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功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五
章节：考功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天成元年尚书考功奏请的考课格例，对京官外官考第时限、等第标准、功过记录等作了详细规定。清泰二年考功因人员贫乏请求待遇，获得批准。广顺年间有敕令对考牒请给年限及违限罚则进行补充。显德五年新敕规定授官以三周年为限，每年校一考，并对考功校考程序作了调整。这些内容反映了五代时期考课制度的延续与变革，是研究当时官制的重要文献。

本章记载后唐、后晋、后周各朝对官员考课制度的奏请与敕令，详述考课格限、等第评定及罚则。

## 正文

后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书考功部门条陈奏报考核格式如下：

一、依据考课令，各司在外文武官员九品以上，每年由本部门长官考核其属官，应被考核者都须记录一年内的功过行能，评议优劣，确定九等考第。京官，九月三十日前校定。外官，距离京城一千五百里以内的，八月三十日前校定；三千里以内，七月三十日前校定；五千里以内，五月三十日前校定；七千里以内，三月三十日前校定；一万里以内，正月三十日前校定，本州确定完毕后。京官，十一月一日送交考簿。外官，由朝集使送交考簿，限十月二十五日前到京。考核之后的功过，并入来年。没有长官的，由次官考核。县令以下及关镇普通官员、岳渎令都由州考核。不属于监的津渡也由州考核。

一、依据考课令，每年考簿汇集之日，考课部门校勘完毕后，另造簿册详细记录功过。京官，三品以上及同中书门下三品、平章事者上奏裁决，亲王及五大都督府也相同；四品以下及其他外官，由使者核定上奏，单数仍备状进呈，中等考第及单名录入奏报。

一、依据考课令，每年尚书省各司得到州牧、刺史、县令有特殊功绩、异行，以及祥瑞、灾蝗、户口赋役增减、当地丰收或歉收、盗贼多少等情况，都记录送交考课部门。

一、依据考课令，各官员治绩功过，应附入考核的，都必须如实记录。其前任有犯私罪，在本任内判决的，按现任官法律处理。若改任，应计算前任时间为考限的，功过一并附入。其文书不得超过两页。州县长官，必须说明户口田地的，不得超过三页。注明考证之最：一最以上有四善者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者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者为上下。一最以上有一善，或无最而有二善者为中上。一最以上，或无最而有一善者为中中。职事粗粗治理，善最不闻者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者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者为下中。居官谄诈，及贪浊有状之类为下下。若在善最之外，另有可嘉之处，或罪行已成殿而情状可矜，或虽未成殿而情状可责者，省校之日，都听任考官临时详定。

一、依据考课令，各官员因增加户口、劝课田农等功绩而进考者，后来事情若不属实，即使经过恩降，也都追改。

一、依据格式，校京官考限在来年正月内，外官考限在二月内，所司至三月内申奏完毕。考虑到书写校定内外官考课，逐年申送考簿，各有期限。近年来，各道州府及在京各司所送考解，多有拖延违限。自今以后，所申考簿如违格限，二十日不到，其本判官及录事参军，请各罚一百直，本直句官，请委派本道科责。如违一月以上不申到，本判官请罚二百直，录事参军酌量殿一选，本直句官请委派本道重加惩断。在京各司如违格限不关牒到者，其本司人吏牒报御史台，请追查勘问。

一、依据格，所缺县令计日成四考，其余官员计日成三考缺。今后州县官等，都允许满三十个月成三考。自上任后至年终，只要满一百八十日，便与头考。次二年须两考满足。如头考满足，第二考全足，即允许计日成末考，方与三十个月事理合同。如过月限无替人到，按上条处分。考虑到每年书写校定官员考课，格限则显有旧条，授上则虽为定制。但因每月之内都有除移，今准格，暂且以六月内上任为准。

一、应申校内外六品以下赴选官员考课，依据格，自上任后只要满一百八十日便与成头考。年终非书考时，须至来年准格书校时一并申两考。如六月以前直至正月到任者，自上任日至校考时头考日足，即考后功过并入来年。如至书校时头考欠日未成资考，也至来年准格书校时，一并申两考。如六月以后至年终上任者，都至准格日收计一考，有剩余日数不在重用之限。

