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杂录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七
章节：杂录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五代时期关于诸司寺监吏员管理的五道敕令。内容涉及吏员授官须考满选限、不得非时奏荐；文书须司长与官员同签署；考满须追还本司；除官应于省员州县判司簿尉内除授；收补职役须考核人材书札等，并规定每年一次性补、据公事繁简增减定额。这些敕令旨在整顿吏治，防止侥幸，维持官府正常运作。

五代各朝对诸司寺监吏员的授官、选任、考课、收补等做出系列规定。

## 正文

后唐同光三年八月敕令：“各寺监的吏员被授予官职，从来只计算劳绩和考课，年满后开始参与铨选，才允许离开本司。近来以来，条例制度颇受破坏，到任后未曾有考课，公事尚未熟悉，便寻求推荐议论，极为侥幸。于是使旧有的规章都被废弃，大概因为旧人不存在，岂止是劳逸不均，还导致各司局事务荒废败坏。从现在起，除了按年劳考满三铨的官员，才允许赴任，非时不得奏请推荐。如果有主管事务责任重大，劳绩可称道，允许赴本司奏报，应当减少其铨选年限。或者有显著事迹，在本司年深，服役不堪胜任，才允许解除职务赴任。其余按照格式条例处理。”

天成四年九月敕令：“各司寺监，凡有文书簿籍施行奏覆，司长必须与逐司官员共同签署后申发，不得由司长单独指挥。其主印官如有请假或差遣，其印必须依循次序由主簿掌管，不得超越。”

长兴二年八月敕令：“应诸司职掌的吏员，前后被选授为州县官，考满之日委托本处申奏，各追还本司职务，依旧职执行公事。”

长兴四年六月十日敕令：“从今以后诸司初次除官、勒留职的吏员等，都从省员州县的判司、主簿、县尉中除授。以免侵使现亲公事的正员，以及不支给俸料钱。”

周显德三年十月敕令：“应诸司寺监，今后收补职役人等，必须人材俊敏，身言可采，书札分明，履行清谨。敕令本司关送吏部，引验人材，校考笔札。其中选者，具引验可否，连同所试书迹，并本州府不系色役的回文，及正身引送中书后，吏部具夹名闻奏。等待敕下，勒令本司收补，其余依从前后格式敕令处分。每年只允许一度奏补。其诸司寺监旧有额定人数，仍令所司根据公事繁简，在未奏补人数内酌情增损，另外制定定额。”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后唐同光三年八月颁布敕令，规范诸寺监人吏授官，须考满选限，禁止非时奏荐。；规定考满三铨官许赴任，非时不得奏荐，有劳绩可减选，年深不任许解职。
- **本章前段**：天成四年九月颁布敕令，规定诸司寺监文书须司长与官员同签署，主印官不得独断。；规定司长须与逐司官员同签署，主印官请假时主簿依伦次掌印。
- **本章中段**：长兴二年八月颁布敕令，规定诸司职掌吏员授州县官考满后须追还本司。；规定考满日奏报，各追还司职，依旧执行公事。
- **本章中段**：长兴四年六月颁布敕令，规定诸司初除官及勒留职人吏从省员州县判司簿尉内除授。；规定免侵使正员，不支料钱。
- **本章后段**：周显德三年十月颁布敕令，规定诸司寺监收补职役须考核人材书札，并规定名额及补选程序。；规定中选者引送中书，吏部奏闻，每年一度奏补，酌定旧额。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五代时期通过不断颁布敕令来整顿中央各机构吏员的管理，反映当时官僚制度中存在的侥幸、失序问题以及朝廷试图规范选举和维护行政效能的努力。

## 标签

- 敕
- 诸司寺监
- 人吏
- 授官
- 考课
- 奏荐
- 主印官
- 考满
- 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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