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监察御史
后唐恢复六察制度及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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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要
后唐同光二年御史台上奏请求恢复六察制度,并列举吏、户、兵、刑、礼、工六察的具体职事。
阅读提示
阅读本章时注意六察制度是唐代旧制,后唐试图恢复,具体职事涉及中央六部,需理解各察的监察对象。
御史台六察分察使吏察户察
后唐同光二年五月,御史台上奏说:“依照本朝旧例,六察应行使其职事如下:
吏察,对应吏部南北两曹磨勘选人,各自写出驳放和判成的人名官衔,用文书报告给分察使,并在三铨锁铨注官之后,写出先前官衔名,拟报分察使检点查核。如果有逾越盗用的情况,就由察使检举追查该行相关人员审讯。
户察,对应户部司各州户籍贡物,发放免除赋税的凭证,具列事项应报告察使。
兵察,对应兵部公事,每件都应报告察使。
刑察,对应刑部法律、赦书德音、流放贬谪、量移、断罪轻重,应报告察使。
礼察,对应礼部司补转铸印、各祠祭料法物,应报告察使。
工察,对应工部司工役,应报告察使。
以上御史台六员监察御史,称为分察使。但因为荒废已久,长久不举行,现在想依照条例实行。”后唐帝听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