一、应经考后，应收次年，以一周岁为限。如未满一年停替者，只要满三百四十日即可成考，如欠日，不在收计之限。

一、应收末考，但经考后离任时，得满二百日即可成考，如欠日，不在收计之限。如过月限无替人，都按上条处分。

一、应申校内外官员赴选考课，头考须具经考之后课绩，不得重叠计功。其末考，须具得替年月日，比类升降。

一、应申校内外六品以下官员考第，以距离京城远近，逐年书写校定，送交考解，各有期限。今后应内外赴选官员考第，既然准格依限逐年比较，即不应再以州府及本司考牒为据。其有以前罢任官员，不论年限考第，未经省校者，如有州府及本司考词考牒全备者，想依据在任年月日检勘，省司给与牒知。如在任之时，州府及本司向来不曾书写校定给牒，只在解由历子内批出考数者，想与检勘，解日历子内，不竖过犯，称在任日并无公事遗阙，证验分明，也依据在官年月日，给与牒知。如检勘无凭者，不在给牒之限。其今年各自准格赴集选人，便应请求给省校考牒，直至南曹接受告敕以前，都允许经所司投状检勘出给。其考牒又准格须奏下当年内出给。如隔年者，不在行使之限。如或实有事故，次年内请给。自今以后，当年奏下敕考，允许至来年内请给。如更违格限，请一年与殿一选。如至三年外不请给者，所司不在出给之限。其以前校奏下内外赴选官员考课，其间有未曾请给考牒者，都应投状请给，以备选曹磨勘。如将来选人，今在考第，依前固违格条，不经省司勘校给牒，及已曾奏校下敕考，不请给考牒者，南曹不在检勘判成之限。

一、应申投内外官员考课文解，须依格限到省。如申发后，其间或有非时事故停任，所司无法得知，请委派本判官并录事参军，专门提举事由申省，以凭点校录奏。

一、按照旧例校考的规定，内外官员在校考的时候，各道派遣朝集使应考，宫内则派遣中书舍人、给事中监考。自从校勘不再实行，以往的惯例全部废弃。从今以后省级校考的时候，请求中书门下选择清望官两名，监督校考内外官员的考核，并一同点校后上报。那些应经由中书、门下两省处理的，按照旧例各自提供宣黄，严格遵守旧规，作为永久的制度。

一、应申校内外官僚考课，如有过犯，便降书下考。如在任之日，于常课之外，另有异绩可称，比照上下考。如各道州府及在京诸司故意违格例，不记录在任事绩功过，依限比较，申牒到省，其本判官并录事参军，及在京诸司，都请准前殿罚。

一、应各司各流外职掌人员，依令本司衡量其行能功过，立四等考第而勉励。今请准新定格内条件，逐年依限投状，各具在职功过，书写校定考第，检勘录奏。

一、应各司令史及勒留官丁忧，不论有官无官，都一百日后举追。如愿意终丧，不在举限。除丁忧年一考不附奏，次年便允许计选数赴集。其丁忧人仍牒考功及南曹，终丧者计三年忧。一、各色选人使上考减选，其下考都应殿选，并注令录铨曹勘验，只凭考功报检，多有差错，今请每年考功申校上考及下考，敕下后，请具单名牒门下省，及申三铨关报南曹，以凭勘会，并须九月以前报毕。

皇上听从。

清泰二年五月，尚书省考功司上奏说：「遵照去年五月的敕令：『朝廷内外的官员，从宰相、节度使以下，都要逐年考核政绩。』大约有一千多名官员。本司的官吏贫乏，请求依照三铨的惯例，本司的归司官，每月赐给纸笔粮钱。敕令考功司的官吏依照三铨的惯例，给予粮钱，春冬两季的衣赐。各部门不得援引此例。」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周广顺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敕节文：“其省校考牒，如是奏下后满三年不请给考牒者，宜令考功准先降敕文，不在出给之限。”

