察的官吏，如果不能察觉这些情况的，也要一并上报朝廷。

一、自前多有逃避军人投寺院出家，在所僧徒不畏官方，便与剃削。起今后，有向曾在军门，面带瑕痕，逐处寺院辄敢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邻房同住僧等，仰密切收捉禁勘申奏。地方官所由，不能觉察，重行科断。

一、应有僧尼衷私创置院舍，私与人剃头受戒，及容贼盗、恶逆、徒党、奸细、背军之人，辄披剃者，其僧俗中有能告官，及地方分所由节级自收捉到者，以本犯僧尼衣钵资财，充给优赏。

一、应有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炼指、钉截手足、带铃燃灯、诸般毁坏肢体、戏弄道具符篆、左道妖惑之类，今后一切止绝。如有此色人，仰所在严断，褫配边远，仍勒归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处分。所有居停寺院知事僧尼、地方镇厢职员所由，公然容纵者，重行科断。

第一条：凡是有才能、有本领的人，无论擅长武艺还是文才，却寄身于佛门，未能施展志向，其中如有愿意出来做官的，希望各地方长官遣送他们到京城；年轻力壮、骁勇善战的人，愿意投身军中的，也请上报奏明，必定会根据才能录用。如果僧尼中有自愿还俗的，完全听任其便，当地不得进行干扰。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后唐天成元年十月，敕令限制诸道州府荐举僧道。；规定非应圣节不得荐举。
- **本章前段**：天成二年六月，颁布六条敕令规范僧尼行为。；禁止僧尼随意往来、开讲有条件、私度受禁等。
- **本章中段**：清泰二年三月，两街功德使奏请制定荐举僧尼条式。；允许设置各类考试科目。
- **本章中段**：晋天福二年十二月，敕令规定剃度需经官试验。；禁止私度，要求申省请告牒。
- **本章后段**：周广顺二年四月，敕令限制荐举僧尼人数。；使相奏二人，刺史等只许奏一人。
- **本章后段**：显德二年五月，颁布详细条流，重申剃度受戒规范。；规定出家条件、考试要求、禁私度等。

## 地点

- **三京**：各道州府县镇包括三京
- **两京**：受戒地点之一
- **大名府**：受戒地点之一
- **京兆府**：受戒地点之一
- **青州**：受戒地点之一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展示五代时期各朝政府对佛教僧侣管理制度的逐步收紧与细化，反映宗教管理在政治中的重要性。

## 标签

- 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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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坛
- 奏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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