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御史台

类型：古籍章节
书名：《五代会要》
作者：王溥
时代：北宋
类别：历史典籍与正史
卷目：卷十七
章节：御史台

## 本章概览

本章收录了后唐同光二年、天成元年、长兴三年、四年及后周显德五年、广顺二年等年份关于御史台的敕令和奏状。内容涉及宪衔礼钱的征收标准，如御史大夫、中丞等兼官需缴纳不同数额的钱；御史台对进奏院、台参等旧例的恢复；以及诉讼程序的规定，要求百姓逐级申诉，不得越级；还有御史台印的管理，改由令史和帖司共同执掌，并在直官监督下使用。这些规定反映了五代时期对御史台职能的整顿和规范。

本章记载了五代后唐、后周时期御史台关于宪衔礼钱征收、台参制度、诉讼程序及御史台印管理等事务的奏请和敕令。

## 正文

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三十日，御史台上奏说：“所任命的诸道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经略使等使职，以及刺史、县令，还有诸道幕府，以及各司中带有宪衔的兼任官员，都应当缴纳光台钱。现在谨列出本朝原来缴纳的数额以及减除后的钱数如下：兼任御史大夫，原来缴纳三十千，减除后缴纳十五千。兼任御史中丞，原来缴纳二十千，减除后缴纳十千。兼任侍御史，原来缴纳八千三百，减除后缴纳四千一百五十。兼任殿中侍御史，原来缴纳一十一千三百，减除后缴纳五千六百五十。兼任监察御史，原来缴纳一十三千三百，减除后缴纳六千六百五十。以上御史台各部门，按照本朝旧例以及减除后所征收的钱数，分别列出如前。所有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刺史、经略使、防御使等，以及诸道幕府的上佐官，还有各司中新任命的兼任宪衔的官员，都应当送纳上述光台宪衔礼钱。现在想依照旧例，让辞谢的枢使官申报，同时下文给兵部，责令告身案，除了依照宣旨支取外，依照旧例，等送纳光台礼钱完毕，朱钞到达后才可给付。仍然转贴通知诸道进奏院以及各州使后院等，依照先前的事例申报催促征收，不要使旧规败坏。”敕令说：“依从所奏。”

周显德五年闰七月一日，御史台申报现行事件如下：“凡是新任命的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宾幕、州县官，兼任五院宪衔的，应当征收光台礼钱；如果已经缴纳过，依照旧例不征收。兼任御史大夫，原征三十千，现在征收六千。兼任御史中丞，原征二十千，现在征收四千。兼任侍御史，原征八千三百，现在征收一千六百六十。兼任殿中侍御史，原征一十一千三百，现在征收二千二百六十。兼任监察御史，原征一十三千三百，现在征收二千六百六十。”

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一日，御史台上奏说：“本朝旧例应当执行的事务如下：各道进奏院，依照本朝旧例，各自应当设置台巡驱使官一名，凡有公事，都应当申报台巡，每天在御史台承应公事。各道进奏官，每逢四季月初以及五月一日、冬至，以及新任命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都应当到台参拜。自从伪朝以来，旧制完全败坏，现在依据敕命整理，请求依照旧例施行。各道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经略使、团练使以及各州刺史，新任命的赴任，以及幕僚、上佐官等离任，以及奉准进奉到京以及回本道，都应当行廊参，在正衙谢见辞行。如果遇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入台，都应当台参。凡有公事，以及到任和出发的日期，都应当申报。如有违反，追查进奏官和典吏。右伪朝以来，旧制完全败坏，很少遵循伦理，很失规矩，恳请特别降下明确敕命指挥，不让紊乱。”敕令依从。

长兴三年三月敕令说：“近来多次依据御史台上奏，陈述状纸申诉冤枉的人，依据状内所述，都是审讯多时，却告知陈述状纸的人送往本道，依次序应对，以及州府追到本支证人，本人又不到那里，恐怕扰乱规矩，必须加以条理。应当命令御史台，今后各种人诉讼，称已经州府判决后受委屈的，不再下文给本道勘问追查，便可依据状纸施行。如果未经过州府诉讼，越级陈述状纸的，可备具事由，责令本道进奏官派人带着文书监送本处，就关联的人审断完毕后奏闻。”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御史中丞龙敏等上奏陈述事务如下：

“一、御史台各部门，除了御史中丞随行印，以及左右巡使、监察使并出使印等外，其御史台印一面，先前依据令式，是由主簿监临。近年来，因为没有主簿，于是由内殿御史临时主持，又常随本官，出入不定。鉴于御史台公事，不同于各司，举动涉及重大艰难，常担心滞留。在申奏申堂之际，以及下文州府之时，事情无论轻重，都使用此印。现在依据令式，每天有御史一员台直，承受制敕公文。其御史台印，今后想留在台中，不让在外。选差令史一人、帖司一人共同掌管此印。凡有各种大案印发时，依照指挥各司，各自设置印历一道，具备其事节件数，写在历中，就在直官面前点检印发。其印到夜晚封闭，等到交直时转付给下次直官，共同商议执行。

一、御史台总领朝纲，执掌天宪，所管的人吏色役最多，上至朝堂，次及班列，或在京检查公事，或在外地推究拖延，监守监狱，处理案牍，或随从出使，或祭祀监临，凡是涉及御史台的，都必须依靠其人吏，使之不误事，以助国容。近年来，人数极少，到期限的授官出外，为官期满的追召不来。人力不足，公事停滞。现在想在诸州使院内根据情况差取十人，依据台中各司缺人，临时量才填补。”

一、其台中令史，现在想条例规定，凡是出官期满，却回来归司的，便备具到日，申报所司记录其选限。如果有经年不到，追召不来，便申报中书门下，请求除去姓名。”

奉敕令：“应当依从。凡京城各司人吏，考满归司，记录其选限，也应当依照此规定。”

周广顺二年十月敕令：“今后凡有百姓诉讼以及报告灾异，先向县里申诉。县里如果不处理，就向州里申诉。州里处理不公平，向观察使申诉。观察使判决不当，就可以到御史台和尚书省申诉。如果越级申诉，有关机构不得承接。如有诋毁冒犯，依照法律科罪惩罚。”

## 关键人物

- **龙敏**：御史中丞；上奏陈述御史台事务，包括印管理和政令建议

## 时间线

- **本章前段**：后唐同光二年三月三十日，御史台奏请征收宪衔礼钱并规范新任兼官流程；敕令依从
- **本章中段**：天成元年十二月十一日，御史台奏请恢复本朝旧例，包括进奏院置台巡驱使官、台参等；敕令依从
- **本章中段**：长兴三年三月，敕令规定诉讼程序，要求按级申诉；发布敕令
- **本章后段**：长兴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御史中丞龙敏等奏陈御史台印管理和令史补缺等事；敕令依从，并推广至京百司
- **本章后段**：周广顺二年十月，敕令规定百姓申诉程序；发布敕令
- **本章后段**：周显德五年闰七月一日，御史台申报宪衔礼钱征收新标准；记录在案

## 地点

-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本章事件的主角
- **兵部**：御史台下文给兵部处理告身案
- **诸道**：地方行政区域，涉及进奏院、节度使等

## 为什么值得读

本章显示了五代时期御史台制度的具体运作，包括财政征收（光台钱）、官员参拜（台参）、诉讼程序（逐级申诉）和内部管理（印信），反映了当时中央机构对旧制的恢复与调整，以及皇帝通过敕令对制度的干预。

## 标签

- 御史台
- 光台钱
- 宪衔
- 台参
- 进奏院
- 告身
- 印
- 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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