三年三月十四日敕节文：从今以后，各州府如有功中考簿违反规定期限申报到部的，本判官和录事参军各罚五十直，录事参军还要扣减一选，本句押官典由本州自行处理。如果超过一个月以上未申报的，仍令尚书考功催促，等申报考帐到达后，按例施行。所有处罚，按前述规定处理。如果是校考过期，就与次年按格奏校。又敕：州县官如有特敕任命，或非时省故，停任员阙，除官到任者，因赴任不限期限，申报考帐时，只要满一周年，便依例书校一考并申报尚书省。如书校时缺少月日，就与次年附帐申报校考，不得漏落考第姓名，如有违反，罪责本道书考官吏。

显德五年闰七月，尚书考功司上奏说：“接到新敕令：‘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后，授予官职的，都以三年为任期期限，闰月不在其中。’本部门所记录审核的京城内外六品以下参加铨选的官员的考核等级，今后以满一周年考核为一考，如果缺日则不算，任期满三周年，考核成为三考。如果考核期满后没有替换的人，在任上再满一周年，就计入第四考，缺日不在计算范围内。同时，逐年记录的月日，从任职以来所积累的功绩和过失。第二考必须写明经过考核后的功绩，不能重复计算以前的功绩。最后一考必须写明得到替换的年月日，据此比较升降。从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授予官职并到任的，按照旧例以三十个月记录考核三考。今年正月一日以后授予官职到任的，按照新敕令以三周年为期限，每一周年记录考核一考，闰月不在其中。所有各道州府记录考核、上报考核文书，以及本部门审核上奏，都按照前后各次敕令执行。所有各部门各类流外出身的人，按照格式规定，必须等待附甲之后才允许申报考核。近年来不经奏报考核，就直接参加铨选，大大开启了侥幸之门。所有在部门中现任职役的人，从今以后，每年从六月一日以后，亲自到所属部门递交申请，请求申报考核劳绩。省司根据文书，再发公文到原部门核对补充奏报的年月日。敕令甲头的姓名，现在主管案卷分内公事的人，用公文报告省司，将原申请文书核对无误，就按照旧例申报考核。仍然从这以后，必须在每年九月以前考核上奏完毕，不再允许隔年合并记录。考核文书本来没有书写敕令格式的纸，今后每年奏报下发，每人发给省司文书一纸，用大张纸书写，并且每年都统一给予期限，根据省司核对，敕命下发的考核文书，才允许计算考核。如果在记录考核的日子，有公事在外出差，那么本部门的事务官，必须写明在任时的功过以及出差的原因，用公文报告考功司，不得妨碍逐年的考核。如果不申报文书，事务官和令史根据情节酌情处罚，仍然扣除一次铨选资格。如果无故不亲自到省司递交申请请求奏报考核，就不在申诉的范围内。本部门因为敕令催促期限，担心考核有所迟误，今后所有应该参加考核的人，请求从五月一日开始递交申请，限十天内完成，到七月三十日以前完成考核上奏，其余按照原格式执行。”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 关键人物

- **尚书考功**：考课机构；负责奏请和实施考课格例

## 时间线

- **后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书考功条奏考课格例；皇帝听从
- **清泰二年五月**：尚书考功请求待遇；皇帝准奏，给与粮钱衣赐
- **周广顺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规定考牒请给期限；满三年不请给者不在出给之限
- **周广顺三年三月十四日**：敕文对违限考簿处罚作出规定；规定罚直、殿选等处罚
- **显德五年闰七月**：新敕规定三周年为限，尚书考功奏请细则；皇帝听从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五代考课制度的细节与演变，包括考课程序、等第评定、罚则及期限，反映当时行政管理的实际运作。

## 标签

- 考课
- 考课令
- 考第
- 格例
- 敕节文
- 考牒
- 殿选
- 考功
- 三周年
- 京官

原始页面：https://shishuguan.com/books/wudai-huiyao-baihuawen-full/volume-15/chapter-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