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理寺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六
章节：大理寺

## 本章概览

本章记载五代后唐长兴二年至后晋天福五年间，大理寺官员升迁、经费调整及断狱程序的改革。李廷范奏请将法直官所检法状留作寺司案底，只录断状，避免重复；强调断狱须依律令格式正文，不得妄引。张瑑奏请仿咸通年间设置议狱堂，集合法官详议，并提议天下州府疑案集议。后晋时大理寺申请简省公案程序，只降断状，获准施行。反映五代司法制度承唐制而简化，注重效率与公正。

五代后唐、后晋时期大理寺断狱制度的调整与奏议

## 正文

后唐长兴二年八月敕令：“今后大理寺官员，应同御史台、尚书省官员一样升迁，其法直官比照礼直官任用。同时御史台每月支付钱三百千，作为曹司人力、纸笔、粮课费用。大理寺先前只支付二十千，与御史台相比钱少，应在两班罚钱及三京诸道赃罚钱内，每月支付钱一百千，给大理寺、刑部两司。刑部人力不多，所需纸笔较少，仍从所赐钱内分三分之一支给。”该月十一日，大理卿李廷范上奏：

本寺现有重要事务，谨逐件开列如下：

一件，本寺每次奉敕旨断案，依照格式必须委派法直司根据罪人所犯罪行，检定法律条文，本断官将所犯罪名，以及所检法律及法书本卷，对验无误，然后逐件在法状上署名，向下判定刑罚。但见本寺案内，每次都将法直官所检条件法状，完整抄录在详断案中。依照格式条文，法直官只应摘录科条，备查押入案卷，至于引条判断，应在曹官，仍不允许在断状内记载法直官姓名。从今以后，其法状，臣想放下留作本寺案底，不抄录在奏状中，希望避免原敕法状三重在案。其本断官仍应在断状后说明，臣所断前件文案，都是将法直司所检验的条法，一一周细详认，全是罪人所犯罪名科条；或说明将某色律条，比附详断，逐件参检，并无漏落法律，以及没有缺少案内事节。

一件，格文内太和四年十二月三日，刑部员外张讽奏，大理官结断刑狱，依照旧例，从卿到司直诉事，都允许各自申述所见陈论。臣以为所谓所见是斟酌法律条文，附会经义，以谳正其法，不是为率胸臆之见，骋章句之说，以定罪名。近来法寺断狱，例皆拼接词句，漏略律文。而且一罪抵法，结断之词，或生或死，遂使刑名不定，人徇其私。臣请求今后各令寻究律文，详细记载其实，以定刑罚。如能引据经义，辨析情理，并任所见详断。若非礼律所载，不得妄为判章，超出所犯之罪。

一件，详刑定罪，实在法律一科，必须是犯人本条，或取比附详断。从今以后大理寺详断文案，只得以本犯一条法律断罪，不得再将稍似格律，于本条前后安排。如是罪人应以官品减等、官告赎罪之类条件，即允许在法状内次第区分。

右奉敕：“大理寺每有详断刑狱案牍，依照律文须具体引用律令格式正文。”又称：“依照格式详狱，一切以最后敕为定，后敕应破前格。今后凡有刑狱，先引律令格式有无正文，然后检详后敕，须是名目条件相同，即以后敕定罪。敕内无正条，即以格文定罪。格内又无正条，即比附定刑。先自后敕为比，事实无疑，方得定罪。或考虑律令难明，录奏取裁，仍当比事平情，取法直官不隐法文状在案。本断官只据愆状书法定罪，不得辄使文章，及有征引。刑部详覆官、法直官也准此。兼从此御史台、大理寺在推断刑狱之际，刑法官及诸朝臣，不得以见所推断人罪名应使条格，奏请改易。刑法中或有不便于事者，任具奏闻。其余依李廷范所奏。”

四年二月，大理正张瑑奏说：“臣见咸通十年二月二十九日，大理少卿刘庆初奏，请求在法寺设置议狱堂。每次寺丞详断刑狱完毕，集合大卿、二少卿、二正、六丞、四司直、八评事、十司，在议狱堂参详，令依典式。其中法官能辨雪冤狱、事迹尤其不同的，二人以上者请书上下考，三人、四人以上者超资与官。现在想依庆初所奏，法寺设置议狱堂，凡断公事，并集合法官详议，然后连署奏闻。天下诸州案牍，也希望本判官与副使以下，督厅会议。”敕：“法寺议狱，宜且于寺卿厅内；法官赏罚，宜依所奏。天下州府有疑者，判官集议；寻常案款，则准法施行。”

晋天福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大理寺申：“本寺从前每月公案一道，除断状外，须全写三本，其中一本申奏，一本送刑部，一本下本道。因近年诸处公案并多，本寺常担心拖延，况且所行断遣案文，这已举明条法，况且本道已有原推公案，固不烦备录施行。现在想只录断状，连敕颁宣，也不碍于规矩。况且刑部、大理寺也是已有具案，原只以断覆词降敕归司，其诸道原推司，现在想请求准照刑部例，只降断状，连敕施行，所贵将来免滞刑狱。”依从之。

## 关键人物

- **李廷范**：大理卿；上奏提出大理寺断案程序改革，建议法状留底、不录奏状，并规范断狱依据。
- **张瑑**：大理正；上奏请求设置议狱堂，建议法官集议疑案，并请奖励法官。
- **刘庆初**：大理少卿（追述）；前代奏请设置议狱堂，成为张瑑请求的根据。
- **张讽**：刑部员外（追述）；前代奏请断狱须寻究律文，具载其实，奠定断狱依据原则。

## 时间线

- **后唐长兴二年八月**：后唐长兴二年八月敕令调整大理寺官员升迁及经费；大理寺官员升进同台省例，法直官比礼直官任使，并每月支钱一百千与大理、刑部两司
- **本章叙述**：大理卿李廷范上奏陈述寺司要切事节；敕准依李廷范所奏，断狱须引律令格式正文，后敕破前格等
- **后唐长兴四年二月**：大理正张瑑奏请设置议狱堂；敕准法寺议狱且于寺卿厅内，法官赏罚依所奏，天下州府有疑者判官集议
- **后晋天福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大理寺申请求简省公案程序，只录断状；敕从之，准只降断状连敕施行

## 地点

- **大理寺**：本章主要机构，负责详断刑狱
- **御史台**：与大理寺并提，有官员升迁和经费类比
- **刑部**：与大理寺同受经费，并接收公案
- **议狱堂**：原大理少卿刘庆初奏请设置，张瑑再请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五代时期司法审判制度试图规范断狱依据，强调依律令格式正文，防止随意附会，同时调整机构职能与经费，体现中央司法机构运作的实际情况。

## 标签

- 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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