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部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六
章节：刑部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后唐长兴二年关于御史台、大理寺、刑部经费分配的敕令，以及设置法直官的规定；四年四月关于三司官免朝参以利推覆案件的敕令；后晋天福三年详定院采纳卢粲建议，要求诸州府断大辟罪后按季申报刑部，以便刑部覆勘。反映了五代时期司法行政制度的调整与完善。

本章记载后唐至后晋时期刑部、大理寺的经费、法直官设置及死刑案件申报制度。

## 正文

后唐长兴二年八月敕令：“御史台每月支出钱三百千，用作各官署人力、纸笔、粮课。大理寺原来支出二百千，刑部也一样，未曾支给，应当从两班罚钱及三京诸道赃罚钱内，每月支出钱一百千，赐给大理寺、刑部两司。刑部官吏不多，加上使用纸笔较少，应当在所赐钱内，分出三分之一给刑部。”当月二十九日敕令：“刑部、大理寺应当各设置法直官两人，仍招募通晓法令的人充任。”

四年四月敕令：“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上奏：‘三司官员每当推断案牍时，特准免朝参，恐怕拖延审理复核。’法官审理复核时，不得私下请托。公事完毕后，朝参照常。”

晋天福三年三月，详定院上奏：“前任晋州洪洞县主簿卢粲进献策文：‘以为刑狱最为重要，朝廷难以处理，尚书省分设六司，天下称之为会府。各道判决案件，如果关系到人命，刑部不应不知情。’想要请求各州府，凡是判决死刑罪犯完毕后，按季度将有无申报刑部，并记录案件情况，以及本判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的名衔申报。如果有案件内情曲折不完整，刑部请求进行重新审核。”朝廷听从了。

## 关键人物

- **卢粲**：前守晋州洪洞县主簿；进策建议诸州府申报死刑案件给刑部

## 时间线

- **后唐长兴二年八月**：敕令规定御史台、大理寺、刑部的经费分配，并设置法直官。；刑部获得赐钱的三分之一，设置法直官两人。
- **本章叙述**：敕令允许三司官在推覆案牍时免朝参，但不得私行人事。；公事毕后朝参如常。
- **本章叙述**：详定院奏请采纳卢粲建议，要求诸州府申报死刑案件给刑部。；朝廷从之。

## 地点

- **晋州洪洞县**：卢粲曾任该县主簿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五代中央司法机构在经费、人员配置及死刑复核程序上的制度安排，反映司法行政的规范化趋向。

## 标签

- 刑部
- 大理寺
- 御史台
- 法直官
- 大辟罪
- 罚钱
- 赃罚钱
- 免朝
- 覆勘
-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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