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封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四
章节：司封

## 本章概览

本章为《五代会要·司封》篇，记录后唐同光二年、长兴二年，后晋天福二年，后汉天福十二年及乾祐元年等朝关于内外文武官员母妻叙封邑号、父祖封赠追赠的详细格式与敕令。内容涉及封赠对象、官阶对应品级、申请程序、材料验证、限制条件、特殊处理（如父在母封是否加“太”字）等。这些条例反映了五代时期恩荫封赠制度的操作细则，以及朝廷对官阶、资格和文件管理的严格规定。

本章记述后唐、晋、汉各朝关于官员母妻叙封邑号、封赠追赠的条例与敕令。

## 正文

后唐同光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奏报：

本司接到今年三月二十八日敕令：“内外文武官员的母亲、妻子，可根据品级高低封赐邑号。”本司查阅旧有的申请封赠条例如下：

一、依照旧条例，应内外文武及退休官员的母亲、妻子，申请封赠进封邑号的，或遇到特别敕令，另外加恩封赐外，其余官员根据官阶达到五品，母亲封为县太君，妻子封为县君；官阶达到四品，进封母亲为郡太君，妻子为郡君；官阶达到三品，母亲进封为郡太夫人，妻子为郡夫人。如果未曾封过邑号，虽然官位达到三品，也依从初次品级叙封。近年多有官员向本司陈报，便请求依官品叙封，既不是特别敕令，恐怕失去旧有规例。所请求依例封赠的，都请依格式条例施行。

一、依照旧例，应外任官员，其中上州刺史或带节度使额都督府，在京城各卫将军、小将军以上初次任职，准予依例各自与母亲、妻子按品级叙封。其东宫杂五品初次升任朝官，以及中下州刺史，都允许到第二任时叙封。如从朝官行列及遥郡授任中下州刺史的，与上述相同，已经两任的允许听候叙封，其他都请依例办理。

一、各道节度副使、节度观察两使判官，先前准据申请条文。如曾任五品以上升朝官，允许叙封。因带使职，不该与各色带职官同列。自今以后，如完全未曾封赠的，允许与母亲、妻子一次性封叙邑号，仍须官阶合格；如再授任归班官，领郡符，允许进封；如守职时加官阶，不在进封之限。如今又见各道上奏设置行军司马及参谋的，其职位实在副使之下。自此凡是曾任升朝官并刺史的，也请依节度副使及两使判官例处分。

一、前资官请求为母亲、妻子封赠邑号，有时积压多年，有时曾因罪累停职免官，都妄自申请，本司请各自立定年限，其邑号在罢任后一年内允许叙封，一年之外及罪累未改头衔的，不在申请之限。

一、应各色官请为母亲、妻子叙封邑号者。私下因先前有文武官授官敕令申报，以及先前封邑号敕令申报，多次散失，无凭查考。近来多是他人在外地为官，向本司投递公状，则削去现任头衔，却称前任官品。若本司便代为奏报，则敕令下达后所给告牒，年月不符。自此请准依前后申请条文，如省司遗失措申文书的，京官引验本官告身敕牒及母亲、妻子前封邑号。告身敕牒如因遗失，则磨勘历任。如官序显著，参详前封不虚，即取登朝官三员担保，仍须具结罪状用印，方与进封。如是曾任节度、观察、团练、经略、防御、刺史等，则责令本道进奏院知后院状入案。刺史无进奏院，即取使府进奏官状，并准京官例，取登朝官三员担保。其五府少尹、左右司马、外道带职官等，若从朝行授任，即准京官例检勘；若从本道奏荐，即准节度使以下至刺史取进奏官状查验。如无保状，具历任经中堂陈述，候裁决后点检完毕，即仍依初次封叙。如进拟后再勘，及有人纠告，称官阶及前封邑号谬妄，并在官杂带职官违碍条例，亦自落职名请叙封者，其本官具名衔申奏，其陈状办事人申堂取裁决。其各色官并各守条例指挥。其办事人，如为外州府刺史及各色官办事的，即须系外州府职名。其所通状，仍须具乡贯，兼取本道进奏官连署认保，用本道进奏院印，方可施行。如是京官下办事人，不系现任、前资，并须是本任官司局人吏办理，仍于状内分明写出某司印，并委本行令史署保，如违格条，不在施行之限。

