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录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二
章节：杂录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三条五代时期的杂录敕令。后唐同光二年二月，赐收复汴州及扈从官员功臣名号，如协谋定乱匡国功臣、忠勇拱卫功臣等，并评论功臣赐号过滥。同年九月，敕令总管司查禁蕃方入奏者私买衣甲。后晋天福二年，规定马步诸军违犯的处置权限，并禁诸道擅造器甲。开运元年，点集乡兵，以税户七家出一卒，后改称武定军，再改天威军，不久放散；同年又禁衣甲器械用金银装饰。这些敕令反映了五代时期军事管理与赏罚制度。

本章记载后唐、后晋及开运年间关于功臣赐号、军纪处理及兵器制造等杂项敕令。

## 正文

后唐同光二年二月敕令：“随驾收复汴州，并扈从到洛京南郊立仗的都头将领官员，自检校司空以下，应一并赐予‘协谋定乱匡国功臣’称号；自检校仆射、尚书、常侍至大夫、中丞，应一并赐予‘忠勇拱卫功臣’称号；那些初带宪衔的，并赐‘忠烈功臣’，已有功臣名号的不在此限。其节级长行军将，并赐‘扈跸功臣’。”（唐玄宗平定内难时，赐卫士葛福顺等为“唐元功臣”，不过十多人。德宗驻跸奉天，赐从驾立功将校为“奉天定难功臣”。及至僖宗、昭宗，连年播迁，功臣逐渐增多。到这时普遍施及士兵，并非赏赐的常典。）同年九月敕令：“听说蕃方入奏之人，多在京城内私自购买衣甲，应令总管司严密觉察。”

晋天福二年二月敕令：“在京及诸道马步诸军，若长行违犯，便委派副将根据罪状处理。如副将、十将违犯，即委派本指挥使科罪断决。指挥有罪，若不出军，即委都指挥使具录申报上奏；若行营在外，即委行营统领依军法施行。其诸道军都在本处者，即委本处节度使、防御团练使、刺史根据罪状科断。”同年十月，敕令禁止诸道不得擅自制造器甲。

开运元年三月，命诸道州府县点集乡兵，率以税户七家共出一卒，兵仗器械共同力量营造。至五月，敕令诸道新点乡兵，宜以“武定”为名。至三年正月，改“武定”为“天威军”。不久命其放散。同年十月，敕令作坊及诸道，造作衣甲器械，今后并不得用金银装饰。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后唐同光二年二月，赐功臣名号；自检校司空以下赐协谋定乱匡国功臣等，并赐扈跸功臣
- **本章前段**：后唐同光二年九月，令总管司查禁私买衣甲；敕令总管司密加觉察
- **本章中段**：晋天福二年二月，规定军士违犯的处置权限；依所犯级别由不同长官科断
- **本章中段**：晋天福二年十月，禁诸道擅造器甲；下敕禁止
- **本章后段**：开运元年三月，点集乡兵；税户七家共出一卒，兵仗器械共力营之
- **本章后段**：开运元年五月，新点乡兵以武定为名；以武定为名
- **本章后段**：开运三年正月，改武定为天威军，寻命放散；改武定为天威军，不久放散
- **本章后段**：开运三年十月，禁衣甲器械用金银装饰；敕令作坊及诸道不得用金银装饰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五代时期功臣赐号渐滥、军法处置分级、以及兵器制造管理等问题。

## 标签

- 功臣
- 衣甲
- 乡兵
- 武定
- 天威军
- 金银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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