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中书舍人
中书舍人职掌与翰林学士院归属的诏敕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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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五代后唐、后晋时期关于中书舍人职责与翰林学士院归属的诏敕记载
阅读提示
阅读本章时,注意诏敕中的时间顺序和制度变化,尤其是中书舍人与翰林学士院的职权归属在不同年份的调整。
敕诏中书舍人翰林学士院诰词
后唐清泰二年十一月敕令:“中书舍人所撰写的诰词,应当根据该人的经历和功绩,分明地训诫和褒奖,以代替帝王之言。”
晋天福五年九月,诏书说:“六典说:‘中书舍人掌管侍奉进奏,参议表章。凡是诏旨制敕、玺书策命,都按照旧例起草进呈,颁布后则签署执行。其中禁令有四条:一是泄露秘密,二是拖延缓慢,三是违背失误,四是遗忘错漏。这是为了重视帝王之命。’自古以来,典制事实都在于此,但自近代以来,另外创造了新名称。如今时运属于兴王,事宜应当效法古代,使恢复旧制,以光大前代规范。其翰林学士院的事务,应当全部归并给中书舍人。”
开运元年六月诏书:“依照旧制重新设置翰林学士院,其中中书舍人的事务,按照旧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