一、应升朝并诸州刺史、左右司马、五府少尹，凡与母亲、妻子封邑号事，其中或有进奏官、办事人，才敕令下达便经省陈乞封叙，本司若便施行，又担忧却有追改，稍有迟缓，即因恩命已行，官阶合格，前后申请条文，未曾有条例。自今以后，京官或身在京城授外任官者，并在外授任，或带职衔，或诸道奏荐，受官阶品职衔合格者，不系四品五品以上，候印给告身完毕后，至本司引验，才允许依状封叙。

一、应各色官阶，合格后却授陵台令、州县官，或带各杂散职，或授场监职衔，有碍格条的，却即引前任阶衔论处，若一例施行，恐怕紊乱条式。自今以后，须待再授官阶相当，才允许叙使，不在以现任不合格例官衔请论进拟之限。

一、依照旧例，应各卫小将军、上中下等州刺史、都督使额，母亲、妻子封至郡君为止。纵然检校官或阶爵至三品，亦不在论请进封之限。如是防御、团练、经略等使以上，阶至三品，允许至郡夫人、郡太夫人。其余各色官，并请各循原定格阶品。

一、依照旧条例，应外任除五府少尹、诸州刺史封叙外，其左右司马与长史、别驾，一例革除，不许封叙。自后各道论请不绝。今勘验大都督左右司马，与五府少尹资序不异，自今以后请准五府少尹例，特准叙封，仍须检勘出身，不碍正条，方与团奏。其余并依原申请条例。

一、依照往例，各道上州司马别驾、陵台令、率府诸卫郎将、中郎将、司天五官正，虽是五品，并不在封叙之限。其大理正，先前已有申请，不允许。因是次对官，即与五官正不同。今请同各五品例施行。

一、各色官请与母亲、妻子进封邑号，依照旧例，若遇改官加阶爵、或加检校官者，令办事人在状内写出所加官转阶年月，本司检勘不虚，即与进封。如不遇改官转阶，不在进封之限。

一、文武官封王，爵邑加实封，依照旧例，本司用印给敕牒告身。自离乱以来，兵部、吏部多错误印给。若是因检校官加阶，或因授正官，便封爵邑加实封者，便以文官为首，即合兵部、吏部印给。如回封爵邑实封或封王，事在司封，印给请依例处分。

一、文武常朝官，初次请求为母亲、妻子封邑，经都省发状后，本司验本官告身敕牒。近来因多不便出具告身，于是导致无凭引证。自今以后，除本司检兵部、吏部甲库勘授官年月日敕头外，请允许缴前任告身，或两司料钱历子，分明不虚，并案牒送门下省，允许查验申奏。

一、本司所给王公封爵承袭告身，如带同中书门下，用色背金花绫纸；如节度使、观察使不带使相者，用白背金花绫罗纸；以下各官，并用白绫纸。其追封及邑号，则不系品位高低，并用色背金花罗纸。其纸面除内出翰林修写告身外，不得随便画龙凤。又除堂封送到书及国夫人以下叙封告身外，本司所给各色官员告牒焚黄等，所有选定书写吏人，及所供绫罗纸三人，各录姓名入案，并给牒知使省号印子为验，以免混杂。

敕令：“应当依从。”

长兴二年十月敕令：“在朝臣僚及藩侯郡守，依据礼例应当追赠的，新任命后，便向所司投状，随即施行。自中兴以来，外官曾任朝班，依据在朝时品秩格例，应当得到封赠叙封，而未蒙恩命者，一并施行。其叙封妻室，品荫子孙，仍令所司一一出具格式申奏。其或应得而不给与，不应得而给与之，罪在所司。”

晋天福二年四月，中书门下上奏：“准据二月二十六日敕令：内外臣僚亡父母、祖父母，根据品秩未封赠者给予封赠，已封赠者三代更加恩命。依照旧制，一品官亡父以上三代，约其子官品第降一等，亡母追封国号，祖母以上逐等降一等。”敕令：“其内外准敕应合与三代以下封赠者，都以现任官品比拟，不得降等。交付中书门下照此执行。”其年十二月敕令：“应内外文武臣僚，父母在世，如子品秩合格，各与加恩。若在朝列者，父与致仕官，母与叙封郡邑号。其外官四品以上，节度团练防御使、刺史，父与致仕官，其余与同正官，母与叙封郡邑号。如内外官父已有致仕官及同正官，母已曾叙封，子品高者更与加进；如父有职官者，不在此限。其余依格文处分。”

汉天福十二年九月，尚书司封上奏：“本司应行事件如下：皇太后三代祖母并追封国太夫人。皇太子三代外祖母、宗室郡国王曾祖母，亦追封国太夫人。中书门下二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官、使相曾祖母、祖母亡故，并追封国太夫人；如母亲在世，叙封母亲为国太夫人，妻子为国夫人。（以上都在中书施行。）东宫一品、尚书省二品、不带平章事留守节度使祖母，并允许追封郡太夫人为止；如母亲在世，叙封母亲为郡太夫人，妻子为郡夫人为止。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经追封三代祖父母及已封国太夫人者，依旧施行。东宫二品、西班二品、尚书省三品、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侍郎、太常卿亡母，并追封郡太夫人为止；如母亲在世，叙封为郡太夫人，妻子为郡夫人为止。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经追封三代、两代祖父母及已封国太夫人者，依旧施行。母应致仕官如未致仕日曾任五品以上正官，应当得到叙封者，依品秩施行，嫡母、正妻即许封叙，如非嫡妻、继母及正室，不在论请封叙之限。应各色官请与母亲、妻子叙封，须候官阶齐即得。如官及所封官高，并许施行。”敕令：“依从。”

乾祐元年二月二十九日敕令：“应内外文武官员，有父母在世应当加恩叙封者，不在官阶品齐，但现任官品应当为父加恩、母叙封进封者，便与施行，其余依前敕。”其年七月三日，尚书省上奏：“准据赦书节文，在朝文武臣僚，父母在世者并与进封，内有父在现任官，母亲是否应当叙封？中书帖吏部废置司，令具新旧敕例。父在现任官，得承子荫加恩，及父在母叙封、追封，应加‘太’字事例申明上奏。吏部废置司以前后格敕内，只言父母允许加恩，即不说父在现任官，及前任得承子荫加恩例。司封以检详前后敕例，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即不说父在不加‘太’字。近例有中书舍人艾颖，于天福五年十二月任殿中侍御史，父在，继母李封县君，不加‘太’字。尚书司门郎中尹倔，于天福八年三月任尚书仓部员外郎，父在，母宋封县君，不加‘太’字。”奉敕令：“应内外臣僚，如父准恩敕应承子荫加恩者，父未曾有官，即量给致仕官，现任亦自该恩赦，又难以用子荫，如已去任，愿授致仕官者，亦可施行，即不得就加恩命。其父在母承子荫叙封、追封，应加‘太’字与不应加，虽有艾颖、尹倔近例，恐是一时特恩，别无敕例，应令尚书省集议奏闻，永为常式。”尚书省奏议曰：“臣等详查本司前后敕条，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这就是父殁，母存即叙封，进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故说存殁并同。若是父在，据敕格不载为母加‘太’字之文。若以近敕，因子贵与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从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应该以其子荫加母‘太’字；若虽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荫妻，叙封亦不合用子荫之限。”依从。

## 关键人物

- **艾颖**：中书舍人，曾任殿中侍御史；作为父在母封不加“太”字的近例
- **尹倔**：尚书司门郎中，曾任尚书仓部员外郎；作为父在母封不加“太”字的近例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后唐同光二年，司封奏报叙封条例，敕令依从；敕：「宜依。」
- **本章中段**：长兴二年，敕令内外官封赠施行；其或应得而不与，应不得而与之，罪在所司。
- **本章中段**：晋天福二年，中书门下奏封赠格，敕令依现任官品比拟，不得降等；敕：「其内外准敕合与三代已下封赠者，并以现居官品比拟，不得第降。付中书门下准此。」
- **本章中段**：晋天福二年十二月，敕令父母在者依品加恩；余准格文处分。
- **本章后段**：汉天福十二年九月，尚书司封奏封赠事例，敕令依从；敕：「从之。」
- **本章后段**：乾祐元年二月，敕令父母在者依现任官品施行封赠；便与施行，余准前敕。
- **本章后段**：乾祐元年七月，尚书省集议父在母封是否加“太”字，敕令依从；从之。

## 地点

- **尚书省**：尚书省奏议母封加‘太’字问题
- **门下省**：官员告身等案牒送门下省审验
- **吏部**：吏部废置司具封赠例，兵吏部印给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体现了五代时期朝廷对官员母妻封赠、父祖追赠制度的细化规定，反映出恩荫制度的操作流程与资格审核的严格性，以及中央机构（司封、中书、尚书省等）在封赠事务中的职责分工与程序规范。

## 标签

- 司封
- 封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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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敕
- 官品
- 格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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